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3:
编号:
中国海洋大学校外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聘 任 协 议
聘 任 方(简称甲方): 中国海洋大学
受 聘 方(简称乙方):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单位
为加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聘任乙方为校外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聘任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校外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责任
1. 负责组织博士研究生的招生及录取工作。
2. 制订培养计划和学位授予的标准。
3. 为乙方提供开放的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条 乙方责任
1.按照甲方培养博士研究生的有关规定指导或参与指导博士研究生;
2.必须与甲方相同或相近研究方向的一名博士生指导教师建立合作培养关系,以便于乙方非在校期间指导博士研究生;
3.为博士研究生开设课程或专题讲座,参加甲方组织的重要研究生教育活动及工作会议;
4.每年累计在甲方指导博士研究生时间不少于1个月,或每年安排博士研究生赴乙方单位进行不少于2个月的研究工作;
5.论文答辩在甲方进行。
第四条 成果的归属
乙方在指导博士生期间产生的成果,应视完成课题的种类、来源和学校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的贡献共同所有,具体双方另行签订相关协议。指导中国海洋大学博士生所发表的申请学位的成果署名第一单位应为中国海洋大学。
第五条 协议的解除与变更
1.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道德规范的行为;
未能履行工作职责;
(3)本人被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指导的研究生被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且本人负有重要责任;
(4)指导的研究生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抽查中2次出现不合格学位论文的情况(自2017年起);
(5)连续4年未能招生;
(6)其他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行为。
2. 除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外,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3. 双方未尽事宜按照《中国海洋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评(认)定与招生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乙方所在学院备案。
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