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台灣科思創股份有限公司採購合約一般條款
1 一般條款
1.1 本條款為採購合約之一部分。未經買方針對個別訂單以書面明示同意,不得視為買方接受賣方所提出之不同交付條款或其他保留意見。
1.2 未經買方書面同意,其他合約、增修版本或附約均不生效力。
2 要約
2.1 賣方要約應包含買方詢價之數量及品質,若有不符,應明確指明。
2.2 賣方提交要約應不附任何費用或對買方構成任何義務。
3 訂單
3.1 訂單或訂單修改均應以書面為之。經由電話討論之口頭合約或協議,應經書面確認始具有拘束力。
3.2 各訂單或訂單修改應由賣方書面確認,並經買方書面同意,且於所有通訊中均應視為獨立訂單。接受訂單應僅限於並以賣方接受本條款為條件。
3.3 所有通訊中應載明以下內容:產品名稱、產品數量、產品價格、付款條件、貿易條件、交貨期限及其他與交易有關之附帶條件、完整訂單編號及訂單日期。
4 交付期間
交付期間應自訂單日期起算或依訂單所載。賣方應遵守訂單所載交付條款,且時間應為賣方履行訂單之重要條件。除第 16 條所載之不可抗力原因外,賣方應針對商品交付遲延,每日支付訂單價格 0.3%之遲延費用,遲延費用上限為訂單價格之 10%。買方有權將賣方應支付之遲延費用,與其應向賣方支付之款項抵銷。於不限制買方主張遲延費用,或依其他理由主張損害賠償之條件下,若交付遲延超過 15 日或買方已明確預先得知交貨遲延將超過訂單所載交貨期限達 15 日以上者,買方得選擇取消訂單。
5 保證、責任及瑕疵通知
5.1 賣方保證其所供應之商品,均無減損價值或影響可用性之瑕疵,符合訂單或產品規格書所載規格及條款,且具有保證之性質,並符合一般公認技術慣例,以及最新規則與適當安全規格。若所交付之商品未符合以上任何要件,買方得要求解約、降低買價或將瑕疵商品更換為符合買賣雙方所訂產品規格之無瑕疵商品,或要求修復該等瑕疵(若賣方具有所需技術設備)。本項規定不適用於因下列原因導致之瑕疵或損害:
(a) 一般耗損
(b) 買方不當操作
買方應於一般營業範圍內發現瑕疵時,儘速通知賣方。本項規定經適當變更後,應適用於組合、安裝、維修等服務。
5.2 除另行議定外,保證期間應為自商品開始運作或首次使用起為期一(1)年,但不應超過交付日起兩(2)年。
5.3 賣方保證應涵蓋由分包商製造之項目。
5.4 若賣方接獲瑕疵通知,保證期間應延長自通知起至瑕疵修復止之期間。若賣方供應之項目以新品替換,保證期間應重新計算。若供應之項目僅部分替換,該新零件之保證期間應重新計算。若賣方未於合理時間內,替換任何遭退回或具瑕疵之商品,買方有權向其他來源購買替換商品。買方針對遭退回或具瑕疵之商品向賣方支付之款項,連同買方為取得替換商品所合理產生之額外費用,均應由賣方退回及支付予買方。
5.5 針對保證相關主張之標的商品,其處分權仍應屬於買方,直到賣方供應替換商品後,始移轉為賣方之財產。
5.6 若有緊急情況,或賣方未能修復瑕疵,買方得自行修復瑕疵並由賣方負擔費用,或行使第 5 條所載之其他保證權利。
5.7 買方收受賣方之供貨或服務,並不影響賣方之保證義務。
6 測試
6.1 若有針對所供應之商品進行測試的規定,賣方應負擔本身之人事費用等測試費用,但不包括買方之人事費用。
6.2 賣方應於商品可進行測試前一週通知買方,並應與買方議定測試日期。若賣方未於該日提供商品進行測試,則買方之相關人事費用應由賣方負擔。
6.3 若於商品內發現瑕疵,因而必須進行重複測試或進一步測試,賣方應負擔全部人事費用及所產生之其他費用。賣方亦應支付因測試其於履行訂單義務時使用的材料所產生之全部人事費用及其他費用。
7 保險
7.1 除另行議定外,賣方應於商品交付予買方前,為商品投保適當保險。
7.2 賣方應自行負擔費用,投保適當的第三責任險或其他保險,以支應因其提供之服務、交付之商品、所有之財產、人員或委託之第三人而導致的損害賠償。
8 運送規定
8.1 於出貨日,除商品及發票外,賣方另應針對各運送貨物,應隨附出貨單予買方。商品則應隨附交貨單及裝箱單。若商品係經由海運運送,裝運單據及發票應載明貨運公司名稱及船名。賣方應選擇最適於買方之運輸方式。賣方應於出貨單、交貨單、裝箱單、提貨單及發票、商品外包裝以及所有適當位置,載明完整訂單編號及買方指定之卸貨點。
8.2 賣方包裝、標示及運送危險貨品應遵守相關國內/國際規則。隨附文件應載明風險類別,以及相關運輸規範之詳細說明。
8.3 賣方應負責因未遵守本條款所導致之損害,並支付因此而產生之費用。賣方亦應負責確保分包商亦遵守運送條款。
8.4 若因賣方未遵守本條款導致買方無法提貨,相關倉儲費用及風險應由賣方負擔。買方有權確定該運送貨物之內容及狀況。
9 價格及條件
x於下單及交付日之間,賣方降低價格或提出較佳條件,則應適用交付日有效之價格及條件。
10 所有權及風險
商品之所有權及風險,應於依本條款及採購合約交付並由買方收受商品時,移轉予買方,但不影響買方依本條款或其他規定取得之拒絕權。
11 發票及付款
11.1 賣方發票用語應與訂單一致,特別是訂購項目及價格。額外或刪除之服務或供應產品應於發票另行載明。賣方亦應於發票上載明完整訂單編號。
11.2 付款期間應自指定日期起算,但不得早於接獲商品及發票之日。
11.3 付款不得視為構成接受所交付之商品。
11.4 買方得自應向賣方支付之款項中,扣除賣方應向買方支付之金額。
12 機密資訊
12.1 買方提供之資訊均應視為機密資訊,且仍屬買方之財產,賣方不得揭露或用於其他用途,亦不得重製或提供予第三人。若經要求,賣方應立即將所有資訊連同其複本及副本歸還買方。買方保留其向賣方提供之文件的所有權。
12.2 賣方應將詢價、訂單及相關工作視為機密。若賣方未履行本條義務,應負責買方因此遭受之損害。
(a) 賣方應自行負擔費用,適時主動向買方提供必要文件,以利買方使用、安裝、裝置、處理、儲存、操作、維修、檢查、維護或修復賣方所提供之商品。
(b) 若買方指定標準,應適用其最新版本。若買方尚未提供工作標準,賣方應要求買方提供。
13 組合、安裝、維護、檢查、修復等
13.1 若組合、安裝、維護、檢查、修復等工作於買方營業場所進行,該工作應遵守買方或其子公司之現場承包商及工作人員安全作業規範。
13.2 買方對於進入買方營業場所之賣方財產或工作人員,概不負責。
14 賠償
針對因下列原因,導致買方承受或產生之求償、責任、支出、損失、損害及費用,賣方應為買方辯護,賠償其損失,並使其不受損害:
(a) 賣方違反本條款;
(b) 賣方違反合約或訂單;
(c) 未遵守相關法規;
(d) 因買方供應、使用或轉售商品,導致侵害第三人之專利、授權或保護權利。
15 廣告資料
未經買方書面同意,賣方不得於任何資訊或廣告資料內,提及與買方間之業務關係。
16 不可抗力
16.1 若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亦即當事人無法合理控制之原因,例如戰爭、政府行為、嚴重火災、水災、颱風或地震,未能、受阻或遲延履行採購合約之義務,於不可抗力事件持續期間,受影響當事人得暫停履行採購合約之義務。
16.2 除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無法進行者外,受影響當事人應於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立即以書面通知他方當事人,並應於十四(14)日內,向他方當事人寄送主管機關佐證不可抗力事件之發生所核發的證明。
16.3 於不可抗力事件期間內,賣方應採取所有必要措施,儘速交付商品。若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交付遲延超過一(1)個月,買方有權向賣方提出書面通知,終止採購合約。
16.4 縱有相反規定,若賣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無法避免庫存短缺,賣方應盡所有努力確保以公平及公正方式,將庫存分配予買方。
17 準據法及爭議解決
x條款及採購合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台灣法律。針對本條款及採購合約而產生之爭議,包括合約成立、效力或終止等問題,台北地方法院具有一審非專屬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