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温岭市东部控股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江苏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 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温岭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配 套龙门路西连接线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温岭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配套龙门路西连接线工程
2.工程地点:温岭市松门镇北部区域
3.项目代码:2301-331081-04-01-893227
4.资金来源:自筹
5.工程内容:工程施工范围桩号为K0+000~K0+964.719,道路总长为964.72米, 为城市主干路;主要内容为:道路、给排水、桥梁、交通设施、信号灯及绿化等工程。
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范围内招标人指定的道路、给排水、桥梁、交通设
施、信号灯及绿化等工程。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4 年 8 月 29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6 年 8 月 19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72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 合格 要求。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柒仟陆佰壹拾玖万肆仟捌佰捌拾壹元整 (¥76194881 元);其中:
(1)中标价:
人民币(大写)柒仟伍佰捌拾万柒仟贰佰陆拾伍元整 (¥75807265元);
(2)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捌万玖仟叁佰陆拾壹元整 (¥89361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叁拾壹万捌仟柒佰伍拾元整 (¥318750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 (¥500000元)。
(5)渣土消纳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叁拾捌万柒仟陆佰壹拾陆元整 (¥387616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3.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均须汇入承包人指定的银 行账户,承包人收取款项时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等有关规定,承包人完成本合同项下应税行为的计税方式按以下第 (1) 种方法,并与工程计价时采用的计税方法一致。
(1)一般计税方法。
(2)本工程为甲供工程,按简易计税方法。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周军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
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签订。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工程招标文件、温岭市财政局 温岭市发展和改革 局关于印发《温岭市属国有企业项目投资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温财国企〔2022〕111 号)(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出台新的变更规定的,则按新规定执
行)、除投标函及其附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外的其它部分投标文件、建设工程监 理合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联系电话:13758661731(江斌);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金泰商务大厦 903 室。
1.1.2.5 设计人:
名 称: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甲级;联系电话:0575-88208000;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解放大道 177 号 21 层。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无。
1.1.3.9 永久占地包括:无。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施工用地,工程完工后恢复。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
《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5-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8- 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浙建站计
〔2013〕63 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
(二)》(浙建站计〔2014〕31 号)等工程所在地现行的有关工程造价方面规定。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通用合同条款。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通用合同条款。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日期前 14 天前;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纸质施工图肆套并附目录清单及与其一致的电子版施工图(PDF或CAD等格式);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计的《龙门大道西连接线工程》、《温岭市龙上线与龙门大道西连接线、坦龙线平交口工 程》施工图。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工程总进度 计划、工程月进度计划表等;承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的技术标准不应低于投标承诺,且修改或优化方案报监理人、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在接到开工通知(或确定开工日期)后 7 天内,专项施工方案在相应部位施工前 7 天;发包人对承包人 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和进度计划提出质疑和合理修正时,承包人应在 7 天内修正完成并重新提交;每月 20 日前向发包方提交下一月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纸质资料肆套及与其一致的电子版资料;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及电子版本;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相应文件后 7 天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由承包人在现场提供一套完整施工图,供发包人、 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等活动时使用。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温岭市东部新区松航中路 1 号;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林彬(13575861558);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云梨路 1911 号;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庞星(19850863570);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金泰商务大厦 903 室;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汪滕勇(13575888588)。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施工现场确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发 包人提供的场内交通条件为现状,由承办人自行负责解决,费用已在投标报价中已综合考虑。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本 工程进场道路的加固、改造、修复由承包人负责解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予以调整;
(2)工程量清单中组价内容与项目特征不一致的,不予以调整;
(3)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与施工图纸不一致的,予以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分部分项清单项中工程量增加或减少 的,均不予以调整该分部分项清单的单价。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姓 名: 吴小伟 ;
职 务: / ;联系电话: 13958687750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温岭市东部新区松航中路 1 号。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①有对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 权。②对分包施工单位选择的最终确认与否定权。③对工程图纸会审、协调会的组织、主持权。④对工程设计变更的确认权。⑤有权要求对不称职的施工、监理人员更换的权利。⑥有组织主持竣工验收的权利。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 14 天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按通用合同条款。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是。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形式:保险公司保单;金额:按 签约合同价的 2%。期限:保险公司保单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10 天内解除。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向发包人提交按规范规定应由承包人编制 部分的竣工资料并符合建设工程资料存档要求。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纸质文件三套,电子文件及扫描件一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7 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及扫描件。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室各 1 间免费使用。
b.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操作,并针对邻近建筑物实际情况,采取相应防 护措施,对不按规范要求施工或未采取防护措施的,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c.本项目施工安全由承包人负总责。
d.按当地有关部门要求,由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 管理等手续。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周军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建造师注册证书号:苏 1322018201907381;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苏 1322018201907381;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苏建安B(2019)1011232;联系电话:13611567040;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云梨路 1911 号;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按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月到岗率须达到 24 天(以发包人要 求的考勤方式和考勤记录为准)。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月到岗率须达到 24 天,不 足天数,每天扣除 1000 元,每月结算,当期支付工程款之前支付完成;项目经理须与现场管理人员一致,若发包人发现项目经理与实际现场管理人员不一致的,发现一次罚款 1000 元,当期支付工程款之前支付完成;连续三个月达不到要求或项目经理连续 10 天不能到岗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履约担保金不予以退还,归发包人所有,同时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另遇有工程检查、验收或参观等活动时,无特殊原因不得离开施工现场。
若建设单位代表巡查工地时发现项目经理未在施工现场,既没有事先请假,也 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的,视为当天未考勤;若发现当天已打卡考勤的,视为虚假考勤,除已考勤的记录不予计算外,并处罚款 1000 元/人次,当期支付工程款之前支付完成。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因大病无法继续履行其职 务需要进行更换的,须提供三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质不低于原项目经理资质,并须通过发包人为期 1 个月的考察;除上述情形外项目经理不允许更换。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按每更换一人次处履约担保金额 25%的罚款,当期支付工程款之前支付完成;更换二人次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对承包人处以全额履约担保金额度的罚款,当期支付工程款之前支付完成,同时由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若项目经理不能胜任本工程施工任务,承包人必须立即更换项目经理(更换后的项目经理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并处履约
担保金额 25%的罚款,当期支付工程款之前支付完成。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 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按通用合 同条款,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见合同附件。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通知 承包人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 行;另遇有工程检查、验收或参观等活动时,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因大病无 法继续履行其职务需要进行更换的,须提供三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等级不低于原项目技术负责人等级,并须通过发包人为期 1 个月的考察;除上述情形外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允许更换。如承包人更换技术负责人,按每更换一人次处履约担保金额 15%的罚款,当期支付工程款之前支付完成;更换二人次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对承包人处以全额履约担保金额度的罚款,当期支付工程款之前支付完成,同时由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若项目技术负责人不能胜任本工程施工任务,承包人必须立即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更换后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并处履约担保金额 15%的罚款,当期支付工程款之前支付完成。
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因大病无法继续履行其职务需要进行更换的,须提供三级及 以上医院证明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岗位或资质等级不低于原岗位人员等级,并须通过发包人为期 1 个月的考察;除上述情形外,本工程关键岗位人员均不允许更换。如承包人更换人员,按每更换一人次处履约担保金额 10%的罚款,当期支付工程款之前支付完成;更换二人次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对承包人处以全额履约担保金额度的罚款,当期支付工程款之前支付完成。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不能胜任本工程施工任务,承包人必须立即更换(更换后的人员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并处履约担保金额 10%的罚款,当期支付工程款之前支付完成。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施 工员、质检员(或质量员或质安员)、安全员(须与实际现场管理人员一致,若发包人发现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或质量员或质安员)、安全员与实际现场管理人员不一致,发现一次罚款 1000 元/人,当期支付工程款之前支付完
成),到岗率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天数 27 日历天的(以发包人要求的考勤方式和考勤 记录为准),不足天数每人次每天 500 元,每月结算,当期支付工程款之前支付完
成。
若建设单位代表巡查工地时发现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或质量员或质安员)、安全员未在施工现场,既没有事先请假,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 场的,视为当天未考勤;若发现当天已打卡考勤的,视为虚假考勤,除已考勤的记录不予计算外,并处罚款 1000 元/人次,当期支付工程款之前支付完成。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合同条 款执行。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形式:保险公司保单;金额:按 签约合同价的 2%。期限:保险公司保单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10 天内解除。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本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本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内容,涉及工程变更(含设计 变更等参建各方变更)均需报发包人审批后生效。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 包人免费提供办公室 1 间使用。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江斌 ;职 务: 总监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33022441;联系电话:13758661731;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金泰商务大厦 903 室;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监理人授权超出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提出异议,如监理人对于承包人合理的异议不予接受,则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就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2)对于监理人更换其委派的监理人员的,监理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应当提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3)监理人对其监理人员的任何授权,承包人均应当要求监理人提供书面的授权,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接受监理人员的指示。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 行。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隐蔽工程验收过程、验收部位除办理纸质验收记录,还应留置验收部位、验收
过程、主要验收人员相片、影像等资料。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 准化管理规定》(浙建建〔2012〕54 号)及省、市建筑业、安全监督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省、市有关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执行。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费 包含在工程预付款内,与工程预付款一并支付,支付比例为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含
创标化工地增加费)总额的 50%。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以外的安
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承包人协商处理;未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可不承担 由此增加的费用。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对特殊工艺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 组织专家论证。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施工组织设计在合同签订后 7 天内,专项施工方案在相应部位施工前 7 天。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 案)提出质疑和合理修正时,承包人应 7 天内完成修正并重新提交;每月 20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下一月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 到相应文件后 7 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 到相应文件后 7 天内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或确定开工日期)后 7 天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14 天。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14 天。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7.6、7.7 条款规定的情形。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一天支付 违约金 10000 元,并承担发包人由此而造成的相关损失。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价的 2%。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1)因政府行政命令(因承包人原因的除外)。
(2)非因双方原因而无法控制的爆炸、火灾等事件。
(3)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保护,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排除,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
(4)地质勘探资料未涉及的地下管道、暗沟、岩层等。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8 级以上持续 24 小时的大风(台风);
(2)24 小时内持续降雨且降水量为 200mm以上;
(3)2 天及以上且持续 40 摄氏度及以上的高温天气。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1)材料品牌、规格和使用要求:按招标文件(相应)技术标准和要求执行。主要材料品牌要求选择一览表:
编号 | 材料名称 | 品牌(规格、型号、厂家) |
1 | HDPE缠绕结构壁管B型及PE100聚乙烯管 | 参照或相当于广东联塑、伟星、中财 |
(2)本工程已确定承包价的建筑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询价、采购、运输和保 管。散装水泥、新型墙体材料、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的使用须符合相关规定,竣 工结算时承包人提供相关资料,否则相关押金由承包人承担,在工程结算中扣回。
(3)本工程要求使用材料要求:商品砼,保温节能材料,商品砂浆的使用应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管理工作的通知》(温发改〔2015〕16 号)的规定。
(4)所有材料必须有质保书或合格证,符合施工图纸和规范要求,且品牌、产
地需报发包人备案,否则,因此产生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
(5)凡是招标文件注明规格、型号或参照相当于的厂家(品牌、产地)的材 料,承包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采购和施工,优先使用参照或相当于的厂家(品 牌、产地),如需调整,必须经得发包人认可,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6)所有设备、材料和预制构件等均需有产品合格证和质保书、试验(试车)报告等必要资料,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图纸要求的标准,并且须经发包 人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7)根据工程需要,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投标时确认的品牌进行更换,更换后的材料价格由发包人签证进行结算。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负责,综合考虑在签 约合同价中。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规范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 置。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规范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 置。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规范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 配置。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材料、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的范围:
(1)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及省、市地方有关工 程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实施。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
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费、建筑施工企业配合检测及自设 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专项检测试验费、新结构、新材料、构件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测试验等检测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
(2)当发包人或监理人指示承包人为核实本工程某一部分或某种材料设备是否有缺陷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检(试)验。如果该检(试)验表明确有缺陷存 在,则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由承包人承担。如果该检(试)验表明没有缺陷,则由发包人承担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
(3)当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开展本工程某一部分质量实体或某项材料设备质量监督抽检,如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 现场实体检测、建筑节能检验、空气检测等专项检测需要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应配合,按要求进行检(试)验,检测、恢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检测不合格,则由承包人承担本次及重新检测、恢复费用。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加或减 少,承包人不得因此拒绝施工。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变更后项目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同或相类似项目,由承包人按招标建安工程造价编制依据、编制方法计算综合单价,乘以投标总报价相对招标建安工 程造价下降幅度【即结算综合单价=按上述方式编制的综合单价×投标总报价
(75807265 元)/招标建安工程造价(89190526 元)】编制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报发包人审核后确定。但确定的综合单价,人工、材料、机械按实际施工期台州信息 价(正刊)的平均价(有温岭价的按温岭价,无温岭价的按台州价,温岭、台州均无价格的,按发包人签证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监理人、设计单位的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变更 估价申请。
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施工方案调整等变更应同时提交变更估价申请。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变更申请的估价程序:按温岭市财政局 温岭市发展和改革 局关于印发《温岭市属国有企业项目投资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温财国企〔2022〕111 号)执行(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出台新的变更规定的,则按新规定执行),其余按通用合同条款。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本工程专业工程暂估价318750元,具体内容为
(1)主路工程-市政道路:堆载预压边坡放坡系数减少二次翻挖增加费:10万元, 坦龙线交叉口临时便道:10万元,新老路交接处拆除:2万元;(2)主路工程-交通工程(标志标线): 中央花箱隔离护栏98750元。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无。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3种方式确定。第1种方式: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第2种方式: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结算时由承包人按招标建安工程造价编 制依据、编制方法;人工、材料、机械按实际施工期台州信息价的平均价(有温岭价的按温岭价,无温岭价的按台州价,温岭、台州信息价均无价格,按发包人签证价),费用计取标准均按招标建安工程造价中计算标准,计算综合单价,乘以投标总报价相对招标建安工程造价下降幅度【即结算综合单价=按上述方式编制的综合单价×(投标报价75807265元)/(招标建安工程造价89190526元)】编制暂估价项目的综合单价,报发包人审核后确定。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 500000 元,施工过程中由发包 人掌握使用,结算时下浮数同中标下浮率=1-投标报价(75807265 元)/招标建安造价(89190526 元)*100%。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1.1.1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人工、主要材料(钢材、商品混 凝土、沥青混凝土、乳化沥青、水泥、碎石、塘渣、砂、石屑、块石、汽油、柴
油、透水砼路面砖(面层石英砂)、种植土、香樟)价格涨跌超过3%时,超过部分
按以下办法予以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造价信息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1)关于基准价格(A1)的约定:
A1=2024年5月的《台州造价》正刊对应人工信息价(除税价),在该月《台州 造价》正刊中没有信息价(除税价)的材料,则不予以调整。
A1=2024年5月的《台州造价》正刊(温岭)对应主要材料(钢材、商品混凝 土、沥青混凝土、乳化沥青、水泥、碎石、塘渣、砂、石屑、块石、汽油、柴油、透水砼路面砖(面层石英砂)、种植土、香樟)信息价(除税价),在该月《台州造价》正刊(温岭)中没有信息价(除税价)的材料,则不予以调整。
(2)市场价格A2约定:
①【人工、汽油、柴油】按合同施工工期《台州造价》正刊信息价平均价[平均 价计算中,按程序办理的或发包人签证确定停工的工期顺延的月份平均价应计入,按程序办理的停工或发包人签证确定停工(停工≧15天不计平均价,停工<15天计平均价﹚]。
②【钢材、商品混凝土、水泥、碎石、塘渣、砂、石屑、块石】按合同施工工 期前80%月份《台州造价》正刊(温岭)信息价(除税价)的平均价[平均价计算中,按程序办理的或发包人签证确定停工的工期顺延的月份平均价应计入,按程序办理的停工或发包人签证确定停工(停工≧15天不计平均价,停工<15天计平均价﹚]。
③【乳化沥青、透水砼路面砖(面层石英砂)、种植土、香樟】按合同施工工 期后20%月份《台州造价》正刊(温岭)信息价(除税价)的平均价[平均价计算中,按程序办理的或发包人签证确定停工的工期顺延的月份平均价应计入,按程序办理的停工或发包人签证确定停工(停工≧15天不计平均价,停工<15天计平均价﹚]。
以上合同施工工期是指:合同施工工期为合同约定开工、竣工日期,开工通知签发开工日期与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不一致的,以开工通知的开工日期为准,并顺延竣工日期。
④沥青混凝土按沥青混凝土实际施工工期《台州造价》正刊信息价平均价。
(3)调整方法:
① 当A2>A1*1.03时,价差= A2-A1*1.03;当A2<A1*0.97时,价差= A2- A1*0.97。
② 人工、材料的数量按定额的消耗量计算。
③ 以上人工、材料价差调整部分只计取税金,单独计算,不下浮,计入结算价。
11.1.2 AC-13C细粒式SBS改性沥青混凝土根据普通沥青混凝土细粒式(进口沥青)的市场价格波动而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普通沥青混凝土细粒式(进口沥青)在AC-13C细粒式SBS改性沥青混凝土实际施工工期间信息价的平均价与 2024 年 5 月 的《台州造价》正刊(温岭)信息价(除税价)比较,涨跌超过 3%时,认同AC- 13C细粒式SBS改性沥青混凝土涨跌超过 3%,超过部分按以下办法予以调整。
(1)关于AC-13C细粒式SBS改性沥青混凝土基准价格(A1)的约定:
A1=1422 元/m³(除税价)。
(2)调整方法:
①当普通沥青混凝土细粒式(进口沥青)在AC-13C细粒式SBS改性沥青混凝土实际施工工期间信息价的平均价与1422元/m³(除税价)比较,涨率超过3%时,价差
=A1*(涨率-3%);普通沥青混凝土细粒式(进口沥青)在AC-13C细粒式SBS改性 沥青混凝土实际施工工期间信息价的平均价与1422元/m³(除税价)比较,跌率超过3%时,价差=A1*(跌率-3%)
②材料的数量按定额的消耗量计算。
③以上材料价差调整部分只计取税金,单独计算,不下浮,计入结算价。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以后变化由发包人承担,但由承包人原因 导致工期延误时的法律变化引起合同价增加的由承包人承担,合同价下降的由发包人受益。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本工程结算价的计算方式同投标价的计算方式。除 风险范围以外约定的调整外,以下内容按承包人的投标承诺一次性包定:
(1)综合单价;
(2)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
(3)施工技术措施费,以项报价的,按该项的总价包干计算,以量报价的,按该项的单价包干计算;
(4)规费费率;
(5)计日工综合单价(工数经发包人签证,综合单价按技术工 280 元/工日、普工 200 元/工日计取,不下浮);
(6)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
a.因施工噪音、物体坠落、材料抛散而扰民及影响环境卫生、交通城管、现场 文明和施工安全等问题等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和有关管理部门、人员联系,自行解决。因此造成工期延长由承包人负责。如给发包人另行造成额外的经济损失,发包人可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
b.实际施工中可能发生街道管理费、干扰费、环保费、占道押金等其它管理费。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包含在合同价格内。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工程量按照《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5-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 50858-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浙建站计〔2013〕63 号)及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说明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由 承包人计量、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审核。
(2)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第 11.1 款的约定调整。
(3)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缺项、差错、工程变更引起的新增项目、工程量清单局部变更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施工图纸不一致,与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项目不同或相类似项目,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按本专用合同条款 10.4.1
(2)款约定执行。
(4)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缺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 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按专用合同条款 10.4.1(2)款约定方法调整。但合同中注明一次性包定的措施项目,不作调整。
(5)未在投标价中包含的专项施工方案的施工及论证费用,根据施工现场实际参照专用合同条款 10.4.1(2)款约定方法确定或签证。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签约合同价的 10%,金额 7619488 元,其中含专用条 款 6.1.6 条所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44681 元。
预付款支付期限:开工通知下达并按投标承诺的人员、机械设备进场后 7 天 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不扣回,作为工程款。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按照实际完成施工图纸范围内和经发包人同意增 加的施工内容按实计算,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 50855-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8-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 江省补充规定》(浙建站计〔2013〕63 号)及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说明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工程变更按规定办理完毕 的,计入当期工程价款。但确认的工程量和单价仅作为本期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进度款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即民工工资)和其他 工程进度款两类,分别按下列约定拨付:(1)、关于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约定:按月支付。(2)、关于其他工程进度款的付款周期约定:按月支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
(2)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每月根据实际发生的民工工资且不低于当期工程款的 12%,凭民工工资清单和考勤清单,由承包人上报,经发包人审核后,拨付至承包 人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详见 12.5 条款的账号)。在足额支付前期和当期农民工工资后,工资专用账户自有资金结余较多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在下一期工程进度款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适当降
低人工费分账比例。
其他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当期按 12.1、12.3 款计量工程量价款的 70%工程价款(含已发放的工资性工程进度款)。
竣工验收合格后二十天内支付至合同价格的 85%工程价款(含预付款、已发放 的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其他工程进度款)。其余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在发包人确认计量结果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支付应付工程进度款的利息,利 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时间为从约定应付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计算利息。
(3)发包人签发的工程量审核报告、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 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工作或已确认计量结果,仅为本期工程款支付依据。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2.5 支付帐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每月支付的农民工工资除外)支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 承包人帐户:江苏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信银行吴江支行,帐号: 7324110182600053784。
承包人在 银行开设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款专用账户,账户名称: ;账号: 。承包人保证工资款专款专用,并每月将工资款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每个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不得挪作他 用,工资发放不足部分由承包人另行调剂解决。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 小时。
工程验收过程、验收部位除办理纸质验收记录,还应留置验收部位、验收过 程、主要验收人员相片、影像等资料。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计违约金。
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接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内完成 验收,或完成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不计违 约金。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一天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并承担发包人由此而造成的相关损失。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无。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应在完成合同范围内施工内容,参建各方(建设、监理、施工、勘察、 设计单位等)对工程验收并签署工程质量合格文件后 90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一套。
承包人超过 90 天未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告后 28 天,承包人还不提 交竣工结算资料的,发包人可根据自己资料办理竣工结算,且视为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结果。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发包人结算审核时间: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 算资料后,在六个月内审核完毕,并签发竣工结算证书,否则,视为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报告。
由发包人原因逾期审核责任: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工程结算后应付工程款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利息计算 时间为应付工程款日至支付工程款日止。
(2)发包人在签发竣工结算证书后 14 天内,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后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如需有关部门审核的项目,先付至工程结算款的 95%,待有关部门 审核后付清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后的结算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竣工结算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支付应付竣工结算款的利息,按应付款额的月 5‰支付利息;逾期超过 56 天,超过部分按应付款额的月 10‰支付利息,时间为从约定应付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计算利息。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结算价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先支付承包人无异议部分结算款。异议部分重新进行复核或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结算特殊要求:工程结算由中介机构或相关部门审核,审核费按《浙江省物价 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9〕84 号)文计算,其中结算超过 5%核减率(超过送审造价 5%以外的核减额)和核增造价引起的追加收费(核增、核减不相互抵扣),由承包人承担,并可由发包人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直接支付给中介审核机构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满足发包人及相关部门审查要求。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照通用 合同条款。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缺陷责任期 24 个月,其余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 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
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指银行保函或者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单),保证金额为:1.5 %的工程结算价款;
(2)1.5%的工程结算价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采用直接扣留工程结算价款时,利率按中国人民 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活期存款利率计取,在每期质量保证金返还时计算。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二年可返还全部质量保证金。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二年。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 小时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支付应 付预付款的利息,按应付款额的月 5‰支付利息,时间为从约定应付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计算利息。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开
始计算第 7 天后承包人已进场施工设备租赁费及施工人员窝工费。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应付工程款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利 息计算时间为应付工程款日至支付工程款日止。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承担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承担给承包人造 成的损失,超过 2 天可工期顺延。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承担给承包人造成的损
失,超过 2 天可工期顺延。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承担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 30 天可工期顺延。
(7)其他:无。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6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机械设备、施工项目班子未按投标承诺及时到位;
(2)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的施工队伍素质、力量、现场管理班子、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不符合投标文件的承诺,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进度达 不到投标所承诺的要求;
(3)承包人允许其他人挂靠经营、私自转包;
(4)承包人未达到投标时所承诺的诚信和技术标准。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机械设备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每项扣除履约担保金 2%;
(2)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不符合投标文件承诺,扣减相应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承包人原因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进度达不到投标承诺的要求,发包人有权 要求承包人调整充实施工力量、更换项目班子,及至解除施工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并赔偿发包人损失。
(3)发现承包人允许其他人挂靠经营、私自转包,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并责令退出工地。
(4)未达到投标所承诺的诚信与技术标准,按每一项扣减履约担保金的 10%。
(5)工程延误超过了合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由工期延误引起人工、材料价格(变更项目除外)上涨由承包人承担,按原合同约定价 格结算;价格下降归发包人受益,按下降后价格结算。当施工工期超过合同工期 60天以上时,可解除施工合同。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全部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使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按实结算,使用施工机械、器具按租赁费结算,临时工程折算成费用按完成造价比例 计算,无偿使用承包人为本工程施工所编制的相应文件等。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0 年一 遇洪水、暴风雪、干旱、罢工、政府禁令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
18.2 工伤保险
关于工伤保险的特别约定:工伤保险按温政办发〔2012〕195 号执行。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提交争议评审时再选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种方式解决:
(1)向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1)承包人须做工程施工所需的维护、安全等工作,应加强设置安全防护网、围栏等工作。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所发生费用。
(2)承包人收取款项时开具增值税发票。
(3)本工程施工期间若因政策原因导致增值税税率发生变更的,则税率按相应的政策规定调整。
(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维修后部位的保修期自重新验收合格后重新计算。
(5)本工程的清单子目报价承包人已根据施工图、项目特征内容及清单计价指
引综合报价,设计图纸中未明确,但施工工艺要求的工作内容所需费用已在签约合同价中综合考虑。
(6)特别说明挖沟槽土方清单的单价不含钢板桩围护费用,沟槽及基坑施工围护清单单独列项,其编号详见清单,计量单位为吨,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按实际施工数量计算,工程内容包括钢板桩的打拔。
(7)材料的二次搬运费承包人已在签约合同价中综合考虑,结算时不再增加费用。
(8)本工程商品砼(包括沥青砼)运距按7公里内计算。商品混凝土如需二次运输,其费用承包人已在签约合同价中综合考虑,结算时不因运距的不同而调整。
(9)本工程部分采用自拌砼,部分采用商品砼,承包人已在签约合同价中综合考虑,实际施工不同,结算时不再调整。
(10)本工程混凝土熟料及预制混凝土构件场地内运输费用,承包人已在签约合同价中综合考虑,结算时不因运距的不同而调整单价。
(11)本工程水泥稳定需采用厂拌水泥稳定(包含泵送费、运费等,不因运 距、是否泵送的变化而调整),承包人已充分了解实际现场情况,综合考虑熟料场内场外运输;以后实际施工中不管采用泵送、非泵送结算均不作调整。
(12)本工程土石方综合按开挖三类土包干计算。除可利用外其余多余开挖的土方外运至消纳点消纳。
(13)承包人考虑行人及行车的安全,施工区与通车区等必须进行必要的隔离
(采用何种方式,请承包人自行考虑),道路沿线应设置安全标志及设施,以上因素承包人已在签约合同价中综合考虑,结算时不再另外计量。
(14)有关路基塘渣填筑做如下说明:
①应分层填筑及压实,分层满足设计及施工规范,路基填筑塘渣需符合施工图及相关规范要求。
②填筑塘渣标高需超过设计路基顶标高20cm。
③本工程采用堆载预压结合塑料排水板,路基沉降工程量按第三方沉降记录计算。
(15)因道路抛高20cm,挡墙压顶高度增加20cm。
(16)水泥稳定碎石层及级配碎石采用机械摊铺、振动成型法施工(现场施工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可以调整,综合单价不变),施工时需满足设计及施工规范,承包人已在签约合同价中综合考虑,其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按设计体积除以该清单项目特征中的厚度计算。
(17)有关排水管材说明:
雨水管道采用HDPE缠绕结构壁管(B型),开槽埋管施工,热熔连接,环刚度详见设计图。
(18)管道沟槽土石方开挖:
①本工程部分路基已填筑塘渣,土方综合按开挖三类土包干计算。开挖的土石方70%(包干)按可利用于本工程管道回填或路基填筑,30%(包干)不可利用外运 2公里包干,不可利用外运后按发包人要求推平。
②对于开挖2m≤深度<3.5m的采用6m长25A号槽钢密打,3.5m≤深度<5m的采用9m长25A号槽钢密打(实际如需横向支撑,支撑费用承包人已在签约合同价中综合考虑,结算时不再另计);如实际地质良好不需打钢板桩围护,结算时放坡系数按1:0.33放坡计算。
③管道回填为可利用土石方回填。
④湿土排水按总开挖量的20%计算,结算时不再调整。
(19)本工程考虑部分管道位于淤泥层,管底下处理结构层为超挖300mm后采用块石挤於,挤於深度不小于600mm,挤於后上部铺设25cm石细塘渣,上铺设毛竹片变更为双向土工格栅,纵横向抗拉强度≥80KN/M;如实际地质良好,无需管底下基础处理,按实调整(按发包人签证为准,结算时提供照片等隐蔽资料,每段井与井之间需提供全景照片及细节照片各一张,细节照片中显示具体尺寸,照片中须有现场参照物)。
(20)本工程开挖管道沟槽底宽按设计图计算,如实际采用支撑开挖时,沟槽底宽按沟槽底宽度B尺寸表增加30cm计算,结算时不再调整。
(21)排水管道中粗砂垫层改为石粉垫层;回填工程量暂定,结算时按实调整。
(22)在管线中,与各管道衔接及管口与井的连接口费用已综合考虑,管道的衔接及管口的连接等问题,承包人已在签约合同价中综合考虑,结算时不予追加任何费用。
(23)本工程可以利用土石方的挑拣费及场内运输费,承包人已在签约合同价中综合考虑,结算时不再另计(路基可以利用土石方场内运输除外)。
(24)本工程种植土采用优质山表土,回填土方量工程量暂定,结算时按实调整。承包人已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种植土二次或三次以上搬运费用及种植土回填后沉陷、松填等系数及损耗。
(25)本工程中的苗木成活率需达100%,苗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苗木按定额规定已计算损耗,苗木养护期为两年。养护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补种苗木的养护期从补种合格开始计算。
(26)本工程小苗种植密度按设计图计算;实际施工时密度如小于设计要求,按比例按实调整,如实际施工密度大于设计要求,按设计图纸计算。
(27)本工程中的乔木四脚支撑要求:
梢径Φ3cm以上圆形杉木桩,支撑高度2.2米,杆高2.5米,每株树4根支撑,支撑埋在深度0.2米,下部采用梢径Φ3cm以上圆形杉木桩高度0.6-0.7米加固四脚桩底部,埋土深度0.4米(上部采用短杉木桩井字形铁丝绑扎,要求美观一致)。
(28)管道挖除的土石方按70%可以利用,30%不可利用计算;承包人已在签约合同价中综合考虑,结算时不再调整。
(29)桥梁支架模板按项考虑,主要工作内容为:搭拆浇筑翼板和肋板支架以及支架预压等。
(30)梁板及人行道板预制件的预制场地以项列项,包括部分所需的地模,承包人已在签约合同价中综合考虑,结算不调整。
(31)桥梁技术措施费中,施工围堰包括临时排水费用,承包人已在签约合同价中综合考虑。
(32)桥台处围护打拔钢板桩具体规格型号由现场实际确定,数量按实签证计取。
(33)场地内的回填方,考虑现场开挖料就地利用,场地内调配费用承包人已在签约合同价中综合考虑。
(34)本工程施工用水、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其费用承包人已在签约合同价中综合考虑,因停水、停电原因的工期延长不予批准,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再另行增加。
(35)本工程渣土外运工程量暂按 8890.27m³计算,结算时按实调整。运至温岭市城南担屿涂消纳点,运距按 31 公里计算。渣土外运综合单价结算时不再调整
(消纳点发生变更的除外)。
(36)本工程渣土消纳费综合单价暂按 40 元/M³计算(根据温岭市市容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关于担屿涂渣土消纳场消纳单价事项办理)。渣土消纳工程量暂按 8890.27m³计算,结算时按实调整。渣土的消纳费仅计税金,不下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