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 30 个基点执行。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应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衢职院学〔2021〕8 号
衢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处(室、中心),直属单位:
衢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通过财政贴息贷款方式,帮助高等院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以完成学业的助学形式。本办法仅针对全日制学生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
第二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需费用的银行贷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已经办理校园地助学贷款学生不得再办理其他形式的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条 我院学生处负责协助银行进行学生贷款资格的审查、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及还款协议、协助经办银行进行逾期贷款的催收、每学年贷款需求额度的申报、贷款学生信息数据采集及建档、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等事项。
第四条 贷款学生的实际贷款金额由学院与银行协商确定,经办银行负责学生贷款的具体审批、发放、还款等工作事宜。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刑事犯罪记录,无警告(含)以上违法违纪行为与不良信用记录;
(四)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五)学习努力,能正常完成学校学业任务;
(六)符合提供助学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贷款办理:学生向二级学院提出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根据经办银行要求提供办理贷款的相关材料,经二级学院初审后上报学校,学校审核后提交经办银行审查。经办银行同意后,申请人携带所有材料到指定现场办理。对不符合贷款条件学生学院应及时予以回复。
第七条 贷款发放:校园地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采取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形式发放,即经办银行在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后,将贷款金额统一划入学院财务部门在经办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
第八条 贷款变更: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有终止贷款意向时,应在当年放款之前 10 日内通过二级学院报学生处,由学生处统一告知经办银行。
第九条 贷款终止: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转学、休学、出国、退学、被开除学籍、结业、肄业等中止学业时,二级学院必须在其离校前报学生处,并对贷款学生的档案进行相应的调整。学生处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贷款终止和还款确认手续。与经办银行办妥手续后,凭银行开具的有效证明到学校办理离校手续。贷款学生若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向学院和经办银行提供书面证明,休学期间可享受财政贴息。
第十条 贷款学生如期毕业离校前,学校组织贷款学生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贷款学生应严格按贷款合同履行还贷义务,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贷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与学校和经办银行及时申请,经经办银行同意后,可继续享受财政贴息。
第十一条 还贷管理: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及时还贷。贷款最长期限为学制加 13 年、最长不超过 20 年。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照双方签署合同执行。贷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 1 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还本宽限期延长到 3 年整,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贷款学生毕业
后第 36 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再读学位
毕业后,仍可享受 36 个月的还本宽限期。
第十二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且无力还款者,可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办理贷款展期的学生,应在毕业前持本人贷款展期申请书、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有效证件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经学生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审批办理继续贴息的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期在 3 年以上(含 3 年),或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可申请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 30 个基点执行。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应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贷款利息全部自付。贷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 1 日(含 1 日)。贷款学生按照学校的学籍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的下月 1 日起自付利息。
第十六条 贷款学生受到法律制裁、学院违纪处分或因故未能如期毕业、延期在校的不予贴息。
第十七条 贷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具体贷款金额根据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下达的总贷款额度、学院学费标准、学生的困难程度及学生意愿而定。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需建立xx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做好贷款毕业生个人信息变更后的登记、确认工作;做好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的登记、上报工作。贷款学生毕业后将毕业学生确认后的信息及时报送学生处和银行备案。
第十九条 贷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督促学生或学生的父母(监护人)偿还贷款本息:
1.贷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贷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学校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3.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消费与收入不相符,有挥霍浪费、不勤俭节约现象的;
4.贷款学生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5.
贷款学生休学、退学、出国、开除学籍等情况;
6.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被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对贷款学生贷款后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品德等方面每学年开学初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和是否继续发放该生贷款意见上报学生处。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贷款学生的信
用意识教育和法制教育,阐明诚实守信的重要性,以及恶意不履行合同还款将引起的严重后果,同时树立良好典型,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还款协议的,学院将配合银行等有关部门并将其资料输入国家助学贷款征信系统,向社会、新闻媒体公告其违约行为,遗留问题由学生自己负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对于死亡、因贷款学生本人病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资助对象,如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可向高校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经学校核实后,可启动救助机制。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具体事项将根据政策变动及时作出相应调整,本办法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衢州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1 年3 月2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