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國立臺灣大學獲「科技部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合約書
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甲方)為推薦本校 系(所)博士班研究生 (以下簡稱乙方)申請前往
(國名) (研究機構名稱)研究,接受 教授之指導,進行
(研究題目)之研究。經雙方協議後訂定合約如左:一、研究期限 :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出國研究截止日期:
乙方應自科技部核定補助公布日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次年 10 月 31 日前之期限內辦妥手續,前往研究機構完成報到,逾期視同放棄受補助之權利。
三、費用補助及報銷:
乙方出國研究期間之補助費用,係由科技部補助。其補助標準、撥款方式及報銷程序,悉依科技部規定辦理。四、簽約要件:
(一)乙方於簽約時,應檢附前往研究機構之同意函正本。
(二)乙方應覓具保證人作為履行合約之連帶保證。五、報告繳交:
乙方抵達前往研究國家之研究機構二週內,應依科技部規定格式填寄「抵達國外研究機構通知單」。研究期滿返國後二週內填具「返抵國內推薦機構通知單」,並於一個月內線上繳送國外研究報告書。
六、變更計畫之限制:
乙方未徵得甲方及原核定之國外研究機構同意並報經科技部核准,不得任意變更研究計畫(包括改變研究主題、研究期限、研究國家、研究機構、提前終止研究、自行回國等) ;否則,甲方除即通知科技部停止撥付乙方國外補助費用外,並追繳已撥付之全部國外補助費用。
七、費用結算:
乙方研究期滿回國後一個月內,應向科技部辦理補助費用結算,經結算核定應退還科技部之國外補助費用,乙方應於規定期限內繳還。
八、返國義務:
乙方於國外研究屆滿後,應立即返回甲方繼續註冊就讀。九、違約罰則:
乙方凡違反本合約任一條款規定時,均屬違約。因違約而應返還科技部之補助費用依以下原則處理:
(一)乙方應在甲方通知期限內一次繳還。
(二)乙方如未能一次繳還時,即自補助費用核發日起依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加計至還清日止之利息。十、保證責任:
(一) 乙方應覓保證人二人(負連帶保證責任)或保證商號一家(以獨資之非公司組織為限)作保,於乙方未能履約時、
由保證人負責繳還乙方應還費用。
(二) 保證人資格:
(1) 具有正當職業及固定收入,全年所得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之個人,惟應檢附最近一年個人所得稅扣繳
憑單
影本或有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2) 現任文職荐任以上或武職中尉以上者。
(3) 公私立大專院校專任講師以上者。
合於(2)(3)兩款資格保證人除簽章外,並須註明服務機構名稱、地址、電話及其在該機構之職級,同時應由其服務機構出具證明書證明保證人身分。
(三) 保證人如係商號,資本額應不低於乙方出國期間所領全部補助費,除應加蓋商號正式印章外,應由負責人簽
章,註明商號地址及檢附營業登記執照影本乙份。
(四) 保證人在保證責任期間內,如須赴國外研究進修等長期性出國,應辦理退保手續。
(五) 保證人中途申請退保時須直接以書面通知甲方,並由乙方或保證人另行覓具新保證人經甲方查對核符並書面同意後,始可解除保證責任,如保證人僅在報章登載退保啟事或其他任何方式表示退保,均不生退保之效力。
(六) 保證人所負保證責任,應至乙方依本合約第八條規定返回甲方繼續註冊就讀日止。十一、未盡事宜:
本合約未盡事宜依甲方相關規定辦理。十二、管轄法院:
就本合約所生訴訟,甲乙雙方及乙方保證人均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十二、合約分執:
本合約一式五份,分別由甲乙雙方及保證人收執及簽訂完妥之合約書一份送科技部備查。
甲方:國立臺灣大學 代 表 人
校 長:
乙方: 簽名xx:
乙方連帶 簽名蓋章:
保 證 人:保證人身分
證統一編號: 性 別:
住 址: 住址電話:
服務單位及職稱: 服務處電話:
乙方連帶
保 證 人: 簽名蓋章:
保證人身分
證統一編號: 性 別:
住 址: 住址電話:
服務單位及職稱: 服務處電話:
乙 方 連 帶
保 證 商 號: (商號xx) x x x:x x x x: x x:
負 責 人兼
連帶保證人: | 簽名 | x章: |
負責人身分 | ||
證統一編號: | 性 | 別: |
負責人住址: | 電 |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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