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广东粤电财务有限公司与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二○二○年 月
广东粤电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推动广东 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及乙方控股子公 司业务发展,协助乙方及乙方控股子公司实现节约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益等目标,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诚信”的原则,由甲方为乙方及乙方控股 子公司提供多方面、多品种的金融服务。
第一条 金融服务内容
甲方同意在满足本协议第五条的前提下,承诺为乙方提供如下内容的金融服务:
1、在本协议期内,甲方给予乙方20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
2、在本协议期内,甲方给予乙方控股子公司合计不超过200亿元(含200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控股子公司名录如下:
湛江电力有限公司、广东粤嘉电力有限公司、广东韶关 粤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茂名臻能热电有限公司、广东粤电 靖海发电有限公司、湛江中粤能源有限公司、广东粤电博贺 煤电有限公司、广东红海湾发电有限公司、广东惠州平海发 电厂有限公司、广东粤电大埔发电有限公司、广东粤电虎门 发电有限公司、深圳市广前电力有限公司、广东惠州天然气 发电有限公司、广东粤电花都天然气热电有限公司、广东粤 电永安天然气热电有限公司、广东粤电电力销售有限公司、广东省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广东粤电湛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广东粤电雷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广东粤电曲界风力发电有 限公司、通道粤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临沧粤电能源有限公
司、广东粤电安信检修安装有限公司、广东粤电滨海湾能源 有限公司、湛江xx电力有限公司、广东粤xxx电力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粤电xx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广东粤电 石碑山风能开发有限公司、惠来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广东粤 电电白风电有限公司、广东粤电阳江海上风电有限公司、广 东粤电和平风电有限公司、广东粤电平远风电有限公司、广 西武宣粤风新能源有限公司、湖南溆浦粤风新能源有限公司、广东粤电珠海海上风电有限公司、惠州平电综合能源有限公 司、广东粤电臻诚综合能源有限公司等。
3、吸收乙方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日均存款余额;
4、吸收乙方控股子公司合计不超过60亿元人民币日均存款余额;
5、为乙方及乙方控股子公司提供结算服务;
6、为乙方及乙方控股子公司提供甲方业务范围内的金融服务。
第二条 金融服务原则
甲方在为乙方及乙方控股子公司提供上述金融服务业务时,承诺遵守以下原则:
1、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存款利率执
行;
2、贷款利率应不高于国内同期其他金融机构的利率水
平;
3、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标准应
不高于(或等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4、确保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
负债风险,满足乙方支付需求。第三条 保密原则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为对方严守商业秘密和双方的客户资料,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外提供任何有关对方业务经营或客户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
第四条 合作保障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上述服务给予积极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配合甲方做好存贷款管理工作,积极配合甲方开展信贷业务调查、评审工作以及提供财务报表等企业信息。
甲乙双方应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及时向对方提供各种有关信息、资料,通知对方各种重大变更事项。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互谅互让、诚信务实”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
第五条 其他
x框架协议第一条所提及的各项金融服务均应由甲方与接受服务方另行签订单项金融服务合同,各方权利义务以最终签订的单项金融服务合同所述为准。
本框架协议由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自甲乙双方盖章且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适时签订补充协议,以资恪守。
本框架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壹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如一方提出终止本协议,须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甲方:广东粤电财务有限公司
有权签字人: 日期:
乙方: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签字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