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共同供應契約簡介
壹、共同供應契約簡介
一、共同供應契約之定義:
「共同供應契約」一詞,係源自政府採購法第 93 條,規定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所稱之共同供應契約,指一機關為二以上機關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契約,使該機關及其他適用機關均得利用該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對於廠商而言,與訂約機關簽訂共同供應契約後,即有義務依約供應採購標的予該契約之所有適用機關。
二、法令依據:
(一)行政院 87 年 8 月 28 日台(87)會三字第 07121 號函發布「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財物集中採購暫行方案」。
(二)行政院 88 年 7 月 21 日台(88)會授三字第 06461 號函修正發布「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財物集中採購暫行方案」修正為「中央機關財物集中採購實施方案」。
(三)行政院 90 年 1 月 12 日台 90 會授三字第 00489 號函修正發布訂頒「中央機關財物集中採購實施方案」。
(四)行政院 90 年 12 月 13 日台 90 會授三字第 09393 號函修正發布
「中央機關財物集中採購實施方案」。
(五)行政院 92 年 5 月 28 日院臺工字第 0920025452 號函核定修正
「中央機關財物集中採購實施方案」核定修正為「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
(六)行政院 96 年 8 月 2 日院臺工字第 0960034472 號函核定修正「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
(七)行政院 98 年 1 月 9 日院臺工字第 0980080487 號函核定修正「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詳第 2 至 4 頁)。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受文者:財政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 09800012330 號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附件:如主旨
地 址:11010 xxxxxx 0 x 0 xx x x:xxx
xxxx:(00)00000000傳 真:(00)00000000
主旨:檢送行政院核定修正「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98 年 1 月 9 日院臺工字第 0980080487 號函辦理。二、xx修正重點:
(一) 修正旨揭要點第 4 點規定。配合實際作業及法規鬆綁,各機關於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前之需求調查及作業之時程規劃,由各機關自行斟酌,不以年度開始前完成為限,無需報備,且不限年度開始後 2 個月內完成簽約;並刪除各機關應以電子線上作業辦理付款之規定。
(二) 修正旨揭要點第 6 點規定。配合「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推動小組設置要點」業奉行政院 97 年 7 月 17 日院臺
工字第 0970027307 號函同意停止適用,並經本會以 97 年 7 月
29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296220 號函停止適用,修正各集中採購訂購機關逐季向工程會提供辦理成果;考量實際效益評估之 需,刪除原附表 3 及附表 5,附表 1、附表 2 及附表 4 並酌作文字修正,附表 4 序號改為附表 3。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
副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
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
行政院 98年 1月9 日
院臺工字第0980080487 號函核定修正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為利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中央機關)辦理財物、勞務集中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三條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經由集中採購,以節省人力,發揮大量採購之經濟效益,提升採購執行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中央機關辦理具共通性,且達相當規模之財物或勞務之集中採購,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依本要點之規定。
本要點之規定,於中央機關補助地方機關辦理之財物或勞務採購,或中央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之財物或勞務採購而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應適用政府採購法者,亦適用之。
三、集中採購之訂約機關,得為下列情形之一: (一) 二以上機關共同協議,由其中一機關訂約。
(二) 由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院等機關指定機關訂約。
(三) 由工程會指定機關訂約。
工程會依前項第三款指定之訂約機關及其集中採購項目如附表,並得視需要隨時調整之。
四、各訂約機關應明確規範集中採購項目、品名、規格等,辦理需求調查,規劃採購作業時程,並由適用機關自行依契約價格洽廠商訂貨、辦理驗收、付款。
前項採購需求調查、契約公告、下單訂貨及廠商履約等事宜,除有特殊情形者外,各機關應依工程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進行電子線上作業。
五、集中採購所需人力,由集中採購訂約機關就現有人力調度或派充之;集中採購所需經費,集中採購訂約機關得向適用機關收取之。
六、本要點各集中採購訂約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終了十五日內,依附表格式向工程會提供辦理成果。
附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指定訂約機關及採購項目
訂約機關 | 採購項目 |
內政部警政署 | 警用裝備之採購,包括員警制服、警用武器、彈藥、防彈裝備及警用車輛等。 |
國防部 | 軍用武器、油料、物資及國防部所屬醫療機構之醫 療衛材及藥品等。 |
教育部 | 所屬醫療機構之醫療衛材及藥品等。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所屬醫療機構之醫療衛材及藥品等。 |
行政院衛生署 | 一、全國預防接種及疾病防治所需各類疫苗。 二、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療機構之醫療衛材及藥品等。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環保設備。 |
內政部消防署 | 消防車輛及消防器材。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一、公務用機車、公務車輛及公務車輛租賃。 二、各項事務設備,如辦公桌、辦公椅、傳真機、影印機、投影機、冷氣機(窗型及分離式)、電視機、電冰箱、飲水機、辦公室公文櫃、屏風及影印機租賃(含二手影印機)、省水器材等。 三、共通性之電腦設備用品,包括個人電腦、筆記型電腦、印表機、電腦週邊設備及耗材、電腦軟體等。 四、公務機關(國防部除外)及學校之油料。 五、保險、清潔、保全、印刷服務、機關內部中英文雙語標示等。 |
三、採購項目: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據「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指定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之項目如下: 1.公務用機車、公務車輛及公務車輛租賃。
2.各項事務設備,如辦公桌、辦公椅、傳真機、影印機、投影機、冷氣機(窗型及分離式)、電視機、電冰箱、飲水機、辦公室公文櫃、屏風及影印機租賃(含二手影印機)、省水器材等。
3.共通性之電腦設備用品,包括個人電腦、筆記型電腦、印表機、電腦週邊設備及耗材、電腦軟體等。
4.公務機關(國防部除外)及學校之油料。
5.保險、清潔、保全、印刷服務、機關內部中英文雙語標示等。
(二)機關就具有共通性需要特性之財物及勞務依政府採購法第 40條規定,洽由臺灣銀行採購部代辦之採購項目如下: 1.交通運輸設備:車輛及機械用輪胎、交通控制系統設備、機
場專用化學泡沫消防車、具節能效益之 LED 交通號誌燈、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LED 路燈等。
2.辦公場所用品:五金日常用品、文具用品、辦公用紙、高效率省能照明設施、高效率省能冷凍空調設備、反洗淨化過濾器及濾材、機械泡沫滅火器、洗衣機、熱泵熱水機、自動板擦機、照明設備維護材料等。
3.人力資源:油氣雙燃料車改裝服務、公務國際機票、冷氣機清洗保養、駕駛人力、學生健康檢查、中翻英服務、病媒防治噴藥服務、國民電腦上網服務、清運及銷毀歷年依法沒收或沒入之偽禁農藥、原料、物品及容器等。
4.藥品衛材:醫療消耗性用品、防治紅火蟻藥劑、環境衛生用藥殺鼠劑、防疫衛材、動物防疫用消毒資材、滅鼠毒餌藥劑、防蚊液、除草劑等。
5.圖書暨教育用品:運動器材、樂器、國內出版之中文圖書、歐美地區出版之西文圖書、一年期國內出版之期刊(雜誌)、攀爬體能器材 校園網路語音話機、酒精測定器、租賃酒精測定器、政府採購卡等。
6.其他:毛巾、襪子、禮券(提貨券)、寢具、景觀作物種子、手電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