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则所涉公告的指定发布平台为:(一)中国投资者网(http://www.investor.org.cn);(二)投服中心官方网站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投服中心)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 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67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x规则所称投服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指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和《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服中心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的证券民事诉讼。
第三条 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案件选定、投资者特别授权获取、代为登记、参与诉讼活动等,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投服中心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应遵循必要、透明、公正、效率的原则,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投服中心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应当及时将决
定参加诉讼、调解、决定是否上诉等重要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案件结案后进行专项报告。
投服中心及时将决定参加诉讼、接受调解、决定是否上诉等重要情况告知涉诉公司,由公司依法披露信息。
第六条 投服中心建立重大案件评估专家委员会和公益律师团,相关职责、人员组成和工作程序等事项,由投服中心另行规定。
第七条 投服中心参与案件的工作人员、评估专家及公益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的,投服中心有权决定其回避:
(一)本人或其近亲属系案件对方当事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本人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内为案件对方当事人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三)投服中心认定的其他可能存在利害关系或者本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勤勉履职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近亲属的范围,依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确定。第八条 知悉特别代表人诉讼未公开信息的单位和个
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利用该信息,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及保密制度。
第九条 对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接受委托、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调解、审理裁判、
上诉及必要的其他事项,投服中心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或者公开平台通知、公告投资者,保障被代表的投资者持续了解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
本规则所涉公告的指定发布平台为:(一)中国投资者网(xxxx://xxx.xxxxxxxx.xxx.xx);(二)投服中心官方网站
(xxxx://xxx.xxx.xxx.xx/);(三)投服中心认为适当的其他媒体平台。
第二章 诉讼代表人
第十条 投服中心作为诉讼代表人,在特别代表人诉讼中,行使下列权利:
(一)决定参加诉讼和确定诉讼请求;
(二)公开征集或以其他方式获得适格投资者授权;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
(四)代表原告参加开庭审理,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者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
(五)为履行职责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投服中心作为诉讼代表人,在特别代表人诉讼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本规则发布通知、公告;
(二)聘用、监督评估专家;
(三)聘用、监督公益律师;
(四)建立并执行信息知情人的保密管理制度;
(五)为履行职责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诉讼代表人可委派投服中心工作人员、委托公益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三章 投资者
第十三条 法院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后,未声明退出的投资者,视为同意遵守本规则。
投服中心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应事先取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相关投资者权利义务另行约定。
第十四条 投资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本规则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通知、公告了解诉讼案件情况和进度;
(二)退出诉讼;
(三)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本规则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 自愿承担诉讼风险;
(二) 依据公告要求的时限和方式申请退出诉讼;
(三) 依法依规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以及诉讼代表人为履行职责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
(四) 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案件选定
第十六条 对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布登记公告,且符合下列情形的案件,投服中心可以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
(一)有关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判等;
(二)案件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具有示范意义;
(三)被告具有一定偿付能力;
(四)投服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投服中心对符合第十六条情形的案件进行预研。预研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信息及经营情况;
(二)违法事实及被处罚内容;
(三)适格原告投资者范围等法律争点;
(四)需考虑的其他因素。
第十八条 预研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可启动重大案件评估机制。
评估专家应充分讨论预研报告内容,结合国家经济金融形势、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具体案件情况、社会舆情等,独立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投服中心结合重大案件评估会意见,决定是否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
第五章 诉讼活动
第二十条 投服中心拟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可以公开征集或其他方式接受五十名以上适格投资者特别授权,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
公开征集时不足五十名投资者申请并委托的,投服中心公告终止特别代表人诉讼。
第二十一条 法院发出权利登记公告后,诉讼代表人依据公告确定的权利人范围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的权利人名单,向法院代为登记。
不同意参加诉讼的投资者,应依法向法院声明退出。 第二十二条 诉讼代表人按照民事诉讼相关规则,代为
收发诉讼文书、提供证据、参加开庭审理等。 诉讼代表人可视情况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第二十三条 诉讼代表人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决定撤诉的,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以公告等形式通知全体原告,由法院裁定是否准许。
第二十四条 诉讼代表人收到裁判文书后,应予以公告。第二十五条 诉讼代表人收到一审裁判文书后,应将是
否上诉的决定,在上诉期限届满前以公告等形式通知全体原告。
代表人放弃上诉,原告自收到诉讼代表人放弃上诉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上诉的,应自行向法院提交上诉状。代
表人决定上诉,原告自收到诉讼代表人决定上诉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上诉的,应自行通知一审法院。
第二十六条 对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诉讼代表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布公告。
第二十七条 投服中心作为诉讼代表人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草案的,向法院提交制作调解书的申请书及调解协议草案。
经法院通知全体原告后,诉讼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据法院要求参加听证会,解释回应异议原告提出的内容和理由。
不同意调解方案的投资者,应依法向法院提交退出调解的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投服中心建立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档案管理制度,规范保管、保密和查阅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应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投服中心作为诉讼代表人将依法向法院提出减交或免交等申请。投服中心除为开展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必要支出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费用收取相关规则由投服中心另行制定。第三十条 x规则由投服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x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