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23 号),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华医疗”)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54,900,098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83,564,291.24 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 行 费 用人 民 币 7,325,377.45 元 后 , 实 际 募 集资 金 净额为 人 民 币 1,276,238,913.79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23 年 2 月...
证券代码:600587 证券简称:新华医疗 公告编号:临 2023-012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23 号),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华医疗”)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54,900,098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83,564,291.24 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 行 费 用人 民 币 7,325,377.45 元 后 , 实 际 募 集资 金 净额为 人 民 币 1,276,238,913.79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23 年 2 月 14 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2 月 14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61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等相关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于近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xx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统称“《三方监管协议》 ”)。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专户用途 | 专户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
1 | 新华医疗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xx支行 | 160300112920033 2605 | 新华医疗高端医疗装备研发检验检测中心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 31,392.9397 |
2 | 新华医疗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 379010100100928 542 | 制药小容量制剂智能化生产装备产业化项目 | 15,329.2300 |
3 | 新华医疗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xx支行 | 531900086610116 | 高端精密微创手术器械生产扩建项 目、高性能放射治疗设备及医学影像产品产业化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 46,559.2561 |
4 | 新华医疗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xx支行 | 207847089002 | 基于柔性加工生产线的智能制造及配套项目和实验室系列产品产业化项目 | 34,415.0034 |
合计 | 127,696.4291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子公司新华手术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中信建投证券(以下简称“丙方”)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 1603001129200332605、379010100100928542、531900086610116、207847089002,
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