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保证书
编号:
致: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行
为保障贵行债权的实现,本保证人愿意为贵行与债务人 (以下简称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 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以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一条 主合同
借款合同及依据该合同签发或签署的附属合同、支用单、各类凭证以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保证书的主合同。
第二条 保证范围
x保证书保证的范围为:贵行与债务人在借款合同中所约定的借款本金人民币(大写) 元及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贵行支付的其他款项、贵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邮寄费等)。本保证书所约定的担保范围为包含增值税的价税合计额。
第三条 保证方式
x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以下第 项:
(壹)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办妥以 (身份证号: )为抵押人、以贵行为抵押权人的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之日止。
(贰)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叁) 。
第五条 主合同的变更
一、如果贵行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偿还币种、还款方式、贷款账号、还款账号、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约定还款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本保证人同意仍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但未经本保证人同意,贵行与债务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的,本保证人仅依照本保证书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一)贵行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二)贵行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本保证人仍按照本保证书对贵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 保证责任
一、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贵行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或者发生主合同项下危及贵行债权的情形,本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立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无论贵行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贵行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本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贵行均可直接要求本保证人依照本保证书约定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保证人承诺不会主张贵行应首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或者其他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实现债权,本保证人同意贵行有权在各项担保中自主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本保证人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三、如果本保证人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保证,则本保证人同意,即使因债务人清偿、贵行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本保证人仍应按照本保证书的约定在保证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如果本保证人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保证,且在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则本保证人承诺,本保证人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贵行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本保证人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具体而言,在贵行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
(一)本保证人同意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本保证人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贵行尚未获偿的债权;
(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物的担保,本保证人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贵行尚未获偿的债权;
(三)若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为本保证人提供了反担保,则本保证人基于上述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贵行尚未获偿的债权。
五、本保证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贵行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本保证人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本保证人依据本保证书偿付的任何款项,贵行有权决定将该款项优先用于抵偿贵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七、如有多个保证人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保证的,上述保证人共同对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贵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除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债务人对贵行还负有其他债务的,本保证人同意由贵行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指定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顺序;同时,本保证人进一步同意贵行有权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划收债务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含提前到期)债务。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九、如主合同项下的借贷关系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被撤销,则保证人对于借款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借贷关系被解除,则保证人对借款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继续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七条 x保证人的其他义务
一、如本保证人为自然人的:
(一)本保证人应对债务人借款使用情况(包括用途)进行监督;
(二)本保证人应如实向贵行提供其财产情况和个人信用等有关资料,并保证上述资料的准确、真实、完整与有效;未经贵行书面同意,本保证人不得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三)本保证人发生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重大疾病、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应立即书面通知贵行,并按照贵行要求落实本保证书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转移或承继,或者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贵行认可的新担保;
(四)本保证人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本保证人应及时通知贵行,且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二、如本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一)本保证人应对债务人借款使用情况(包括用途)进行监督,并接受贵行对本保证人资金、财产和经营状况的监督;本保证人应根据贵行的要求提供财务报表等有关信息、文件、资料,并保证其准确、真实、完整与有效;未经贵行书面同意,本保证人不得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向第三方提供超出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二)本保证人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 、收购重组、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本保证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贵行,并按照贵行要求落实本保证书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转移或承继,或者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令贵行认可的新担保;
(三)本保证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贵行,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四)本保证人保证不存在为筹集资金或其他原因,以债务人的名义向贵行借款套取银行资金的情形。
第八条 x保证人同时为售房人、房地产中介机构等与房屋权属交易有关联的个人、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应协助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或抵押人及时办理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书及相应抵押登记手续。
第九条 其他事项
一、 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本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贵行有权拒绝本保证人处分本保证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相应金额的资金,并对本保证人账户采取冻结、止付、关闭相关功能等措施,贵行有权从本保证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本保证人。如扣划款项为外币,贵行有权按扣收时按中国建设银行公布外汇牌价的银行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清偿本保证人应付款项。
二、多项债务清偿及抵销
除本保证书项下债务外,本保证人对贵行还负有其他债务的,本保证人同意如本保证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由贵行指定清偿顺序。
无论本保证人前述债务是主债务还是从债务,无论前述债务是否到期(含提前到期),无论前述债务是否存在单独或共同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无论本保证人在前述债务项下负担的轻重(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费用或其他应付款项的金额大小),无论前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间的先后,也无论单笔债务占总体债务的比例大小,贵行均有权根据本款约定要求本保证人按贵行指定的顺序清偿债务,本保证人同意按照贵行指定的顺序清偿债务。
同时,贵行有权划收本保证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含提前到期)债务。
三、本保证人信用信息的使用
x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保证人同意贵行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保存本保证人的信用状况等信息,查询获得的信息用于审核贷款申请、担保人资格审查和贷后管理。本保证人还同意贵行将本保证人的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
本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意贵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本保证人的信用状况,并同意贵行将本保证人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本保证人同意,贵行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本保证人信息。
四、贵行应对本保证人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贵行与本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保证人为自然人时,本保证人个人信息的使用
贵行须对本保证人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贵行与本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贵行办理本保证书项下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本保证人同意并授权贵行收集、存储本保证人在办理本业务过程中主动提供或因使用服务而产生的个人信息,本保证人同意并授权贵行可将上述信息用于贷前审查、贷款审批、贷后管理、纠纷处理等,本保证人同意并授权贵行向贵行集团成员(包括建行境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服务机构及其他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贵行获取的本保证人个人信息。上述信息的范围包括本保证人的个人基本资料、个人身份信息、个人教育工作信息、个人财产信息及所必需的家庭状况信息。
对于本保证人同意贵行处理的个人信息,贵行须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本保证人的约定开展信息处理行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护本保证人的个人信息。接收信息的上述第三方须为处理本保证书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贵行的业务需要使用本保证人个人信息,贵行须承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贵行保护本保证人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六、催收条款
对本保证人拒不承担担保责任、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或可能危及贵行债权的情形、或本保证人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贵行有权通过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信函、上门拜访、依法委托第三方、司法途径等方式向本保证人进行催收,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七、贵行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贵行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贵行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贵行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主合同项下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
八、权利保留
贵行在本保证书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保证书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保证书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保证书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贵行对本保证人承担义务和责任。
如果贵行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本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此减免,但是贵行若减免主合同项下债务,本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的保证责任相应减免。
九、本保证人解散或破产
x保证人发生解散或破产的,即使贵行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尚未到期,贵行也有权参加本保证人清算或破产程序,申报债权。
十、本保证书项下任何一方当事人传递给其他方的通知,须按本合同所列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进行。
本保证人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如有变动,应于发生变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贵行,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本保证人承担。如本保证人未履行前述通知义务,在本保证人出现违约情形或可能危及贵行债权的情形时,本保证人同意并授权贵行通过通信运营商获取本保证人最新联系电话,并用于违约贷款的催收和管理工作。贵行按照本保证书中记载的本保证人送达地址、联系电话或传真(如有变动,以有效书面通知指定的地址为准)发送相关书面函件、通知等,均视为已履行送达义务。贵行发生需通知本保证人的事项时,也可采用在贵行网点张贴公告、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通知。
十一、送达
x保证人就本保证书相关的各类通知、协议、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做出如下约定:
1.本保证人确认本保证人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2.送达地址适用范围
上述送达地址适用于本保证书相关的各类通知、协议、文书的送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的送达,以及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及其他程序中相关文件的送达。
3.送达地址的变更
(1)本保证人如需变更送达地址,应提前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贵行,书面通知应送达贵行;
(2)本保证人在仲裁或民事诉讼中变更地址的,还应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书面通知义务;
(3)本保证人按上述约定履行变更通知义务后,以其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否则本保证人之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
4. 法律后果
(1)因本保证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本保证人或本保证人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协议、法律文书等各类文件未能被本保证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
(2)对于上述送达地址,仲裁机构、法院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仲裁机构、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件,由于上述约定,也应视为送达。
十二、本保证人已知悉,中国建设银行将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向本保证人传递主合同项下贷款情况核实信息、贷款风险提示信息、贷款还款提醒信息、贷款到期提醒信息、贷款催告信息。
十三、特别约定
(一) ;
(二) 。
第十条 违约责任
x保证人违反本保证书的任一约定或xx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贵行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要求本保证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要求本保证人提供新的担保;
(三)要求本保证人赔偿损失;
(四)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x保证书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予以解决。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保证书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 x保证书的生效
x保证人为自然人的,经本保证人或本保证人的授权代理人签字即行生效;本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经本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该个人名章)或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行生效。
第十三条 x保证人的xx与保证
一、本保证人清楚地知悉贵行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本保证人已阅读本保证书及主合同所有条款,并已经特别注意其中字体加黑的内容。应本保证人要求,贵行已经对相应条款予以明确说明。本保证人对本保证书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本保证人确认自己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已经充分了解。
四、本保证人具备担当保证人的合法资格,本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本保证人签署本保证书或履行本保证书项下的义务不违反本保证人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若本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本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本保证人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机构、组织)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因本保证人无权签署本保证书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本保证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贵行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本保证人提供给贵行的全部资料、文件和信息均是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有效的。
六、本保证人确认:在本保证书生效后,贵行可以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及/或其一个或多个分支机构作为本保证书的经办行,对本保证书的实际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催收、诉讼/仲裁、执行等事宜,贵行或经办行均有权在相关的材料或凭证上加盖贵行或经办行的公章、相关业务专用章或合同专用章。
七、本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若本保证人未遵守有关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或者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和社会带来危害及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与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态保护、节能减排、气候变化等有关的环境与社会问题),贵行有权提前行使本保证书项下的担保权利,并采取本保证书约定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救济措施。
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住所: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
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传真: 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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