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謂「研發成果」係包括專利、著作權、積體電路佈局、營業秘密、電腦軟體、專門技術(know-how)及其他技術資料等智慧財產權。
國立成功大學藥理學研究所智慧財產權合約
<< 研究助理>>
國立成功大學藥理學研究所智慧財產權合約
立約人:國立成功大學藥理學研究所 老師(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緣於乙方在職期間參與甲方研究室之研究工作(以下簡稱本研究室工作),於職務上有知悉或得知悉,或持有甲方之研發成果或技術秘密,為保持研發 成果、技術秘密及相關文件資料之機密性,乙方應負保密義務,雙方特立本 合約,以資遵循。
一、所謂「研發成果」係包括專利、著作權、積體電路佈局、營業秘密、電腦軟體、專門技術(know-how)及其他技術資料等智慧財產權。
二、所謂「技術秘密」係指與甲方相關並標示「機密」、「限閱」或其他同義字之一切商業上、技術上或生產上尚未公開之秘密,或雖未標示但依一般商業及法律觀念,應視為機密之物品、文件及資料等。
三、乙方同意於參與本研究室工作期間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創作之構想、概念、發現、發明、改良、公式、程序、製造技術、著作及研發成果,其專利申請權、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權利,皆歸屬國立成功大學及甲方。該等研發成果之管理與實施,悉依國立成功大學相關規定辦理。若甲方認為有必要對上述創作申請或登記國內、外相關權利,乙方同意無償協助甲方完成之。
四、為確保研究期間所產生或創作之研發成果或技術秘密,乙方同意於參與本研究室工作期間撰寫研究紀錄,依相關規定詳實記載各項研究步驟、研究成果、研究工作、工程技術或行政業務等之紀錄。
五、乙方保證於在職期間及離職後均嚴守保密之義務,非經甲方書面同意, 絕不以任何方式讓第三人知悉或持有任何甲方之研發成果或技術秘密,更不得自行利用或以任何方式使第三人利用甲方之研發成果或技術。
六、乙方應經甲方同意方得將在研究室工作期間之成果及相關資訊作為論文研究內容。
七、乙方若需單獨對外公開、發表論文研究內容,則需事先取得甲方之書面同意。
八、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乙方應嚴守競業禁止,於工作期間須謹遵本研究室與本合約之規定;離職後三年內,若從事其他任何與本研究室工作類似或有關聯之研究計畫,不得提供第三人相關之顧問意見。
九、乙方同意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義務,於研究期間採取必要措施,維護所知悉或持有甲方之研發成果或技術秘密,以保持其機密性。
十、若甲方將該等研發成果或技術秘密對外公開或解除其機密性者,乙方亦同時解除對該等研發成果或技術秘密之保密責任。
十一、 乙方於本研究室工作終止後,除私人用品外,應將保管屬於甲方或第三人授權於甲方之任何物件及資訊(不論記錄於何儲存媒介),不論原件或影印本,一律返還甲方,不得私自留存,並依本合約之內容要件遵守保密義務,不因在本研究室工作終止而失其法律效力。其受甲方請求返還時亦同。
十二、 乙方非經前僱主之書面授權,於本研究室工作,絕不引用或使用任何專屬前僱主所擁有之技術秘密。並保證不將他人未合法授權之研發成果或技術秘密揭露予甲方,致使甲方使用或自行使用於研究上。
十三、 乙方於本研究室工作期間完成與研究內容無關之可取得專利標的或其他著作,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以確認各項權利歸屬。
十四、 乙方簽署本合約前,應告知甲方其所擁有或創作與本研究室工作相關之研發成果,以及其對他人依法令或契約所負之保密義務。
十五、 乙方於本研究室工作期間,除依甲方非法命令行為,若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違法情事,應自行承擔一切相關之法律責任。
十六、 乙方若違反本合約之內容而損害甲方權益,甲方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乙方同意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七、 乙方同意本合約所定內容,不因離職而失其效力。
十八、 本合約之條文,如部分無效或無法執行,不影響其他條文之效力。十九、 本合約之效力與其釋義應遵循中華民國相關法律。本合約所衍生之
爭議與訴訟,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十、 本合約正本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一份為憑。
立約人
甲 方:國立成功大學藥理學研究所 老師(簽章)通訊地址:台南市大學路 1 號
電 話:00-0000000 轉
身分證字號:
乙 方: (簽章)
職 稱: 通訊地址: 電 話: 身分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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