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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基本條款
86.01.23 台財保第 851854541 號函核准(公會版)/94.02.24 金管保二字第 09402015110 號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第一章 承保範圍
第一條 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
x保險契約所載之承保工程在施工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需予修復或重置時,除約定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為營建承保工程所需之施工機具設備或為進行修復所需之拆除清理費用,經約定承保者,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第二條 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被保險人在施工處所或毗鄰地區,於保險期間內,因營建本保險契約承保工程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除約定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前項賠償責任,其受請求者為定作人時,本公司對定作人仍負賠償之責。但定作人應受本保險契約條款之拘束。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意外事故,致被起訴或受有賠償請求時,為抗辯或進行和解所需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允諾者,本公司另行給付之。但應賠償之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者,其費用由本公司依保險金額與超過金額之比例分攤。第三條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終止
x公司之保險責任,於保險期間內,自承保工程開工或工程材料卸置於施工處所後開始,至啟用、接管或驗收,或保險期間屆滿之日終止,並以其先屆至者為準。倘承保工程之一部分經啟用、接管或驗收,本公司對該部分之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
本公司對施工機具設備之保險責任,自其進駐施工處所並安裝完成試驗合格後開始,至運離施工處所或保險期間屆滿之日終止,並以其先屆至者為準。
第四條 保險金額
x保險契約承保工程之保險金額應為完成該工程所需之總工程費包括工程材料、組件、施工費用、運費、稅捐及管理費等
,並應包含臨時工程之工程費及定作人提供之工程材料費。但經特別約定者不在此限。上述總工程費遇有增減時,被保險人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調整保險金額。總工程費依工程承攬契約或工程計劃得細分計算者,其保險金額應依個別明細項目分別適用。
施工機具設備之保險金額應為其新品重置價格。第五條 部分損失之賠償方式
第一條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之保險標的受部分毀損或滅失時,除另有約定外,本公司對以後承保事故所致毀損或滅失之賠償責任,以保險金額扣除已賠償金額之餘額為限。但被保險人得依原費率按日數比例計算加繳保險費後,恢復原保險金額
。
第六條 自負額
對於任何一次意外事故所致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被保險人須先行負擔約定之自負額,本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部分負賠償之責。
發生於連續七十二小時內之地震或四十八小時內之颱風,不論次數多寡,均視為一次事故辦理。第二章 不保事項
第七條 共同不保事項
第一條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二條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
(一)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佔等。
(二)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三)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所為之破壞或惡意行為。
(四)政府或治安當局之命令所為之扣押、沒收、徵用、充公或破壞。
(五)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六)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七)工程之一部分或全部連續停頓逾三十日曆天。第八條 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特別不保事項
第一條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
(一)任何附帶損失,包括貶值、不能使用、違約金、逾期罰款、罰金以及延滯完工、撤銷合約或不履行合約等之損失。
(二)因工程規劃、設計或規範之錯誤或遺漏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三)因材料、器材之瑕疵、規格不合或工藝品質不良所需之置換修理及改良費用。但因上述原因導致承保工程其他無缺陷部分之意外毀損或滅失,不在此限。
(四)保險標的之腐蝕、氧化、銹垢、變質或其他自然耗損。
(五)文稿、證件、圖說、帳冊、憑證、貨幣及各種有價證券之毀損或滅失。
(六)任何維護或保養費用。
(七)清點或盤存時所發現任何保險標的之失落或短少。
(八)家具、衣李、辦公設備及事務機器之毀損或滅失。
(九)下列財物之毀損或滅失: 1.各型船隻、航空器。
2.領有公路行車執照車輛之毀損或滅失。但在施工處所用作施工機具,經約定並載明於本保險契約者,不在此限。
(十)施工機具設備之機械、電子或電氣性損壞、故障、斷裂、失靈之損失。第九條 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特別不保事項
第二條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
(一)因震動、土壤擾動、土壤支撐不足、地層移動或擋土失敗,損害土地、道路、建築物或其他財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人、定作人及與承保工程有關廠商或同一施工處所內其他廠商,或上述人員之代理人、受僱人及其居住工地之家屬之體傷、死亡或疾病所致之賠償責任。但受僱人非在施工處所執行職務且與工程之設計、施工或營建管理無關者不在此限。
(三)被保險人、定作人及與承保工程有關廠商或同一施工處所內其他廠商,或上述人員之代理人、受僱人及其居住工地之家屬所有、管理或使用之財物,發生毀損或滅失之賠償責任。但受僱人非在施工處所執行職務且與工程之設計、施工或營建管理無關者不在此限。
(四)因所有、管理或使用下列財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1.各型船隻、航空器、及其裝載之財物。
2.領有公路行車執照之車輛及其裝載之財物。但車輛經約定投保施工機具並載明本保險契約者,不在此限。
(五)因損害管線、管路、線路及其有關設施所致之賠償責任。但被保險人證明施工前已取得上述設施位置圖及有關資料
,並於施工中已盡相當注意者,為修理或置換受損設施所需費用不在此限。
(六)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依法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第三章 理賠事項
第十條 保險事故通知與應履行義務
遇有任何意外事故,導致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請求時,被保險人應按下列約定辦理:
(一)獲悉後立即通知本公司,並於七日內以書面將損失情形通知本公司。
(二)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減少損失至最低程度。
(三)保留受損財物,隨時接受本公司指派人員之勘查。
(四)提供本公司所要求之有關資料及文書證件。
(五)竊盜所致之損失應立即通知治安機關。
(六)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不得擅自承認、要約、允諾或給付賠償。但於承保範圍內,經被保險人合理期間內通知,而本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遲延參與者不在此限。
(七)於被起訴或被請求賠償時,應將賠償請求書、法院令文、傳票或訴狀之影本送交本公司。被保險人不依前項第(一)、(二)款約定辦理者,其因而擴大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之賠償限額
第一條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之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得選擇以現金給付、修復或置換等方式,依下列約定對被保險人予以賠償。但每一次意外事故任一保險標的之賠償金額以不超過其保險金額為限:
(一)可修復者,以修復保險標的至毀損瞬間前之狀況實際所需費用為限,並應扣減殘餘物之價格。所謂修復保險標的至毀損瞬間前之狀況,係指在合理及可能範圍內與該標的原狀相似或類似而言,並非與原狀絲毫無異;不能修復者或雖可修復但修復費用超過保險標的在毀損瞬間前之實際價值者,以其實際價值為限,並應扣減殘餘物之價格。
(二)倘施工機具設備之損耗費、使用費或租金等已包含於總工程費中,本公司依受損承保工程所需分攤該項金額賠付之
;施工機具未經載明於本保險契約而為第一條第二項之保險標的者,不論其費用是否載明於工程承攬契約或工程計劃中,本公司對該施工機具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之責。
(三)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合理費用由本公司視實際情況補償之。但補償金額與損失金額合計超過受損部分保險金額時,以保險金額為限。承保項目達二項(含)以上時,應逐項適用;每一次事故訂有賠償限額者,本公司之賠償責任合計不超過該限額。
(四)被保險人不得放棄任何保險標的而以全損請求賠償。
(五)任何修改或變更所增加之費用,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六)臨時修復倘為正式修復之一部分者,在不增加正式修復費用之情況下,其所需費用本公司亦負賠償之責。
(七)任何額外費用如空運費、加急運費、趕工費、加班費等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但經特別約定並載明於本保險契約者
,不在此限。
(八)受損標的未經修復完妥,逕行使用所發生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第十二條 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賠償限額
依據第二條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約定,應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時,悉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為最高限額。
遇有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賠償責任發生,本公司經被保險人委託就民事部分以被保險人名義代為抗辯或進行和解,被保險人應全力協助之,其所需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應賠償之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對該費用依保險金額與賠償金額之比例分攤之。
第十三條 代位求償權
對保險事故之發生若另有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第三人時,被保險人不得對該第三人免除責任或拋棄追償權。本公司於賠付後得依法向該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償權,被保險人應提供一切資料並協助本公司辦理,所需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四條 複保險或其他保險之分攤
x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倘另有其他保險契約承保同一危險事故時,本公司僅以保險金額為準負比例賠償之責。
第十五條 不足額保險之分攤
第一條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保險標的之保險金額低於本保險契約第四條約定之金額時,其差額視為被保險人所自保,遇有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僅負比例賠償之責。倘保險金額得細分者應逐項分別適用。
第十六條 仲裁
對於本保險契約條文之解釋或賠案之處理存有爭議時,得經被保險人及本公司同意後交付仲裁。仲裁時,其程序及費用依仲裁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四章 一般事項 第十七條 名詞定義
x保險契約所使用之名詞其定義如下:
(一)承保工程
工程承攬契約或工程計劃所載明施作之永久性結構物、工作物、工作或臨時工程。
(二)施工處所
承保工程所座落之地點。
(三)施工機具設備
工程施工所使用之機械、設備、器具、支撐物、模型及其附屬配件。
(四)拆除清理費用
承保工程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需進行修理或置換時,為拆除運棄毀損殘餘物、外來物或未受損承保工程所發生之費用。
(五)驗收
承保工程之全部或一部分業經完成,並經定作人或其主管機關檢驗合格。但非指工程契約約定之養護(保固)期間
、保證期間、試營運期間或瑕疵修補期限屆滿後之最終驗收。
(六)臨時工程
為建造或安裝永久性結構物、工作物或工作所使用之輔助性工程,並得於該永久性工程部分或全部完成後廢棄、拆除或移作他用者。
(七)新品重置價格
在意外事故發生之時、地重新置換與保險標的同一廠牌、型式、規格、性能或相類似機具設備所需之新品價格,該項價格並應包含機具設備之運費、關稅、安裝費用及其他必要費用。
(八)天災
係指颱風、暴風、洪水、漲水、雨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浪潮、土崩、岩崩、地陷等天然災變
。
(九)實際價值
新品重置價格扣減折舊後之金額。第十八條 損害防阻義務
被保險人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依照工程設計、規範及有關規定事項施工,並採取一切合理必要之安全措施防範意外事故發生,其所需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第十九條 保險標的之查勘權
x公司得派員勘查施工處所,並調查保險標的及其有關之一切文件資料及圖說。第二十條 危險變更之通知
凡有任何變更足以增加本保險契約承保事故發生之危險者,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內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必要時本公
司得變更承保範圍或調整保險費或終止保險契約。第二十一條 保險契約之終止
x保險契約得經被保險人書面要求而終止之;本公司亦得終止本保險契約,惟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被保險人。本保險契約由被保險人請求終止時,本公司得扣除已到期及已發生損失部分之保險費及為本保險實際支出之查勘及管理費用,將保險費之餘額返還被保險人;由本公司要求終止者,尚未到期且未發生損失部分之保險費,由本公司按未到期日數比例返還被保險人。
第二十二條 保險契約之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於訂立本保險契約時,對於所填寫之要保書及本公司之書面詢問均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過失遺漏或為不實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已收之保險費不予退還。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 法令之適用
x保險契約未約定事項悉依照保險法令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茲約定:
001 第一產物加保罷工、暴動、民眾騷擾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一、本公司對直接因下列原因所致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滅失亦負賠償責任: 1.任何人參加擾亂公共安寧行為(不論是否與罷工或歇業有關)。
2.任何罷工者為擴大其罷工或被歇業之勞工為抵制歇業之故意行為。
3.政府或治安當局為防止或鎮壓 1.2.兩項行為或為減輕其後果所採取之行動。二、本條款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
1.由於全部或部分停工或任何工作過程受延滯、阻礙或停頓所致之毀損滅失。
2.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或賠償責任。
3.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1)政府或治安當局之命令所為之臨時或永久性扣押、沒收、徵用、充公。但於上述事故前已發生之毀損滅失,不在此限。
(2)建築物臨時或永久被任何人非法佔用。但於佔用前已發生之毀損滅失不在此限。
(3)恐怖主義之破壞行為。所謂恐怖主義係指運用暴力或任何恐怖行動及因而所生影響,以遂其推翻政府之目的。
(4)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或叛亂。
三、本條款任何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 元為限,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 元。
四、對於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任何一次損失,被保險人均須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 元或損失之百分之廿,並以較高者為準。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02 第一產物加保交互責任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茲約定:
一、本保險契約所載各被保險人視同個別投保保險契約第二條營造(安裝)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並互為其所承保之第三人,但本公司對下列任何一項均不負賠償責任:
1.損害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可承保之財物(不論是否已投保)所致之賠償責任。
2.社會保險或僱主意外責任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不論是否已投保)。所謂社會保險,指下列保險:
(1)全民健康保險。
(2)勞工保險。
(3)公務人員保險。
(4)軍人保險。
(5)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
(6)農民健康保險。
(7)學生團體保險。
(8)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社會保險。 3.被保險人間訂有承攬或委任契約者,其相互間之賠償責任。
4.定作人與其他被保險人間之賠償責任。
二、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保險金額仍以保險契約所載為準,不因本條款而增加。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03 第一產物加保有限保固保險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茲約定:
承保工程或其一部分,除經另行約定者外,自工程契約所訂保固責任開始十二個月期間內,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為履行該責任所致意外毀損或滅失負賠償責任,但不適用未經驗收即行啟用者。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04 第一產物加保擴大保固保險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茲約定:
承保工程或其一部分,除經另行約定者外,自工程契約所訂保固責任開始十二個月期間內,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因下列事項所致承保工程之毀損滅失負賠償責任,但不適用未經驗收即行啟用者:
一、被保險人為履行工程承攬合約之保固責任而發生突發意外事故。
二、x因於保險期間而在上述期間內發生之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意外事故。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05 第一產物施工進度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茲約定:
承保工程之施工進度表,如附件_ ,亦為本保險契約之一部分,被保險人應按該表施工,否則本公司對因承保工程實際與預定進度偏離 天以上所致及因而擴大之毀損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茲約定:
005A 第一產物施工進度附加條款(A)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承保工程之施工進度表,如附件_ ,亦為本保險契約之一部分,被保險人應按該表施工,並應於民國 年
月 日前完成 ,否則本公司對 之毀損或滅失概不負賠償責任。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06 第一產物加保加班、趕工及加急運費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茲約定:
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之保險標的物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為進行修復或置換所增加之加班、夜間或假日趕工費用及加急運費亦負賠償責任,但不包括空運及租船費。且本公司對每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 元為限。
倘該受損保險標的物之保險金額低於本保險契約第四條(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第五條(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規定之保險金額時,其差額視為被保險人所自保,本公司對前項費用僅依保險金額對基本條款第四條(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第五條(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規定應投保保險金額之比例負賠償責任。倘保險金額得細分者,應逐項分別適用。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07 第一產物加保空運費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茲約定:
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之保險標的物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對修復受損標的物所需空運費亦負賠償責任,但任何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 元為限,且對於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任何一次損失,被保險人均須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 元或損失之百分之廿,並以較高者為準;保險期間內本公司累積賠償金額最高為新台幣 元。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08 第一產物耐震設計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茲約定:
因地震所致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承保工程之毀損滅失及因而所致之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應提供相關圖說及計算書,證明承保工程已充分考慮耐震因素,並按主管機關或相關工程學會團體建議或制定之規範設計者,本公司始負賠償責任。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特此加批。
009 第一產物地震、火山爆發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茲約定:
本公司對直接或間接因地震、火山爆發所致之毀損滅失及因而所致之賠償責任概不負責。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茲約定:
010 第一產物水災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x公司對直接或間接因洪水、漲水或淹水所致之毀損滅失及因而所致之賠償責任概不負責。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茲約定:
012 第一產物風災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x公司對直接或間接因八級(含)以上風力所致之毀損滅失及因而所致之賠償責任概不負責。(風力分級係以蒲福氏風級- Beaufort Scale 為準)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13 第一產物施工處所外儲存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茲約定:
一、本公司對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承保之保險標的物,在下開處所儲存,於保險期間內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亦負賠償責任。但被保險人應遵守下列約定:
1.工程材料、半成品組件及設備集中置存於加鎖之安全圍籬或倉庫/房間內。
2.派員駐守並經常巡視儲存處所,保留巡場紀錄。
3.遇有竊盜損失應即通知治安機關,取得載有失竊清單之報案證明文件,並立即提供本公司施工日報表、失竊物進貨證明文件、相關資料及發票。
4.倉庫、材料儲存或加工場所均應設在高於過去廿年紀錄最高水位或發生頻率廿年一次洪水位以上之高地。否則本公司對於上述設施及所存放材料組件直接或間接因洪水、漲水或淹水所致之毀損滅失概不負賠償之責。
5.前項所載場所設施應互相間隔至少卅公尺以上或以防火牆隔離,否則本公司對於上述設施及所存財物直接或間接因火災或爆炸所致之毀損滅失概不負賠償之責。
前項所稱防火牆以內政部頒訂建築技術規則用語定義為準。
二、儲存處所:
三、本附加條款任何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 元為限,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 元。
四、對於本附加條款承保範圍內之任何一次損失,被保險人均須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 元或損失之百分之廿,並以
較高者為準。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茲約定:
021 第一產物裝卸安全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一、裝卸機具設備之負荷能力應超過被裝卸物重量百分之卅以上,並應事先檢查,確定情況良好,符合安全條件。二、操作人員應持有合格執照或曾接受相關訓練領有結業證書者。
三、陸上颱風警報發佈至解除期間,應停止任何裝卸作業,並採取必要安全措施。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22 第一產物加保陸上運輸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茲約定:
一、本公司對於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之承保工程於保險期間內,自 至施工處所,於陸上運輸包括裝卸過程,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碰撞、傾覆、颱風、洪水、山崩、土崩、岩崩、地震或竊盜所致毀損滅失亦負賠償責任。
二、本條款對於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1.保險標的物之漏損,重量或容量之減少或自然耗損。
2.保險標的物包裝或配置之不固或不當。
3.貨物裝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
4.保險標的物之本質或固有瑕疵。
三、本條款任何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 元為限,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 元。
四、對於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任何一次損失,被保險人均須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 元或損失之百分之廿,並以較高者為準。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23 第一產物加保鄰近財物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茲約定:
一、本公司對定作人所有或交由被保險人保管、管理或使用之財物,於保險期間內,在施工處所或其毗鄰地區,直接因被保險人營建(安裝)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之承保工程,發生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亦負賠償之責。
二、本條款之承保範圍不包括: 1.因天災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2.因震動、土壤擾動、土壤支撐或安全支撐不足、地層移動或擋土失敗,損害土地、道路、建築物、工作物或其他財物所致毀損或滅失。
3.施工機具設備、各型機動車輛、船隻及飛行器之毀損或滅失。
4.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可承保財物之毀損或滅失(不論是否已投保),及因而所致之任何附帶損失。
5.工程保固期間內發生之毀損或滅失。
三、本條款每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 元為限,在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 元。
四、對於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任何一次損失,被保險人須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 元或損失之百分之廿,並以較高者為準。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23A 第一產物加保鄰近財物附加條款(A)
99 年 12 月 20 日一產意字第 991450 號函備查
一、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要保人加繳保險投保本「023A 第一產物加保鄰近財物附加條款(A)」(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定作人所交由被保險人保管、管理或使用之財物,在施工處所或其毗鄰地區,直接因被保險人營建(安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一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之承保工程,發生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及違約金、罰金,亦負賠償責任。
二、不保事項
x附加條款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
(一)、因天災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二)、因震動、土壤擾動、土壤支撐或安全支撐不足、地層移動或擋土失敗,損害土地、道路、建築物、工作物或其他財物所致毀損或滅失。
(三)、施工機具設備、各型機動車輛、船舶及飛行器之毀損或滅失。
(四)、本保險契約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可承保財物之毀損或滅失(不論是否已投保),及因而所致之任何附帶損失。
(五)、工程保固期間內發生之毀損或滅失。三、自負額
x附加條款任何一次承保範圍內之損失,被保險人應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 元整或損失之百分之廿,以兩者中較高者為準。
四、賠償限額
x附加條款任何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 元為限,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 元整。五、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茲約定:
024 第一產物抽排水及泥砂清除費用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x公司對抽排水及泥砂清除所需費用概不負賠償責任。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茲約定:
025 第一產物共保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x保險係由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佔百分之 ,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佔百分之 共保,各按上述承保比例分別負賠償責任,有關承保及理賠事項由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主辦。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茲約定:
025A 第一產物共保附加條款(A)
97.10.31 一產意字第 971040 號函備查
x保險契約係由 聯合共保,各按共保比例分別負賠償責任。並由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主辦簽單,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各項保險標的如遇損失發生時,或其他應處理事項時,均由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主辦。各共保公司共保比例如下:
(一)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
承保比例:保 險 費:
(二)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
承保比例:保 險 費:
(三)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
承保比例:保 險 費: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其約定與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茲約定:
026 第一產物共同被保險人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為本保險契約之共同被保險人,本公司對各被保險人分別就其保險利益負賠償責任。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茲約定:
027 第一產物承保部分工程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x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之承保工程僅以貼附本保險契約後之明細表所載項目為限;第二條營造(安裝)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承保範圍僅以營建(安裝)上述工程所致之賠償責任為限。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茲特約定:
028 第一產物抽水設備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施工處所應設置適當有效之抽水設備(含備用設備),並定期派合格技術人員檢測記錄,維持隨時可用狀態,否則本公司對洪水、漲水或淹水所致之毀損或滅失概不負賠償之責。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特此加批。
茲約定,
029 第一產物債權人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遇有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承保範圍內之賠款,本公司應優先給 ,但以其對保險標的物持有之債權利益為限。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茲約定,
030 第一產物受益人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為本保險契約之受益人,遇有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承保範圍內之賠款,本公司應逕付受益人。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31 第一產物賠款通知定作人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茲約定:
對於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於履行賠償責任後,應將損失發生日期及賠償金額以書面通知定作人。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32 第一產物施工中途投保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茲約定,本公司對發生或肇因於民國 年 月 日 時前之任何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概不負責。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茲約定:
032A 第一產物中途投保附加條款
97.01.31 一產意字第 970092 號函備查
x公司對發生或肇因於民國 年 月 日 時前之任何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概不負責。
033 第一產物加保額外修復費用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茲約定:
一、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之承保工程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為進行修復工作所增加之下列費用,亦負賠償責任:
1.加班、夜間或假日趕工。
2.加急運費,但不包括空運及租船費。
3.增加支出之其他工資或材料費。
二、本條款任何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按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理算應理賠金額(未扣除自負額前)之百分之廿,且不超過新台幣 元為限。
三、對於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任何一次損失,被保險人均須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 元或損失之百分之廿,並以較高者為準。
四、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
1.承保工程之任何修改、變更或改進所增加之費用。
2.本保險契約其他附加條款約定不保事項。
3.非直接為修理置換受損工程所生費用,包括工期延長或停頓期間之薪津、水電費、機具損耗、租金、再動員等費用或其他固定成本支出。
五、倘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保險標的物之保險金額低於本保險契約第四條(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第五條
(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規定之保險金額時,本公司對本條款承保之額外修復費用,僅依上述兩金額之比例負賠償責任。保險金額得細分者,應逐項分別適用。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34 第一產物保險金額增加百分之五以內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茲約定:
倘承保工程之承攬契約變更而增加價款在原總保險金額百分之五以內者,經被保險人將變更金額電傳本公司後立即生效。但被保險人應於廿日內依照工程之原投保費率就增加之保險金額加繳保險費。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35 第一產物四十八小時勘查災損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茲約定:
承保工程遇有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損失發生時,本公司接獲被保險人通知後,應即派員並得會同公證公司趕赴現場會 勘。除緊急搶修外,如未於四十八小時內勘查,則由被保險人自行拍照、清除及修復,本公司應依據被保險人提供之照片及實際修復費用資料,按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茲約定:
036 第一產物自負額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x保險契約承保工程性質包括一種以上者,應分別適用保險契約所載之自負額,但每一次意外事故不止一種性質之工程發生損害時,被保險人應負擔之自負額以其中最高者為準。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茲約定:
036A 第一產物自負額附加條款(A)
97.10.31 一產意字第 971041 號函備查
x保險契約之 ,任何一次意外事故所致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之賠償責任,被保險人須先行負擔之自負額說明如下:
一、天災所致之損失:二、其他: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其約定與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037 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加保僱主意外責任險附加條款(甲式)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保險單號碼: | ||||||||||
被保險人: | ||||||||||
有效期間: | 自 | 年 | 月 | 日起 | 至 | 年 | 月 | 日止 | ||
保險金額 |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新台幣元): | 自負 額 | 保險 費 | |||||||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新台幣元): | ||||||||||
保險期間內最高責任(新台幣元): |
承保範圍:
一、茲約定本公司對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於本條款有效期間內在施工處所因執行本保險契約承保工程(以下稱承保工程)之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除本條款載明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公司依前項對被保險人所負之體傷賠償責任除經另行約定者外,以超過其他社會保險之給付部分為限。所謂社會保險,指下列保險:
(1)全民健康保險。(2)勞工保險。(3)公務人員保險。(4)軍人保險。(5)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6)農民健康保險。(7)學生團體保險。(8)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社會保險。
本條款所稱之「受僱人」係指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接受被保險人、工程承攬人或其轉包人給付之薪津工資而服勞務年滿十五歲之人而言。
二、被保險人因第一條承保之意外事故,致被起訴或受有賠償請求時,為抗辯或進行和解所需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允諾者,本公司另行給付之。
不保事項:
三、(一)本公司對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1.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占等。
2.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3.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之惡意行為。
4.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5.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之責:
1.受僱人之任何疾病或因疾病所致之死亡。
2.受僱人之故意或非法行為所致本身之體傷或死亡。
3.受僱人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所發生本身之體傷或死亡。
4.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5.被保險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賠償責任。但本條款另有約定或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通知義務:
四、本僱主意外責任險之保險費係以承保工程之保險金額為計算基準,凡保險金額低於本營造綜合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四條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五條規定之總工程費時,被保險人應即通知本公司並加繳僱主意外責任險之保險費。
理賠事項:
五、被保險人對於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除必須之急救費用外,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須經本公司參與或事先同意,但被保險人自願負擔者不在此限。
六、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如另有其他保險契約重複承保時,本公司對於該項賠償責任以本條款所載保險金額對於全部保險金額之比例為限。
七、遇有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發生時,倘承保工程之保險金額低於完成該工程所需之總工程費,本公司僅按承保工程之保險金額與完成該工程所需之總工程費比例負賠償之責。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38 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加保僱主意外責任險附加條款(乙式)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保險單號碼: | ||||||||||
被保險人: | ||||||||||
有效期間: | 自 | 年 | 月 | 日 起 | 至 | 年 | 月 | 日止 | ||
保險金額 |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新台幣元): | 自 負額 | 保 險費 | |||||||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新台幣元): | ||||||||||
保險期間內最高責任(新台幣元): |
承保範圍:
一、茲約定本公司對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於本條款有效期間內在施工處所因執行本保險契約承保工程(以下稱承保工程)之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除本條款載明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公司依前項對被保險人所負之體傷賠償責任除經另行約定者外,以超過其他社會保險之給付部分為限。所謂社會保險,指下列保險:
(1)全民健康保險。(2)勞工保險。(3)公務人員保險。(4)軍人保險。(5)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6)農民健康保險。(7)學生團體保險。(8)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社會保險。
本條款所稱之「受僱人」係指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接受被保險人給付之薪津工資而服勞務年滿十五歲之人而言。 二、被保險人因第一條承保之意外事故,致被起訴或受有賠償請求時,為抗辯或進行和解所需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事先
經本公司書面允諾者,本公司另行給付之。不保事項:
三、(一)本公司對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1.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占等。
2.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3.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之惡意行為。
4.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5.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之責:
1.受僱人之任何疾病或因疾病所致之死亡。
2.受僱人之故意或非法行為所致本身之體傷或死亡。
3.受僱人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所發生本身之體傷或死亡。
4.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
限。
5.被保險人之工程承攬人或其轉包人及上述人員之受僱人之體傷或死亡。
6.被保險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賠償責任。但本條款另有約定或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通知義務:
四、本僱主意外責任險之保險費係以承保工程之保險金額為計算基準,凡保險金額低於本營造綜合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四條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五條規定之總工程費時,被保險人應即通知本公司並加繳僱主意外責任險之保險費。
理賠事項:
五、被保險人對於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除必須之急救費用外,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須經本公司參與或事先同意,但被保險人自願負擔者不在此限。
六、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如另有其他保險契約重複承保時,本公司對於該項賠償責任以本條款所載保險金額對於全部保險金額之比例為限。
七、遇有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發生時,倘承保工程之保險金額低於完成該工程所需之總工程費,本公司僅按承保工程之保險金額與完成該工程所需之總工程費比例負賠償之責。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39 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加保僱主意外責任險附加條款(丙式)
97.11.28 一產意字第 971151 號函備查
保險金額 |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 | |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 | ||
保險期間內最高責任: | ||
自負額: |
承保範圍:
一、茲經通知並雙方同意,本公司對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於本條款有效期間內在保險單所載施工處所,因執行本保險契約承保工程(以下稱承保工程)之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償請求時,除本條款載明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公司依前項對被保險人所負之體傷死亡賠償責任除經另行約定者外,以超過社會保險之給付部份為限。所謂社會保 險,指下列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公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學生團體保險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社會保險。
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實際投保勞保之月投保薪資低於勞工保險條例之相關規定者,本公司仍僅就超過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應投保「月投保薪資額度」計算之應給付金額負賠償責任,不論受僱人是否投保或受僱人自行投保,均屬之。
本條款所稱之「受僱人」係指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接受被保險人給付之薪津工資而服勞務年滿十五歲之人而言。 二、被保險人因第一條承保之意外事故,致被起訴或受有賠償請求時,為抗辯或進行和解所需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事先
經本公司書面允諾者,本公司另行給付之。不保事項:
三、(一)本公司對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1.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占等。
2.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3.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之惡意行為。
4.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5.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之責:
1.受僱人之任何疾病或因疾病所致之死亡。
2.受僱人之故意或非法行為所致本身之體傷或死亡。
3.受僱人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所發生本身之體傷或死亡。
4.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5.被保險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賠償責任。但本條款另有約定或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6.受僱人從事潛水工作所致本身之體傷或死亡。
7.被保險人之承包人或轉包人及該承包人或轉包人之受僱人之體傷或死亡,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通知義務:
四、本僱主意外責任險之保險費係以承保工程之保險金額為計算基準,凡保險金額低於本營造綜合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四條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五條規定之工程費時,被保險人應即通知本公司並加繳僱主意外責任險之保險費。理賠事項:
五、被保險人對於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除必須之急救費用外,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須經本公司參與或事先同意,但被保險人自願負擔不在此限。
六、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如另有其他保險契約重複承保時,本公司對於該項賠償責任以本條款所載保險金額對於全部保險金額之比例為限。
七、遇有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發生時,倘承保工程之保險金額低於完成該工程所需之總工程費,本公司僅按承保工程之保險金額與完成該工程所需之工程費比例負賠償之責。
八、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45 第一產物加保專業技術費用附加條款
97.02.29 一產意字第 970121 號函備查
茲約定:
一、本保險契約承保工程/保險標的物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時,被保險人為進行修復或置換該毀損工程/保險標的物所需合理之建築師費用、鑑定費用、或工程顧問費用及其他法定之專業技術費用,本公司亦負賠償之責。
二、前項專業技術費用與受損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各項保險標的物之保險金額。被保險人為申請理賠時之理賠證明文件所需之費用,不在本條款承保範圍內。
三、本公司對於前項專業技術費用之賠償金額每一事故以新台幣 元為限,保險期間最高賠償限額新台幣 元整為限。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茲約定:
047 第一產物 50%:50%附加條款
97.01.31 一產意字第 970091 號函備查
卸置於施工處所已包裝機器材料,被保險人必須檢查該包裝是否於運輸之途中有已遭毀損之跡象。若有已遭毀損之跡象,被保險人應立刻打開包裝並檢查該機器材料是否遭毀損。若發現任何損失應立刻通知貨物水險之保險公司。
但從機器材料的包裝上並無明顯的跡象顯示係由於運輸途中發生之毀損,且無法明顯知道該損失是在抵達工地之前或之後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立刻通知貨物水險與本保險單之保險公司。該二家保險公司同意以 50%:50%共同付賠償責任,且二張保險單上相關之自負額亦對半適用。惟上述條款必須基於下列要件:
-貨物水險保險單必須包含前揭內容或協議。
-必須是發生本保險單基本條款第一條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特此加批。
茲約定:
048 第一產物預付賠款附加條款
97.02.29 一產意字第 970126 號函備查
保險標的物因保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經本公司理算後,其損失金額已確定部份,得先預付部份賠款予被保險人,惟該先行預付之賠款須於理算完成後由應賠付之金額中扣除。
茲約定:
049 第一產物停工附加條款
97.02.29 一產意字第 970125 號函備查
x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二章第七款第七項予以刪除並變更如下:
工程之ㄧ部分或全部停頓期間,本保險契約所列之上開承保範圍仍然有效,但若上述施工處所無專人監督管理所發生之人為損失,事前應由被保險人通知本公司同意後,始承保之。
050 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僱主意外責任險損害防阻附加條款
97.11.28 一產意字第 971152 號函備查本保險契約對於被保險人因違反下列勞工安全衛生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及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等維護勞工安全基本規定所導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僱主對於工作場所有物體飛落之虞者,應設置防止物體飛落之設備,並供給安全帽等防護具,使勞工戴用。
二、僱主對於施工架作業、擋土支撐作業、傾斜地面開挖作業、模板支撐之組配及拆除(簡稱模板支撐)作業、鋼構組配作業(從事栓接、鉚接、熔接或檢測作業)之勞工,應使其佩掛安全帶。
三、僱主對於隧道、坑道作業,應使作業勞工佩戴用安全帽、穿著反光背心或具反光標示之服裝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四、僱主對於從事鋼筋混凝土之作業時,應使從事搬運鋼筋作業之勞工戴用手套。
五、僱主對於混凝土澆置作業,應禁止勞工乘坐於混凝土澆置桶上。
六、僱主對於固定式、移動式起重機,應規定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並於作業時禁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
七、僱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份,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圍欄、握把、覆蓋等防護措施。
僱主為前項措施顯有困難,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圍欄等拆除,應採取使勞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
茲約定:
051 第一產物指定公證人附加條款
97.02.29 一產意字第 970124 號函備查
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登記之公證公司為本保險契約指定之公證人,於契約訂立時,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或於保險事故發生後,辦理賠款之理算、洽商等事宜。
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事項與如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茲約定:
054 第一產物預約式保險附加條款
97.02.29 一產意字第 970127 號函備查
一、本保險契約係預約承保,被保險人預估全年承攬工程合約總價款為新台幣 元整。被保險人應於每一工程開工前,以書面事先通知本公司並提供工程合約內容(包括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工程金額、工程期間),以為理賠依據。
二、本公司於簽發本保險契約時,以被保險人預估之全年承攬工程金額乘以總費率_ _之 75%計算最低預收保險費,即 元,並於保險契約生效時收取。
三、如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累計被保險人申報新建工程合約總價款(即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一項預估工程合約總價款時,被保險人應即另行繳交保險費,繳交保險費之計算以第二項約定之總費率乘以累計申報工程金額計算之。
四、保險期間屆滿時,本公司按全年實際工程總價款乘以總費率計算實際應收保險費,如實際應收保險費超過全年預收保險費時,被保險人應於保險期間屆滿時補繳差額;但本公司全年實收保險費不得低於最低預收保險費。
五、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工程僅限於保險期間內發包施工者,但不限在此期間內完工,且工程完工期限不得超過保險期間屆滿日三個月。
六、保險期間內所載之任何一項工程,若工程造價超過新台幣 元整,被保險人應另行與本公司議定承保條件,否則本保險契約不予承保。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56 第一產物僱主意外責任險擴大承保範圍附加條款
99 年 05 月 28 日一產意字第 990690 號函備查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056第一產物僱主意外責任險擴大承保範圍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保險單所承保僱主意外責任險承保對象包含: 。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
062 第一產物颱風季節自負額附加條款
98.11.18 一產意字第 981119 號函備查
第一條 自負額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 062第一產物颱風季節自負額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一、本保險契約承保工程在十二月一日起至次年四月三十日止期間內,發生任何一次天災事故,被保險人須先行負擔之自負額為每一事故損失之百分之 ,最低新台幣 萬元整。
前項所稱「天災」係指颱風、暴風、洪水、漲水、雨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浪潮、土崩、岩崩、
地陷、土石流等天然災變。
二、本保險契約承保工程在五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一月三十日止期間內,發生任何一次天災事故,被保險人需負擔之自負額係按第一款所載金額,依事故發生月份按下表倍數計算之。
發生月份 | 月 | 月 | 月 | 月 | 月 | |||||
倍數 |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第一條 拆除清理費用之理賠
065 第一產物拆除清理費用附加條款
98.03.20 一產意字第 980200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065第一產物拆除清理費用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主保險契約承保工程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時,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為進行修復工作所支出之拆除或清理費用,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第二條 賠償責任之限制
x公司對於本附加條款第一條約定之拆除或清理費用,其每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最高以新台幣 元為限,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 元。
第三條 自負額
對於本附加條款第一條約定之拆除或清理費用與該承保工程之損失,被保險人須先行負擔自負額 。本公司僅就被保險人該項費用與承保工程損失合計超過自負額部分,負賠償之責。
第四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第一產物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一產物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茲約定:
076 第一產物網際網路附加條款
97.02.29 一產意字第 970128 號函備查
x保險契約所承保之「財物損失」,係指保險標的物之「實質損失」。本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損失:
一、資料、軟體或電腦程式之毀損滅失,或任何因原始資料或軟體之刪除、變質或失真所致資料、軟體或電腦程式之劣化,以及因而導致之營業中斷損失。但直接因保險標的物發生承保範圍內之直接「實質損失」所致資料、軟體或電腦程式之毀損滅失,不在此限。
二、因資料、軟體或電腦程式之功能、可用度、使用範圍或存取能力受損所產生之毀損滅失,以及因而導致之營業中斷損失。但直接因保險標的物發生承保範圍內之直接「實質損失」所致之資料、軟體或電腦程式功能、可用度、使用範圍或存取能力之損害,不在此限。
本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77 第一產物電腦系統年序轉換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工程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信用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適用)
87.12.10 台財保第 871886806 號函核備(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茲約定:
一、本公司對於直接或間接因電腦系統處理與年序或日期有關之資料發生錯亂,導致系統無法正常運作,包括運作結果錯誤、運作中斷或不能運作,不論該電腦系統是否為被保險人所有或為本保險契約之保險標的物,其所致電腦系統本體、電腦資料或任何其他財物全部或部份之直接或間接毀損滅失,以及因而所引起任何性質的附帶損失,或被保險人依法應負或以契約及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或因而所產生之任何費用或成本,不論損失發生或發現日,以及請求賠償日是在本保險契約生效日之前或之後,本公司概不負賠償責任。
二、本附加條款所稱電腦系統,包括但不限於電腦軟、硬體設備及其週邊設備、資料處理設備、資料儲存體或任何裝置有電
子微晶片、積體電路或其他電子零組件之各種具有類似功能的機具、儀器或設備,諸如研究、設計、商業、工業、行政用電子資料處理設備、工廠生產或監控用自動控制設備、辦公用自動化設備、金融業自動存提款、跨行連線提款轉帳計息設備、衛星、雷達或無線電通訊設備、交通導航設備及電子醫療或實驗儀器設備及其他具類似功能之各項設備。
第一條 承保範圍
080 第一產物抵押權附加條款
97.06.17 一產意字第 970577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工程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080 第一產物抵押權附加條款」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
一、本公司同意就本保險契約之保險金在抵押權人: 與被保險人債權債務範圍內,應優先清償抵押權人之抵押債權,本公司並應直接給付予抵押權人。
二、保險金清償被保險人所欠抵押債務後仍有餘額時,該餘額應給付予被保險人。
三、被保險人同意於承保事故發生後,於未受清償債務範圍內,抵押權人得以代理人身分代理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抵押權人以代理人身分申請理賠時,應併檢附尚未受清償之抵押債權餘額證明文件。
四、抵押權人之抵押債權因保險金之給付而受清償時,應負受清償日起十日內將繳款證明交付本公司,本公司應即交付被保險人。
五、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繳清保險費時,抵押權人即不得依本附加條款第一項及第二項就給付之保險金額優先受償。但抵押權人經本公司通知並於十五日內代為繳付保險費者,不在此限。
六、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規定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抵押權人。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
081 第一產物第三人意外責任險擴大承保範圍附加條款
97.06.17 一產意字第 970578 號函備查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安裝工程綜合保險、第一產物營建機具綜合保險、第一產物鍋爐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081 第一產物第三人意外責任險擴大承保範圍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保險單所承保第三人意外責任險承保對象: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
第一條 承保範圍
081A 第一產物第三人意外責任險擴大承保附加條款(A)
97.06.17 一產意字第 970579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建機具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 081A 第一產物第三人意外責任險擴大承保範圍附加條款(A)」(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一、本保險單所承保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加保定作人鄰近財物,但不含被保險人代定作人保管,管理或使用之財物。二、本保險單所承保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加批被保險人及其受僱人或家屬外視為第三人。
三、上述批加範圍之承保條件合併於第三人意外險內。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
081B 第一產物第三人意外責任險擴大承保範圍附加條款(B)
97.09.18 一產意字第 970940 號函備查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081B 第一產物第三人意外責任險擴大承保範圍附加條款(B)」(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二條營造(安裝)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承保範圍擴大承保因被保險人營建(安裝)本保險契約承保工程發生意外事故,致定作人及其監工體傷或死亡,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 賠償限額
x公司對於本附加條款承保範圍內之任何一次意外事故,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其餘各項之保
險金額仍以主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第三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第一條 承保範圍
082 第一產物賠款計算約定附加條款
97.06.17 一產意字第 970580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第一產物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第一產物營建機具綜合損失保險、第一產物鍋爐損失險、第一產物機械保險、第一產物電子設備損失保險、第一產物完工土木工程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082 第一產物賠款計算約定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於遇有全部或部份損失時,本公司依下列方式計算:
投保金額( )/重置價格( )之比例負賠償之責。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
第一條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終止
083 第一產物保險責任附加條款
97.06.24 一產意字第 970651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083 第一產物保險責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保險責任之開始與終止約定如下:
本保險單所載保險期間內,自承保工程開工或工程材料卸置在施工處所後開始,至全部驗收或保險期間屆滿之日終止,並以其先屆至者為準。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主保險契約,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第一條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終止
083A 第一產物保險責任附加條款(A)
97.10.31 一產意字第 971042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083A 第一產物保險責任附加條款(A)」(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保險責任之開始與終止約定如下: 本公司之保險責任,於保險期間內,自承保工程開工或工程材料卸置於施工處所後開始,至驗收合格後,或保險期間屆滿之日終止,並以其先屆至者為準。倘承保工程之一部分經驗收合格後,本公司對該部分之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本公司對施工機具設備之保險責任,自其進駐施工處所並安裝完成驗收合格後,或保險期間屆滿之日終止,並以其先屆至者為準。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綜合保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83B 第一產物保險責任附加條款(B)
98.09.01 一產意字第 980940 號函備查
第一條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終止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083B 第一產物保險責任附加條款(B)」(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保險責任之開始與終止約定如下: 一、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一條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保險責任之開始與終止為:
於保險期間內,自承保工程開工或工程材料卸置於施工處所後開始,至啟用、接管或驗收,或保險期間屆滿之日終止,並以其先屆至者為準。倘承保工程之一部分經啟用、接管或驗收,本公司對該部分之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二、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二條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及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加保僱主意外責任險附加條款保險責任之開始與終止為:
於保險期間內,自承保工程開工或工程材料卸置於施工處所後開始,至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承保標的全部驗收,或保險期間屆滿之日終止,並以其先屆至者為準。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約定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085 第一產物擴大承保新取得財產附加條款
97.10.31 一產意字第 971043 號函備查
第一條 承保範圍
一、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安裝工程綜合保險、第一產物營建機具綜合保險、第一產物鍋爐保險、第一產物機械保險、第一產物電子設備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085第一產物擴大承保新取得財產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擴大承保被保險人取得之財產或新增處所之財產,惟新增之財產金額以新台幣 元為限,被保險人應於取得新增財產後九十天,就增加之部分加繳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新取得之財產或新增處所之財產,遇有下述三種情形中之任一情形發生時,本附加條款之效力即行終止:
(一)自被保險人取得前述財產之日起滿九十天者。
(二)前述財產經通知本公司,且已辦理主保險契約保險金額增加者。
(三)主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已屆滿者。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機具綜合損失險、鍋爐損失險、機械損失險、電子設備損失險,其約定與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086 第一產物施工機具設備平均法折舊率附加條款
98.11.18 一產意字第 981119 號函備查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086 第一產物施工機具設備平均法折舊率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主保險契約承保之施工機具設備之折舊,依其新品重置價格,按耐用年數 年以平均法計算,但折舊之金額最高以其新品重置價格之百分之 為限。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第一產物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087 第一產物營業中斷附加條款
102.04.30 一產意字第 1020302 號函備查
一 承保對象
已投保及欲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之客戶。
二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087第一產物營業中斷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
一、承保對像:
二、擴大承保本保險契約承保工程發生意外事故所致供應電力、瓦斯、水力、電信、網路之管線、供電所、瓦斯供應站、給水站之毀損或滅失,而直接導致承保對像營業中斷之損失所生之費用,本公司始負賠償責任。
三、本公司對於上述事項每一事故之賠償限額為新台幣 元,保險期間最高賠償限額為新台幣 元。自負額:每一事故被保險人應自負額為損失金額之百分之 但最低新臺幣 元。
三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
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088 第一產物 72 小時附加條款
102.03.31 一產意字第 1020141 號函備查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在本保險單所載保險期間內,如於連續72 小時中發生一次以上之地震、洪水、地陷或崩塌之災害,其所致全部之毀損或滅損或滅失視為一個意外事故之損失而適用本保險單所載自負額之規定。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第一條 承保範圍
090 第一產物共保授權附加條款
99.10.05 一產意字第 991071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090第一產物共保授權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各項險標的如遇事故損失發生、保險單延展或其他任何批改時,非主辦之共保公司同意完全授權主辦公司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司負責,主辦公司完成作業後,通知非主辦之共保公司配合辦理,非主辦之共保公司不得任何異議。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
100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機械安裝及試車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茲約定:
本保險契約對承保之機械設備安裝工程部分約定如下:
一、本公司之保險責任於保險期間內,自承保工程開工或工程材料卸置在施工處所後開始,至啟用、接管或驗收或第一次試車或負荷試驗完畢,或保險期間屆滿之日終止,並以其先屆者為準。前述試車或負荷試驗之期間概以卅天為限,被保險人並應於第一次試車或負荷試驗開始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倘承保工程之一部分經啟用、接管或驗收,本公司對該部分之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保險標的物倘非全新者,一經開始試車或負荷試驗,本公司之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二、本公司對機械設備因材料、器材之瑕疵、規格不合或工藝品質不良所需之置換修理及改良費用,及因上述原因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之責。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101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隧道工程附加條款
茲約定: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xx
x、本公司對下列任何一項均不負賠償之責:
1.任何灌漿及藥液灌注費用,包括為營建承保工程所需者。但未超過毀損部分工程合約原設計數量,為修復毀損所為之襯砌灌漿不在此限。
2.超過原設計最小開挖線之超挖及其回填費用。
3.為排除地面或地下水所需費用,包括水量超過預估數量所致者。
4.抽排水設備發生故障,倘使用備用設備即可避免者,其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5.任何變更安全措施或支撐方法及材料所增加之費用。
6.為排除地面或地下水增加之封密、防水或阻絕措施所需費用。
7.開挖面擠壓變形致淨空不足所需之修挖補救費用。
8.修理、調整或校正施工機具設備、推進管、環片或其他類似財物所需費用。
二、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次意外事故被保險人應負擔隧道工程之自負額,分別適用於每一隧道之每一開挖工作面。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茲約定:
102 第一產物加強安全措施附加條款
97.02.29 一產意字第 970122 號函備查
被保險人應採取下列安全措施以防範意外事故之發生,否則本公司因下列原因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損不負賠償之責。一、被保險人應善盡管理人之責,於進行工程時須設置危險警告標誌、安全圍籬及任何警告標識。
二、倘遇氣象報告颱風、豪雨來襲前,被保險人對前款之安全措施應予加強管理,不得任意移動、縮減、搬遷或撤除。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103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第三人動植物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茲約定: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為營建承保工程,致第三人農作物、養殖物、畜產及任何其他動植物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概不負賠償之責。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茲約定:
104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水壩水庫工程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x公司對下列任何一項均不負賠償之責:
一、任何灌漿及藥液灌注費用,包括為營建承保工程所需者。但未超過毀損部分工程合約原設計數量,為修復毀損所為之襯砌灌漿不在此限。
二、為排除地面或地下水所需費用,包括水量超過預估數量所致者。
三、抽排水設備發生故障,倘使用備用設備即可避免者,其所致之毀損或滅失。四、為排除地面或地下水增加之封密、防水或阻絕措施所需費用。
五、夯實不足引起之沉陷。六、裂縫或滲漏。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茲約定:
105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加保現有鄰近工作物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一、被保險人為營建承保工程,因震動、土壤擾動、土壤支撐或安全支撐不足、地層移動或擋土失敗,肇致下開工作物發生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但以該工作物於施工前狀況正常,且採取適當安全防範措施,施工
前被保險人並已將其書面檢查報告提供本公司者為限。
(工作物名稱): 二、本公司對下列任何一項均不負賠償之責:
1.肇因承保工程規劃設計之錯誤或遺漏所致毀損滅失。
2.未損及工作物穩定或使用安全之裂縫。
三、本條款每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 元為限,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限額為新台幣 元。
四、對於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任何一次損失,被保險人均須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 元或損失之百分之二十,並以較高者為準。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茲約定:
106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分段施工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被保險人對承保工程之填方、挖方、挖填方、溝渠或渠道採分段施工者,其同時施工中之總長度以不超過 公尺為限,否則本公司對上述工程之毀損滅失概不負賠償之責。
本公司對於前項所述工程,每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責任,僅以前項約定總長度範圍內之毀損滅失為限。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107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工作場所及倉庫安全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茲特約定:
一、工程材料、半成品組件及設備之儲存處所、倉庫、辦公室、宿舍、工寮及加工處所及其他各種工作場所,均應設在施工處所內高於過去廿年紀錄最高水位或發生頻率廿年一次洪水位以上之高地。否則本公司對於上述設施及所存放材料組件直接或間接因洪水、漲水或淹水所致之毀損滅失概不負賠償之責。
二、儲存處所及倉庫應互相間隔至少卅公尺以上或以防火牆隔離,否則本公司對於其直接或間接因火災或爆炸所致之毀損滅失概不負賠償之責。
前項所稱防火牆以內政部頒訂建築技術規則用語定義為準。
三、本公司對每一儲存處所內儲存之工程材料、半成品組件及設備儲存處所存放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滅失,每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各以新台幣 元為限,第一款所載其他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滅失每一次意外事故合計僅以新台幣 元為限。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特此加批。
108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施工機具設備安全措施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茲約定:
遇有陸上颱風警報發佈、工作完成後或工程停頓時,被保險人應將可移動式施工機具設備,存放在高於過去廿年紀錄最高水位或發生頻率廿年一次洪水位以上之高地;其他機具設備則應設置在上述高地。否則本公司對於施工機具設備因洪水、漲水或淹水所致之毀損滅失概不負賠償之責。
前項所稱可移動式施工機具設備,指自走式或得藉其他牽引機械移動之施工機具設備。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109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儲存安全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茲特約定:
一、工程材料、半成品組件及設備應置放在河床外,並依施工進度需要逐漸移置河床。
前項所稱河床係指現在或以往有河水流過之河槽或區域,但築有堤防者指堤防內之區域。
二、本公司對於前條所載財物因洪水、漲水或淹水所致之毀損滅失之賠償金額僅以三日內所需用量為限。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特此加批。
110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預防洪水、漲水、淹水安全措施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茲特約定:
本公司對直接或間接因洪水、漲水或淹水所致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僅於被保險人對於承保工程之設計施工,已就上述風險採取充分安全防範措施,始負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充分安全防範措施,指被保險人對施工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已依氣象/水文觀測資料,就發生頻率每廿年一次之降水、洪水、漲水或淹水災害,採取預防措施。
被保險人應及時清除水道(不論是否經常有水)之阻塞物,保持水流暢通,否則對於直接或間接因洪水、漲水或淹水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本公司概不負賠償之責。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特此加批。
111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邊坡(坡面)工程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茲約定:
本公司對下列費用不負賠償之責:
一、自坍方地區挖除超過原設計之已開挖土石方所需費用。
二、未適時採取應有之適當措施,致邊坡/坡面工程遭受毀損所需修復費用。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茲特約定:
112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消防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令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一、被保險人應採下列安全措施,否則本公司對於直接或間接因火災或爆炸所致之任何毀損滅失概不負賠償責任:
(一)施工處所應配合工程進度設置有效之消防設備,且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二百平方公尺(含未滿)至少應設置一具移動式滅火設備,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並應定期檢測,以保持堪用狀態。
倘承保工程包含機械設備之安裝時,為該機械設備之運轉所設計之各項消防設備最遲應於試車開始前裝設完畢,並維持隨時可使用狀態。
被保險人應指派適當數量之施工人員接受操作前項消防設備之完整訓練,並有適當數量人員可隨時擔任消防工作。
(二)拆除模板後應儘速按相關法令完成防火區隔。
各種管道之預留孔及開口應儘早封閉,最遲應於室內裝修開始施工前完成。
室內裝修係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等之裝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毯等之黏貼及擺設。
(三)廢棄物應定期清理;從事室內裝修之樓層,每日收工前應將可燃性廢棄物清除。
(四)從事任何產生火花或熱量之工作,應採事先書面核准,未取得書面核准前不得進行。前項所稱工作包括但不限於:
1.研磨、切割、熔接或焊接。
2.使用噴燈或氣炬。
3.熱瀝青之施工。
上述工作之作業現場至少須指派曾受消防訓練人員一名,配備滅火設備監視應變,並於工作結束後立即對作業區域進行檢查。
(五)被保險人於施工處所應配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員)、工業安全技師、消防設備師(士)或防火管理人,處理相關之消防業務,並執行火災防阻訓練及工地消防計畫,定期檢討修訂,及對施工人員施以消防演練,至少半年一次。
(六)施工處所應作門禁管制及裝設火災警報系統;遇有火災應立即通知消防單位。
二、工程材料、半成品組件及設備之儲存,每一儲存處所存放之價值不得超過新台幣 元,超過之部分應存放其他處所,否則本公司對該儲存處所內因火災或爆炸所致之毀損滅失僅按新台幣 元對全部存放價值之比例負賠償之 責。各儲存處所須相隔至少三十公尺以上或以防火牆隔離,否則視為同一儲存處所。
前項所稱防火牆以內政部頒訂「建築技術規則」為準。
危險物品之存放處所,應與承保工程及前條第(四)款所載工作之施工位置保持至少三十公尺以上之距離或以防火牆隔離,否則本公司對因而發生之火災或爆炸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前項危險物品係指內政部頒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所稱之危險物及其他危險物。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特此加批。
112A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裝修/裝潢消防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茲特約定:
一、承保工程施工時應符合下列條件,否則本公司對於直接或間接因火災或爆炸所致之任何毀損滅失概不負賠償責任:
(一)施工處所應依相關法令設置消防滅火系統,並定期檢測,保持堪用狀況。
(二)廢棄物應定期清理;從事承保工程裝修工作之樓層,每日收工前應將可燃性廢棄物清除。
(三)從事任何產生火花或熱量之工作時,須指派工作人員,配備滅火設備監視應變,並於工作結束後立即對作業區域進行檢查。
前項所稱工作包括但不限於: 1.研磨、切割、熔接或焊接。
2.使用噴燈或氣炬。
3.熱瀝青之施工。
二、工程材料、半成品組件及設備之儲存,每一儲存處所存放之價值不得超過新台幣 元,超過之部分應存放其他處所,否則本公司對該儲存處所內因火災或爆炸所致之毀損滅失僅按新台幣 元對全部存放價值之比例負賠償之責。各儲存處所須相隔至少三十公尺以上或以防火牆隔離,否則視為同一儲存處所。
前項所稱防火牆以內政部頒訂「建築技術規則」為準。
危險物品之存放處所,應與承保工程及前條第(三)款所載工作之施工位置保持至少三十公尺以上之距離或以防火牆隔離,否則本公司對因而發生之火災或爆炸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前項危險物品係指內政部頒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所稱之危險物及其他危險物。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特此加批。
113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管理費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茲約定:
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之保險標的物遇有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需予修復時,本公司除賠償修復費用外,另行給付為進行修復所需百分之 之管理費(不含稅捐利潤),但不得超過承保工程編列管理費所占之比例。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茲約定:
114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系列損失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對於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所承保工程之結構物或其一部分暨機械設備,肇因於同一設計錯誤(經加費擴大承保者)、材料瑕疵或工藝品質不良原因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扣除自負額後,依其發生次數乘以下列百分比計算之,但對第六次以上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第一次及第二次事故 | 100% |
第三次事故 | 80% |
第四次事故 | 60% |
第五次事故 | 50% |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茲約定:
115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加保設計者風險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x公司對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因工程規劃、設計或規範之錯誤或遺漏導致承保工程其他無上述缺陷部分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毀損滅失亦負賠償之責。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茲約定:
116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加保已啟用、接管或驗收工程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x公司對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經啟用、接管或驗收之承保工程,於保險期間內直接因營建其他部分工程所致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毀損滅失亦負賠償之責。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117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管線工程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茲特約定:
一、對於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承保之部分或全部開挖之管溝及其內舖設之管線工程,因洪水、漲水或淹水,管溝、管線或豎井淤積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每一次意外事故,本公司之賠償責任僅以 公尺範圍為限。
二、管線置放定位後,應立即回填土方以防淹水或發生位移;需壓力試驗部分應於完成試驗後立即回填。
三、管道或線路端應備有可隨時使用之封塞設備,被保險人並應於收工後、假日或工作停頓時,將管端妥善封塞,以防管線進水或外物侵入,否則本公司對該項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特此加批。
118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水井工程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茲約定:
一、本公司對於水井工程,僅以因下列事故所致意外毀損滅失為限,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地震、火山爆發、海嘯。
-颱風、洪水、淹水、坍方。
-噴井及噴口(CRATERING)。
-火災、爆炸。
-自流井或噴泉之水流。
-泥漿漏失。但以工程技術無法克服者為限。
-井口崩塌,包括不正常壓力或膨脹性頁岩造成之套管壓潰。但以工程技術無法克服者為限。
二、本公司對於前條承保事故之賠償金額,以至發生前條承保事故瞬間前,所放棄之完工部分已支出工料費為準,被保險人並應負擔自負額百分之十,但最低為新台幣 元。
三、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不包括:
1.鑽架或其他鑽掘設備器材之毀損滅失。
2.任何打撈費用。
3.為恢復供水狀態而為之修理或洗井所需費用,包括井壁化學酸洗法或分離法等激井工作。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119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加保被保險人所有、保管或管理之財物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茲約定:
一、本公司對於下列被保險人所有、保管或管理之財物,直接因被保險人營建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之承保工程,發生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亦負賠償之責。
保險標的物: 保險金額:新台幣 元
但上開之財物以施工前狀況正常且已採適當安全防範措施者為限。
二、本公司對於前條保險標的物,肇因震動、土壤擾動、土壤支撐或安全支撐不足、地層移動或擋土失敗之賠償責任,僅以其全部或部分倒塌所致者為限,未損及該財物之穩定(STABILITY)或使用者安全之外表損壞,本公司概不負賠償責任。
三、本條款之承保範圍不包括:
1.依承保工程性質或施工方式為可預期之毀損滅失。
2.保險期間內採取損失預防或減輕措施所需費用。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121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樁基礎及擋土牆工程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茲約定:
一、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所生費用概不負賠償之責:
1.樁或擋土牆單元(ELEMENTS),因施工位置錯誤偏差;打設或拔除時之損壞或廢棄;打樁設備或套管阻塞損壞而防礙施工,所需置換或矯正。
2.矯正板樁不連接或分離。
3.材料之任何析出或滲漏。
4.填補空隙(孔隙)或補充流失穩定液。
5.樁或基礎單元未通過承載試驗或未達設計承載能力。
6.恢復斷面或尺寸。
二、本條款不適用因天災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但被保險人主張毀損滅失為天災所致者應負舉證責任。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第一條 承保範圍
131 第一產物加保第三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險附加條款
90.07.04 台保司(二)第 0900705498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茲經雙方同意,加繳保險費後,投保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附加第三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為營建承保工程,因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二章第九條第(一)項所載原因,致施工處所或其毗鄰地區之第三人建築物龜裂或倒塌,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除下列不保事項外,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 除外責任
x公司對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理賠責任:
一、拆除中、傾頹、朽壞或廢棄不再使用之建築物,已申請建築執照欲重建、改建之建築物,或承保工程開工前已為建築主管機關宣佈為危險建築物之損害所致賠償責任。
二、任何附帶損失,包括建築物貶值、耐用年限減少、不能使用、營業或租賃損失及搬遷費用等。三、道路、花木、園景、圍牆及屋外地坪、xxx、水溝、管線設施及廣告標語牌之毀損滅失。 四、傢俱、衣李、營業生財、器具設備或任何其他動產之毀損滅失。
五、建築物於本保險生效以前所發生之龜裂或倒塌所致賠償責任。六、已為政府機關徵收並計劃拆除之建築物之損害所致賠償責任。七、土壤或地質之改良與處理費用。
第三條 名詞定義
x附加條款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倒塌:係指建築物全部或部分傾倒、嚴重位移或沉陷,已達無法修復之程度,或經建築主管機關或依建築法令視為危險建築物,不得繼續使用者。
二、龜裂:係指建築物發生裂縫,不論是否傾斜,而未達上述「倒塌」程度者。
三、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及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房屋。
第四條 保險金額及自負額
x附加條款之保險金額及自負額約定如下:
保險金額:新台幣 元。自 負 額:新台幣 元。
遇有本附加條款承保範圍內之龜裂或倒塌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發生時,不論發生之次數多少,本公司僅就損失金額累計超過本附加條款所載自負額部份負賠償之責,但最高賠償責任以本附加條款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
第五條 賠償限額
x附加條款承保範圍內之損失,本公司依下列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一、建築物龜裂時以其修理費用為限。
二、建築物倒塌時以其損失瞬間前之實際價值為限。第六條 損害防阻義務
一、被保險人應視需要於開工前對可能因施工受損之第三人財物、土地或建築物進行現況調查完成書面報告,所需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
二、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必要安全措施以防止鄰近建築物之龜裂或倒塌,各獨立建築物至少每十天進行一次下陷及傾斜觀 測,經常派員檢查安全狀況,並作成紀錄。發現鄰近建築物發生龜裂或安全設施移動、軟弱或其他異狀,可能導致本附加條款之賠償責任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依情況需要對承保工程及其鄰近建築物採取必要之安全加強措施,以防止災害發生或擴大,所需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
第七條 賠償之先決條件
被保險人確實履行本附加條款之約定事項並依照承保工程設計及規範施工為本公司負責賠償之先決條件。第八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單基本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營造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單基本條款之規定條款。
第一條 承保範圍
131A 第一產物加保第三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險附加條款(A)
97.06.02 一產意字第 970522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加繳保險費後,投保本「131A 第一產物加保第三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為營建承保工程,因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二章第九條第(一)項所載原因,致施工處所或其毗鄰地區之第三人建築物龜裂或倒塌,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除下列不保事項外,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 除外責任
x公司對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理賠責任:
一、拆除中、傾頹、朽壞或廢棄不再使用之建築物,已申請建築執照欲重建、改建之建築物,或承保工程開工前已為建築主管機關宣佈為危險建築物之損害所致賠償責任。
二、任何附帶損失,包括建築物貶值、耐用年限減少、不能使用、營業或租賃損失及搬遷費用等。三、道路、花木、園景、圍牆及屋外地坪、xxx、水溝、管線設施及廣告標語牌之毀損滅失。 四、傢俱、衣李、營業生財、器具設備或任何其他動產之毀損滅失。
五、建築物於本保險生效以前所發生之龜裂或倒塌所致賠償責任。六、已為政府機關徵收並計劃拆除之建築物之損害所致賠償責任。七、土壤或地質之改良與處理費用。
八、無取得政府核發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或無所有權狀之建築物。第三條 名詞定義
x附加條款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倒塌:係指建築物全部或部分傾倒、嚴重位移或沉陷,已達無法修復之程度,或經建築主管機關或依建築法令視為危險建築物,不得繼續使用者。
二、龜裂:係指建築物發生裂縫,不論是否傾斜,而未達上述「倒塌」程度者。
三、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及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房屋。第四條 保險金額及自負額
x附加條款之保險金額及自負額約定如下:
承保範圍 | 承保項目 | 保險金額 | 自負額 |
龜裂責任 | 每一次事故 | ||
保險期間最高責任 |
倒塌責任 | 每一次事故 | ||
保險期間最高責任 |
「一棟獨立建築物」之損害,不論發生次數之多少概視為一次事故,「保險期間最高責任」係本公司於保險期間內,對所有受損建築物之累積賠償責任。
建築物為巷道、防火巷或中庭隔離者,各視為「一棟獨立建築物」。但地下室為共同結構者,不在此限。第五條 賠償限額
x附加條款承保範圍內之損失,本公司依下列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一、建築物龜裂時以其修理費用為限。
二、建築物倒塌時以其損失瞬間前之實際價值為限。第六條 損害防阻義務
一、被保險人應視需要於開工前對可能因施工受損之第三人財物、土地或建築物進行現況調查完成書面報告,所需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
二、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必要安全措施以防止鄰近建築物之龜裂或倒塌,各獨立建築物至少每十天進行一次下陷及傾斜觀測,經常派員檢查安全狀況,並作成紀錄。發現鄰近建築物發生龜裂或安全設施移動、軟弱或其他異狀,可能導致本附加條款之賠償責任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依情況需要對承保工程及其鄰近建築物採取必要之安全加強措施,以防止災害發生或擴大,所需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
第七條 賠償之先決條件
被保險人確實履行本附加條款之約定事項並依照承保工程設計及規範施工為本公司負責賠償之先決條件。第八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單基本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營造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單基本條款之規定條款。
132 第一產物加保定作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險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茲約定:
「第一產物加保第三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險附加條款」內所稱第三人建築物包括定作人所有者。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133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水利工程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茲約定:
一、工程材料、半成品組件及設備之儲存處所、倉庫、辦公室、宿舍、工寮及加工處所及其他各種工作場所,均應設在施工處所內高於過去廿年紀錄最高水位或發生頻率廿年一次洪水位以上之高地。否則本公司對於上述設施及存放材料因洪 水、漲水或淹水所致之毀損滅失概不負賠償之責。
二、必須於河床置放或加工之工程材料、半成品組件及設備,均應依施工進度需要逐漸移置。遇有任何毀損或滅失時,本公司之賠償責任,概以三日內所需用量為限。
前項所稱河床係指現在或以往有河水流過之河槽或區域,築有堤防者指堤防內之區域。
三、工程契約規定施工中需拍照者,被保險人每月至少應拍照一次存證。工程發生災害後,被保險人應立即拍攝顯示損毀部分之照片,保留現場,並於七十二小時內通知本公司,非經本公司同意不得修復,並應提出定作人派駐工地監工主管簽章之施工進度表、施工估驗紀錄及材料進場、使用及儲存之完整資料,以供本公司理賠參考,否則本公司對無法查證部分之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四、六至十月份間因洪水、漲水或淹水所致之毀損滅失,被保險人需負擔之自負額係按保險契約「自負額」欄所載金額,依事故發生月份按下表倍數計算之。
發生月份 | 六月 | 七月 | 八、九、十月 |
倍 數 | 1.5 | 1.8 | 2.0 |
五、承保工程(含臨時工程)任何一次意外事故所致毀損滅失,被保險人除應負擔本保險契約所載自負額(以下簡稱該自負額)外,對臨時工程應再另行負擔其損失之百分之五十或新台幣 元,以較高者為準。
倘臨時工程以外其他承保工程之損失未超過該自負額,而與臨時工程之損失合計超過時,被保險人除負擔該自負額外,應另行負擔超過部分之百分之五十或新台幣 元,以較高者為準。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133A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水利工程附加條款
99 年 05 月 06 日一產意字第 990621 號函備查
第一條 賠償之先決條件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
「133A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水利工程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遵行下列事項,為本公司賠償之先決條件:
一、工程材料、半成品組件及設備之儲存處所、倉庫、辦公室、宿舍、工寮及加工處所及其他各種工作場所,均應設在施工處所內高於過去廿年紀錄最高水位或發生頻率廿年一次洪水位以上之高地。否則本公司對於上述設施及存放材料因洪水、漲水或淹水所致之毀損滅失概不負賠償之責。
二、必須於河床置放或加工之工程材料、半成品組件及設備,均應依施工進度需要逐漸移置。遇有任何毀損或滅失時,本公司之賠償責任,概以三日內所需用量為限。
第二條 名詞定義
x附加條款之名詞定義如下:
河床:係指現在或以往有河水流過之河槽或區域,築有堤防者指堤防內之區域。第三條 自負額
一、六至十月份間因洪水、漲水或淹水所致之毀損滅失,被保險人需負擔之自負額係按保險契約「自負額」欄所載金額,依事故發生月份按下表倍數計算之。
發生月份 | 六月 | 七月 | 八、九、十月 |
倍 數 | 1.5 | 1.8 | 2.0 |
二、承保工程(含臨時工程)任何一次意外事故所致毀損滅失,被保險人除應負擔本保險契約所載自負額(以下簡稱該自負額)外,對臨時工程應再另行負擔其損失之百分之五十。
第四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134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橋樑工程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茲約定:
一、工程材料、半成品組件及設備之儲存處所、倉庫、辦公室、宿舍、工寮及加工處所及其他各種工作處所,均應設在施工處所內高於過去廿年紀錄最高水位或發生頻率廿年一次洪水位以上之高地。否則本公司對於上述設施及存放材料因洪 水、漲水或淹水所致之毀損滅失概不負賠償之責。
二、必須於河床置放或加工之工程材料、半成品組件及設備,均應依施工進度需要逐漸移置。遇有任何毀損或滅失時,本公司之賠償責任,概以三日內所需用量為限。
前項所稱河床係指現在或以往有河水流過之河槽或區域,築有堤防者指堤防內之區域。
三、本公司對在河床預鑄場鑄造中之預力樑工程及置存在河床之預力樑、鋼樑,於五月一日至十月卅一日間,因洪水、漲水或淹水所致之毀損或滅失,概不負賠償之責。
四、工程契約規定施工中需拍照者,被保險人每月至少應拍照一次存證。工程發生災害後,被保險人應立即拍攝顯示損毀部分之照片,保留現場,並於七十二小時內通知本公司,非經本公司同意不得修復,並應提出定作人派駐工地監工主管簽章之施工進度表、施工估驗紀錄及材料進場、使用及儲存之完整資料,以供本公司理賠參考,否則本公司對無法查證部分之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五、承保工程(含臨時工程)任何一次意外事故所致毀損滅失,被保險人除應負擔本保險契約所載自負額(以下簡稱該自負額)外,對臨時工程應再另行負擔其損失之百分之五十或新台幣 元,以較高者為準。
倘臨時工程以外其他承保工程之損失未超過該自負額,而與臨時工程之損失合計超過時,被保險人除負擔該自負額外,應另行負擔超過部分之百分之五十或新台幣 元,以較高者為準。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135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臨時工程自負額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茲約定:
承保工程(含臨時工程)任何一次意外事故所致毀損滅失,被保險人除應負擔本保險契約所載自負額(以下簡稱該自負額)外,對臨時工程應再另行負擔其損失之百分之五十或新台幣 元,以較高者為準。
倘臨時工程以外其他承保工程之損失未超過該自負額,而與臨時工程之損失合計超過時,被保險人除負擔該自負額外,應另行負擔超過部分之百分之五十或新台幣 元,以較高者為準。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135A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臨時工程自負額附加條款(A)
100.01.28 一產意字第 1000100 號函備查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 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 投保本 <135A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臨時工程自負額附加條款 (A)>(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之有效期間內 , 主保險契約所載之承保工程 ( 含臨時工程 ) 任何一次意外事故所致毀損滅失 , 被保險人須先行負擔自負額說明如下 :
( 一 ). 天災所致之損失
保險契約所載之承保工程 ( 不含臨時工程 )
臨時工程 : 損失理算金額之百分之 , 至少新台幣 元整 . ( 二 ). 其他
保險契約所載之承保工程 ( 不含臨時工程 )
臨時工程 : 損失理算金額之百分之 , 至少新台幣 元整 .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為準辦理。
136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六級以下風造成海浪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茲約定:
本公司對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之承保工程因六級(含)以下風力造成之海浪所致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之責。(風力分級係以蒲福氏風級表-Beaufort Scale 為準)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茲約定:
137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抽排水費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x公司對於抽排水費用不負賠償之責,但承保工程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意外事故所致毀損滅失,為進行修理或置換所需者不在此限,而每一次意外事故之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 元。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茲約定:
138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植生工程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x公司對植生工程之植物、肥料、農藥及噴植土之毀損或滅失概不負賠償之責。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139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賠付部分植生工程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茲約定:
被保險人對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除應負擔原保險契約所載自負額外,應另自行負擔植生工程之植物、肥料、農藥及噴植土毀損滅失之百分之 之自負額。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茲約定:
140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第三人土石清理費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x公司對第三人因土石泥砂崩坍、陷落或移動所需之清除、抽排水及運棄費用,概不負賠償責任。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141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疏濬及抽排水費用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茲約定:
本公司對溝渠、xx、溪道、河床或海床等水路及水池、埤塘、水庫或湖泊淤積之泥砂、土石、雜物或積水之清除、疏濬、挖方及抽排水費用概不負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河床係指現在或以往有河水流過之河槽或區域,但築有堤防者指堤防內之區域。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142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竊盜損失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茲特約定:
一、被保險人遵守下列約定為本公司對竊盜所致毀損滅失負責賠償之先決條件:
1.工程材料、半成品組件及設備集中置存設有安全圍籬之處所,整捲之電纜、電線及尚未裝設之衛浴設備、五金器材、機械或電子設備等,應置放於加鎖之倉庫/房間,並派專人管理。
2.派員駐守並經常巡視儲存處所,保留巡場紀錄。
3.遇有竊盜損失應即通知治安機關,取得載有失竊清單之報案證明文件,並立即提供本公司施工日報表、失竊物進貨證明文件、相關資料及發票。
二、本公司對於竊盜所致毀損滅失,每一次事故賠償金額以新台幣 元為限,被保險人並應按下列約定百分比負擔自負額,但最低不得低於保險契約所載之自負額,本公司對第三次以上竊盜損失概不負賠償責任:
損失次數 | 每一次事故自負額 |
第一次 | 損失之 20% |
第二次 | 損失之 50% |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特此加批。
143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海事工程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茲特約定:
一、本公司對下列任何一項均不負賠償之責:
1.承保工程因六級(含)以下風力造成之海浪所致毀損或滅失。(風力分級係以蒲福氏風級表-Beaufort Scale 為準)
2.對河床、海床淤積土石、泥砂、雜物或積水之清除、疏濬、挖方及抽排水費用。
前項所稱河床係指現在或以往有河水流過之河槽或區域,但築有堤防者指堤防內之區域。
二、被保險人應配合工程進度逐步依序完成碼頭、海堤、護岸及防波堤工程之設計斷面,以保護工程安全,未完成之設計斷面部分,其長度合計不得超過 公尺,否則任何一次意外事故,本公司對未完成之設計斷面部分之賠償責任,僅以合計 公尺長度內之損失為限。
前項所稱設計斷面得不包括超過海堤堤頂面部分之胸牆。
三、海上拖放沉箱之基礎拋石,長度合計不得超過 公尺,否則任何一次意外事故,本公司對該拋石之賠償責任,僅以合計 公尺長度內之損失為限。
四、遇有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發佈時,被保險人應立即採取安全措施,保護堤頭及未完成設計斷面部分之安全。施工機具設備、工程材料、半成品組件及設備,應即移置陸上安全處所,否則本公司對颱風所致之任何毀損或滅失,概不負賠償之責。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特此
加批。
茲約定:
144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第三人管線損失自負額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被保險人因施工損害第三人管線、管路、線路或其有關設施時,應按下列規定之百分比負擔自負額,但最低不得低於保險契約所載之自負額:
損失次數 | 自負額 |
第一次 | 損失之 20% |
第二次 | 損失之 30% |
第三次以上 | 損失之 50% |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第一條 承保範圍
900 第一產物定作人同意附加條款
97.06.02 一產意字第 970521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投保本「900 第一產物定作人同意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若有任何變動或更改須通知定作人,未經定作人同意之任何變更或終止,無效。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一、承保範圍
900A 第一產物定作人同意附加條款(A)
97.11.28 一產意字第 971153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投保本「900A 第一產物定作人同意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保險期間非經定作人同意不得變更本保險契約內容,惟屬保險期間加長或變更內容係有利於定作人者,不再此限。二、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900B 第一產物定作人約定附加條款(B)
98.07.01 一產意字第 980760 號函備查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900B 第一產物定作人約定附加條款(B)」(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若有任何變動或更改須通知定作人,未經定作人同意之任何變更或終止,無效。
承保工程因故終止契約,於定作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時,保險契約即自動終止,本公司應無條件將保險費餘額返還定作人。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900C 第一產物定作人同意附加條款
102.07.02 一產意字第 1020601 號函備查
茲經通知並雙方同意:
一、本保險單於保險期間內未經 同意之任何變更或終止,無效。但有利於
者,不在此限。
二、保險單之失效,保險公司應先通知 ,並經 同意。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第一條 承保範圍
901 第一產物定作人約定附加條款
97.06.06 一產意字第 970525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901第一產物定作人約定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受僱人」得包含下述人員:
一、定作人或上述人員之代理人或受僱人。 二、被保險人或上述人員之代理人或受僱人。三、定作人之上級或督辦或協辦單位之人員。
四、被保險人之合夥人、承攬人、次承攬人、協力、分包、機具或物料供應商。五、上述人員之居住工地或非居住工地之眷屬。
六、施工之工人(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新台幣xx萬元整)。 七、其他相關人員(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新台幣xx萬元整)。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
901A 第一產物定作人約定附加條款(A)
97.06.06 一產意字第 970526 號函備查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901A第一產物定作人約定附加條款(A)」(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
一、保險期限內,如因故必須變更被保險人時,保險人應依照定作人通知辦理。保險單之任何變更或中途終止,未經定作人同意不生效力。
二、保險人接獲被保險人損害發生之通知,應即派員或會同公證公司趕赴現場會勘,除緊急搶修外,如超過 48 小時,被保險人得自行拍照、清除及修復,保險人對該部分之損害應根據被保險人提供之照片及實際修復費用單據資料,依保險單之約定賠償。
三、保險金額若因契約變更增加時,其增加額度在原投保金額之百分之五以內者,由被保險人電傳通知即發生效力。
四、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辦理理賠時,應將發生損失之日期、位置、項目、數量、金額及理賠金額等明細資料通知定作人。五、在保險期限內工程如變更契約致減少契約價金時應辦理減保,依第九條規定辦理投保其保險費之減少按變更設計減少金
額與依第八條第(一)款計算保險金額之比例計算。廠商應於接到通知後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減保手續。
六、在保險期限內之工程如解除或終止契約時,應終止保險契約,保險人應退還之保險費按減少保險天數與投保天數之比例計算。廠商應於接到解除或終止契約通知後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完成終止契約手續。
七、僱主意外責任險之保險範圍包括:業主(定作人)之工程監工人員及其它相關人員,因執行本工程相關職務發生意外遭受體傷或死亡者。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
901B 第一產物定作人約定附加條款(B)
97.06.24 一產意字第 970652 號函備查
第一條、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安裝工程綜合保險、第一產物營建機具綜合保險、第一產物鍋爐保險、第一產物機械保險、第一產物電子設備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901B 第一產物定作人約定附加條款(B)」(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雙方約定如下:
一、應將招標機關列為被保險人之一。
二、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所指之第三人包含但不限於招標機關及其委託之監造人員。
三、保險公司於履行賠償責任支付保險金前須先通知招標機關,招標機關得視事故之善後處理情形,自接獲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通知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方式,如未依約定通知或未依招標機關之指示方式支付保險金時,其支付不生效力,且三年內招標機關並得拒絕接受其具保之保險單。
四、本保險單之任何變更或終止,未經招標機關同意不生效力。保險期間內,如必須變更被保險人時,保險公司應依照招標機關之通知辦理變更。
五、保險公司不得以未收取保險費而聲請自保險金中抵銷。六、特約條款效力優於原條款。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其約定與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901C 第一產物定作人約定附加條款(C)
98.07.07 一產意字第 980803 號函備查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901C第一產物定作人約定附加條款(C)」(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
一、保險期限內,如因故必須變更被保險人時,保險人應依照定作人通知辦理。保險單之任何變更或中途終止,未經定作人同意不生效力。
二、保險人接獲被保險人損害發生之通知,應即派員或會同公證公司趕赴現場會勘,除緊急搶修外,如超過四十八小時,被保險人得自行拍照、清除及修復,保險人對該部分之損害應根據被保險人提供之照片及實際修復費用單據資料,依保險單之約定賠償。
三、保險金額若因契約變更增加時,其增加額度在原投保金額之百分之五以內者,由被保險人電傳通知即發生效力。
四、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辦理理賠時,應將發生損失之日期、位置、項目、數量、金額及理賠金額等明細資料通知定作人。五、在保險期限內工程如變更契約致減少契約價金時應辦理減保,並依第九條之規定辦理投保,其保險費之減少,應按變更
設計減少金額與保險金額之比例計算。廠商應於接到通知後三日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一日)向保險人辦理減保手續。
六、保險期限內之工程如解除或終止契約時,應終止保險契約,保險人應退還之保險費按減少保險天數與投保天數之比例計算。廠商應於接到解除或終止契約通知後三日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一日)向保險人辦理完成終止契約手續。
七、僱主意外責任險之保險範圍包括:機關之工程監工單位及其他相關人員,因執行本工程相關職務發生意外遭受體傷或死亡者。
八、保險期間工程發生災害後,如機關認為該損失之工程項目其施工條件、背景等因災害因素而改變,必須變更工法施工或無須依原契約立即辦理修復時,保險人應依已施作部份屬保險契約內之投保標的物給予理賠。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
901D 第一產物定作人約定附加條款(D)
98.07.24 一產意字第 980825 號函備查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901D第一產物定作人約定附加條款(D)」(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
一、保險期限內,如因故必須變更被保險人(即廠商)時,保險公司應即依照定作人通知辦理變更。
二、保險公司於履行賠償責任支付賠款前須先通知定作人,定作人得視事故之善後處理情形,於十五日內通知保險公司支付賠款方式,如未依約定通知定作人時,爾後定作人得拒絕其承攬本處工程保險。
三、本保險單之任何變更或中途終止,未經定作人同意不生效力。四、保險公司不得以未收取保險費而聲請自賠償金額中抵銷。
五、保險期限以至驗收合格日止或本保險單所保險期間屆期之日終止,並以兩者之中先屆期為準。六、特約條款效力優於原條款。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
第一條 承保範圍
901E 第一產物定作人約定附加條款(E)
98.07.24 一產意字第 980825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901E第一產物定作人約定附加條款(E)」(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
一、保險公司於履行賠償責任支付保險金前須先通知機關,機關得視事故之善後處理情形,自接獲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通知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方式,如未依約定通知或未依機關之指示支付保險金時,其支付不生效力。
二、本保險單之任何變更或終止,未經機關同意不生效力。保險期間內,如必須變更被保險人時,保險公司應依定作人之通知辦理變更。
三、保險公司不得以未收取保險費而自保險金中抵銷。四、特約/附加條款效力優於原條款。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
901F 第一產物定作人約定附加條款(F)
99.02.24 一產意字第 990235 號函備查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901F第一產物定作人約定附加條款(F)」(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
一、保險公司為履行賠償責任所支付之保險金,應向工程主辨機關支付,但如依法應向工程主辨機關以外之人支付保險金,則應於支付保險金前,先行通知工程主辨機關,並由工程主辨機關斟酌事故善後處置等情,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通知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及其方式,如未依約定通知工程主辨機關或未依工程主辨機關之指示支付保險金時,其支付不生效力。
二、未經工程主辨機關同意,本保單之任何變更或終止,均不生效力。
三、保險期間內,如必須變更被保險人時,保險公司應依工程主辨機關之通知辨理變更。四、保險公司不得以未收取保險費而自保險金中抵銷。
五、特約/附加條款效力優於原條款。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
第一條 承保範圍
901G 第一產物定作人約定附加條款(G)
99.04.30 一產意字第 990605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901G第一產物定作人約定附加條款(G)」(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
一、應將招標機關列為被保險人之一。
二、第三人意外責任險所指之第三人包含但不限於招標機關及其委託之之監造人員。
三、本保險單之任何變更或終止,未經招標機關同意不生效力。保險期間內,如必須變更被保險人時,保險公司應依照招標機關之通知辦理變更。
四、保險公司不得以未收取保險費而自保險金中抵銷。五、特約條款效力優於原條款。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
901H 第一產物定作人約定附加條款(H)
99.10.05 一產意字第 991071 號函備查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 901H第一產物定作人約定附加條款(H)」(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
一、保險期限內,如因故必須變更被保險人時,保險人應依照機關 ( 即受益人 ) 通知辦理。保險單之任何變更或中途終止,未經機關 ( 即受益人 ) 同意不生效力。
二、保險人接獲被保險人損害發生之通知,應即派員或會同公證公司趕赴現場會勘,除緊急搶修外,如超過四十八小時,被保險人得自行拍照、清除及修復,保險人對該部分之損害應根據被保險人提供之照片及實際修復費用單據資料,依照保險單之約定賠償。
三、保險金額若因契約變更增加時,其增加額度在原投保金額之百分之五以內者,由被保險人電傳通知即發生效力。
四、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辦理理賠時,應將發生損失之日期、位置、項目、數量、金額及理賠金額等明細資料通知定作人。五、在保險期限內之工程如變更契約致減少契約價金時應辦理減保,依第九條規定辦理投保其保險費之減少按變更設計減少金額與依第八條第 ( 一 ) 款計算保險金額之比例計算。廠商應於接到機關正式函文通知後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減
保手續。
六、在保險期限內之工程如解除或終止契約時,應終止保險契約,保險人應退還還之保險費按減少保險天數與投保天數之比例計算及相關之保險業務費用。廠商應於接到機關通知 ( 以函件或工地現場備忘錄 ) 解除或終止契約後,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完成終止契約手續。
七、僱主意外責任險之保險範圍包括:包括廠商及其分包商在本工程施工期間之受僱人因職務發生意外遭受體傷或死亡者暨本工程機關 ( 定作人 ) 之監工人員及其他相關會勘、督導、查核及驗收等人員,因執行本工程相關職務發生意外遭受體傷或死亡者。
八、保險期間工程發生災害後,如機關認為該損失之工程項目其施工條件、背景等因災害因素而改變,必須變更工法施工或無須依原契約立即辦理修復時,保險人應依已施作部份屬保險契約內之投保標的物給予理賠。
九、工程發生災害時,有關出險通知,得由被保險人或工程執行機關 ( 水利署所屬機關 ) 或廠商,通知保險人即發生效力。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
901I第一產物定作人約定附加條款(I)
99.10.05 一產意字第 991071 號函備查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901I第一產物定作人約定附加條款(I)」(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
一、保險期限內,如因故必須變更被保險人時,保險人應依照機關(即受益人)通知辦理。保險單之任何變更或中途終止,未經機關(即受益人)同意不生效力。但有利於定作人者不在此限。
二、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辦理理賠時,應將發生損失之日期、位置、項目、數量、金額及理賠金額等明細資料通知定作人。三、在保險期限內之工程如變更契約致減少契約價金時應辦理減保,依第九條規定辦理投保其保險費之減少按附表四規定計
算。廠商應於接到機關正式函文通知後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減保手續。
四、在保險期限內之工程如解除或終止契約時,應終止保險契約,保險人得退扣除已到期(按減少保險天數與投保天數計之比例計算)及已發生損失部份之保險費及為本保險實際支出之查勘及管理費用(兩項合計不高於保費之 20%),將保費餘額反還被保險人,廠商應於接到機關通知(以函件或工地現場備忘錄)解除或終止契約後,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完成終止契約手續。
五、僱主意外責任險之保險範圍包括:包括廠商及其分包商在本工程施工期間之受僱人因職務發生意外遭受體傷或死亡者暨本工程機關(定作人)之監工人員及其他相關會勘、督導、查核及驗收等人員,因執行本工程相關職務發生意外遭受體傷或死亡者。
六、保險期間工程發生災害後,如機關認為該損失之工程項目其施工條件、背景等因災害因素而改變,必須變更工法施工或無須依原契約立即辦理修復時,保險人應依已施作部份屬保險契約內之投保標的物給予理賠。
七、工程發生災害時,有關出險通知,得由被保險人或工程執行機關(水利署所屬機關)或廠商,通知保險人即發生效力。八、廠商依契約及本注意事項之規定投保營造綜合保險,其保險費支付方式,由廠商一式先生支付,若保險人同意廠商以票
據支付時,其票據到期日,應於保險契約生效前。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
901J第一產物定作人約定附加條款(J)
101.08.09 一產意字第 1010731 號函備查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901J第一產物定作人約定附加條款(J)」(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
一、本保險單定作人:
二、下述內容依定作人約定載明於保險單中:
(一)本保險單之承保範圍包括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火災、爆炸、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暴動、罷工、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等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需予修復或重置時,除約定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二)對於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任何一次損失,被保險人均須先行負擔本保險單約定之自負額。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第一條 承保範圍
901K第一產物定作人約定附加條款(K)
101.08.09 一產意字第 1010732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901K第一產物定作人約定附加條款(K)」(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
一、本保險單定作人:
二、下述內容依定作人約定載明於保險單中:
(一)本保險單之承保範圍包括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雪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火災、爆炸、破壞、竊盜等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需予修複或重置時,除約定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二)對於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任何一次損失,被保險人均須先行負擔本保險單約定之自負額。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第一條 承保範圍
901L第一產物定作人約定附加條款(L)
102.05.10 一產意字第 1020441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901L第一產物定作人約定附加條款(L)」(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
一、本保險單定作人:
二、下述內容依定作人約定載明於保險單中:
(一)本保險單之承保範圍包括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火災、爆炸、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暴動、罷工、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等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需予修復或重置時,除約定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二)本保險單之承保範圍亦包括因管理或使用工區範圍內之施工機具及領有公路行車執照之車輛所致之賠償責任。
(三)對於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任何一次損失,被保險人均須先行負擔本保險單約定之自負額。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911 第一產物恐怖主義除外附加條款
(工程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信用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適用)
91.07.31 台財保字第 0910706978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第一條
茲經雙方約定,對於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不論其是否有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時或先後介入所致任何損失、費用支出或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第二條
x附加條款所謂恐怖主義者之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第三條
x公司對於直接或間接為抑制、防止、鎮壓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所致之任何損失、費用支出或賠償責任亦不負賠償之責。
第四條
x公司就本附加條款之任何損失、費用支出或賠償責任不負給付責任,但被保險人證明其損失非屬本附加條款之損失,不在此限。
第五條
x附加條款有關之約定與基本條款、其他約定及簽批牴觸時,悉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為準,其他未約定事項仍依基本條款、其他約定及簽批辦理。
茲約定:
999 第一產物天災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97.01.31 一產意字第 970094 號函備查
x公司對於直接或間接因天災所致之毀損或滅失及因而所致之賠償責任,概不負任何賠償之責。
前項所稱「天災」係指颱風、暴風、洪水、漲水、雨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浪潮、土崩、岩崩、地陷、土石流等天然災變。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茲約定:
999A 第一產物天災賠償限額附加條款
97.01.31 一產意字第 970096 號函備查
x公司對直接或間接因天災所致之毀損滅失及因而所致之賠償責任,每一次事故之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
為限,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 為限。
前項所稱「天災」係指颱風、暴風、洪水、漲水、雨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浪潮、土崩、岩崩、地陷、土石流等天然災變。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機具綜合損失險、電子設備損失險、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及電腦額外費用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茲約定:
999B 第一產物保單賠償限額附加條款
97.02.29 一產意字第 970123 號函備查
x公司對於因意外事故發生所致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每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 元為限,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限額為新台幣 元為限。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機具綜合損失險、電子設備損失險、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及電腦額外費用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999C 第一產物天災及火災賠償限額附加條款
97.01.31 一產意字第 970093 號函備查
茲約定:
本公司對於因天災或火災所致之任何毀損或損失及因而所致之賠償責任,每一次事故之賠償金額以總保險金額的百分之 或新台幣 元為限,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金額以總保險金額的百分之 或新台幣 元為限。
前項所稱「天災」係指颱風、暴風、洪水、漲水、雨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浪潮、土崩、岩崩、地陷、土石流等天然災變。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機具綜合損失險、電子設備損失險、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及電腦額外費用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茲約定:
999D 第一產物火災賠償限額附加條款
97.01.31 一產意字第 970098 號函備查
x公司對於因火災所致之任何毀損或滅失及因而所致之賠償責任,每一次事故之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 或新台幣元為限,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金額以總保險金額的百分之 或新台幣 元為限。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機具綜合損失險、電子設備損失險、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及電腦額外費用險,
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999E 第一產物天災賠償限額及自負額附加條款
97.01.31 一產意字第 970095 號函備查
茲約定:
一、本公司對於因天災所致之毀損或滅失及因而所致之賠償責任,每一次事故之賠償金額以總保險金額的百分之
或新台幣 元為限,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金額以總保險金額的百分之 或新台幣 元為限。
前項所稱「天災」係指颱風、暴風、洪水、漲水、雨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浪潮、土崩、岩崩、地陷、土石流等天然災變。
二、對於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任何一次損失,被保險人均須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 元或損失之百分之 ,並以較高者為準。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機具綜合損失險、電子設備損失險、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及電腦額外費用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茲約定:
999F 第一產物火災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97.01.31 一產意字第 970097 號函備查
x公司對於直接或間接因火災所致之毀損或滅失及因而所致之賠償責任,概不負任何賠償之責。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機具綜合損失險、電子設備損失險、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及電腦額外費用險
,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
999G 第一產物保單賠償限額附加條款(G)
97.10.31 一產意字第 971049 號函備查
一、本保險契約 所承保之 ,於保險期間內發生承保事故所致之任何毀損或滅失,本公司對於每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 元為限,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限額為新台幣 元為限。
二、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機具綜合損失險、鍋爐損失保險、機械損失保險、電子設備損失險,其約定與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P01 第一產物加保罷工、暴動、民眾騷擾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037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7.04 一產意字第 970679 號函備查
一、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加繳保險費後,投保本「P01 第一產物加保罷工、暴動、民眾騷擾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直接因下列原因所致本保險契約承保標的物之毀損滅失亦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人參加擾亂公共安寧行為(不論是否與罷工或歇業有關)。
(二)、任何罷工者為擴大其罷工或被歇業之勞工為抵制歇業之故意行為。
(三)、政府或治安當局為防止或鎮壓一、二兩款行為或為減輕其後果所採取之行動。二、不保事項
x附加條款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
(一)、由於全部或部分停工或任何工作過程受延滯、阻礙或停頓所致之毀損滅失。
(二)、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或賠償責任。
(三)、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1.政府或治安當局之命令所為之臨時或永久性扣押、沒收、徵用、充公。但於上述事故前已發生之毀損滅失,不在此限。
2.建築物臨時或永久被任何人非法佔用。但於佔用前已發生之毀損滅失不在此限。
3.恐怖主義者之行為。
4.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或叛亂。三、名詞定義
x附加條款之名詞定義如下:
恐怖主義:所謂恐怖主義者之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
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四、自負額
x附加條款任何一次承保範圍內之損失,被保險人應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 元整或損失之百分之廿,以兩者中較高者為準。
五、賠償限額
x附加條款任何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 元為限,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 元整。六、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不含責任險),其約定與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P02 第一產物加保交互責任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038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7.04 一產意字第 970680 號函備查
一、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P02第一產物加保交互責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主保險契約所載各被保險人視同個別投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二條營造(安裝)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並互為其所承保之第三人,但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保險金額仍以主保險契約所載為準,不因本附加條款而增加。
二、不保事項
x附加條款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
(一)、損害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可承保之財物(不論是否已投保)所致之賠償責任。
(二)、社會保險或僱主意外責任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不論是否已投保)。
(三)、被保險人間訂有承攬或委任契約者,其相互間之賠償責任。
(四)、定作人與其他被保險人間之賠償責任。三、名詞定義
x附加條款之名詞定義如下:社會保險,係指下列保險:
(一)、全民健康保險。
(二)、勞工保險。
(三)、公務人員保險。
(四)、軍人保險。
(五)、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
(六)、農民健康保險。
(七)、學生團體保險。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社會保險。四、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P03 第一產物加保有限保固保險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039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7.04 一產意字第 970681 號函備查
一、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P03 第一產物加保有限保固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主保險契約之承保工程或其一部分,除經另行約定者外,自工程契約所訂保固責任開始十二個月期間內,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為履行該責任所致意外毀損或滅失亦負賠償責任,但不適用未經驗收即行接管、啟用或保險效力中斷者。
二、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P03A 第一產物加保有限保固保險附加條款
102.07.20 一產意字第 1020641 號函備查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P03A加保有限保固保險附加條款(甲式)」(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主保險契約之承保工程或其一部分,除經另行約定者外,自工程契約所訂保固責任開始 24 個月期間內,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為履行該責任所致下列事項亦負賠償責任,但不適用未經驗收即行接管、啟用或保險效力中斷者。
(一)承保工程意外毀損或滅失。
(二)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
(三)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施工處所因執行保固責任之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P04 第一產物加保擴大保固保險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040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7.04 一產意字第 970682 號函備查
一、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P04 第一產物加保擴大保固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主保險契約之承保工程或其一部分,除經另行約定者外,自工程契約所訂保固責任開始十二個月期間內,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因下列事項所致承保工程之毀損滅失亦負賠償責任,但不適用未經驗收即行接管、啟用或保險效力中斷者:
(一)、被保險人為履行工程承攬合約之保固責任而發生突發意外事故。
(二)、肇因於保險期間而在上述期間內發生之主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意外事故。二、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P05A 第一產物施工進度附加條款(A)
97.05.20(97)產意字第 041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7.11 一產意字第 970701 號函備查
一、承保範圍(賠償之先決條件)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P05A 第一產物施工進度附加條款(A)」(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承保工程之施工進度表,如附件 ,亦為主保險契約之一部分,被保險人應按該表施工,否則本公司對因承保工程實際與預定進度偏離 天以上所致及因而擴大之毀損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二、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P05B 第一產物施工進度附加條款(B)
97.05.20(97)產意字第 042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7.11 一產意字第 970702 號函備查
一、承保範圍(賠償之先決條件)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P05B
第一產物施工進度附加條款(B)」(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承保工程之施工進度表,如附件 ,亦為本保險契約之一部分,被保險人應按該表施工,並應於民國 年 月 日前完成 ,否則本公司對 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二、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P05C 第一產物施工進度附加條款( C )
100 年 04 月 06 日一產意字第 1000251 號函備查
一、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 P05C第一產物施工進度附加條款(C)」(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承保工程之施工進度表,如附件(請提供),亦為本保險契約之一部分,被保險人應按該表施工,如有任何變更,應於變更後 14 日內通知保險公司,否則本公司對因該變更所致及因而擴大之毀損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二、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一、承保範圍
P06 第一產物加保加班、趕工及加急運費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043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7.11 一產意字第 970703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加繳保險費後,投保本「P06 第一產物加保加班、趕工及加急運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保險契約承保標的物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為進行修復或置換所增加之加班、夜間或假日趕工費用及加急運費亦負賠償責任,但不包括空運及租船費。
二、賠償限額
x附加條款任何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 元為限。三、不足額保險
倘該受損保險標的物之保險金額低於本保險契約規定之保險金額時,其差額視為被保險人所自保,本公司對前項費用僅依保險金額對應投保保險金額之比例負賠償責任。倘保險金額得細分者,應逐項分別適用。
四、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不含責任險),其約定與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一、承保範圍
P07 第一產物加保空運費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044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7.11 一產意字第 970704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加繳保險費後,投保本「P07 第一產物加保空運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保險契約承保標的物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對修復受損標的物所需之空運費亦負賠償責任。
二、自負額
x附加條款任何一次承保範圍內之損失,被保險人應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 元整或損失之百分之 ,以兩者中較高者為準。
三、賠償限額
x附加條款任何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 元為限,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 元整。四、不足額保險
倘該受損保險標的物之保險金額低於本保險契約規定之保險金額時,其差額視為被保險人所自保,本公司對空運費用僅依保險金額對應投保保險金額之比例負賠償責任。倘保險金額得細分者,應逐項分別適用。
五、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不含責任險),其約定與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本保
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一、承保範圍(賠償之先決條件)
P08 第一產物耐震設計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045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7.11 一產意字第 970705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P08第一產物耐震設計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地震所致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承保工程之毀損滅失及因而所致之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應提供相關圖說及計算書,證明承保工程已充分考慮耐震因素,並按主管機關或相關工程學會團體建議或制定之規範設計,否則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二、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一、承保範圍暨不保事項
P09 第一產物地震、火山爆發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046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7.18 一產意字第 970741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P09第一產物地震、火山爆發除外不保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直接或間接因地震、火山爆發所致之毀損滅失及因而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二、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P10 第一產物水災、土石流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047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7.18 一產意字第 970742 號函備查
一、承保範圍暨不保事項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P10第一產物水災、土石流除外不保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直接或間接因洪水、漲水、淹水或土石流所致之毀損滅失及因而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二、名詞定義
x附加條款之名詞定義如下:
土石流:係指泥、砂、礫及巨石等物質與水之混合物,以重力作用為主,水流作用為輔之流動體。三、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P12 第一產物風災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048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7.18 一產意字第 970743 號函備查
一、承保範圍暨不保事項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P12第一產物風災除外不保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直接或間接因八級(含)以上風力所致之毀損滅失及因而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風力分級係以xxx級-Beaufort Scale 為準)。
二、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P13 第一產物施工處所外儲存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049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7.18 一產意字第 970744 號函備查
一、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P13第一產物施工處所外儲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承保之保險標的物,在下開處所儲存,於保險期間內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亦負賠償責任。
儲存處所: 二、賠償之先決條件
被保險人應遵守下列約定,為申請保險理賠之先決條件:
(一)、工程材料、半成品組件及設備集中置存於加鎖之安全圍籬或倉庫/房間內。
(二)、派員駐守並經常巡視儲存處所,保留巡場紀錄。
(三)、遇有竊盜損失應即通知治安機關,取得載有失竊清單之報案證明文件,並立即提供本公司施工日報表、失竊物進貨證明文件、相關資料及發票。
(四)、倉庫、材料儲存或加工場所均應設在高於過去廿年紀錄最高水位或發生頻率廿年一次洪水位以上之高地。否則本公司對於上述設施及所存放材料組件直接或間接因洪水、漲水或淹水所致之毀損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五)、第四款所載場所設施應互相間隔至少卅公尺以上或以防火牆隔離,否則本公司對於上述設施及所存財物直接或間接因火災或爆炸所致之毀損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三、名詞定義
x附加條款之名詞定義如下:
防火牆:以內政部頒訂「建築技術規則」用語定義為準。四、自負額
x附加條款任何一次承保範圍內之損失,被保險人應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 元整或損失之百分之 ,以兩者中較高者為準。
五、賠償限額
x附加條款任何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 元為限,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 元整。六、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一、承保範圍暨不保事項
P14 第一產物天災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050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7.18 一產意字第 970745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P14第一產物天災除外不保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主保險契約所承保之保險標的物直接或間接因天災所致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二、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一、承保範圍(賠償限額)
P15 第一產物天災賠償限額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051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7.25 一產意字第 970751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P15第一產物天災賠償限額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主保險契約所承保之保險標的物直接或間接因天災所致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對每一事故之賠償限額以總保險金額之百分之 為限,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限額以總保險金額之百分之 為限。
二、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一、承保範圍(賠償限額)
P16 第一產物火災賠償限額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052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7.25 一產意字第 970752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P16第一產物火災賠償限額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主保險契約所承保之保險標的物直接或間接因火災所致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對每一事故之賠償限額以總保險金額之百分之 為限,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限額以總保險金額之百分之 為限。
二、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P17 第一產物拋棄代位求償權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053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6.13 一產意字第 970527 號函備查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安裝工程綜合保險、第一產物營建機具綜合保險、第一產物鍋爐保險、第一產物機械保險、第一產物電子設備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完工土木工程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P17 第一產物拋棄代位求償權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本公司同意放棄對之代位求償權。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
P17A 第一產物拋棄代位求償權附加條款(A)
97.10.31 一產意字第 971050 號函備查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安裝工程綜合保險、第一產物營建機具綜合保險、第一產物鍋爐保險、第一產物機械保險、第一產物電子設備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完工土木工程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P17A 第一產物拋棄代位求償權附加條款(A)」(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損失發生前,對受損保險標的物須負賠償責任的第三人拋棄代位求償權時,本公司的代位求償權利並不受影響。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本公司同意放棄對 拋棄是項代位求償權利。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其約定與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P18 第一產物預付賠款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054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7.25 一產意字第 970753 號函備查
一、承保範圍(預付賠款)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安裝工程綜合保險、第一產物營建機具綜合保險、第一產物鍋爐保險、第一產物機械保險、第一產物電子設備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完工土木工程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P18 第一產物預付賠款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保險契約之保險標的物因保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經本公司理算後,其損失金額已確定部份,得先預付部份賠款予被保險人,惟該先行預付之賠款須於理算完成後由應賠付之金額中扣除。
二、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其約定與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一、承保範圍(指定公證人)
P19 第一產物指定公證人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055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7.25 一產意字第 970754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安裝工程綜合保險、第一產物營建機具綜合保險、第一產物鍋爐保險、第一產物機械保險、第一產物電子設備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完工土木工程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P19 第一產物指定公證人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如遇有本保險契約承保事故發生時,本公司得選定 為災損之保險公證人。
二、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其約定與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P20 第一產物保險費分期交付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056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6.13 一產意字第 970541 號函備查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安裝工程綜合保險、第一產物營建機具綜合保險、第一產物鍋爐保險、第一產物機械保險、第一產物電子設備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完工土木工程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P17 第一產物保險費分期交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保險契約保險費得分期交付。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需於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 日內交付,本公司同意先行交付保險單。
二、分期繳費之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或兌現時,自通知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保險契約自寬限期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仍負保險賠償責任,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仍應交付欠繳之保險費。
三、倘保險期間內發生承保事故,賠款金額超過總保險費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交付未到期之分期保險費,本公司始進行後續之賠款處理。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
P21 第一產物裝卸安全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057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7.25 一產意字第 970755 號函備查
一、承保範圍(賠償之先決條件)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要保人加繳保險費,投保本「P21 第一產物裝卸安全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應遵守下列約定,否則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裝卸機具設備之負荷能力應超過被裝卸物重量百分之一百三十以上,並應事先檢查,確定情況良好,符合安全條件。
(二)、操作人員應持有合格執照或曾接受相關訓練領有結業證書者。
(三)、陸上颱風警報發佈至解除期間,應停止任何裝卸作業,並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二、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P22 第一產物加保陸上運輸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058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8.01 一產意字第 970801 號函備查
一、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要保人加繳保險費,投保本「P22 第一產物加保陸上運輸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於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之承保工程於保險期間內,自 至施工處所,於陸上運輸包括裝卸過程,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碰撞、傾覆、颱風、洪水、山崩、土崩、岩崩、地震或竊盜所致毀損滅失亦負賠償責任。
二、不保事項
x附加條款對於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保險標的物之漏損、重量或容量之減少或自然耗損。
(二)、保險標的物包裝或配置之不固或不當。
(三)、貨物裝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
(四)、保險標的物之本質或固有瑕疵。三、自負額
x附加條款任何一次承保範圍內之損失,被保險人應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 元整或損失之百分之廿,以兩者中較高者為準。
四、賠償限額
x附加條款任何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 元為限,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 元整。五、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一、承保範圍
P23 第一產物加保鄰近財物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059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8.01 一產意字第 970802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要保人加繳保險費,投保本「P23 第一產物加保鄰近財物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定作人所有或交由被保險人保管、管理或使用之財物,在施工處所或其毗鄰地區,直接因被保險人營建(安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之承保工程,發生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亦負賠償責任。
二、不保事項
x附加條款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
(一)、因天災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二)、因震動、土壤擾動、土壤支撐或安全支撐不足、地層移動或擋土失敗,損害土地、道路、建築物、工作物或其他財物所致毀損或滅失。
(三)、施工機具設備、各型機動車輛、船舶及飛行器之毀損或滅失。
(四)、本保險契約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可承保財物之毀損或滅失(不論是否已投保),及因而所致之任何附帶損失。
(五)、工程保固期間內發生之毀損或滅失。三、自負額
x附加條款任何一次承保範圍內之損失,被保險人應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 元整或損失之百分之廿,以兩者中較高者為準。
四、賠償限額
x附加條款任何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 元為限,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 元整。五、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一、承保範圍暨不保事項
P24 第一產物抽排水及泥砂清除費用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060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8.01 一產意字第 970803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P24第一產物抽排水及泥砂清除費用除外不保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抽排水及泥砂清除所需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二、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P25 第一產物共保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061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8.01 一產意字第 970804 號函備查
一、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安裝工程綜合保險、第一產物營建機具綜合保險、第一產物鍋爐保險、第一產物機械保險、第一產物電子設備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完工土木工程(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P25 第一產物共保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保險係由下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共保,各按承保比例分別負賠償責任,有關承保及理賠事項由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主辦。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承保比例 |
二、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其約定與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P26 第一產物共同被保險人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062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8.01 一產意字第 970805 號函備查
一、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安裝工程綜合保險、第一產物營建機具綜合保險、第一產物鍋爐保險、第一產物機械保險、第一產物電子設備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完工土木工程(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P26 第一產物共同被保險人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為本保險契約之共同被保險人,本公司對各被保險人分別就其保險利益負賠償責任。
二、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其約定與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P27 第一產物承保部分工程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063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8.08 一產意字第 970813 號函備查
一、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P27第一產物承保部分工程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之承保工程僅以附貼於主保險契約之明細表所載項目為限;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二條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承保範圍僅以上述承保工程所致之賠償責任為限。
二、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P28 第一產物抽水設備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064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8.08 一產意字第 970814 號函備查
一、承保範圍(賠償之先決條件)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安裝工程綜合保險、第一產物營建機具綜合保險、第一產物鍋爐保險、第一產物機械保險、第一產物電子設備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完工土木工程(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P28 第一產物抽水設備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施工處所應設置適當有效之抽水設備(含備用設備),並定期派合格技術人員檢測並保存記錄,維持隨時可用狀態,否則本公司對洪水、漲水或淹水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二、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其約定與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P29 第一產物債權人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065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8.08 一產意字第 970815 號函備查
一、承保範圍(優先給付債權人)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安裝工程綜合保險、第一產物營建機具綜合保險、第一產物鍋爐保險、第一產物機械保險、第一產物電子設備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完工土木工程(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P29 第一產物債權人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遇有本保險契約承保標的物發生承保範圍內之賠款,本公司應優先給付 ,但以其對保險標的物持有之債權範圍為限。
二、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不含責任險),其約定與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P30 第一產物受益人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066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8.08 一產意字第 970816 號函備查
一、承保範圍(指定受益人)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安裝工程綜合保險、第一產物營建機具綜合保險、第一產物鍋爐保險、第一產物機械保險、第一產物電子設備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完工土木工程(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P30 第一產物受益人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為本保險契約之受益人,遇有本保險契約承保標的物發生承保範圍內之賠款,本公司應逕付受益人。二、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不含責任險),其約定與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P30A 第一產物受益人附加條款(A)
97.08.22(97)一產意字第 970858 號函備查
一、承保範圍(指定受益人)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安裝工程綜合保險、第一產物營建機具綜合保險、第一產物鍋爐保險、第一產物機械保險、第一產物電子設備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完工土木工程(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P30A 第一產物受益人附加條款(A)」(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為本保險契 約之受益人,遇有本保險契約承保標的物發生承保範圍內之賠款,本公司應逕付受益人。
保險期間非經受益人同意不得變更本保險單內容,惟屬保險期間加長或變更內容係有利於受益人者,不再此限。二、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
第一條 承保範圍(指定受益人)
P30B 第一產物受益人附加條款(B)
98.03.20 一產意字第 980200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安裝工程綜合保險、第一產物營建機具綜合保險、第一產物鍋爐保險、第一產物機械保險、第一產物電子設備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完工土木工程(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P30B 第一產物受益人附加條款(B)」(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為本保險契約之受益人,遇有本保險契約承保標的物發生承保範圍內之賠款,本公司應逕付受益人。
保險期間保險單若有更改,應通知受益人。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安裝工程綜合保險、第一產物營建機具綜合保險、第一產物鍋爐保險、第一產物機械保險、第一產物電子設備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完工土木工程保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第一條 承保範圍(指定受益人)
P30C 第一產物受益人附加條款(C)
99.03.26 一產意字第 990403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安裝工程綜合保險、第一產物營建機具綜合保險、第一產物鍋爐保險、第一產物機械保險、第一產物電子設備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完工土木工程(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 x 「 P30C 第 一 產 物 受 益 人 附 加 條 款 ( C )」( 以 下 簡 稱 x 附 加 條 款 ), 於 x 附 加 條 款 有 效 期 間 內 ,為本保險契約之受益人,遇有本保險契約承保標的物發生承保範圍內之賠款,本公司應逕付受益人。保險期間保險單若有更改,應通知受益人。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不含責任險),其約定與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P31 第一產物賠款通知定作人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067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8.08 一產意字第 970817 號函備查
一、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P31第一產物賠款通知定作人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對於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於履行賠償責任後,應將損失發生日期及賠償金額以書面通知定作人。
二、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一、承保範圍暨不保事項
P32 第一產物中途投保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068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8.15 一產意字第 970841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安裝工程綜合保險、第一產物營建機具綜合保險、第一產物鍋爐保險、第一產物機械保險、第一產物電子設備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完工土木工程(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P32 第一產物中途投保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對於本保險契約發生或肇因於民國 年 月 日前之任何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二、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其約定與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P34 第一產物保險金額彈性(自動增加)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069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6.27 日一產意字第 970653 號函備查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加繳保險費後,投保本「P34 第一產物保險金額彈性(自動增加)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倘保險標的物增加之保險金額在原總保險金額百分之 以內者,自動納入承保範圍。但被保險人應於一個月內將增加之保險項目及金額書面送達本公司,並依照原保險費率就增加之保險金額加繳保險費。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不含責任險),其約定與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P35 第一產物四十八小時勘查災損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070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8.15 一產意字第 970842 號函備查
一、承保範圍(四十八小時查勘)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P35第一產物四十八小時勘查災損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承保工程遇有主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損失發生時,本公司接獲被保險人通知後,應即派員並得會同公證公司趕赴現場會勘。除緊急搶修外,如未於四十八小時內勘查,則由被保險人自行拍照、清除及修復,本公司應依據被保險人提供之照片及實際修復費用資料,按主保險契
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二、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一、承保範圍(自負額)
P36 第一產物自負額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071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8.15 日一產意字第 970843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P35第一產物四十八小時勘查災損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主保險契約承保工程性質包括一種以上者,應分別適用保險契約所載之自負額,但每一次意外事故不止一種性質之工程發生損害時,被保險人應負擔之自負額以其中最高者為準。
二、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P37 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加保雇主意外責任險附加保險(甲式)
97.05.20(97)產意字第 072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8.15 一產意字第 970844 號函備查
一、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P37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加保雇主意外責任險附加保險(甲式)」(以下簡稱本附加保險),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就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施工處所因執行本保險契約承保工程(以下稱承保工程)之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除本附加保險載明不保事項外,本公司依照本附加保險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公司依前項對被保險人所負之賠償責任除經另行約定者外,以超過社會保險之給付部分為限。
被保險人因承保之意外事故,致被起訴或受有賠償請求時,為抗辯或進行和解所需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允諾者,本公司另行給付之。
二、不保事項(一)
本公司對於下列原因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一)、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占等。
(二)、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三)、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之惡意行為。
(四)、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五)、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三、不保事項(二)
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之責:
(一)、受僱人之任何疾病或因疾病所致之死亡。
(二)、受僱人之故意或非法行為所致本身之體傷或死亡。
(三)、受僱人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所發生本身之體傷或死亡。
(四)、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五)、被保險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賠償責任。但本附加保險另有約定或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四、名詞定義
x附加保險名詞定義如下:
(一)、受僱人:係指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接受被保險人、工程承攬人或其轉包人給付之薪津工資而服勞務年滿十五歲之人而言。
(二)、社會保險:係指下列保險
1.全民健康保險。
2.勞工保險。
3.公務人員保險。
4.軍人保險。
5.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
6.農民健康保險。
7.學生團體保險。
8.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社會保險。
(三)、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內對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
(四)、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體傷或死亡人數超過一人時,本公司對所有體傷或死亡人
數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但仍受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責任之保險金額之限制。
(五)、保險期間內最高責任之保險金額:指本附加保險所受請求賠償次數超過一次時,本公司所負之累積最高賠償責任。
(六)、自負額:對於每一次事故依法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及抗辯費用,本公司僅就超過本附加保險所載之自負額部分負賠償之責;若自負額度內之金額已由本公司先行墊付者,被保險人應返還之。
如有其他保險同時應負賠償責任時,除另有約定外,應按各該保險契約所約定之自負額扣減。
(七)、抗辯費用:指被保險人因承保事故受賠償請求時,進行抗辯或訴訟所發生之相關費用。五、保險金額、自負額及保險費
x附加保險之保險金額、自負額及保險費約定如下:
保險金額: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新台幣 元。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新台幣 元。保險期間內最高責任:新台幣 元。
自 負 額:新台幣 元。保 險 費:新台幣 元。六、承認、和解或賠償之參與
除必要之急救費用外,被保險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本公司參與者,本公司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本公司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七、其他保險
x附加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如有其他保險契約亦加以承保時,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之損失金額以本附加保險所載之保險金額對於全部保險金額之比例為限。
八、附加險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第一產物營造(安裝)綜合保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P37B 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加保僱主意外責任險附加保險(丁式)
98.01.10 一產意字第 980006 號函備查
一、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P37B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加保僱主意外責任險附加保險(丁式)」(以下簡稱本附加保險),於本附加保險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就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施工處所因執行本保險契約承保工程(以下稱承保工程)之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除本附加保險載明不保事項外,本公司依照本附加保險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人因承保之意外事故,致被起訴或受有賠償請求時,為抗辯或進行和解所需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允諾者,本公司另行給付之。
二、不保事項
(一)本公司對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1.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占等。
2.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3.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之惡意行為。
4.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5.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之責:
1.受僱人之任何疾病或因疾病所致之死亡。
2.受僱人之故意或非法行為所致本身之體傷或死亡。
3.受僱人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所發生本身之體傷或死亡。
4.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5.被保險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賠償責任。但本附加保險另有約定或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6.受僱人從事潛水工作所致本身之體傷或死亡。三、名詞定義
x附加保險名詞定義如下:
(一)受僱人:係指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接受被保險人、工程承攬人或其轉包人給付之薪津工資而服勞務年滿十五歲之人而言。
(二)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內對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
(三)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體傷或死亡人數超過一人時,本公司對所有體傷或死亡人數
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但仍受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責任之保險金額之限制。
(四)保險期間內最高責任之保險金額:指本附加保險所受請求賠償次數超過一次時,本公司所負之累積最高賠償責任。
(五)自負額:對於每一次事故依法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及抗辯費用,本公司僅就超過本附加保險所載之自負額部分負賠償之責;若自負額度內之金額已由本公司先行墊付者,被保險人應返還之。
如有其他保險同時應負賠償責任時,除另有約定外,應按各該保險契約所約定之自負額扣減。
(六)抗辯費用:指被保險人因承保事故受賠償請求時,進行抗辯或訴訟所發生之相關費用。四、保險金額、自負額及保險費
x附加保險之保險金額、自負額及保險費約定如下:
保險金額: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新台幣 元。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新台幣 元。保險期間內最高責任:新台幣 元。
自 負 額:新台幣 元。保 險 費:新台幣 元。五、承認、和解或賠償之參與
除必要之急救費用外,被保險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本公司參與者,本公司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本公司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六、其他保險
x附加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如有其他保險契約亦加以承保時,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之損失金額以本附加保險所載之保險金額對於全部保險金額之比例為限。
七、條款之適用
x附加保險適用於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保險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P37C 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加保僱主意外責任險附加保險(戊式)
98.04.20 一產意字第 980460 號函備查
一、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P37C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加保僱主意外責任險附加保險(戊式)」(以下簡稱本附加保險),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就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施工處所因執行本保險契約承保工程(以下稱承保工程)之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除本附加保險載明不保事項外,本公司依照本附加保險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公司依前項對被保險人所負之賠償責任除經另行約定者外,以超過社會保險之給付部分為限。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實際投保勞保之月投保薪資低於勞工保險條例之相關規定者,本公司仍僅就超過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應投保「月投保薪資額度」計算之應給付金額負賠償責任,不論受僱人是否投保或受僱人自行投保,均屬之。
被保險人因承保之意外事故,致被起訴或受有賠償請求時,為抗辯或進行和解所需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允諾者,本公司另行給付之。
二、不保事項
(一)本公司對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1.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占等。
2.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3.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之惡意行為。
4.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5.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之責:
1.受僱人之任何疾病或因疾病所致之死亡。
2.受僱人之故意或非法行為所致本身之體傷或死亡。
3.受僱人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所發生本身之體傷或死亡。
4.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5.受僱人從事潛水工作所致本身之體傷或死亡。三、名詞定義
x附加保險名詞定義如下:
(一)受僱人:係指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接受被保險人、工程承攬人或其轉包人給付之薪津工資而服勞務年滿十五歲之人而言。
(二)社會保險:係指下列保險
1.全民健康保險。
2.勞工保險。
3.公務人員保險。
4.軍人保險。
5.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
6.農民健康保險。
7.學生團體保險。
8.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社會保險。
(三)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內對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
(四)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體傷或死亡人數超過一人時,本公司對所有體傷或死亡人數
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但仍受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責任之保險金額之限制。
(五)保險期間內最高責任之保險金額:指本附加保險所受請求賠償次數超過一次時,本公司所負之累積最高賠償責任。
(六)自負額:對於每一次事故依法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及抗辯費用,本公司僅就超過本附加保險所載之自負額部分負賠償之責;若自負額度內之金額已由本公司先行墊付者,被保險人應返還之。
如有其他保險同時應負賠償責任時,除另有約定外,應按各該保險契約所約定之自負額扣減。
(七)抗辯費用:指被保險人因承保事故受賠償請求時,進行抗辯或訴訟所發生之相關費用。四、保險金額、自負額及保險費
x附加保險之保險金額、自負額及保險費約定如下:
保險金額: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新台幣 元。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新台幣 元。保險期間內最高責任:新台幣 元。
自 負 額: 。保 險 費: 。五、承認、和解或賠償之參與
除必要之急救費用外,被保險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本公司參與者,本公司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本公司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六、其他保險
x附加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如有其他保險契約亦加以承保時,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之損失金額以本附加保險所載之保險金額對於全部保險金額之比例為限。
七、條款之適用
x附加保險適用於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保險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一、承保範圍
P37D 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加保僱主意外責任險附加保險(己式)
98.12.07 一產意字第 981200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P37D 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加保僱主意外責任險附加保險(己式)」(以下簡稱本附加保險),於本附加保險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就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施工處所因執行本保險契約承保工程(以下稱承保工程)之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除本附加保險載明不保事項外,本公司依照本附加保險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人因承保之意外事故,致被起訴或受有賠償請求時,為抗辯或進行和解所需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允諾者,本公司另行給付之。
二、不保事項
(一)本公司對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1.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占等。
2.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3. 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之惡意行為。
4. 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5.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之責:
1. 受僱人之任何疾病或因疾病所致之死亡。
2. 受僱人之故意或非法行為所致本身之體傷或死亡。
3. 受僱人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所發生本身之體傷或死亡。
4.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者,不在此限。
5. 受僱人從事潛水工作所致本身之體傷或死亡。三、名詞定義
x附加保險名詞定義如下:
(一)受僱人:係指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接受被保險人、工程承攬人或其轉包人給付之薪津工資而服勞務年滿十五歲之人而言。
(二)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內對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
(三)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體傷或死亡人數超過一人時,本公司對所有體傷或死亡人數所負
之最高賠償責任。但仍受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責任之保險金額之限制。
(四)保險期間內最高責任之保險金額:指本附加保險所受請求賠償次數超過一次時,本公司所負之累積最高賠償責任。
(五)自負額:對於每一次事故依法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及抗辯費用,本公司僅就超過本附加保險所載之自負額部分負賠償之責;若自負額度內之金額已由本公司先行墊付者,被保險人應返還之。
如有其他保險同時應負賠償責任時,除另有約定外,應按各該保險契約所約定之自負額扣減。 (六)抗辯費用:指被保險人因承保事故受賠償請求時,進行抗辯或訴訟所發生之相關費用。
四、保險金額、自負額及保險費
x附加保險之保險金額、自負額及保險費約定如下:
保險金額: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新台幣 元。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新台幣 元。保險期間內最高責任:新台幣 元。
自 負 額:新台幣 元。保 險 費:新台幣 元。五、承認、和解或賠償之參與
除必要之急救費用外,被保險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本公司參與者,本公司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本公司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六、其他保險
x附加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如有其他保險契約亦加以承保時,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之損失金額以本附加保險所載之保險金額對於全部保險金額之比例為限。
七、條款之適用
x附加保險適用於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保險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P38 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加保雇主意外責任險附加保險(乙式)
97.05.20(97)產意字第 073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8.15 一產意字第 970845 號函備查
一、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P38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加保雇主意外責任險附加保險(乙式)」(以下簡稱本附加保險),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就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施工處所因執行主保險契約承保工程(以下稱承保工程)之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除本附加保險載明不保事項外,本公司依照本附加保險之約定,對
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公司依前項對被保險人所負之賠償責任除經另行約定者外,以超過社會保險之給付部分為限。
被保險人因承保之意外事故,致被起訴或受有賠償請求時,為抗辯或進行和解所需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允諾者,本公司另行給付之。
二、不保事項(一)
本公司對於下列原因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一)、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占等。
(二)、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三)、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之惡意行為。
(四)、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五)、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三、不保事項(二)
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之責:
(一)、受僱人之任何疾病或因疾病所致之死亡。
(二)、受僱人之故意或非法行為所致本身之體傷或死亡。
(三)、受僱人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所發生本身之體傷或死亡。
(四)、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五)、被保險人之工程承攬人或其轉包人及上述人員之受僱人之體傷或死亡。
(六)、被保險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賠償責任。但本附加保險另有約定或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四、名詞定義
x附加保險名詞定義如下:
(一)、受僱人:係指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接受被保險人、工程承攬人或其轉包人給付之薪津工資而服勞務年滿十五歲之人而言。
(二)、社會保險:係指下列保險
1.全民健康保險。
2.勞工保險。
3.公務人員保險。
4.軍人保險。
5.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
6.農民健康保險。
7.學生團體保險。
8.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社會保險。
(三)、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內對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
(四)、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體傷或死亡人數超過一人時,本公司對所有體傷或死亡人
數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但仍受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責任之保險金額之限制。
(五)、保險期間內最高責任之保險金額:指本附加保險所受請求賠償次數超過一次時,本公司所負之累積最高賠償責任。
(六)、自負額:對於每一次事故依法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及抗辯費用,本公司僅就超過本附加保險所載之自負額部分負賠償之責;若自負額度內之金額已由本公司先行墊付者,被保險人應返還之。
如有其他保險同時應負賠償責任時,除另有約定外,應按各該保險契約所約定之自負額扣減。
(七)、抗辯費用:指被保險人因承保事故受賠償請求時,進行抗辯或訴訟所發生之相關費用。五、保險金額、自負額及保險費
x附加保險之保險金額、自負額及保險費約定如下:
保險金額: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新台幣 元。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新台幣 元。保險期間內最高責任:新台幣 元。
自 負 額:新台幣 元。保 險 費:新台幣 元。六、承認、和解或賠償之參與
除必要之急救費用外,被保險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本公司參與者,本公司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本公司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七、其他保險
x附加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如有其他保險契約亦加以承保時,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之損失金額以本附加保險所載之保險金額對於全部保險金額之比例為限。
八、附加險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第一產物營造(安裝)綜合保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第一條 停止保險效力
P40 第一產物停止保險效力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074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6.27 一產意字第 970654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P40第一產物停止保險效力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主保險契約承保工程因 停工,保險效力自民國年 月 日起停止。俟工程復工時,被保險人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恢復保險效力。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第一條 恢復保險效力
P41 第一產物恢復保險效力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075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6.27 一產意字第 970655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P41第一產物恢復保險效力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主保險契約承保工程自民國 年 月 日起恢復保險效力,原保險期間延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第一條 延長保期
P42A 第一產物延長保險期間附加條款(A)
97.05.20(97)產意字第 076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6.13 一產意字第 970542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投保本「P42A 第一產物延長保險期間附加條款(A)(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加繳保險費新台幣 元整後,本保險契約所載保險期間延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其約定與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第一條 延長保期
P42B 第一產物延長保險期間附加條款(B)
97.05.20(97)產意字第 077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6.13 一產意字第 970576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投保本「P42B 第一產物延長保險期間附加條款(B)」(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後,加繳保險費新台幣 元整後,本保險契約所載保險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延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不保事項
x公司對承保標的發生或肇因於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第三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其約定與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第一條 變更保期
P43 第一產物變更保險期間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078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6.27 一產意字第 970656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投保本「P43 第一產物變更保險期間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後,加(減)繳保險費新台幣 元整後,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所載日期變更為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其約定與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第一條 終止保期
P44 第一產物終止保險契約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079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6.27 一產意字第 970657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投保本「P44 第一產物終止保險契約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後,本公司退還保險費新台幣 元整後,本保險契約自民國 年 月 日起終止。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其約定與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P45 第一產物增加保險金額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080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6.27 一產意字第 970658 號函備查
第一條 增加保額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P45 第一產物增加保險金額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後,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加繳保險費新台幣 元整後,本保險契約 之原保險金額新台幣 元整,自民國 年 月日起增加為新台幣 元整,計加保新台幣 元整。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不含責任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P46 第一產物減少保險金額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081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6.27 一產意字第 970659 號函備查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投保本「減少保險金額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保險契約 之原保險金額新台幣 元整,自民國 年 月 日起減少為新台幣 元整,計減保新台幣 元整。
基於前項事由,本公司退還被保險人保險費新台幣 元整。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不含責任險),其約定與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第一條 承保範圍
P47 第一產物更改被保險人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082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7.01 一產意字第 970671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投保本「P47 第一產物更改被保險人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保險契約所載被保險人自民國 年 月 日起更改為 。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其約定與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P48 第一產物定作人同意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083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7.01 一產意字第 970672 號函備查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P48第一產物定作人同意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主保險契約之任何變更或中途終止,未經定作人同意不生效力。但有利於定作人者,不在此限。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一、承保範圍
P49 第一產物專業技術費用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084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8.22 一產意字第 970852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P49第一產物專業技術費用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之保險標的物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時,被保險人為進行修復或置換該損失所需合理之建築師費用、工程顧問費用及其他之專業技術費用,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前項專業技術費用與受損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各項保險標的物之保險金額。二、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為申請理賠時之理賠證明文件所需之費用,不在本附加條款承保範圍內。三、自負額
x附加條款任何一次承保範圍內之損失,被保險人應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 元整或損失之百分之 ,以兩者中較高者為準。
四、賠償限額
x附加條款任何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 元為限,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 元整。五、不足額保險
倘該受損保險標的物之保險金額低於主保險契約規定之保險金額時,其差額視為被保險人所自保,本公司對專業技術費用僅依保險金額對應投保保險金額之比例負賠償責任。倘保險金額得細分者,應逐項分別適用。
六、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P49A 第一產物加保專業技術費用附加條款
第一條 承保範圍
102.03.31 一產意字第 1020142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在本保險單所載保險期間內,發生承保範圍之毀損或滅失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為進行修理或置換所需之合理建築師、測量師或其他工程顧問費用,亦負賠償責任,但被保險人為申請理賠準備相關文件資料所需之費用,不屬本附加條款之承保範圍。
第二條 保險金額
x公司對上述費用之最高賠償金額,以每一事故承保範圍內損失金額之百分之 為限。
第三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第一條 承保範圍
P50 第一產物恢復保險金額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085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7.01 一產意字第 970673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投保本「P50 第一產物恢復保險金額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保險契約承保之保險標的物受部分毀損或滅失時,本公司對以後承保事故所致毀損或滅失之賠償責任,以保險金額扣除已賠償金額之餘額為限。但被保險人得xxx率按日數比例計算加繳保險費後,恢復原保險金額。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不含責任險及附加險),其約定與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P51 第一產物網際網路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090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8.22 一產意字第 970853 號函備查
一、承保範圍暨不保事項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安裝工程綜合保險、第一產物營建機具綜合保險、第一產物鍋爐保險、第一產物機械保險、第一產物電子設備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完工土木工程(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P51 第一產物網際網路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損失:
(一)、資料、軟體或電腦程式之毀損滅失,或因原始資料、軟體或電腦程式之刪除、毀壞或變異所致資料、軟體或電腦程式的任何改變而發生損失,以及因而導致營業中斷之損失。但直接因保險標的物發生承保範圍內之直接「實質損失」所致資料、軟體或電腦程式之毀損滅失,不在此限。
(二)、因資料、軟體或電腦程式之功能、可用度、使用範圍或存取能力之損傷而產生之毀損滅失,以及因而導致營業中斷之損失。但直接因保險標的物發生承保範圍內之直接「實質損失」所致資料、軟體或電腦程式之功能、可用度、使用範圍或存取能力之損傷,不在此限。
二、名詞定義
x附加條款之名詞定義如下:
財物損失:係指保險標的物之「實質損失」。三、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不含責任險),其約定與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P52 第一產物承保施工機具設備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087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7.01 一產意字第 970674 號函備查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P52 第一產物承保施工機具設備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一條第二項承保之施工機具設備,其明細、保險金額及自負額如下表:
施工機具設備 | 保險金額 | 自負額 |
編號 | 名稱 | 廠牌 | 製造年份 | 型式 | 引擎/製造號碼 | (新台幣元) | (新台幣元) |
施工機具設備之總保險金額:(新台幣元) |
明細表所載之施工機具設備之保險金額低於主保險契約規定之施工機具設備新品重置價格時,其差額視為被保險人所自保,本公司僅依保險金額對應投保保險金額之比例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 不保事項
x附加條款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
一、施工機具設備操作者依法應由合格執照之人員擔任或曾接受相關訓練領有結業證書者,否則本公司對施工機具設備因人員操作發生意外事故所致之機具設備毀損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二、施工機具設備於湖泊、池沼、水塘、水庫、河床、水道、海岸等地區或其臨近處所作業,遇有中央氣象局發佈陸上颱風警報、豪雨特報、大豪雨特報或超大豪雨特報期間時,被保險人應將可移動式施工機具設備存放於安全高地處,否則本公司對施工機具設備因洪水、漲水、淹水、土石流所致之毀損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第三條 名詞定義
x附加條款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河床:係指現在或以往有河水流過之河槽或區域,築有堤防者指堤外之區域。 二、可移動式施工機具設備:係指自走式或得藉其他牽引機械移動之施工機具設備。
三、土石流:係指泥、砂、礫及巨石等物質與水之混合物,以重力作用為主,水流作用為輔之流動體。第四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P53 第一產物道路交通安全措施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088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7.01 一產意字第 970675 號函備查
第一條 承保範圍(賠償之先決條件)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第一產物營建機具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P53 第一產物道路交通安全措施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以防範意外事故之發生,否則本公司對於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原因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損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施工、養護或其他情況致交通受阻,未妥當設置各種標誌或拒馬、交通錐等。二、夜間未妥當設置反光或施工警告燈號,或於必要時使用號誌或派旗手管制交通。三、施工設置之標誌、標線、號誌未經常維護管理,保持清晰完整及有效性能。
四、施工場所之周圍未設置適當之防護圍籬,並於明顯位置裝設警告標示。五、工程完竣後,未立即撤除並將障礙物清除。
標誌、標線及號誌之定義、種類、作用、設置、設計、佈設、劃設、應用及妥適性等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為準。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第一產物營建機具綜合保險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第一條 承保範圍(賠償限額)
P54 第一產物地下室機電設施水災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089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7.01 一產意字第 970676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P54第一產物地下室機電設施水災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置存於地下室或低於地面處所之機電設施(包含但不限於水電、消防、空調、升降梯等設施),直接或間接因雨水、洪水、漲水或淹水所致毀損滅失及因而所致之賠償責任,每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 元為限,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 元整。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P55 第一產物加保吊卸責任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086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7.01 一產意字第 970677 號函備查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P55 第一產物加保吊卸責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吊卸物,於吊卸過程發生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亦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 賠償之先決條件
被保險人應遵守下列事項,否則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吊卸機具設備之負荷能力應超過被吊卸物重量百分之一百三十以上,並應事先檢查,確定情況良好,符合安全條件。二、吊卸機具設備之操作者依法應有合格執照之人員擔任或曾接受相關訓練領有結業證書者。
第三條 自負額
x附加條款任何一次承保範圍內之損失,被保險人應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 元整或損失之百分之 ,以兩者中較高者為準。
第四條 賠償限額
x附加條款對吊卸物任何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 元為限,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 元整。
第五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P077 第一產物電腦系統年序轉換不保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091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8.22 一產意字第 970855 號函備查
一、承保範圍暨不保事項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安裝工程綜合保險、第一產物營建機具綜合保險、第一產物鍋爐保險、第一產物機械保險、第一產物電子設備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完工土木工程(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P077 第一產物電腦系統年序轉換不保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 對於直接或間接因電腦系統處理與年序或日期有關之資料發生錯亂,導致系統無法正常運作,包括運作結果錯誤、運作中斷或不能運作,不論該電腦系統是否為被保險人所有或為本保險契約之保險標的物,其所致電腦系統本體、電腦資料或任何其他財物全部或部份之直接或間接毀損滅失,以及因而所引起任何性質的附帶損失,或被保險人依法應負或以契約及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或因而所產生之任何費用或成本,不論損失發生或發現日,以及請求賠償日是在本保險契約生效日之前或之後,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二、名詞定義
x附加條款之名詞定義如下:
電腦系統:本附加條款所稱電腦系統,包括但不限於電腦軟、硬體設備及其週邊設備、資料處理設備、資料儲存體或任何裝置有電子微晶片、積體電路或其他電子零組件之各種具有類似功能的機具、儀器或設備,諸如研究、設計、商業、工業、行政用電子資料處理設備、工廠生產或監控用自動控制設備、辦公用自動化設備、金融業自動存提款、跨行連線提款轉帳計息、保管箱、金庫設備、衛星、雷達或無線電通訊設備、交通導航設備及電子醫療或實驗儀器設備等。
三、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信用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其約定與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一、承保範圍
P911 第一產物恐怖主義除外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090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8.22 一產意字第 970853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安裝工程綜合保險、第一產物營建機具綜合保
險、第一產物鍋爐保險、第一產物機械保險、第一產物電子設備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完工土木工程(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P911 第一產物恐怖主義除外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對於直接或間接 因任何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不論其是否有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時或先後介入所致任何損失、費用支出或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二、不保事項
x公司對下列事項,亦不負賠償責任:
(一)、直接或間接為抑制、防止、鎮壓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所致之任何損失、費用支出或賠償責任。
(二)、就本附加條款之任何損失、費用支出或賠償責任不負給付責任,但被保險人證明其損失非屬本附加條款之損失,不在此限。
三、名詞定義
x附加條款之名詞定義如下:
恐怖主義者之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四、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其約定與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其他約定及簽批牴觸時,悉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為準,其他未約定事項仍依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其他約定及簽批辦理。
A00 第一產物機械設備試車或負荷試驗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093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8.15 一產意字第 970873 號函備查
一、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A00 第一產物機械設備試車或負荷試驗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保險),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主保險契約承保之機械設備安裝工程之保險責任自機械設備安裝工程開工或工程材料卸置在施工處所後開始,至啟用、接管或驗收或第一次試車或負荷試驗完畢,或保險期間屆滿之日終止,並以其先屆者為準。前述試車或負荷試驗之期間以卅天為限,被保險人並應於第一次試車或負荷試驗開始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倘機械設備安裝工程之一部分經啟用、接管或驗收,本公司對該部分之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保險標的物倘非全新者,一經開始試車或負荷試驗,本公司之保險責任即告終止。二、不保事項
x公司對機械設備因材料、器材之瑕疵、規格不合或工藝品質不良所需之置換修理及改良費用,及因上述原因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三、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第一產物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A01A 第一產物隧道、地下廊道、臨時或永久地下結構物及設施施工附加條款(A)
97.05.20(97)產意字第 094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8.29 一產意字第 970874 號函備查
一、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A01A 第一產物隧道、地下廊道、臨時或永久地下結構物及設施施工附加條款(A)」(以下簡稱本附加保險),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下列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一)、因施工方法的改變或不可預期的地質狀況或障礙物所作的變更而發生之費用。
(二)、為改善或穩定地質狀況或為止水所需採取必要措施而發生之費用。但為修復承保範圍之毀損或滅失所需者,不在此限。
(三)、已開挖或超過原設計斷面的挖方移除及所需的空隙回填之費用。
(四)、抽排水費用。但為修復承保範圍之毀損或滅失所需者,不在此限。
(五)、抽排水系統發生故障,倘使用備用設備可避免之毀損或滅失所發生之費用。
(六)、放棄或復原隧道鑽掘機所發生之費用。
(七)、因開挖支撐或xx土壓所用之皂土、穩定液、懸浮液或其他任何藥劑、媒介及物質之損失所發生之費用。二、名詞定義
x附加條款之名詞定義如下:
直接受損範圍:係指已開挖段發生結構物倒塌或地盤坍塌之區段,以及因外來土石造成淤積之區段。三、賠償限額
x附加條款任何一次承保範圍內之意外事故所致所有工作面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僅以每一次意外事故總計 公尺長度內之損失為限,其賠償金額以修復承保標的至相當於毀損瞬間前之標準或狀況所需費用為限,最高賠償金額(包含拆除清理費用)為直接受損範圍原設計施工費的 %或以每公尺 元計算,並以兩者金額較低者為準。
上述直接受損範圍的原設計施工費用以該受損區段內主要地盤類別之每公尺原有平均施工費推算之。四、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第一產物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A01B 第一產物隧道、地下廊道、臨時或永久地下結構物及設施施工附加條款(B)
97.05.20(97)產意字第 095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8.29 一產意字第 970875 號函備查
一、承保範圍暨不保事項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A01B 第一產物隧道、地下廊道、臨時或永久地下結構物及設施施工附加條款(B)」(以下簡稱本附加保險),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下列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一)、因施工方法的改變或不可預期的地質狀況或障礙物所作的變更而發生之費用。
(二)、為改善或穩定地質狀況或為止水所需採取必要措施而發生之費用。但為修復承保範圍之毀損或滅失所需者,不在此限。
(三)、已開挖或超過原設計斷面的挖方移除及所需的空隙回填之費用。
(四)、抽排水費用。但為修復承保範圍之毀損或滅失所需者,不在此限。
(五)、抽排水系統發生故障,倘使用備用設備可避免之毀損或滅失所發生之費用。
(六)、放棄或復原隧道鑽掘機所發生之費用。
(七)、因開挖支撐或xx土壓所用之皂土、穩定液、懸浮液或其他任何藥劑、媒介及物質之損失所發生之費用。二、名詞定義
x附加條款之名詞定義如下:
直接受損範圍:係指已開挖段發生結構物倒塌或地盤坍塌之區段,以及因外來土石造成淤積之區段。三、自負額
主保險契約所載每一次意外事故被保險人應負擔隧道工程之自負額,分別適用於每一隧道之每一開挖工作面。四、賠償限額
x附加條款最高賠償金額(包含拆除清理費用)為直接受損範圍原設計施工費的 %或以每公尺 元計算,並以兩者金額較低者為準。
上述直接受損範圍的原設計施工費用以該受損區段內主要地盤類別之每公尺原有平均施工費推算之。五、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第一產物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一、承保範圍暨不保事項
A03 第一產物第三人動植物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096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8.29 一產意字第 970876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A03 第一產物第三人動植物除外不保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保險),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為營建承保工程,致第三人農作物、養殖物、畜產及任何其他動植物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二、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第一產物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A04 第一產物水壩水庫工程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097 號函備查(公會版)
一、承保範圍暨不保事項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A04 第一產物水壩水庫工程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保險),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灌漿及藥液灌注費用,包括為營建承保工程所需者。但未超過毀損部分工程合約原設計數量,為修復毀損所為之襯砌灌漿不在此限。
(二)、為排除地面或地下水所需費用,包括水量超過預估數量所致者。
(三)、抽排水設備發生故障倘使用備用設備即可避免之毀損或滅失。
(四)、為排除地面或地下水增加之封密、防水或阻絕措施所需費用。
(五)、夯實不足引起之沉陷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六)、裂縫或滲漏。二、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第一產物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第一條 承保範圍
A05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加保現有鄰近結構物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098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11.28 一產意字第 971154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A05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加保現有鄰近結構物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為營建承保工程,因震動、土壤擾動、土壤支撐或安全支撐不足、地層移動或擋土失敗,肇致下開結構物發生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但以該結構物於施工前狀況正常,且採取適當安全防範措施,施工前被保險人並已將其書面檢查報告提供本公司者為限。
(結構物名稱): 第二條 不保事項
x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
一、肇因承保工程規劃設計之錯誤或遺漏所致毀損滅失。二、未損及工作物穩定或使用安全之裂縫。
第三條 自負額
x附加條款任何一次承保範圍內之損失,被保險人應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 元整或損失之百分之二十,以兩者中較高者為準。
第四條 賠償限額
x附加條款任何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 元為限,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 元整。第五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第一條 賠償限額
A06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施工長度賠償限額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099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11.28 一產意字第 971155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A06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施工長度賠償限額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對承保工程之填方、挖方、挖填方、溝渠、渠道、道路或擋土牆,其同時施工中之總長度以不超過 公尺為限,否則本公司對施工中工程之毀損滅失,每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責任,僅以上述約定總長度範圍內之毀損滅失為限。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A07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臨時建物及倉儲安全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100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11.28 一產意字第 971156 號函備查
第一條 賠償之先決條件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A07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臨時建物及倉儲安全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應遵守下列事項,為本公司賠償之先決條件:
一、工程材料、半成品組件及設備之儲存處所、倉庫、辦公室、宿舍、工寮等,均應設在施工處所內高於過去廿年紀錄最高水位或發生頻率廿年一次洪水位以上之高地,否則本公司對於上述設施及所存放材料組件直接或間接因洪水、漲水、淹水或土石流所致之毀損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二、儲存處所及倉庫應互相間隔至少 公尺以上或以防火牆隔離,否則本公司對於其直接或間接因火災或爆炸所致之毀損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 名詞定義
x附加條款之名詞定義如下:
防火牆:以內政部頒訂「建築技術規則」用語定義為準。第三條 賠償限額
x公司對每一儲存處所內儲存之工程材料、半成品組件及設備之毀損滅失,每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各以新台幣
元為限,本附加條款第一條第一款所載其他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滅失每一次意外事故合計僅以新台幣 元為限。第四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A08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施工機具設備安全措施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101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11.28 一產意字第 971157 號函備查
第一條 賠償之先決條件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A08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施工機具設備安全措施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遇有陸上颱風警報發佈、工作完成後或工程停頓時,被保險人應將可移動式施工機具設備,存放在高於過去廿年紀錄最高水位或發生頻率廿年一次洪水位以上之高地;其他機具設備則應設置在上述高地。否則本公司對於施工機具設備因洪水、漲水、淹水或土石流所致之毀損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 名詞定義
x附加條款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可移動式施工機具設備:係指自走式或得藉其他牽引機械移動之施工機具設備。
二、土石流:係指泥、砂、礫及巨石等物質與水之混合物,以重力作用為主,水流作用為輔之流動體。第三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第一條 約定事項
A09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儲存安全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102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11.28 一產意字第 971158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A09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儲存安全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工程材料、半成品組件及設備應置放在河床外,並依施工進度需要逐漸移置河床。
第二條 賠償限額
x公司對於前條所載財物因洪水、漲水、淹水或土石流所致之毀損滅失之賠償金額僅以三日內所需用量為限。第三條 名詞定義
x附加條款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河床:係指現在或以往有河水流過之河槽或區域,但築有堤防者指堤外之區域。
二、土石流:係指泥、砂、礫及巨石等物質與水之混合物,以重力作用為主,水流作用為輔之流動體。第四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
約基本條款辦理。
A10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預防洪水、漲水、淹水安全措施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103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11.28 一產意字第 971159 號函備查
第一條 賠償之先決條件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A10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預防洪水、漲水、淹水安全措施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直接或間接因洪水、漲水或淹水所致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僅於被保險人對於承保工程之設計施工,已就上述風險採取充分安全防範措施,始負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應及時清除水道(不論是否經常有水)之阻塞物,保持水流暢通,否則對於直接或間接因洪水、漲水或淹水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第二條 名詞定義
x附加條款之名詞定義如下:
充分安全防範措施:指被保險人對施工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已依氣象/水文觀測資料,就發生頻率每廿年一次之降水、洪水、漲水或淹水災害,採取預防措施。
第三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第一條 不保事項
A11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邊坡/坡面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104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11.28 一產意字第 971160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A11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邊坡/坡面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下列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一、自坍方地區挖除超過原設計之已開挖土石方所需費用。
二、未適時採取應有之適當措施,致邊坡/坡面遭受毀損所需修復費用。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A12A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消防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105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11.28 一產意字第 971161 號函備查
第一條 賠償之先決條件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A12A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消防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應確實執行下列安全措施,否則本公司對於直接或間接因火災或爆炸所致之任何毀損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施工處所應配合工程進度設置有效之消防設備,且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二百平方公尺(含未滿)至少應設置一具滅火器,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並應定期檢測,以保持堪用狀態。
倘承保工程包含機械設備之安裝時,為該機械設備之運轉所設計之各項消防設備最遲應於試車開始前裝設完畢,並維持隨時可使用狀態。
被保險人應指派適當數量之施工人員接受操作前項消防設備之完整訓練,並有適當數量人員可隨時擔任消防工作。二、拆除模板後應儘速按相關法令完成防火區隔。
各種管道之預留孔及開口應儘早封閉,最遲應於室內裝修開始施工前完成。
室內裝修係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等之裝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毯等之黏貼及擺設。
三、廢棄物應定期清理;從事室內裝修之樓層,每日收工前應將可燃性廢棄物清除。
四、從事任何產生火花或熱量之工作,應採事先書面核准,未取得書面核准前不得進行。前項所稱工作包括但不限於:
(一)研磨、切割、熔接或焊接。
(二)使用噴燈或氣炬。
(三)熱瀝青之施工。
上述工作之作業現場至少須指派曾受消防訓練人員一名,配備滅火設備監視應變,並於工作結束後立即對作業區域進行檢查。
五、被保險人於施工處所應配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員)、工業安全技師、消防設備師(士)或防火管理人,處理相關之消防業務,並執行火災防阻訓練及工地消防計畫,定期檢討修訂,及對施工人員施以消防演練,至少半年一次。
六、施工處所應作門禁管制及裝設火災警報設備;遇有火災應立即通知消防單位。
七、危險物品之存放處所,應與承保工程及第四款所載工作之施工位置保持至少三十公尺以上之距離或以防火牆隔離。第二條 名詞定義
x附加條款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防火牆:以內政部頒訂「建築技術規則」用語定義為準。
二、危險物品:係指內政部頒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所稱之危險物及其他危險物。第三條 賠償限額
工程材料、半成品組件及設備之儲存,每一儲存處所存放之價值不得超過新台幣 元,超過之部分應存放其他處所,否則本公司對該儲存處所內因火災或爆炸所致之毀損滅失僅按新台幣 元對全部存放價值之比例負賠償責任。各儲存處所須相隔至少三十公尺以上或以防火牆隔離,否則視為同一儲存處所。
第四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A12B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裝修/裝潢工程消防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106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11.28 一產意字第 971162 號函備查
第一條 賠償之先決條件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A12B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裝修/裝潢工程消防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承保工程施工時應符合下列條件,否則本公司對於直接或間接因火災或爆炸所致之任何毀損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施工處所應設置有效之消防設備,且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二百平方公尺(含未滿)至少應設置一具滅火器,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並應定期檢測,以保持堪用狀態。
二、廢棄物應定期清理;從事承保工程裝修工作之樓層,每日收工前應將可燃性廢棄物清除。
三、從事任何產生火花或熱量之工作時,須指派工作人員,配備滅火設備監視應變,並於工作結束後立即對作業區域進行檢查。
前項所稱工作包括但不限於:
(一)研磨、切割、熔接或焊接。
(二)使用噴燈或氣炬。
(三)熱瀝青之施工。
四、危險物品之存放處所,應與承保工程及第三款所載工作之施工位置保持至少三十公尺以上之距離或以防火牆隔離。第二條 名詞定義
x附加條款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防火牆:以內政部頒訂「建築技術規則」用語定義為準。
二、危險物品:係指內政部頒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所稱之危險物及其他危險物。第三條 賠償限額
工程材料、半成品組件及設備之儲存,每一儲存處所存放之價值不得超過新台幣 元,超過之部分應存放其他處所,否則本公司對該儲存處所內因火災或爆炸所致之毀損滅失僅按新台幣 元對全部存放價值之比例負賠償責任。各儲存處所須相隔至少三十公尺以上或以防火牆隔離,否則視為同一儲存處所。
第四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A13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管理費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107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11.28 一產意字第 971163 號函備查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後,投保本「A13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管理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一條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之保險標的物遇有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需予修復時,本公司除賠償修復費用外,另行給付為進行修復所需百分之 之管理費(不含稅捐利潤),但不得超過承保工程編列管理費所占之比例。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A14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相同原因系列損失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108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11.28 一產意字第 971164 號函備查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後,投保本「A14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相同原因系列損失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對於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一條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所承保工程之結構物或其一部分暨機械設備,肇因於同一設計錯誤(經加費擴大承保者)、材料瑕疵或工藝品質不良原因所致承保工程其他無缺陷部分,發生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扣除自負額後,依其發生次數乘以下列百分比計算之,但對第三次以上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第一次事故 | 100% |
第二次事故 | 50% |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A15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加保設計者風險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109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11.28 一產意字第 971165 號函備查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A15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加保設計者風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一條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因工程規劃、設計或規範之錯誤或遺漏導致承保工程其他無上述缺陷部分,發生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亦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第一條 承保範圍
A16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加保已啟用、接管或驗收工程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110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11.28 一產意字第 971166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A16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加保已啟用、接管或驗收工程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一條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經啟用、接管或驗收之承保工程,於保險期間內直接因營建其他部分工程所致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毀損滅失亦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第一條 賠償之先決條件
A17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明挖鋪設管線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111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11.28 一產意字第 971167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A17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明挖鋪設管線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對於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一條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承保之部分或全部開挖之管溝及其內舖設之管線等工程,因洪水、漲水或淹水及因管溝、管線或豎井等淤積堵塞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每一次意外事故,本公司之賠償責任僅以開挖部分長度 公尺範圍為限。但被保險人應確實執行下列安全措施,否則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管線置放定位後,應立即回填土方以防淹水發生位移;需壓力試驗部分應於完成試驗後立即回填。
二、管道或線路端應備有可隨時使用之封塞設備,被保險人並應於收工後、假日或工作停頓時,將管端妥善封塞,以防管線進水或外物侵入。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A18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水井工作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112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11.28 一產意字第 971168 號函備查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後,投保本「A18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水井工作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於水井工作,僅以因下列事故所致意外毀損滅失為限,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一、地震、火山爆發、海嘯。
二、颱風、暴風雨、洪水、淹水、坍方。三、火災、爆炸。
四、噴井(含水流、土石或氣體等之噴出)。五、自流井之水流。
六、泥漿漏失。但以工程技術無法克服者為限。
七、井體崩塌,包括不正常壓力或膨脹頁岩造成之套管壓潰。但以工程技術無法克服者為限。第二條 不保事項
x公司之賠償責任不包括:
一、鑽架或其他鑽掘設備器材之毀損滅失。二、任何打撈費用。
三、為恢復供水狀態而為之修理或洗井所需費用,包括井壁化學酸洗法或分離法等激井工作。第三條 自負額
x附加條款因第一條事故受損之水井工作如有必要放棄時,本公司之賠償金額以發生事故瞬間前之工料費為準,被保險人並應負擔自負額百分之十,但最低為新台幣 元整。
第四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A19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加保被保險人所有、保管或管理之財物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113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11.28 一產意字第 971169 號函備查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後,投保本「A19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加保被保險人所有、保管或管理之財物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於下列被保險人所有、保管或管理之財物,直接因被保險人營建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一條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之承保工程,發生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亦負賠償責任。
財物: 保險金額:新台幣 元。
但上述之財物以施工前狀況正常且已採適當安全防範措施者為限。
本公司對於前項財物,肇因震動、土壤擾動、土壤支撐或安全支撐不足、地層移動或擋土失敗之賠償責任,僅以其全部或部分倒塌所致者為限,使用者安全之外表損壞或未損及該財物之穩定(STABILITY),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 不保事項
x附加條款之承保範圍不包括:
一、依承保工程性質或施工方式為可預期之毀損滅失。二、保險期間內採取損失預防或減輕措施所需費用。 第三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A21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樁基礎及擋土牆工程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114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11.28 一產意字第 971170 號函備查
第一條 不保事項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後,投保本「A21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樁基礎及擋土牆工程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所生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一、樁或擋土牆單元(ELEMENTS),因施工位置錯誤偏差;打設或拔除時之損壞或廢棄;打樁設備或套管阻塞損壞而防礙施工,所需置換或矯正。
二、矯正板樁不連接或分離。三、材料之任何析出或滲漏。
四、填補空隙(孔隙)或補充流失穩定液。
五、樁或基礎單元未通過承載試驗或未達設計承載能力。六、恢復斷面或尺寸。
本附加條款不適用因天災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但被保險人主張毀損滅失為天災所致者應負舉證責任。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A31A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加保第三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險附加保險(A)
97.05.20(97)產意字第 115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11.28 日一產意字第 971171 號函備查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A31A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加保第三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險附加保險(A)」(以下簡稱本附加保險),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就被保險人為營建承保工程,因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九條第(一)款所載原因,致施工處所或其毗鄰地區之第三人建築物龜裂或倒塌,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除下列不保事項外,本公司依照本附加保險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 不保事項
x公司對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一、拆除中、傾頹、朽壞或廢棄不再使用之建築物,已申請建築執照欲重建、改建之建築物,或承保工程開工前已為建築主管機關宣佈為危險建築物之損害所致賠償責任。
二、任何附帶損失,包括建築物貶值、耐用年限減少、不能使用、營業或租賃損失及搬遷費用等。三、道路、花木、園景、圍牆及屋外地坪、xxx、水溝、管線設施及廣告標語牌之毀損滅失。 四、傢俱、衣李、營業生財、器具設備或任何其他動產之毀損滅失。
五、建築物於本附加保險生效以前所發生之龜裂或倒塌所致賠償責任。六、已為政府機關徵收並計劃拆除之建築物之損害所致賠償責任。
七、土壤或地質之改良與處理費用。
八、建築物之扶正費用及非工程性補償費用。第三條 名詞定義
x附加保險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倒塌:係指建築物全部或部分傾倒、嚴重位移或沉陷,已達無法修復之程度,或經建築主管機關或依建築法令視為危險建築物,不得繼續使用者。
二、龜裂:係指建築物發生裂縫而未達上述「倒塌」程度者。
三、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及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房屋。
第四條 保險金額及自負額
x附加保險之保險金額及自負額約定如下:保險金額:新台幣 元。
自 負 額:新台幣 元。
遇有本附加保險承保範圍內之龜裂或倒塌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發生時,不論發生之次數多少,本公司僅就損失金額累計超過本附加保險所載自負額部份負賠償之責,但最高賠償責任以本附加保險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
第五條 賠償方式
x附加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損失,本公司依下列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一、建築物龜裂時,以其修理費用為限。
二、建築物倒塌時,以其損失瞬間前之實際價值為限。第六條 損害防阻義務
一、被保險人應視需要於開工前對可能因施工受損之第三人財物、土地或建築物進行現況調查完成書面報告,所需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
二、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必要安全措施以防止鄰近建築物之龜裂或倒塌,各獨立建築物於開挖階段每七天至少進行一次下陷及傾斜觀測,經常派員檢查安全狀況,並作成紀錄。發現鄰近建築物發生龜裂或安全設施移動、軟弱或其他異狀,可能導致本附加保險之賠償責任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依情況需要對承保工程及其鄰近建築物採取必要之安全加強措施,以防止災害發生或擴大,所需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
第七條 賠償之先決條件
被保險人確實履行本附加保險之約定事項並依照承保工程設計及規範施工為本公司負責賠償之先決條件。第八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保險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保險規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之規定。
A31B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加保第三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險附加保險(B)
97.05.20(97)產意字第 116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11.28 一產意字第 971172 號函備查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被保險人於施作第三人建築物現況鑑定並加繳保險費後,投保本「A31B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加保第三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險附加保險(B)」(以下簡稱本附加保險),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就被保險人為營建承保工程,因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九條第(一)款所載原因,致施工處所或其毗鄰地區之第三人建築物龜裂或倒塌,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除下列不保事項外,本公司依照本附加保險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 不保事項
x公司對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一、拆除中、傾頹、朽壞或廢棄不再使用之建築物,已申請建築執照欲重建、改建之建築物,或承保工程開工前已為建築主管機關宣佈為危險建築物之損害所致賠償責任。
二、任何附帶損失,包括建築物貶值、耐用年限減少、不能使用、營業或租賃損失及搬遷費用等。三、道路、花木、園景、圍牆及屋外地坪、xxx、水溝、管線設施及廣告標語牌之毀損滅失。 四、傢俱、衣李、營業生財、器具設備或任何其他動產之毀損滅失。
五、建築物於本附加保險生效以前所發生之龜裂或倒塌所致賠償責任。六、已為政府機關徵收並計劃拆除之建築物之損害所致賠償責任。
七、土壤或地質之改良與處理費用。
八、建築物之扶正費用及非工程性補償費用。
九、現況鑑定報告顯示傾斜率大於貳佰伍拾分之一之建築物。第三條 名詞定義
x附加保險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倒塌:係指建築物全部或部分傾倒、嚴重位移或沉陷,已達無法修復之程度,或經建築主管機關或依建築法令視為危險建築物,不得繼續使用者。
二、龜裂:係指建築物發生裂縫而未達上述「倒塌」程度者。
三、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及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並領有建築物所有權狀之房屋。第四條 保險金額及自負額
承保範圍 | 保險金額(新台幣元) | 自負額(新台幣元) |
龜裂責任 | 每一次事故 : 保險期間最高責任: | 每一次事故損失百分之 但最少 |
倒塌責任 | 每一次事故 :保險期間最高責任: | 每一次事故損失百分之但最少 |
「一棟獨立建築物」之損害,不論發生次數之多少概視為一次事故,「保險期間最高責任」係本公司於保險期間內,對所有受損建築物之累積賠償責任。
建築物為巷道、防火巷或中庭隔離者,各視為「一棟獨立建築物」。但地下室為共同結構者,不在此限。第五條 賠償方式
x附加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損失,本公司依下列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但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一、建築物龜裂時,以其修理費用為限。
二、建築物倒塌時,以其損失瞬間前之實際價值為限。第六條 鑑定費用
對於本附加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須委任相關政府機關或專門之建築、結構、土木或大地等技師公會或學術研究機構進行鄰房損害鑑定時,所需之必要鑑定費用,事先經由本公司同意者,本公司另行給付之,但以本附加保險保險期間最高責任保險金額(龜裂責任或倒塌責任二擇一)百分之三為限,且最高不超過新台幣 元。
第七條 損害防阻義務
一、被保險人應視施工契約規定需要,於開工前對施工影響範圍內可能受損之第三人財物、土地或建築物進行現況調查完成書面報告,所需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
二、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必要安全措施以防止鄰近建築物之龜裂或倒塌,各獨立建築物於開挖階段每七天至少進行一次下陷及傾斜觀測,經常派員檢查安全狀況,並作成紀錄。發現鄰近建築物之觀測值達到行動值時,應依情況需要對承保工程及其鄰近建築物採取必要之安全加強措施,以防止災害發生或擴大,所需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
第八條 賠償之先決條件
被保險人確實履行本附加保險之約定事項並依照承保工程設計及規範施工為本公司負責賠償之先決條件。第九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保險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保險規定辦理,其他事項仍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之規定。
A31C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加保第三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險附加保險(C)
99.07.29 一產意字第 990888 號函備查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被保險人於施作第三人建築物現況鑑定並加繳保險費後,投保本「A31C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加保第三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險附加保險(C)」(以下簡稱本附加保險),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就被保險人為營建承保工程,因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九條第(一)款所載原因,致施工處所或其毗鄰地區之第三人建築物龜裂或倒塌,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除下列不保事項外,本公司依照本附加保險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 不保事項
x公司對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一、拆除中、傾頹、朽壞或廢棄不再使用之建築物,已申請建築執照欲重建、改建之建築物,或承保工程開工前已為建築主管機關宣佈為危險建築物之損害所致賠償責任。
二、任何附帶損失,包括建築物貶值、耐用年限減少、不能使用、營業或租賃損失及搬遷費用等。三、道路、花木、園景、圍牆及屋外地坪、xxx、水溝、管線設施及廣告標語牌之毀損滅失。 四、傢俱、衣李、營業生財、器具設備或任何其他動產之毀損滅失。
五、建築物於本附加保險生效以前所發生之龜裂或倒塌所致賠償責任。六、已為政府機關徵收並計劃拆除之建築物之損害所致賠償責任。
七、土壤或地質之改良與處理費用。第三條 名詞定義
x附加保險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倒塌:係指建築物全部或部分傾倒、嚴重位移或沉陷,已達無法修復之程度,或經建築主管機關或依建築法令視為危險建築物,不得繼續使用者。
二、龜裂:係指建築物發生裂縫而未達上述「倒塌」程度者。
三、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及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並領有建築物所有權狀之房屋。第四條 保險金額及自負額
承保範圍 | 保險金額(新台幣元) | 自負額(新台幣元) |
龜裂責任 | 每一次事故 保險期間最高責任 | 每一次事故損失百分之 但最少 |
倒塌責任 | 每一次事故 保險期間最高責任 | 每一次事故損失百分之 但最少 |
「一棟獨立建築物」之損害,不論發生次數之多少概視為一次事故,「保險期間最高責任」係本公司於保險期間內,對所有受損建築物之累積賠償責任。
建築物為巷道、防火巷或中庭隔離者,各視為「一棟獨立建築物」。但地下室為共同結構者,不在此限。第五條 賠償方式
格式化: 項目符號及編號
x附加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損失,本公司依下列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但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一、建築物龜裂時,以其修理費用為限。
二、建築物倒塌時,以其損失瞬間前之實際價值為限。第六條 鑑定費用
對於本附加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須委任相關政府機關或專門之建築、結構、土木或大地等技師公會或學術研究機構
進行鄰房損害鑑定時,所需之必要鑑定費用,事先經由本公司同意者,本公司另行給付之,但以本附加保險保險期間最高責任保險金額(龜裂責任或倒塌責任二擇一)百分之三為限,且最高不超過新台幣 元。
格式化: 項目符號及編號
第七條 損害防阻義務
一、被保險人應視施工契約規定需要,於開工前對施工影響範圍內可能受損之第三人財物、土地或建築物進行現況調查完成書面報告,所需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
二、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必要安全措施以防止鄰近建築物之龜裂或倒塌,各獨立建築物於開挖階段每七天至少進行一次下陷及傾斜觀測,經常派員檢查安全狀況,並作成紀錄。發現鄰近建築物之觀測值達到行動值時,應依情況需要對承保工程及其鄰近建築物採取必要之安全加強措施,以防止災害發生或擴大,所需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
第八條 賠償之先決條件
被保險人確實履行本附加保險之約定事項並依照承保工程設計及規範施工為本公司負責賠償之先決條件。第九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保險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保險規定辦理,其他事項仍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之規定。
A32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加保定作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險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117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11.28 一產意字第 971173 號函備查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A32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加保定作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加保第三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險附加保險(A)/(B)」內所稱第三人建築物包括定作人所有者。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A33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水利工程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118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11.28 一產意字第 971174 號函備查
第一條 賠償之先決條件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A33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水利工程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遵行下列事項,為本公司賠償之先決條件:
一、工程材料、半成品組件及設備之儲存處所、倉庫、辦公室、宿舍、工寮及加工處所及其他各種工作場所,均應設在施工處所內高於過去廿年紀錄最高水位或發生頻率廿年一次洪水位以上之高地。否則本公司對於上述設施及存放材料因洪水、漲水、淹水或土石流所致之毀損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二、必須於河床置放或加工之工程材料、半成品組件及設備,均應依施工進度需要逐漸移置。遇有任何毀損或滅失時,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三日內所需用量為限。
三、承保工程於施工時,被保險人每週至少應拍照一次存證。工程發生災害後,被保險人應立即拍攝顯示損毀部分之照片,保留現場,並於七十二小時內通知本公司,非經本公司同意不得修復,並應提出定作人派駐工地監工主管簽章之施工進度表、施工估驗紀錄及材料進場、使用及儲存之完整資料,以供本公司理賠參考,否則本公司對無法查證部分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 名詞定義
x附加條款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河床:係指現在或以往有河水流過之河槽或區域,築有堤防者指堤外之區域。
二、土石流:係指泥、砂、礫及巨石等物質與水之混合物,以重力作用為主,水流作用為輔之流動體。第三條 自負額
一、五至十一月份間因洪水、漲水、淹水或土石流所致之毀損滅失,被保險人需負擔之自負額係按主保險契約「自負額」欄所載金額,依事故發生月份按下表倍數計算之。
發生月份 | 五月 | 六月 | 七、八、九月 | 十月 | 十一月 |
倍 數 | 1.5 | 1.8 | 2.0 | 1.8 | 1.5 |
二、承保工程(含臨時工程)任何一次意外事故所致毀損滅失,被保險人除先負擔主保險契約所載自負額(以下簡稱該自負額)外,對臨時工程應再另行負擔其損失之百分之五十或新台幣 元,以較高者為準。
倘臨時工程以外其他承保工程之損失未超過該自負額,而與臨時工程之損失合計超過時,被保險人除先負擔該自負額外,應再另行負擔超過部分之百分之五十或新台幣 元,以較高者為準。
第四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A34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橋樑工程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119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11.28 一產意字第 971175 號函備查
第一條 賠償之先決條件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A34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橋樑工程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遵行下列事項,為本公司賠償之先決條件:
一、工程材料、半成品組件及設備之儲存處所、倉庫、辦公室、宿舍、工寮及加工處所及其他各種工作處所,均應設在施工處所內高於過去廿年紀錄最高水位或發生頻率廿年一次洪水位以上之高地。否則本公司對於上述設施及存放材料因洪水、漲水、淹水或土石流所致之毀損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二、必須於河床置放或加工之工程材料、半成品組件及設備,均應依施工進度需要逐漸移置。遇有任何毀損或滅失時,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三日內所需用量為限。
三、本公司對在河床預鑄場鑄造中之預力樑工程及置存在河床之預力樑、鋼樑,於五月一日至十一月卅日間,因洪水、漲水、淹水或土石流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四、承保工程於施工時,被保險人每週至少應拍照一次存證。工程發生災害後,被保險人應立即拍攝顯示損毀部分之照片,保留現場,並於七十二小時內通知本公司,非經本公司同意不得修復,並應提出定作人派駐工地監工主管簽章之施工進度表、施工估驗紀錄及材料進場、使用及儲存之完整資料,以供本公司理賠參考,否則本公司對無法查證部分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 名詞定義
x附加條款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河床:係指現在或以往有河水流過之河槽或區域,築有堤防者指堤外之區域。
二、土石流:係指泥、砂、礫及巨石等物質與水之混合物,以重力作用為主,水流作用為輔之流動體。第三條 自負額
承保工程(含臨時工程)任何一次意外事故所致毀損滅失,被保險人除先負擔主保險契約所載自負額(以下簡稱該自負額)外,對臨時工程應再另行負擔其損失之百分之五十或新台幣 元,以較高者為準。
倘臨時工程以外其他承保工程之損失未超過該自負額,而與臨時工程之損失合計超過時,被保險人除先負擔該自負額外,應再另行負擔超過部分之百分之五十或新台幣 元,以較高者為準。
第四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第一條 自負額
A35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臨時工程自負額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120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11.28 一產意字第 971176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A35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臨時工程自負額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主保險契約所載之承保工程(含臨時工程)任何一次意外事故所致毀損滅失,被保險人除先負擔主保險契約所載自負額(以下簡稱該自負額)外,對臨時工程應再另行負擔其損失之百分之五十或新台幣 元,以較高者為準。
倘臨時工程以外其他承保工程之損失未超過該自負額,而與臨時工程之損失合計超過時,被保險人除先負擔該自負額外,應再另行負擔超過部分之百分之五十或新台幣 元,以較高者為準。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第一條 不保事項
A36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六級以下風力造成海浪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121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11.28 一產意字第 971177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A36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六級以下風力造成海浪除外不保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主保險契約所載之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之承保工程因六級(含)以下風力造成之海浪所致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風力分級係以xxx級表-Beaufort Scale 為準)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第一條 賠償限額
A37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抽排水費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122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11.28 一產意字第 971178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A37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抽排水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於抽排水費用不負賠償責任,但承保工程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意外事故所致毀損滅失,為進行修理或置換所需者不在此限,而每一次意外事故之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 元。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A38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植生材料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123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11.28 一產意字第 971179 號函備查
第一條 不保事項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A38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植生材料除外不保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植生材料如植物、種子、肥料、農藥及噴植土等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A39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賠付部分植生材料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124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11.28 一產意字第 971180 號函備查
第一條 自負額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A39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賠付部分植生材料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對主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除先負擔主保險契約所載自負額(以下簡稱該自負額)外,應再另行負擔植生材料如植物、種子、肥料、農藥及噴植土等毀損滅失之百分之 之自負額。
倘植生材料以外其他承保工程之損失未超過該自負額,而與植生材料之損失合計超過時,被保險人除先負擔該自負額外,應再另行負擔超過部分之百分之 之自負額。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第一條 不保事項
A40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第三人土石清理費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125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11.28 一產意字第 971181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A40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第三人土石清理費除外不保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第三人因土石泥砂崩塌、坍方、陷落或移動所需之清除、抽排水及運棄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第一條 不保事項
A41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疏濬及清淤相關費用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126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11.28 一產意字第 971182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A41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疏濬及清淤相關費用除外不保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疏濬及清淤相關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第一條 賠償之先決條件
A42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竊盜損失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127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11.28 一產意字第 971183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A42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竊盜損失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遵守下列約定為本公司對竊盜所致毀損滅失負責賠償之先決條件:
一、工程材料、半成品組件及設備集中置存設有安全圍籬之處所,整捲之電纜、電線及尚未裝設之衛浴設備、五金器材、機械或電子設備等,應置放於加鎖之倉庫/房間,並派專人管理。
二、派員駐守並經常巡視儲存處所,保留巡場紀錄。
三、遇有竊盜損失應即通知治安機關,取得載有失竊清單之報案證明文件,並立即提供本公司施工日報表、失竊物進貨證明文件、相關資料及發票。
第二條 賠償限額及自負額
x公司對於竊盜所致毀損滅失,每一次事故賠償金額以新台幣 元為限,被保險人並應按下列約定百分比負擔自負額,但最低不得低於主保險契約所載之自負額,本公司對第三次以上竊盜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損失次數 | 每一次事故自負額 |
第一次 | 損失之 20% |
第二次 | 損失之 50% |
第三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第一條 賠償之先決條件
A42B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竊盜損失附加條款(B)
98.04.20 一產意字第 980460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A42B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竊盜損失附加條款(B)」(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遵守下列約定為本公司對竊盜所致毀損滅失負責賠償之先決條件:
一、工程材料、半成品組件及設備集中置存設有安全圍籬之處所,整捲之電纜、電線及尚未裝設之衛浴設備、五金器材、機械或電子設備等,應置放於加鎖之倉庫/房間,並派專人管理。
二、派員駐守並經常巡視儲存處所,保留巡場紀錄。
三、遇有竊盜損失應即通知治安機關,取得載有失竊清單之報案證明文件,並立即提供本公司施工日報表、失竊物進貨證明文件、相關資料及發票。
第二條 賠償限額及自負額
x公司對於竊盜所致毀損滅失,每一次事故賠償金額以新台幣 元為限,被保險人並應按下列約定百分比負擔自負額,但最低不得低於 。
損失次數 | 每一次事故自負額 |
第一次 | 損失之 20% |
第二次 | 損失之 30% |
第三次 | 損失之 40% |
第四次以上 | 損失之 50% |
第三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A43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海事工程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128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11.28 一產意字第 971184 號函備查
第一條 不保事項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A43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海事工程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
一、承保工程因六級(含)以下風力造成之海浪所致毀損或滅失。(風力分級係以xxx級表-Beaufort Scale 為準)二、對河床、海床淤積土石、泥砂、雜物或積水之清除、疏濬、挖方及抽排水費用。
第二條 名詞定義
x附加條款之名詞定義如下:
河床:係指現在或以往有河水流過之河槽或區域,但築有堤防者指堤外之區域。第三條 賠償限額
一、被保險人應配合工程進度逐步依序完成碼頭、海堤、護岸及防波堤工程之設計斷面否則任何一次意外事故,本公司對未完成之設計斷面部分之賠償責任,僅以合計 公尺長度內之損失為限。
前項所稱設計斷面得不包括超過海堤堤頂面部分之胸牆。
二、海上拖放沉箱之基礎拋石,長度合計不得超過 公尺,否則任何一次意外事故,本公司對該拋石之賠償責任,僅以合計 公尺長度內之損失為限。
三、遇有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發佈時,被保險人應立即採取安全措施,保護堤頭及未完成設計斷面部分之安全。施工機具設備、工程材料、半成品組件及設備,應即移置陸上安全處所,否則本公司對颱風所致之任何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四、承保工程於施工時,被保險人每週至少應拍照一次存證。工程發生災害後,被保險人應立即拍攝顯示損毀部分之照片,保留現場,並於七十二小時內通知本公司,非經本公司同意不得修復,並應提出定作人派駐工地監工主管簽章之施工進度表、施工估驗紀錄及材料進場、使用及儲存之完整資料,以供本公司理賠參考,否則本公司對無法查證部分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第四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
約基本條款辦理。
第一條 自負額
A44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第三人管線損失自負額附加條款
97.05.20(97)產意字第 129 號函備查(公會版)
97.11.28 一產意字第 971185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A44 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第三人管線損失自負額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因施工損害第三人管線、管路、線路或其有關設施時,應按下列規定之百分比負擔自負額,但最低不得低於主保險契約所載之自負額:
損失次數 | 自負額 |
第一次 | 損失之 20% |
第二次 | 損失之 30% |
第三次(含)以上 | 損失之 50% |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貳、第一產物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第一產物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基本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94.02.24 金管保二字第 09402015110 號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第一章 承保範圍
第一條 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
x保險契約所載之安裝工程在施工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需予修復或重置時,除約定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承保工程所需之施工機具設備或為進行修復所需之拆除清理費用,經約定承保者,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第二條 安裝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被保險人在施工處所或毗鄰地區,於保險期間內,因安裝本保險契約承保工程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除約定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前項賠償責任,其受請求者為定作人時,本公司對定作人仍負賠償之責。但定作人應受本保險契約條款之拘束。
被保險人因上述意外事故,致被起訴或受有賠償請求時,為抗辯或進行和解所需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允諾者,本公司另行給付之。但應賠償之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者,其費用由本公司及被保險人依保險金額與應賠償金額之比例分攤。
第三條 名詞定義
x保險契約所使用之名詞其定義如下:
(一)安裝工程
工程承攬契約或工程計劃所載明施作之永久性結構物、工作物、工作或臨時工程。
(二)施工處所
承保工程所座落之地點。
(三)施工機具設備
工程施工所使用之機械、設備、器具、支撐物、模型及其附屬配件。
(四)拆除清理費用
承保工程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需進行修理或置換時,為拆除運棄毀損殘餘物、外來物或未受損承保工程所發生之費用。
(五)驗收
承保工程之全部或一部分業經完成,並經定作人或其主管機關檢驗合格。但非指工程契約約定之養護(保固)期間
、保證期間、試營運期間或瑕疵修補期限屆滿後之最終驗收。
(六)臨時工程
為建造或安裝永久性結構物、工作物或工作所使用之輔助性工程,並得於該永久性工程部分或全部完成後廢棄、拆除或移作他用者。
(七)新品重置價格
在意外事故發生之時、地重新置換與保險標的同一廠牌、型式、規格、性能或相類似機具設備所需之新品價格,該項價格並應包含機具設備之運費、關稅、安裝費用及其他必要費用。
(八)天災
係指颱風、暴風、洪水、漲水、雨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浪潮、土崩、岩崩、地陷等天然災變
。
(九)實際價值
新品重置價格扣減折舊後之金額。第四條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終止
x公司之保險責任,於保險期間內,自承保工程開工或工程材料卸置在施工處所後開始,至啟用、接管、驗收或第一次試車或負荷試驗完畢或保險期間屆滿之日終止,並以其先屆至者為準。前述試車或負荷試驗之期間概以三十天為限,被保險人並應於第一次試車或負荷試驗開始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倘承保工程之一部分經啟用、接管或驗收,本公司對該部分之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保險標的倘非全新者,一經開始試車或負荷試驗,本公司之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本公司對施工機具設備之保險責任,於保險期間內,自其進駐施工處所並安裝完成試驗合格後開始,至運離施工處所或保險期間屆滿之日終止,並以其先屆至者為準。
第五條 保險金額
x保險契約承保工程之保險金額應為完成該工程所需之總工程費,包括工程材料、組件、施工費用、運費、稅捐、管理費及其他費用等,並應包含臨時工程之工程費及定作人提供之工程材料費。上述總工程費遇有增減時,被保險人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調整保險金額。總工程費依工程承攬契約或工程計劃得細分計算者,其保險金額應依個別明細項目分別適用。
施工機具設備之保險金額除經另行約定者外,應為其新品重置價格。第六條 部分損失之賠償方式
第一條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之保險標的受部分毀損或滅失時,除另有約定外,本公司對以後承保事故所致毀損或滅失之賠償責任,以保險金額扣除已賠償金額之餘額為限,但被保險人得依原費率按日數比例計算加繳保險費後,恢復原保險金額
。
第七條 自負額
對於任何一次意外事故所致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被保險人須先行負擔約定之自負額,本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部分負賠償之責。
發生於連續七十二小時內之地震或四十八小時內之颱風,不論次數多寡,均視為一次事故辦理。第二章 不保事項
第八條 共同不保事項
第一條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二條安裝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
(一)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占等。
(二)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三)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所為之破壞或惡意行為。
(四)政府或治安當局之命令所為之扣押、沒收、徵用、充公或破壞。
(五)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六)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七)工程之一部分或全部連續停頓逾三十日曆天。第九條 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特別不保事項
第一條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
(一)任何附帶損失,包括貶值、不能使用、喪失品質保證或瑕疵擔保、違約金、逾期罰款、罰金以及延滯完工、撤消合約、或不履行合約等之損失。
(二)因工程規劃、設計或規範之錯誤或遺漏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三)因材料、器材之瑕疵、規格不合或工藝品質不良所需之置換修理及改良費用及因上述原因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四)保險標的之腐蝕、氧化、銹垢、變質或其他自然耗損。
(五)文稿、證件、圖說、帳冊、憑證、貨幣及各種有價證券之毀損或滅失。
(六)任何維護或保養費用。
(七)清點或盤存時所發現任何保險標的之失落或短少。
(八)家具、衣李、辦公設備及事務機器之毀損或滅失。
(九)下列財物之毀損或滅失: 1.船隻、航空器。
2.領有公路行車執照車輛。但在施工處所用作施工機具設備,經約定並載明於本保險契約者,不在此限。
(十)施工機具設備之機械、電子或電氣性損壞、故障、斷裂、失靈之損失。第十條 安裝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特別不保事項
第二條安裝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
(一)因震動、土壤擾動、土壤支撐不足、地層移動或擋土失敗,損害土地、道路、建築物或其他財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人、定作人及與承保工程有關廠商或同一施工處所內其他廠商,或上述人員之代理人、受僱人及其居住工地之家屬之體傷、死亡或疾病所致之賠償責任。但受僱人非在施工處所執行職務且與工程之設計、安裝或營建管理無關者,不在此限。
(三)被保險人、定作人及與承保工程有關廠商或同一施工處所內其他廠商,或上述人員之代理人、受僱人及其居住工地之家屬所有、管理或使用之財物,發生毀損或滅失之賠償責任。但受僱人非在施工處所執行職務且與工程之設計、安裝或營建管理無關者,不在此限。
(四)因所有、管理或使用下列財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1.各型船隻、航空器及其裝載之財物。
2.領有公路行車執照之車輛及其裝載之財物。但車輛經約定投保施工機具並載明於本保險契約者,不在此限。
(五)因損害管線、管路、線路及其有關設施所致之賠償責任。但被保險人證明施工前已取得上述設施位置圖及有關資料
,並於施工中已盡相當注意者,為修理或置換受損設施所需費用不在此限。
(六)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依法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第三章 理賠事項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通知與應履行義務
遇有任何意外事故,導致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請求時,被保險人應按下列約定辦理:
(一)獲悉後立即通知本公司,並於七日內以書面將損失情形通知本公司。
(二)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減少損失至最低程度。
(三)保留受損財物,隨時接受本公司指派人員之勘查。
(四)提供本公司所要求之有關資料及文書證件。
(五)竊盜所致之損失應立即通知治安機關。
(六)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不得擅自承認、要約、允諾或給付賠償。但於承保範圍內,經被保險人合理期間內通知,而本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遲延參與者,不在此限。
(七)於被起訴或被請求賠償時,應將賠償請求書、法院令文、傳票或訴狀之影本送交本公司。被保險人不依前項第(一)、(二)款約定辦理者,其因而擴大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之賠償限額
第一條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之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得選擇以現金給付、修復或置換等方式,依下列約定對被保險人予以賠償。但每一次意外事故任一保險標的之賠償金額以不超過其保險金額為限:
(一)可修復者,以修復保險標的至毀損瞬間前之狀況實際所需費用為限,並應扣減殘餘物之價格;所謂修復保險標的至毀損瞬間前之狀況,係指在合理及可能範圍內與該標的原狀相似或類似而言,並非與原狀絲毫無異。不能修復者或雖可修復但修復費用超過保險標的在毀損瞬間前之實際價值者,以其實際價值為限,並應扣減殘餘物之價格。
(二)倘施工機具設備之損耗費、使用費或租金等已包含於總工程費中,本公司依受損承保工程所需分攤該項金額賠付之
;施工機具設備未經載明於本保險契約而為第一條第二項之保險標的者,不論其費用是否載明於工程承攬契約或工程計劃中,本公司對其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之責。
(三)被保險人不得放棄任何保險標的而以全損請求賠償。
(四)任何修改或變更所增加之費用,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五)臨時修復倘為正式修復之一部分者,在不增加正式修復費用之情況下,其所需費用本公司亦負賠償之責。
(六)任何額外費用如空運費、加急運費、趕工費、加班費等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但經特別約定並載明於本保險契約者
,不在此限。
(七)受損標的未經修復完妥,逕行使用所發生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第十三條 安裝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賠償限額
依據第二條安裝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約定,應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時,悉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為最高限額。
遇有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賠償責任發生,本公司得經被保險人委託就民事部分以被保險人名義,代為抗辯或進行和解,被保險人應全力協助之,其所需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應賠償之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者,其費用由本公司及被保險人依與應賠償金額之比例分攤之。
第十四條 代位求償權
對保險事故之發生若另有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第三人時,被保險人不得對該第三人免除責任或拋棄追償權。本公司於賠付後得依法向該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償權,被保險人應提供一切資料並協助本公司辦理,所需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五條 複保險或其他保險之分攤
x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倘另有其他保險契約承保同一危險事故,本公司僅以保險金額為準負比例賠償之責。
第十六條 不足額保險之分攤
第一條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保險標的之保險金額低於本保險契約第五條約定之金額時,其差額視為被保險人所自保,遇有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僅負比例賠償之責。倘保險金額得細分者應逐項分別適用。
第十七條 仲裁
對於本保險契約條文之解釋或應賠償之處理存有爭議時,得經被保險人及本公司同意後交付仲裁。仲裁時,其程序及費用依仲裁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四章 一般事項
第十八條 損害防阻義務
被保險人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依照工程設計、規範及有關規定事項施工,並採取一切合理必要之安全措施,保護承保工程,防範意外事故發生,其所需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第十九條 保險標的之查勘權
x公司得派員勘查施工處所,並調查保險標的及其有關之一切文件資料及圖說,對因而知悉之被保險人業務上秘密,本公司負保密責任。
第二十條 危險變更之通知
凡有任何變更足以增加本保險契約承保事故發生之危險者,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必要時本公司得變更承保範圍或調整保險費或終止保險契約。
第二十一條 保險契約之終止
x保險契約得經被保險人書面要求而終止之;本公司亦得終止本保險契約,惟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被保險人。
本保險契約由被保險人請求終止時,本公司得扣除已到期及已發生損失部分之保險費及為本保險實際支出之查勘及管理費用,將保險費之餘額返還被保險人;由本公司要求終止者,尚未到期且未發生損失部分之保險費,由本公司按未到期日數比例返還被保險人。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之告知義務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於訂立本保險契約時,對於所填寫之要保書及本公司之書面詢問均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過失遺漏或為不實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已收之保險費不予退還。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 法令之適用
x保險契約未約定事項悉依照保險法令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茲約定:
001 第一產物加保罷工、暴動、民眾騷擾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一、本公司對直接因下列原因所致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滅失亦負賠償責任: 1.任何人參加擾亂公共安寧行為(不論是否與罷工或歇業有關)。
2.任何罷工者為擴大其罷工或被歇業之勞工為抵制歇業之故意行為。
3.政府或治安當局為防止或鎮壓 1.2.兩項行為或為減輕其後果所採取之行動。二、本條款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
1.由於全部或部分停工或任何工作過程受延滯、阻礙或停頓所致之毀損滅失。
2.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或賠償責任。
3.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1)政府或治安當局之命令所為之臨時或永久性扣押、沒收、徵用、充公。但於上述事故前已發生之毀損滅失,不在此限。
(2)建築物臨時或永久被任何人非法佔用。但於佔用前已發生之毀損滅失不在此限。
(3)恐怖主義之破壞行為。所謂恐怖主義係指運用暴力或任何恐怖行動及因而所生影響,以遂其推翻政府之目的。
(4)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或叛亂。
三、本條款任何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 元為限,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 元。
四、對於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任何一次損失,被保險人均須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 元或損失之百分之廿,並以較高者為準。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02 第一產物加保交互責任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茲約定:
一、本保險契約所載各被保險人視同個別投保保險契約第二條營造(安裝)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並互為其所承保之第三人,但本公司對下列任何一項均不負賠償責任:
1.損害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可承保之財物(不論是否已投保)所致之賠償責任。
2.社會保險或僱主意外責任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不論是否已投保)。所謂社會保險,指下列保險:
(1)全民健康保險。
(2)勞工保險。
(3)公務人員保險。
(4)軍人保險。
(5)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
(6)農民健康保險。
(7)學生團體保險。
(8)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社會保險。 3.被保險人間訂有承攬或委任契約者,其相互間之賠償責任。
4.定作人與其他被保險人間之賠償責任。
二、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保險金額仍以保險契約所載為準,不因本條款而增加。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03 第一產物加保有限保固保險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茲約定:
承保工程或其一部分,除經另行約定者外,自工程契約所訂保固責任開始十二個月期間內,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為履行該責任所致意外毀損或滅失負賠償責任,但不適用未經驗收即行啟用者。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04 第一產物加保擴大保固保險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茲約定:
承保工程或其一部分,除經另行約定者外,自工程契約所訂保固責任開始十二個月期間內,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因下列事項所致承保工程之毀損滅失負賠償責任,但不適用未經驗收即行啟用者:
一、被保險人為履行工程承攬合約之保固責任而發生突發意外事故。
二、肇因於保險期間而在上述期間內發生之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意外事故。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05 第一產物施工進度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茲約定:
承保工程之施工進度表,如附件_ ,亦為本保險契約之一部分,被保險人應按該表施工,否則本公司對因承保工程實際與預定進度偏離 天以上所致及因而擴大之毀損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茲約定:
005A 第一產物施工進度附加條款(A)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承保工程之施工進度表,如附件_ ,亦為本保險契約之一部分,被保險人應按該表施工,並應於民國 年
月 日前完成 ,否則本公司對 之毀損或滅失概不負賠償責任。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06 第一產物加保加班、趕工及加急運費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茲約定:
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之保險標的物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為進行修復或置換所增加之加班、夜間或假日趕工費用及加急運費亦負賠償責任,但不包括空運及租船費。且本公司對每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 元為限。
倘該受損保險標的物之保險金額低於本保險契約第四條(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第五條(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規定之保險金額時,其差額視為被保險人所自保,本公司對前項費用僅依保險金額對基本條款第四條(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第五條(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規定應投保保險金額之比例負賠償責任。倘保險金額得細分者,應逐項分別適用。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07 第一產物加保空運費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茲約定:
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之保險標的物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對修復受損標的物所需空運費亦負賠償責任,但任何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 元為限,且對於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任何一次損失,被保險人均須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 元或損失之百分之廿,並以較高者為準;保險期間內本公司累積賠償金額最高為新台幣 元。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08 第一產物耐震設計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茲約定:
因地震所致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承保工程之毀損滅失及因而所致之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應提供相關圖說及計算書,證明承保工程已充分考慮耐震因素,並按主管機關或相關工程學會團體建議或制定之規範設計者,本公司始負賠償責任。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特此加批。
009 第一產物地震、火山爆發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茲約定:
本公司對直接或間接因地震、火山爆發所致之毀損滅失及因而所致之賠償責任概不負責。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茲約定:
010 第一產物水災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x公司對直接或間接因洪水、漲水或淹水所致之毀損滅失及因而所致之賠償責任概不負責。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茲約定:
012 第一產物風災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x公司對直接或間接因八級(含)以上風力所致之毀損滅失及因而所致之賠償責任概不負責。(風力分級係以蒲福氏風級- Beaufort Scale 為準)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13 第一產物施工處所外儲存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茲約定:
一、本公司對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承保之保險標的物,在下開處所儲存,於保險期間內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亦負賠償責任。但被保險人應遵守下列約定:
1.工程材料、半成品組件及設備集中置存於加鎖之安全圍籬或倉庫/房間內。
2.派員駐守並經常巡視儲存處所,保留巡場紀錄。
3.遇有竊盜損失應即通知治安機關,取得載有失竊清單之報案證明文件,並立即提供本公司施工日報表、失竊物進貨證明文件、相關資料及發票。
4.倉庫、材料儲存或加工場所均應設在高於過去廿年紀錄最高水位或發生頻率廿年一次洪水位以上之高地。否則本公司對於上述設施及所存放材料組件直接或間接因洪水、漲水或淹水所致之毀損滅失概不負賠償之責。
5.前項所載場所設施應互相間隔至少卅公尺以上或以防火牆隔離,否則本公司對於上述設施及所存財物直接或間接因火災或爆炸所致之毀損滅失概不負賠償之責。
前項所稱防火牆以內政部頒訂建築技術規則用語定義為準。
二、儲存處所:
三、本附加條款任何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 元為限,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 元。
四、對於本附加條款承保範圍內之任何一次損失,被保險人均須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 元或損失之百分之廿,並以
較高者為準。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茲約定:
021 第一產物裝卸安全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一、裝卸機具設備之負荷能力應超過被裝卸物重量百分之卅以上,並應事先檢查,確定情況良好,符合安全條件。二、操作人員應持有合格執照或曾接受相關訓練領有結業證書者。
三、陸上颱風警報發佈至解除期間,應停止任何裝卸作業,並採取必要安全措施。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22 第一產物加保陸上運輸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茲約定:
一、本公司對於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之承保工程於保險期間內,自 至施工處所,於陸上運輸包括裝卸過程,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碰撞、傾覆、颱風、洪水、山崩、土崩、岩崩、地震或竊盜所致毀損滅失亦負賠償責任。
二、本條款對於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1.保險標的物之漏損,重量或容量之減少或自然耗損。
2.保險標的物包裝或配置之不固或不當。
3.貨物裝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
4.保險標的物之本質或固有瑕疵。
三、本條款任何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 元為限,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 元。
四、對於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任何一次損失,被保險人均須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 元或損失之百分之廿,並以較高者為準。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23 第一產物加保鄰近財物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茲約定:
一、本公司對定作人所有或交由被保險人保管、管理或使用之財物,於保險期間內,在施工處所或其毗鄰地區,直接因被保險人營建(安裝)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之承保工程,發生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亦負賠償之責。
二、本條款之承保範圍不包括: 1.因天災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2.因震動、土壤擾動、土壤支撐或安全支撐不足、地層移動或擋土失敗,損害土地、道路、建築物、工作物或其他財物所致毀損或滅失。
3.施工機具設備、各型機動車輛、船隻及飛行器之毀損或滅失。
4.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可承保財物之毀損或滅失(不論是否已投保),及因而所致之任何附帶損失。
5.工程保固期間內發生之毀損或滅失。
三、本條款每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 元為限,在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 元。
四、對於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任何一次損失,被保險人須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 元或損失之百分之廿,並以較高者為準。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23A 第一產物加保鄰近財物附加條款(A)
99 年 12 月 20 日一產意字第 991450 號函備查
一、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要保人加繳保險投保本「023A 第一產物加保鄰近財物附加條款(A)」(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定作人所交由被保險人保管、管理或使用之財物,在施工處所或其毗鄰地區,直接因被保險人營建(安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一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之承保工程,發生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及違約金、罰金,亦負賠償責任。
二、不保事項
x附加條款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
(一)、因天災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二)、因震動、土壤擾動、土壤支撐或安全支撐不足、地層移動或擋土失敗,損害土地、道路、建築物、工作物或其他財物所致毀損或滅失。
(三)、施工機具設備、各型機動車輛、船舶及飛行器之毀損或滅失。
(四)、本保險契約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可承保財物之毀損或滅失(不論是否已投保),及因而所致之任何附帶損失。
(五)、工程保固期間內發生之毀損或滅失。三、自負額
x附加條款任何一次承保範圍內之損失,被保險人應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 元整或損失之百分之廿,以兩者中較高者為準。
四、賠償限額
x附加條款任何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 元為限,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 元整。五、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茲約定:
024 第一產物抽排水及泥砂清除費用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x公司對抽排水及泥砂清除所需費用概不負賠償責任。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茲約定:
025 第一產物共保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x保險係由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佔百分之 ,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佔百分之 共保,各按上述承保比例分別負賠償責任,有關承保及理賠事項由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主辦。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茲約定:
025A 第一產物共保附加條款(A)
97.10.31 一產意字第 971040 號函備查
x保險契約係由 聯合共保,各按共保比例分別負賠償責任。並由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主辦簽單,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各項保險標的如遇損失發生時,或其他應處理事項時,均由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主辦。各共保公司共保比例如下:
(一)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
承保比例:保 險 費:
(二)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
承保比例:保 險 費:
(三)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
承保比例:保 險 費: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其約定與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茲約定:
026 第一產物共同被保險人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為本保險契約之共同被保險人,本公司對各被保險人分別就其保險利益負賠償責任。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茲約定:
027 第一產物承保部分工程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x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之承保工程僅以貼附本保險契約後之明細表所載項目為限;第二條營造(安裝)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承保範圍僅以營建(安裝)上述工程所致之賠償責任為限。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茲特約定:
028 第一產物抽水設備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施工處所應設置適當有效之抽水設備(含備用設備),並定期派合格技術人員檢測記錄,維持隨時可用狀態,否則本公司對洪水、漲水或淹水所致之毀損或滅失概不負賠償之責。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特此加批。
茲約定,
029 第一產物債權人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遇有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承保範圍內之賠款,本公司應優先給 ,但以其對保險標的物持有之債權利益為限。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茲約定,
030 第一產物受益人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為本保險契約之受益人,遇有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承保範圍內之賠款,本公司應逕付受益人。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31 第一產物賠款通知定作人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茲約定:
對於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於履行賠償責任後,應將損失發生日期及賠償金額以書面通知定作人。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32 第一產物施工中途投保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茲約定,本公司對發生或肇因於民國 年 月 日 時前之任何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概不負責。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茲約定:
032A 第一產物中途投保附加條款
97.01.31 一產意字第 970092 號函備查
x公司對發生或肇因於民國 年 月 日 時前之任何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概不負責。
033 第一產物加保額外修復費用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茲約定:
一、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之承保工程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為進行修復工作所增加之下列費用,亦負賠償責任:
1.加班、夜間或假日趕工。
2.加急運費,但不包括空運及租船費。
3.增加支出之其他工資或材料費。
二、本條款任何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按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理算應理賠金額(未扣除自負額前)之百分之廿,且不超過新台幣 元為限。
三、對於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任何一次損失,被保險人均須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 元或損失之百分之廿,並以較高者為準。
四、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
1.承保工程之任何修改、變更或改進所增加之費用。
2.本保險契約其他附加條款約定不保事項。
3.非直接為修理置換受損工程所生費用,包括工期延長或停頓期間之薪津、水電費、機具損耗、租金、再動員等費用或其他固定成本支出。
五、倘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保險標的物之保險金額低於本保險契約第四條(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第五條
(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規定之保險金額時,本公司對本條款承保之額外修復費用,僅依上述兩金額之比例負賠償責任。保險金額得細分者,應逐項分別適用。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34 第一產物保險金額增加百分之五以內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茲約定:
倘承保工程之承攬契約變更而增加價款在原總保險金額百分之五以內者,經被保險人將變更金額電傳本公司後立即生效。但被保險人應於廿日內依照工程之原投保費率就增加之保險金額加繳保險費。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35 第一產物四十八小時勘查災損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茲約定:
承保工程遇有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損失發生時,本公司接獲被保險人通知後,應即派員並得會同公證公司趕赴現場會 勘。除緊急搶修外,如未於四十八小時內勘查,則由被保險人自行拍照、清除及修復,本公司應依據被保險人提供之照片及實際修復費用資料,按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茲約定:
036 第一產物自負額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x保險契約承保工程性質包括一種以上者,應分別適用保險契約所載之自負額,但每一次意外事故不止一種性質之工程發生損害時,被保險人應負擔之自負額以其中最高者為準。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茲約定:
036A 第一產物自負額附加條款(A)
97.10.31 一產意字第 971041 號函備查
x保險契約之 ,任何一次意外事故所致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之賠償責任,被保險人須先行負擔之自負額說明如下:
一、天災所致之損失:二、其他: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其約定與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037 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加保僱主意外責任險附加條款(甲式)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保險單號碼: | ||||||||||
被保險人: | ||||||||||
有效期間: | 自 | 年 | 月 | 日起 | 至 | 年 | 月 | 日止 | ||
保險金額 |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新台幣元): | 自負 額 | 保險 費 | |||||||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新台幣元): | ||||||||||
保險期間內最高責任(新台幣元): |
承保範圍:
一、茲約定本公司對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於本條款有效期間內在施工處所因執行本保險契約承保工程(以下稱承保工程)之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除本條款載明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公司依前項對被保險人所負之體傷賠償責任除經另行約定者外,以超過其他社會保險之給付部分為限。所謂社會保險,指下列保險:
(1)全民健康保險。(2)勞工保險。(3)公務人員保險。(4)軍人保險。(5)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6)農民健康保險。(7)學生團體保險。(8)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社會保險。
本條款所稱之「受僱人」係指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接受被保險人、工程承攬人或其轉包人給付之薪津工資而服勞務年滿十五歲之人而言。
二、被保險人因第一條承保之意外事故,致被起訴或受有賠償請求時,為抗辯或進行和解所需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允諾者,本公司另行給付之。
不保事項:
三、(一)本公司對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1.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占等。
2.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3.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之惡意行為。
4.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5.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之責:
1.受僱人之任何疾病或因疾病所致之死亡。
2.受僱人之故意或非法行為所致本身之體傷或死亡。
3.受僱人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所發生本身之體傷或死亡。
4.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5.被保險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賠償責任。但本條款另有約定或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通知義務:
四、本僱主意外責任險之保險費係以承保工程之保險金額為計算基準,凡保險金額低於本營造綜合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四條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五條規定之總工程費時,被保險人應即通知本公司並加繳僱主意外責任險之保險費。
理賠事項:
五、被保險人對於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除必須之急救費用外,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須經本公司參與或事先同意,但被保險人自願負擔者不在此限。
六、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如另有其他保險契約重複承保時,本公司對於該項賠償責任以本條款所載保險金額對於全部保險金額之比例為限。
七、遇有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發生時,倘承保工程之保險金額低於完成該工程所需之總工程費,本公司僅按承保工程之保險金額與完成該工程所需之總工程費比例負賠償之責。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38 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加保僱主意外責任險附加條款(乙式)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保險單號碼: | ||||||||||
被保險人: | ||||||||||
有效期間: | 自 | 年 | 月 | 日 起 | 至 | 年 | 月 | 日止 | ||
保險金額 |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新台幣元): | 自 負額 | 保 險費 | |||||||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新台幣元): | ||||||||||
保險期間內最高責任(新台幣元): |
承保範圍:
一、茲約定本公司對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於本條款有效期間內在施工處所因執行本保險契約承保工程(以下稱承保工程)之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除本條款載明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公司依前項對被保險人所負之體傷賠償責任除經另行約定者外,以超過其他社會保險之給付部分為限。所謂社會保險,指下列保險:
(1)全民健康保險。(2)勞工保險。(3)公務人員保險。(4)軍人保險。(5)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6)農民健康保險。(7)學生團體保險。(8)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社會保險。
本條款所稱之「受僱人」係指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接受被保險人給付之薪津工資而服勞務年滿十五歲之人而言。 二、被保險人因第一條承保之意外事故,致被起訴或受有賠償請求時,為抗辯或進行和解所需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事先
經本公司書面允諾者,本公司另行給付之。不保事項:
三、(一)本公司對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1.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占等。
2.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3.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之惡意行為。
4.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5.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之責:
1.受僱人之任何疾病或因疾病所致之死亡。
2.受僱人之故意或非法行為所致本身之體傷或死亡。
3.受僱人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所發生本身之體傷或死亡。
4.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
限。
5.被保險人之工程承攬人或其轉包人及上述人員之受僱人之體傷或死亡。
6.被保險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賠償責任。但本條款另有約定或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通知義務:
四、本僱主意外責任險之保險費係以承保工程之保險金額為計算基準,凡保險金額低於本營造綜合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四條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五條規定之總工程費時,被保險人應即通知本公司並加繳僱主意外責任險之保險費。
理賠事項:
五、被保險人對於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除必須之急救費用外,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須經本公司參與或事先同意,但被保險人自願負擔者不在此限。
六、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如另有其他保險契約重複承保時,本公司對於該項賠償責任以本條款所載保險金額對於全部保險金額之比例為限。
七、遇有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發生時,倘承保工程之保險金額低於完成該工程所需之總工程費,本公司僅按承保工程之保險金額與完成該工程所需之總工程費比例負賠償之責。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39 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加保僱主意外責任險附加條款(丙式)
97.11.28 一產意字第 971151 號函備查
保險金額 |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 | |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 | ||
保險期間內最高責任: | ||
自負額: |
承保範圍:
一、茲經通知並雙方同意,本公司對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於本條款有效期間內在保險單所載施工處所,因執行本保險契約承保工程(以下稱承保工程)之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償請求時,除本條款載明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公司依前項對被保險人所負之體傷死亡賠償責任除經另行約定者外,以超過社會保險之給付部份為限。所謂社會保 險,指下列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公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學生團體保險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社會保險。
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實際投保勞保之月投保薪資低於勞工保險條例之相關規定者,本公司仍僅就超過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應投保「月投保薪資額度」計算之應給付金額負賠償責任,不論受僱人是否投保或受僱人自行投保,均屬之。
本條款所稱之「受僱人」係指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接受被保險人給付之薪津工資而服勞務年滿十五歲之人而言。 二、被保險人因第一條承保之意外事故,致被起訴或受有賠償請求時,為抗辯或進行和解所需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事先
經本公司書面允諾者,本公司另行給付之。不保事項:
三、(一)本公司對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1.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占等。
2.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3.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之惡意行為。
4.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5.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之責:
1.受僱人之任何疾病或因疾病所致之死亡。
2.受僱人之故意或非法行為所致本身之體傷或死亡。
3.受僱人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所發生本身之體傷或死亡。
4.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5.被保險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賠償責任。但本條款另有約定或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6.受僱人從事潛水工作所致本身之體傷或死亡。
7.被保險人之承包人或轉包人及該承包人或轉包人之受僱人之體傷或死亡,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通知義務:
四、本僱主意外責任險之保險費係以承保工程之保險金額為計算基準,凡保險金額低於本營造綜合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四條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五條規定之工程費時,被保險人應即通知本公司並加繳僱主意外責任險之保險費。理賠事項:
五、被保險人對於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除必須之急救費用外,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須經本公司參與或事先同意,但被保險人自願負擔不在此限。
六、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如另有其他保險契約重複承保時,本公司對於該項賠償責任以本條款所載保險金額對於全部保險金額之比例為限。
七、遇有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發生時,倘承保工程之保險金額低於完成該工程所需之總工程費,本公司僅按承保工程之保險金額與完成該工程所需之工程費比例負賠償之責。
八、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45 第一產物加保專業技術費用附加條款
97.02.29 一產意字第 970121 號函備查
茲約定:
一、本保險契約承保工程/保險標的物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時,被保險人為進行修復或置換該毀損工程/保險標的物所需合理之建築師費用、鑑定費用、或工程顧問費用及其他法定之專業技術費用,本公司亦負賠償之責。
二、前項專業技術費用與受損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各項保險標的物之保險金額。被保險人為申請理賠時之理賠證明文件所需之費用,不在本條款承保範圍內。
三、本公司對於前項專業技術費用之賠償金額每一事故以新台幣 元為限,保險期間最高賠償限額新台幣 元整為限。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茲約定:
047 第一產物 50%:50%附加條款
97.01.31 一產意字第 970091 號函備查
卸置於施工處所已包裝機器材料,被保險人必須檢查該包裝是否於運輸之途中有已遭毀損之跡象。若有已遭毀損之跡象,被保險人應立刻打開包裝並檢查該機器材料是否遭毀損。若發現任何損失應立刻通知貨物水險之保險公司。
但從機器材料的包裝上並無明顯的跡象顯示係由於運輸途中發生之毀損,且無法明顯知道該損失是在抵達工地之前或之後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立刻通知貨物水險與本保險單之保險公司。該二家保險公司同意以 50%:50%共同付賠償責任,且二張保險單上相關之自負額亦對半適用。惟上述條款必須基於下列要件:
-貨物水險保險單必須包含前揭內容或協議。
-必須是發生本保險單基本條款第一條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特此加批。
茲約定:
048 第一產物預付賠款附加條款
97.02.29 一產意字第 970126 號函備查
保險標的物因保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經本公司理算後,其損失金額已確定部份,得先預付部份賠款予被保險人,惟該先行預付之賠款須於理算完成後由應賠付之金額中扣除。
茲約定:
049 第一產物停工附加條款
97.02.29 一產意字第 970125 號函備查
x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二章第七款第七項予以刪除並變更如下:
工程之ㄧ部分或全部停頓期間,本保險契約所列之上開承保範圍仍然有效,但若上述施工處所無專人監督管理所發生之人為損失,事前應由被保險人通知本公司同意後,始承保之。
050 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僱主意外責任險損害防阻附加條款
97.11.28 一產意字第 971152 號函備查本保險契約對於被保險人因違反下列勞工安全衛生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及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等維護勞工安全基本規定所導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僱主對於工作場所有物體飛落之虞者,應設置防止物體飛落之設備,並供給安全帽等防護具,使勞工戴用。
二、僱主對於施工架作業、擋土支撐作業、傾斜地面開挖作業、模板支撐之組配及拆除(簡稱模板支撐)作業、鋼構組配作業(從事栓接、鉚接、熔接或檢測作業)之勞工,應使其佩掛安全帶。
三、僱主對於隧道、坑道作業,應使作業勞工佩戴用安全帽、穿著反光背心或具反光標示之服裝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四、僱主對於從事鋼筋混凝土之作業時,應使從事搬運鋼筋作業之勞工戴用手套。
五、僱主對於混凝土澆置作業,應禁止勞工乘坐於混凝土澆置桶上。
六、僱主對於固定式、移動式起重機,應規定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並於作業時禁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
七、僱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份,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圍欄、握把、覆蓋等防護措施。
僱主為前項措施顯有困難,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圍欄等拆除,應採取使勞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
茲約定:
051 第一產物指定公證人附加條款
97.02.29 一產意字第 970124 號函備查
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登記之公證公司為本保險契約指定之公證人,於契約訂立時,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或於保險事故發生後,辦理賠款之理算、洽商等事宜。
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事項與如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茲約定:
054 第一產物預約式保險附加條款
97.02.29 一產意字第 970127 號函備查
一、本保險契約係預約承保,被保險人預估全年承攬工程合約總價款為新台幣 元整。被保險人應於每一工程開工前,以書面事先通知本公司並提供工程合約內容(包括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工程金額、工程期間),以為理賠依據。
二、本公司於簽發本保險契約時,以被保險人預估之全年承攬工程金額乘以總費率_ _之 75%計算最低預收保險費,即 元,並於保險契約生效時收取。
三、如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累計被保險人申報新建工程合約總價款(即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一項預估工程合約總價款時,被保險人應即另行繳交保險費,繳交保險費之計算以第二項約定之總費率乘以累計申報工程金額計算之。
四、保險期間屆滿時,本公司按全年實際工程總價款乘以總費率計算實際應收保險費,如實際應收保險費超過全年預收保險費時,被保險人應於保險期間屆滿時補繳差額;但本公司全年實收保險費不得低於最低預收保險費。
五、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工程僅限於保險期間內發包施工者,但不限在此期間內完工,且工程完工期限不得超過保險期間屆滿日三個月。
六、保險期間內所載之任何一項工程,若工程造價超過新台幣 元整,被保險人應另行與本公司議定承保條件,否則本保險契約不予承保。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56 第一產物僱主意外責任險擴大承保範圍附加條款
99 年 05 月 28 日一產意字第 990690 號函備查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056第一產物僱主意外責任險擴大承保範圍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保險單所承保僱主意外責任險承保對象包含: 。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
062 第一產物颱風季節自負額附加條款
98.11.18 一產意字第 981119 號函備查
第一條 自負額
茲經雙方同意並約定,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 062第一產物颱風季節自負額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一、本保險契約承保工程在十二月一日起至次年四月三十日止期間內,發生任何一次天災事故,被保險人須先行負擔之自負額為每一事故損失之百分之 ,最低新台幣 萬元整。
前項所稱「天災」係指颱風、暴風、洪水、漲水、雨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浪潮、土崩、岩崩、
地陷、土石流等天然災變。
二、本保險契約承保工程在五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一月三十日止期間內,發生任何一次天災事故,被保險人需負擔之自負額係按第一款所載金額,依事故發生月份按下表倍數計算之。
發生月份 | 月 | 月 | 月 | 月 | 月 | |||||
倍數 |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第一條 拆除清理費用之理賠
065 第一產物拆除清理費用附加條款
98.03.20 一產意字第 980200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第一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第一產物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065第一產物拆除清理費用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主保險契約承保工程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時,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為進行修復工作所支出之拆除或清理費用,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第二條 賠償責任之限制
x公司對於本附加條款第一條約定之拆除或清理費用,其每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最高以新台幣 元為限,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 元。
第三條 自負額
對於本附加條款第一條約定之拆除或清理費用與該承保工程之損失,被保險人須先行負擔自負額 。本公司僅就被保險人該項費用與承保工程損失合計超過自負額部分,負賠償之責。
第四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適用於第一產物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一產物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辦理。
茲約定:
076 第一產物網際網路附加條款
97.02.29 一產意字第 970128 號函備查
x保險契約所承保之「財物損失」,係指保險標的物之「實質損失」。本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損失:
一、資料、軟體或電腦程式之毀損滅失,或任何因原始資料或軟體之刪除、變質或失真所致資料、軟體或電腦程式之劣化,以及因而導致之營業中斷損失。但直接因保險標的物發生承保範圍內之直接「實質損失」所致資料、軟體或電腦程式之毀損滅失,不在此限。
二、因資料、軟體或電腦程式之功能、可用度、使用範圍或存取能力受損所產生之毀損滅失,以及因而導致之營業中斷損失。但直接因保險標的物發生承保範圍內之直接「實質損失」所致之資料、軟體或電腦程式功能、可用度、使用範圍或存取能力之損害,不在此限。
本條款適用於工程保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077 第一產物電腦系統年序轉換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工程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信用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適用)
87.12.10 台財保第 871886806 號函核備(公會版)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茲約定:
一、本公司對於直接或間接因電腦系統處理與年序或日期有關之資料發生錯亂,導致系統無法正常運作,包括運作結果錯誤、運作中斷或不能運作,不論該電腦系統是否為被保險人所有或為本保險契約之保險標的物,其所致電腦系統本體、電腦資料或任何其他財物全部或部份之直接或間接毀損滅失,以及因而所引起任何性質的附帶損失,或被保險人依法應負或以契約及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或因而所產生之任何費用或成本,不論損失發生或發現日,以及請求賠償日是在本保險契約生效日之前或之後,本公司概不負賠償責任。
二、本附加條款所稱電腦系統,包括但不限於電腦軟、硬體設備及其週邊設備、資料處理設備、資料儲存體或任何裝置有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