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机密
日期:2021 年 8 月 11 日 |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收购方) 与 xxx、xxx 杭州雨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作为出售方) |
之
关于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收购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
关于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收购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
x《关于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收购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由下述各方于2021年8月11日在xxxxxxxxxx:
(0) xx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东阳市xx街道办事处振兴路 1 号西侧法定代表人:xxx
(2) xxx
身份证号码:330802198205084420
(3) xxx
身份证号码:330725198201025115
(4) xxx
身份证号码:140102197205242056
(5) 卢军红
身份证号码:330724197602290314
(6) 杭州雨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 24 号 264 室-2委派代表:xxx
(7) xxx
身份证号码:332623197912022673
(8) 河北集结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 00 xxxxxxx 0-000
xx
1
法定代表人:xx
(9) xxx
身份证号码:330725196206233512
(10) xxx
身份证号码:340825196805250231
(11) xxx
身份证号码:360312198305040020
鉴于:
1、 各方已经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签署《关于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收购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收购框架协议》”),对出售方向收购方出售标的股份及业绩承诺等相关事宜进行约定。
2、 各方拟签署本补充协议对《收购框架协议》进行补充约定如下:
第一条定义与释义
1.1 除非本补充协议另有说明,在本补充协议(包括鉴于条款)中所使用的专有词语应具有《收购框架协议》所定义的含义。
1.2 本补充协议中使用之标题仅为参考之便,并非为本补充协议之条款作定义或对其予以限制,不应影响本补充协议的理解或解释。
第二条《收购框架协议》之修改
2.1 各方一致同意,将《收购框架协议》第 9.1.3 条修改为:
“业绩承诺方向上市公司承诺,如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根据本协议第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条确定的累积实现净利润数(扣非前后孰低)未达到前款规定的累积预测净利润数的,则业绩承诺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2.2 各方一致同意,将《收购框架协议》第 9.3 条修改为:
2
“9.3 业绩补偿
9.3.1 根据专项审计报告,如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限内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扣非前后孰低)未达到前述累计预测净利润数的,则业绩承诺方应在业绩承诺期限届满后向上市公司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公式计算所得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9.3.2 如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实现的累积净利润(扣非前后孰低)低于《资产评估报告》所预测标的公司同期的累积预测净利润数的,则上市公司应在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业绩承诺方标的公司该期间实现累积净利润数小于累积预测净利润数的事实,并要求每一业绩承诺方补偿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出的金额:
应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期内累积预测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限内累积预测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方收取的交易对价
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小于0时,按0取值;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大于业绩承诺方收取交易对价的50%时,按业绩承诺方收取交易对价的50%取值。”
第三条其他
3.1 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收购框架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收购框架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2 如本补充协议与《收购框架协议》存在任何冲突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3.3 除本补充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收购框架协议》的其余部分应继续有效。
3.4 本补充协议壹式拾伍份,出售方各执壹份,收购方执贰份,其余用于报相关审批部门批准和/或核准和/或备案。
[以下无正文]
3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 字:
xxx
签 字:
xxx
签 字:
xxx
x x:
xxx
签 字:
杭州雨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章)
委派代表
签 字:
xxx
签 字:
河北集结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签 字:
xxx
签 字:
xxx
x x:
xxx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