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证书:指乙方向甲方申请的、用以在交易中识别乙方身份以及保障交易安全的电子签名文件。证书中存放乙方身份标识,作为甲方提交电子交易指令的电子签名。乙方数字证书 的存放介质为电子智能钥匙,又称为 USB-KEY 或者蓝牙 KEY。
台州银行电子银行客户服务协议书(202008 版)
官方网址:xxxx://xxx.xxxxxx.xxx 全国统一客服号:95371
为明确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00 x;xx:000000;联系方式:全国统一客服号 95371;以下简称“甲方”)与客户(含单位及个人,以下均简称“乙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台州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章程》,现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电子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电子银行服务:指甲方借助国际互联网、公共通讯、电话集成线路以及特定自助服务设置或专用网络等方式为乙方提供的各项电子银行服务,包括账户管理服务、支付结算服务、客户理财服务、信贷申请及自助用信服务、电子合同签署服务、信息类服务及日常生活缴费等管理支持服务等。根据服务渠道的不同,电子银行服务可分为网上银行服务、手机银行服务、电话银行服务、微信银行服务、移动终端服务及其他自助银行服务等,并区分单位及个人客户提供相应渠道电子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指乙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向甲方发出的查询、转账、支付结算、购买理财产品、业务申请、签约等业务办理指示。
认证方式:指甲方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类型、交易风险程度等因素对乙方身份及业务办理意愿进行验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银行登录名、登录密码、证件号码、账户信息及密码、电子智能钥匙及其密码、数字证书、动态令牌及其口令、签约指定手机号及接收的验证码、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生物识别及其他身份认证方式等。甲方可采取择一或组合方式进行验证。
功能授权:指乙方为单位时,可根据自身内部控制要求将电子银行相关功能权限授权给相应人员,具体可分为交易发起人、交易审批人、管理员。交易发起人具备交易发起权限,交易审批人具有交易复核、审批权限,管理员具有设定或调整发起人、审批人、分配及调整功能权限、设置交易审核流程等权限;
交易审核流程:指乙方为单位时,可根据自身管理需要,设置交易发起后的审核人员、审核顺序等。
密码:指由乙方自行设定或按照一定规则随机生成的,用于校验乙方身份的字符信息,分为静态密码和动态密码两种。静态密码是由乙方自行设定的密码,包括取款密码、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电子智能钥匙密码等;动态密码是按照一定规则随机生成的用于识别乙方身份的动态验证码,包括手机短信验证码和动态令牌口令等。
手机短信验证码:指甲方发送短信给乙方登记的手机,内容包含一组验证数字或相关交易信息等,乙方确认交易正确后,在客户端输入这组数字,用于交易的确认。
数字证书:指乙方向甲方申请的、用以在交易中识别乙方身份以及保障交易安全的电子签名文件。证书中存放乙方身份标识,作为甲方提交电子交易指令的电子签名。乙方数字证书的存放介质为电子智能钥匙,又称为 USB-KEY 或者蓝牙 KEY。
人脸认证:指通过比对脸部特征并结合用户的身份信息和操作环境信息,识别、校验客户身份真实性,用于完成电子银行账户登录、支付授权、业务办理等交易的一种认证方式。
指纹认证:指客户通过存储在其手机或其他智能端设备中的指纹验证,识别、校验客户身份真实性,用于完成电子银行账户登录、支付授权、业务办理等交易的一种认证方式。
第二条 电子合同签约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亦支持通过在甲方互联网在线服务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并通过在线点击确认等方式签署,若通过该形式签署的,甲乙双方一致认可其法律效力,各方无需另行再签署纸质合同。
(二)电子合同签约,是指通过互联网在线服务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签署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甲方电子银行服务支持部分业务电子签约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账户管理类合同、理财认购类合同、借款及担保等授信融资类合同,以及客户单方申请或授权等电子类信息文件(统称“电子合同”)。
(三)乙方同意以数据电文形式与甲方签署相关电子合同;乙方应妥善保管各类身份及意愿认证要素,乙方按照各类电子合同签约流程并经任一或组合认证要素认证后进行的签约确认、同意等肯定性行为,即构成乙方可靠的电子签名,同时表明乙方认可电子合同内容,电子合同在乙方作出确认、同意等肯定性行为时即成立生效。以可靠的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的电子合同,与签字或盖章方式签署的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乙方同意使用甲方电子银行服务产生的各类交易凭证、电子记录及电子合同等,由甲方进行制作与保存,且为电子银行服务或交易的合法、有效凭据,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乙方认可甲方可基于实际需要可向第三方机构进行存证,并可作为争议解决的证据使用。
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提醒乙方在使用电子银行过程中,应注意可能导致风险的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折等因遗失或保管不善被他人冒用或盗用,可能造成被他人注册电子银行。
2、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设备载体,如手机、电脑终端等,出租、出借或被他人非法盗用、使用,相关程序被他人非法攻击、侵犯或被植入非法软件等,可能造成交易信息泄露及资金损失等。
3、电子银行相关注册信息、认证介质及要素等重要信息被他人猜出、偷窥、盗取,或利用木马病毒、假网站、假短信、假电话等非法手段获取,可能造成交易信息泄露及资金损失等。
(二)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类型、交易风险程度等因素,甲方将提供不同的安全策略和认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银行登录名、登录密码、证件号码、账户信息及密码、数字证书及密码、动态令牌及口令、签约指定手机号及接收的验证码、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生物识别及其他身份认证方式等。
不同安全策略对于乙方身份认证方式、交易限额、操作流程等可能有不同要求,乙方应当遵守。
(三)为保障乙方资金安全,甲方已经并有权持续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维护、升级、改造等,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采取择一或组合方式通过营业网
点、官方网站、电子邮件、全国统一客服号及电子银行渠道等方式提前告知后,调整电子银行的服务功能。在此期间,甲方有权中止服务,乙方可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关业务。
(四)如乙方因甲方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利益的,甲方有权在通知乙方的前提下采取从乙方账户中扣划乙方的不当利益等合法的措施。如因此涉及汇率风险的,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有异议的,可向甲方提出。
(五)甲方应根据乙方发送的有效电子指令,及时、准确地处理乙方已提交的业务请求,并及时向乙方返回业务处理信息;但对于以下任一情况引起的电子银行交易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等,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甲方接收到的电子银行交易指令信息不明、内容有误、不完整等;
2、乙方账户可用余额或相关额度不足;
3、乙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或存在其他被采取控制措施的情况;
4、乙方账户挂失、止付、销户或存在其他异常状况;
5、乙方未能按照甲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6、乙方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7、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甲方过错的情况。
(六)甲方违反本协议导致乙方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中产生直接损失的,甲方需承担责任。xxxx同意,甲方不对乙方的以下损失承担责任:
1、乙方的利润损失、间接损失、信息损失;
2、乙方使用非由甲方提供的与电子银行有关的设备、软件、其他网络服务所产生的损失;
(七)当乙方出现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乙方的电子银行服务: 1、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任一账户被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
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
2、乙方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
3、乙方开户之日起 6 个月内无交易记录;
4、乙方在甲方预留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但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未提出未更新的合理理由;
5、乙方账户经核实存在可疑交易,或违反反洗钱等有关规定。
6、乙方违反本协议及《台州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章程》等相关约定。
(八)甲方可在法律法规许可和乙方授权范围内使用乙方资料和交易记录,对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义务,但该信息已被合法披露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基于风险管理目的或为乙方提供综合化金融服 务目的视情况向甲方关联企业成员(包括股东单位、甲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等)、甲方合作单位及其他甲方认为有必要的业务合作单位提供乙方的信息。甲方承 诺将要求接收方仅限于约定用途使用并对披露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九)甲方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技术发展、业务需要,对涉及乙方权利义务变更的安全策略、业务功能、交易限额与笔数、收费标准及方式、电子银行业务章程、相关业务规则及协议条款等进行调整,甲方将按规定公告,自公告施行之日或公告中载明的施行之日公告内容构成对协议的有效修改和补充。甲方采取择一或组合方式通过营业网点、网站、对账单、电子邮件、全国统一客服号及电子银行等渠道或按本协议约定予以公告即视为通知乙方。
乙方不接受该调整内容的,有权向甲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电子银行服务,但在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电子银行服务前使用电子银行服务的,仍应遵守甲方 调整内容。公告施行之日后或公告中载明的施行之日后,乙方未注销电子银行 业务的,视为同意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受修改后协议的约束。涉及格式条 款相关内容的,依法处理。
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通过甲方各营业网点办理申请注册、信息变更、注销等电子银行相关业务,部分注册、信息变更等也可以通过电子银行自助办理。客户在办理注册、变更、注销和签订有关协议时,应正确、完整填写相关申请资料,提供银行要求的有关信息及证明资料,并对上述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否则造成无法注册或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及其他不利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期间,客户所提供的信息或证明资料如果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本行并按本行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二)乙方自愿申请注册甲方电子银行,接受《台州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章程》以及本协议的约束,遵守甲方电子银行相关业务规则,并根据交易提示进行正确操作等。
(三)乙方可自行选择将已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作为电子银行注册账
户。注册账户原有性质、功能不变,乙方仍可在甲方营业柜台办理各项业务。
(四)乙方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应关注可能导致风险的各种因素并注意安全使用,采取有效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通过甲方的官方网站或官方认可的渠道下载、安装、登录或使用电子银行,不要通过其他渠道下载、安装、登录或使用电子银行。办理电话银行业务,应直接拨打甲方全国统一客服号,而不应拨打其它任何电话。
2、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安装防病毒软件、网络防火墙、安全软件等)保护用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安全,防止其发生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不要在网吧等多人共用的计算机上使用网上银行;不要通过公用电话使用电话银行。变更手机号码时,应及时通知台州银行对其手机号码进行维护更新。
3、妥善保管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各项重要资料及介质,如身份证件、银行卡、存折、账户信息、密码、数字证书、动态令牌、电子智能钥匙等,不 得交给他人或非授权人员保管,不要在不信任的网站或其他场所留下卡号、存 折账号、身份证号、常用电话号码等信息,防止被他人利用。
4、保护好自己的取款密码、查询密码、支付密码、动态验证码等重要信息,不要告知包括银行人员在内的任何人,不要在计算机、电话、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上记录或保留。通过手机或具有存储和显示输入号码功能的电话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后,应立即清除所输入的密码和账号等信息,暂时离开或在完成电子银行交易后,应及时退出电子银行系统。
在任何情况下,甲方都不会向乙方索要银行密码的内容。当他人(包括银行人员)向客户索要银行密码时,请不要提供。
5、妥善保管手机或其他智能终端设备,不得将智能终端设备借他人使用。避免使用身份证、生日、电话、门牌、吉祥数字、重复或连续等易被他人破译的信息作为密码;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密码应不同于其他用途的密码(如银行卡取
款密码、其他网站会员密码、电子邮箱密码等);电子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应设置为不同内容,并做到经常更换。
6、乙方应经常关注账户内资金变化,发现账户被他人操作、电子银行密码泄露或其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台州银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通过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主动要求客户将资金转入某一指定账户。
因乙方未尽有效风险防范义务或其他非银行原因而导致的乙方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五)乙方为单位时,应注意并遵守下特别提示内容:
1、乙方可根据自身内部控制要求将电子银行相关功能权限授权给相应人员,具体可分为交易发起人、授权审批人、系统管理员。其具体的功能权限如下:
交易发起人的操作权限或功能为发起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行内转账、跨行汇款、理财购买等交易的发起;
授权审批人的操作权限或功能为交易复核、审批;
系统管理员的操作权限或功能为设定或调整交易发起人、授权审批人、分配及调整功能权限、设置交易审核流程等。
2、乙方应根据自身管理需要、风险控制的要求,在甲方提供的功能范围内,合理设置操作流程、操作权限和操作限额,以防范风险,保护账户资金安全。
乙方可根据甲方提供的便捷操作设置单人操作模式,即一个人员同时具备 交易发起人、授权审批人、系统管理员三个角色,该人具备所有的功能及权限;也可以设置一记一复模式,即一个人员为交易发起人,另一个人员为授权审批 人、系统管理员,交易发起人具备交易发起的功能及权限,且交易默认需要授 权审批人审批;乙方也可以采用个性化模式,设置任意个人员对应任意角色, 设置任意个人员具备任意的功能及权限,设置任意的审批授权流程。
3、乙方授权的交易发起人、授权审批人和管理员均代表乙方,使用交易介质和交易密码等进行的所有交易和操作,均视同乙方所为,且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视同该项交易和操
作的有效凭据,xxx予以认可。如因人员授权、设置不当或流程、权限设置不当等造成的信息泄露、资金损失等相关不利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乙方应妥善保管相关认证介质及认证方式所含的要素信息,不得将认证介质及认证要素信息提供或交于任何第三方(包括本行工作人员)保管或使用,并应取合理措施防止认证介质及认证要素被盗或泄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下使用相关电子银行服务。您使用上述任一或组合认证要素信息所完成的一切交易或业务处理操作均视为您本人所为。根据乙方电子交易指令生成的交易凭证或交易数据为合法、有效的凭证,无需乙方签章,并可作为解决日后争 议或纠纷的有效、合法证据。
(七)上述身份认证介质、要素若发生到期或损毁、锁码、遗失、被盗或怀疑已被他人知悉等可能导致账户安全性降低或电子银行无法使用等情形,您应立即申请对身份认证介质、要素进行变更、对账户进行挂失或对相关电子渠道进行注销等手续,在变更、挂失或注销等手续生效前发生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乙方发出的电子银行交易指令经甲方执行后,乙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乙方发现账户变动与本人的实际交易操作不符的,应自发生该种不符后 15 日内向甲方做出书面错误通知并应说明错误发生的可能原因、有关账号、交易金额等情况。对乙方发出的错误通知,甲方将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如甲方认为错误确已发生,甲方将根据错误性质及严重程度等采取合理措拖进行补救。
(九)双方均认可电子银行交易以甲方电脑或系统记录的资料为准,但乙方若有充足理由怀疑甲方电脑或系统记录资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可向甲方提出异议,甲方应提供核对的机会。
(十)乙方不得参与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违法活动。乙方确认:甲方有权持续对乙方进行反洗钱评级和反欺诈监测等,甲方根据评级情况、乙方主体资格存续情况、监管要求、自身风控需要等,有权终止、中止向乙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或拒绝受理乙方违法的业务受理请求。
(十一)乙方如对甲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有疑问、意见或建议,可通过甲方全国统一客服号、官方网站或向甲方营业网点咨询或投诉。
第五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一)乙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电子银行交易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甲方全国统一客服号或到甲方的营业网点通知甲方。甲方应积极调查并及时告知乙方调查结果。
(二)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乙方通过甲方电子银行服务若涉及与第三方所发生的纠纷均由乙方与第三方自行协商解决,但对乙方的合理要求,甲方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提供一定协助。
第六条 法律适用条款
x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甲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xxxxx
(x)x、xxxxxxx,x方已经仔细阅读过《台州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章程》,并同意: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上述业务章程的全部条款均并入本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乙方根据本协议提交并由甲方核准的申请文件及与本协议的履行有关的书面文件、交易指令等,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本协议自乙方阅读同意申请并开通电子银行服务时生效;乙方电子银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
(三)甲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受乙方银行账户状态的制约,如果乙方银行账户挂失、止付、被冻结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则电子银行相关服务自动中止。待账户状态恢复正常后,恢复相关电子银行服务。账户销户的,该账户相关的电子银行服务以及本协议中的相关内容亦相应终止。
(四)在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规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并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协议中止、终止并不意味着中止、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中止、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五)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六)本协议由甲方制定、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