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政府采购工程合同
编号: 11MA5K9AHF120210021
采购单位(甲方): 广西宾阳县祥泰投资有限公司
服务单位(乙方): 广西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南宁市宾阳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工程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工程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工程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2021年宾阳县“两高”沿线乡村风貌改造工程(第一批)古辣镇平地村一片区。
2.工程地点:宾阳县古辣镇平地村。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宾政发改项字[2021]112号。
4.资金来源:上级补助资金及多渠道筹措。
5.工程内容:房屋屋面改造面积约4500㎡,外墙改造面积约10500㎡共改造户数30户。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中所有内容。
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具体开工时间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开工报告时间为准。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建设部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 格标准。
一、服务项目、价格
金额单位:元
需求类型 | 描述 | 数量 | 单位 | 单价(元) | 总价(元) |
房屋建筑及装饰工程 | 古辣镇平地村一片区 | 1 | 项 | 3180575.27 | 3180575.27 |
合同总价:大写人民币叁佰壹拾捌万零xx柒拾xx贰角柒分,小写3180575.27元。 |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叁佰壹拾捌万零xx柒拾xx贰角柒分 (¥:3180575.27元);
(经审核的招标控制价3385607.84元-安全xx施工费-建安劳保费)乘以(1-6.5%)+安全xx施工费+建安劳保费。)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壹拾壹万陆仟陆佰柒拾xx捌角柒分 (¥116676.87 元);
(2)建安劳保费:
人民币(大写)壹拾壹万肆仟xx捌拾叁元柒角伍分( ¥114583.75 元);
(3)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4)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5)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综合单价 。
二、付款方式
付款时间 | 付款比例(%) | 金额(元) | 备注 |
-- | 60.00 | 1908345.16 | 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的60% |
-- | 20.00 | 636115.05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工程进度款至已完成合同内工程量价款的80% |
-- | 17.00 | 540697.80 | 经审核单位结算审定工程造价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 |
-- | 3.00 | 95417.26 | 工程质量保修金3% |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发包人按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已完成合同内工程量价款的80%;符合
《中共宾阳县委员会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纪要》第2号文件相关规定变更增减的工程量,且经按规定办理签证手续后,发包人按实际完成的合同外工程量价款的5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工程进度款至已完成合同内工程量价款
的80%,合同外支付至增加工程量价款的50%;经审核单位结算审定工程造价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金返回:24个月缺陷责任期满后30日内扣减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保修金款项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无息)
三、服务条款
一、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xxx。二、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三、补充协议:
1、发包人有权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承包人的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
2、发包人有权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3、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履行合同。该类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如果因为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该类暂停造成的费用增加时,由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且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因承包人原因引发工期变化的,不予延长。
5、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负责办理取得道路通行权,其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负责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如需要使用到承包人施工现场的施工设施设备的(如井架),需经承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6、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承包人所编制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送发包人后,承包人所遗漏的与工程结算有关的签证不再作为结算审核的依据,按自动放弃处理。
8、根据2019年4月28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统一收取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20号)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停止统一收取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支付给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须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建安劳保费存入承包人的建安劳保费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9、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薪联发[20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方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8]20号文件精神,承包人须与宾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其遴选的合作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并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转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工程款中工人工资所占比例不低于建筑业工人工资在建设项目工程造价中所占的平均比例,且能确保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并且要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发包人拨付工程进度款时将按每期工程款的20 %作为工人工资款项拨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中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10、如果承包人因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由发包人垫支农民工工资,发包人按垫支农民工工资的2倍对承包人予以处罚,处罚金及垫支的农民工工资从工程款中扣除。
11、总价措施项目的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计价规范的规定自主确定。但安全xx施工费按有关规定执行,作为不竞争费用单列。
12、承包人签订《送审承诺书》,不得虚报。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审减额超过送审值3%的部分,产生的结算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13、承包人在进场施工前,须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复测原地面高程及开挖到设计标高后的地面高程,在进行现场测量时,发承包人、监理单位务必在场并签字确认测量数据,最终测绘结果必须加盖测绘机构的公章,否则不能作为土石方工程的结算依据。
14、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宾阳县芦圩镇宾州大街中段
电话: 电话:0000-0000000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宾阳县支行
账号: 账号:20-0861 0104 0010 566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