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LP5-101074
案號:LP5-101074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代理交通部等機關辦理集中採購辦公用紙契約條款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以下簡稱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適用機關(以下簡稱適用機關、訂購機關或機關)採購辦公用紙,適用機關、立約商雙方及臺灣銀行採購部同意共同遵守本共同供應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條款如下:
一、招標案號:LP5-101074
二、本契約所稱「適用機關」係指:交通部暨所屬機關、經濟部暨所屬機關、內政部暨所屬機關、客家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主計鏓處、中央研究院、臺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國防部憲兵司令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財政部臺中關稅局、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臺灣土地銀行、新竹市政府、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教育部暨所屬機關、學校、財政部臺北關稅局、財政部基隆關稅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法務部調查局、臺東縣鹿野鄉公所、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雲林縣西螺鎮吳厝國民小學、桃園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宜蘭縣礁溪鄉龍潭國民小學(含本共同供應契約條款第十九條規定得適用之機關)。
三、本契約所採購辦公用紙之項目及契約單價(含營業稅):第 1 組:影印紙
第 1 項:影印紙 A3,70 g/m2,每包單價新臺幣 129.14 元。第 2 項:影印紙 A3,80 g/m2,每包單價新臺幣 150.66 元。第 3 項:影印紙 A4,70 g/m2,每包單價新臺幣 64.57 元。第 4 項:影印紙 A4,80 g/m2,每包單價新臺幣 75.33 元。第 5 項:影印紙 B4,70 g/m2,每包單價新臺幣 96.85 元。第 6 項:影印紙 B4,80 g/m2,每包單價新臺幣 116.75 元。第 7 項:影印紙 B5,70 g/m2,每包單價新臺幣 48.43 元。第 8 項:影印紙 B5,80 g/m2,每包單價新臺幣 58.88 元。
第 9 項:A4 再生影印紙,70 g/m2,每包單價新臺幣 75.13 元。
第 10 項:A4 再生影印紙,80 g/m2,每包單價新臺幣 85.28 元。第 11 項:B4 再生影印紙,70 g/m2,每包單價新臺幣 112.69 元。第 12 項:B4 再生影印紙,80 g/m2,每包單價新臺幣 127.92 元。第 13 項:A3 再生影印紙,80 g/m2,每包單價新臺幣 170.56 元。第 2 組:印刷書寫用紙
第 1 項:8K 模造紙,60 g/m2,每包單價新臺幣 118.78 元。第 2 項:8K 模造紙,70 g/m2,每包單價新臺幣 128.93 元。第 3 項:9K 模造紙,60 g/m2,每包單價新臺幣 98.48 元。第 4 項:9K 模造紙,70 g/m2,每包單價新臺幣 114.72 元。
附註:1.各項品名及規格詳「集中採購辦公用紙採購項次及規範表」(如契約條款附件一)。
2.xxxxxxxxxxxxxxxxxx,xxxx東區適用機關第 1 組: 影印紙之訂購價格為上述契約價格每包加收新臺幣3 元; 第2 組: 印刷書寫用紙之訂購價格為上述契約價格每包按契約單價加收 3%。
3.為利各機關辦理訂購,本案上網公告之決標價格已加計上述之各組訂購單位及分區訂購價格。(如下表)
第 1 組影印紙
項次 | 品項名稱(分區) | 單位 | 契約單價 (新臺幣:元;含營業稅) |
1.01 | 影印紙 A3,70g/m2(送達地區為宜蘭、花蓮、台東以外地區) | 箱 | 646 |
1.02 | 影印紙 A3,70g/m2(送達地區為宜蘭、花蓮、台東) | 箱 | 661 |
2.01 | 影印紙 A3,80g/m2(送達地區為宜蘭、花蓮、台東以外地區) | 箱 | 753 |
2.02 | 影印紙 A3,80g/m2(送達地區為宜蘭、花蓮、台東) | 箱 | 768 |
3.01 | 影印紙 A4,70g/m2(送達地區為宜蘭、花蓮、台東以外地區) | 箱 | 646 |
3.02 | 影印紙 A4,70g/m2(送達地區為宜蘭、花蓮、台東) | 箱 | 676 |
4.01 | 影印紙 A4,80g/m2(送達地區為宜蘭、花蓮、台東以外地區) | 箱 | 753 |
4.02 | 影印紙 A4,80g/m2(送達地區為宜蘭、花蓮、台東) | 箱 | 783 |
5.01 | 影印紙 B4,70g/m2(送達地區為宜蘭、花蓮、台東以外地區) | 箱 | 484 |
5.02 | 影印紙 B4,70g/m2(送達地區為宜蘭、花蓮、台東) | 箱 | 499 |
6.01 | 影印紙 B4,80g/m2(送達地區為宜蘭、花蓮、台東以外地區) | 箱 | 584 |
6.02 | 影印紙 B4,80g/m2(送達地區為宜蘭、花蓮、台東) | 箱 | 599 |
7.01 | 影印紙 B5,70g/m2(送達地區為宜蘭、花蓮、台東以外地區) | 箱 | 484 |
7.02 | 影印紙 B5,70g/m2(送達地區為宜蘭、花蓮、台東) | 箱 | 514 |
8.01 | 影印紙 B5,80g/m2(送達地區為宜蘭、花蓮、台東以外地區) | 箱 | 589 |
8.02 | 影印紙 B5,80g/m2(送達地區為宜蘭、花蓮、台東) | 箱 | 619 |
9.01 | A4 再生影印紙,70g/m2(送達地區為宜蘭、花蓮、台東以外地區) | 箱 | 751 |
9.02 | A4 再生影印紙,70g/m2(送達地區為宜蘭、花蓮、台東) | 箱 | 781 |
項次 | 品項名稱(分區) | 單位 | 契約單價 (新臺幣:元;含營業稅) |
10.01 | A4 再生影印紙,80g/m2(送達地區為宜蘭、花蓮、台東以外地區) | 箱 | 853 |
10.02 | A4 再生影印紙,80g/m2(送達地區為宜蘭、花蓮、台東) | 箱 | 883 |
11.01 | B4 再生影印紙,70g/m2(送達地區為宜蘭、花蓮、台東以外地區) | 箱 | 563 |
11.02 | B4 再生影印紙,70g/m2(送達地區為宜蘭、花蓮、台東) | 箱 | 578 |
12.01 | B4 再生影印紙,80g/m2(送達地區為宜蘭、花蓮、台東以外地區) | 箱 | 640 |
12.02 | B4 再生影印紙,80g/m2(送達地區為宜蘭、花蓮、台東) | 箱 | 655 |
13.01 | A3 再生影印紙, 80g/m2(送達地區為宜蘭、花蓮、台東以外地區) | 箱 | 853 |
13.02 | A3 再生影印紙, 80g/m2(送達地區為宜蘭、花蓮、台東) | 箱 | 868 |
第 2 組:印刷書寫用紙
項次 | 品項名稱(分區) | 單位 | 契約單價 (新台幣:元;含營業稅) |
1.01 | 8K 模造紙,60 g/m2 (送達地區為宜蘭、花蓮、台東以外地區) | 包 | 118.78 |
1.02 | 8K 模造紙,60 g/m2 (送達地區為宜蘭、花蓮、台東) | 包 | 122.34 |
2.01 | 8K 模造紙,70 g/m2 (送達地區為宜蘭、花蓮、台東以外地區) | 包 | 128.93 |
2.02 | 8K 模造紙,70 g/m2 (送達地區為宜蘭、花蓮、台東) | 包 | 132.80 |
3.01 | 9K 模造紙,60 g/m2 (送達地區為宜蘭、花蓮、台東以外地區) | 包 | 98.48 |
3.02 | 9K 模造紙,60 g/m2 (送達地區為宜蘭、花蓮、台東) | 包 | 101.43 |
4.01 | 9K 模造紙,70 g/m2 (送達地區為宜蘭、花蓮、台東以外地區) | 包 | 114.72 |
4.02 | 9K 模造紙,70 g/m2 (送達地區為宜蘭、花蓮、台東) | 包 | 118.16 |
四、採購數量:本案俟簽約後由適用機關依其實際需要斟酌訂購。五、契約期間(訂購期間):
本契約有效期自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止,必要時
臺灣銀行採購部得要求依原契約單價展延契約效期 3 個月,立約商如不同意延長效期者,得以書面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在現有預估採購數量,適用機關若有正當理由者,得不利用本共同供應契約,其減少或未予訂購時,立約商不得要求任何賠償。在共同供應契約之有效期及屆滿或終止前所發出之訂購通知均屬有效,立約商不得拒絕,否則以違約論,臺灣銀行採購部得依本契約第六、(四)條規定沒收覆約保證金,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六、保證金:
(一)、得標廠商應於臺灣銀行採購部決標通知書之日起 14 天內繳交履約保證
金,其金額全區為新臺幣 40 萬元,北、中、南區一律為新臺幣 20 萬
元,東區、澎湖縣區、金門縣區、連江縣區為新臺幣 3 萬元。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訂購時,除非雙方另有約定,無須再洽立約商再行繳納履約保證金。
(二)、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
1、履約保證金除由押標金移充者外,立約商應於臺灣銀行採購部決標通知書日起 14 天內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及郵政匯票以下簡稱金融機構票據)、無記名政府公債(須附未到期息票)、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2、履約保證金以現金繳納者,應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財務科(地址:臺北市武昌街 1 段 45 號 3 樓)櫃檯辦理繳交手續。此外,亦可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或各分行辦理。如由其他銀行以匯款辦理者,請註明解款行: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國內銀行處,收款人帳號:000-000-000000,收款人戶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附言:LP5-101074 案履約保證金。
廠商如在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或各分行繳納、或由其 他銀行匯款等方式繳納履約保證金者,請將繳款之相關證明影本蓋公司大小章,加註投標案號、廠商名稱及統一编號、聯絡電話等,傳真至 00-0000-0000 臺灣銀行採購部財務科,以維護廠商權益,加速履約保證金繳交之查核處理。
3、履約保證金以金融機構票據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受款人。
4、履約保證金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或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繳納者,應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質權人。「定期存款單權利質權設定申請書」暨「定期存款單權利質權
設定覆函」之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二~一及附件二~二。「信託憑證權利質權設定申請書」暨「信託憑證權利質權設定覆函」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二~三、附件二~四。【請參考第三十二條規定】
5、履約保證金以無記名政府公債或辦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
單、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繳納者,可郵寄遞送,亦可至臺灣銀行採購部財務科櫃檯辦理。
6、履約保證金如係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其內容應與所附「履約保證金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二~五)之實質內容相符。【請參考第三十二條規定】
履約保證金如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應與所附「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二~六)或「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二~七)之實質內容相符。【請參考第三十二條規定】
7、履約保證金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應以「臺灣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採購部」為受益人,該信用狀必須經由銀行(臺灣銀行除外)開發或保兌方可接受。
8、履約保證金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應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並須由銀行或保險公司開發,方可接受。
前項連帶保證保險單須經保險公司依規定報准主管機關核定並註
明核准文號。
9、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審核後始予接受。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時,亦同。除外商銀行在臺分行外,臺灣銀行採購 部對於債信之審核標準將以最新公佈之中華信評評等表銀行長期信用評等等級twBBB以上、債信能力-適當以上及展望-穩定或正向等為準。
(三)、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及發還情形
1、立約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其有效期應
至 103 年 8 月 31 日。若訂單履約期間超過 102 年 12 月 31 日者,履約保證金有效期至少應較最後履約期間長 3 個月。
2、在本契約期限內,立約商所交貨之全部契約標的經適用機關收受並驗收合格後,或在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屆滿時無待解決之事項(包括法院扣押等情事,以下同)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將無息發還;但有貨到後經驗收不合格或待解決之事項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將暫予扣留履約保證金,俟有關損失索賠圓滿解決後始予發還。
訂購機關如有待解決事項,至遲應於契約有效期屆滿後 2 個月內以書面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逾期未通知,視同無待解決(或處理)事項。
另於契約期間屆滿後,經統計立約商如未接獲訂單,臺灣銀行採購部將予全額退還。
3、立約商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無法於前項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立約商未依臺灣銀行採購部之通知辦理展延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將於有效期屆滿前扣收該履約保證金並暫予保管。扣收該履約保證金所發生之費用由立約商負擔,俟適用機關通知發還時,於扣收必要之賠償金及費用後,將該履約保證金之餘款無息發還立約商。
4、履約保證金,除契約另有規定或有不予發還之情形者外,於符合發還條件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發還。其因不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得提前發還之。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5、立約商保證金可予發還時,將按下列原則並參考立約商要求之方式
辦理:
(1) 以現金或金融機構票據繳納者,以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或應原繳納人要求以匯款方式 (扣除匯款費用)發還。
(2) 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
(3) 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繳納者,解除質權設定後發還原繳納人。
(4) 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發還開狀或保兌銀行。
(5) 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出具之銀行或保險公司。
6、若臺灣銀行採購部或適用機關因立約商違約而致之損害逾保證金額度時,仍得向立約商請求損害賠償。保證金如以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或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書繳納,沒收時將全數扣收,再依規定辦理。
(四)、立約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
1、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3 款至第 5 款情形之一,依同條
第 2 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2、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
3、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4、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5、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6、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臺灣銀行採購部/適用機關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7、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8、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9、其他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臺灣銀行採購部/適用機關遭受損害,其應由立約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前項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依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發還者;不予發還之孳息,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所生者。
同一契約有上述二款以上情形者,應分別適用之。但其合計金額逾履約保證金總金額者,以總金額為限。
七、訂購方式:
(一)、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訂購方式如下:
1、中央機關應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
//xxx.xxx.xxx.xx)直接訂購(電子訂購),立約商並應配合辦理相關事宜。適用機關使用本系統進行下訂及支付作業,必須事先申請 GCA 憑證。
2、非中央機關除可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
http://xxx.xxx.xxx.xx)直接訂購外,若尚未申辦 GCA 憑證,則得以傳真訂購單之方式,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代向立約商訂購(傳真訂購,訂購單格式如附件三)。【請參考第三十二條規定】
備註:適用機關採電子訂購者,如需以政府網路採購卡付款,請先徵得 立約商同意負擔電子支付交易手續費後再行下訂。請參見第九條付款辦法備註說明。
(二)、本案立約商服務區域,共分下列各區:
北區:新竹以北,包含基隆、臺北、桃園、新竹及金門、連江中區:包含苗栗、臺中、彰化、雲林及南投
南區:嘉義以南,包含嘉義、臺南、高雄、屏東及澎湖東區:包含宜蘭、花蓮及臺東
全區:包含前述北、中、南、東區
澎湖縣區、金門縣區、連江縣區:設籍於澎湖縣、金門縣或連江縣之立約商,投標時已選擇僅服務該設籍縣區域內之機關。
機關僅得在其所在區域內(含全區)之立約商中擇一訂購,不得跨區訂購;惟如該區及全區無得標廠商者,得就近擇區徵得立約商同意後訂購,運送費用由訂購機關與立約商另行議定。
(三)、第 1 組:影印紙訂購以整箱為訂購單位;第 2 組:印刷書寫用紙訂購以包 為訂購單位;每次辦公用紙訂購金額至少為新臺幣 3,000 元為原則。如訂購金額低於新臺幣 3,000 元者,其運送費用由機關核實支付。
位於東區適用機關之訂購價格第 1 組: 影印紙之訂購價格為上述契約 價格每包加收新臺幣 3 元; 第 2 組: 印刷書寫用紙之訂購價格為上述契約價格每包按契約單價加收 3%。
附註:為利各機關辦理訂購,本案上網公告之決標價格已加計上述之各組訂購單位及分區訂購價格。
(四)、單一機關一次訂購辦公用紙總數量如達 15,000 包,適用機關應與立約商另行議定價格折扣或其他優惠條件;前述議定價格折扣或其他優惠條件並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9 年 10 月 19 日工程企字第
09900415800 號令頒布之「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辦理。如前述訂購總金額有廠商申請降低者,亦應適用前述「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之規定。單一機關一次訂購辦公用紙總數量如未達 15,000 包,應依契約價格訂購,不適用上述另行議定價格折扣或其他優惠條件之規定。惟如立約商願提供價 格折扣或其他優惠條件之促銷活動,立約商應先行以書面向臺灣銀行採購部提出申請,經臺灣銀行採購部審核同意並公告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後,機關再行下訂。
若採電子訂購,訂購機關應將議妥之單價及交貨日期分別鍵入該系統相關欄位,若係採傳真訂購,則得將議妥之內容書明於傳真訂單,或逕註記已依契約規定另議優惠條件。
(五)、訂購機關訂購第 1 組: 影印紙於徵得立約商同意得變更包裝方式(如
10 包一箱改為 5 包一箱)。
(六)、依據 97 年 4 月 16 日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共同供
應契約工作小組第 40 次會議記錄結論二,鑒於共同供應契約主要係提供零星、小額之採購使用,96 年度查核金額以上之訂單件數不多,且採購金額較高之採購案由機關自辦採購或許較符合個案需求,並為尊重上級機關監辦權責,單筆訂購達查核金額以上者,無法由機關利用本契約執行請購及下訂(電子採購系統及人工傳真訂購方式均不得利用)。即本案不接受單筆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之訂購。
(七)、訂購機關因故需取消原訂單,請先洽立約商同意。電子訂單須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訂單管理」執行退件功能,並登載退件原因,系統會將此一訂單交由臺灣銀行採購部裁定可否取消。如機關採用傳真訂單,須於原臺灣銀行採購部回傳之訂單上加註「已洽立約商同意取消訂購」並加蓋原機關章後,再傳送臺灣銀行採購部。
八、交貨期限與驗收:
(一)、在共同供應契約有效期限內,以傳真方式訂購者,立約商應於接到適用機關之訂購單次工作日起算 14 個日曆天內,外島為接到適用機關之訂
購單次工作日起算 20 個日曆天內,依照適用機關指定之數量並於適用機關上班時間運交至指定之交貨地點。運送過程中如造成損壞,立約商須無條件更換新品。採電子採購系統下訂者,自訂購機關登入下訂之次工作日起算,該系統將自動推算交貨最後截止日,如遇假日則順延。立約商並應依本契約及訂單規定將相關證明文件送交訂購機關。
(二)、立約商應於交貨時隨貨提供原製造廠(紙廠)出具之出廠證明,以供適用機關審核。再生影印紙交貨時應附具有效日期”環保標章”之證明文件。
(三)、立約商供應之辦公用紙應與共同供應契約所規定者相符,並應為未經使用之全新品,並應負責權利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四)、立約商於送貨時應派人負責在場點交,送貨完成後應請適用機關出具臨時收貨證明如入庫單、倉單等,立約商將貨送達後,如經適用機關驗收合格,其送交之日即為交貨日。
(五)、立約商供應之辦公用紙,適用機關於驗收如有疑義或使用不順暢情形時,將通知立約商派員共同抽取樣張封存後,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其費用由立約商負擔。
(六)、適用機關應於收貨之日後 10 日內辦理驗收。機關得利用所附驗收證明書及驗收紀錄如契約條款附件四~一及附件四~二自行依規定辦理驗收。【請參考第三十二條規定】若有逾期交貨或扣款驗收事宜,適用機關應載明於驗收證明書。
(七)、訂購機關辦理驗收結果不合格,由訂購機關限期立約商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以下簡稱改正),立約商於改正完成後應報請訂購機關複驗。立約商如未依訂購機關所定期限內改正完成,除訂購機關與立約商另有約定外,自訂購機關所定改正到期日之次日起至立約商改正完成日止應按第十、(三)條之規定計課逾期違約金;惟立約商已於所定限期內完成改正或改正完成日未逾原訂購之交貨(履約)期限者,無逾期罰則之適用。如複驗結果仍不合格,訂購機關得限期由立約商自行負擔費用收回,視同未交貨。
(八)、訂購機關以電子採購系統下訂,立約商交貨後,訂購機關應將簽收日期
及驗收日期分別鍵入系統之相關欄位。
(九)、立約商依訂購機關訂購單指定之地點交貨,交貨地點即為驗收地點並以一處為限;如交貨驗收後,需另行交運至其他指定地點,則由訂購機關自行負擔設備運送費用。臺灣本島以外地區(如:金門、連江、澎湖、蘭嶼、綠島及小琉球等,以下簡稱外島)交貨,不論立約商是否為當地廠商,由臺灣本島港口/機場至外島/離島指定之交貨地點,則於驗收後憑實際發生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收據由訂購機關核實支付。
(十)、對於無電梯之送貨地點在 2 樓以上(含 2 樓)者(送地下室樓層亦同), 第 1 組:影印紙每層樓每箱加收 10 元搬運費,每箱之包數,以契約條款附件一所列標準包裝為準。第 2 組:印刷書寫用紙每層樓每 5 包加收 10 元搬運費(不足 5 包依 5 包計)。
九、付款辦法:
(一)、立約商所交之各項產品經各適用機關驗收合格後,按本契約所訂單價核算總價,機關憑立約商所出具之統一發票由適用機關於 10 日內逕行支付立約商。立約商可提供訂購機關其銀行帳號,供匯款使用(匯款手續費由廠商負擔)。
備註: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 年 1 月 16 日工程企字第
09800012330 號函示,行政院 98 年 1 月 9 日院臺工字第 0980080487 號
函核定修正之「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第 4 點,已 刪除各機關應以電子線上作業辦理付款之規定。若廠商接受訂購機關利用電子採購系統辦理付款,廠商須自行另外負擔電子採購系統電子支付服務手續費(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統網站公告,99年 1 月 1 日起費率為交易總金額 0.76%,每筆交易金額 500 萬(含)以上者則為 0.71%)。
適用機關應於驗收完成登入驗收日期後以政府網路採購卡登入電子支付系統,經系統確認並扣除立約商應支付系統之交易手續費及銀行之匯費後,於 5 個工作天內將貨款匯入立約商指定之銀行帳號。
(二)、臺灣銀行採購部將定期統計立約商訂購資料,並通知立約商繳納作業服務費。前述作業服務費係按一定期間內,機關向立約商訂購總金額之 1.5% 計算。立約商應於收到臺灣銀行採購部之繳款通知後,於通知之期限內以即期支票或匯款逕向臺灣銀行採購部繳納。立約商未於通知之期限內繳納者,臺灣銀行採購部有權暫停立約商接受訂購之權利,如有必要亦得暫停立約商與臺灣銀行採購部所訂其他共同供應契約接受訂
購之權利,直至立約商依規定繳納為止。臺灣銀行採購部於收到立約商繳納之作業服務費後,將另開立統一發票寄交立約商。
(三)、訂購機關得與立約商合意指定由立約商之分支機構(如分公司)辦理履約事宜,並應由實際銷售之營業人(如總公司或分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訂購機關。
(四)、訂購機關未依規定交付貨款時,立約商得拒絕再接受該機關之訂單。十、罰則:
(一)、立約商如拒絕接受訂購,不履行本契約,或未能依本契約規定履行交貨、服務責任而其理由並非人力不可抗拒者,或所交之辦公用紙經訂購機關驗收不合格而又不能換交者,均以違約論,經機關書面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臺灣銀行採購部將依本契約第六、(四)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並終止或解除契約。
(二)、立約商因故未能如限交貨時,應於事先以書面敘明原因向適用機關申請延期交貨,副知臺灣銀行採購部,經適用機關同意後得視實際需要予以展延,但逾期罰款仍照規定辦理。
(三)、立約商逾期交貨或逾期改正按未交部份從價計罰,每日按 1‰(千分之一)計算,由適用機關就應付貨款內扣除之。逾期違約金以訂購數量契約總金額之 20﹪(百分之二十)為上限。逾期違約金得由訂購機關自應付予立約商之價金中扣除或通知立約商另行繳交予訂購機關;其有不足者,得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自履約保證金扣抵。
(四)、立約商逾期交貨之批次數倘超過 10 批(含)以上者,且金額已逾訂購金
額十分之一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0 款及第 102、103 條規定辦理。
(五)、訂購機關以電子採購系統下訂或以傳真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向立約商訂購,合於契約規範或議定內容之訂購,立約商不得拒絕,若立約商表示缺貨無法供應或無故不接受訂購單者,以違約論,臺灣銀行採購部得終止契約並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
(六)、凡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而經臺灣銀行採購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除沒收立約商所繳履約保證金外,並按採購法第 101 條及 103 條相關規定辦理。
(七)、立約商如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而致未能如限交貨並向訂購機關申請延期交貨暨免罰時,應檢具所在地主
管官署(國外由駐外使領館或當地商會等)發給之證明文件或相關證明。
(八)、立約商對臺灣銀行採購部及適用機關承辦人員不得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或其他利益之餽贈,違反上述規定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其所繳之履約保證金,如臺灣銀行採購部及適用機關因此項行為受有損失,立約商應負賠償責任及受法律上之處分。
(九)、履約保證金於有效期內若依契約規定遭扣抵,或有累積之應繳臺灣銀行採購部作業服務費,立約商應於臺灣銀行採購部通知之期限內補足履約保證金之差額或臺灣銀行採購部作業服務費;否則臺灣銀行採購部得暫停該立約商接受訂購至依規定繳足為止,或終止或解除契約並依本契約第六、(四)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及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
第 1 項第 12 款之規定辦理。
(十)、依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規定,立約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各均不得低於總人數之百分之一。立約商如未依規定僱足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者,應依僱用人數不足情形,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專戶【專戶名為:「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帳號為:臺灣銀行館前分行(二) 007036070022】繳納代金。
十一、保固及售後服務:
(一)、立約商應負責所交之辦公用紙符合共同供應契約規定,並保證在適用機關驗收合格日起 1 年內其材料或品質均無瑕疵。若發現有瑕疵或不符合契約規格之處,以致適用機關造成損失。立約商應負責損害賠償。
(二)、適用機關使用本契約辦公用紙如有不順暢或經常夾紙之情形時,立約商應於收到適用機關之書面或電話通知後 3 天內免費換貨完成或派員瞭解及排除故障之處。
十二、侵權行為:
(一)、立約商所售之產品如涉及任何有關專利權、商標權或其他權利等糾紛,應由立約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倘因而致臺灣銀行採購部及/或適用機關損害時,並應負賠償責任。
(二)、立約商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臺灣銀行採購部及/或適用機關不得主張任何權利。立約商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立約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三)、立約商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施工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立約商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立約商負擔。
十三、契約終止或解除:
(一)、立約商履約,有下列過失或違約情形之一,臺灣銀行採購部得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契約。終止或解除契約,得為一部或全部。 1、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之情形者。
3、有政府採購法第 59 條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轉包者。
5、立約商或其人員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6、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7、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8、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9、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10、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11、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12、逾期違約金累計金額超過該批訂購價金總額 20%者。
13、違反環境保護或勞工安全衛生等有關法令,情節重大者。
14、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二)、臺灣銀行採購部未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立約商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三)、如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臺灣銀行採購部將不予發還履約保證金,並取消終止後之一切付款,立約商並應賠償臺灣銀行採購部及適用機關因而發生之費用及損失。
十四、立約商已依約交貨,適用機關因政策變更等原因,要求解除部份或全部訂單
時,立約商因此所生之損失得向適用機關求償,但不包括所失利益。十五、爭議處理
(一)、立約商與訂購機關如對本契約之規定因認知不同而生爭議者,得洽臺灣銀行採購部予以說明。立約商與訂購機關/臺灣銀行採購部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自開始協調逾 30 日尚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之。
1、依政府採購法第85 條之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2、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情事,提出異議、申訴。
3、經雙方同意後,提付仲裁。
4、提起民事訴訟。
5、依其他法律申請調解。
6、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1.受理異議之機關:
(1)有關廠商與訂購機關間履約爭議之受理異議機關為訂購機關。 (2)有關廠商與臺灣銀行採購部間履約爭議之受理異議機關為臺灣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市武昌街 1 段
45 號。電話: (00)0000-0000 或(00)0000-0000。
2.依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受理調解或第 102 條規定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1)訂購機關為中央機關者,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電話: (00)0000-0000 ,傳真: (00)0000-0000。
(2)訂購機關為地方機關者,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直轄 市、縣(市)政府所設申訴會。直轄市、縣(市)政府未設申訴會而委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處理者,得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
(三)、履約爭議發生後,關於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1、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份應繼續履約。但經適用機關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2、立約商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份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四)、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五)、訴訟時以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六)、仲裁,依仲裁法,並以中華民國臺北市為仲裁處所。
十六、立約商於本契約之有效期間內,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同意一併適用於本契約所有訂購機關,立約商無合理事由而不同意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暫停立約商接受訂購或逕行終止契約:
(一) 對一般大眾提供價格/非價格促銷活動,其條件優於本契約者。 (二) 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不含大額議價規定)供應契約產品予某特定
訂購機關或他人者。
十七、本契約產品價格經臺灣銀行採購部查證,如有高於該廠牌市場價格之情形且製造廠或立約商無合理之理由者,製造廠或立約商應就該契約產品比照市場價格降價,否則臺灣銀行採購部得暫停該產品接受訂購或逕行終止該項產品之契約。
十八、立約商對適用本契約之機關,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或有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未能供應時,臺灣銀行採購部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十九、本契約除適用於交通部暨所屬機關、經濟部暨所屬機關、內政部暨所屬機關、客家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中央研究院、臺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國防部憲兵司令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財政部臺中關稅局、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臺灣土地銀行、新竹市政府、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教育部暨所屬機關、學校、財政部臺北關稅局、財政部基隆關稅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法務部調查局、臺東縣鹿野鄉公所、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雲林縣西螺鎮吳厝國民小學、桃園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宜蘭縣礁溪鄉龍潭國民小學外,其他機關於徵得立約商同意後,亦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
二十、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原契約產品如因製造廠停產,立約商須以其他型號產品替代供應時,應以書面向臺灣銀行採購部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文件供審查:(1)製造廠出具之原契約產品停產證明文件正本;(2)交貨、驗收時應送審之規格文件;(3)依採購規範製作之原產品及替代產品之規格比較表;以及(4)原產品及替代產品之市價比較表。前述替代產品須與原契約產品同廠牌,且以規格、功能等同或優於原契約產品者為限。停產替代經洽辦機關/臺灣銀行採購部審查同意後,臺灣銀行採購部將逕行修改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之公告資料;如經審查不同意,臺灣銀行採購部得先暫停原契約產品接受
訂購,以免發生履約爭議。
廿一、立約商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xxxx://xxx.xx x.xxx.xx)應接受機關電子訂購,立約商應辦理事項,請逕於該系統網路查詢及申請。
有關立約商帳號申請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點選「免費加入會員」進行申請,廠商帳號申請頁面之「類別」請選擇「特別業務/公司行號(須經過主管機關審查)」及「資格」請選擇「共同供應契約立約商(處理共同供應契約商品業務)」,其他申請欄位一一填寫後「確認送出」,並請利用網頁列印功能將申請結果列出來蓋公司大小章後寄至系統維運單位(臺北市信義路
1 段 21 號數據通信大樓 11 樓政府網路處三科 xxx小姐收;聯絡傳真
FAX:(00)0000-0000)審核即可。
廿二、附則
(一)、除另有規定外,以日/天數表示之期間係指日曆天,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本契約條款所定之期限或期間,該期限或期間之起、末日如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時,以該休息日之次工作日代之。
(二)、依據 94 年 1 月 5 日行政院統一發包中心及集中採購中心「共同供應契
約推動小組」第 18 次會議紀錄第陸點、討論事項及結論第六項規定,
「機關採購與產品相關之配備,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以外者,其採購金額合計如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機關逕洽廠商採購者,得利用工程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一併訂購;其採購金額合計如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而未達公告金額,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 條規定辦理者,招標程序不得免除且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62 條規定辦理決標資訊定期彙送;不得逕以電子訂購方式辦理採購。」即機關如需附加採購本契約以外之相關配備項目,其附加採購金額合 計如為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者,得自行與立約商議定價格後,於訂購單上另行加註逕洽立約商提供,並得利用工程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一併訂購。但附加採購金額如逾新臺幣 10 萬元而未達 100 萬元者,機關應自行依法辦理招標,且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62 條規定辦理決標資訊定期彙送,不得併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逕以電子訂購方式辦理採購。
(三)、各機關選購或增購契約內或契約外之配備,一律計收服務費。
(四)、履約期間,第 1 組:影印紙第 9 至 13 項立約商之契約產品應具有效之環 保標章。立約商應於產品環保標章屆期前向臺灣銀行採購部提出有效之新標章以持續履約;否則,臺灣銀行採購部得於標章屆期後暫停立約商接受該項契約產品之訂購,至立約商取得新標章並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後方予恢復接受訂購。其餘項目契約產品如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環保標章使用許可,立約商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臺灣銀行採購部審查符合,得列入共同供應契約一覽表,以利機關訂購。交貨時,立約商須檢附該證明文件以供查核。
(五)、立約商滿意度評鑑:為提昇集中採購之履約品質,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已建置滿意度網路調查機制供各適用機關訂購參考。凡立約 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交貨,訂購機關將上網登記「不滿意」或「非常不滿意」,以為其他機關訂購之參考。
(六)、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已建置促銷機制,提供立約商促銷資訊供機關利用。契約期間立約商利用該機制辦理促銷活動提供優惠價格或條件者,應事前以書面向臺灣銀行採購部提出,由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公告。促銷活動訂有期間者,應自公告日起算期間在 30 日以上,以利機關辦理請購/訂購作業。機關如欲利用立約商提供之促銷優惠,應自行掌握內部作業時間且儘量採用電子採購系統於促銷期間下訂。
(七)、為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各機關綠色採購政策,投標廠商所報產品,如已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環境保護產品使用許可或證明文件者,請在本契約期間提出上項環境保護產品證明文件(並附列印公 開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綠色生活資訊網站之資料佐證),臺灣銀行採購部將據以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註記。交貨時立約商須檢附該證明文件以供訂購機關查核。
廿三、本契約製作 2 份正本,由臺灣銀行採購部及立約商各收執 1 份。
廿四、本契約如有修正或更改時,須經臺灣銀行採購部及立約商雙方同意後辦理之。
廿五、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政風處,政風服務專線:00-0000-0000,傳真: 00-0000-0000,政風服務信箱:臺北市郵政 435 號信箱。
廿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0)00000000,傳真:
(00)00000000,地址: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
廿七、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49)0000000,傳真:(049)2391517,地址:南投縣中興新村省府路 6 號。
廿八、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00000000,傳真:(02)23568763,電子信箱:x0@xxxx.xxx.xxx.xx,地址:臺北市愛國西路 2 號 8 樓。
廿九、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
臺北市調查處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臺北市郵政 60000 號信箱;北區機動工作組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中和市郵政 1~100號信箱。
卅、法務部廉政署檢舉電話:(00)0000-000-000,檢舉信箱:台北郵政 14-153 號信 箱 , 傳 真 檢 舉 專 線 : (00)0000-0000 , 電 子 郵 件 檢 舉 信 箱 : xxxxxxx-x@xxxx.xxx.xxx.xx,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xxxxxx 000 x 5 樓。
卅一、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按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卅二、有關本契約條款附件所列之相關表格資料,可至臺灣銀行網站下載,路徑為 xxx.xxx.xxx.xx→(臺灣銀行首頁)右下角點選共同供應契約→(共同供應契約 頁面)點選表格資料(訂單等) 。
集中採購辦公用紙採購項次及規範表
第1組:影印紙
項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品名 | A3 | A3 | A4 | A4 | B4 | B4 | B5 | B5 | A4再生影印紙 | A4再生影印紙 | B4再生影印紙 | B4再生影印紙 | A3再生影印紙 |
尺寸(mm) | 297*420 | 297*420 | 210*297 | 210*297 | 257*364 | 257*364 | 182*257 | 182*257 | 210*297 | 210*297 | 257*364 | 257*364 | 297*420 |
基重(g/m2) | 70 | 80 | 70 | 80 | 70 | 80 | 70 | 80 | 70 | 80 | 70 | 80 | 80 |
紙張厚度(mm) | 0.102- 0.108 | 0.11-0.12 | 0.102- 0.108 | 0.11-0.12 | 0.102-0.108 | 0.11-0.12 | 0.102- 0.108 | 0.11-0.12 | 0.102- 0.108 | 0.105- 0.115 | 0.102- 0.108 | 0.11-0.12 | 0.105- 0.115 |
白度(%) (色相) | 86(含)以上 | 86(含)以上 | 86(含)以上 | 86(含)以上 | 86(含)以上 | 86(含)以上 | 86(含)以上 | 86(含)以上 | L:90(含)以 上 | L:90(含)以 上 | L:90(含)以 上 | L:90(含)以 上 | L:90(含)以 上 |
透氣度 (sec/100cc) | 12(含)以下 | 12(含)以下 | 12(含)以下 | 12(含)以下 | 12(含)以下 | 12(含)以下 | 12(含)以下 | 12(含)以下 | 30(含)以下 | 30(含)以下 | 30(含)以下 | 30(含)以下 | 30(含)以下 |
平滑度 (sec/10cc) | 13-23 | 13-23 | 13-23 | 13-23 | 13-23 | 13-23 | 13-23 | 13-23 | 15-45 | 15-45 | 15-45 | 15-45 | 15-45 |
不透明度(%) | 85(含)以上 | 87(含)以上 | 85(含)以上 | 87(含)以上 | 85(含)以上 | 87(含)以上 | 85(含)以上 | 87(含)以上 | 85(含)以上 | 87(含)以上 | 85(含)以上 | 87(含)以上 | 87(含)以上 |
單位 (500張/包) | 五包一箱 | 五包一箱 | 十包一箱 | 十包一箱 | 五包一箱 | 五包一箱 | 十包一箱 | 十包一箱 | 十包一箱 | 十包一箱 | 五包一箱 | 五包一箱 | 五包一箱 |
每包重(kg) | 4.366 | 4.99 | 2.183 | 2.495 | 3.274 | 3.742 | 1.637 | 1.871 | 2.183 | 2.495 | 3.274 | 3.742 | 4.99 |
備註: | |||||||||||||
1. 包裝方式:每包需為防潮包裝。 | |||||||||||||
2. 再生影印紙應為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環保標章認證之產品。 | |||||||||||||
3. 上述規範表「基重(g/m2)」及「每包重(kg)」兩項,交貨時均允許+/- 5%(含)之公差。 |
契約條款附件一
集中採購辦公用紙採購項次及規範表
第2組:印刷、書寫用紙
項次 | 1 | 2 | 3 | 4 |
品名 | 8K模造紙 | 8K模造紙 | 9K模造紙 | 9K模造紙 |
尺寸(mm) | 393*273 | 393*273 | 364*262 | 364*262 |
基重(g/m2) | 60 | 70 | 60 | 70 |
厚度(mm) | 0.078~0.086 | 0.09~0.1 | 0.078~0.086 | 0.09~0.1 |
平滑度(sec/100cc) | 20~50 | 20~50 | 20~50 | 20~50 |
白度(%) | 84(含)以上 | 84(含)以上 | 84(含)以上 | 84(含)以上 |
不透明度(%) | 80(含)以上 | 83(含)以上 | 80(含)以上 | 83(含)以上 |
單位 (500張/包) | 包 | 包 | 包 | 包 |
每包重(kg) | 3.221 | 3.756 | 2.862 | 3.338 |
備註: | ||||
1. 包裝方式:每包需為防潮包裝。 | ||||
2. 上述規範表「基重(g/m2)」及「每包重(kg)」兩項,交貨時均允許+/- 2%(含)之公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