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合約授權之技術資料及技術知識(Know-how)為甲方所擁有,在本合約有效期限內,甲方得再與第三者簽訂技術移轉授權合約。
苦瓜花蓮3號植物品種權
國 內 非 專 屬 授 權 合 約 書
執行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花蓮區農業改良場授權廠商:
授權期間:98年 月 日至103年 月 日
(共5年)
附件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
「苦瓜花蓮3號植物品種權」國內非專屬授權合約書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甲方」)立合約書人:
授權廠商: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為有效管理及運用研究發展成果之智慧財產權,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智慧財產權審議委員會第 62 次委員會議決議」,同意授權乙方於本合約授權地區實施第二條所列授權技術,經雙方本於誠信原則同意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技術來源:甲方由科技計畫「苦瓜品種選育」之研發成果。第二條 移轉技術範圍:
一、授權技術名稱:苦瓜花蓮3號植物品種權(以下簡稱本授權技術)。二、授權技術內容:苦瓜花蓮3號植物品種權授權。
三、授權範圍: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5 年,非專屬授權乙方實施
甲方所擁有之授權標的,利用本授權技術在授權地區內繁殖或販賣種子或種苗。
四、授權地區:中華民國台灣地區。
五、授權方式:本合約為非專屬授權,授權期間甲方得再授權於第三人實施。第三條 技術移轉之實施
一、甲方應於本合約生效後一個月內將本授權技術資料交付乙方,並將所知使用他
人智慧財產權之情形,同時告知乙方。
二、新品種之推廣以販售種子為限,甲方同意於簽約後六個月內提供300顆苦瓜花蓮3號種子,親本之提供每年分二期作,每期作各提供母本種子30顆、父本種子10顆,如乙方需額外數量之花蓮3號種子或父母本種子,需視甲方是否有足夠種子可提供,額外數量種子費用需另行計價。
三、乙方得要求甲方就授權標的提供詳細諮詢服務,諮詢服務之時間、地點及方式等細節由雙方另行協議之。
四、乙方應於本合約生效後一年內將授權標的商品化,並將商品上市。如因特殊原因須延後上市商品,應於前揭期限屆滿前三個月以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始得延長或終止本合約,否則甲方得逕行終止本合約。
第四條 義務與責任
一、諮詢輔導:甲方於交付技術資料予乙方後,應配合提供乙方自簽約日起為期5年於正常上班時段內60小時之技術指導與諮詢講解。若超過此時限或乙方對本
技術要求更詳細之諮詢服務或人員訓練時,應另支付技術服務費予甲方,諮詢服務之時間、地點、費用及方式等細節由甲乙雙方另行協議之。
二、保密責任:甲乙方對於有關本授權技術之未公開部分資料,應以密件處理。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注意妥善保管因本合約而知悉或持有之本技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不得任意洩漏或交付任何第三者或使第三人知悉。若因乙方及其關係企業之員工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外包廠商、經銷商或代理商違反本條款者,視為乙方違約。縱因本合約終止或解除,乙方亦須負本條款之保密責任,若有違反,應賠償甲方之損失。
第五條 授權金、衍生利益金、付款方式及品種權後續衍生費用
一、授權金:新台幣壹百貳拾萬元整。乙方應於合約生效後30日內一次付清。 二、衍生利益金:本技術移轉之衍生利益金5年共參拾萬元整與授權金一併收取。三、本授權金及衍生利益金縱因本合約終止或解除亦不退還。
四、付款方式:乙方應於本合約生效後,於本條第一款規定之期限(遇例假日順延)
內,以現金或即期票據一併繳送甲方。如涉及外幣換算時,其匯率依照五行局於該期權利金決算日公佈之「小額結匯設定匯率」為準。
五、因本合約之履行所衍生之營業稅由乙方負責,印花稅各自負擔,其他稅賦由發生之一方負擔。
第六條 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權責任
一、本合約授權之技術資料及技術知識(Know-how)為甲方所擁有,在本合約有效期限內,甲方得再與第三者簽訂技術移轉授權合約。
二、乙方在本合約中所有之權利義務,未經甲方之書面同意,不得讓與或轉授權予任何第三人。乙方若有違反,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合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三、乙方未來若擬成立衍生公司負責本項技術移轉之開發工作,必須於30日前以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以再授權或另行簽訂合約等方式處理後,方得將技術資料轉交衍生公司使用。
四、乙方依本合約授權技術所製產品銷售時,倘遇有任何品種權侵權行為致遭受第三人請求或被訴時,乙方應儘速通知甲方,並全力進行必要防禦程序,以確保有關權益。
五、本合約倘有本技術被侵害應行主張權利或提起訴訟請求之情事時,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並全力協助甲方採取保全行動或法律程序之進行,以確保雙方共同之權益,乙方若有違反,甲方得不經通知或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六、乙方依本授權技術所生產之種子及種苗,應依授權地區之有關法律為適當之標示。此等產品之產品責任與甲方無涉,乙方並應確保甲方不因此等產品責任受有損害。
七、乙方修改或擴張使用授權標的所製成之產品或改良產品,致侵害第三人之品種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以及任何其他權利者,除符合本條第八款約定之情形外,甲方不負任何責任。同時甲方若因此受到任何損害(包括第三人向甲方主張損害賠償,以及相關之法院及律師費用),乙方應負責賠償甲方。
八、乙方若使用苦瓜花蓮3號衍生新品種,應提供甲方品種權利50%,並不限於合約有效期限內。
第七條 無擔保規定
一、本授權技術係以合約簽定時,甲方所完成之技術狀態交付乙方,且甲方擔保盡力協助乙方使用本授權技術,但不擔保本授權技術之可專利性、合用性及商品化之可能性。
二、乙方依本合約所取得之所有技術資料屬於非公開部分應以密件處理,並自行以營業秘密之方式加以保護。本授權技術實施後所發生之侵害或被侵害情事,乙方均應自行負責,惟甲方將盡力協助乙方處理。
第八條 違約處理
一、乙方未依本合約第五條規定於期限內繳付授權金及衍生利益金者,每逾一日應另按總額之千分之五計付遲延違約金。如逾一個月仍未付清,甲方得終止本合約。
二、乙方若違反本合約第四條第二款時,應將其因違反本合約所得利益轉讓予甲方,並支付授權金兩倍之懲罰性違約金。乙方若違反本合約其他條款,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合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三、任一方有違反本合約約定者,無過失之一方得以書面通知他方於30日內改正。逾期未改正者,無過失之一方得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合約。
第九條 合約期限
x合約自甲、乙雙方簽署日起5年內有效,期滿三個月前乙方得以書面徵得甲方同意延展授權期限,延展授權之條件另議。
第十條 合約終止處理
一、乙方於合約終止後15日內應繳回由甲方取得之技術資料。
二、乙方於合約終止後,不得自行或委託他人產銷或利用本授權技術製造之產品如種子或種苗等。但若乙方有具體事實足證本產品係於本合約終止或解除前製造完成者,該產品得繼續販售。
三、乙方因本合約所應負之保密責任,不因合約終止而失效。第十一條 合約修改
一、本合約得經雙方同意以書面修改增訂,並應將經雙方簽署之書面文件附於本合約之後,作為本合約之一部分,並取代已修改增訂之原條文。
二、本合約未規定事宜應依民法及政府相關規定辦理。第十二條 合意管轄
一、本合約應依中華民國之法律予以解釋及規範;對於本合約、或因本合約而引起之疑義或糾紛,雙方同意依誠信原則解決之。
二、本合約如有爭議糾紛,經甲方同意後,得於花蓮提付仲裁,並依我國仲裁法解決:涉訟時則雙方同意以花蓮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三條 聯絡方式
一、甲、乙雙方同意各指定一人為本合約之聯絡人,與本合約有關之任何通知經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交付或傳真該聯絡人並經確定,應視為已合法送達。
(一)甲方合約聯絡人: 全中和
電話:(03)8521108 #300
傳真:(03)8511203
電子信箱: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乙方合約聯絡人:
電話:傳真:
電子信箱:
二、雙方聯絡人或聯絡資料有所更動時,應以書面通知他方,並告知更新內容,並自發文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 限制使用與注意事項
一、乙方非經甲方事前書面之同意,不得在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外使用或實施本授權技術。
二、乙方執行本授權技術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與「科技資料保密要點」之規定訂定機密等級,於各種可能洩密途徑中,履行保密責任及採取必要之措施;並遵守「台灣地區科研機構與大陸地區科研機構進行科技交流注意事項」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七條之規定及相關法令與甲方之相關保密要求,違者應負法律責任。
三、本技轉案之親本除了可以作為生產苦瓜花蓮3號種子之用外,乙方非經甲方事前書面之同意,乙方不得利用親本生產親本種子,乙方不得提供其他第三者本技轉案之親本,不得利用本技轉案之親本進行生產販售,並不得利用本技轉案之親本進行任何育種工作,技轉案結束後所有持有之親本種子必須全部歸還甲方除了已生產之花蓮3號種子得繼續販售至完畢,不得再繼續生產苦瓜花蓮3號種子。
第十五條 完整合意
一、本合約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對本案完整之合意。任何於本合約生效前經雙方協議而未記載於本合約或其附件之事項,對雙方皆無拘束力。
二、附件之效力與本合約同,惟若兩者有牴觸時,以本合約為準。第十六條 授權技術所製造產品標示名稱
在未獲得甲方之書面同意前,乙方不得在商業推廣時(如廣告、產品、投資說
明等)利用甲方單位之名稱、場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大眾認知甲方與乙方商業發展之關連性。
第十七條 合約份數
x合約正本壹式貳份副本肆份,由甲乙雙方各執正本壹份為憑,副本由甲方執存供公務上使用。
立合約書人
甲 方: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
代表人:x x (簽章)職稱:場 長通訊地址:xxxxxxxxxxxx 0 x 000 x
x x:(00)0000000傳真:(03)535902
乙 方:
代表人: (簽章)職稱:
通訊地址:
電話: 傳真: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