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文件编号:CSJ-YD2022-1
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编号:CSJ-YD2022-1
联盟采购工作组 2022 年 1 月
第一部分 采购邀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
〔2021〕2 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4 号)有关要求,上海、浙江、安徽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地区联盟,组成联盟采购工作组,开展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具体经办工作由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负责实施。
(一)采购品种目录
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品种(以品种序号区分),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相应比例采购量汇总值(单位:万片/万粒/万袋/万支等)、最高有效申报价(单位:元/片、粒、袋、支等)、价格水平分值等信息,见附表 1。
(二)约定采购量
1.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以年为单位。
2.各地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由各地确定,见附表 2。
3.各品种首年约定采购量按以下规则确定:实际中选企业为该地国家集采同品种中选企业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 60%;抗菌药物,以及实际中选企业非该地国家集采同品种中选企业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 50%。
(一)各品种各地采购周期按以下规则确定: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 2 年;其中符合申报资格的实际申报企业超过 5 家且属于需
要长期服用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 3 年。
(二)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各地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
(三)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超过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符合以下申报要求的企业须在规定时间提交申报材料,未提交的,将影响该企业所涉药品在联盟地区内的集中采购活动。
(一)申报企业资格
提供药品及伴随服务的国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指定的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
(二)申报品种资格
属于采购品种目录范围并获得国内有效注册批件的上市药品,且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1.原研药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
2.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
3.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 年第 51 号〕或《国家药监局关于发
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0 年第 44 号〕,按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批准,并证明质量和疗效与参比制剂一致的仿制药品。
4.纳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化学药品目录集》的药品。
(三)其他申报要求
1.申报企业须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供应地区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需求,包括约定采购量以及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
2.申报企业“供应清单”应包含采购品种目录内本企业生产的所有符合申报品种资格的规格。
3.申报企业应遵守《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申报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被列入当前《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以及未被联盟地区任一省(市)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评定为“特别严重”失信等级企业。
5.申报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并按照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化学药物中亚硝胺类杂质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2020 年 1 号)组织生产。
(一)采购周期中,医疗机构将优先使用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
(二)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基础
上,剩余用量可按当地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
通过“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www.smpaa.cn)及各地指定网站下载相关文件。
2022 年 2 月 25 日(星期五)上午 9 点开始接收申报材料。
(一)递交截止时间:2022 年 2 月 25 日(星期五)上午 11 点
(二)地点:上海市黄浦区局门路 622 号一楼大厅
(一)时间:2022 年 2 月 25 日(星期五)下午 13 点
(二)地点:上海市黄浦区局门路 622 号 308 室
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本次申报信息公开大会采用网络直播方式进行,大会现场不设置申报企业观看席位。申报企业可以通过申报材料递交当日联盟采购工作组发放的网址、用户名及密码登录观看。
(一)电话:021-31773263、021-31773265
(二)传真:021-31773270
(一)联盟采购工作组已通过自我审查的方式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本次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文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二)各地按有关工作要求,就购销协议、药品配送、质量检测、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医保支付标准等事项发布相关文件。
(三)根据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申报信息公开日前 14 天有中高风险等级地区旅居史的人员,不得作为企业代表参与申报。
第二部分申报企业须知
1.1 申报企业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履行协议必须具备的能力;
(2)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前两年内,在药品生产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记录;
(3)对药品的质量负责,一旦中选,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及时、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并向配送企业发送药品,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
1.2 申报企业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同品种申报企业中,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企业,不得同时参与该品种的申报。具体办法根据 11.条款处理。
2.1 申报品种在本次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前两年内不存在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检验不合格情况(其中仿制药的不合格 情况指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上市 后的不合格情况)。
2.2 本次集中采购供应的药品,应是临床常用包装,鼓励同时提供满足慢性病常用药 2 周以上用量包装的药品。
2.3 申报企业中选后,须按各地要求签订购销协议。
2.4 中选药品在履行协议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协议履行的,由签订购销协议中的各方协商解决。
申报企业应仔细阅读采购文件中的所有内容,按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材料真实有效。申报材料中涉及到的证书、证明材料等,必须在申报信息公开当日仍在有效期内。若因申报企业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完整材料,或因申报材料没有对采购文件做出响应、申报材料内容不实等因素影响中选结果的,由申报企业负责。
4.1 申报企业与工作机构就申报递交的材料、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一律以中文书写。
4.2 除申报材料中对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和有关部门规定的药品名称、药品规格表示方法。
5.1 申报材料构成如下(每页均需加盖企业公章或骑缝章):
(1)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申报承诺函(附件 1);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 2);
(3)申报信息一览表(附件 3),需单独封装;
(4)符合“申报品种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5)药品“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中需“企业申报”的相关证明材料;
(6)企业资质的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多个品种仅需制作一份);
(7)原料药自产说明材料(当原料和制剂生产企业为同一法人时请提供药品注册批件复印件)。
5.2 申报材料装订
申报企业应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列出“申报材料”目录。按采购文件中提供的申报材料格式要求用A4 纸依顺序装订。
6.1 申报价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保留小数点后 2 位;以最小零售包装(如:盒)为计价单位。
6.2 申报价为申报企业的实际供应价,应包括税费、配送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
6.3 申报品种信息及申报价填写在《申报信息一览表》中。采购品种目录内,同品种有多个规格的,申报企业仅需填写任一规格的申报价。同时申报企业须提供“符合申报条件的供应品种清单”,清单内中选药品价格由工作机构以申报品规为代表品按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确定。具体《申报信息一览表》填报要求详见附件 3。
6.4 申报价按药品差比价规则折算至最小计量单位(指单片/单粒/单袋/单支等)后的价格作为“单位申报价”(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 4 位)。“单位申报价”应小于或等于采购品种对应规格“最高有效申报价”。
6.5 本次药品集中采购所涉药品差比价关系参照现有规则,根据剂型、规格(装量差异按照含量差比价计算)、包装数量计算,不考虑包装材料差异。
7.1 申报材料须打印或用不褪色书写工具书写,并由申报企业加盖公章。申报企业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 2)附在申报材料中。
7.2 申报企业除对笔误等作勘误外,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8.1 申报企业应将“申报信息一览表”(附件 3)一式两份分别装入 2 个小信封密封,再将 2 个小信封共同装入 1 个大信封,大信封上粘贴“申报信息一览表信封封面样张”(附件 5),并标明申报截止时间前不得启封。封口处加盖企业公章或由被授权人签字。
8.2 申报企业应将“申报材料”(见 5.1)封装,并粘贴“申报材料信封封面样张”(附件 6),并标明申报截止时间前不得启封。封口处加盖企业公章或由被授权人签字。
8.3 如果信封密封不严,工作机构对申报材料非人为因素过早启封概不负责。申报材料提前启封造成的后果,由申报企业自行承担。
9.1 申报企业应在规定地点和截止时间前递交申报材料。
9.2 工作机构根据公证机构的意见,拒绝接收在截止时间后递交的任何申报及申报材料。
9.3 申报截止时间后,申报企业不得对其申报材料做任何修改。
申报信息公开时邀请所有申报企业、有关部门和公证机构参加,对申报信息公开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同时符合“申报资格”和“申报报价”要求的药品确定为入围药品。
申报同品种的不同企业,如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则涉及企业仅“单位可比价”最低且居于入围企业非末位的获得入围资格。
12.1 入围药品“单位可比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按照“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附件 4)分别计算在该企业承诺可供应联盟地区的综合得分:
(1)“单位可比价”≤同品种入围药品中次低“单位可比价”的 1.8 倍的;
(2)“单位可比价”≤同品种国家集采中选平均价。
12.2 综合得分最高的药品获得该地区拟中选资格。
12.3 综合得分相同时,按以下规则顺序确定拟中选资格:
(1)未被联盟地区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评定为 “一般”、“中等”、“严重”失信等级的企业优先;
(2)通过或视同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时间在前的企业优先(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日期为
准);
(3)2021 年在联盟地区销售量大的企业优先,多个规格的品种,销售量合并计算(以各地报送数据为依据);
(4)原料药自产的企业优先(限指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企业为同一法人)。
12.4 未获得拟中选资格的同品种药品,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作为该品种备选产品供应的优先顺序。
六、中选药品确定
拟中选结果在“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www.smpaa.cn)公示,并接受申投诉。申投诉应在公示期间提出,并依法依规提供合法有效证据材料;未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或公示期结束后提出申投诉的,联盟采购工作组不予受理。
经公示,如拟中选药品被取消拟中选资格的,所在省(市)可将同品种备选产品中排序最前的替补为拟中选药品。
拟中选结果公示无异议后,联盟采购工作组将发布中选通知。
15.药品购销协议
15.1 各联盟地区在联盟采购工作组发布中选通知后,按照当地中选药品及其中选价格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完成挂网工作,按要求组织签订购销协议并执行。
15.2 购销协议签订后,采购方与中选企业不得再订立背离协议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提出除协议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
15.3 购销协议必须如实反映实际供应价格和采购量,采购方应
根据协议的约定及时回款,不得拖欠。
七、其他
16.申报企业、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如有以下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情节严重的将被列入“违规名单”
16.1 申报品种不符合“申报品种资格”或涉嫌不如实提供材料。
16.2 提供处方回扣或其他商业贿赂,进行非法促销活动。
16.3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申报,扰乱市场秩序。
16.4 相互串通申报、协商报价,排斥其他申报企业的公平竞争,损害采购方或者其他申报企业的合法利益。
16.5 以向采购方、联盟采购工作组行贿等手段牟取中选。
16.6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及文献资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
16.7 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购销协议。
16.8 未按采购方及法律法规要求实行配送。
16.9 公示期间或中选后放弃中选资格。
16.10 不履行供货承诺,影响到临床使用。
16.11 中选药品发生严重质量问题。
16.12 在抽检或飞行检查中发现中选企业严重违背在申报材料中作出的承诺。
16.13 恶意投诉的企业。
16.14 蓄意干扰集中采购相关工作秩序。
16.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7.1 申报企业列入“违规名单”的,取消该企业的申报资格;
中选企业列入“违规名单”的,取消该企业的中选资格。同时视情节轻重取消上述企业或品种在列入“违规名单”之日起 2 年内参与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资格。
17.2 配送企业列入“违规名单”的,取消该企业的配送资格及列入“违规名单”之日起 2 年内参与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的配送资格。
18.1 中选品种出现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情况,取消中选资格。
18.2 中选企业出现中选品种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所在省(市)可启动备选产品供应流程,备选产品按其申报价格进行供应。在约定采购量内,因保障供应产生的额外支出由无法履行协议的企业承担。
18.3 采购周期内,若中选药品配送企业被列入“违规名单”,各省(市)应及时处理,组织中选企业选择其他配送企业,确保中选药品及时配送。
19.本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药品集中采购所述项目的药品及相关服务,最终解释权归联盟采购工作组。
第三部分附件
附件 1 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申报承诺函
联盟采购工作组:
在充分理解《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
(编号:CSJ-YD2022-1)后,我方决定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申报参与。我方承诺申报的价格及原料药自产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我方承诺申报药品符合本次申报品种资格,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并按照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化学药物中亚硝胺类杂质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试行)》的通告(2020 年 1 号)组织生产。
我方已充分考虑原材料价格等因素并承诺申报价不低于本企业该品种成本价。我方完全理解及遵守采购文件中的中选药品及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计分规则,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申报价的申报。
我方承诺如在可供应联盟地区中选,我方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需求,包括约定采购量以及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具有履行协议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能力,对药品的质量和供应负责,保证及时、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及时向配送企业发送药品,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确保中选药品的价格、质量及数量等一切要素按照购销协议履行。
我方承诺遵守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各项规定。
我方承诺申报品种不存在违反《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若产生相关纠纷,给采购方造成的损失由我方承担。
我方承诺同长三角(沪浙皖)联盟采购工作组无利益关系,不会为达成此项目与采购方进行任何不正当联系,不与其他企业串通申报、协商报价。不干扰集中采购相关工作秩序,不会在申报过程中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在正式协议签订前,本申报承诺函以及中选结果通知将构成约束双方的协议。
申报企业(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地址)的
(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编号:CSJ-YD2022-1)项目,以本公司名义处理递交申报材料等一切与之相关的事务。本公司与被授权人共同承诺本次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有效期至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截止日止。
特此声明。
授权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联系方式(手机):
单位名称:
地址:
出具授权书的企业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人(被授权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
代理人(被授权人)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申报企业: 采购文件编号:CSJ-YD2022-1
品种序号 | 药品通用名 | 规格 | 内含包装数量 | 生产企业 | 计价单位 | 申报价 (元) | 可供应联盟地区 |
□上海 □浙江 □安徽 |
符合申报条件的供应品种清单
品种序号 | 药品通用名 | 规格 | 内含 包装数量 | 包装方式 | 计价单位 | 生产企业 |
申报企业(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维度 | 指标 | 项目 (分值) | 评分规则 | 分值 | 数据确认 |
药品维度 | 价格水平 (20/40/80 分) | 按照实际计算得分 (最高 20/40/80 分) | 价格得分=20 或 40 或 80*〔(最高单位可比价-单位可比 价)/(最高单位可比价-最低单位可比价)〕+〔最低单位可比价/(单位可比价-最低单位可比价)〕 “单位可比价”≤0.1 元的或“最低单位可比价”的,价格水平得满分。 | 20/40/80 分 | 企业申报 |
质量和疗效 (30 分) | 基础分 (30 分) | 1、原研药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 2、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 3、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 年第 51 号〕或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0 年第 44 号〕,按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批准,并证明质量和疗效与参比制剂一致的仿制药品。 4、纳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化学药品目录集》的药品。 | 30 分 | 企业申报 | |
临床适用性 (10 分) | 稳定性、安全性 (10 分) | 1、中选周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的联盟地区国家集采中选产品。 2、原研药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 | 6 分 | 1、联盟地区 2、企业申报 | |
产品有效期明显优于同品种申报药品最短有效期 6 个月及以上(依药品说明书)的:为同品种申报药品中有效期最长的,得 4 分;其余得 2 分。 | 4 分 | 企业申报 | |||
产品市场 | 15 省市价格信息 | 在超过 10 个省市有价格信息,或国家集采中选药品。 | 6 分 | 企业申报 |
维度 | 指标 | 项目 (分值) | 评分规则 | 分值 | 数据确认 |
药品维度 | 占有情况 (20 分) | (6 分) | 在 6-10 个省市有价格信息 | 4 分 | |
在 1-5 个省市有价格信息 | 2 分 | ||||
产品产量 (6 分) | 产品产量列入工信部《中国医药统计年报》(最新版)前 3 名 | 6 分 | 第三方评价系统 | ||
产品产量列入工信部《中国医药统计年报》(最新版) | 3 分 | ||||
未列入工信部《中国医药统计年报》(最新版) | 0 分 | ||||
申报企业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时,依持有人所有受托生产企业的此项得分累加计算总分。 | |||||
2021 年本地医疗机构交易覆盖率 〔覆盖率=(采购申报药品的医疗机构数/采购同品种的医疗机构总 数)*100%〕 (8 分) | 覆盖率超过 50% | 8 分 | 联盟地区 | ||
30%<覆盖率≤50% | 6 分 | ||||
10%<覆盖率≤30% | 4 分 | ||||
0%<覆盖率≤10% | 2 分 | ||||
覆盖率为 0% | 0 分 | ||||
企业维度 | 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35 分) | 基础分 (25 分) | 通过省级药监部门 GMP 合规性审查(有效期内),进口产品的国内总代理通过 GSP 认证的等同。 | 25 分 | 企业申报 |
附加分 (10 分) | 申报企业具有欧、美、日批文(制剂) | 10 分 |
维度 | 指标 | 项目 (分值) | 评分规则 | 分值 | 数据确认 |
企业维度 | 企业药品保障供应能力 (25 分) | 行业排名 (15 分) | 1、按工信部《中国医药统计年报(综合册)》(最新版)中医药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营业务排名分五档: 第一档:排名 1-50,得 15 分; 第二档:排名 51-100,得 12 分;第三档:排名 101-300,得 9 分;第四档:排名 301-500,得 6 分; 第五档:未进入上述排名的生产企业,得 5 分。 2、非生产企业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基础分为 5 分,若有>1 家受托生产企业加 1 分; 3、中选周期内联盟地区国家集采中选产品未出现供应问题的,最少可得 9 分。 | 15 分 | 1、第三方评价系统 2、企业申报 3、联盟地区 |
加分项 (10 分) | 企业此次申报品种已上市(以生产批文为准)且连续销售超过五年 | 10 分 | 企业申报 | ||
企业有此次申报品种的同治疗领域药品已上市(以生产批文为准)且连续销售超过五年 | 6 分 | ||||
企业创新能力 (12 分) |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平台)认定 (5 分) | 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 | 5 分 | 第三方评价系统 | |
2019-2021 年新药注册申请量(化学药物) (7 分) | 注册类型为 1、5.1,有一个即得 7 分 | 7 分 | 第三方评价系统 | ||
注册类型为 2.1、2.2、2.3、2.4,每个 2 分,最高 6 分 | |||||
注册类型为 3、4、5.2,每个 1 分,最高 5 分 |
维度 | 指标 | 项目 (分值) | 评分规则 | 分值 | 数据确认 |
企业维度 | 企业社会责任承担 (8 分) | 承担国家级医药物资应急生产储备任务情况 (2 分) | 每个 1 分,≥2 个得 2 分 | 2 分 | 企业申报 |
拥有列入 2018-2021 年 CDE 发布的临床急需境外新药名单的品种 (2 分) | 需已在我国提出上市申请,每个 1 分,≥2 个得 2 分 | 2 分 | |||
通过 ISO14000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2 分) | MAH 受托生产企业通过等同 | 2 分 | |||
不良反应监测报送 (2 分) | 提供近 5 年以下四项证明材料及企业相关承诺书:1.个例报告上报及时率(及时报告数/总报告数)达到 90%;2.PSUR报告及时;3.药物警戒年度报告及时;4.体系检查未发现严重缺陷。分两档:全部提供 2 分,提供其中三项 1 分 | 2 分 | |||
企业质量抽检 (-40 分) | 药品质量抽检通报 (-40 分) | 2019-2021 年省级及以上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召回,每次减 5 分,可累计,最多减 40 分。 | -40 分 | 第三方评价系统 | |
企业信用评价 (-40~20 分) |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 (-40~20 分) | 在联盟地区未出现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中失信行为的。 | 20 分 | 联盟地区 | |
在联盟地区出现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中失信行为,但尚未被评定为“特别严重”失信等级的分三档:一般,减 10 分;中等,减 20 分;严重,减 40 分。 | -40 分 |
注:“15 省市”指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重庆、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河北、辽宁、湖北、湖南。
工作机构:长三角(沪浙皖)联盟采购工作组
申报材料递交地址:
2022 年 2 月 25 日(星期五)下午 13 点前不得启封
申报企业:
申报品种:
序号 | 品种名称 | 申报规格 |
1 | ||
2 | ||
3 | ||
4 | ||
5 |
共计品规数:
工作机构:长三角(沪浙皖)联盟采购工作组
申报材料递交地址:
2022 年 2 月 25 日(星期五)下午 13 点前不得启封
申报企业:
申报品种:
序号 | 品种名称 | 申报规格 |
1 | ||
2 | ||
3 | ||
4 | ||
5 |
共计品规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