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XXXXX 再生有限公司销售业务条件总则
2.4 有色金属是二次原料。与质量和材料相关的成色决定仅局限于以业内
预见的原料短缺、辅助材料断供以及机械技术方面的设备停机。
1.1 本业务条件总则(„AGB“)适用于霍肯海姆的 Indra 再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INDRA“)作为卖方与德国
民法第 14 条意义上的企业(以下简称买方)订立的各种购货合同。此种业务条件总则不适用于民法第 13条意义上的消费者。
1.2 买方的相应业务条件总则均不予接受,即使 XXXXX 在知道买方规定有不同的业务条件总则情况下仍毫无保留地向买方进行了供货。
1.3 任何与本业务条件总则不同之处均须得到 INDRA 书面确认后方为有效。
1.4 德国金属商协会(注册协会)出版的“金属贸易惯例和分类”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各自有效版本是本业务条件总则的补充。以上两规则文本,我方均乐意根据买方愿望予以寄送。
1.5 在保留 INDRA 公司运用经过修改的业务条件总则前提下,本业务条件总则也是 XXXXX 将来向买方进行销售的基础, 而不需要每次予以重申。
2. 合同订立
2.1 在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 XXXXX的报盘都是可调整的。当买方的订单可以确认为是根据德国民法第 145 条意义上的建议时,XXXXX 可以在两个星期内接受该订货建议。
2.2 谈到与不具有工商登记册内标明享有代表权限的职员所作的协议的法定有效性方面,买方必须在得到工商登记册注明享有代表权限者的书面确认后才能对此予以信任。
2.3 如我们在接受订单后得知有理由让我们怀疑订货者的支付能力的情形,我们即有权在发货前要求全额付款或要求相应的保证金,或者在徒然等待设定规定期限被超过之后取消合同并保留包括赔偿要求以内的各种权利。除了已发生延误支付以外,作为证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证据的有:在确保正式经商从业人员的谨慎前提下,订货者在我方商贷保险公司贷款额度减小或者银行出具了相关资信答复,信用机构的报告,与订货者有业务关系的企业的介绍或类似情况。这种情况下,如果货物已经启运,相应的货款须立即支付,同时退回保证金和承兑汇票等,即原定付款条件不再在考虑之中。
通常的谨慎态度根据外观及产地而作出的物质分类。对类别和合金纯度的保证是无法作出的。进一步的质量要求一概不予考虑。
3. 价格
3.1 如无其他协议,我们的价格均为出厂净价(不含营业税)。价格基于该时段的有效运价费率。在免费货运的情况下,如须缴纳的公共税或捐税有了提高,那么货运价格的提高也会造成相应总价的提高。在商定免费货运时,商定的价格仅在具有通常无阻碍的运输可能性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3.2 货物及其他服务在到货国所需要缴纳的捐税均由买方承担。
4. 支付条件
4.1 买方应立即全额兑现 XXXXX 的支付要求。履行地点是霍肯海姆。买方支付延误的定义是截止日期到期并收到发票或类似同等效力的支付要求后最晚 14 天尚未履行者。
4.2 只有当买方的反向要求已经依法生效、无可争议或经由 XXXXX 承认时,买方才可以行使其冲抵和保留权。
5. 供货条件
5.1 如无其他协议, 供货条件均以 INDRA 出厂为准。
5.2 遵守商定供货时间的前提是买方及时履行其协办义务。
5.3 XXXXX 不承担因不可抗力及没有 XXXXX 本身过失或责任而发生的严重干扰直至阻碍发运货物的事件所造成的供货或服务延误,这种事件包括事后才发生的材料置办困难、运营故障、罢工、停工和官方指令等,也包括在 XXXXX 的供货商或其副供货商处发生的这类事情,当然前提是这些事件不是由 XXXXX 所负责的 。在这种情况下,XXXXX 有权推迟供货或服务相应时间并附加恰当的重启时间。
5.4 当 XXXXX 为某一合同标的做了具体保障交易而前期供货商未能按合约供应该合同标的时,XXXXX 将立即通知买方相关情形。如果前期供货商的延误不是由于 XXXXX 的责任,则与买方原先商定的供货期限得以延长。该期限延长的情况与不由 XXXXX 造成而且不能通过合理代价克服的临时服务故障时间相对应,特别例如劳资斗争、XXXXX 所无法
如果服务故障的时间超过一个月,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依然具有谋求其他解决方案的权利。如果服务故障的原因不在 INDRA,那么它也同样享有此种权利。
5.5 如果没有相反的协议,XXXXX 有权实行部分供应或部分服务。
5.6 除托盘外,符合包装条例的货运包装及其他包装不予取回。客户应自费处理这些包装。
5.7 如果没有商定按出厂价办理,则由 XXXXX 选择运输工具和托运方式。
6. 保障
6.1 如已规定具体的数量,则允许对商定的重量和类别有百分之一的上下误差。如果只是规定了大概数量,则允许有高达百分之五的误差。
6.2 收到货物后,买方应立即对之进行检查或让由买方所指定的收货人进行检查。买方或受买方委托者无保留接收货物后,不得对货物外部状况提出后续的抱怨或索赔。对能直接发现的商品其他缺陷最晚在进货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或至少在发现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否则的话,货物缺陷就作为已被看到并默认接受。这也适用于下列情形,即买方对我们要求适当检查缺陷时不立即为此创造条件。
6.3 在不牵涉买方根据下列第七条规定前提下要求赔偿权利的情况下, XXXXX 对及时提出的缺陷,如果这些缺陷严重影响货物价值或其可用性,XXXXX 将首先按照自己的选择通过补发或者减低商定的原价来实现保障。如果是补发,买方只有在两次失败之后才可退出合同或有权要求降价。补发只是完成对原货物的保障义务。买方对首次发货要求赔偿的权利不受影响,所以即使补发有缺陷,也不产生新的对补发物品的保障权利,同时也不重启保障期限的计算。
6.4 当缺陷商品的供应不存在故意逃避合同义务的情形时,保障期限为 12个月,买方根据第七条规定前提要求赔偿的权利不受该期限约束。
7. 责任
7.1 XXXXX 所承担责任原则上只限于 XXXXX 或者它的帮手故意或严重疏忽而造成的损失。对轻度疏忽造成的损失,XXXXX 只负责生命伤害、身体伤害、健康伤害及逃避履行合同根本义务等情况。
7.2 XXXXX 因轻度疏忽义务而负责赔偿时,其赔偿额度只限于对该类合同典型的损害,即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见或至少在发生损害义务时所可以预见的。但以上限制不适用于生命伤害、身体伤害或健康伤害。在卖方非故意或无严重疏忽情况下,买方因卖方延误提起赔偿要求的额度只限于每开始一星期可达商定净价的 0.5%,最多不得高于商定净价的 5%。
7.3 与过失无关的法定赔偿要求不受以上 7.1 和 7.2 两节规定的影响。
8. 所有权保留
8.1 全部供应的所有权都加以保留。所供货物在货价完全支付之前保留为 INDRA 的财产。此外,XXXXX 还保留对所供货物的所有权到与买方所有业务关系中在合同签订时已经产生的要求(即所谓“现存要求”)以及卖方对买方在业务关系中所有其他现存要求(即“整体要求”)均全部履行之时。
8.2 买方有义务将所有权保留的货物分离存放,并针对各种可能风险作适度的保险。买方并立即将对保险公司的各种权利和要求转让给卖方。
8.3 买方允许(该允许可被撤销)对所供货物在合法的业务往来中根据以下规则进行加工或转手销售:
所有权被保留的货物加工成新的可移动物品时, 则该加工始终是为 XXXXX 所做的,但 XXXXX 无接受该移动物品为自己财产的义务。如保留货物与其他不属于 XXXXX 的物品一起加工,则 XXXXX 取得新物品的部分所有权,其比例相当于财产权保留货物与其他物品间的价值之比。对通过加工而产生的新的移动物品的所有权保留与对原先所供商品的所有权保留相同。
如保留货物与其他不属于 XXXXX 的物品混合至不可隔离,则 INDRA 取得新物品的部分财产权,其份额对应于财产权保留商品与其他混合物品在混合当时的价格比例。如果混合后买方物品被视作是新物品的主要部分,则约定为买方按比例将其部分财产权转让给 XXXXX。买方无偿保管 INDRA 拥有所有权或部分财产所有权的物品。
如财产权保留的商品出售,则买方不论所供货物是加工后出售还是未经加工出售的,现在即将其转售所产生的权利按相应发票含营业税的
最后金额予以转让。卖方在此即接受转让。如果卖方对转售的保留财产权商品只拥有部分财产权,则转让只限于卖方部分财产权的所占相应比例。如果买方不能完成上面所述的转让,特别是由于在此之前已有对第三方的转让,则买方的转售不能算作在本规定意义上的合法业务往来的框架之中。
在我方没有异议的前提下,买方有权收取已经转让我方的索求金额。我方自行直接收取相关款项的权利不受此影响。但只要买方履行其从收益所得的支付责任, 不拖延支付,尤其是不提出申请开展执行破产程序以及没有停止付款,则我方保证不自行收款。但如果发生上述情况,我方可要求买方将转让要求和对应的债务人通知我方,并通报追款所需的各种相关信息,交出有关资料, 同时将转让通知( 第三方)债务人。我们也有权将转让自行通知债务人。
8.4 买方保证立即向我方通报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第三方针对财产权保留商品或针对转让权利的介入情形,并转交进行相关程序的各种资料。如第三方不能退回我方法庭内和法庭外的费用,则由买方承担我方所受损失。
8.5 如停止付款并在法院申请与开始破产程序或庭外和解程序,则转售、使用或安装财产权保留商品以及收取转让权益相应款项的权利均告终止,发生支票及票据拒收时,直接付款授权书也同样失效。
8.6 XXXXX 保证,当自己手里掌握的安全抵押品评估价值为未付金额总数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上时,将根据自己选择退还相关安全抵押品。
9. 支付
9.1 如无其他相反协议,买方对 XXXXX的付款要求在 XXXXX 完成商定工作并收到其相应发票后即须立即全额支付。如果只是完成部分工作, XXXXX 也有权对这些已做工作向合同伙伴出具发票。
9.2 如规定了付款日期。则付款日期的计算及可能的利息计算均以发货日为指定起算日期。每个订单,相对其支付而言,均是一个独立交易。
9.3 XXXXX 有权不考虑客户的相反决定而根据德国民法第 366 条第 2 节规定来对待客户的付款。如已经产生费用或利息,则 XXXXX 有权将所付款
项首先抵销费用,然后抵销利息,最后才是主体工作。(参见德国民法第 367 条第 1 节)I
9.4 只有当 INDRA 能够支配相应款项时,该项支付方为有效。支票付款时,只有当支票毫无异议地全额兑现时,才算付款成功。
9.5 使用汇票支付,必须得到 INDRA 事先明确书面认可。汇票兑现所需的各种费用由买方全数承担。接受汇票不表示同意对基本付款要求的延期。
9.6 只有支付给具有书面收款授权书的人员,对 XXXXX 的现金支付才具有债权人承认的还债功能。
9.7 客户延误付款时,XXXXX 有权从认定延误付款开始之日起,按高出基准利率八个百分点的利率计算利息,并保留进一步的索赔权利。
9.8 如果客户没有完成其付款义务,尤其是支票不能兑现时,停止付款、汇票遭到拒付或者当 XXXXX 了解到令人怀疑客户信誉度的其他情况时,即使 XXXXX 已经接受了其他支票,也有权将全部余额列为到期应付款,同时,在这种情况下,INDRA有权向客户要求适当的安全抵押
(如银行担保)。
9.9 冲账抵销只有在双方同意并事先作出书面协议后方为许可。XXXXX 还有权转让其商定业务关系中的权益。
10. 司法选择
对 XXXXX 和买方之间任何由此件合同或与此合同有关的法律关系的处理均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法律为准,并排除应用联合国销售公约。
11. 司法管辖地
处理 INDRA 和买方之间由此件合同或与此合同有关的所有法律争议的司法管辖地均为霍肯海姆所属管辖地的法院或由卖方选定的买方一般管辖地或特殊管辖地法院,其前提是买方具有商人身份而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 40 条所列案例。
12. 最后条款
如本业务条件之某一项无效或因处于其他协议的框架内而无效,则所有其他规定或其他协议的有效性不受影响。无效的规定应通过最接近所谋求的经济目的规定代替。
1. 应用范围
1.1 本业务条件总则(„AGB“)适用于霍肯海姆的 Indra 再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INDRA“)作为买方与德国民法第 14 条意义上的企业(以下简称供货方)订立的各种购货合同。本业务条件总则不适用于民法第 13条意义上的消费者。
1.2 供货方的相应业务条约总则均不予接受,即使 XXXXX 已在知道供货方规定有不同的业务条件总则情况下毫无保留地接受了供货方的工作或服务。
1.3 德国金属商协会(注册协会)出版的“金属贸易惯例和分类”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各自有效版本是本业务条件总则的补充。以上规则文本,我方均可根据供货方的愿望乐意寄送。
1.4 在保留INDRA 公司对本业务条件总则进行修改并使用的前提下,本业务条件总则就是XXXXX 将来向供货方进行采购的基础,而不需要每次予以重申。
2. 合同订立
2.1 在没有其他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XXXXX 的订单都是可调整的。当供货方的报盘能被确认为是根据德国民法第 145 条意义上的报盘时, XXXXX 可以在两个星期内接受该报盘。对合同及本条件的修改、补充或取消均须经过我方书面确认方为有效。合同签署后供货方的声明和通知也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方为有效。
2.2 在关于与不具有工商登记册内标明享有代表权限的职员所作协议的有效性方面,供货方必须在得到工商登记册注明享有代表权限者的书面确认后才能对其信任。
Xxxxx 再生有限公司采购业务条件总则
3. 价格
如无其他协议,XXXXX 与供货方之间商定价格的基础是重量和材质。 XXXXX 在厂内通过称量全重和空重所得出的重量和确定的材料状况具有基准意义。为确定材质状况, INDRA 享有根据“金属贸易惯例和分类”规定的适当期限来进行此项工作。
4. 付款条件
4.1 INDRA 付款的履行地点是霍肯海姆。如付款协议规定XXXXX 对所供货物进行处理后才付款,则付款时间是在处理完所供货物的 14 天之后。其他情况下的付款期限是货物到达INDRA 后下一月的二十日。
4.2 付款方式根据INDRA 选择,可以邮寄、划汇、支票或汇款至银行账户或邮政银行账户。根据邮戳日期或汇款日期决定是否按期付款。
5. 供货条件
5.1 如无其他规定,供货均以免费运抵霍肯海姆的INDRA 厂址为准。
5.2 我们订单中的供货时间是具有约束性的。是否遵守供货时间,以货物到达目的地的日期为准。
5.3 在各种送货单据中(如运单、铁路货运单、送货单和提货单)都必须将货物名称、主要供货商以及必要时还包括次要供货商的地址、合同编号、供货重量和详尽的收货地点填写清楚。运单上如果没有标明金属种类,以我公司确定的金属类别为准。
5.4 当发生使供货商不能遵守预定的供货时间的情形时,或者当供货商能够预见到将不能按时供货时,供货商保证立即书面通知XXXXX。
5.5 在供货延误时,XXXXX 有权对延误供货每开始一星期收取占订单总净金额百分之一的违约费,但总计不得超过订单总净金额的百分之十。
除此之外,XXXXX 也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力,但是违约罚款须对应所产生的损失计算。XXXXX 尤其有权在适当期限超过而没有结果时声明退出合同,并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并不用再等待合同执行。
5.6 不可抗力如恶劣天气、火灾和罢工等解除合同伙伴在波动期间和波动影响范围内履行合同的义务。合同伙伴有责任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立即通报必需的信息,同时根据新的形势真诚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供货或服务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拖延对我方产生根据经济角度判断的不可承担的后果时,我方不再有义务全部或部分地接受所预订的供货或服务,并有权退出合同。
6. 保证
供货方保证所供货物的销售和应用均符合相应的法律和官方的规定,而且不侵犯第三者的权益。除此之外均以法律规定为准。
7. 瑕疵申诉
7.1 对数量有分歧时,XXXXX 须在货运目的地进货后立即提出。另外, XXXXX 有权根据“金属贸易惯例和分类”规定,在目的地进货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与受潮和油浸有关的质量问题,在目的地进货八个工作日内提出其他质量问题。对需要进行分析才能确定的货物瑕疵,申诉期限延长为目的地进货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对隐蔽的瑕疵必须在发现后立即提出申诉。
7.2 对有色金属,XXXXX 即使没有明确申诉也享有 200 千克以下的补满重量欠缺的权利。
7.3 我们享有对缺陷索赔的全部法定权利。我们尤其有权向合同伙伴任意选择要求排除缺陷或者替代供应。遇到此种情形,合同伙伴须承担用于排除缺陷或供应替代品所需的费用。我们保留在此同时或者作为另一选项的要求赔偿的权利。缺陷索赔方面的期限以法定时效期为准。
7.4. 当我们的合同伙伴完成合同有缺陷时,我们有权但不是有义务,在等待合同伙伴在所规定的符合法律的恰当期限内达到消除缺陷而没有结果时,自行或请人排除缺陷,其费用由合同伙伴承担。同样,我们有权而不是有义务,对所供应的有缺陷物件另找替代品,费用同样由合同伙伴承担。
7.5 供货方须采取必要措施并进行检查,以保证供应的金属类别不含电离辐射、不含爆炸品、疑似爆炸品和封闭性的空心物体。对由于夹杂上述性状物体而造成的损失,供货方负全部责任。当副供应商进行装货时,供货方必须保证该副供应商采取措施保证所运金属类别不含爆炸品、疑似爆炸品、封闭空心物品以及超出周围环境所测得的地底电离辐射量的电离辐射。供货如果是直接进口,供货方保证作为进口基础的合同中包含以下明确声明,即所运金属类别不含爆炸品、不含疑似爆炸品、不含封闭空心物件以及电离辐射不超过周围环境所测得的地底电离辐射量。运送的金属类别电离辐射量超过周围环境所测定的地底电离辐射量时,以及当其含有爆炸品、疑似爆炸品和封闭空心物体时,相关的发货供应商必须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有关费用。我们本身要求赔偿的权利得到保留。如果有第三方对XXXXX 再生有限公司有赔偿要求,供货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一切与此有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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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合同伙伴应遵守各种国内和国际的有关废物经济活动的法规。其他各种国内外法令法规也应同样遵守。
8. 买方责任
XXXXX 的责任原则上限于 XXXXX及其帮助执行人员故意或严重疏忽而造成的损失。对于轻度疏忽而造成的损失,XXXXX 仅在伤害生命,伤害身体,伤害健康以及严重违背履行合同目的义务时负责。
9. 禁止转让
不经对方书面同意,供货方无权将其对XXXXX 的要求转让给第三方,但没有重大理由时,XXXXX 不得拒绝同意。
10. 冲账和留置权
我们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冲账和留置权。冲账抵销只有在双方同意并且有事先的书面协议才被允许。
11. 所有权转移
运送货物的所有权在付款后即完全转移至我方。除此之外的各种权保留,特别是不论何种形式的所谓扩展性的所有权保留均不被认可。
12. 法律缺陷
卖方保证所供货物不含任何第三方的权益,也不会因供货而造成对第三方权益的侵犯。因此卖方确认我方不会受到第三方对我方提出任何权益性的首先要求。
13. 司法选择
XXXXX 和供货方之间任何由此件合同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法律关系的处理均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为准,排除应用联合国销售公约。
14. 司法管辖地
对INDRA 和供货方之间由此件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法律争议处理的司法管辖地均为霍肯海姆所属管辖地的法院或由INDRA 选定的供货方的一般管辖地或特殊管辖地法院,其前提是供货方具有商人身份而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 40 条所列案例。
15. 最后条款
如本采购条件之某一项无效或因其处于其他协议的框架内而无效,则所有其他规定或协议的有效性不受此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