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原合同》第五节第(九)条之第 4 款“风险承担”相关表述。原为“4、风险承担: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按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比例承担风险,具体如下:
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锦添 1 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三
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鉴于管理人和托管人已签署“《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锦添 1 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编号为:CSCA08-2021-396 号)、
《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锦添 1 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合同编号为:CSCA08-2021-465 号)、《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锦添 1 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二》(合同编号为:CSCA08-2021-552 号)”(以下统称为《原合同》),根据《原合同》“第二十六章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规定:“因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资产管理合同,并由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资产管理合同的,经全体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资产管理合同内容进行变更,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资产管理计划改变投向和比例的,应当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据此,管理人根据《原合同》约定,经征询托管人、委托人一致同意,将与托管人签订《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锦添 1 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三》(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三》),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以下修改,具体变更内容如下:
一、变更《原合同》第五节第(九)条之第 4 款“风险承担”相关表述。原为“4、风险承担: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按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比例承担风险,具体如下:
(1)在本集合计划总收益为负的情况下,A 类份额承担 10%的亏损,B 类份额承担 90%的亏损。
(2)在本集合计划总收益为正的情况下,①若以本集合计划累积单位净值计算的实际年化收益率不高于 5%(含),则 A 类份额享有本集合计划收益部分的 90%,B 类份额享有本集合计划收益部分的 10%。②若以本集合计划累积单位净值计算的实际年化收益率高于 5%(不含),则针对按照 5%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收益部分,A 类份额享有本集合计划该部分收益部分的 90%,B 类份额享有该部分收益部分的 10%;针对超过按照 5%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收益部分,A 类份额享有该超额部分的 10%,B 类份额享有该超额部分的 90%。”
变更为如下内容:
“4、风险承担: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按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承担风险,具体如下:
(1)在产品收益为负的情况下,A 类份额承担 10%的亏损,B 类份额承担 90%的亏损。
(2)在产品收益为正的情况下,A 类份额收益按 8.42%/年为限优先分配收益(不足 8.42%/年的,按实际获得的收益率分配收益),B 级份额分配剩余收益。”
二、变更《原合同》第十三节第(四)条“风险承担”相关表述。原为“(四)风险承担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按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比例承担风险,具体如下: 1、在本集合计划总收益为负的情况下,A 类份额承担 10%的亏损,B 类份
额承担 90%的亏损;
2、在本集合计划总收益为正的情况下,根据以本集合计划累积单位净值计算的实际年化收益率情况具体风险承担如下:
(1)若以本集合计划累积单位净值计算的实际年化收益率不高于 5%(含),则 A 类份额享有本集合计划收益部分的 90%,B 类份额享有本集合计划收益部分的 10%;
(2)若以本集合计划累积单位净值计算的实际年化收益率高于 5%(不含),则针对按照 5%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收益部分,A 类份额享有本集合计划该部分收益部分的 90%,B 类份额享有该部分收益部分的 10%;针对超过按照 5%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收益部分,A 类份额享有该超额部分的 10%,B 类份额享有该超额部分的
90%。”
变更为如下内容: “(四)风险承担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按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承担风险,在产品收益为负的情况下,A 类份额承担 10%的亏损,B 类份额承担 90%的亏损。
在产品收益为正的情况下,A 类份额收益按 8.42%/年为限优先分配收益(不足 8.42%/年的,按实际获得的收益率分配收益),B 类份额分配剩余收益。”
三、变更《原合同》第二十节第(二)条“分级份额净值的计算方式”。原为“(二)分级份额净值的计算方式
E=5%*t/365,其中 t 为资管计划成立日至估值核算日天数(首尾均含); V=资管计划总份额;
V1=优先级份额数量; V2=次级份额数量;
M=集合资管计划资产净值;
M1=优先级份额净资产参考净值; M2=次级份额净资产参考净值; R=集合资管计划累计单位净值;
R0=优先级和次级的初始单位净值,本计划中 R0=1 元/份; R1=优先级份额参考单位净值;
R2=次级份额参考单位净值;
当 R-1<=0 时: M1=V1*R0-(V*R0-M)*10% R1=M1/V1
M2= V2*R0-(V*R0-M)*90%
R2=M2/V2
当 0<R-1<=E 时:
M1=V1*R0-(V*R0-M)*90% R1=M1/V1
M2= V2*R0-(V*R0-M)*10%
R2=M2/V2
当 E<R-1 时:
M1=V1*R0+(V*E)*90%+(M-V*R0-V*E)*10% R1=M1/V1
M2=V2*R0+(V*E)*10%+(M-V*R0-V*E)*90% R2=M2/V2”
变更为如下内容:
“(二)分级份额净值的计算方式
资产管理人按照本计划收益分配规则,对 A 类和 B 类单独进行计划份额参考累计净值计算。
A 类份额的 t 日份额参考累计净值:
𝐴0 + 10% × × (𝐴 − 𝐴0)/𝐴, ≤ 0
𝐴𝐴 =
𝐴0 + × (𝐴 − 𝐴0)/𝐴, 0 < ≤ 8.42%
𝐴0 + 8.42% × /365, > 8.42%
B 类份额的 t 日份额参考累计净值:
NAVB =(S × NAVt − SA × NAVA) / SB
其中:
= × 𝐴 − 𝐴0 × 365
𝐴 ×
𝐴 = (𝐴𝐴 × 𝐴 − 𝐴份额累计分红金额)/𝐴
= 日计划净值− 𝐴 × 𝐴 /
min{a, b} 为最小值函数,这里是指取 a 与 b 之间的最小值 R 为【t 日的计划资产总收益相对 A 类份额的年化收益率】 T 为资管计划成立日至 t 日天数(自然日,不含 t 日当日)
S 为本计划的总份额数
SA 为本计划的 A 类份额的总份额数 SB 为本计划的 B 类份额的总份额数 NAV0 为计划份额的初始认购份额净值
NAVt 为 t 日的计划份额累计净值,计划份额累计净值=计划资产累计净值
÷计划剩余份额,t 日计划份额余额为 A 类、B 类总和。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计划财产。
XXXX 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第 t 个自然日的 A 类份额累计净值 NAVB 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第 t 个自然日的 B 类份额累计净值 NAVA 和 NAVB 计算过程小数位数全部保留
RA 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第 t 个自然日的 A 类份额参考单位净值 RB 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第 t 个自然日的 B 类份额参考单位净值”
四、变更《原合同》第二十四节第三条“分级集合资管计划特别风险”。原为“三、分级集合资管计划特别风险
x资产管理计划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分为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不同类型份额在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方面存在差异。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和次级份额的收益按以下方法计算:
1、集合计划封闭期,即集合计划成立日至若集合计划累计净值年化收益率小于 0 时,则优先级全部份额共同承担集合计划亏损部分的 10%,次级全部份额共同承担集合计划亏损的 90%;
2、在本集合计划总收益为正的情况下,(1)若以本集合计划累积单位净值计算的实际年化收益率不高于 5%(含),则 A 类份额享有本集合计划收益部分的 90%,B 类份额享有本集合计划收益部分的 10%;(2)若以本集合计划累积单位净值计算的实际年化收益率高于 5%(不含),则针对按照 5%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收益部分,A 类份额享有本集合计划该部分收益部分的 90%,B 类份额享有该部分收益部分的 10%;针对超过按照 5%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收益部分,A 类份额享有该超额部分的 10%,B 类份额享有该超额部分的 90%。。
特别提示:投资者需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对应的份额进行投资,且
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均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变更为如下内容:
“本资产管理计划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分为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不同类型份额在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方面存在差异。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和次级份额的收益按以下方法计算:
1、集合计划封闭期,即集合计划成立日至若集合计划累计净值年化收益率小于 0 时,则 A 类份额共同承担集合计划亏损部分的 10%,B 类份额共同承担集合计划亏损的 90%。
2、在产品收益为正的情况下,A 类份额收益按 8.42%/年为限优先分配收益
(不足 8.42%/年的,按实际获得的收益率分配收益),B 类份额分配剩余收益。特别提示:投资者需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对应的份额进行投资,且
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均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五、变更《原合同》附件一第三条“分级集合资管计划特别风险”。原为 “三、分级集合资管计划特别风险
x资产管理计划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分为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不同类型份额在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方面存在差异。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和次级份额的收益按以下方法计算:
1、集合计划封闭期,即集合计划成立日至若集合计划累计净值年化收益率小于 0 时,则优先级全部份额共同承担集合计划亏损部分的 10%,次级全部份额共同承担集合计划亏损的 90%;
2、在本集合计划总收益为正的情况下,(1)若以本集合计划累积单位净值计算的实际年化收益率不高于 5%(含),则 A 类份额享有本集合计划收益部分的 90%,B 类份额享有本集合计划收益部分的 10%;(2)若以本集合计划累积单位净值计算的实际年化收益率高于 5%(不含),则针对按照 5%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收益部分,A 类份额享有本集合计划该部分收益部分的 90%,B 类份额享有该部分收益部分的 10%;针对超过按照 5%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收益部分,A 类份额享有该超额部分的 10%,B 类份额享有该超额部分的 90%。
特别提示:投资者需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对应的份额进行投资,且
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均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变更为如下内容:
“本资产管理计划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分为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不同类型份额在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方面存在差异。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和次级份额的收益按以下方法计算:
1、集合计划封闭期,即集合计划成立日至若集合计划累计净值年化收益率小于 0 时,则 A 类份额共同承担集合计划亏损部分的 10%,B 类份额共同承担集合计划亏损的 90%。
2、在产品收益为正的情况下,A 类份额收益按 8.42%/年为限优先分配收益
(不足 8.42%/年的,按实际获得的收益率分配收益),B 类份额分配剩余收益。特别提示:投资者需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对应的份额进行投资,且
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均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六、《原合同》第二十一章节中“1、资产管理人的固定管理费”的原为: “1、资产管理人的固定管理费
x计划的固定管理费按计划本金的 2%年费率计提。固定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计划本金金额
x计划的固定管理费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起,每日计提,管理费支付日为每季度末月 20 日(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经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核对后,由资产托管人按照约定的方式于管理费支付日后五个工作日之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变更为如下内容:
“1、资产管理人的固定管理费
(1)本计划自成立之日至成立满一年之日(不含),本计划的固定管理费按实收资本的 2%年费率计提。固定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2% ÷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计划实收资本
(2)自本资管计划成立满一年之日起,即 2022 年 6 月 17 日(含)起,本计划的固定管理费按实收资本的 2.5%年费率计提。固定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2.5% ÷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计划实收资本
x计划的固定管理费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起,每日计提,管理费支付日为每季度末月 20 日(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经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核对后,由资产托管人按照约定的方式于管理费支付日后五个工作日之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七、《原合同》第五章节中“2、主要投资方向”、“3、本计划的投资比例”
的原为:
2、主要投资方向
x计划属于权益类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体投资范围如下:
本计划属于权益类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各级份额合并运作。主要将 80%以上资产投资于符合投资目标的支持上市公司特别是上市民营企业发展的股权权益类资产。具体投资范围如下: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范围为 A 股上市公司股票(含协议转让的上市公司股票),也可投资于现金管理类资产。现金管理类资产包括现金、存款、七天以内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现金管理类资产。
3、本计划的投资比例
(1)权益类资产:投资于股票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80%-100%。
(2)现金管理类资产:银行存款(含通知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债券逆回购、货币型证券投资基金等:资产总值的 0-20%。
变更为如下内容: 2、主要投资方向
x计划属于权益类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体投资范围如下:
本计划属于权益类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各级份额合并运作。主要将 80%以上资产投资于符合投资目标的支持上市公司特别是上市民营企业发展的股权
权益类资产。具体投资范围如下: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范围为 A 股上市公司股票(含协议转让的上市公司股票),也可投资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现金管理类资产。现金管理类资产包括现金、存款、七天以内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现金管理类资产。
3、本计划的投资比例
(1)权益类资产:投资于股票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80%-100%。
(2)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现金管理类资产:投资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现金管理类资产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0%-20%;其中,现金管理类资产主要为银行存款(含通知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债券逆回购、货币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八、《原合同》第十一章节中“1. 投资范围”、“2. 投资比例”的原为:
1. 投资范围
x计划属于权益类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各级份额合并运作。主要将 80%以上资产投资于符合投资目标的支持上市公司特别是上市民营企业发展的权益类资产。具体投资范围如下: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范围为 A 股上市公司股票(含协议转让的上市公司股票),也可投资于现金管理类资产。现金管理类资产包括现金、存款、七天以内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现金管理类资产。
2. 投资比例
(1)权益类资产:投资于股票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80%-100%。
(2)现金管理类资产:银行存款(含通知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债券逆回购、货币型证券投资基金等:资产总值的 0-20%。
(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在投资运作前,管理人应与托管人就新增投资品的清算交收、估值核算等达成书面一致同意。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集合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变更为如下内容:
1. 投资范围
x计划属于权益类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各级份额合并运作。主要将 80%以上资产投资于符合投资目标的支持上市公司特别是上市民营企业发展的权益类资产。具体投资范围如下: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范围为 A 股上市公司股票(含协议转让的上市公司股票),也可投资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现金管理类资产。现金管理类资产包括现金、存款、七天以内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现金管理类资产。
2. 投资比例
(1)权益类资产:投资于股票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80%-100%。
(2)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现金管理类资产:投资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现金管理类资产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0%-20%;其中,现金管理类资产主要为银行存款(含通知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债券逆回购、货币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在投资运作前,管理人应与托管人就新增投资品的清算交收、估值核算等达成书面一致同意。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集合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原合同》第十九章节中“(三)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监督”中“第 1条”的原为:
1、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比例对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
督权。托管人对本计划如下投资事项进行监督:
(1) 投资范围
x计划属于权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体投资范围如下: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范围为 A 股上市公司股票(含协议转让的上市公司股票),也可投资于现金管理类资产。现金管理类资产包括现金、存款、七天以内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现金管理类资产。
(2)投资比例
(1)权益类资产:投资于股票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80%-100%。
(2)现金管理类资产:银行存款(含通知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可转让存
单、债券逆回购、货币型证券投资基金等:资产总值的 0-20%。
(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在投资运作前,管理人应与托管人就新增投资品的清算交收、估值核算等达成书面一致同意。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集合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变更为如下内容:
1、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比例对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托管人对本计划如下投资事项进行监督:
(1) 投资范围
x计划属于权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体投资范围如下: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范围为 A 股上市公司股票(含协议转让的上市公司股票),也可投资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现金管理类资产。现金管理类资产包括现金、存款、七天以内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现金管理类资产。
(2)投资比例
1)权益类资产:投资于股票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80%-100%。
2)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现金管理类资产:投资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现金管理类资产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0%-20%;其中,现金管理类资产主要为银行存款(含通知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债券逆回购、货币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在投资运作前,管理人应与托管人就新增投资品的清算交收、估值核算等达成书面一致同意。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集合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原合同》其他条款不变。本补充协议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内容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以《原合同》约定的为准。由管理人负责向全体委托人披露本补充协议相应条款的修订事宜。
八、本补充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锦添 1 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三》签署页)
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