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行政许可委托协议书
委托单位: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受委托单位:郑州市xx新区管理委员会
委托期限:2020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行 政 许 可 委 托 协 议 书
委托单位: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xxx
地 址:郑州市淮河西路56号
受委托单位:郑州市xx新区管理委员会
代 表 人:xxx
地 址:xx新区龙湖中环南路金融智谷
为理顺郑州市xx新区(以下简称xx新区)行政许可体制,提高行政许可效能,完善行政许可程序,明确被委托执法组织的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四条、《郑州市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73号令)、《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在特殊区域实施的决定》(xxx﹝2013﹞2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政执法委托的相关要求,经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与郑州市xx新区管理委员会协商一致,签订委托行使行政许可协议书,委托内容如下:
一、委托行使行政许可权限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履行的下列法定职责从受理(登记)、审核、最后审批(批准)全程委托给郑州市xx新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一)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二)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三)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四)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五)农药经营许可;
(六)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猎捕、经营利用
审核;
(七)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产品经营利用许可;
(八)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九)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十一)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十二)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十三)执业兽医备案;
(十四)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十五)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十六)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十七)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十八)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
(十九)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十)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二十一)渔业船舶登记;
(二十二)渔港水域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审批;
(二十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
(二十四)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二十五)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母种、原种);
(二十六)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栽培种);
(二十七)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二十八)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二十九)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核;
(三十)产地检疫;
(三十一)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三十二)乡村兽医登记备案;
(三十三)种子生产经营备案。
二、适用范围
郑州市xx新区本行政管理区域。
三、委托方责任
1.指导受委托方加强行政许可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完善行政许可制度,规范行政许可程序,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
2.对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许可行为承担形式责任。
3.向受委托方提供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样本。
4.向受委托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流程、工作制度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5.与受委托方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受委托方责任
1.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
2.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第三人。
3.承担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4.使用委托方提供的执法文书。
5.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五、委托要求
1.受委托方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条件、时限在委托权限内开展委托事项的行政许可审批工作。
2.受委托方应将接受委托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根据本辖区工作实际,合理分解执法职责,制定执法流程,落实执法责任,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和业务培训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凡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3.受委托方应建立委托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开办事制度等相应工作制度,防范、化解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及时处理各类投诉和信访事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并将执法信息及时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受委托方必须建立健全各类行政执法档案,按要求报告有关统计数据,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5.受委托方必须服从委托机关和其它有监督管理职能机关的监督检查。
6.委托方名义上承担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后果,承担形式责任。受委托方承担实质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后果,承担行政许可审批的直接责任,并实质承担行政许可审批违法或者不当带来的责任追究和国家赔偿责任。如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涉及群众财产生命安全的重大事件,委托单位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行政、责任追究等责任。
7.委托行使的行政许可审批行为产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侵权等纠纷的,委托方应当及时出具相关应诉文书,具体应诉工作由受委托方承担。委托方要在收到复议机关、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的当日,将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交受委托方,并及时出具应诉所需的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形式文书,由受委托方组织承担答辩、举证等具体应诉和相关处理工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或者引起国家赔偿的,绩效考核、目标考核等各种考核的相关不利结果不计入委托方。但因转交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不及时,出具应诉所需的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形式文书不及时的原因,影响受委托方答辩、举证导致败诉等不利后果的,不利后果由委托方承担,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受委托方收到委托单位通知而未及时领取相关通知造成不利后果的,由受委托方承担。
8.受委托方应自觉接受委托方的行政执法监督,委托方将依据有关行政许可审批责任制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业务指导和监督活动。受委托方也要建立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审批人员的监督管理。
9.受委托方要尽职尽责履行执法职责,对工作“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要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格问责。
10.受委托方及其行政审批人员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侵犯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后果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其具体行政执法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六、委托行政执法时限
x行政执法委托协议自2020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 日有效。
七、委托行政执法权限调整
对因国家、省、市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工作的不断深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与废止,委托方有权对委托事项、内容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及时办理委托或者解除委托手续,并对调整后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公告。
八、监督实施
x《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一式三份,委托机关、被委托单位签字盖印后生效执行,委托机关、被委托单位各一份,本级司法行政机构备案一份。
委托机关: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xxx
被委托单位:郑州市xx新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