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节:一般义务
美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经贸协定
前言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统称为“当事方”),认识到双边经贸关系的重要性;
意识到贸易增长符合两国的利益,并遵守国际准则以促进基于市场的成果;
深信为世界贸易的协调发展和扩大作出贡献,并为更广泛的国际合作提供催化剂;承认缔约方已查明的现有贸易和投资问题;和
认识到有希望以建设性和迅速的方式解决现有的和任何未来的贸易和投资问题,达成以下协议:
👉一章知识产权
A 节:一般义务
美国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随着中国从主要的知识产权消费者转变为主要的知识产权生产者,中国认识到建立和实施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法律体系的重要性。中国认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符合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创新型企业,促进高质量经济增长的利益。
👉 1.1 条:
中美两国特此声明,它们遵守 A 至 K 节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
👉 1.2 条:
双方应确保公平,充分和有效地保护和执行知识产权。每一方应确保依靠知识产权保护的另一方的人获得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
B 部分:商业秘密和机密商业信息
美国强调商业秘密保护。中国将商业秘密保护视为优化商业环境的核心要素。双方同意确保对商业秘密和机密商业信息进行有效保护,并有效防止此类信息被盗用。1
1 双方同意,“机密商业信息”一词涉及或涉及商业秘密,流程,操作,作品或设备的样式,或涉及生产,商业交易或物流,客户信息,库存或数量或来源任何人的任何收入,利润,亏损或支出,自然或法律或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其披露很可能会对该人的竞争地位造成重大损害获得了。
👉 1.3 条: 对盗用商业秘密负有责任的行为者的范围
1. 双方应确保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均应对商业秘密盗用承担责任。
2. 中国在商业秘密盗用中将“经营者”定义为包括所有自然人,一群人和法人。
3. 美国xx,美国现有措施所提供的待遇与本条规定的待遇相同。
👉 1.4 条: 构成盗用商业秘密行为的禁止范围
1. 缔约双方应确保对商业秘密盗用承担责任的禁止行为的范围全面涵盖商业秘密盗窃的方法。
2. 中国应列举构成商业秘密盗用的其他行为,特别是:
(a) 电子入侵;
(b) 违反或诱使他人不披露秘密或打算保密的信息;和
(c) 在获取商业秘密之后发生的未经授权的披露或使用,这种情况引起保护商业秘密免于披露或限制商业秘密使用的责任。
3. 中美同意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加强合作。
4. 美国xx,美国现有措施所提供的待遇与本条规定的待遇相同。
👉 1.5 条: 民事诉讼中的负担转移
1. 当事人应规定,提供证据或举证责任应酌情在商业秘密民事司法程序中移交给被告
商业秘密持有人提供表面证据的盗用,包括
间接证明被告方存在商业秘密盗用的间接证据。
2. 中国应规定:
(a) 举证责任或举证责任(视情况而定)转移至被告方,以表明一旦商业秘密持有人产生以下行为,它就不会滥用商业秘密:
(i) 证明被告有权或有机会获得商业秘密,并且被告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
(ii) 被告已披露商业秘密或有被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的证据;要么
(iii) 其他证据表明其商业秘密被被告盗用;和
(b) 在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已采取措施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保密的情况下,举证责任或举证责任(视情况而定)转移至被告方,以表明持有人通常是
圈子内通常处理有关信息种类或容易获得的人们所熟知的,因此不是商业秘密。
3. 美国xx,美国现有措施所提供的待遇与本条规定的待遇相同。
👉 1.6 条: 防止使用商业秘密的临时措施
1. 缔约双方应规定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以防止使用盗用的商业秘密。
2. 中国应将使用或企图使用声称的商业秘密信息视为“紧急情况”,以使其司法当局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况下达准予初步禁令的权力。
3. 美国xx,美国现有措施所提供的待遇与本条规定的待遇相同。
👉 1.7 条: 提起刑事执法的门槛
1. 缔约双方应消除任何要求商业秘密持有人确定实际损失的要求,以作为对盗用商业秘密进行刑事调查的前提。
2. 中国应:
(a) 作为临时步骤,请说明,根据相关法律中的商业秘密条款,“重大损失”是刑事执法的起点,可以通过补救成本充分体现出来,例如为减轻对业务运营或计划的损害或保护计算机或其他系统的安全,并大幅降低发起刑事执法的所有门槛;和
(b) 作为后续步骤,请在所有适用的措施中消除对商业秘密持有人确定实际损失的任何要求,这是启动对盗用商业秘密进行刑事调查的前提。
👉 1.8 条: 刑事程序和处罚
1. 双方应规定刑事诉讼程序和处罚措施,以解决故意盗用商业秘密的问题。
2. 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和处罚至少应包括因盗窃,欺诈,以物理或电子手段非法侵占商业秘密的案件
目的,以及在禁止的行为范围内对计算机系统的未经授权或不当使用。
3. 美国xx,美国现有措施所提供的待遇与本条规定的待遇相同。
👉 1.9 条: 保护商业秘密和机密商业信息免遭政府当局的未经授权的披露
1. 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更好地鼓励
各种创新企业,中国应禁止政府人员或👉三方专家或顾问在任何刑事,民事,行政或监管程序中未经授权地披露未披露的信息,商业秘密或机密商业信息
在提供此类信息的中央政府或次中央政府进行。
2. 中国应当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
(a) 将对信息的要求限制在不超过合法行使调查或监管权限所必需的范围内;
(b) 限制只有行使合法调查或管理职能所需的政府人员才能访问提交的信息;
(c) 确保所提交信息的安全性和保护;
(d) 确保没有任何与信息提交者竞争的👉三方专家或顾问,或由于调查或监管过程而有任何实际或可能的经济利益的👉三方;
(e) 建立寻求免于披露的人的程序,以及向👉三方提出质疑的机制;和
(f) 提供刑事,民事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中止或终止雇佣关系,以及作为对有关法律进行修正的最终措施的一部分,以监禁的方式对未经授权的商业秘密或机密商业信息进行披露,以制止这种行为此类未经授权的披露。
3. 美国xx,美国现有措施所提供的待遇与本条规定的待遇相同。
C 节:与药品相关的知识产权
药物问题关乎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因此仍然需要寻找新的治疗方法和疗法,例如治疗癌症,糖尿病,高血压和中风等。为促进制药领域的创新与合作并更好地满足患者的需求,各当事方应提供有效保护和执行与药物相关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和未公开的测试或作为上市许可条件提交的其他数据。
👉 1.10 条补充数据的审议
1. 中国应允许药品专利申请人在专利审查程序,专利复审程序和司法程序中依靠补充数据满足有关可专利性的相关要求,包括公开和创造性的充分性。
2. 美国xx,美国现有措施所提供的待遇与本条规定的待遇相同。
👉 1.11 条:及早解决专利纠纷的有效机制
1. 如果中国允许,作为批准销售包括生物制剂在内的药品的条件,除最初提交安全性和有效性信息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可以依赖有关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证据或信息事先获得批准(例如中国或其他地区事先批准销售的证据),中国应提供:
(a) 一种向专利持有人,被许可人或市场批准持有人发出通知的系统,该另一人正在寻求在声称已批准产品或其批准的使用方法的适用专利有效期内销售该产品;
(b) (c)项中的专利持有人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在销售涉嫌侵权的产品之前寻求可用的补救措施;和
(c) 司法或行政诉讼程序和快速补救程序,例如初步禁令或等效的有效临时措施,以便及时解决与声称已获批准的药品或其批准的使用方法的适用专利的有效性或侵权有关的争议。
2. 中国应建立与👉 1 款一致的药品全国体系,包括提供诉讼因由,以允许专利持有 人,被许可人或市场营销批准人在涉嫌侵权产品的市场营销批准之前寻求民事司法程序。解决与适用专利的有效性或侵权有关的争议的诉讼和快速补救措施。中国也可以为解决 此类争端规定行政程序。
3. 美国xx,美国现有措施所提供的待遇与本条规定的待遇相同。
D 节:专利👉 1.12 条:
有效专利期限的延长
1. 双方应提供专利期限的延长,以补偿在授予专利或药品销售批准期间发生的不合理的延迟。
2. 中国应规定:
(a) 中国应专利权人的要求延长专利期限,以补偿在授予专利时发生的不合理的延误,而不是归因于申请人。就本条而言,不合理的延误至少应包括自在中国提出申请之日起四年以上,或在请求审查申请之日起三年以上的专利延误。以后。
(b) 关于获准在中国销售的新药品的专利以及获准在中国销售的新药品的制造或使用方法,应专利权人的要求,中国应作出调整。涵盖新产品的专利期限或专利的专利期限,其批准的使用方法或制造该产品的方法,以补偿专利所有者因营销而对有效专利期限的不合理削减批准程序与该产品在中国的首次商业使用有关。任何此类调整均应授予该产品的专利权利要求,其使用方法或制造方法在原始发布的专利中的所有专有权,但应以相同的限制和例外为准,适用于批准的产品和产品。经批准的产品使用方法。中国可以将此类调整的期限限制为不超过五年,并且可以将由此产生的有效专利期限限制为自中国市场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4 年。
3. 美国xx,美国现有措施所提供的待遇与本条规定的待遇相同。
E 部分: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盗版和假冒
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中美应加强合作,共同和个别地打击电子商务市场中的侵权和假冒行为。双方应减少盗版和假冒行为,包括减少障碍(如果有的话),以便
及时向消费者提供合法内容并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并针对电子商务平台提供有效执行。
👉 1.13 条:打击在线侵权
1. 中国应提供执法程序,允许权利人对在线环境中发生的侵权行为采取有效,迅速的行动,包括建立有效的侵权通知和移除系统。
2. 中国应:
(a) 需要迅速下架;
(b) 消除因真诚提交的错误删除通知的责任;
(c) 将权利人收到反通知后的司法或行政申诉的期限延长至 20 个工作日;和
(d) 通过要求通知和反通知的相关信息以及对恶意提交的通知和反通知进行处罚,确保删除通知和反通知的有效性。
3. 美国xx,美国现有的执法程序允许权利人针对在线环境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4. 双方同意酌情进一步合作以打击侵权。
👉 1.14 条:对主要电子商务平台的侵权
1. 缔约双方应通过对未采取必要措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主要电子商务平台采取有效措施,打击电子商务平台上假冒或盗版商品的流行。
2. 中国应规定,由于屡屡未能遏制假冒或盗版商品的销售,电子商务平台可被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3. 美国xx,它正在研究其他手段来打击假冒或盗版商品的销售。
F 节:地理标志
双方应确保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具有充分的透明度和程序公正性,包括通用 2 术语
(也称为通用名)的保护措施,尊重在先商标权以及允许异议和撤销的清晰程序,以及依赖商标或使用通用术语的缔约方出口的公平市场准入。
👉 1.15 条地理标志和国际协定
1. 中国应确保针对任何其他贸易伙伴根据国际协议承认或保护地理标志而针对未决或将来的请求而采取的任何措施,不得损害美国向中国出口使用商标和通用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条款。
2. 中国应给予包括美国在内的贸易伙伴必要的机会,以在与另一贸易伙伴的任何此类协议中就清单,附件,附录或附带信中列举的地理标志引起分歧。
3. 美国xx,美国现有措施所提供的待遇与本条规定的待遇相同。
👉 1.16 条:与一般市场准入有关的地理标志关注
1. 中国应确保:
(a) 主管当局在确定某个术语在中国是否通用时,应考虑消费者如何理解该术语在中国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2 缔约方可以将“通用”一词视为与“以通用语言惯用的术语作为关联商品的通用名称”的同义词。
(i) 主管资源,例如字典,报纸和相关网站;
(ii) 该术语所指的商品在中国如何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
(iii) 是否在有关标准中酌情使用了该术语,以指称中国的某种商品,例如根据食品法典颁布的标准;和
(iv) 有问题的商品是否大量从申请书或请愿书中指明的领土以外的地方进口到中国,并且以不会误导公众其产地的方式,以及这些进口商品是否属于用术语命名,以及
(b) 任何地理标志,无论是根据国际协议还是以其他方式授予或认可,都可能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变得通用,并可能因此而被取消。
2. 美国xx,美国现有措施所提供的待遇与本条规定的待遇相同。
👉 1.17 条:多部分条款
1.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如果一个单独组成部分是通用的,则在该缔约方中作为地理标志在一个缔约方领土内受保护的多组成部分的单个组成部分,在该缔约方中也不应受到保护。
2. 中国为多部分条款提供地理标志保护时,应公开确定哪些部分(如果有)不受保护。
3. 美国xx,美国现有措施所提供的待遇与本条规定的待遇相同。
G 部分:盗版和假冒产品的制造和出口
盗版和假冒商品严重损害了中美两国的公众利益,损害了权利持有人。双方应采取持续和
采取有效行动制止制造并阻止盗版和假冒产品的分销,包括对公共卫生或人身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产品。
👉 1.18 条假药
1. 双方应对包含活性药物成分,散装化学品或生物物质的假冒药品及相关产品采取有效,迅速的执法行动。
2. 中国应采取的措施包括:
(a) 对假药和生物制品的相关产品,包括活性药物成分,散装化学品和生物物质,采取有效,迅速的执法行动;
(b) 与美国共享经过中国监管部门检查并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药品原料站点的注册信息,以及有关执法检查的任何必要信息;和
(c) 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每年在线发布有关执法措施的数据,包括扣押,吊销营业执照,罚款和国家医疗产品管理局,工业部以及信息技术或任何后续实体。
3. 美国xx,美国现有措施可对假药和相关产品采取有效而迅速的行动。
👉 1.19 条具有健康和安全风险的假冒商品
1. 双方应确保采取持续有效的行动,以制止对公众健康或人身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假冒产品的生产和分销。
2. 中国应采取的措施包括: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大幅增加执法行动的数量;从生效之日起四个月内,每个季度在线发布有关这些行动的可衡量影响的数据。本协议
的效力。
3. 缔约双方应酌情努力加强合作,以打击构成健康和安全风险的假冒商品。
👉 1.20 条:销毁假冒商品
1. 关于边境措施,缔约方应规定:
(a) 除特殊情况外,海关以假冒,盗版为由暂停放行的商品,应当予以销毁。
(b) 简单地删除非法加贴的假冒商标不足以允许将商品放行到商业渠道;和
(c) 除特殊情况外,在任何情况下,主管当局均不得酌情决定是否允许出口假冒或盗版商品或使此类商品接受其他海关程序。
2. 关于民事司法程序,双方应规定:
(a) 应权利人的要求,发现被盗版或假冒的货物应予以销毁,但在特殊情况下除外;
(b) 应权利人的要求,其司法机关应当责令主要用于制造或制造此类盗版或假冒商品的材料和工具,不作任何形式的赔偿,立即销毁,或者在特殊情况下,不予赔偿。在商业渠道之外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处置,以最大程度地减少进一步侵权的风险;
(c) 简单地删除非法加贴的假冒商标不足以允许将商品放行到商业渠道中;和
(d) 应权利人的要求,司法机关应当责令造假者向侵权人支付侵权收益或足以弥补侵权损失的损害赔偿。
3. 关于刑事程序,缔约双方应规定:
(a) 除特殊情况外,其司法机关应责令没收和销毁所有假冒或盗版商品以及在商品上贴有假冒商标的任何物品;
(b) 除特殊情况外,其司法机关应责令没收和销毁主要用于制造盗版或假冒商品的材料和工具;
(c) 没收和销毁将不对被告作出任何形式的赔偿;和
(d) 其司法或其他主管当局应保留拟议销毁的货物和其他材料的清单,这些当局应酌情决定权暂时将这些材料从销毁令中免除,以利于权利人一经通知就保留了其证据。希望对被告或任何👉三方侵权者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
4. 美国xx,美国现有措施所提供的待遇与本条规定的待遇相同。
👉 1.21 条边境执法行动
1. 缔约双方应努力加强执法合作,以减少假冒和盗版货物的数量,包括出口或过境的货物。
2. 中国应持续增加受过培训的人员的数量,以检查,拘留,扣押,实施行政没收,或以其他方式执行海关对假冒和盗版货物的执法权限,重点是出口或在途的假冒和盗版货物。中国应采取的措施包括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九个月内大幅增加对相关海关执法人员的培训。中国还应从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大幅度增加执法行动的数量,并在线发布执法行动的季度季度更新。
3. 双方同意在边境执法方面进行合作。
👉 1.22 条实物市场的执法
1. 双方应针对实体市场上的版权和商标侵权采取持续有效的措施。
2. 中国应采取的措施包括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四个月内大幅增加执法行动的数量,并在实物市场上在线发布执法行动的季度季度更新。
3. 美国xx,美国现有措施可以有效地打击实物市场上的版权和商标侵权。
👉 1.23 条未经许可的软件
1. 双方应确保所有政府机构和政府拥有或控制的所有实体仅安装和使用许可软件。
2. 中国应采取的措施包括要求无政府拥有或隶属关系的合格中国👉三方进行年度审核,并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七个月内在线发布审核结果。
3. 美国xx美国现行措施要求政府机构和承包商仅安装和使用许可的软件。
H 部分:恶意商标
👉 1.24 条:
为了加强商标保护,双方应确保
充分有效地保护和执行商标权,尤其是防止恶意注册商标。
👉 1.25 条:
美国xx,美国现有措施所提供的待遇与本节规定的待遇相同。
👉一节: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司法执行和程序👉 1.26 条:从行政执行转移到刑事
执行
1. 如果根据客观标准,基于明显事实已经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事实,“合理怀疑”,中国应要求行政机关移送刑事执法案件。
2. 美国xx,美国当局有权将适当案件移交刑事执行。
👉 1.27 条威慑级别的处罚
1. 缔约双方应提供足以阻止未来知识产权被盗或侵权的民事救济和刑事处罚。
2. 中国应:
(a) 作为临时步骤,通过在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所允许的法定最高限额处或附近加重处罚,以制止知识产权盗窃或侵权,制止未来的知识产权盗窃或侵权,并加强对现有补救措施和刑罚的适用;和
(b) 作为后续步骤,增加最小和最大的预先确定的损害赔偿,监禁和罚款的范围,以阻止将来的知识产权被盗或侵权。
3. 美国应酌情努力在双边知识产权犯罪执法工作组下加强与中国的沟通与合作,并考虑在知识产权犯罪执法方面进行更多经验分享和务实合作的机会。
👉 1.28 条判决的执行
1. 双方应确保迅速执行本法院的终审判决中所规定的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罚款,罚金,金钱损失赔偿,禁制令或其他补救措施。
2. 中国应采取的措施包括执行工作指南和实施计划以确保迅速执行判决,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发布其工作指南和实施计划,以及在线发布实施结果的季度报告。
3. 美国xx,美国现有措施可迅速执行判决,包括与侵犯知识产权有关的判决。
👉 1.29 条版权和邻接权的执行
1. 在涉及版权或邻接权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中,双方应:
(a) 规定法律上的假定,即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以通常方式将姓名标明为作品,表演或录音制品的作者,生产者,表演者或出版者的人是指定的权利人。此类作品,表演或录音制品,并且版权或相关权属于该主题;
(b) 当(a)项的推定成立时,在没有被告侵权人提出的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放弃提出版权或邻接权转让协议或其他文件以确立所有权,许可或侵犯版权或邻接权的要求;和
(c) 规定被控侵权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或举证责任,以酌情证明其使用受版权或邻接权保护的作品是被授权的,包括在被控侵权人声称已获得许可的情况下使用版权持有人的作品,例如通过许可。
2. 美国xx,美国现有措施所提供的待遇与本条规定的待遇相同。
👉 1.30 条:文档身份验证(“领事化”)
1. 在民事司法程序中,当事双方不得要求办理身份证明手续,包括要求领事官员xx或盖章的证据,可以通过规定引入或认证,也可以作证,但应受伪证罪处罚。
2. 对于无法通过规定引入或认证的证据或见证人
在作伪证罪的证词下,中国应简化公证和鉴定程序。
3. 美国xx,美国现有措施所提供的待遇与本条规定的待遇相同。
👉 1.31 条证人证词
1. 在民事司法程序中,中国应为当事方提供合理的机会,在其案件中xx证人或专家,并在程序中对任何证人进行盘问。
2. 美国xx,美国现有措施所提供的待遇与本条规定的待遇相同。
J 节: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双边合作👉 1.32 条:
与本协定的知识产权一章有关的合作活动和倡议应视资源的可用性,要求并根据双方共同商定的条款和条件而定。
👉 1.33 条
双方同意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加强双边合作,并促进在这一领域的务实合作。中国国民
知识产权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将讨论知识产权领域的两年期合作工作计划,包括联合计划,行业推广,信息和专家交流,通过会议和其他通讯进行的定期互动以及公众意识。
K 节:实施
👉 1.34 条:
每一当事国应在其自身的制度和实践中确定实施本协定规定的适当方法。如有必要,各当事国应根据其国内立法程序,为修改其立法机构提供法律建议。依照《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一章,各当事方应确保充分履行其在本协定下的义务。
👉 1.35 条:
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中国将颁布一项旨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计划,以促进其高质量的增长。该行动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为履行本章规定的义务所采取的措施以及每项措施的生效日期。
👉 1.36 条:
美国xx其现有措施符合本章规定的义务。
👉二章技术转让
缔约方确认确保技术转让以自愿的,基于市场的条件进行的重要性,并认识到强迫技术转让是一个重大问题。鉴于技术和技术变革对世界经济的深远影响,各缔约方进一步认识到采取步骤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性。
为了加强双方在技术问题上的相互信任与合作,保护知识产权,促进贸易和投资,并为解决长期存在的结构性问题奠定基础,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 2.1 条:一般义务
1. 一方的自然人或法人(“人”)应有效地进入另一方的管辖范围,并在该方的管辖范围内公开自由地开展业务,而另一方没有任何力量或压力将其技术转让给另一方的人派对。
2. 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任何技术转让或许可,必须基于自愿且反映出双方协议的市场条款。
3. 缔约一方不得支持或指导本国人员针对其可能造成扭曲的产业计划所针对的部门和行业获取外国技术的活动。
👉 2.2 条:市场准入
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或压迫另一方的个人将与收购,合资或其他投资交易有关的技术转让给其另一方。
👉 2.3 条:行政和许可要求和过程
1. 任何一方均不得采用或维持要求或压迫另一方人员向其人员转让技术的行政和许可要求以及程序。
2. 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或正式或非正式地要求另一方的人员向其人员转让技术,以作为除其他外的条件:
(a) 批准任何行政或许可要求;
(b) 在该缔约方的管辖范围内经营或以其他方式进入该缔约方的市场;要么
(c) 接受或继续接受该方给予的任何好处。
3. 任何一方均不得正式或非正式地要求或压迫另一方的人使用或偏爱其拥有或许可的技术,以作为除其他外的条件:
(a) 批准任何行政或许可要求;
(b) 在该缔约方的管辖范围内经营,或以其他方式进入该缔约方的市场;要么
(c) 接受或继续接受该方给予的任何好处。
4. 双方应使其管理和许可要求和过程透明化。
5. 缔约双方不得要求或强迫外国人披露不必要的敏感技术信息,以证明其符合相关的行政或法规要求。
6. 双方应在任何行政,法规或其他审查过程中,保护外国人披露的任何敏感技术信息的机密性。
👉 2.4 条:正当程序和透明度
1. 缔约双方应确保对另一方人员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是公正,公平,透明和非歧视的。
2. 双方应确保发布与本协议标的有关的行政诉讼程序规则,并至少就程序标的,适用法律法规,证据规则和有关补救措施提供有意义的通知。和制裁。
3. 双方应规定另一方的人有权:
(a) 审查证据并有有意义的机会在针对它们的任何行政诉讼中作出回应;和
(b) 在行政诉讼中由法律顾问代理。
👉 2.5 条:科技合作
双方同意在适当的情况下进行科技合作。
👉 3 章
粮食和农产品贸易 1
👉 3.1 条:总则
1. 为了增进中美在影响农产品贸易的问题上的相互信任和友好合作,为解决长期存在的问题奠定基础,并使农业成为双边关系的强大支柱,双方:
(a) 认识到其农业部门的重要性,确保安全可靠的粮食和农产品供应以及帮助满足两国人民对粮食和农产品的需求的重要性,打算加强农业合作,以扩大每个缔约方的粮食和农产品市场,并促进缔约方之间粮食和农产品贸易的增长;
(b) 考虑到以科学和风险为基础的卫生与植物检疫(SPS)措施在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的生命与健康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出于保护主义目的使用 SPS 措施对消费者和生产者认识到确保 SPS 措施以科学为基础,无歧视并考虑到卫生和植物检疫特性方面的区域差异的重要性,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以构成变相限制的方式采取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关于国际贸易;
(c) 考虑到当进出口商受到不公平的阻碍而无法充分利用农业市场准入机会时,农业贸易体系的收益会降低,因此认识到不应采用关税税率配额管理来防止充分利用农产品农业关税配额;
1 👉 8.5 条(最终规定)不适用于旨在实施本章(包括其附件和附录)的任何拟议或最终措施,包括对现有措施的修正。
(d) 注意到农业生物技术通过帮助养活不断增长的人口,减少农业对环境的影响以及促进更可持续的生产来改善生活的能力,打算为农业生物技术产品维持基于科学和风险的监管框架,并有效的授权流程,以促进此类产品的贸易增长;和
(e) 确认每个缔约方都必须遵守其在提供国内支持方面的世界贸易组织
(WTO)承诺。
2. 附件 1-17 列出了进一步的承诺。附件 1.农业合作
1. 缔约方打算加强和促进双方共同商定的农业科学和农业技术合作活动。这些活动
可能包括共同商定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双方希望其合作活动除其他外,以正直,互惠,开放,透明,科学和法治为基础。
2. 缔约方打算就与农业用农药有关的潜在合作领域相互进行技术磋商。这些磋商可能包括对缔约方农药登记数据和农药试验数据的讨论,以及对最大残留量设定的讨论。
3. 双方打算继续执行和改进《中美科学合作与交流计划》,以促进中美科技专家之间在农业相关问题上的进一步交流。每一缔约方打算确保其政府有关机构或部委酌情参与该方案的活动。
4. 双方打算鼓励美国和中国国家和地方以下政府当局,农民,学者,农业部门的企业等酌情进行有关农业主题的交流和对话。缔约双方打算继续实施和改进诸如农业合作联合委员会之类的有关农业政策的双边交流机制,并通过中美两国政府官员参加有关农业政策的交流来促进有关农业政策的交流。这个话题,包括中国粮食安全
食品安全战略峰会以及美国和中国各自的农业展望会议。
5. 双方打算促进中美双方在共同关心的农业问题上的技术专家之间的交流,包括酌情讨论生产农业,作物保险,农产品贸易,卫生和植物检疫事项以及农村发展。
6. 缔约方打算在有关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技术讨论中进行合作。
7. 缔约方打算酌情加强其有关动植物病虫害的信息共享,包括通过技术交流访问。缔约方打算酌情交流其在增强控制动植物病虫害能力方面的经验,并通过这种交流来促进疾病检测以及这种疾病和虫害的检测与控制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8. 缔约双方打算就农业相关的技术,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包括在风险交流方面进行合作。双方打算在这些主题上相互合作,包括通过在国际组织(如 WTO,亚太经济合作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和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
9. 缔约方打算在 2019 年《大阪数字经济宣言》的框架下建立合作机制,以讨论数字技术可以使农业部门受益的方式。
10. 缔约方打算将其政府的所有相关机构包括在本附件所讨论的政府活动中。
11. 为了更大的确定性,本附件中的任何内容均不使任何一方有义务支出,承担或转移任何资金,或将人员或其他资源专用于任何合作活动。
附件 2 乳和婴儿配方奶粉
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GACC)和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应尽快启动双边技术讨论,以审查
进口警报 99-30“由于存在三聚氰胺和/或三聚氰胺类似物而对来自中国的所有牛奶,含牛奶的成分和制成品的最终食品进行了未经身体检查的拘留”,以阐明清除进口商品所需的步骤警报 99-30。
乳制品
2. 为了更好地满足中国消费者对乳制品的不断增长的需求,中国应:
(a) 本协议生效后,允许进口以下的美国乳制品:
(i) 在 FDA 编制的清单上的设施上制造的;和
(ii) 随附农业营销服务(AMS)乳制品卫生证书;
(b) 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0 天内,确认
美国乳品安全体系至少提供与中国乳品安全体系相同的保护水平;
(c) 每次美国在收到清单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提供 FDA 管辖下的乳制品设施和产品的最新完整清单:
(i) 注册设施并在 GACC 网站上发布设施和产品清单;和
(ii) 允许美国从这些工厂向中国进口乳制品;
(d) 附有 AMS 乳制品卫生证书,允许进口源自牛,羊和山羊绒的美国乳制品;
(e) 关于延长保质期(ESL)牛奶:
(i) 允许进口美国生产的 ESL 奶,并在中国作为巴氏杀菌奶出售;
(ii) 如果中国进行 ESL 牛奶新标准的制定,应将标准草案通知 WTO;
(iii) 确保新标准和所有实施措施符合中国的入世义务;和
(iv) 允许进口符合👉 2(a),(c)和(d)款的美国 ESL 牛奶;
(f) 关于强化牛奶:
(i) 允许按照中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改性牛奶(GB25191)的规定,将在美国生产的美国强化牛奶进口到中国,与👉 2(a),(c)和
(d)段一致;
(ii) 允许将此类产品贴上标签,并以“巴氏杀菌奶”的形式出售给消费者;
(iii) 如果中国进行新的强化牛奶标准制定,则将标准草案通知 WTO。和
(iv) 确保新标准和所有实施措施符合中国的入世义务;
(g) 关于美国超滤流体牛奶:
(i) 允许参照中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改性牛奶(GB25191)的要求,将美国的超滤液态奶进口到中国,与👉 2(a),(c)和(d)段一致,此类产品应贴有“超滤技术”标签“;
(ii) 允许将此类产品标记为“巴氏杀菌奶”,前提是该产品经过巴氏杀菌;
(iii) 中国制定超滤牛奶新标准草案后,将标准草案通知世贸组织;和
(iv) 确保新标准和所有实施措施符合中国的入世义务;和
(h) 关于美国乳制品渗透粉:
(i) 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
a. 按照《美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尚无中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食品审查的通知》的要求,完成美国食用乳制品渗透粉的批准程序(GuoWeiBanShiPinFa
〔2017〕14 号);和
b. 允许进口美国乳制品渗透粉;
(ii) 如果中国进行乳制品渗透粉新标准的制定,应将标准草案通知世贸组织;和
(iii) 确保新标准和所有实施措施符合中国的入世义务。
婴幼儿配方奶粉
3. 为了更好地满足中国消费者对婴儿配方食品不断增长的需求,中国应:
(a) 当中国审查美国婴儿配方食品的申请并决定注册时,应充分考虑《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21 USC§350a)👉 412 条及其实施条例;
(b) 接受,完整审查产品注册申请并做出决定,无论提交实体是否与已经注册的机构相关联;
(c) 完成婴儿配方食品注册申请的技术审查,通常在收到申请后的 45 个工作日内完成;
(d) 通常在完成技术评审后的 40 个工作日内完成,前提是美国制造商根据需要及时提供注册婴儿配方食品所需的任何审核,检查,取样或测试;
(e) 考虑到 FDA 先前的产品审查,检查以及对生产该产品的设施的监管地位的确定,请在完成技术审查或任何必要的审核,检查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注册,抽样或测试;
(f) 确保不泄露婴儿配方食品产品注册过程中提供的所有商业秘密;
(g) 每次美国在收到 FDA 管辖下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提供 FDA 管辖下的婴儿配方奶粉设施的更新和完整列表,注册设施,在 GACC 网站上发布该列表并允许美国婴儿从婴儿奶粉进口到中国的配方奶粉,前提是婴儿配方奶粉产品已在国家市场监管局注册;
(h) 不需要续签以下内容的注册:
(i) 婴儿配方奶粉的安装要比每四年一次更频繁;和
(ii) 婴儿奶粉产品的频率超过每五年一次的频率;
(i) 在确定是否需要对产品注册或重新注册进行设施检查时,要考虑以前的中国审核报告,美国法规信息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信息,包括制造商提供的信息;和
(j) 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将其注册
美国婴儿配方食品设施的产品已在中国获得批准,并且具有设施注册申请,有待 GACC 审查,方法是在 GACC 网站上发布设施的完整列表。
乳制品和婴儿配方奶粉的审核和检查
4. 中国应:
(a) 在美国乳品或婴儿配方奶粉工厂进行任何检查或审核之前至少 20 个工作日,通知 FDA,美国农业部(USDA)和该工厂;
(b) 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并促进贸易便利化,而不要求进行现场审核或检查,这是注册乳制品或婴儿配方奶粉工厂的前提条件;和
(c) 确保对婴儿配方奶粉产品注册或乳制品或婴儿配方奶粉工厂进行的任何审核或检查均是为了验证美国的监督系统或该设施满足适用要求的能力。
5. 中国继续有权与 FDA 协调审核美国乳制品和婴儿配方食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包括美国乳制品和婴儿配方食品设施的代表性样本。此类审核应基于风险。中国还继续有权在入境口岸对以风险为基础的美国乳制品和婴儿配方奶粉运输选择进行检查。如果
中国根据科学检查确定某批美国乳制品或婴儿配方食品违反了适用的食品安全进口要求,则中国可以拒绝该进口。如果中国确定某特定设施存在严重,持续或反复出现的不符合
适用食品安全措施的情况,则中国可以拒绝接受该设施的货物,直到问题解决。中国应将这种不合格情况通知 FDA。双方应就其乳制品和婴儿配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以及其他公共卫生事宜交换信息。
附件 3。 家禽
1. 双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天内签署并实施《关于某些重大家禽疾病的通知和控制程序合作议定书》。
2. 对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前进口到中国的美国禽肉和禽肉产品,中国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其先前对美国监管体系的评估,发布关于是否允许进口产品的最终决定。中国应允许其进口与现有的双边商定进口协议保持一致。
3. 中国应采取与 2018 年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 10.4 章或任何后续规定相一致的措施。
4. 在收到来自中国的正式请求后的 30 天内,要求对中国某个地区进行禽流感无害识别的评估,并提供完整的信息包
为了满足 9 CFR 👉 92 部分中概述的八个因素或任何后续规定的要求,USDA 的动植物健康检查服务(APHIS)将启动此类评估。
附件 4 牛肉
1. 缔约双方应继续执行《 2017 年关于将美国牛肉和牛肉产品进口到中国的议定 书》;但是,本协议应优先于本协议中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任何要求。缔约双方可酌情根据本协定对议定书进行修订。
2. 中国承认,美国已按照中国的要求提交了所有相关和必要的信息,以便能够完成与进口所有反刍动物成分的美国牛肉,牛肉产品和宠物食品有关的风险评估。中国应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取消进口美国牛肉和牛肉产品的牛龄要求。
3. 中国承认美国牛肉和牛肉产品的可追溯系统。美国政府根据美国法规持续保持包括可追溯性在内的措施,以达到或超过 OIE 指南的要求,以保持 2018 年 OIE 陆生动物健康法典👉 11.4 章中规定的可忽略的牛病风险状态。如果美国对该疾病维持 OIE 可以忽略的风险分类,则中国不得对与该疾病有关的进口施加新的进口限制或要求
美国牛肉。如果美国的风险状况可以忽略不计,中国应根据 2018 年世界动物卫生组织
《陆生动物卫生法》👉 11.4 章,👉 11.4.11 条或任何后续规定,管理进口美国牛肉的规定。
4. 为了更好地满足中国消费者对肉类的不断增长的需求,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中国应允许将这些牛肉和牛肉产品进口到中国,但附录 I 中所列者除外(被认为不符合进口条件的牛肉,猪肉和禽肉产品,由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在 FSIS 认可的工厂中进行了检查。
5. 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中国应对进口牛肉的麦醇,醋酸群勃龙和醋酸戊烯醇采用最大残留限量(MRL)。对于食典已为其制定了这些激素最大残留限量的牛肉组织,中国应采用食典最大残留限量。对于法典尚未为其建立这些激素的最大残留限量的牛肉组织,中国应遵循法典标准和指南并参考其他进行过科学风险评估的国家所建立的最大残留限量,以采用其最大残留限量。
附件 5 活牛
1. 根据美国在 2019 年 2 月 13 日和 2019 年 3 月 6 日提供的请求和信息,缔约双方应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开始就拟定《公约》进行技术性讨论美国出口卫生证书和美国种牛进口到中国的议定书,以期尽快实现贸易。
附件 6 猪肉
1. 缔约方打算在全球非洲猪瘟研究联盟(GARA)内促进合作活动,以共享可公开获得的科学知识和信息,以促进逐步控制和根除非洲猪瘟(ASF)。
2. 为了更好地满足中国消费者对肉类的不断增长的需求,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中国应允许将经过 FSIS 检验的 FSIS 检查过的猪肉和猪肉产品进口到中国. .
附件 7 肉,禽肉和加工肉
1. 本协定生效后,中国应承认 FSIS 对美国肉,禽肉,加工肉和禽肉设施的监督,以允许进口美国肉,禽肉,加工肉和禽肉。
2. 本协议生效后,中国应接受肉类,禽肉以及加工的肉类和禽肉,但附录 I 所列产品(牛肉,猪肉和禽肉被认为不适合进口到中国)经检验由中国检验在 FSIS 认可的机构中进行 FSIS 认证,并随附 FSIS 出口卫生证书(FSIS 9060-5 / FSIS 9295-1)。
3. 每次美国向中国提供经 FSIS 批准的设施的最新完整列表,中国应在收到后 20 个工作日内在 GACC 网站上发布该列表,并允许清单中所有设施的产品进口到中国。
4. 中国仍然有权与 FSIS 协调,对美国肉类和禽类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审核,包括对美国肉类和家禽设施的代表性样本。此类审核应基于风险。中国还继续有权对基于风险的美国肉类和家禽选择进行检查
产品在入境口岸。如果中国根据科学检查确定某批美国肉类或家禽产品违反了适用的食品安全进口要求,则中国可以拒绝进口该产品。如果中国确定某特定工厂存在严重,持续或反复出现的不符合规定的适用食品安全措施的情况,则中国可以拒绝接受该工厂的发货,直到问题解决。中国应将此类不合格通知 FSIS。双方应就其肉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其他公共卫生事宜交换信息。
5. 在与美国专家协商后,中国应尽快进行牛和猪中莱克多巴胺的风险评估,并以与食品法典委员会和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WHO)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一致的方式进行( JECFA)风险评估指南,以及先前由 FAO / WHO JECFA 进行的莱克多巴胺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应基于可验证的数据和在美国使用莱克多巴胺的批准条件。中美应建立联合工作组,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讨论应采取的步骤。
附件 8 电子肉禽信息系统
1. 为了简化中美之间的贸易并加深在认证方面的合作,GACC 应与美国农业部合作,最终确定技术要求并实施电子和自动化系统,以使中国获得美国随附的 FSIS 出口证书向中国出口肉类,家禽以及肉类和家禽产品。
2. 前提是美国已实施该系统,并证明了该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中国也应在 2020年 2 月之前实施该系统。中国应通过该系统接受所有允许运送美国肉类的信息,包括 FSIS 证书,家禽以及肉类和禽类产品进入中国,应及时向中国港口海关官员提供有关证明信息。
3. USDA 的指令允许在某些情况下在适当的时候更换证书。如果 FSIS 确保可以清楚识别替换证书,则 GACC 应当接受替换证书。在下列情况下,中国应接受美国农业部颁发的替代证书:
(a) 原始证书不包含必需的信息;
(b) 原始证明包含印刷错误;
(c) 进口商,出口商,收货人或发货人已更改,但与原始证书上显示的国家/地区相同;
(d) 证书丢失或损坏;要么
(e) 入口端口已更改。附件 9。 水产品
1. 在本协议生效后,GACC 和 FDA 将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恢复中美海鲜技术工作
组的双边会议。技术工作组应确定中国可采取的步骤,以向 FDA 提供证据,以评估中国是否具有可确保出口到美国的中国水产品满足美国要求的控制措施。美国确认,如果中国水产品生产商或出口商向 FDA 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并且 FDA 确定该公司和产品应从 Import Alert 16-131 中排除,则应将中国水产品生产商或出口商添加到该产品中。进口警报绿名单 16-131。
2. 为了更好地满足中国消费者对水产品的不断增长的需求,在本协议生效后,GACC和美国国家海洋与大气管理局(NOAA)应尽快开会讨论批准该协议的程序。将在美国州际贸易中出售但未获准在中国出售的水生物种进口到中国。如果 NOAA 就其中一种水生物种向 GACC 提交了充分的证据,则 GACC 应确定该种是否安全食用并被允许进口到中国。
3. 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中国应允许从以下国家进口:
(a) 水产品设施被 FDA 认为具有良好的监管地位,并且在装运时随附由 NOAA 签发的双方同意的证书,并且已由 GACC 注册;和
(b) 鱼粉加工设施被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NOAA)视为具有良好的监管地位,并且在装运时随附由美国国家海洋与大气管理局(NOAA)签发的双边协议证书。
4. 中国应:
(a) 每次美国在收到 FDA 管辖下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提供 FDA 管辖下的最新完整水产品设施清单,注册设施,在 GACC 网站上发布设施清单以及允许从这些设施将美国水产品进口到中国;和
(b) 每次美国在收到 NOAA 管辖下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提供由 NOAA 管辖的最新,完整的鱼粉加工设施清单时,都要注册设施,在 GACC 网站上发布设施清单,并允许从这些设施将美国鱼粉进口到中国。
5. 中国继续有权与 FDA 协调审核美国水产品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包括美国水产品设施的代表性样本。此类审核应基于风险。中国还继续有权在入境口岸对基于风险的美国水产品运输选择进行检查。如果中国确定某批美国水产品违反了适用的食品安全进口要求,则中国可以拒绝进口该水产品。如果中国确定某特定工厂存在严重,持续或反复出现的不符合规定的适用食品安全措施的情况,则中国可以拒绝接受该工厂的发货,直到问题解决。中国应将这种不符合情况通知 FDA。双方应就其水产品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其他与水产品有关的公共卫生事项交换信息。
附件 10 白饭
1. 每次美国向中国提供 APHIS 批准的,符合《美国从中国进口大米的植物检疫议定书》的大米设施清单,中国应在收到清单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对设施进行注册,发布设施清单,并允许从 APHIS 认可的每个水稻设施中进口美国大米。中国继续有权对已注册的稻米设施进行现场植物检疫审核。
附件 11 植物健康
1. 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双方应开始技术磋商,以便尽快签署一项有关中国的植物检疫协议
盆景以不包括兰花在内的对美出口的增长媒介,以期尽快实现贸易。
2. 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45 天内,USDA / APHIS 应完成其对中国香梨进口的监管通知程序。
3. 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USDA / APHIS 应完成其对中国柑桔进口的监管通知程序。
4. 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USDA / APHIS 应完成其对中国枣进口的监管通知程序。
5. 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USDA / APHIS 和 GACC 将签署并实施一项植物检疫协议,以允许将美国新鲜马铃薯进口到中国进行加工。
6. 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USDA / APHIS 和 GACC 应签署并实施植物检疫协议,以允许将加州油桃进口到中国。
7. 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USDA / APHIS 和 GACC 将签署并实施一项植物检疫协议,以允许美国蓝莓进口到中国。
8. 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USDA / APHIS 和 GACC 将签署并实施一项植物检疫协议,以允许将加州 Hass 鳄梨进口到中国。
9. 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USDA / APHIS 和 GACC 将签署并实施一项植物检疫协议,以允许将美国大麦进口到中国。GACC 可以与 USDA / APHIS 协调,对美国大麦生产进行现场考察。
10. 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GACC 应与 USDA / APHIS 会面,并对美国生产的苜蓿干颗粒和立方体,美国杏仁粉颗粒和立方体以及美国提莫西产品进行现场访问。干。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USDA / APHIS 和 GACC 应签署并实施植物检疫协议,以允许将这些产品进口到中国。
11. 缔约双方确认,从对方进口冷冻水果和蔬菜时,不需要植物检疫证书。
12. 缔约方应继续就便利谷物和油料产品贸易进行技术磋商。 附件 12 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酒糟和酒糟含谷物
1. 为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更好地满足对饲料的需求,以促
进畜牧业的发展,中国应:
(a) 不需要现场审核或检查,就可以作为注册设施或批准将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复合饲料产品,酒糟(DDG)和酒糟(DDGS)进口到中国的条件;
(b) 不需要出口协议作为允许将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复合饲料产品,DDG 和 DDGS 进口到中国的条件;和
(c) 确保其对从美国进口的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复合饲料产品,DDG 和 DDGS 的要求与国际标准和准则一致。
2. 美国每次向中国提供更新和完整的清单
中国的美国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复合饲料产品,DDG 和 DDGS 设施,中国应在收到信息
后 20 个工作日内注册设施,在 GACC 网站上发布清单,并允许进口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化合物来自美国工厂的饲料产品,DDG 和 DDGS 出现在 GACC 网站的列表中。
3. 中国应:
(a) | (i) | 在收到美国 DDG 的申请后三个月内 |
DDGS 制造商批准一项进口到中国 | ||
对其产品进行完整的审查;和 | ||
(ii) | 在完成对该申请的审核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发出 | |
允许将该产品进口到中国的许可证;和 |
(b) 在收到美国 DDG 或 DDGS 制造商的申请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该制造商持有或已经拥有允许其一种产品进口到中国的许可证,但其许可证:
(i) 于 2017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到期,或
(ii) 预定在该日期之后过期,
向该制造商颁发许可证,允许将该产品进口到中国。
4. 中国应:
(a) 在收到批准将新的饲料添加剂,预混料或复合饲料产品进口到中国的申请的九个月内,完成对该申请的审查,并将该产品添加到中国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清单中;
(b) 在收到新的批准饲料添加剂,预混料或配合饲料产品进入中国的新申请的三个月内,完成对该申请的审查并签发允许进口该产品的许可证;和
(c) 在收到饲料添加剂,预混料或复合饲料产品许可证的续签申请后的 20个工作日内,签发续签的许可证,以允许进口该产品。
5. 中国继续有权对美国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复合饲料,DDG 和 DDGS 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审核,包括美国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复合饲料,DDG 和 DDGS 饲料设施的代表性样本。与美国相关主管当局。此类审核应基于风险。中国还继续有权在入境口岸对以风
险为基础的美国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DDG 和 DDGS 饲料产品的选择进行检查。如果中国根据科学检查确定某批美国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复合饲料,DDG 和 DDGS 饲料
违反了适用的饲料安全进口要求,则中国可以拒绝该进口。如果中国确定某特定工厂存在严重,持续或反复出现的不符合情况,并采取了适用的饲料安全措施,则中国可以拒绝接受该工厂的货物,直到问题解决。中国应将这种不符合情况通知美国有关主管当局。双方应就其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DDG 和 DDGS 饲料安全监管体系交换信息。
附件 13。 宠物食品和非反刍动物饲料
1. 中国应:
(a) 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
(i) 根据附件 4.2(牛肉),取消对含有反刍动物成分的美国宠物食品的禁令;和
(ii) 取消对所有包含反刍动物成分的美国宠物食品使用聚合酶链反应
(PCR)测试,并将不包含反刍动物成分的美国宠物食品的 PCR 测试限制为基于风险的货运选择;
(b) 本协议生效后,允许进口含有家禽产品的美国宠物食品;
(c) 不需要为注册目的而填写或提交任何设施问卷,除非中国可以要求就中国正在审核的设施要求填写设施问卷;和
(d) 允许从👉三国进口带有动物源成分的宠物食品,前提是这些成分是合法进口到美国的,符合美国国内要求将其包含在宠物食品中并且可追溯到原产国。
2. 本协定生效后,双方应进行技术讨论,以讨论将美国宠物食品进口到中国的问题。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双方应签署关于美国向中国进口宠物食品的议定书。在
签署新议定书之前,中国应继续允许从美利坚合众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关于非反刍动物源性动物饲料和动物脂的兽医卫生要求的议定书》中详述的美国宠物食品进口。中国,2004 年 11 月 18 日。
3. 中国已完成对美国 24 家新宠物食品和动物饲料设施的审查,并应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这些设施列入允许向中国出口宠物食品或非宠物食品的设施清单中。反刍动物衍生的动物饲料。
4. 美国应每月向中国提供对清单清单的任何更新。
美国已确定有资格向中国出口宠物食品或非反刍动物衍生的动物饲料的美国宠物食品和非反刍动物衍生的动物饲料设施。收到清单的每次更新后,中国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注册设施,在 GACC 网站上发布设施清单的更新,并允许从美国设施进口宠物食品和非反刍动物衍生的动物饲料在 GACC 网站上的列表中。
5. 中国继续有权与美国有关主管部门协调,对美国宠物食品和非反刍动物衍生的动物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审核,包括对美国宠物食品和非反刍动物衍生的动物饲料设施的代表性样本。此类审核应基于风险。中国还继续有权在入境口岸对以风险为基础的美国宠物食品和非反刍动物衍生动物饲料的选择进行检查。如果中国根据科学检查确定某批美国宠物食品和非反刍动物衍生动物饲料违反适用的宠物食品和非反刍动物衍生动物饲料安全进口要求,中国可以拒绝进口该宠物。如果中国确定某特定工厂存在严重,持续或反复出现的不符合情况,并采取了适用的饲料安全措施,则中国可以拒绝接受该工厂的货物,直到问题解决。中国应将这种不符合情况通知美国有关主管当局。的
缔约方应交换有关其宠物食品和非反刍动物衍生的动物饲料安全监管体系的信息。附件 14。 关税配额
1. 中国应确保自 2019 年 12 月 31 日起,其对小麦,大米和玉米的关税配额措施符
合《中国对某些农产品的关税配额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的专门小组报告,包括中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中国的附表 CLII,👉一部分,👉 1(B)节。
2. 每年中国的小麦,大米和玉米的全部关税配额(WRC TRQ)均应在当年 1 月 1 日之前分配给最终用户。中国应确保不禁止其 WRC TRQ 的填写。
3. 中国对 WRC TRQ 资格,分配,退货,重新分配和处罚的要求不应在国营贸易企业(STE)和非 STE 之间进行区分,并且应同等适用于 WRC TRQ 的 STE 份额和 WRC 的非 STE 份额 TRQ。出于中国 WRC TRQ 管理措施的目的,在分配 WRC TRQ 时,“最终用户”和“企业”包括 STE。
4. 中国应在每年的 10 月 1 日之前重新分配所有未使用和返还的 WRC TRQ 金额,包括分配给 STE 或指定为“ STE 份额”一部分的所有未使用和返还的 WRC TRQ 金额。只有那些返回未使用配额的新申请人和实体才有资格获得重新分配的 WRC TRQ 金额。
5. 中国应以商业上可行的运输量分配所有 WRC TRQ 分配。
6. 中国应明确规定并发布其 WRC TRQ 的所有资格标准以及 WRC TRQ 管理的所有分配原则,并且分配原则应与受 WRC TRQ 的商品的进口,加工或销售有关。中国应确保有足够数量的 STE 和非 STE 实体(包括新的配额申请人)有资格获得 WRC TRQ 分配,并且不得抑制 WRC TRQ 的充分利用。
7. 根据中国的 WTO 义务,中国应美国的要求提供相关的 WRC TRQ 分配和重新分配信息。
8. 各方应在公共网站上公开其 WRC TRQ 管理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告(如有),并及时发布任何更改。根据缔约方的要求,缔约方应根据双边评估和争议解决章节就关税配额管理进行磋商。
附件 15。 国内支持
1. 中国应遵守世贸组织的义务,在官方杂志上公布与国内支持计划和政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措施。
2. 为了更加确定,本协议中没有任何内容限制美国根据《 WTO 争端解决谅解》针对中国的国内支持措施所享有的美国权利。
附件 16。 农业生物技术
1. 为帮助实现农业生物技术对可持续农业的利益,缔约方同意进行农业生物技术交流,并打算采取步骤加强公众对农业生物技术的参与和公众对与农业生物技术有关的科学信息的认识。目的是建立公众对在农业和粮食系统中使用安全生物技术的信心并予以接受。
2. 中国应当对农业生物技术产品的安全性评估和授权实施透明,可预测,有效,基于科学和风险的监管程序。对于用于饲料或深加工的农业生物技术产品,中国应将以下之间的平均时间缩短至不超过 24 个月:
(a) 提交正式的产品授权申请;和
(b) 产品批准或不批准的最终决定。
中国应将其安全评估程序建立在相关国际标准和食典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建议的基础上。中国应将其进行的任何安全评估均基于通过适当方法获得并通过适当统计技术进行分析的科学数据和信息。
3. 缔约方应加强关于生物技术法规的交流,以增进相互了解并促进农业生物技术产品的贸易。
4. 中国应:
(a) 在收到支持正式批准农业生物技术产品申请的产品档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与申请表上的要求进行比较的方式,对完整性进行预筛查,并向申请
人通知任何档案中信息的充分性不足;
(b) 接受申请人对用于食品,饲料和加工目的的农业生物技术产品批准程序的操作的投诉,并在收到合理的投诉后采取纠正措施;
(c) 如果国家生物安全委员会(NBC)需要最终申请人的其他信息来完成安全评估,则在 NBC 确定需要其他信息的 NBC 会议的 2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此类信息并提供对申请人的书面解释,说明所要求的信息与产品预期用途的安全性如何相关;
(d) 当申请人已向 NBC 提交了其他信息时,请确保 NBC 尽快召开会议,此后在必要的时候召开会议,以便最终完成 NBC 对申请的审查;和
(e) 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NBC 会议,并根据申请数量增加 NBC 会议的频率(视需要而定)。
5. 中国对任何农业生物技术产品应规定至少五年的授权期限。
6. 中国应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 12 个月内,建立并公布简化,可预测,基于科学和风险的有效安全评估程序,以批准源自转基因微生物的食品成分。
7. 中国应:
(a) 全年持续接受农业生物技术产品批准的申请;
(b) 如果在中国收到正式批准农业生物技术产品的正式申请之前,但在向美国当局提交了该产品的文件之后,该产品的文件已提交给中国,则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该文件进行预筛选在中国提交正式的产品批准申请后,将按照中国要求提供完整的收据;
(c) 收到正式申请后,开始审查任何批准农业生物技术产品的申请;
(d) 不要求不必要的信息以评估产品预期用途的安全性;和
(e) 对于通过中国安全性评估的任何产品,应在 NBC 会议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批准决定并颁发生物安全证书。
8. 如果发生低水平存货(LLP)影响美国出口到中国的货物,中国应:
(a) 在没有不当地拖延的情况下,将 LLP 发生情况以及需要提供的任何其他相关信息通知进口商或进口商的代理商。
提交协助中国就低水平混杂事件的管理做出决定;
(b) 向美国提供中国就低水平混杂事件进行的任何风险或安全评估的摘要;
(c) 确保在没有不必要的延迟的情况下管理 LLP 的发生;和
(d) 在决定如何管理 LLP 事件时,应考虑到美国或任何其他国家/地区提供的任何相关风险或安全评估以及所授予的授权。
9. 中国应逐案评估无意或技术上不可避免的 LLP 发生,以最大程度地减少贸易中断。
10. 缔约方同意组织专家就有限责任合伙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并就解决有限责任合伙的实际方法开展国际合作。
附件 17。 食品安全
1. 缔约双方不得执行不以科学或风险为基础的食品安全法规,或要求另一方的监管机构采取行动,而应仅在保护人类生命或健康所需的范围内应用此类法规并要求采取此类行动。
附录一:不符合进口条件的牛肉,猪肉和禽肉产品
美国法规要求对在屠宰时或随后进行的任何检查中发现有病,掺假或其他不合适的肉类和家禽的尸体,部分及其产品进行谴责。FSIS 不允许确定为不合格或被污染的肉类或家禽产品进入贸易,例如被粪便,异物或牛脑液污染。表现出系统性疾病或病理迹象的动物被定罪。FSIS 公共卫生兽医在 FSIS 证书上证明,该肉类或家禽产品来自经过尸检和尸检的动物,并且被发现健康无害。另外,该产品已按照美国农业部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了检查和通过,既健康,又适合人类食用
以下是不符合进口条件的产品清单,包括与深加工产品结合使用时的清单:
(a) 牛肉和猪肉:甲状腺,肾上腺,尿道腺,扁桃体,屠宰和切割过程中暴露的主要淋巴结,喉肌组织,肺,胰腺,脾脏,胆囊,子宫,毛发,蹄和乳腺;
(b) 牛角;
(c) 从任何年龄的牛机械分离牛肉和回肠末端;
(d) 来自牛的 30 个月大的脑,颅骨,眼睛,三叉神经节,脊髓,背根神经节和椎骨柱(不包括尾巴的椎骨,胸椎和腰椎的横突以及 processes 骨的翅膀)年龄及以上;和
(e) 家禽的羽毛,头,肠和尾巴。
👉四章金融服务
👉 4.1 条:目标
双方认为,它们在双边服务贸易中有合作和互利的重要机会。各方要求另一方确保 另一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公平,有效和非歧视地参与其市场。双方应进行建设性的努力,以为彼此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提供公平,有效和非歧视性的市场准入。为此,双方应从本 章中就金融服务部门采取的行动开始采取具体行动。
👉 4.2 条:银行服务
1. 双方承认互利合作对于加强市场准入和加强各自银行服务部门的重要性。
2. 中国承诺,当美国金融机构的合格子公司提供或寻求提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服务时,为了满足适用的资产要求,应考虑其母公司的海外资产。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中国应允许
美国金融机构提供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服务,应考虑母公司的海外资产,以符合适用的
资产要求。中国应迅速审查和批准美国金融机构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许可证的合格申请。
3. 中方xx,对申请成为各类非金融债务工具 A 类主承销商的美国金融机构,应根据修改后的《授予非金融企业债务工具主承销许可证的公式》进行评估并颁发许可证,考虑到美国金融机构的国际资格,以便满足在中国寻求牌照的实体的适用要求。
4. 美国承认包括中信集团在内的中国机构当前的悬而未决的请求,并确认将迅速考虑这些请求。
👉 4.3 条:信用评级服务
1. 中国xx允许一家美国独资信用评级服务提供商对出售给国内外投资者(包括银行间市场)的国内债券进行评级。中国承诺将继续允许美国服务提供者,包括全资拥有的美国信用评级服务提供者,对出售给国内外投资者的所有国内债券进行评估。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中国应审查并批准美国服务提供商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任何未决许可申请。
2. 每一方应允许另一方的信用评级服务的供应商获得其现有合资企业的多数股权。
3. 美国xx对中国信用评级服务供应商给予非歧视性待遇。
👉 4.4 条: 电子支付服务
1. 中国应接受美国电子支付服务供应商的任何申请,包括寻求作为外国独资实体运营的供应商的申请,以在提交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开始准备成为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准备,并可以在这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更正或补充信息。如果提出这样的要求,中国应在
申请人回应该要求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接受申请。中国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请作出决定,包括对任何不利决定的解释。
2. 美国服务提供者通知中国其准备工作已完成,不得迟于一个月后,中国应接受该美国供应商的许可申请,包括万事达卡,Visa 或美国运通的任何许可申请,并应与有关申请的说明,包括对任何不利决定的解释。
3. 美国xx对包括银联在内的中国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给予非歧视性待遇。
👉 4.5 条: 金融资产管理(不良债务)服务
1. 双方认识到不良债务服务部门的互利机会,并将共同努力促进该部门的进一步机会。
2. 中国应允许美国金融服务供应商申请资产管理公司许可证,该许可证将允许它们从省级许可证开始直接从中资银行获取不良贷款。授予额外的国家许可证时,中国应与中国供应商(包括在授予此类许可证方面)无歧视地对待美国金融服务供应商。
3. 美国将继续允许中国金融服务供应商在美国从事不良贷款的获取和解决。
👉 4.6 条 保险服务
1. 中国应在 2020 年 4 月 1 日之前取消寿险,养老金和健康保险领域的外资股权上限,并允许美国独资保险公司参与这些领域。中国xx,对在中国设立的美资保险公司在中国独资拥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能力没有任何限制。
2. 到 0000 x 0 x 0 x,xx应取消所有保险行业的业务范围限制,歧视性的监管程序和要求,以及过度繁重的许可和运营要求(包括保险中介),然后应迅速审查并批准美国的任何申请。金融服务供应商,以提供提供保险服务的许可证。根据这一承诺,中国xx取消了建立新的外国保险公司需要三十年的保险业务运营的要求。
3. 美国承认包括中国再保险集团在内的中国机构当前的未决请求,并确认将迅速考虑这些请求。
👉 4.7 条 证券,基金管理,期货服务
1. 各方应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审查并批准另一方的金融机构对证券,基金管理或期货许可证的合格申请。双方确认,另一方的持牌金融机构是
有权在这些部门提供与该党执照的金融机构相同的全方位服务。
2. 中国应在 2020 年 4 月 1 日之前取消外资限制,并允许美国独资服务提供商参与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行业。
3. 中国xx,自 0000 x 0 x 0 xx,xx大幅降低了对证券服务供应商大股东的高净资产价值要求。
4. 中国xx,允许现有的美国投资证券合资企业成为美国控制的,美国多数股权或全资美国证券公司后,可以保留其现有许可证。
5. 双方应确保对另一方的私募基金经理没有歧视性限制。中国应确保不禁止美资私人基金管理人投资 H 股(即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中国内地公司股票),并确保合格的美资私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提供投资。个案咨询服务。
6. 缔约双方xx,对另一方的机构在期货产品中没有歧视性限制,包括允许另一方的机构对国内机构可投资的全部期货产品进行投资(包括金融,利率)。以及汇率期 货)。
7. 美国承认包括中国国际金融公司在内的中国机构当前的悬而未决的请求,并确认将迅速考虑这些请求。
👉 5 章
宏观经济政策与汇率问题和透明度
👉 5.1 条:总则
1. 缔约一方应遵守其国内法,在货币政策上尊重另一方的自治权。
2. 缔约方认识到强大的基础,健全的政策和有弹性的国际货币体系对于稳定汇率至关重要,有助于实现强劲而可持续的增长和投资。在可行的情况下,灵活的汇率可以用作减震器。
3. 双方的目标是奉行旨在加强基本经济基础,促进增长和透明度以及避免不可持续的外部失衡的政策。
4. 双方应遵守各自在 20 国集团(G20)公报中做出的与货币有关的承诺,包括避免竞争性贬值和针对竞争目的的汇率目标。
👉 5.2 条:汇率惯例
1. 每一缔约方确认,它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协议条款的约束,以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体系,以防止有效的国际收支调整或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2. 每一缔约方应:
(a) 达到并维持由市场决定的汇率制度;和
(b) 加强潜在的经济基本面,从而加强宏观经济和汇率稳定的条件。
3. 双方应避免竞争性贬值,并且不得出于竞争目的而针对汇率,包括通过对外汇市场进行大规模,持续,单方面的干预来实现。
4. 双方将定期交流并就外汇市场,活动和政策进行磋商。双方将就基金组织对各缔约方汇率的评估进行磋商。
👉 5.3 条:透明度
1. 双方确认,他们将继续在以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公开披露:
(a)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国际储备和外币流动性的数据模板,每月外汇储备数据和远期头寸,不得迟于每月月底后的 30 天;
(b) 财务帐户各子部分的季度国际收支,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贷款和应收款),不得迟于每个季度末后的 90 天;和
(c) 货物和服务的季度进出口,不得晚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 90 天。
2. 各方重申并应继续同意基金组织的公开披露:
(a) 在基金组织执行局讨论之后的四个星期内,每份基金组织关于该缔约方国家的👉四条工作人员报告,包括汇率评估;和
(b) 确认该缔约方参加了 IMF COFER 数据库。
3. 如果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没有公开披露某方关于👉 2 款所列任何项目,则该缔约方应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开披露那些项目。
👉 5.4 条:执行机制
1. 与汇率政策或透明度有关的问题,应由美国财政部长或中国人民银行行长转介至
👉 7 章(双边评估)中规定的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安排。
和争议解决)。
2. 如果未能根据《双边评估与争端解决安排》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美国财政部长或中国人民银行行长还可根据其任务授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a) 对被请求方的宏观经济和汇率政策以及数据透明度和报告政策进行严格监督;要么
(b) 发起正式磋商并酌情提供意见。
👉六章扩大贸易
👉 6.1 条:目标
1. 缔约双方确认,由于本协定以及中国为开放经济和改善贸易体制而采取的其他行动所引起的贸易和经济结构变化,应会导致贸易流量的改善,包括到 2007 年中国对中国的商品和服务出口大幅增加。美国和其他国家。
2. 缔约双方认为,鉴于两国之间的贸易高度互补,扩大贸易有利于改善双边贸易关系,优化资源配置,经济结构调整和可持续的经济发展。
3. 双方认识到,美国生产并可以提供价格具有竞争力的高质量商品和服务,而中国需要增加进口优质和负担得起的商品和服务,以满足中国消费者不断增长的需求。
4. 因此,各缔约方寻求建设性和合作性地致力于改善双边贸易关系,并探索适当的步骤以促进贸易的增长。
👉 6.2 条贸易机会
1. 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这两年内,中国应确保附件 6.1 中确定的从美国购买和进口的制成品,农产品,能源产品和服务超过中国 2017 年基准金额不少于 2000 亿美元。具体而言,中国应确保:
(a) 对于附件 6.1 中确定的制成品类别,不得少于
在 2020 日历年从美国购买和进口到中国的额度比 2017 年基准额高 329
亿美元,在 2021 日历年从美国购买和进口到额度比 2017 年基准量高出
448 亿美元以上;
(b) 对于附件 6.1 中确定的农产品类别,在 2020 日历年内从美国购买和进口到中国的额度应比 2017 年的基准额高出不少于 125 亿美元,并且比 2017 年
的基准额高出不少于 195 亿美元。在 2021 日历年从美国购买并进口到中国;
(c) 对于附件 6.1 中确定的能源产品类别,在 2020 日历年从美国购买和进口到中国的额度应比 2017 年的基准额高出不低于 185 亿美元,并且比 2017 年
的基准额高出不少于 339 亿美元。在 2021 日历年从美国购买并进口到中国;和
(d) 对于附件 6.1 中确定的服务类别,在 2020 日历年内从美国购买和进口超过 2017 年基准额不少于 128 亿美元,并在 2017 年基础上购买不少于 251 亿美元并于 2021 日历年从美国进口到中国。
2. 缔约方应具体说明附件 6.1 所列子类别的购买和进口增加。
3. 缔约方预计,从美国购买和进口到中国的制成品,农产品,能源产品和服务的数量增加的趋势将在 2022 年至 2025 年继续保持。
4. 美国应确保采取适当步骤,以便利获得将购买和进口到中国的美国商品和服务。
5. 缔约方承认,采购将根据商业考虑以市场价格进行,并且市场条件,特别是在农产品方面,可能会决定任何一年内的采购时间。
6. 应使用中国官方贸易数据和美国官方贸易数据来确定本章是否已执行。如果对各自贸易数据的分析引起对本章是否已执行的评估相互矛盾,则缔约方应进行磋商。
7. 如果中国认为其履行本章义务的能力受到美国的作为或不作为或美国境内其他情况的影响,中国有权要求与美国进行磋商。
附件 6.1 美国对华出口在两年内增加 | ||||
单位:十亿美元 | ||||
产品分类 | 美国在 2017 年基础上对中国的额外出口 | |||
1 年级 | 2 年级 | 两年总计 | ||
1.制成品 | 32.9 | 44.8 | 77.7 | |
1 | 工业机械 | |||
2 | 电气设备和机械 | |||
3 | 医药产品 | |||
4 | 飞机(订单和交付) | |||
5 | 汽车 | |||
6 | 光学和医疗仪器 | |||
7 | 铁和钢 | |||
8 | 其他制成品 a | |||
2.农业 b | 12.5 | 19.5 | 32.0 | |
9 | 油籽 | |||
10 | 肉 | |||
11 | 谷物 | |||
12 | 棉 | |||
13 | 其他农产品 c | |||
14 | 海鲜 d | |||
3.能源 | 18.5 | 33.9 | 52.4 | |
15 | 液化天然气 | |||
16 | 原油 | |||
17 | 精制产品 | |||
18 | 煤 e | |||
4.服务 f | 12.8 | 25.1 | 37.9 | |
19 | 知识产权使用费 | |||
20 | 商务旅行和旅游 |
a 包括太阳能级多晶硅以及其他有机和无机化学品,硬木木材,集成电路(在美国制造)和化学产品。
b 应美国的要求,除本文规定的最低金额外,中国还将努力每年购买和进口本章涵盖的美国农产品 50 亿美元。
c 包括所有其他农产品,包括苜蓿,柑橘,乳制品,膳食补充剂,蒸馏酒,干酒糟,精油,乙醇,新鲜胡萝卜,水果和蔬菜,人参,宠物食品,加工食品,坚果,和酒。
d 包括龙虾。
e 包括冶金煤。
f 所有服务编号均代表跨境服务提供(模式 1),但金融服务,保险和云服务的编号除外,其中包括跨境服务提供以及通过以下方式提供服务商业存在(模式 3)。
21 | 金融服务和保险 | |||
22 | 其他服务 | |||
23 | 云端及相关服务 | |||
总 | 76.7 | 123.3 | 200.0 |
附件 6.1 的附件 美国对华出口在两年内增加 (本附件仅是英文的正本;当缔约各方缔结并核实本附件的商定中文译本时,英文和中文均应具有同等效力) | ||
1.制成品 | ||
1 | 工业机械 | |
海关编码 | 产品描述 | |
8401 | 核反应堆;核反应堆非辐照燃料元件(弹药筒);同位素分离的机器和设备;部分 | |
8402 | 蒸汽或其他产生蒸汽的锅炉(集中供热热水锅炉除外,也能够产生低压蒸汽);过热水锅炉; | |
8403 | 中央供暖锅炉(税号 8402 除外)及其零件 | |
8404 | 与税号 8402 或 8403 的锅炉一起使用的辅助设备(例如,省煤器,过热器,除烟器,气体回收器);蒸汽或其 他蒸气动力装置的冷凝器;部分 | |
8405 | 煤气发生器或水煤气发生器,有或没有净化器;带有或不带有净化器的乙炔气体发生器和类似的水处理气体 发生器;部分 | |
8406 | 蒸汽轮机和其他蒸汽轮机及其零件 | |
8407 | 火花点火往复式或旋转式内燃活塞发动机 | |
8408 | 压燃式内燃活塞式发动机(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 | |
8409 | 适合单独或主要与税号 8407 或 8408 的发动机一起使用的零件 | |
8410 | 水轮机,水轮及其调节器;部分 | |
8411 | 涡轮喷气发动机,涡轮螺旋桨和其他燃气涡轮机及其零件 | |
8412 | 其他发动机和电动机及其零件 | |
8413 | 液体泵,不论是否装有测量装置;液体升降机;部分 | |
8414 | 空气或真空泵,空气或其他气体压缩机和风扇;装有风扇的通风或回收罩,无论是否装有过滤器;部分 | |
8415 | 空调机,包括电动机驱动的风扇和用于改变温度和湿度的元件,包括不能单独调节湿度的那些机器;部分 | |
8416 | 用于液体燃料,粉状固体燃料或气体的熔炉;机械搅拌器,包括机械炉排,机械排灰器和类似器具;部分 | |
8417 | 工业或实验室熔炉和烤箱,包括焚化炉,非电炉及其零件 | |
8418 | 电动的或其他的冰箱,冰柜和其他冷冻或冷冻设备;税号 8415 的空调机以外的热泵;部分 | |
8419 | 用于通过涉及温度变化的过程(例如加热,烹饪,焙烧,蒸馏,精馏,精馏)进行材料处理的机械,工厂或实验室设备(无论是否进行电加热)(税号 8514 的熔炉,烤箱和其他设备)除用于家庭用途的机械或设备以外的xx,xxxx,x,xx,xx,xx,xxxxx;xx或储水式非电热水器;部分 | |
8420 | 除金属或玻璃以外的压延机或其他轧制机及其筒体;部分 | |
8421 | 离心机,包括离心干燥机;过滤或净化液体或气体的机械和设备;部分 | |
8422 | 洗碗机清洁或干燥瓶子或其他容器的机械;用于灌装,封闭,密封或贴标签瓶子,罐头,盒子,袋子或其他容器的机械;用于装瓶,广口瓶,试管和类似容器的机械;其他包装或包装机械(包括热收缩包装机械);饮料充气机;部分 |
8423 | 称量设备(不包括灵敏度为 5 cg 或更高的天平),包括称重计数或检查设备;各种称重机重量;衡器零件 | |
8424 | 用于投射,分散或喷洒液体或粉末的机械设备(无论是否手动);灭火器,不论是否带电;喷枪及类似器具;蒸汽或喷砂机及类似的射流喷射机;部分 | |
8425 | 滑轮滑车和葫芦,而不是 skip 绳葫芦;绞盘和绞盘;千斤顶 | |
8426 | 船舶井架;起重机,包括电缆起重机;移动式起重车架,跨运车和配有起重机的工程车 | |
8427 | 叉车;其他装有起重或装卸设备的工程车 | |
8428 | 其他xx,xx,xxxx(xx,xx,xxxx,xxx,xx臂叉车) | |
8429 | 自推式推土机,推土机,平地机,矫平机,刮板机,机械铲,挖掘机,铲式装载机,捣固机和压路机 | |
8430 | 土,矿物的其他移动,分级,校平,刮土,挖掘,夯实,压实,提取或钻孔的机械矿石打桩机和抽桩机;扫雪机和吹雪机 | |
8431 | 适合单独或主要与税号 8425 至 8430 的机器一起使用的零件 | |
8432 | 用于整地或耕作的农业,园艺或林业机械;坪或运动地滚轮;部分 | |
8433 | 收割或打谷机械,包括秸秆或饲料打包机;或干割机;除税号 8437 的机器外,用于清洁,分类或分级鸡蛋,水果或其他农产品的机器;部分 | |
8434 | 挤奶机和乳制品机械及其零件 | |
8435 | 用于制造葡萄酒,苹果酒,果汁或类似饮料的压力机,破碎机和类似机器;部分 | |
8436 | 其他农业,园艺,林业,家禽饲养或养蜂机械,包括装有机械或热力设备的发芽设备;家禽孵化器和育雏器;部分 | |
8437 | 清洁,分类或分级种子,谷物或干豆类蔬菜及其零件的机器;除农用机械外,用于制粉业或谷物或干豆类蔬菜加工的机械;部分 | |
8438 | 本章其他地方未指定或未包括的用于工业制备或生产食品或饮料的机械,但提取或制备动物或固定的植物油脂的机械除外;部分 | |
8439 | 纤维素纸浆,纸张和纸板制造或涂饰机 | |
8440 | 包括装订机的装订机及其零件 | |
8441 | 组成纸浆,纸张或纸板的其他机械,包括各种切割机及其零件 | |
8442 | 用于准备或制造印版,滚筒或其他印刷部件的机器,设备和设备(税号 8456 至 8465 的机器除外);印版,滚筒和其他印刷部件;为印刷目的而准备的板,圆柱和石印版(例如,刨光,磨粒或抛光);部分 | |
8443 | 用于通过税号 8442 的板,滚筒和其他印刷部件进行印刷的印刷机械;其他打印机,复印机和传真机,无论是否组合;其零件和配件 | |
8444 | 挤压,拉伸,变形或切割人造纺织材料的机器 | |
8445 | 纺织纤维制备机器;纺纱,倍捻或加捻机和其他生产纺织纱线的机器纺织卷取或卷绕(包括纬纱卷绕)机器以及制备纺织纱线的机器,以便在品目 8446 或 8447 的机器上使用 | |
8446 | 织机(织机) |
8447 | 针织机,缝编机和花胶纱,薄纱,花边,刺绣,饰边,编织物或网的制造机器以及簇绒机 | |
8448 | 与标题 8444、8445、8446 或 8447 的机器一起使用的辅助机械(例如,多臂机,提花机,自动停止运动和换梭机构);适用于本品目或品目 8444、8445、8446 或 8447 的机器的零件或附件(例如,锭子和锭子传单,梳理布,梳子,挤压乳头,梭子,综片和综框)袜针) | |
8449 | 生产或整理成块或形状的毡或无纺布的机器,包括制造毡帽的机器;制作帽子的积木;部分 | |
8450 | 家用或洗衣式洗衣机,包括既可洗涤又可烘干的洗衣机;部分 | |
8451 | 用于洗涤,清洁,拧干,烘干,熨烫,压制(包括定影压榨),漂白,染色,修整,整理,涂覆或浸渍纺织纱线,织物或制成纺织物的机器(品目 8450 的机器除外)将糊剂涂到用于制造地板材料(如油毡)的底布或其他支撑物上;卷取,解绕,折叠,切割或弄粉织物的机器;部分 | |
8452 | 缝纫机,但税号 8440 的书籍缝纫机除外;专为缝纫机设计的家具,底座和盖子;缝纫机针部分 | |
8453 | 除缝纫机外,用于制备,鞣制或加工皮革,皮革或皮革的机械,或用于制造或修理皮革,皮革或皮革的鞋类或其 他物品的机械;部分 | |
8454 | 冶金或金属铸造中使用的转炉,钢包,铸锭模和铸造机及其零件 | |
8455 | 金属轧机及其轧辊;部分 | |
8456 | 通过去除材料,通过激光或其他光或光子束,超声波,放电,电化学,电子束,离子束或等离子弧工艺去除材 料来加工任何材料的机床;喷水切割机 | |
8457 | 用于加工金属的加工中心,单元建筑机械(单工位)和多工位传送机 | |
8458 | 去除金属的车床(包括车削中心) | |
8459 | 除标题 8458 的车床(包括车削中心)以外的用于通过去除金属进行钻孔,镗孔,铣削,螺纹加工或攻丝的 机床(包括行进式单元头机床) | |
8460 | 除税号 8461 的齿轮切割,齿轮磨削或齿轮精加工机以外的通过磨石,磨料或抛光产品对金属或金属陶瓷进行去xx,xx,xx,xx,xx,xx或其他方式精加工的机床 | |
8461 | 用于刨x,xx,xx,xx,xxxx,xx磨削或齿轮精加工,锯切,切断和其他通过去除金属或金属陶瓷工作的机床,未在其他地方指定或包括 | |
8462 | 通过锻造,锤击或压模加工金属的机床(包括压力机);通过弯曲,折叠,矫直,展平,剪切,冲孔或开槽加工金属的机床(包括压力机);上面未指定的用于加工金属或金属碳化物的压力机 | |
8463 | 其他用于加工金属或金属陶瓷而不去除材料的机床 | |
8464 | 用于加工石材,陶瓷,混凝土,石棉水泥或类似矿物材料或冷加工玻璃的机床 | |
8465 | 用于加工木材,软木,骨头,硬质橡胶,硬质塑料或类似硬质材料的机床(包括用于钉钉,装订,粘胶或其他方式组装的机器) | |
8466 | 适合单独或主要与税号 8456 至 8465 的机器一起使用的零件和附件,包括工作或工具夹,自动开启的模头,分隔头和其他用于机器的特殊附件;适用于任何类型的手持工具的刀架 | |
8467 | 手动,气动,液压或带有独立式电动或非电动马达的工具及其零件 | |
8468 | 除税号 8515 的机械和设备外的用于焊接,钎焊或焊接的机械和设备,是否能切割;气体表面回火机和设备;部分 | |
8469 | 除税号 8443 的打印机以外的打字机;文字处理器 |
8470 | 具有计算功能的计算机和袖珍型数据记录,再现和显示机器;装有计算装置的会计机器,邮资盖印机器,票据发行机器和类似机器;收银机 | |
8471 | 自动数据处理机及其单元;磁性或光学读取器,用于以编码形式将数据转录到数据介质上的机器以及用于处理此类数据的机器(未在其他地方指定或包含) | |
8472 | 其他办公机器(例如,百变表或蜡纸复印机,寻址机,自动纸币分发机,硬币分拣机,硬币计数或包装机,削铅笔机,打孔或装订机) | |
8473 | 适用于单独或主要与税号 8470 至 8472 的机器一起使用的零件和附件(盖,手提箱等除外) | |
8474 | 用于分选,筛选,分离,洗涤,粉碎,研磨,混合或捏合固体(包括粉末或糊状)形式的土,石,矿石或其他矿物质的机械;用于将粉末状或糊状固体矿物燃料,陶瓷糊,未硬化的水泥,灰泥材料或其他矿物产品凝聚,成型或模压的机械;用于铸造砂模的机器;部分 | |
8475 | 在玻璃外壳中组装电灯或电子灯,灯管或闪光灯的机器;制造或热加工玻璃或玻璃器皿的机器;部分 | |
8476 | 自动售货机(例如邮票,香烟,食品或饮料机),包括找零机;部分 | |
8477 | 未在本章其他地方指定或包括的用于加工橡胶或塑料或用这些材料制造产品的机械;部分 | |
8478 | 本章其他未指定或未包括的用于制备或制作烟的机械;部分 | |
8479 | 具有本章未指定或未包括的个别功能的机器和机械设备;部分 | |
8480 | 用于金属铸造的成型箱;模架成型图案用于金属的模具(锭模除外),金属碳化物,玻璃,矿物材料,橡胶或塑料 | |
8481 | 用于管道,锅炉壳体,储罐,大桶等的水龙头,旋塞,阀门和类似器具,包括减压阀和恒温控制阀;部分 | |
8482 | 球或滚子轴承及其零件 | |
8483 | 传动轴(包括凸轮轴和曲轴)和曲柄;轴承箱,带座轴承和滑动轴承;齿轮和传动装置;滚珠或滚柱丝杠;变速箱和其他变速箱,包括变矩器;飞轮和滑轮,包括滑轮组;离合器和联轴器(包括万向节);部分 | |
8484 | 与其他材料或两层或多层金属结合的垫片和金属板的类似接头;套或分类的垫圈和类似接头,组成不同,装在小袋,信封或类似包装中;机械密封 | |
8486 | 单独或主要用于制造半导体圆棒或晶片,半导体器件,电子集成电路或平板显示器的机器和设备;本章注释 9 (C)中指定的机器和设备;零件和配件 | |
8487 | 机械零件,不包含电连接器,绝缘子,线圈,触点或其他电气特征,并且在本章中未指定或未包含 | |
2 | 电气设备和机械 | |
海关编码 | 产品描述 | |
8501 | 电动机和发电机(不包括发电机组) |
8502 | 发电机组和旋转转换器 | |
8503 | 适用于标题 8501 或 8502 的机器的单独或主要使用的零件 | |
8504 | 变压器,静态转换器(例如,整流器)和电感器;部分 | |
8505 | 电磁铁;永磁体和打算在磁化后成为永磁体的物品;电磁或永磁吸盘,夹具和类似的固定装置;电磁联轴器,离合器和制动器;电磁起重头;部分 | |
8506 | 一次电池和一次电池;部分 | |
8507 | 蓄电池,包括其隔板,是否为矩形(包括正方形);部分 | |
8508 | 吸尘机;部分 | |
8509 | 带有自备电动机的机电家用电器,但税号 8508 的真空吸尘器除外;部分 | |
8510 | 剃须刀,理发器和脱毛用具,配有独立的电动机;部分 | |
8511 | 用于火花点火或压缩点火内燃机的一种电气点火或起动设备(例如,点火磁电机,磁发电机,点火线圈,火花塞和电热塞,起动马达);与此类发动机结合使用的发电机(例如,发电机,交流发电机)和保险开关;部分 | |
8512 | 用于自行车或机动车辆的电子照明或信号设备(品目 8539 的物品除外),刮水器,除霜器和除雾器;部分 | |
8513 | 便携式电灯,其品目除外(税号 8512)照明设备,其设计为其自身能源(例如干电池,蓄电池,磁石)起作用;部分 | |
8514 | 工业或实验室电炉和烤箱(包括因感应或介电损耗而工作的电炉);其他工业或用于通过感应或介电损耗对材料进行热处理的实验室设备;部分 | |
8515 | 电(包括电加热的气体),激光或其他光或光子束,超声波,电子束,磁脉冲或等离子弧焊接,钎焊或焊接机具,无论是否具有切割能力;用于热喷涂金属或金属陶瓷的电机和装置;部分 | |
8516 | 瞬时或储水电热水器和浸入式热水器;电空间加热设备和土壤加热设备;电热美发设备(例如,吹风机,卷发器,卷发钳加热器)和干手机;电熨斗;其他用于家用的电热器具;电加热电阻器,但品目 8545 除外;部分 | |
8517 | 电话机,包括用于蜂窝网络或其他无线网络的电话;用于传输或接收语音,图像或其他数据的其他设备, 包括标题为 8443、8525、8527 或 8528 的发送或接收设备以外的用于在有线或无线网络(例如局域网或广域 网)中进行通信的设备;部分 | |
8518 | 麦克风及其支架;扬声器,无论是否安装在外壳中;耳机和耳塞,不论是否与麦克风组合,以及由麦克风和一个或多个扬声器组成的套件;音频电子放大器;电子声音放大器套;部分 | |
8519 | 声音记录或再现设备 |
8521 | 视频记录或再现设备,无论是否装有视频调谐器 | |
8522 | 适用于单独或主要与税号 8519 或 8521 的设备一起使用的零件和附件 | |
8523 | 光盘,磁带,固态非易失性存储设备,“智能卡”和其他用于记录声音或其他现象(无论是否已记录)的介质,包括用于生产光盘的矩阵和母盘,但不包括本章的产品 37 | |
8525 | 无线电广播或电视的发送设备,不论是否装有接收设备或声音记录或再现设备;电视摄像机,数码相机和摄像机 | |
8526 | 雷达设备,无线电导航辅助设备和无线电遥控设备 | |
8527 | 无线电广播的接收设备,是否在同一外壳中与声音记录或再现设备或时钟组合 | |
8528 | 监视器和投影仪,不包括电视接收设备;电视接收设备,无论是否装有无线电广播接收机或声音或视频记录或再现设备 | |
8529 | 适合单独或主要与税号 8525 至 8528 的设备一起使用的零件 | |
8530 | 铁路,有轨电车线路,地铁,道路,内陆水道,停车设施,港口设施或机场的电气信号,安全或交通控制设备(税号 8608 除外);部分 | |
8531 | 除税号 8512 或 8530 的装置外的电子声音或视觉信号装置(例如,铃,警报器,指示器面板,防盗或火灾警报器);部分 | |
8532 | 固定,可变或可调的电容器(预设);部分 | |
8533 | 除加热电阻器外的电阻器(包括变阻器和电位计);部分 | |
8534 | 印刷电路 | |
8535 | 电压超过 1,000 V 的用于切换或保护电路或与电路建立连接的电气设备(例如,开关,保险丝,避雷器,电压限制器,电涌抑制器,插头和其他连接器,接线盒) | |
8536 | 电气设备,用于开关或保护电路,或用于在电路上或内部进行连接(例如,开关,继电器,保险丝,电涌抑制器,插头,插座,灯座和其他连接器,接线盒)超过 1,000 V;光纤,光纤束或电缆的连接器 | |
8537 | 配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 8535 或 8536 的装置的板,面板,控制台,书桌,橱柜和其他底座,用于电气控制 或配电,包括装有👉 90 章所述的仪器或装置的装置以及数控装置,以及其他比税号 8517 的开关装置 | |
8538 | 适用于标题 8535、8536 或 8537 的设备的单独或主要使用的零件 | |
8539 | 电灯丝或放电灯,包括密封光束灯单元和紫外线或红外线灯;弧光灯;发光二极管(LED)灯;部分 | |
8540 | 热电子管,冷阴极管或光阴极管(例如,真空或蒸气或充气管,汞弧整流管,阴极射线管,电视摄象机管); 部分 | |
8541 | 二极管,晶体管和类似的半导体器件;光敏半导体器件,包括光伏电池,无论是否组装在模块中或组装成面板;发光二极管(LED);安装的压电晶体;部分 | |
8543 | 具有本章其他地方未指定或未包括的单独功能的电机和装置;部分 | |
8544 | 绝缘(包括漆包线或阳极氧化),电缆(包括同轴电缆)和其他绝缘电导体,无论是否装有连接器;由单独护套的光纤组成的光纤电缆,无论是否与电导体组装在一起或是否与连接器配合在一起 | |
8545 | 碳电极,碳刷,灯碳,电池碳和其他石墨制品,包括或不带有金属的,用于电气目的的其他石墨或其他碳制 品 | |
8546 | 任何材料的电绝缘体 |
8547 | 用于电机,电器或设备的绝缘配件,除品目 8546 的绝缘子外,除在模制过程中仅出于组装目的而并入的金属的任何次要成分(例如,螺纹插座)以外,完全由绝缘材料制成的配件;衬有绝缘材料的贱金属电线管及其接头 | |
8548 | 一次电池,一次电池和蓄电池的废料;废旧电池,废旧电池和废蓄电池;未在本章中指定或未包括的机械或设备的电气部件 | |
3 | 医药产品 | |
海关编码 | 产品描述 | |
3001 | 干燥的腺体和其他用于器官治疗的器官,不论是否为粉末状;腺或其他器官的提取物或其分泌物,用于器官治疗;肝素及其盐;为治疗或预防目的而准备的其他人类或动物物质,未在其他地方指定或包括 | |
3002 | 人体血液;为治疗,预防或诊断用途准备的动物血液;抗血清,其他血液成分和免疫产品,无论是否通过生物技术方法修饰或获得;疫苗,毒素,微生物培养物(不含酵母)和类似产品 | |
3003 | 由两种或多种成分混合而成的药物(税目 3002、3005 或 3006 的商品除外),这些成分混合在一起用于治疗或 预防目的,不得以确定的剂量或零售形式或包装包装 | |
3004 | 由用于治疗或预防用途的混合或非混合产品组成的药物(税目 3002、3005 或 3006 的商品除外),以一定剂量 (包括经皮给药系统形式的剂量)或零售形式或包装放置 | |
3005 | 浸有或涂有药物的填充物,纱布,绷带和类似物品(例如,敷料,橡皮膏,膏药)或以零售形式出售或包装,用于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途 | |
3006 | 本章注释 4 中指明的药品 | |
4 | 飞机(订单和交付) | |
海关编码 | 产品描述 | |
8802 | 其他飞机(例如,直升机,飞机);航天器(包括卫星)以及亚轨道和航天器运载火箭 | |
5 | 汽车 | |
海关编码 | 产品描述 | |
8703 | 主要用于载人(但不包括税号 8702 的人)的汽车和其他汽车,包括旅行车和赛车 | |
8704 | 货物运输机动车辆 | |
6 | 光学和医疗仪器 | |
海关编码 | 产品描述 | |
9002 | 已安装,作为仪器或设备的一部分或配件的任何材料的透镜,棱镜,镜子和其他光学元件,但未经光学加工的玻璃元件除外;其零件和配件 | |
9003 | 眼镜,护目镜等的框架和固定装置及其零件 | |
9011 | 复合光学显微镜,包括用xxx照相,电影照相或显微投影的显微镜;其零件和配件 | |
9012 | 光学显微镜以外的显微镜;衍射仪其零件和配件 | |
9018 | 用于医学,外科,牙科或兽医学的仪器和器具,包括闪烁扫描仪,其他电子医疗仪器和视力测试仪器;其零 件和配件 | |
9019 | 机械治疗仪;按摩器心理能力测验仪臭氧疗法,氧气疗法,气雾疗法,人工呼吸或其他治疗性呼吸装置;其零件 和配件 | |
9020 | 其他呼吸器具和防毒面具,不包括既没有机械零件也没有可更换过滤器的防护面具;其零件和配件 |
9021 | 整形外科用具,包括拐杖,手术带和桁架;夹板和其他骨折器具;人体的人造部位;穿戴,携带或植入体内的助听器和其他器具,以弥补缺陷或残疾;其零件和配件 | |
9022 | 基于 X 射线或α,β或γ射线使用的设备,无论是否用于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途,包括射线照相或放射治疗设备,X 射线管和其他 X 射线发生器,高xx发电机,控制面板和书桌,屏幕,检查或治疗台,椅子等;其零件和配件 | |
7 | 铁和钢 | |
海关编码 | 产品描述 | |
7201 | 猪,块或其他主要形式的生铁和 spiegeleisen | |
7202 | 铁合金 | |
7203 | 通过直接还原块状,球状或类似形式的铁矿石和其他海绵状黑色金属产品而获得的黑色产品;块状,小球状或类似形式的最低纯度为 99.94%的铁 | |
7204 | 黑色废物和废铁;重熔钢铁废料锭 | |
7205 | 生铁,Spiegeleisen,铁或钢的颗粒和粉末 | |
7206 | 锭或其他主要形式的铁和非合金钢(品目 7203 的铁除外) | |
7207 | 铁或非合金钢的半成品 | |
7208 | 宽度为 600 毫米或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平轧产品,热轧,未包层,镀层或涂层 | |
7209 | 宽度不小于 600 mm 的冷轧(冷轧)铁或非合金钢的扁钢产品,无包层,镀层或涂层 | |
7210 | 宽度为 600 毫米或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的平板轧制产品,包层,镀层或涂层 | |
7211 | 宽度小于 600 毫米,未包覆,镀层或涂层的铁或非合金钢平轧产品 | |
7212 | 宽度小于 600 毫米,包层,镀层或涂层的铁或非合金钢平轧产品 | |
7213 | 铁或非合金钢热轧成不规则缠绕卷的棒材 | |
7214 | 除锻造,热轧,热拔或热挤压外,未作进一步加工的其他铁或非合金钢棒,但包括那些滚动后扭曲的 | |
7215 | 铁或非合金钢的其他棒材 | |
7216 | 铁或非合金钢的角度,形状和截面 | |
7217 | 铁或非合金钢丝 | |
7218 | 锭或其他主要形式的不锈钢;不锈钢半成品 | |
7219 | 宽度为 600 毫米或以上的不锈钢平轧产品 | |
7220 | 宽度小于 600 毫米的不锈钢平轧产品 | |
7221 | 热轧不规则卷成的不锈钢棒条 | |
7222 | 其他不锈钢棒材;不锈钢的角度,形状和截面 | |
7223 | 不锈钢丝 | |
7224 | 其他锭或其他主要形式的合金钢;其他合金钢半成品 | |
7225 | 宽度为 600 毫米或以上的其他合金钢的平轧产品 | |
7226 | 宽度小于 600 毫米的其他合金钢平轧产品 | |
7227 | 其他合金钢制成的不规则缠绕卷热轧的棒和棒 |
7228 | 其他合金钢的其他棒材;其他合金钢的角度,形状和截面;合金或非合金钢空心钻杆和钻杆 | |
7229 | 其他合金钢线 | |
7301 | 铁或钢的薄钢板桩,不论是否钻孔,冲压或由组装件制成;铁或钢的焊接角度,形状和截面 | |
7302 | 铁或钢的铁路或电车轨道建筑材料,以下轨道,检查轨道和机架轨道,开关叶片,交叉青蛙,尖杆和其他交 叉部件,轨枕(交叉带),鱼尾板,椅子,椅子楔子,底板(底板),轨道夹,底板,扎带和其他用于连接或固定轨道的专用材料 | |
7303 | 铸铁管,管道和空心型材 | |
7304 | 铁(铸铁除外)或钢制无缝管,空心管和空心型材 | |
7305 | 其他具有圆形横截面,外径超过 406.4 毫米的铁或钢的管子(例如,焊接,铆接或类似封闭的) | |
7307 | 铁或钢制的管子或管件(例如,接头,弯头,套管) | |
8 | 其他制成品 | |
海关编码 | 产品描述 | |
2201 | 不包含添加的糖或其他甜味剂或调味剂的水,包括天然或人工矿泉水和充气水;冰雪 | |
2202 | 含糖或其他甜味剂或调味剂的水,包括矿泉水和充气水,以及其他非酒精性饮料,但不包括标题为 2009 的果 汁或蔬菜汁 | |
2801 | 氟,氯,溴和碘 | |
2802 | 硫,升华或沉淀;胶态硫 | |
2803 | 碳(其他未指定或未包括的碳黑和其他形式的碳) | |
2804 | 氢,稀有气体和其他非金属(包括太阳能级多晶硅) | |
2805 | 碱金属或碱土金属;稀土金属,scan 和钇,不论是否混合或合金化;汞 | |
2806 | 氯化氢(氢氯酸);氯硫酸 | |
2807 | 硫酸;油烟 | |
2808 | 硝酸磺酸 | |
2809 | 五氧化二磷;磷酸;多磷酸,无论是否化学定义 | |
2810 | 硼的氧化物;硼酸 | |
2811 | 非金属的其他无机酸和其他无机氧化合物 | |
2812 | 非金属的卤化物和卤化物氧化物 | |
2813 | 非金属硫化物;商业三硫化磷 | |
2814 | 无水氨或水溶液 | |
2815 | 氢氧化钠(苛性钠);氢氧化钾(苛性钾);钠或钾的过氧化物 | |
2816 | 镁的氢氧化物和过氧化物;锶或钡的氧化物,氢氧化物和过氧化物 | |
2817 | 氧化锌过氧化锌 | |
2818 | 人造刚玉,无论是否化学定义;氧化铝氢氧化铝 |
2819 | 氧化铬和氢氧化铬 | |
2820 | 锰氧化物 | |
2821 | 氧化铁和氢氧化铁;含有 70%或更多按重量计的铁的土色评估为 Fe2O3 | |
2822 | 氧化钴和氢氧化钴;商业氧化钴 | |
2823 | 钛氧化物 | |
2824 | 氧化铅;红铅和橙铅 | |
2825 | 肼和羟胺及其无机盐;其他无机碱;其他金属氧化物,氢氧化物和过氧化物 | |
2826 | 氟化物;氟硅酸盐,氟铝酸盐和其他复杂的氟盐 | |
2827 | 氯化物,氧化氯和氢氧化氯;溴化物和溴化物氧化物;碘化物和碘化物氧化物 | |
2828 | 次氯酸盐商业次氯酸钙;亚氯酸盐次溴酸盐 | |
2829 | 氯酸盐和高氯酸盐;溴酸盐和过溴酸盐;碘酸盐和高碘酸盐 | |
2830 | 硫化物;多硫化物,无论是否化学定义 | |
2831 | 连二亚硫酸盐和亚硫酸盐 | |
2832 | 亚硫酸盐;硫代硫酸盐 | |
2833 | 硫酸盐明矾过硫酸盐(过硫酸盐) | |
2834 | 亚硝酸盐;硝酸盐 | |
2835 | 亚磷酸盐(次磷酸盐),亚磷酸盐(亚磷酸盐)和磷酸盐;多磷酸盐,无论是否化学定义 | |
2836 | 碳酸盐过碳酸盐(过碳酸盐);含氨基甲酸铵的商用碳酸铵 | |
2837 | 氰化物,氰化物氧化物和复合氰化物 | |
2839 | 硅酸盐;商业碱金属硅酸盐 | |
2840 | 硼酸盐;过氧硼酸盐(过硼酸盐) | |
2841 | 含氧金属或过氧金属酸的盐 | |
2842 | 除叠氮化物外的其他无机酸或过氧酸盐(包括铝硅酸盐,无论是否化学定义) | |
2843 | 胶态贵金属;贵金属的无机或有机化合物,无论是否经过化学定义;贵金属汞合金 | |
2844 | 放射性化学元素和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易裂变或可育化学元素和同位素)及其化合物;含有这些产品的混合 物和残留物 | |
2845 | 品目 2844 以外的同位素;此类同位素的无机或有机化合物,无论是否经过化学定义 | |
2846 | 稀土金属,钇或 scan 或这些金属混合物的无机或有机化合物 | |
2847 | 过氧化氢,是否用尿素固化 | |
2848 | 磷化物,无论是否经过化学定义,均不包含亚铁磷 | |
2849 | 碳化物,无论是否化学定义 | |
2850 | 氢化物,氮化物,叠氮化物,硅化物和硼化物,无论是否化学定义,但也属于品目 2849 的碳化物的化合物 | |
2852 | 汞的无机或有机化合物,无论是否化学定义,均不包括汞齐 | |
2853 | 其他无机化合物(包括蒸馏水或电导率水和纯度相似的水);液态空气(是否去除了稀有气体);压缩的空气;除贵金属汞齐以外的其他汞齐 | |
2901 | 无环烃 |
2902 | 环烃 | |
2903 | 烃的卤代衍生物 | |
2904 | 烃的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无论是否卤化 | |
2905 | 无环醇及其卤代,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不包括甲醇,甘露醇和山梨糖醇) | |
2906 | 环醇及其卤代,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 | |
2907 | 苯酚;酚醇 | |
2908 | 酚或酚醇的卤代,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 | |
2909 | 醚,醚醇,醚酚,醚醇酚,过氧化物,醚过氧化物,酮过氧化物(无论是否经过化学定义)及其卤代, 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 | |
2910 | 具有三元环的环氧树脂,环氧醇,环氧酚和环氧醚,及其卤代,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 | |
2911 | 缩醛和半缩醛,无论是否具有其他氧功能,及其卤代,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 | |
2912 | 醛,是否具有其他氧气功能;醛的环状聚合物;多聚甲醛 | |
2913 | 税目 2912 的产品的卤代,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 | |
2914 | 酮和醌,是否具有其他氧功能,及其卤代,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 | |
2915 | 饱和无环一元羧酸及其酸酐,卤化物,过氧化物和过氧酸;它们的卤代,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 | |
2916 | 不饱和无环一元羧酸,环状一元羧酸,其酸酐,卤化物,过氧化物和过氧酸;它们的卤代,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 | |
2917 | 多元羧酸,其酸酐,卤化物,过氧化物和过氧酸;它们的卤代,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 | |
2918 | 具有附加氧功能的羧酸及其酸酐,卤化物,过氧化物和过氧酸;它们的卤代,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 | |
2919 | 磷酸酯及其盐,包括乳磷酸酯;它们的卤代,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 | |
2920 | 非金属的其他无机酸(不包括卤化氢的酯)及其盐的酯;它们的卤代,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 | |
2921 | 胺功能化合物 | |
2922 | 氧功能氨基化合物 | |
2923 | 季铵盐和氢氧化物;卵磷脂和其他磷酸氨基脂质,无论是否化学定义 | |
2924 | 具有羧酰胺功能的化合物;碳酸酰胺功能化合物 | |
2925 | 具有羧酰亚胺功能的化合物(包括糖精及其盐)和具有亚胺功能的化合物 | |
2926 | 腈功能化合物 | |
2927 | 重氮,偶氮或叠氮化合物 | |
2928 | 肼或羟胺的有机衍生物 | |
2929 | 具有其他氮功能的化合物 | |
2930 | 有机硫化合物 | |
2931 | 其他有机无机化合物 | |
2932 | 仅具有氧杂原子的杂环化合物 | |
2933 | 仅具有氮杂原子的杂环化合物 |
2934 | 核酸及其盐,不论化学定义如何;其他杂环化合物 | |
2935 | 磺酰胺 | |
2936 | 天然或合成合成的维生素原和维生素(包括天然浓缩物),其衍生物主要用作维生素,以及上述物质的混合物,无论是否在任何溶剂中 | |
2937 | 天然或合成合成的激素,前列腺素,血栓烷和白三烯;衍生物和结构类似物,包括主要用作激素的链修饰多肽 | |
2938 | 天然或合成合成的糖苷及其盐,醚,酯和其他衍生物 | |
2939 | 天然或合成合成的生物碱及其盐,醚,酯和其他衍生物 | |
2940 | 除蔗糖,乳糖,麦芽糖,葡萄糖和果糖以外的化学纯糖;除税号 2937、2938 或 2939 的产品以外的糖醚,糖缩醛和糖酯及其盐 | |
2941 | 抗生素类 | |
2942 | 其他有机化合物 | |
2933 | 仅具有氮杂原子的杂环化合物 | |
2934 | 核酸及其盐,不论化学定义如何;其他杂环化合物 | |
2935 | 磺酰胺 | |
2936 | 天然或合成合成的维生素原和维生素(包括天然浓缩物),其衍生物主要用作维生素,以及上述物质的混合物,无论是否在任何溶剂中 | |
2937 | 天然或合成合成的激素,前列腺素,血栓烷和白三烯;衍生物和结构类似物,包括主要用作激素的链修饰多肽 | |
2938 | 天然或合成合成的糖苷及其盐,醚,酯和其他衍生物 | |
2939 | 天然或合成合成的生物碱及其盐,醚,酯和其他衍生物 | |
2940 | 除蔗糖,乳糖,麦芽糖,葡萄糖和果糖以外的化学纯糖;除税号 2937、2938 或 2939 的产品以外的糖醚,糖缩醛和糖酯及其盐 | |
2941 | 抗生素类 | |
2942 | 其他有机化合物 | |
3303 | 香水和厕所水 | |
3304 | 美容或化妆品制剂以及用于皮肤护理的制剂(药物除外),包括防晒霜或晒黑制剂;修指甲或修脚的准备 | |
3305 | 准备在头发上使用 | |
3306 | 口腔或牙齿卫生的制剂,包括义齿固定膏和散剂;零售包装中用于清洁牙齿之间的纱线(牙线) | |
3307 | 未在其他地方指定或包括的须前,须后或须后制剂,个人除臭剂,沐浴剂,脱毛剂和其他香水,化妆品或厕所制剂;准备好的房间除臭剂,无论是否加香或具有消毒性能 | |
4401 | 薪柴,原木,钢坯,细枝、,木或类似形式;木屑或颗粒状;锯末,木屑和废料,无论是否以原木,煤饼,颗粒或类似形式结块 | |
4402 | 木炭(包括壳或坚果木炭),不论是否结块 | |
4403 | 粗木料,不论是否剥去树皮或边材,或粗略打成正方形 | |
4404 | 霍普xx;两极堆,尖桩和木桩,尖但未纵向锯开;粗略修剪但未经转弯,弯曲或其他加工的木棍,适合于制造手杖,雨伞,工具手柄等;花木等 |
4405 | 木丝(精纺);木粉 | |
4406 | 铁路或电车轨枕木(枕木) | |
4407 | 纵向锯切或切碎,切片或去皮的木材,无论是否刨平,打磨或端接,厚度均超过 6 毫米 | |
4408 | 纵向锯切的胶合板(包括将层压木切成薄片的板),胶合板或类似的层压木及其他木材的片材,无论是否刨平,打磨,拼接或端接,厚度不得超过 6 毫米毫米 | |
4409 | 沿木材的任何边缘,端部或端面连续成形(榫眼,开槽,折边,倒角,V 型接合,饰珠,模制,倒圆角等)的连续形状的木材(包括未组装的镶木地板用的条状和带状)刨,磨或端接 | |
4410 | 木材或其他木质材料的刨花板,定向刨花板(OSB)和类似板(例如,华夫板),无论是否与树脂或其他有机粘合物质团聚 | |
4411 | 木材或其他木质材料的纤维板,无论是否与树脂或其他有机物质粘合 | |
4412 | 胶合板,贴面板和类似的层压木 | |
4413 | 致密木材,呈块状,板状,条状或异型形状 | |
4414 | 用于绘画,照片,镜子或类似物体的木制框架 | |
4415 | 木质包装盒,盒子,板条箱,铁桶和类似包装材料;木质电缆鼓木托盘,箱式托盘和其他承重板;木托盘项 | |
4416 | 木桶,桶,桶,桶和其他制桶匠的产品及其零件,包括木板 | |
4417 | 木制工具,工具主体,工具手柄,扫帚或刷子的主体和手柄;靴子或鞋 last 和树木 | |
4418 | 建筑商的木工和木工制品,包括蜂窝木板和拼装地板;带状疱疹 | |
4419 | 木材餐具和厨具 | |
4420 | 木镶嵌和镶嵌木;木制首饰,餐具和类似物品的棺材和盒子;小雕像和其他木制装饰品;不属于👉 94 章的 木制家具 | |
4421 | 其他木制品 | |
4501 | 天然或未加工的软木塞;软木塞压碎,颗粒状或磨碎的软木 | |
4503 | 天然软木制品 | |
4504 | 附聚软木塞(有或没有粘结物质)和附聚软木制品 | |
4601 | 辫子及类似材料的辫子,不论是否组装成条状;编织材料,编织材料和类似的编织材料产品,无论是成品(例如垫子,席子,筛网),都以片状形式平行束或编织在一起 | |
4602 | 直接由编结材料制成的或由品目 4601 制成的编篮,柳条制品及其他物品;丝瓜络 | |
8542 | 电子集成电路;部分 |
2.农业 | ||
9 | 油籽 | |
海关编码 | 产品描述 | |
1201 | 大豆,不论是否破碎 | |
10 | 肉 |
海关编码 | 产品描述 | |
0201 | 新鲜或冷藏的牛的肉 | |
0202 | 冷冻牛的肉 | |
0203 | 新鲜,冷藏或冷冻的猪的肉 | |
0204 | 新鲜,冷藏或冷冻的绵羊或山羊肉 | |
0206 | 新鲜,冷藏或冷冻的牛,牛,羊,山羊,马,驴,mu 子或小猪的内脏 | |
0207 | 0105 禽类的鲜,冷或冷冻肉和食用内脏 | |
0208 | 新鲜,冷藏或冷冻的其他肉及食用杂碎 | |
0209 | 未经精制或未提取,新鲜,冷藏,冷冻,腌制,腌制,在盐水中干燥或熏制的猪脂肪,不含瘦肉和家禽脂肪 | |
0210 | 腌制的肉和食用内脏,加盐水,干燥或熏制;食用面粉和肉或肉杂碎 | |
1601 | 肉,内脏或血液的香肠和类似产品;基于这些产品的食品制剂 | |
1602 | 其他预制或腌制的肉,内脏或血液 | |
1603 | 肉的提取物和汁液(与鱼或甲壳类,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无关) | |
11 | 谷物 | |
海关编码 | 产品描述 | |
1001 | 小麦和 meslin | |
1003 | 大麦 | |
1004 | 燕麦 | |
1005 | 玉米(玉米) | |
1006 | 白饭 | |
1007 | 谷物高粱 | |
1008 | 荞麦,小米和金丝雀种子;其他谷物(包括野生稻) | |
1101 | 小麦面粉 | |
1102 | 小麦或 meslin 以外的谷物粉 | |
1103 | 谷物碎粒,粗粉和颗粒 | |
1104 | 除大米(品目 1006)以外的其他谷物(去壳,碾碎等)的谷类;谷物胚芽,整个,轧制,片状或磨碎 | |
1105 | 面粉,粗粉,马铃薯颗粒和小丸 | |
1106 | 干燥豆类蔬菜的面粉和粗粉(食品级 0713),西米或根类食品(食品级 0714);面粉,粗粉和果仁粉等(👉 8章) | |
1107 | 麦芽,不论是否烤制 | |
1108 | 淀粉;菊粉 |
1109 | 小麦面筋,不论是否干燥 | |
12 | 棉 | |
海关编码 | 产品描述 | |
5201 | 未梳棉的精梳棉 | |
5202 | 棉花废料(包括纱线废料和石榴石) | |
5203 | 梳棉或精梳棉 | |
13 | 其他农产品 | |
海关编码 | 产品描述 | |
0101 | 活的马,驴,mu 子和小熊 | |
0102 | 活牛 | |
0103 | 活猪 | |
0104 | 绵羊和山羊活 | |
0105 | 家禽,活体;鸡,鸭,鹅,火鸡和几内亚 | |
0106 | 动物,活的,其他 | |
0205 | 新鲜,冷藏或冷冻的马,驴,mu 子或小猪的肉 | |
0401 | 牛奶和奶油,不浓缩也不添加甜味 | |
0402 | 浓缩或含甜味的牛奶和奶油 | |
0403 | 酪乳,凝乳和奶油,酸奶,生姜油等,不论是否调味或含有添加的水果或可可 | |
0404 | 乳清和其他由天然牛奶成分组成的产品,不论是否浓缩或加糖 | |
0405 | 黄油和其他源自牛奶的油脂 | |
0406 | 奶酪和凝乳 | |
0407 | 新鲜,保存或煮熟的带壳鸟蛋 | |
0408 | 新鲜,干燥,用蒸汽等烹制,成型,冷冻或以其他方式保存,加糖或未加糖的,没有壳和蛋黄的禽蛋 | |
0409 | 天然蜂蜜 | |
0410 | 动物来源的可食用产品,其他 | |
0501 | 未加工的人发,不论是否洗过或擦洗过;浪费人的头发 | |
0502 | 猪,猪或公猪的鬃毛和毛发;r 和其他毛发;浪费这种刷毛或头发 |
0504 | 新鲜,冷藏,冷冻,腌制,加盐,盐水,干燥或熏制的动物肠胃,膀胱和胃(鱼类除外)及其整块 | |
0505 | 鸟皮和鸟的其他羽毛部分,羽毛以及羽毛的上下部分,未经清洗等不能进一步加工。 | |
0506 | 未加工,脱脂,简单制备(未切成一定形状),用酸等处理过的骨头和角铁;这些产品的粉末和废物 | |
0507 | 象牙白,龟甲,鲸骨和鲸骨毛,角,蹄,爪等,未经加工或简单准备,未切成形状 | |
0510 | 龙涎香,蓖麻,麝香和麝香;角 tha 素胆汁;用于药品,新鲜,冷冻等的腺体和其他动物产品 | |
0601 | 在生长或花朵中处于休眠状态的鳞茎,块茎,块根,球茎等;菊苣植物和种植根 | |
0602 | 鲜活植物(包括根),s 插和 and 插;蘑菇产卵 | |
0603 | 新鲜,干燥,染色,漂白,浸渍或以其他方式制备的适合花束或装饰目的的切花和芽 | |
0604 | 用于花束或装饰目的的xx,xx,,xxx(xxxx),xx,xx,xx,xx等 | |
0701 | 新鲜或冷藏的土豆(地瓜除外) | |
0702 | 新鲜或冷藏西红柿 | |
0703 | 新鲜或冷藏的洋葱,青葱,大蒜,韭菜和其他大蒜类蔬菜 | |
0704 | 新鲜或冷藏的白菜,花椰菜,大头菜,羽衣甘蓝和类似食用芸苔 | |
0705 | 新鲜或冷藏的生菜(莴苣)和菊苣(菊苣属) | |
0706 | 新鲜或冷藏的胡萝卜,萝卜,xx甜菜,婆罗门参,萝卜和类似的可食根 | |
0707 | 新鲜或冷藏黄瓜和小黄瓜 | |
0708 | 带壳或带壳的豆类蔬菜,新鲜或冷藏 | |
0709 | 新鲜或冷藏的蔬菜蔬菜 | |
0710 | 冷冻蔬菜(未煮熟或用蒸汽或沸水煮熟) | |
0711 | 暂时保存的蔬菜(通过二氧化硫气体,盐水等保存),但不适合该状态下立即食用 | |
0712 | 干的,整块的,切好的,切成薄片的,破碎的或粉末的蔬菜,但未作进一步准备 | |
0713 | 豆类蔬菜,干去壳 | |
0714 | 新鲜或干燥的木薯(木薯),葛根,沙利普,洋姜,地瓜和类似的根等(淀粉等含量高);西米露 | |
0801 | 新鲜或干椰子,巴西坚果和腰果 | |
0802 | 新鲜或干燥的坚果仁 | |
0803 | 新鲜或干燥香蕉,包括大蕉 | |
0804 | 鲜或干的枣,无花果,菠萝,鳄梨,番石榴,芒果和山竹果 |
0805 | 新鲜或干柑橘类水果 | |
0806 | 新鲜或干制葡萄 | |
0807 | 新鲜瓜类(包括西瓜)和木瓜(木瓜) | |
0808 | 新鲜的苹果,梨和 | |
0809 | 新鲜的杏子,樱桃,桃子(包括油桃),xx(包括xxx)和黑刺 | |
0810 | 水果奶油,新鲜 | |
0811 | 水果和坚果(未煮熟或用蒸汽或沸水煮熟),是否未加糖,冷冻 | |
0812 | 暂时保存了水果和坚果(通过二氧化硫气体,盐水等保存),但不适合在该状态下立即食用 | |
0813 | 干燥的其他果实的果实(品目 0801 至 0806 除外);本章坚果或干果的混合物 | |
0814 | 新鲜,冷冻,干燥或临时保存的柑橘类水果或瓜类(包括xx)x | |
0000 | xx,xx是否烘焙或脱咖啡因;咖啡皮和皮;含咖啡的咖啡代用品 | |
0902 | 茶,不论是否调味 | |
0903 | 伴侣 | |
0904 | 胡椒属胡椒;干,压碎或磨碎的辣椒(辣椒)属或甜椒属的果实 | |
0905 | 香 | |
0906 | 肉桂和肉桂树花 | |
0907 | 丁香(整个水果,丁香和茎) | |
0908 | 肉豆蔻,钉头锤和豆蔻 | |
0909 | 茴香,巴甸,茴香,香菜,小茴香或香菜的种子;杜松子 | |
0910 | 生姜,藏红花,xx(xx),百里香,月桂叶,咖喱和其他香料 | |
1002 | 黑麦 | |
1202 | 未烤的或未煮过的花生(花生仁),不论是否去壳或破碎 | |
1203 | 科普拉 | |
1204 | 亚麻籽(xxx),不论是否破碎 | |
1205 | 强奸或菜子种子,不论是否破碎 | |
1206 | 葵花籽,不论是否破碎 | |
1207 | 含油种子和含油水果,无论是否破碎 |
1208 | 除芥末酱油或油性水果的面粉和粗粉 | |
1209 | 种子,水果和孢子,用于播种 | |
1210 | 新鲜或干燥的啤酒花球果,不论是否磨碎,粉末状或粒状;卢普林 | |
1211 | 新鲜或干燥的用于香料,制药或杀虫或类似目的的植物和植物部分(包括种子和果实) | |
1212 | 刺槐豆,海藻等,甜菜和甘蔗;用于人类食用的水果核仁和其他蔬菜制品,其他 | |
1213 | 未经准备的谷物秸秆和果壳,无论是否切碎,磨碎,压制或制成颗粒状 | |
1214 | 大头菜(瑞典),甜菜,干,苜蓿(卢塞恩),三叶,羽衣甘蓝,羽扇豆和类似的饲料产品,无论是否为颗粒状 | |
1301 | 紫胶;天然树胶,树脂,树胶树脂和香脂 | |
1302 | 蔬菜汁和提取物;果胶物质,果胶和果胶;源自植物产品的琼脂和其他粘液和增稠剂 | |
1401 | 主要用于打结的蔬菜xx,xxxx,xx,xx,x,xx,xx,xx过的谷物秸秆和石灰树皮 | |
1404 | 蔬菜制品,其他 | |
1501 | 品目 0209 或 1503 除外的猪油(包括猪油)和禽肉 | |
1502 | 品目 1503 以外的牛,绵羊或山羊的脂肪 | |
1503 | 未乳化或混合或以其他方式制备的猪油硬脂,猪油,油脂,牛油,牛油 | |
1505 | 羊毛油脂和由其衍生的脂肪物质,包括羊毛脂 | |
1506 | 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的动物油脂及其馏分 nesoi | |
1507 | 大豆油及其馏分,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 |
1508 | 花生油(花生油)及其馏分,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 |
1509 | 橄榄油及其馏分,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 |
1510 | 非化学改性的橄榄油渣油以及橄榄油和渣油的混合物 | |
1511 | 棕榈油及其馏分,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 |
1512 | 葵花籽油,红花油或棉籽油,及其馏分,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修饰 | |
1513 | 椰子(椰子),棕榈仁或巴巴苏油及其馏分,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 |
1514 | 菜籽油,菜子油或芥菜油及其馏分,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 |
1515 | 固定的植物油脂(包括霍霍巴油)及其馏分,无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修饰 | |
1516 | 动或植物油脂及其部分或部分氢化的馏分,不论是否精制,但未进一步制备 |
1517 | 人造黄油;动植物油脂的食用混合物或制剂,或不同指定油脂的馏分 | |
1518 | 动,氧化的动植物油脂,油及其馏分等;不可食用的动植物油脂的不可食用混合物或制剂 | |
1520 | 甘油(甘油),不论是否纯净;甘油水和甘油碱液 | |
1521 | 植物蜡(甘油三酸酯除外),蜂蜡,其他昆虫蜡和杀虫精,不论是否精制或着色 | |
1522 | 德xxx处理脂肪物质或动植物蜡产生的残留物 | |
1701 | 固体形式的甘蔗或甜菜糖和化学纯蔗糖 | |
1702 | 糖 nesoioi,包括固体形式的化学纯乳糖,麦芽糖,葡萄糖和果糖;糖浆(纯);人造蜂蜜焦糖 | |
1703 | 糖提取或精制所得的糖蜜 | |
1704 | 不含可可的糖食(包括白巧克力) | |
1801 | 可可豆,完整的或破碎的,生的或烤的 | |
1802 | 可可壳,果壳,皮和其他可可废物 | |
1803 | 可可糊,无论是否已脱脂 | |
1804 | 可可脂,脂肪和油 | |
1805 | 可可粉,不含添加的糖或其他甜味剂 | |
1806 | 巧克力和其他含有可可的食品 | |
1901 | 麦精;面粉,粗粉等食品中的可可脂含量低于 40%;含可可脂含量低于 50%的牛奶等食品 | |
1902 | 面食,不论是否煮熟或酿制或以其他方式制备,包括意大利面,宽面条,面条等;蒸粗麦粉,无论是否准备 | |
1903 | 由淀粉制成的木薯粉及其替代品,其形式为薄片,谷物,珍珠,筛分或类似形式 | |
1904 | 膨化或烘烤谷物或产品制成的预制食品;谷物片状或加工谷物制成的谷物(不包括玉米) | |
1905 | 面包,糕点,蛋糕,饼干和其他面包师的器皿;圣餐薄饼,空胶囊等,密封薄饼,宣纸等。 | |
2001 | 用醋或乙酸制得或保藏的蔬菜,水果,坚果和植物的其他可食用部分 | |
2002 | 用醋或乙酸以外的方法制备或保存的西红柿 | |
2003 | 用醋或醋酸以外的方法制备或保存的蘑菇和松露 | |
2004 | 除西红柿,蘑菇和松露以外,用醋或乙酸以外的方法制成或保藏的冷冻蔬菜,但不包括 2006 年的产品 | |
2005 | 除用醋或乙酸以外的方法制成或保藏的除西红柿,蘑菇和松露以外的蔬菜,未冷冻的除外(2006 年产品除外) | |
2006 | 用糖保存的蔬菜,水果,坚果,果皮和植物的其他部分(沥干,糖渍或结晶) |
2007 | 果酱,水果软糖,果酱,水果或坚果泥以及水果或坚果酱,是经过烹煮的制剂,无论是否包含添加的甜味剂 | |
2008 | 其他方法制得或保存的水果,坚果及其他可食用植物的部位,无论是否含有添加的甜味剂或烈性酒 | |
2009 | 未发酵的果汁,未添加维生素或矿物质(包括葡萄汁)和蔬菜汁,未发酵且不含酒精,无论是否含甜味 | |
2101 | 咖啡,茶或伴侣的提取物,香精和浓缩物及其制剂;烤菊苣等及其提取物,香精和精矿 | |
2102 | 酵母;其他已死亡的单细胞微生物(品目 3002 的医用疫苗除外);准备好的发酵粉 | |
2103 | 酱料及其制备;混合调味品和调味料;芥末粉和膳食和准备好的芥末 | |
2104 | 汤和汤及其制备方法;均质复合食品制剂 | |
2105 | 冰淇淋和其他食用冰,无论是否含可可 | |
2106 | 未在其他地方指定或包括的食品制剂 | |
2203 | 麦芽啤酒 | |
2204 | 新鲜葡萄葡萄酒,包括强化葡萄酒;葡萄必须除 2009 年的标题之外 | |
2205 | 苦艾酒和其他以植物或芳香物质调味的新鲜葡萄葡萄酒 | |
2206 | 其他发酵饮料(例如苹果酒,xx酒,米德酒,萨基酒);发酵饮料的混合物以及发酵饮料和非酒精饮料的混合物 | |
2207 | 酒精强度按体积计为 80%的未变性乙醇。或更高;酒精和其他强度的变性酒精 | |
2208 | 体积分数小于 80%的未变性乙醇;烈酒,利口酒和其他烈性饮料 | |
2209 | 醋和醋制醋的替代品 | |
2301 | 不适合人类食用的面粉,粕和颗粒,肉或内脏,鱼类或甲壳类,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胫甲(裂纹) | |
2302 | 谷物,豆类植物的筛分,碾磨或其他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麸皮,尖锐物和其他残留物(无论是否存在颗 粒) | |
2303 | 淀粉制造的残余物以及糖制造,酿造或蒸馏残渣和废物的其他残余物以及糖的废物,无论是否为颗粒状 | |
2304 | 大豆油饼和其他固体残留物(无论是否经研磨或以颗粒形式)从大豆油中提取而得 | |
2305 | 花生(花生)油饼和其他固体残留物,是提取花生(花生)油而得的,无论是否研磨或制成颗粒 | |
2306 | 从其他植物油中提取的植物油脂或油(大豆或花生除外)产生的油饼和其他固体残留物(无论是否为颗粒状) | |
2307 | 酒渣;精氨酸 | |
2308 | 用于动物饲料,其他蔬菜的蔬菜原料和废物,蔬菜残渣和副产品(是否为颗粒状) | |
2309 | 一种用于动物饲养的制剂 | |
2401 | 未加工的烟(是否经过脱粒或类似加工);烟垃圾 |
2402 | 烟或烟替代品的雪茄,雪茄烟,雪茄烟和卷烟 | |
2403 | 烟和烟替代品制造商,其他;均质或重构烟;烟提取物和香精 | |
290543/ 290544 | 无环醇及其卤代,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 | |
3301 | 精油,浓缩物和纯油;树脂样提取的油树脂;精油和萜烯副产物的浓度;精油的水溶液等 | |
3302 | 以一种或多种这些物质为基础的有气味物质和混合物的混合物(包括酒精溶液),在工业中用作原材料;用于制造饮料的其他基于有味物质的制剂 | |
3501 | 酪蛋白,酪蛋白酸盐和其他酪蛋白衍生物;酪蛋白胶 | |
3502 | 白蛋白(包括具有两种或多种乳清蛋白的浓缩物,按干物质计算,其含量占重量的 80%以上),白蛋白和其他白蛋白衍生物 | |
3503 | 明胶(包括矩形或正方形薄片中的明胶)和明胶衍生物;鱼胶;其他动物来源的胶(酪蛋白胶除外) | |
3504 | 蛋白 ept 及其衍生物;其他蛋白质和衍生物,其他;隐藏粉末,是否镀铬 | |
3505 | 糊精和其他改性淀粉;基于淀粉或糊精或其他改性淀粉的胶 | |
380910 | 纺织,造纸,皮革或类似工业中使用的整理剂,染料载体和其他制剂(服装,媒染剂等),其他 | |
4101 | 牛或马动物的生皮和毛皮(新鲜或保存,但未鞣制或未作进一步准备),不论是否已脱毛或分裂 | |
4102 | 绵羊或羔羊的生皮,但阿斯特拉罕,阔尾巴,肉骨或类似的皮除外(新鲜或腌制,但未经鞣制或未作进一步制备) | |
4103 | 生皮和生皮(新鲜或保存,但未鞣制或未作进一步准备),不论是否已脱毛或分裂 | |
4301 | 生毛皮(除通常用于皮革的生皮和毛皮以外),包括适合供毛皮商使用的头,尾和碎屑 | |
5001 | 蚕茧适合卷 | |
5002 | 生丝(不抛出) | |
5003 | 丝绸废料(包括不适合卷纸的茧,纱线废料和石榴石) | |
5101 | 羊毛,未梳理或精梳 | |
5102 | 细毛或粗毛,未梳理或未梳理 | |
5103 | 废羊毛或细毛或粗毛的废料,包括废纱,但榴石除外 | |
5301 | 未加工或未加工但未纺成的亚麻;亚麻丝束和废料(包括纱线废料和石榴石) | |
5302 | 真正的大麻(大麻),生的或加工的但未纺制;真麻的丝束和废料(包括纱线废料和石榴石) | |
14 | 海鲜 | |
海关编码 | 产品描述 | |
0301 | 活鱼 | |
0302 | 新鲜或冷藏鱼,不包括鱼片和品目 0304 的其他鱼肉 |
0303 | 冷冻鱼,不包括鱼片和品目 0304 的其他鱼肉 | |
0304 | 新鲜,冷藏或冷冻鱼片和其他鱼肉(不论是否切碎) | |
0305 | 鱼,干,盐腌或在盐水中;熏鱼,不论是否在熏制之前或过程中煮熟;适合人类食用的面粉,饭菜和鱼丸 | |
0306 | 甲壳类动物,无论是否带壳,都可以鲜活,新鲜,冷藏,冷冻,干燥,腌制或浸入盐水中;熏制甲壳类动物,不论是否带壳,无论是否在吸烟过程之前或过程中烹饪;甲壳类甲壳动物,不论是否冷冻,冷冻,干燥,腌制或在盐水中通过蒸煮或在水中煮沸进行烹制;适合人类食用的甲壳动物的面粉,膳食和颗粒 | |
0307 | 软体动物,无论是否带壳,都可以活,新鲜,冷藏,冷冻,干燥,腌制或浸入盐水中;熏制的软体动物,无论是否带壳,无论是否在吸烟过程之前或过程中煮熟;面粉,膳食和软体动物颗粒,适合人类食用 | |
0308 | 鲜,活,新鲜,冷藏,冷冻,干燥,加盐或在盐水中的甲壳类和软体动物以外的水生无脊椎动物;甲壳类和软 体动物以外的熏制水生无脊椎动物,无论是否在吸烟过程之前或期间进行了烹饪;适合人类食用的除甲壳类和软体动物以外的水生无脊椎动物的面粉,膳食和颗粒 | |
1604 | 预制或腌制的鱼;鱼卵制成的鱼子酱和鱼子酱替代品 | |
1605 | 制备或保存的甲壳类,软体动物和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
3.能源 | ||
15 | 液化天然气 | |
海关编码 | 产品描述 | |
271111 | 液化天然气 | |
16 | 原油 | |
海关编码 | 产品描述 | |
2709 | 石油和从沥青矿物,原油中获得的油 | |
17 | 精制产品 | |
海关编码 | 产品描述 | |
271112 | 液化丙烷 | |
271113 | 液化丁烷 | |
27111990 | 其他未列出的液化石油气和气态烃 | |
271311 | 未煅烧石油焦 | |
271312 | 煅烧石油焦 | |
271012250 | 石脑油(不包括汽车燃料),不含生物柴油的混合原料 | |
290511 | 甲醇 | |
18 | 煤 | |
海关编码 | 产品描述 | |
2701 | 煤;用煤制造的煤球,卵石和类似固体燃料 |
4.服务 | |||
19 | 知识产权使用费 | ||
BMP6 类别 a | BEA 行号 b | BEA 类别 | |
知识产权使用费 | 29 | 工业流程 | |
30 | 计算机软件 | ||
31 | 商标 | ||
32 | 加盟费 | ||
33 | 视听及相关产品 | ||
37 | 其他 | ||
20 | 商务旅行和旅游 | ||
BMP6 类别 | BEA 行号 | BEA 类别 | |
旅行(包括教育在内的所有目的) | 13 | 与教育有关的旅行 | |
14 | 其他商务旅行和其他个人旅行 | ||
21 | 金融服务和保险 | ||
BMP6 类别 | BEA 行号 | BEA 类别 | |
金融服务 | 21 | 金融服务 | |
保险服务 | 16 | 直接保险和辅助保险服务 | |
17 | 再保险 | ||
22 | 其他服务 | ||
BMP6 类别 | BEA 行号 | BEA 类别 | |
维护和修理 | 2 | 维护和修理 | |
运输 | 3 | 运输 | |
其他商务服务 | 47 | 研究与开发 | |
48 | 专业和管理咨询 | ||
53 | 技术,与贸易有关的和其他商业服务 | ||
23 | 云端及相关服务 | ||
BMP6 类别 | BEA 行号 | BEA 类别 | |
信息服务 | 66 | 数据托管,处理和相关服务 | |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 43 | 电讯服务 | |
44 | 电脑服务 | ||
45 | 信息服务 |
a“ BMP6 类别”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手册》👉 6 表 10.1(“商品和服务帐户概览”)中列出的服务。
b“ BEA 行号”是指美国经济分析局表 2.3(“美国服务贸易,隶属国家和服务类型”)中的行号,但有一个例外:行号 66,对应于美国经济分析局表 4.1(“美国跨国企业通过多数拥有的外国分支机构向美国提供的外国服务,按分支机构所属行业分类)位于 BEA 类别的“数据托管,处理和相关服务”中。以及所属国家/地区”)。
👉 7 章
双边评估和争议解决
👉 7.1 条: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安排
1. 为确保迅速有效地执行本协议,双方建立了以下双边评估和争议解决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2. 该安排的目的和任务是有效执行本协定,以公平,迅速和尊重的方式解决缔约方经贸关系中的问题,并避免经贸争端升级及其对贸易的影响。双方关系的其他领域。缔约方认识到在这一努力中加强双边交流的重要性。
👉 7.2 条:安排结构
1. 高层次的参与。缔约双方应成立贸易框架小组,以讨论本协议的执行情况,该小组应由美国贸易代表和指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副总理率领。贸易框架小组应讨论(a)有关执行本协定的总体情况,(b)有关执行的主要问题,以及(c)双方之间未来工作的安排。缔约双方应恢复宏观经济会议,以讨论总体经济问题,该会议应由美国财政部长和指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副总理主持。双方应尽一切努力确保贸易框架小组会议和宏观经济会议的效率和针对解决问题的方向。
2. 日常工作。安排应包括为每个缔约方设立的双边评估和争议解决办公室。
(a) 对于美国,双边评估和争议解决办公室应由指定的美国副贸易代表领导。对于中国,双边评估与争议解决办公室应由指定的副总理指定的副部长领导。
(b) 每一当事方应指定一名官员(“指定官员”)协助安排的工作。在本协议生效之日,
甲方应提供其各自指定官员的联系信息。各方应根据需要更新此类信息。
(c) 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办公室应(a)评估与执行本协议有关的特定问题;
(b)接收任何一方提出的关于执行的投诉,以及(c)试图通过协商解决争端。每个双边评估和争议解决办公室在开展工作时,都可以咨询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政府机构。
👉 7.3 条:索取信息
一方可以在任何会议上或会议之前要求另一方提供与执行本协议有关的信息。另一方应提供包含所要求信息的书面回复。如果某一缔约方不能提供所要求的信息,则答复中应具体说明为何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和提供信息的具体日期之内提供该信息。本条款的任何规定均不强制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机密信息。
👉 7.4 条:争端解决
1. 上诉。如果一方(“投诉方”)认为另一方(“被投诉方”)未按照本协议行事,则投诉方可以向双边评估与争议提出上诉(“上诉”)被投诉的党的解决办公室。申诉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使被投诉方能够对此事进行适当的评估。上诉可以但不必包括可以识别任何有争议的公司的信息或商业机密信息。上诉以及与之有关的任何信息和事项均属于机密信息,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在双边评估与争议解决办公室之外共享。
2. 上诉范围。
(a) 争端解决程序涵盖了本协议生效日期之后发生的所有事项。
(b) 在本协议生效之日之前采取的任何措施,包括当事方采取的措施,在该日期之后维持或继续有效的,也应服从争端解决程序。对于这样的上诉
措施,投诉方应向被投诉方说明该措施的持续效力。
3. 评定。被投诉方应进行并完成对上诉的评估。被投诉方应考虑申诉所提问题的事实,性质和严重性。评估完成后,指定官员应开始磋商。
4. 争议程序。双方将尝试通过以下程序以最有效的方式解决申诉:
(a) 如果指定官员无法解决上诉,则可以向指定的美国副贸易代表和指定的副部长提出疑虑。如果上诉没有在副代表或副部长级别上解决,则投诉方可将问题提交美国贸易代表和指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副总理。
(b) 如果投诉方的关切在美国贸易代表与指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副总理之间的会议上未能解决,则双方应就投诉方造成的损害或损失的应对方式进行迅速协商。派对。如果缔约各方对答复达成共识,则应执行该答复。如果双方未能就回应达成共识,则投诉方可根据磋商期间提供的事实采取行动,包括中止根据本协议承担的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
为了防止局势升级和维持正常的双边贸易关系,以其认为适当的比例采取措施。被投诉方可以在投诉方要采取的行动生效之日前发起美国贸易代表与指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副总理的紧急会议。如果被投诉方认为投诉方根据本项采取的行动是善意的,则被投诉方不得采取反回应或以其他方式对此类行动提出异议。如果被投诉方认为投诉方的行为是出于恶意,则补救措施是向投诉方提供书面撤回通知,以退出本协议。
5. 尽管有👉 4(a)款的规定,如果美国贸易代表或指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副总理认为实施问题是紧迫问题,则任何一方都可以在双方之间的会议上直接提出此问题。他们没有事先在较低级别的会议上进行讨论。如果为此目的无法及时安排这样的会议,则投诉方可以采取👉 4(b)款规定的行动。
👉 7.5 条:实施期限
该安排应与本协议同时生效,并应一直有效,只要本协议有效。缔约方可以评估该安排,并在贸易框架小组会议上讨论对该安排的任何必要调整。
👉 7.6 条:杂项
1. 缔约双方根据《世贸组织协定》和缔约双方已签署的其他协定,确认彼此之间现有的权利和义务。
2. 如果缔约方无法控制的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预见的事件延迟了缔约方及时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则双方应相互协商。
附件 7-A
的工作程序
双边评估和解决争端安排
会议时间表
1. 贸易框架小组的会议应每六个月举行一次。
2. 宏观经济会议应定期举行。
3. 双方双边评估与争议解决办公室的负责人应每季度开会一次。
4. 每一缔约方的指定官员每月至少应开会一次。
5. 在本协定生效后的头两年内,会议的次数可酌情增加。会议可以亲自举行,也可以通过缔约方可以使用的任何方式举行。
对信息请求的回应
根据👉 7.3 条,一缔约方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回应另一缔约方提出的任何信息请求。争端解决时间表
1. 根据👉 7.4.3 条,被投诉方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并完成对申诉的评估。
2. 根据👉 7.4.4(a)条:
a. 指定官员应自收到上诉之日起 21 个日历日内达成解决方案。
b. 如果指定官员没有解决申诉,则指定的美国副贸易代表和指定的副部长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 45 个日历日内达成解决方案。
c. 如果上诉未在副部长级级别上解决,而投诉方将此问题提交给美国贸易代表和指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副总理,则这些官员应在会议召开后的 30 个日历日内举行会议投诉方要求召开此类会议的日期。
3. 根据👉 7.4.5 条的规定,如果美国贸易代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指定的副总理要求紧急开会,则会议应安排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个日历日内举行。请求。
4. 缔约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同意延长本附件规定的期限。
5. 本附件中工作日的计算基于被投诉方政府的官方日历。
👉 8 章最后条款
👉 8.1 条:附件,附录和脚注
x协议的附件,附录和脚注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 8.2 条修正案
1. 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同意修改本协议。
2. 修正案应自双方按照各自适用的国内程序交换批准修正案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60 天,或由双方决定的其他日期生效。
👉 8.3 条:生效和终止
1. 本协议应在双方签字后 30 天内生效,或自双方书面通知对方各自适用的国内程序完成之日起生效,以较早者为准。
2. 任一方均可通过向另一方提供书面终止通知来终止本协议。终止应自当事方向另一当事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 60 天,或当事方决定的其他日期生效。
👉 8.4 条:进一步的谈判
双方将商定进一步谈判的时间。
👉 8.5 条:关于实施措施的通知和评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各缔约方应就实施本协议的所有拟议措施提供不少于 45 天的公众意见。每一方
应考虑另一方在旨在执行本协议的任何最终措施或修正案中提出的关注。
👉 8.6 条:真实文本
x协议的英文和中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完成于一式两份
2020 年 1 月 15 日,哥伦比亚特区xxx市。
为政府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20 年 1 月 15
日
xxx·xx大使首席农业谈判代表
美国贸易代表处 600 17thStreet,NW
xxx特区 20250 亲爱的xx大使,
谨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国”)的代表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美国”)的代表达成以下协议:
中国不得要求美国提供低风险食品的认证,包括美国认为属于高度加工的,货架稳定的食品的所有美国产品。
此外,中国应参加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进出口检验和认证系统委员会关于食品欺诈和食品完整性的电子工作组。
谨提议本函和您的回信确认贵国政府同意本协定,将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协定,并应遵守
《经济和贸易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一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间的协定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生效,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生效。
真诚的
xx副部长
2020 年 1 月 15
日
xx副部长
农业和农村事务部 11 农展馆南里
北京 100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尊敬的韩副部长,
我很高兴确认您 2020 年 1 月 15 日的来信,内容如下:
谨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国”)的代表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美国”)的代表达成以下协议:
中国不得要求美国提供低风险食品的认证,包括美国认为属于高度加工,耐贮存食品的所有美国产品。
此外,中国应参加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进出口检验和认证系统委员会关于食品欺诈和食品完整性的电子工作组。
谨提议本函和您的回信确认贵国政府同意本协定,将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协定,并应遵守《经济贸易协定》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一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间的日期为 2020 年 1 月 15 日的协定,自该协定生 效之日起生效。
我进一步荣幸地确认,我国政府同意本协定,并且您的来信和答复信将构成我国政府之间的协定,并应遵守《经济和贸易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一章的规定。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协定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生效,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生效。
真诚的
xxx·xx大使首席农业谈判代表
2020 年 1 月 15 日
xxx·xx大使首席农业谈判代表
美国贸易代表处 600 17thStreet,NW
xxx特区 20250 亲爱的xx大使,
谨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国”)的代表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美国”)的代表达成以下协议:
根据先前对美国水产品监管体系的最终评估,中国应于 1 月签署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间的经济贸易协定》生效。 2020 年 15 月 15 日
(以下简称“贸易协定”)批准本函附件 1 中所列的从美国进口的水生物种从中国进口。
中国应在贸易协定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本函附件 2 中所列的 23 种美国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和复合饲料产品列入中国传统贸易产品清单,并允许进口中国来自美国的那些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和复合饲料产品。
谨提议本函和您的回信确认贵国政府同意本协定,将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协定,并应遵守
《贸易协定》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章节的规定,日期为 2020 年 1 月 15 日,并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真诚的
xx副部长
2020 年 1 月 15
日
xx副部长
农业和农村事务部 11 农展馆南里
北京 100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尊敬的韩副部长,
我很高兴确认您 2020 年 1 月 15 日的来信,内容如下:
谨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国”)的代表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美国”)的代表达成以下协议:
根据先前对美国水产品监管体系的最终评估,中国应于 1 月签署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间的经济贸易协定》生效。 2020 年 15
月 15 日(以下简称“贸易协定”)批准本函附件 1 中所列的从美国进口的水生物种从中国进口。
中国应在贸易协定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本函附件 2 中所列的 23 种美国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和复合饲料产品列入中国传统贸易产品清单,并允许进口中国来自美国的那些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和复合饲料产品。
谨提议本函和您的回信确认贵国政府同意本协定,将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协定,并应遵守《贸易协定》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章节的规定,日期为 2020 年 1 月 15日,并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我进一步荣幸地确认,我国政府同意本协定,并且您的来信和答复信将构成我国政府之间的协定,并应遵守《经济和贸易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一章的规定。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协定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生效,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生效。
真诚的
xxx·xx大使首席农业谈判代表
附件 1:美国水生物种清单
水生物种 | 科学名称 | 产品名称 |
南极磷虾 | 南极磷虾 | 南极磷虾油 |
x努克/鲑鱼王 | Oncorhynchustshawytscha | 鱼油 |
鲑鱼 | 昂科海翁 | 鱼油 |
银鲑鱼 | Oncorhynchus kisutch | 鱼油 |
粉红鲑鱼 | cor | 鱼油 |
红鲑鱼 | nercorhynchus nerka | 鱼油 |
淡水鼓 | 刺线虫 | 冷冻淡水鼓鱼 |
鲍芬鱼子白虾 | Amia calva Litopenaeus setiferus | 冷冻鲍芬鱼子冷冻虾 |
西部白虾 | 西方对虾 | 冷冻虾 |
南部白虾 | 施氏对虾 | 冷冻虾 |
阿拉斯加滑冰鞋,滑冰翅 | yr 虫 | 阿拉斯加滑冰鞋,滑冰翅膀 |
海螺肉 | can 蒲 | 海螺肉 |
海螺肉 | 小管忙线虫 | 海螺肉 |
海螺肉 | 忙碌的 Carica | 海螺肉 |
丑角石鱼 | 百里香 | 冷冻鱼片 |
黄尾石鱼 | xx | 冷冻鱼片 |
寡妇石鱼 | 鲈鱼 | 冷冻鱼片 |
Shortraker 石鱼 | 东北鲈 | 冷冻鱼片 |
ough 眼石鱼 | 七叶鲈 | 冷冻鱼片 |
黑石鱼 | 鲈鱼 | 冷冻鱼片 |
红带石鱼 | 塞巴斯蒂斯·xx科基 | 冷冻鱼片 |
红条纹石鱼 | Sebastes proriger | 冷冻鱼片 |
美国 Sha 鱼 | 桔梗 | 冷冻/冷藏 |
波洛克(机油) | 甘 | 鱼油 |
波洛克(机油) | 茶蜡石 | 鱼油 |
太平洋白垩病(油) | 产水 l | 鱼油 |
附件 2:传统贸易产品
序号 没 有。 | 批准号 注册号码 | 生产加工企业名称 机构名称 | 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 | 产品用途 产品用途 | 原料 原材料 |
1 | 美国ACG 产品有限公司 美国 ACG 产品有限公司 | 饲料宝 饲料债券 | 饲料抗结块剂 抗结块剂 所有动物 所有动物 | 水合硅铝酸钠钙 水合铝硅酸钙钠 | |
2 | 美国奥特奇公司 美国奥特奇公司 | 奥迈乐 最佳化 | 饲料添加剂尿素 饲料添加剂尿素 | 尿素 尿素 | |
3 | 美国奥特奇公司 美国奥特奇公司 | 优知乐 母猪优势 | 母猪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 母猪的微量矿物质预混料 | 矿物质饲料添加剂 天然矿物质 | |
4 | 美国生物系统有限公司 美国美国生物系统公司 | 超益 超级乳品,组合 | 饲料添加剂 饲料添加剂 | 酵母硒 酵母 | |
5 | 美国白尔康公司 美国 Balchem 公司 | 妞舒 硝基舒尔 | 饲料添加剂尿素 饲料添加剂尿素 (奶牛) | 尿素 尿素 | |
6 | 美国生物酶公司生物酶公司 | xx福 阿马费姆 | 酶饲料等级 养殖动物 (所有物种或类别的动物) | α—淀粉酶(产自米曲霉) α-淀粉酶(米曲霉) | |
7 | 美国沙漠之王国际有限 公司 美国沙漠王国际公司 | 惠康宝-30 DK sarsaponin-30 | 饲料添加剂 饲料添加剂 家禽和猪 (家禽和猪) | 天然类固醇萨洒皂 角苷(源自丝兰)丝兰提取物 | |
8 | 美国福xx他生物集团有限公司 美国 Frondita Biogroup,Inc. | 益加 超级 DFM Plus |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混合饲料添加剂 | 微生物 饲料添加剂混合物 活微生物 | |
9 | 美国国际原料公司 国际成分公司 | x乳 金星牛奶 | 蛋白饲料 蛋白质饲料(仔猪和小牛) | 奶粉与奶酪 牛奶和奶酪干 | |
10 | 美国国际原料公司 国际成分公司 | 五星宝 五星级助推器 | 能量饲料 能量饲料(仔猪) | 糖类食品副产品 糖类食品副产品(碳水化合物) | |
11 | 美国国际原料公司 国际成分公司 | 营养金奶粉 纽金 | 蛋白质饲料 蛋白质饲料(畜 牧,水产养殖和宠物) | 干奶粉 奶粉 | |
12 | 美国国际原料公司 国际成分公司 | x饲粉 奶酪加奶酪 | 能量饲料(猪和小 牛) | 干奶酪产品 干奶酪产品 |
13 | 美国国际原料公司 国际成分公司 | 巧饲粉 牛奶巧克力产品 | 能量饲料 能量饲料(猪和小腿) | 巧克力糖和巧克力牛奶巧饲粉巧克 力糖和巧克力干 | |
14 | 美国国际原料公司 国际成分公司 | 乳清宝 CW-11 | 蛋白质饲料 蛋白质饲料(仔 猪,宠物和水产养殖) | 奶酪乳清 乳清和副产物,乳糖和乳清蛋白 | |
15 | 美国国际原料公司 国际成分公司 | x饲粉 AF-35 | 奇能佳 蛋白质饲料(仔 猪,宠物和水产养 | 奶酪粉和大豆粉 干奶酪和大豆粉 | |
16 | 美国国际原料公司 国际成分公司 | 宝宝派 卡波帕尔 | 饲料添加剂 饲料添加剂 | 谷物和糖类食品副 产品 谷物食品和糖食品副产品 | |
17 | 美国国际原料公司 国际成分公司 | 营养派 营养宝 | 蛋白饲料 蛋白质饲料(猪) | 奶粉与酵母硒 奶制品和啤酒酿造干酵母 | |
18 | 美国国际原料公司 国际成分公司 | 百泰 A GroBiotic A | 饲料添加剂 饲料添加剂 | 酵母硒 酵母 | |
19 | 美国建明工业有限公司 美国 Kemin Industries, Inc. | 微生康锌 27粉剂 KemTRACE 锌 27 干 |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丙酸锌 饲料添加剂丙酸锌混合物(猪,反刍动物,家 禽) | 丙酸锌 丙酸锌 | |
20 | 拉曼特种益生菌公司美国 Lallemand Specialties,Inc. | 倍特赛 xxxx | 饲料添加剂 饲料添加剂 (猪,家禽,水产养殖) | 乳酸片球菌 乳酸小球菌 | |
21 | 美国乐斯福酵母公司乐斯 福饲料添加剂 Lesaffre 饲料添加剂,美国 Lesaffre 酵母公司的子公司 | 赛福硒 3000 东南 3000 | 饲料添加剂 饲料添加剂 | 酵母硒 硒酵母 | |
22 | 美盛作物营养有限公司 美盛饲料添加剂部 Mosaic Global Sales, LLC Mosaic Feed Ingredients,Mosaic Corp Nutrition,LLC 的 | 富磷(磷酸 二氢钙) 百福 | 矿物质饲料添加剂 天然矿物质 | 磷酸氢钙 磷酸一钙 | |
23 | 美国金宝动物营养国际有限公司 美国 Zinpro 动物营养国际公司 | 氨维乐一锌 100 Availa- 锌 100 | 矿物饲料添加剂 矿物质饲料添加剂 | 氨基酸锌络合物 锌氨基酸复合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