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立房地契約書人
買方: (以下簡稱買方)
賣方:咊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賣方)
茲為「咊暘城中央」(建案名稱以下簡稱本社區)房地預定買賣事宜,雙方同意訂定本買賣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 一 條 契約審閱權
x契約書及各項附件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買方攜回審閱 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咊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賣方簽章:代表人:x x x 買方簽章:
第 | 二 | 條 | 賣方對廣告之義務 |
賣方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 | |||
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 | |||
分。 | |||
第 | 三 | 條 | 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
一、土地座落
xxxxxxxxx 000、000、000-0 x 000 xx等共四筆土地,面積共計 1038.61 平方公尺( 314.18 坪),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第一種住宅區,其中 128、130-1 及 132 地號共計 44.32 平方公尺( 13.40 坪)為保留現況鋪設柏油供車輛通行之用如【附件七約定專用及供大眾通行部分標示圖】。
二、房屋座落
同前開土地內計畫興建一棟,地下三層、地上十四層,共計六十八戶之集合住宅大樓,為主管機關於 111 年 03 月 10 日核准之建
築執照號碼 111 年土建字第 0112 號如【附件一建造執照影本】,買方承購編號第 棟 樓房屋乙戶(以下簡稱本約房屋)
【建造執照暨核准之該戶房屋平面圖影本如附件二所示】三、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
(一)買方購買之汽車停車位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
依建造執照圖說編號第 號之停車空間,為□地上□地面□地下第 層□平面式□機械式□其他 計 位
,該停車位□有□無獨立權狀,編號第 號,其規格尺寸為長 公尺,寬 公尺,高度 公尺。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約 坪)包含地下室停車空間。若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其面積按車位(格)數量、型式種類、車位大小、位置、使用性質或其他與停車空間有關之因素,依比例計算之。
(二)上列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分,不具獨立權狀,不分攤基地土地持分,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 45.7 %,計算方式如下:停車位及必要空間面積: 1568.43 平方公
尺,社區共有部分總面積: 3432.31 平方公尺,比例:1568.43
/ 3432.31 = 45.70 %。
(三)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項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
(四)未購買汽車停車位之買方已充分認知本房地總價並不包括汽車停車空間之價款,且所購房屋面積、其地下室持份面積亦不含單獨銷售汽車停車空間之持份面積。除為共同利益之使用及法令另有規定外,已確認並同意對本大樓之地下室單獨銷售汽車停車空間無任何使用權利。
買方: 簽章
第 四 條 房地銷售面積及認定標準一、土地面積:
買方購買「咊暘城中央」編號 戶 樓房屋,其土地持分應有權利範圍為壹拾萬分之 ,土地面積計 平方公尺( 坪),計算方式係以主、附屬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坪)占區分所有全部主、附屬建物總面積 3875.46 平方公尺(1172.32 坪)比例計算,若有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登記。
二、房屋面積:
本戶房屋總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約 坪),包含:
(一)專有部分,面積計 平方公尺(約 坪)。 1.主建物面積計 平方公尺(約 坪)。
2.附屬建物面積計 平方公尺(約 坪)。包括:
(1) □陽臺 平方公尺(約 坪)。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前已申請建造執照者,其屋簷 平方公尺(約 坪)及雨遮平方公尺(約 坪)。
(二)共有部分,面積計 平方公尺(約 坪)。 (三)主建物面積占本戶房屋得登記總面積之比例 %。
三、前二款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買賣雙方應依第六條規定互為找補。
第 五 條 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一、本房屋共有部分包含以下項目及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
1. 地下三層: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昇降機、梯廳、無障礙安全梯、水箱、消防泵浦室、地下停車通風管道、停車空間(車位編號 25-43)
2. 地下二層: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昇降機、無障礙安全梯、電信室、停車空間(車位編號 06-24)
3. 地下一層: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昇降機、無障礙安全梯、台電配電場所、受電箱、電錶間、垃圾暫儲室、緊急發電機室、機車停車空間、自行車停車空間、無障礙停車位、無障礙室內通路、垃圾車暫停車位、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車位編號 02-05)
4. 地上一層:
無障礙安全梯、安全梯、供行動不便者使用升降機、緊急昇
降機、排煙室、梯廳
5. 地上二至十四層:
無障礙安全梯、安全梯、供行動不便者使用升降機、緊急昇降機、排煙室、梯廳
6. 屋突一層:
無障礙安全梯、供行動不便者使用昇降機、機械室、梯廳
7. 屋突二層:
安全梯、機械室、梯廳
8. 屋突三層:
安全梯、機械室、水箱、梯廳
二、前述共有部分總面積計 3432.31 平方公尺(1038.27 坪);專有部分總面積計 3875.46 平方公尺(1172.33 坪)。前款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係依買方專有面積與全區專有總面積之比例而為計算,其面積係以本「咊暘城中央」共有部分總面積乘以該權利範圍而為計算。
第 六 條 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一、本戶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
二、依第四條計算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
,其不足部分賣方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土地、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結算
。
三、前款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買方: 簽章
第 七 條 契約總價
x契約房地總價款合計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一、土地價款: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免稅)二、房屋價款: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含稅) 1.專有部分: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1)主建物部分: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2)附屬建物陽臺部分: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2.共有部分(不含車位):
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三、車位價款: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第七條之一 履約擔保機制
x預售屋應辦理履約擔保,履約擔保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不動產開發信託
x預售屋由賣方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銀行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
□價金返還之保證
x預售屋由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
賣方應提供本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價金信託
x預售屋將買方已付之價金交付信託,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無法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
益權歸屬於買方。
賣方應提供價金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附件四】價金信託說明書。
□同業連帶擔保
x公司已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擔保,若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預售買賣契約向連帶擔保之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該連帶擔保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
x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預售買賣契約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保證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第 八 條 付款條件及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
一、房地付款辦法,除簽約款及開工款外,買方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附件五】付款明細表之規定於工程完工後繳款,賣方應依付款明細表之進度寄發繳款通知書予買方,其每次通知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個日曆天以上(除簽約款或經賣方同意者外),買方應於收到繳款通知書七日內(通知日以郵戳為憑),以現金或即期支票(票期七日內)存入賣方指定之本案信託專戶。
如賣方未依工程進度定付款條件者,買方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次支付之。
二、買方如逾通知書所定之繳款期限達五日仍未繳付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時,應加付按逾期期款部分(自逾期日起至繳清日止)依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於補繳期款時一併繳付賣方。
三、買方應繳之期款或遲延利息,如逾期二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送達七日內仍未繳款者,雙方同意依本約第二十二條違約罰則辦理。但若經賣方同意緩期支付者,不在此限。
第 九 條 貸款約定
x契約【附件五付款明細表】約定之銀行貸款金額(以下簡稱約定貸款金額)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買方得依下列方式給付予賣方;惟買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買方之貸款條件時,買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外,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賣方。
一、不辦貸款
買方不辦理貸款或申請貸款額度低於本契約約定貸款金額時,應開立差額同額且禁止背書轉讓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擔保本票予賣方,作為賣方取得買方未繳款項之擔保,賣方進行申報本建物契稅單,其差額部分買方應於本建物契稅單核下後十日內將約定貸款金額或差額部分,如數匯款至賣方指定帳戶,或至賣方指定處以銀行本行支票向賣方繳清銀行貸款。
二、辦理貸款
(一)委辦貸款
1、買方同意委託賣方統籌代覓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並依賣方通知期限內辦理一切貸款相關手續,包括提供辦理產權移轉相關文件、辦妥貸款對保手續(含保證人)及簽蓋貸款文件、「撥款委託書」及簽具與申貸金額同額且禁止背書轉讓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擔保本票予賣方,並按照金融機構之規定,辦妥賣方逕行自行領款之一切手續。
2、辦理貸款之條件、金額、期間、利息及償還方式等;買方同意依照委辦之金融機構規定履行義務,並以本契約房地產權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予承貸之金融機構作為擔保。
3、買方委辦貸款而核貸金額少於約定貸款金額時,其差額依下列各目處理:
(1)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A.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B.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 年
(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
C.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買賣雙方得選擇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2)可歸責於賣方時,差額部分,賣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如賣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買方有權解除契約。
(3)可歸責於買方時,買方應於接獲賣方通知之日起 天 (不得少於三十天)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
(二)自洽貸款
1、買方若欲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者,應自行向自洽之金融機構瞭解貸款條件(包括貸款人申貸資格及應備證件、銀行鑑價資料、擔保物使用用途、貸款金額、買賣合約書等)外,並於賣方通知辦理銀行貸款對保手續期限內向賣方提出申請,賣方始有配合辦理之義務。
2、賣方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將房地相關資料(如建物測量成果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內敘明買方之土地持分等)交付買方,以便買方向自洽金融機構辦理申貸、對保等手續。
3、買方應於賣方交付自洽金融機構估價所需之房地相關資料後二十個工作天內,將自洽金融機構申貸手續辦理完成,所謂申貸手續包括:自洽金融機構之估價、確定核貸金額、對保、抵押權設定書之用印,借據影本及「撥款委託書」及簽具與申貸金額同額且禁止背書轉讓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擔保本票等其他自洽貸款證件交予賣方。
4、買方應提供自洽金融機構用印出具之「撥款委託書」交予賣方,並使自洽金融機構承諾於取得抵押權設定他項權利證明書後三個營業日內,貸款金額應即時直接撥入賣方帳戶內,買方不得以工程或其它任何原因作為延遲撥款之理由,買方如未能如期撥付貸款,賣方得依本契約第九條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辦理。
5、買方因自洽貸款而增加之地政士代辦費或其它費用等由買
方自行負擔。
(三)買方同意不論委辦貸款或自洽貸款均應遵守下列約定:
1、買方若因辦理貸款之條件不合、或中途改變主意不辦貸款
、或主動向金融機構表明拒絕貸款或未於期限內辦妥銀行貸款相關手續、出具應完成用印文件及相關貸款資料時,經賣方以書面催告期限內仍未完成,視為買方放棄辦理銀行貸款,賣方逕得依本條第一項不辦貸款約定方式處理。
2、買方同意本房地產權之移轉及辦理貸款抵押設定等登記手續,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統籌辦理。倘為配合各項貸款手續需要,需由買方提供借款人或保證人之身分證明及其它有關文件(如印鑑章、委託書、借款委託書、戶籍謄本等)及簽名蓋章等手續,買方悉依賣方之通知並如期辦妥,否則視為買方不辦理貸款,賣方得逕依本條第一項不辦貸款約定處理。
3、其因辦理貸款及抵押權設定致產生之稅規費、手續費及地政士代辦費等費用,買方願依賣方通知之期限全數預付,並於交屋時按實際單據結算多退少補,逾期未繳視為買方違約,賣方得拒絕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及後續之買賣程序。
4、有關金融機關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買方負擔。但於賣方通知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賣方返還買方。
5、倘買方要求自辦保險者應依賣方通知三日內提供保單,否則賣方可逕行代為投保,費用仍由買方負擔。
第九條之一 貸款撥付
買方充分認知約定貸款金額係為本契約應繳總價之一部分,屬賣方應收之房地價款,並非交屋保留款及尾款,買方同意於金融機構貸款核准後及於賣方完成產權移轉至買方名下之給付義務時,買方之對待給付義務即為支付貸款金額,由賣方直接向貸款之金融機構領取或撥入賣方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以資抵付預定貸款金額。
本契約有前條貸款約定者,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設底抵押權後,除有違反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四款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功能之重大瑕疵外,買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前條貸款
予賣方。
第 十 條 地下層、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一、地下層停車位
x契約地下層共三層,總面積 2374.65 平方公尺(718.33 坪),扣除第五條所列地下層共有部分及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外,其餘面積 1568.43 平方公尺(474.45 坪),由賣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
二、法定空地
x建物法定空地之所有權應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並為區分所有權人共用。但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不需使用該共有部分者,得予除外。約定專用部分,詳咊暘城中央社區管理規約及分管協議書。
三、屋頂平臺及突出物
共有部分之屋頂突出物及屋頂平臺,不得由個人獨立使用或約定專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
四、本社區使用執照竣工圖上若有標示為雨遮而非共同部分者,由與其相連通之區分所有住戶專用,非連通之區分所有住戶不得主張使用權。
五、共有部分及專有約定共用部分由共用人依設備物之性質為共用,任一住戶皆不得私自占用或設置箱櫃雜物、圍欄、廣告物或變更使用目的或為其他影響社區住戶權益之行為。
六、法定空地、露臺、非屬避難之屋頂平臺,如有約定專用部分,應於規約草約訂定之。
第 十一 條 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
一、施工標準悉依新北市政府核定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附件九】建材設備表施工。除經買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賣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金者,不在此限。
二、賣方為維護建築外觀及規劃的整體性,有關本社區公共設施(如社區大廳及車道出入口等),建築外觀及各向立面,賣方保有修
改權進行整體設計及配材、配色,但以不損害買方之權益為限。三、賣方保證建造本建築物不得使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
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及未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
四、前款材料之檢測,應符合檢測時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主管機關所定之檢測規範,如有造成買方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之損害者,仍應依法負責。
五、有關本基地內天然瓦斯管線工程,由賣方統一申請安裝。
六、如賣方有違反上述之情形,雙方同意依本約第二十二條違約罰則辦理。
第 十二 條 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一、本預售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前開工,民國 116
年 9 月 27 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其他依建築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一)如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二)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二、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本約第二十二條違約罰則辦理。
三、如因天災、地變、法令變更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本契約房屋不能繼續興建完成時,雙方同意解除本契約;解約時賣方應將所收已兌現價款加計法定利息退還買方。
四、買方同意台電配電場所、發電機室、機電設備空間、消防幫浦室
、水箱、機房 …等所有相關公用事業單位之配置大小及位置,由賣方全權配合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電信公司、衛工處等所有相關公用事業單位核准圖說調整之,惟不得影響買方專有面積
、消防安全及停車位尺寸,並符合相關建築法令下賣方保有調整公共設施位置、項目、面積、建築結構及變更建造執照之權利。
第 十三 條 建築工程變更設計處理辦法
一、建築設計變更之申請依下列各款為之:
(一)買方申請變更設計之範圍以內部隔間及裝修為限,如需變更汙水管線,以不影響下層為原則,其它有關建築主要結構、社區立面外觀、管道間、消防設施、公共設施等不得要求變更。
(二)買方若要求室內隔間或裝修變更時,應經賣方同意於賣方指定之相當期限內為之,並於賣方所提供之工程變更單上簽認為準,逾指定期限賣方得逕依原圖說施作。且此項變更之要求以一次為限。
(三)辦理變更時,買方需親自於賣方所提供之工程變更單上簽認 (含變更圖說),並附詳圖配合本工程辦理之,且不得有違反建管法令之規定,如須主管機關核准時,賣方應依規定申請之。
(四)若因買方要求再次變更,經賣方同意後,賣方得逐次加收管理費用每次新台幣壹萬元整。若變更樓層與興建中工程進度之樓層差距為三樓層以內(含三樓層)時,為不影響全區工程進度,賣方得不受理變更。
(五)買方以口頭或是電話提出申請辦理者,對賣方不生效力。 二、工程變更或選認事項如買方無法簽認時,則依原圖及賣方選定建
材施工。
三、若影響建築安全、建築相關法令及影響他戶權益,賣方得拒絕買方要求之變更。
四、若賣方提供之室內材料或色系不符買方要求,則買方得辦理工程變更追加減帳,買方不得要求提供材料交由賣方代為施工。
五、若因買方承購兩戶以上需將其合併成一戶時,對於原規劃設計之各戶大門及梯廳防火門、門牌、天然瓦斯管路、水錶、電錶、室內配電盤及消防管路等設備,仍維持原狀不做取消或變動之要求。至於隔戶牆之拆除(剪力牆不得拆除),因與原規劃設計圖及
相關法令不符,買方若欲拆除須於辦理完成交屋手續,依法令自行辦理。
工程變更事項經雙方於工程變更單(含變更圖說)上簽認後,由賣方於簽認日起 日內提出追加減帳,以書面通知買方簽認。工程變更若為追加帳,買方應於追加減帳簽認日起十天內繳清工程追加款始為有效;若買方未如期繳清追加款,視同買方無條件取消工程變更要求,賣方得拒絕受理並按原設計施工。工程變更若為減帳,則於交屋時一併結清。
第 十四 條 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一、房地產權之移轉,除另有約定,依其約定者外,賣方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辦理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其土地增值稅之負擔方式,依有關稅費之約定辦理。
二、若賣方違反前項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賣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三、賣方應於買方履行下列義務完成時,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依本契約第八條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房地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二)於指定期間內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並辦妥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捐及代辦費用,預立各項取款單、撥款同意書、代辦貸款委託書或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受款人為賣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之債權金額及範圍之商業本票予賣方。
(三)本款第一目、第二目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移轉登記前全部兌現。
四、第一款、第二款之辦理事項,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之,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需由買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買方應於接獲賣方或承辦地政士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賣方,另如因買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 (滯納金)時,買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賣方權益時,買方應負擔損害賠償之責。
第 十五 條 房地轉讓之限制
一、買方不得以本契約房地提供予第三人作為擔保或質押,否則其擔保或質押對賣方不生效力,倘因而造成賣方損失,買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如因買方與第三人發生糾紛致買方基於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為第三人假扣押、假處分或遭其他強制執行處分者,買方不得以此藉為拒絕履行本契約應為之義務。
二、買方如欲將本契約權利轉予第三人時,應於本契約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賣方同意,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若未經賣方同意而擅自轉讓予第三人者,其轉讓對賣方不生效力。
三、前項之轉讓,除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轉讓免手續費外,賣方得向買方收取本契約房地總價款千分之 (最高以千分之一為限)手續費用。其餘倘有所增加之稅費均由買方負擔,並於轉讓或更換時,買方及其受讓者皆需親洽簽立權利轉讓協議書予賣方執存。
第 十六 條 驗收
一、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之廣告圖說所示設施(不含共用部分)後,以書面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
二、買方應於收到賣方驗收通知單後辦理驗收。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另本約【附件五】付款明細表上載明之交屋保留款(為房地總價款 5%),買方有權保留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三、第一項接通自來水、電力之管線費及其相關費用(例如安裝配置設計費、施工費、道路開挖費、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資等)由賣方負擔;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之約定,除契約另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明不予配設外,其管線費及相關費用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預售屋基地範圍內之天然瓦斯配管費用,由賣方負擔。
(二)預售屋基地範圍外銜接公用事業外管線之天然瓦斯配管費用,
由買賣雙方議定之;未議定者,由賣方負擔。前述條文買賣雙方議定後,由 方負擔之。
第 十七 條 通知交屋期限及責任
一、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書面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項義務:
(一)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
(二)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三)買方應繳清本契約所定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四)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以書面通知買方進行交屋
,每逾一日應按買方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二、買方應於收到賣方寄發交屋通知書 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賣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
三、賣方應於買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使用維護手冊、規約草約、使用執照(若數戶同一張使用執照,則日後移交管理委員會)或使用執照影本及賣方代繳稅規費等費用之收據交付買方,並發給房地使用證明書,俾憑換取鑰匙,本契約書無需返還。
四、買方同意自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即應負擔本戶水電費、瓦斯基本費,另瓦斯裝錶費用及保證金亦由買方負擔。
五、關於地面景觀工程及公共設施部分移交予管理委員會接管,不屬點交予買方個人之範圍內。
六、交付其他相關事宜
買方應於賣方通知交屋期限內付清前條應負擔之全部款項,並辦妥交屋手續及遵守下列事項:
(一)買方若未經辦妥交屋手續,而擅自進入裝修、裝潢或搬運物品時視為買方違約,買方應於賣方通知三日內將尚未繳清之各期款項及本契約書內約定買方應負擔之各項費用,一次以
現金或即期票據支付予賣方,本房地始視為賣方已依現狀交付買方,否則賣方得逕行驅逐買方之佔用。如因買方之使用行為造成之損害概由買方負全部法律責任。(若買方已依約繳清依本契約所載之一切應付予賣方之款項,而有上開情事發生時,賣方得視為買方無條件依現狀驗收合格完成,賣方不負保管等一切責任。)
(二)為維持本社區之公共安寧及清潔衛生,買方知悉並同意本社區之維護管理工作,於通知交屋日起委由賣方聘任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直接維護管理,其費用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第 十八 條 共有部分之點交
一、賣方應擔任本預售屋共有部分管理人,並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移交之。雙方同意自交屋日起,由買方按月繳付共有部分管理費。
二、賣方依相關法令應協助本社區全體所有權人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買方應按開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知書上通知之時間、地點親自或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三、賣方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應會同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將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等資料移交之。
四、上開檢測責任由賣方負責,檢測方式,由賣方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雙方協議為之,賣方並通知政府主管機關派員會同見證雙方是否移交。
五、為維持本社區良好秩序及公共安寧確保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買方應遵守住戶管理規約約定內容之規定。
第 十九 條 保固期限及範圍
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
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
(一) 結構部分(如: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物涉及結構部分等)負責保固十五年。
(二) 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門窗、粉刷、地磚、磁磚、衛浴、廚具、電梯…等)負責保固一年。
二、前項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三、社區共同使用部分之保固責任,自檢測點交完成之日起(如可歸責於管理委員會原因致遲延辦理點交手續時,自賣方通知之點交日起),保固責任範圍及除外條款如前項。
四、逾保固期限及非保固責任範圍之修繕項目費用,由買方自行支付。另保固期間應負擔之保養、維護費用、自然損耗等應由買方自行負擔,非在此保固範圍內。
五、保固期限內如買方非經賣方同意,另雇他人保固服務修繕時,不得向賣方請求任何費用補償。
第 二十 條 稅賦規費暨其他費用負擔約定
買賣雙方應負擔之稅費除依有關規定外,並同意依下列約定辦理:一、賣方應負擔項目
(一)土地增值稅於使用執照核發後申報,並以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當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逾三十日申報者,以提出申報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由賣方負擔,但買方未依第十四條規定備妥申報文件,其增加之增值稅,由買方負擔。
(二)地價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該日期後由買方負擔,其稅期已開始而尚未開徵者,則依前一年度地價稅單所載該宗基地課稅之基本稅額,按持分比例及年度日數比例分算賣方應負擔之稅額,由買方應給付賣方之買賣尾款中扣除俟地價稅開徵時,由買方自行繳納。房屋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該日期後由買方負擔,並依法定稅率及年度月份比例分算稅額。
(三)起造人為賣方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相關費用及代辦手續費。
(四)本契約房屋之水、電裝接工程費用。
(五)賣方於完成本社區之管理及公共設施移交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時,按程序移交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提撥新臺幣$1,462,886 元整予本社區管理委員會。
二、買方應負擔項目
(一)所有權移轉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代辦手續費、貸款保險費及各項附加稅捐由買方負擔。但起造人為賣方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規費及代辦手續費由賣方負擔。
(二)公證費由買賣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三)產權移轉稅費、各項代辦費用由賣方預估,於辦理產權移轉用印時通知買方預繳,買方應於賣方通知期限內繳付,並於交屋時按實際發生金額結算,以正式收據結清,多退少補。
(四)本項所列買方應繳之各項費用,無論該單據抬頭為何人,均應由買方負擔。
(五)買方未於賣方通知期限內預繳本項所列之各項稅費,致發生怠報或滯納之違規情事者,其因此而增加之稅費,由買方負擔。
(六)買方同意自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或不論本戶單據名稱為買賣其一方,即應負責繳付本戶自來水費、電費、瓦斯實際使用費用及負擔本社區管理費用及公共設施管理維護費用(包含管理公司人事管理費、清潔維護費、設備維護保養費、公共水電瓦斯費…等)。另裝潢保證金、裝潢清潔費亦由買方負擔。
(七)基於維護本社區生活品質及確保公共設施保持正常運作下,買方同意本社區之公共設施用電及用水費用,由賣方統一向台灣電力公司及自來水公司辦理公共水電費用分攤至各戶。
(八)交屋後裝潢管理相關規定:
買方應遵守裝潢(修)施工管理辦法之規定,於進場裝修前,
向現場管理單位繳納
(1) 裝潢保證金每戶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2) 每日新臺幣 200 元裝潢管理費(預繳 3 個月,以實際施工天數計算)予賣方或其指定之管理負責人。
(3) 簽署「裝修工程切結書」以擔保買方所選任之承包商及有關施工人員,於施工期間配合遵守該規定,使用時不得損及本建物之建築結構體及外觀造型,並依照「裝潢管理辦法」確實執行施工管理。
三、買方同意於領取使用執照後繳付本社區公共管理基金及預繳六個月社區管理費其費用明細如下:
(一)公共基金暨管理基金
為充裕共用部分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除由起造人依法提撥公共基金外,買方以本戶房屋權狀登記面積每坪新台幣 1,000 元整,車位每位新台幣 10,000 元整,為計算基準。
(二)社區管理費
預繳六個月社區管理費,依本戶房屋權狀登記面積每月每戶每坪新台幣一百元整。每位每月汽車停車位新台幣八百元整。
前述賣方代收之公共基金及社區管理費用,其收費標準由賣方暫依【附件十】「社區管理規約草約」之約定金額收取,(日後由本社區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另行決議之),本預收款項於管理委員會成立並點交完成公共設施且設立金融機構帳戶後,將社區理費扣除實際管理支出後結算餘額無息移交之。
第二十一條 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一、賣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或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承攬人依民法第五百一十三條行使法定抵押權或設定他項權利等情事之一;如有上述情形,賣方應於本戶房屋交屋日或其他約定之期日 前負責排除、塗銷之。但本契約有利於買方者,從其約定。
二、有關本契約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
規定辦理。第二十二條 違約罰則
一、賣方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及「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
二、賣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賣方違約,買方得依法解除契約。
三、買方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解除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不得低於 15%)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四、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最高不得超過 15%)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五、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項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於本條第四項買方違約之情形,買賣標的如已辦理產權移轉者,買方應將買賣標的產權於賣方通知七日內,備齊有關書類證件蓋章並負責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賣方,如需買方補正或親自出面辦理相關事項者,買方亦應賣方指定之時間及地點配合辦理之,同時負擔所需之一切稅費與各項費用。買方如已辦理工程變更設計者,並應負擔買賣標的恢復原設計所發生之全部費用。
六、買方若於契稅申報或產權移轉登記前未依約繳付各期價款或有其他違約情事時,賣方得暫時停止辦理產權移轉之申報或登記,已辦理契稅或產權移轉登記者,買方同意由賣方逕行辦理撤銷申報及移轉登記,買方並同意契稅申報及產權移轉登記撤銷書類於辦理產權移轉用印時一併由賣方用印完成。
七、本建物之工地於施工期間,未經賣方同意買方不得擅自進入本工地;倘買方強行進入發生意外時,買方應自負全責,買方與其關係人不得向賣方主張任何權利或賠償。若因買方前揭之行為致主管機關要求工地停工致影響本工地進度時,買方需負本
工地遲延之賠償責任,並負責賣方因此所生的一切損害。
第二十三條 工程其他約定
一、本社區之建造執照,若嗣後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要求而需變更部分設計,賣方得依相關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變更設計,買方不得提出任何違反主管機關要求之主張。
二、供水、供電、瓦斯管線(以明管方式設置於工作陽台內)、通訊系統、通風管道、消防系統及其它公共設備之數目與位置,依主管機關核准圖說及設計指定位置裝設,買方不得提出任何違反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之主張,並按其設置目的善加管理及維護,且不得要求變更或移除該設置位置。
三、各戶室內樑柱位置、各樓層之消防設備配置均依新北市政府核准之建造執照施作,買方不得要求變更設備位置,為買方明確知悉並同意。
四、浴室排氣設計採當層當戶排放。
五、買方、買方之繼受人及本社區之管理委員會不以任何理由要求賣方增加本契約約定所無之建材及相關設備。
六、本建物所屬共有部分,包括但不限於一樓、各層梯廳、地下層等公共空間,為促使該空間靈活運用並提昇本大樓使用價值,買方授權由賣方統一規劃設計、裝修及安裝設備,供全體住戶使用以提昇生活品質。
七、有關上開共有部分之裝修設備、材料、數量及施工管理等衍生費用均由賣方無償贈與,買方充分瞭解不包括於本契約約定之買賣總價款範圍內。
八、為維護社區整體外觀整齊與居住品質,買方願確實遵守賣方所設計之空調主機位置。另買方除依公寓大廈管理第八條外,外牆各窗戶及欄杆開口不加設雨遮、鐵窗等破壞外觀之設施。若有違反規定,買方同意賣方代聘之管理公司制止或依法申報拆除,不作抗議之行為。
九、上開情事,買方均充分知悉,並同意日後不對賣方作任何主張
或請求。
第二十四條 特約事項
一、賣方基於與信託受託人『信託契約書』之約定,指定信託受託人為本契約買賣土地之信託移轉受託人暨變更為建造執照之名義起造人,於本契約房屋興建完工並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信託受託人同意依信託契約即配合辦理建物移轉登記為賣方所有之相關手續。
二、銷售現場之樣品屋暨裝潢設計公司所提供之傢俱配置參考圖等,除【附件九】列明之建材設備說明外,均係現場施作之裝潢傢俱配置,僅提供予買方參酌,不在本契約買賣標的物之範圍。
第二十五條 疑義處理及未盡事宜約定
x契約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悉遵照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補充或解釋之;雙方同意若因本契約有任何爭議事項,均應依我國善良風俗、習慣、平等互惠及誠實信用原則協調處理。
第二十六條 契約當事人效力
一、本契約約定事項之效力及於買賣雙方權利、義務之受讓人、使用人、繼承人、管理人或承租人具同等約束力,買賣雙方並負有轉告之義務。
二、本契約之買方如為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共同簽名負責,並就本契約所生義務連帶保證責任。
三、本契約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雙方同意以買方為登記名義人,買方如有數人者,買方對賣方應負本約之義務並負連帶責任,其共有人之持分分配比例及指定登記名義人,買方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後且產權移轉登記前,以書面提供予賣方,若買方未提出書面聲明時,則同意賣方以平均權利範圍登記其產權。
買方需指定 為送達代收人,賣方依本契約所為之通知或意思傳達以送達代收人為買方合法送達之效力。
第二十七條 管轄法院及送達約定一、管轄法院:
凡因本契約之約定而涉訟者,雙方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送達約定:
雙方相互間所為之徵詢、洽詢或通知辦理事項,均以書面按本約所載之通訊地址掛號郵寄為主,如有變更,應即時以書面通知他方更正。如因拒收或無法送達遭退回者,均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期視為送達日期。
第二十八條 契約及相關附件效力
一、本契約書自簽約日起生效,正本一式兩份,由買賣雙方各執乙份為憑。本買賣契約經買賣雙方確認訂立無訛,其內容及各條款雙方均同意遵守,買、賣雙方同意本契約(含附件及附圖)不加蓋騎縫章,亦不影響本契約之效力。
二、本契約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其附件目錄如下:
【附件一】建造執照影本
【附件二】房屋平面圖
【附件三】停車位空間平面圖
【附件四】價金信託知說明書
【附件五】付款明細表
【附件六】逕撥貸款同意書
【附件七】約定專用及供大眾通行部分標示圖
【附件八】代刻印章授權書
【附件九】建材設備表
【附件十】社區管理規約草約
【附件十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暨同意書
立契約書人
買 方:
身分證字號: 戶 藉 x x:x x x x:
x x x x:x x x x: E - M A I L :
□同戶籍地址
賣 方: 咊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x x x
x x 編 號: 28838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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