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葛洲坝集团– ELECTROINGENIERIA S.A. –
圣克鲁斯河水利工程
中国葛洲坝集团– ELECTROINGENIERIA S.A. –
HIDROCUYO S.A. - U.T.E
招标
第二章 专用条款
协调 | 监察 | 审批 | ||
1.1 定义
1.1.1 下列术语在本合同中具有如下含义:
合同:系指招标方向中标方发送的采购订单,通过本采购订单实现货物的采购,其条款和条件将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条款进行调整。
招标方:系指“中国葛洲坝集团- Electroingeniería S.A. – Hidrocuyo S.A.-UTE ”税号 30- 71432572-4。
(1) 主合同 指联营体与业主就“阿根廷圣克鲁斯 CC/LB 水电站”公共工程的施工、运行和维护
签订的合同
(2) 安装维修工具 是指合同设备运输、安装、试验、调试、运行、维护、维修过程中需使用的专
为本合同设备设计制造的专用工具、仪器和仪表等的总称。
(3) 技术服务 是指按合同规定卖方应提供的,包括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试
验、投入商业运行在内的技术资料编写、监督和指导及培训,操作运行维护手册的编制,包括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运输以及其他的伴随服务。
(4) 技术文件 指卖方按照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当提供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安装、
调试、试运行、验收试验、商业运行、操作和维护保养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数据、图纸、各种正式的文字资料、光盘、软盘以及生产过程的照片等。
(5) 技术要求 指合同技术规范及附件中对合同设备技术方面全部要求。
(6) 交货时间 指卖方或其委托单位将合同设备运抵买方指定交货地点交给买方的时间。
(7) 调试 指根据有关调试规程的规定对合同设备进行检查、测试、调整、试验。
卖方:系指招标方根据招标条件安排合同以提供货物的中标方。
(8) 初步验收试验 指买卖双方按照合同要求在合同设备现场安装检验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
现场性能试验。
(9) 最终验收 指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合同设备按合同要求通过了质量保证期,买方所作
的最终验收。
1.2 技术规格及计量单位
1.2.1 交付的合同设备的技术规格应与主合同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相一致。
1.2.2 除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国际公制单位制(SI)。
1.3 资金来源和原产地
1.3.1 买方将使用业主支付的工程款用于本合同规定的合同设备和服务款项的合格支付。
1.3.2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合同设备及服务均应来自符合合同规定的合格产地国和地区。
1.3.3 本合同“原产地”系指生产合同设备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最初国家、地区和制造厂。
1.3.4 合同设备、服务的原产地可以有别于卖方的国籍。未经买方做出的书面许可,卖方不得变更其内容。
1.4 合同标的
1.4.1 合同设备
1.4.1.1 供应商应提供的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列在合同附件、合同技术和商务条款中,其技术经济指标和有关技术条件的内容列在本合同技术条款和合同附件中。相应的工作范围还包括完成合同设备的设计、提交审批及修改、工厂试验、包装及商检、运输及保险、供货、安装指导、工地工厂培
训、技术资料的提供、现场服务、操作运行维护手册的编制以及合同中规定的所有义务。
1.4.1.2 卖方应按本合同商务条款第 1.15 条和技术条款的规定对合同设备的性能、设计制造质量及使用寿命提供质量保证。
1.4.2 技术文件、工作进度和报告
1.4.2.1 卖方应根据合同商务条款第 1.12 条和技术条款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技术文件。
1.4.2.2 卖方应根据合同商务条款第 1.13 条和技术条款的规定向买方提交工作进度报告。
1.4.3 服务
1.4.3.1 卖方应负责合同设备交货以前的包装、商检、运输和保险,使合同设备的交货批次和进度符合合同附件六的要求。
1.4.3.2 卖方应派遣有经验的并且具有 5 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的技术指导人员到现场,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试验和投入商业运行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以及在工地对买方人员进行运行和维护的技阿根廷圣克鲁斯 CC/LB 水电站项目 500kV 变压器及其附属设备采购合同
技术培训。卖方应对在其指导、监督下的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试验的质量负责,使其符合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技术服务范围等详见附件九。
1.4.3.3 卖方负责在卖方所在地及工地现场培训买方派遣的技术人员和业主相关人员,并提供培训教材;培训地点在卖方所在地时,卖方应免费提供培训场所。
1.4.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卖方有义务向买方免费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最新运行经验及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改进资料,提供这些资料不构成任何专利转让和技术转让。
1.4.5 接口
1.4.5.1 卖方应负责协调所提供的合同设备与其他相关设备制造厂商和分包商以及业主在现场现有设备的接口,包括供货、工程设计、性能参数匹配和项目管理等。
1.4.5.2 卖方负责对合同设备范围内有关系统和部件接口的设计、安装、调试、试运行中的协调。
1.4.6 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方法及时向买方传递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试验、检验、运输、安装及调试等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应同时通过电子邮件和书面的方式向买方传递。卖方使用电子邮件传递的这些信息仅供买方在执行合同时参考。
1.4.7 在合同有效期内,卖方应始终保持以不变的价格向买方提供买方需增购的合同设备部件/附件,单项合同设备部件/附件的价格应和合同附件中价格表及合同条款 1.8.2 条载明的价格明细表所列相同。
1.4.8 在全部合同设备最终验收后 5 年内,卖方有义务继续以 1.4.7 款所述价格加上每年增加 1.5%
(自合同设备最终验收后起算)的费用条件随时向买方供应为维护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如在此期间卖方欲停止或不能制造某些备品备件,卖方应提前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有足够时间可以最后选购一些备品备件。在全部合同设备最终验收后第 6 至 13 年内,卖方有义务继续以市场合理价格随时向买方供应为维护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
1.5 合同总价
1.5.1 基于本合同第 1.4 条规定的合同标的以及卖方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其合同总价为∶ XX 美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 XX 美元,增值税为XX 美元。
1.5.2 上述合同总价的分项价格如下:
1.5.2.1 合同设备价:XX 美元(大写∶XX 整),其中,不含税价款为 XX 美元(大写∶XX 整),增值税为 XX 美元(大写∶XX 整)。其中包括:主变及附属设备不含税价格:XX 美元(大写∶XX),增值税:XX 美元(大写∶XX 整);备品备件不含税价格:XX 美元(大写∶XX 整),增值税:XX 美元(大写∶XX 整);专用工具不含税价格:XX 美元(大写∶XX 整),增值税:XX 美元(大写∶XX整)。
1.5.2.2 技术服务费:XX 美元(大写:XX 整),其中,不含税价款为 XX 美元(大写∶XX 整),增值税为XX 美元(大写∶XX 整)。
1.5.2.3 在合同履行期间,本合同 1.5.2.1 款所规定的合同设备价格和本合同 1.5.2.2 款规定的技术服务费均为固定价格。卖方已充分考虑了合同履行期间的所有风险。买方将不因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1.5.3 合同总价为含税价。
1.5.4 合同总价包含全部设计、制造、厂内试验、国内运输、保险、商检、包装、技术服务、备品备件、安装工具、维修工具、技术文件等费用。
1.6 支付
1.6.1 本合同以美元或比索支付。
1.6.2 本合同项下的支付采用电汇(T/T)方式支付。
1.6.3 本合同商务条款第 1.5.1 款规定的合同总价,即XX 美元(大写∶XX 整)的支付,按以下办法 和比例以里程碑支付的方式进行支付,且是不含税价款与增值税等比例同步支付:
1.6.3.1 第一笔付款(预付款)∶合同设备价的 10%,在合同生效后,买方收到下列单据,经审核无 误,且在买方收到业主按主合同规定对买方支付的对应预付款后不迟于 30 个工作日支付给卖方: A. 卖方提交的支付申请;
B. 金额为合同设备价 10%,一份正本一份副本由买方可以接受的银行以其银行文头纸开具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格式见合同附件十四);
C. 金额为合同设备价 10%,一份正本一份副本由买方可以接受的银行以其银行文头纸开立的,以买 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格式见合同附件十三);
D. 金额为合同设备价 10%的预付款收据; E. 卖方签字盖章的卖方银行账户信息函。
1.6.3.2 第二笔付款∶合同设备价的 20%,卖方提交的详细设计及相关图纸获业主批准后,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支付申请和按业主要求提供的用于本水电站设备的材料到厂证明以及金额为合同设备价 20%的财务收款收据,经审核无误,且在买方收到业主按主合同规定对买方支付的对应付款后不迟于
30 个工作日支付给卖方。
1.6.3.3 第三笔付款∶合同设备价的 60%,在合同设备经买方工地开箱验收合格后,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且在买方收到业主按主合同规定对买方支付的对应付款后不迟于 30 个
工作日支付给卖方:
A. 卖方提交的支付申请;
B. 以买方为受益人的、金额为合同设备价 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和格式以买方书面通知 为准);
C. 一份 500kV 变压器及其附属设备总部件清单并显示前面所有批次和本次装箱详细部件; D. 三份正本由卖方或制造商签发的质量证书;
E. 一份正本(扫描件)二份副本以买方为受益人,投保额为合同设备出厂价格的 110%,投保一切险 的保险单;
F. 原产地证明(境内公司除外);
G. 办理出口手续所需要的只能由卖方出具的其它单证(境内公司除外);
1.6.3.4 技术服务费:XX 美元(大写∶XX 美元整)。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对
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试验以及操作维护等进行的技术指导、卖方工厂培训和现场工地培训,以及设计联络会费用。卖方因提供现场技术指导和现场培训期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包括在本项技术服务费中,费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差旅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生活津贴以及节假日加班费等。
1.6.3.5 质保金:合同设备价的 10%,买方收到 500kV 变压器及其附属设备的业主最终验收证书及对应设备结算款,或最后一批设备交货后 36 个月,以先到者为准,且收到卖方提交的支付申请和等
(2)买方签发的技术服务已经完成的确认证书。
(1)金额为实际结算的技术服务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后不迟于 30 个工作日支付给卖方:
技术服务费在全部合同设备通过初步验收试验,且当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买方审核无误
额收据后,不迟于 30 个工作日支付给卖方。
1.6.4 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其自身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银行费用。
1.6.5 本条中买方对单据的审核应在收到有关单据后 10 个工作日完成,如单据有误,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卖方发出改正通知,卖方应重新提交修改后的单据。
1.6.6 每次支付,卖方应向买方提交支付申请,卖方的支付申请,应该包括卖方的开户行名称、账号,并经过卖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1.6.7 本合同商务条款第 1.6 款所规定的每批次交货后由卖方开具并送达买方的交货价格 100%的增值税发票,其开具的时间、格式、内容由买方确定,并由买方或买方的出口代理公司书面通知给卖方。买方或买方出口代理公司的书面通知应至少于书面通知载明的增值税发票截至送达日前 7 天前发给卖方,卖方应确保在该截至日期前将正确的按买方要求的增值税发票送达买方或买方出口代理公司。卖方各批次交货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总金额应与合同设备总价或合同设备总价与买方另外增购部分价格的总和相等。若因卖方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间、格式、内容及送达时间错误,导致买方出口退税或其它损失,其损失
金额应由卖方承担,买方可以向卖方索赔,也可以从应支付款项或履约保函中扣除。
1.6.8 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提供买方主合同结算所需的只能由卖方出具的相关资料,若买方与业主之间的主合同支付条款发生变更,买卖双方可协商对本合同支付条款进行变更。
1.7 知识产权
1.7.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合同设备和/或服务和/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以及与合同设备有接口关系的设备供货商在使用按合同规定卖方应提供的技术文件时,免受卖方及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若有任何侵权行为,卖方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索赔和责任。 1.8 交货、装运条件与通知
卖方负责将合同设备运输至安装现场,并负责按买方要求卸车在安装部位。
1.8.1 交货批次和交货时间的规定
1.8.1.1 卖方必须尽快完成生产。 生产完成后,货物将存储在卖方的仓库中。 货物将按照合同附 件六中指定的交货批次和交货期限交货。
1.8.1.2 所有合同设备的交货应以合同分项价格表编号下的分项部件(包括附件)一起成套提供,同台变压器的配套设备、部件、元器件、安装维修工具应与相关的成套设备同批次装运。
1.8.1.3 对要求整批到货的合同设备和按合同 1.8.1.2 款要求成套提供的合同设备,未经买方书面许可,卖方不得分批装运发货,否则将视其最后一次到货时间为整批设备到货时间。如晚于合同规定到货时间,买方则将按本合同 1.19 款的规定向卖方收取迟延交货违约金,或视买方方便从后续到货批次的应付款项中扣除相应的迟延交货违约金。
1.8.2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正式的每批次交货设备价格明细表
1.8.2.1 在每个批次交货的设备出厂前 15 天,卖方应向买方提交一份卖方盖章和授权代表签字的按价格表编制的交货设备的价格明细表,即该批交货设备的明细项目及其每个明细项的价格表,其明细项目应和合同条款第 1.8.3.1 所述的详细装箱清单相对应。
1.8.2.2 每批次交货设备的价格明细表中应明确各装运零部件细项的价格,并且是在其价格总和与
合同设备总价相同的条件下对各部件进行xx分配的价格。各交货部件细项价格之和应与本合同附件一上对应分项设备或部件价格一致。
1.8.2.3 每批次交货设备的价格明细表中应包含每个箱件按合适比例分摊的合同附件一中所示的包装及运费。所有批次交货的明细价格总和,应与本合同附件一中的包装及运费总价一致。
1.8.2.4 买方将以卖方提供的每批次交货设备价格明细表为基础,进行海运报关、投保及要求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若因卖方价格明细不准确而导致买方海运报关或投保金额及要求卖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金额不准并造成买方损失的,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或从应支付款项或履约保函中扣除损失金额。该买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卖方价格明细表中所列价格低,导致买方海运投保金额不足以致发生货损时买方不能足额索赔,或导致买方报关及增值税发票金额不足、不能获得足额出口退税或被反征税;因卖方价格明细表中所列价格高,导致买方多支付保费,或导致海关及税务部门对买方多征税和买方不能获得足额出口退税等。
1.8.3 对交货文件的要求
1.8.3.1 卖方在详细设计完成后,应编制并向买方提供一份详细的全部零部件列表的电子文档。该列表为 EXCEL 文档,文档下分为变压器、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内容的汇总工作表,工作表中内容应包括部套名称、部件名称、部套价格、装配图或加工图名称、装配图或加工图图号、零部件序号、零部件代号、零部件名称、零部件规格型号、零部件数量、零部件所在箱件号、发运批次、发运时间、备注等项。该电子文档在第一次提交给买方时,应详列合同设备所有零部件信息,并在每批次交货后将发货信息更新后发给买方。
1.8.3.2 卖方应编制并向买方提供装箱清单,清单应分为装箱总清单和详细装箱清单,并提供电子文档。装箱总清单应描述该批交货设备名称和总体情况,内容应包括该批次交货设备或部件的名称、编号、重量、体积、箱件数和每个箱件的编号、体积、重量等。详细装箱清单应描述每个箱件里的设备零部件信息,内容包括零部件名称、规格型号、图号、对应的部件号、计量单位、数量、重量及所属部件名称(或编号)。买方可要求卖方按照认可或规定的装箱单标准格式进行填写。
1.8.3.3 卖方应保证提供的交货文件(如货运单、发票、装箱单)的数据(如数量、重量、金额等)前后一致,商业发票必须标明价格要素如名称、金额、价格术语、对应的合同设备价格表项目、序号、编号与价格等,不同货物价格需分列;对合同供货的任何变更(如补发、漏发、产地变更等)都需提供书面说明;交货文件须英西文对照。
1.8.4 合同设备运输装卸、贮存和运输方案说明书的提交
1.8.4.1 卖方应在发运前 45 天内,注明尺寸、重量、体积、件数、箱件清单以便买方订船,并提供合同设备的运输装卸、贮存和运输方案说明书(英西文对照),买方如有异议应在 14 天内通知卖方。
1.8.4.2 对重量超过 20 吨,外形尺寸大于 9 米长、3 米宽、3 米高的大件或特殊外形的运输件,卖方应在合同设备装运前 30 天将包装箱件数、大致尺寸和注明的合同设备重心、吊点等捆绑示意图以签字盖章的正式文件扫描件发给买方。对合同中未予以规定的运输件,卖方必须采取牢固可靠的包扎捆绑固定措施,以满足这些运输件能够安全顺利吊装和运输。未经采用固定措施,不利于吊装运输的所有散件视为包装不合格。
1.8.4.3 如果合同设备中有油漆、化工用品等易燃品和危险品,卖方应在装运前 30 天将标有合同设备名称、仓储措施和事故处理方法的说明书(英西文对照)、危险品包装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技术说明书等一式六份提交买方。
1.8.4.4 合同设备在运输和仓储时,如对温度、湿度、重心及震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卖方应在装运前 30 天将标有合同设备名称和注意事项的说明书(英西文对照)一式六份提交买方。该说明书及装运布置图将作为买方安排运输及保管的基础。
1.8.5 合同设备装运通知
1.8.5.1 卖方应在每批交货前 45 天,用传真通知买方如下内容(英西文对照)∶
①合同号;
②合同设备名称、编号和部件号;
③数量;
④包装数量;
⑤总毛重;
⑥总体积;
⑦预计到达装运港的日期;
⑧原产地;
同时,卖方应将装运的合同设备的详细装箱清单和说明资料(英西文对照)传真给买方,说明资料上面应载明合同号、合同设备描述、规格、数量、箱件或每包件毛重、总毛重、每包的总体积和尺寸
(长 X 宽 X 高),包装数量、装运合同设备总价值、装运地、准备启运日期以及其它在运输和仓储中的特殊要求和必要的注意事项。买方如有异议应在 7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1.8.5.2 卖方应在卖方所订运输工具预计自装运地出发以前 7 天,用传真将运输工具的名称和装运地、装运日期、目的地、预计到达目的地的日期、合同号、合同设备简介、数量、总毛重、总体积以及其它在运输和仓储中的特殊要求和必要的注意事项(英西文对照)通知买方。
1.8.6 包装和装运标志
1.8.6.1 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工地现场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卖方应根据合同设备的不同形状和特点,采用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的坚固包装。该包装应适应阿根廷气候、多次搬运、远洋和内陆运输距离远和运输周期长的特点;该包装应足以承受但不限于承受转运过程中的正常装卸,暴露于恶劣气温,盐分大和降雨环境,以及露天存放(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包装箱的尺寸及重量应考虑货物最终目的地的偏远程度以及在所有转运地点缺乏重型装卸设施的情况。对于为保证精确装配而需具备明亮洁净加工面的合同设备,其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
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对于电气设备及盘柜应采用真空包装后才能装箱。自交货之日起,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合同设备应在 1 年内不致因包装不善而引起产品的锈蚀、精度降低。存放合同设备部件的包装箱应易于装卸和搬运,并设置必要吊耳及醒目标识起吊点。不需要包装箱的设备及部件应设置吊耳或专用的起吊装置,吊装图附在装运文件中。
1.8.6.2 卖方应对包装箱中设备零部件挂上标牌,标明其部件名称、规格型号、主设备名称或编号及其在装配图中的位置号。合同设备部件在包装箱中应堆码有序,不同部件应分开。备品备件和安装维修工具除按上述要求标记外,还应相应标上“备品备件”、“维修设备”、“试验设备”或 “安装维修工具”字样,单独包装,不与其它设备部件混装于同一箱件中,在装箱单中也应加以注明。除备品备件外,不同台号的设备、工具和消耗品应分别包装。卖方每个箱件内应有 2 份A4 纸张打印的本箱详细装箱清单,并有可靠的塑料防潮封套。
1.8.6.3 卖方应在每个包装箱的两侧用不褪色油漆以醒目的英西文刷上标记,具体格式见附件十二。
1.8.6.4 经买卖双方同意的装在海轮甲板上的大件合同设备,应带有足够的支架或包装垫木,且其支架或包装垫木归买方所有。
1.8.6.5 合同设备若使用木质包装的,卖方应当在发运地检验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以下简称 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加施 IPPC 专用标识,并向买方提供相关证明。除害处理方法和专用标识应该符合阿根廷国家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和标识要求。
1.8.6.6 卖方应按本条款的规定对其提供的包装不善而引起的合同设备的锈蚀、变形、短缺、损坏和丢失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
1.9 保险
1.9.1 卖方必须为全部合同设备投保运输一切险,保险价值为合同设备出厂价格的 110%,保险履盖范围包括从卖方仓库起,到交货地点。保险费已含在合同价中。
1.9.2 卖方应尽最大努力采取措施降低合同设备在运输和安装过程中的风险。
1.10 设计审查联络会
1.10.1 为保证合同有效及顺利的实施,买卖双方应根据需要召开设计审查及联络会,有关设计审查联络会的内容和时间规定,见合同技术条款。
1.10.2 设计审查联络会需签订会议纪要,每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买卖双方代表人签署,该会议纪要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必须遵守。但对涉及合同修改的内容,应按合同第 1.31 条和第 1.32条规定进行。
1.10.3 会议的准备、组织及有关费用由会议所在地一方承担,参加会议人员的差旅费由各方自行负责。负责召集会议的一方应免费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和交通便利。
1.11 技术服务
1.11.1 卖方工地总代表
(1) 卖方应任命一名具有相关专业资质和 10 年以上相关技术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在现场安装服务期间作为常驻工地的总代表,应在其抵达工地 30 天前将其姓名及履历通知买方并须征得买方同意。工地总代表在现场全权代表卖方处理工地有关合同执行的事务,如签收、发出指令、指示、意见和建议,参加联合检查、买方主持召开的现场技术与管理专题会议等。卖方的工地总代表应保持与买方密切联系及友好合作。卖方工地总代表的服务和行为应使买方满意。
(2) 卖方工地总代表应在合同范围内全面负责工地技术服务和培训工作,并与买方工地总代表充分合作与协商,有效解决与合同有关的技术和工作问题,以及工地发现的任何交货设备任何缺陷与质量问题。未经双方授权,双方的工地总代表无权变更和修改合同。
(3) 卖方的工地总代表的一切行为均视为卖方的行为。
1.11.2 卖方提供的技术指导人员
(1) 卖方应提供适当数量并能胜任现场安装、调试、试运行等的现场技术指导人员,对合同设备的安装与调试方法和应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指导和监督。卖方派出的现场技术指导人员应有相关专业资质和 5 年以上相关技术工作经验,具备处理与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制造、运输、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等方面问题的能力和良好的合作态度。
(2) 卖方应根据施工的实际工作进度要求,向买方提供一份派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人员的计划。通过与买方协商确定卖方技术指导人员的准确专业人员数量、在现场服务的持续时间、以及到达和离开工地的日期,经买方批准后执行。如果安装延期,需要卖方技术指导人员提供服务,应根据买方的要求,决定哪些技术指导人员是否返回或仍留在工地。
1.11.3 任务和责任
(1) 卖方技术指导人员代表卖方提供技术服务,完成按合同规定有关合同设备的组装、安装、检查、调试和试验、试运行和考核运行等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并由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卖方应负责监督和指导合同设备的正确校正、调整、清理、检查、检测和现场试验,负责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质量的认定和现场试验有关的其它事项,并服从工地安装施工进度的要求。
(3) 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应负责所有安装工作的正确实施,如发现安装工作未按照其指示执行,应立即书面通知买方。卖方的工地技术指导人员应对设备的启动和试运行的指导工作负责,直至顺利完成考核运行。
(4) 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应详细地解释技术文件、图纸、运行和维护手册、设备特性、分析方法和有关的注意事项,解答和解决买方提出的属于合同范围内的技术问题。
(5) 为保证正确完成在本合同 1.11.3(1)和 1.11.3(2)款中提到的工作,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应向买方提供全面正确的技术服务和必要的示范操作。
(6) 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应协助买方在现场培训合同设备组装、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试验、运行和维护的人员,并按照买方的安排,对业主人员进行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
(7) 卖方技术指导人员的技术指导应是正确的。如果由于卖方技术指导人员错误指导,导致设备和材料损坏、破坏或返工,卖方应负责修复、更换和/或补充,其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的技术人员应服从卖方技术指导人员的正确技术指导。
(8) 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对现场发现的交货合同设备的任何缺陷和质量问题有义务进行迅速及时的主动检查,及时提出适合现场施工进度要求的技术处理方案和措施,并积极配合买方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1.11.4 技术服务费用
1.11.4.1 卖方根据买方需要提供技术服务,本合同附件中所列的技术服务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发生的国内至现场交通费、食宿费、国外津贴、签证费、人身保险等均包含在合同技术服务费用中,买方为卖方的技术人员提供工地食宿、现场交通和通讯的便利。
1.11.5 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在工地的工作
(1) 卖方在其技术指导人员来工地前 30 天,应将技术指导人员的详细个人履历通知买方,并在其技术指导人员启程前 7 天用传真将他们的姓名、确切启程日期、车次(航班)号、确切到达日期、行李件数及其大致重量等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相应的接待工作。卖方应负责其技术指导人员进出工程所在国的所有手续(买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2) 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到达工地前,应经过双方总代表的共同协商,制定出总的工作进度计划和月计划。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应根据工作进度和月计划进行工作。工作进度和月计划的任何修改应由双方总代表协商作出。卖方的技术指导人员在现场的指导、指示、意见、建议、问题处理技术方案等应向买方提供书面文件。
(3) 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应以合适的工作方式提供技术指导服务,以满足买方对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试验在质量、进度等方面的要求。若卖方技术指导人员的工作方式不能适应现场工作和买方的要求,买方工地总代表应通知卖方工地总代表和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并要求其限期改进工作方式。若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技术人员的工作方式仍不能满足现场工作和买方的要求,卖方技术人员应按照买方指定的工作方式提供服务。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试验所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并不因此而减轻或免除。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应与买方人员友好合作,所提供的服务和行为应使买
方满意。
(4) 卖方技术指导人员每天上下班时间应按工地的规定执行。在合同设备的现场调试和试验、启动、试运行期间,不得要求增加额外费用。
(5) 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在现场的工作日应由买方代表逐日按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在现场的实际有效工作日记入考勤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买方代表送卖方工地总代表备案。实际有效工作时间是指技术指导人员在现场的实际工作时间。
(6) 工作进度、每天做的主要工作、发生的所有问题以及解决办法,应用英西文一式两份记录在 “工作日志”中,并每天由双方总代表签字,每方各执一份。
(7) 在完成每项次技术服务以后,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一份书面最终报告,概括卖方进行服务的过程质量以及重要事项的处理和特别说明。最终报告的编制格式和详细的内容应经买方同意。
1.11.6 遵守法律和条例
1.11.6.1 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和他们的家属在工程所在国居留期间,应遵守工程所在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以及工地的规章和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1.11.7 买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买方为卖方派至现场的技术指导人员提供现场交通、通讯便利以及免费提供与买方现场人员同等条件的食宿。卖方应自主决定是否接受买方提供的便利和/或免费食宿,并自负风险。
1.11.8 发明和/或革新
1.11.8.1 卖方的技术人员在进行服务期间提出的发明和/或革新,其所有权应属于买方。
1.11.9 出版限制
(1) 卖方在出版与其技术服务工作有关的报告、插图、会谈纪要或服务的细节情况之前,必须获得买方的同意。
(2) 在任何情况下,甚至在完成技术服务以后,卖方的人员都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买方的业务活动和商务方面的情况,不管这些情况是否与服务有关。
1.11.10 其它
(1) 卖方在征得买方同意后,可以自费召回或调换其技术人员,但不得影响工地的工作。其间至少应有一周交接时间,以便技术人员向其接替人交接工作。
(2) 卖方技术指导人员连续生病超过 15 天时,卖方应自费另派一同等技术水平的人替换他。
(3) 如卖方服务人员不满足工作要求,无须买方任何说明,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更换卖方技术指导人员,有关更换的全部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4) 如果卖方服务人员不能按计划或买方要求的合理日期抵达工地服务,买方有权按下列方式向卖方以超期累进方式计算收取延迟服务违约金:延迟抵达第 1 天至第 7 天,违约金数额为 300 美元/
人/天;延迟第 8 天起,违约金数额为 100 美元/人/天;违约金上限为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技术服务费总额。此违约金的支付不免除卖方提供技术服务的责任。若因卖方服务人员迟到或不到,最终影响买方现场安装调试及移交,买方有权就相关损失向卖方索赔。
(5) 在保证期后的 5 年内,卖方应继续售后服务,帮助合同设备的完善和技术更新;以优惠的价格提供买方所需的元件、材料;参加由买方组织的合同设备重要技术问题的处理。
1.12 技术文件的交付
1.12.1 文件的交付
1.12.1.1 卖方应严格按合同技术条款规定及主合同要求,向买方提交英西文对照的技术报审文件:报审阶段 6 份纸质版、3 份电子版(光盘)(寄买方)批准后实施阶段 10 份纸质版、1 份电子版(8套随设备发运,2 套寄买方)竣工阶段 7 份纸质版、2 份电子版(英西文对照,寄买方)。
1.12.1.2 卖方应以快件寄送的方式提交技术文件,交付地点为买方通知的地址。
1.12.1.3 卖方应确保其提交的技术文件正确、完整、清晰,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出厂试验、运输、仓储、安装、现场试验、调试、试运行、运行和维护的要求。
1.12.1.4 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文件批复时间为买方收到业主批复后 5 天内。未经买方或业主同意,卖方不得开始任何原材料的采购和合同设备的制造,否则,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卖方承担。
1.12.1.5 不合格的提交
不合格的提交包括提交不合格文件和迟交两种情况:
(1) 不合格文件:卖方所提交技术文件的质量不符合合同 1.12.1.1 款的要求即被视为不合格文件。
① 买方对于卖方提交的不合格的技术文件将不作正式审查和处理,也不退还卖方。买方将把任何被认为是不合格的文件及时通知卖方。
② 卖方应在收到买方关于不合格文件通知后的 14 天内进行必要的修正,并且向买方重新提交符合
1.12.1.1 款要求的技术文件。
卖方应向买方补偿由于不合格文件的提交而引起的增加的工程费用和施工费用。
(2) 迟交:无论初次提交或再次提交,卖方提交合格文件的时间晚于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交付进度即构成迟交;迟交情况下卖方应按第 1.19.2 条支付约定违约金。
1.12.1.6 发出技术文件 48 小时内,卖方应用传真通知买方文件寄出日、快递运单号、重量、包裹数量和合同号。同时,卖方还应将下列文件的传真给买方:
①快递运单副本;
②发运的技术文件的详细清单。
1.12.1.7 技术文件送达买方签收的时间为技术文件的交付时间,此时有关技术文件的交付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1.12.2 最终技术文件即竣工资料的交付卖方应该提交 12 套最终技术文件(英西文对照,盖章的纸质版和光盘各 12 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分文件:文件目录、设计图纸、计算文件、工厂试验文件、安装文件、现场试验文件、设备操作维护手册、总装箱清单。设备操作维护手册按附件十要求编写。最终技术文件幅面要求为 A3 或A4,件以快件寄送的方式交付买方。
1.12.3 技术文件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设备价格中,不再单独支付。
1.13 制造进度检查
1.13.1 卖方在合同执行期间,必须在每月 25 日前向买方以书面形式报告合同设备的制造进度,并配上必要的说明图片。说明图片除了书面报送买方以外,还要以电子邮件发送买方。
1.13.2 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要包括报告当月完成的工作以及下月要完成的工作,并将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进行比较。若进度滞后,则应说明进度滞后的原因,要采取的赶工措施,并各向买方提交更新的进度计划。卖方向买方提交更新的进度计划仅供买方进行合同时参考,并不意味着对原合同进度计划进度修
改,也不表明买方接受了卖方的更新进度计划。
1.13.3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改必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后方可有效。
1.14 代用品及其选择权
1.14.1 对于不同于技术规范规定的材料和设备,如属于低级别代替高级别的,卖方应逐项分别提交完整的代用申请给买方审查。该代用申请还应包括卖方推荐用于本合同产品的材料和元件,也包括技术规范中没有明确提出的材料和元件。
1.14.2 本合同文件对制造厂商的商品、产品、设备部件或系统的名称、商标或模型做出的规定,是作为对合同设备质量进行有效性评估的尺度或标准。但决不意味着限制竞争。如果规定的制造厂商的名称多于一个,第一个被提到的制造厂商是设计的依据,第二、三及随后提到的制造厂商的名称应被考虑为代
用,此类代用不要求提出申请。
1.14.3 如果卖方希望使用任何其它商标或与规定的产品具有同等质量、规格性能、外观和效用的其它产品,应该按下述方式提出代用申请。买方可以接受或者拒绝代用申请,且其决定是最终的。除非按下述方式提出代用申请,否则,决不允许与图纸和技术规范有任何偏差。
1.14.4 仅当卖方按下述规定提出的代用申请才被考虑:
1.14.4.1 提交全部的技术资料,包括图纸和全部性能规范;提交试验数据和完成买方可能要求的试验,并提供推荐代用产品的样品(如果可行);
1.14.4.2 提交推荐代用品的材料、设备或系统的用于性能比较的资料;
1.14.4.3 如果卖方申请或建议的代用品涉及到工程费用问题,且建议的代用品被接受,买方将从合
同价款中扣减因采用代用品使成本相应降低的金额;买方不支付因使用代用品而增加的任何费用;
1.14.4.4 代用申请报告中应包括由卖方签字的证明书,证明推荐的代用品完全符合合同文件的要求;
1.14.4.5 所有的代用申请,包括要求的资料和证明,传真的同时提交给买方一式三份;
1.14.4.6 对于代用申请,在申请报告的题头或标题中,至少应包括下述内容∶
① 工程名称和代号;
② 标题(合同设备的部件和部分);
③ 参考图纸和技术规范∶图号和详图,技术规范的条款。
1.14.5 分析建议的代用品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图纸和工程的设计条件,需综合考虑该代用品所有元器件的供应服务、运行和维护实际情况。为此,买方要求告知不少于 3 个在过去 5 年内使用过该推荐代用品的工程,且该工程应易于了解。
1.14.6 卖方应提供书面保证,确保推荐的代用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运行情况是令人满意的。
1.14.7 如果卖方要求对推荐的代用品在某些方面进行改变,且买方认为这种改变造成了与合同要求或设计方面的偏差,则可予以拒绝。
1.14.8 卖方应承担由于代用品引起的、卖方自身工作的其它部分的任何变化、或分包商及其它承包商的工作的任何变化的责任,买方不承担任何增加的费用。
1.14.9 直到买方满意并书面表示接受了代用品,卖方才可代用。这种接受并不减轻卖方应符合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义务。
1.14.10 任何提交给买方的代用申请,如不符合上述要求,买方不予审查。
1.14.11 除非代用申请按上述要求提交并被接受,否则仍应提供原规定的产品。
1.15 质量保证
1.15.1 卖方应保证按照合同规定所提供的设备是全新的、完整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并按特定的标准设计的,质量是优良的,设备的选型符合安全可靠,有效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并且在设备部件制造时对设计和材料作过最新的改进。卖方还应保证按合同所提供的货物不存在由于设计、材料或
工艺的原因所造成的缺陷,或由于卖方的任何行为或不当行为所造成的缺陷。
1.15.2 卖方应保证合同设备和材料的数量、质量、工艺、设计、规范、型式及技术性能,完全满足本合同的全部要求。买方有权拒收未能满足合同规定和卖方保证的材料和设备,并要求卖方自费限期更换,且不能影响 500kV 变压器及其附属设备安装总工期。
1.15.3 除非另有规定,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买方成功完成工地初步验收试验后 24 个月,但若由于买方的原因影响了验收试验,则不迟于该批合同设备最后一批交货后 36 个月,以先到时间为准。所谓最后一批交货,是指合同设备已交货部分的累计总价值已达合同设备价格的 98%,而且剩余部分应当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运行。本款中所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决不意味着解除卖方的合同设备
在整个寿命期内应承担的质量承诺。
1.15.4 在保证期内如果因合同设备制造不良而发生损坏或不正常工作时,卖方应无偿地为买方更换或修理,如果由于维修、更换有缺陷或损坏的由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而造成整台/套设备停机,且卖方对此负有责任,则该台/套设备的保证期将延长,其延长时间等于停机时间。修复或更换后的部件的保证期为重新投入运行后 24 个月。
1.15.5 卖方在接到设备故障通知后应在 24 小时内给予书面回复,如若需要,卖方人员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赶到现场处理,一般故障 12 小时内解决,重大故障 48 小时内解决。如果卖方在接到通知后未能及时赶到现场,买方可自行处理,处理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或是向卖方索赔。
1.15.6 如果发现由于卖方责任造成任何设备缺陷或损坏,或不符合本合同要求,或由于卖方技术文
件错误或由于卖方技术人员在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试验过程中错误指导而导致设备损坏,买方有权根据第 1.18 条向卖方提出索赔。
1.16 工厂监造、检验及验收
1.16.1 卖方对合同设备的制造、检测与试验等工艺质量控制应符合 ISO9001 认证标准。卖方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控制措施来确保合同设备满足本合同文件的规定。
1.16.2 买方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可以派出代表和监造人员到卖方的制造厂对原材料与采购部件、制造工序和工艺、产品质量、检测检验、组装试验等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卖方应允许买方的监造人员出入相关设计、制造场地、办公地。卖方应保证提供所需的复测工具供买方的代表或监造人员使用,并毫无保留地提供分项部件的制造计划与质量控制措施,以及买方代表认为必要的标准、图纸和资料。卖方应友好地接受上述买方人员的建议和指示,解决存在的任何问题和缺陷,改正制造质量。如果卖方对制造质量问题和缺陷未按要求改正,买方就有充分理由根据买方代表或监造人员的意见和对该部分的影响进行估价,并相应从合同价款中予以扣除。买方代表或监造人员的监造和所有的指示、意见等并不意味着减轻和免除卖方质量控制和制造质量及交货进度等的任何合同责任义务或增加合同价格。如监造人员的指示超出合同范围,经买方书面确认后,产生的交货进度和费用另议。买方派驻的代表或监造人员的有关情况将在监造开始前的适当时间以书面方式通知卖方,卖方应负责为他们提供一切工作方便。
1.16.3 买方对卖方的监造要求详见本合同技术规范。卖方应负责对自己分包商的制造监督,并承担其质量责任;并对所采购的用于本合同设备的原材料、分项设备和部件等的质量负责。
1.16.4 卖方应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上将满足合同要求的合同设备设计、制造和检验的有关标准清单提交给买方,此标准详见本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如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将上面所说的标准寄给买方,或卖方寄的标准不完全,则买方有权向卖方追索或使用买方认为适当的标准对合同设备做出检验。
1.16.5 卖方在合同设备产品出厂前,须对合同设备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全面精确的检验,并应出具质量证明以证明合同设备符合合同规定。由制造厂出具并由卖方签字的质量证明书应作为交货时的质量依据,但不能作为设备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的最终依据。制造厂对设备进行的特殊试
验和试验结果应写入试验报告,并与质量检验证书一起提交给买方。
1.16.6 卖方应在合同设备开始组装、试验和检验前 45 天将其组装、试验和检验的初步计划通知买方。买方将根据合同的规定派遣技术人员赴卖方制造厂和/或分包商的制造厂或装运港,了解合同设备的组装、检验、试验、包装和装箱情况。卖方应向买方检验人员提供必要的设备及帮助以及用于质量控制的生产数据程序资料,应允许买方检验人员自由接近用于制造合同设备的车间及设施。如果发现合同设备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的标准、或包装不善,买方检验人员有权提出意见,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并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设备质量。设备检验的程序应由买方派出人员与卖方代表经友好协商共同决定。
1.16.7 合同设备在制造过程中将要在卖方的车间进行检验和试验。若买方到卖方处进行工厂检验,在工厂期间的相关费用由卖方负责。买方对工厂检验、试验有疑义时,可要求重新进行检验、试验。若检验、试验结果满足要求,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若不满足要求,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1.16.8 参加交货前检验的买方人员不予会签任何质量检验证书。买方人员参加质量检验既不解除卖方应承担的质量保证的责任,也不能代替合同设备到达工地后的到货检验。
1.16.9 买方收到卖方组装、试验和检验计划后 30 天内,应将其派遣的技术人员姓名及详细情况通知卖方。
1.16.10 买方和/或买方的监造人员有权在卖方/分包商制造厂对本合同项下的设备进行拍照、摄
影,卖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1.16.11 合同设备的交货检验
1.16.11.1 合同设备到达国内目的装运港口后,买方应派专人到港口对交付的货物件数、包装箱外观等情况作好交接验收。货物到达目的港或站后,卖方和买方根据 1.8.5 款卖方发给买方的传真和有关单据对合同设备的装运数量(件数)、包装外观进行检验并做出初步检验报告,由双方代表在此报告上签字认可。
1.16.11.2 合同设备到达安装现场后,买方应组织开箱检验,检查合同设备的包装、外观、数量、规格和质量。卖方应按时派遣人员也可委托买方人员参加开箱检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前 20 天将预计开箱检验的日期通知卖方。
1.16.12 在开箱检验时,若在检验时发现由于卖方在质量、数量和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而造成的任何损坏和/或缺陷和/或短缺和/或差异,应作开箱记录,并应由双方代表签字在不晚于开箱 3 日内将这些信息及时返馈给卖方,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作为卖方补发和买方购买或向保险、运输部门索赔的依据。
1.16.13 如双方代表对开箱检验记录不能达成协议,则委托阿根廷有关机构进行复检并为双方出具检验报告。如阿根廷有关机构确定卖方应对设备的损坏、短缺等负责,该报告将作为买方向卖方进行索赔的依据,并由卖方承担相应的委托费用。
1.16.14 卖方应派出代表人员按期参加上述交货检验过程,如卖方未能派遣代表参加交货检验过程,若在初步检验和开箱检验时发现由于卖方的原因造成设备损坏、有缺陷、短缺和/或与合同规定的数量或规格不一致,买方将以开箱检验记录或阿根廷有关机构出具的商检证书为凭据向卖方索赔。
1.17 安装、调试、现场试验及试运行
1.17.1 买方将根据卖方技术人员的指导及卖方提交的技术文件对合同设备进行现场安装和现场试验,卖方应对安装、调试、试运行和初步验收的设备质量负责,使其符合技术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双方应通力合作,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合同设备尽快投入商业运行。
1.17.2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由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应为完整的合同设备、组件或部件。不需再在工地进行加工、制造和修整,否则所有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卖方不应将有缺陷的设备、组件、部件或材料等运到工地,如果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现由于卖方设备缺陷,包括设计、材质、制造工艺、质量、结构尺寸、误差等缺陷或错误,或由于卖方技术指导人员不正确指导造成损坏或损失,买方有充分的理由退货或要求卖方调换或要求卖方采取措施修理,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由卖方承担。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验、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安排好进行上述工作的有关设备,卖方应负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修理或调换的费用。卖方委托买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或修理、调换设备的费用和/或由于卖方设计图纸错误或卖方技术指导人员错误,或合同设备缺陷处理等所造成的返工费用和施工工期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1.17.3 在每台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双方代表将对安装工作进行检查和确认。买方将对每台合同设备进行调试和初步验收试验。买方将在初步验收试验前一个月,通知卖方每台合同设备进行初步验收试验的预计日期,并在初步验收试验前 15 天,通知其确切日期。卖方应有代表参加上述初步验收试验。调试
是指对合同设备进行检查、调整、校正、启动、临时运行及负载检测。在每台合同设备的调试期间,买卖双方应选择适当时机进行初步验收试验。
1.17.4 初步验收试验是指检测合同设备是否满足合同规定的所有技术性能及保证值。当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初步验收试验即被认为是成功的:
①所有现场试验全部完成;
②所有技术性能及保证值均能满足,如果初步验收试验由于卖方提供的设备的故障而中断,初步验收试验须重新进行。
1.17.5 在进行第一次初步验收试验时,如果一项或多项技术性能或保证值不能满足合同的要求,双方应共同分析其原因,分清责任方。
(1) 如果责任在卖方,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二次验收试验的日期。第二次验收试验必须在第一次验收试验不合格后 30 天内完成。在例外情况下,可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完成。卖方应自费采取有效措施使合同设备在第二次验收试验时达到技术性能和保证值的要求,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费用:
① 现场更换和修理的设备材料费;
② 卖方人员费用;
③ 参与修理的所有买方人员费用;
④ 用于第二次验收试验的机械及设备费用;
⑤ 用于第二次验收试验的材料费;
⑥ 运往安装现场及从工地运出的需要更换和修理的设备和材料的所有运费、保险费及进出口税费。如果在第二次验收试验中,由于卖方的责任有一项或多项技术性能和(或)保证值仍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买方有权按合同第 1.18 款进行处理。当偏差值处于买方可接受的范围值内时,买方有权
按合同第 1.19 款要求卖方支付约定违约金。卖方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后 7 天以内双方应签署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在这种情况下该证书仅作为支付文件,卖方仍有责任使设备满足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值的要求。
(2) 如果责任在买方,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二次验收试验的日期。第二次验收试验必须在第一次验收试验失败后 45 天内完成。在例外情况下,可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完成。买方应自费采取有效措施使合同设备在第二次验收试验时达到合同规定的试验条件的要求,并承担上述本条款(1)项中规定的由此引起的有关费用。如果在第二次初步验收试验中由于买方的责任有一项或多项技术性能和保证值仍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则合同设备将被买方接受。双方应签署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协助买方采取各种措施使设备满足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值的要求。
1.17.6 在第 1.15 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结束后,买方将对合同设备作一次全面检查,如果按照合同规定认为是满意的,买方将为每台合同设备签发最终验收证书。最终验收证书不能解除卖方在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的任何责任。
1.18 索赔
1.18.1 买方有权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1.18.2 在初步验收试验合格前和合同第 1.15 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及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并且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要求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 卖方用合同规定的币种向买方偿还与被拒收合同设备价格相等的款额,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合同设备装卸费、安装与拆卸费、检测试验费、施工工期损失费等以及为保管和维护拒收合同设备所必需的其它费用。被拒收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已交付但被买方拒收的材料和设备),买方将从预付款保函、支付款项或从履约保函中扣款,或在已支付的情况下,卖方予以退款。被拒收的材料和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卖方,处理费用由卖方承担。
(2) 按有缺陷合同设备的低劣、损坏程度及买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由双方协商对合同设备进行降价处理和赔付买方遭受的损失,且买方保留从预付款保函、支付款项或履约保函中扣还相应损失款
项的权利。
(3) 在买方规定的期限内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性能的新部件、组件、材料和(或)设备更换有缺陷的合同设备,和(或)修好有缺陷的合同设备,并由卖方承担费用和风险,及承担买方为此付出的全部费用,并赔偿买方遭受的损失。同时卖方应对所更换的合同设备的质量给予相应于合同 1.15 条规定的保证期。这种更换不能影响合同设备安装总工期和预定的发电日期。
1.18.3 因卖方原因造成的更换/或增补的合同设备交货至工地,卖方应承担将合同设备运至工地和安装的一切风险及费用。更换和(或)增补合同设备的交货期限应不影响合同设备所属系统的安装进度或正常运行,且不得迟于卖方责任得到证实后二个月。卖方应将买方急需的合同设备空运至安装现场,费用自付。经卖方同意买方可自行修复较轻缺陷和(或)有损坏的合同设备,费用由卖方支付。
1.18.4 如果合同设备技术特性和(或)性能保证值有一项或多项不能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且责任在卖方,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2 个月内自费采取有效措施达到合同要求,并承担因此给买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1.18.5 按合同规定提供的任一合同设备由于卖方有缺陷的设计、制造工艺和材料使合同设备不能按规定的工期投入商业运行,买方有权对卖方提出索赔。
1.18.6 卖方在接到买方的索赔通知 30 天内未作答复,则应理解为卖方已接受该索赔要求。如果在接受买方的索赔要求后 30 天内,或在买方同意的更长的一段时间里,卖方未能按照上述买方要求的任一方式来处理索赔,则买方将从支付款项或履约保函中扣款。
1.18.7 在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内买方因发现有缺陷和(或)有损坏的合同设备而向卖方提出的索赔,在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满后的 30 天内保持有效。
1.19 约定违约金(罚款)
1.19.1 每次延迟交付将被处以所应交付设备合同价格 1%的罚款,如果延迟交付已累积一个月,买 方则有权直接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函; 由于卖方的原因,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批准所有技术文件的造成的停工,每天的罚款为 1,000 美元,且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并没收履约保函。
1.19.2 如果由于卖方原因技术文件未能按合同中技术条款部分规定的时间提交,则每个图号或每种手册每拖期一天卖方应付给买方 100 美元的违约金。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其继续交付技术文件的义务。
1.19.3 如果由于卖方责任所造成的设备修理或换货而使合同设备的试运行及商业运行时间延误,则卖方虽已承担了修理或换货的义务,但还应按合同第 1.19.1 条的规定支付设备迟交违约金,时间从买方发现缺陷之日起至该合同设备消除缺陷之日为止。
1.19.4 对不满足 1.8.1 条规定的交货批次部分,买方有权按每批次到货设备合同价值的 1‰征收迟交货违约金,并可根据方便直接从该批到货或后续到货的货款支付中扣除。合同规定整批到货的货物,经卖方申请并获得买方书面许可分批到货的货物,可视其为整批到货。
1.19.5 应理解本条所指的违约金是确定的、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买方有权得到此约定违约金而不提供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的证明。买方可根据自己的方便从应支付给卖方的合同款项中或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减该约定违约金。
1.19.6 设备的性能保证罚款按照主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1.19.7 卖方在本合同下应支付的所有损害赔偿,包括前述的违约金和其它有关本合同的其它违约或侵权损害赔偿,总计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百分之百。
1.20 不可抗力
1.20.1 尽管有合同条款第 1.18 条和 1.19 条的规定,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履约保证金不应该归买方所有,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20.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
1.20.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 7 天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另一方,并在 14 天内以邮政专递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
1.20.4 对于本合同中未受不可抗力直接影响的其它义务,义务方必须继续履行。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超过 50 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20.5 发生事件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减少由于不可抗力所导致的拖延。
1.20.6 当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事件消除后,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以挂号信证实。
1.21 税费
1.21.1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
1.21.2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1.22 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
应该按照附件XIV 和XIII 中规定的格式通过银行担保确定有利于联营体的担保。
合同履约担保:
中标方将在其通知后十(10)天内按其成本和联营体的要求制作保函,金额相当于中标总金额的百 分之十(10%)。
合同履约保函有效期从合同生效到终止及同时义务有效。
预付款担保:
为了使预付款有效,一旦合同签订,承包商必须向联营体提交保单,作为对应的预付款价值的保 证,按照附件XIV 的格式生成。
1.22.1 卖方应在合同签字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用合同货币按照合同附件 XIV 的格式,向买方提供 买方可以接受的银行以其银行文头纸开具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总金额为合同设备总价的 10%。
1.22.2 预付款保函将在不晚于卖方按合同的规定完成了最后一批交货后的 30 天内,由买方无息退还给卖方。
1.22.3 卖方应在合同签字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用合同货币按照合同附件XIII 的格式,向买方提供 买方可以接受的银行以其银行文头纸开具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总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10%。
1.22.4 履约保函将在不晚于卖方按合同的规定完成了全部的责任,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的 30 天内,或者收到业主签发的 500kV 变压器及其附属设备最终接收证书后 30 天内,二者以先到为准,
由买方无息退还给卖方。质保期符合本合同第 1.15 条的规定。
1.22.5 按本合同规定卖方开具保函的各项费用由卖方承担。
1.23 争议的解决
1.23.1 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果双方从协商开始后的 60 天内仍不能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1.23.2 仲裁地点由买卖双方商定,按国际仲裁规则和程序仲裁。仲裁语言为英文。
1.23.3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23.4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1.23.5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24 终止合同
1.24.1 因卖方违约终止合同
1.24.1.1 发生下列情形时,买方可在不影响对违反合同所作的任何其它补救措施的条件下,用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1) 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或未能在买方同意的延期内提交任何或全部合同设备或提供服务;或
(2) 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其它责任;或
(3) 在上述任一情况下,卖方在收到买方的违约通知后 30 天(或买方书面同意的更长的时间里),未能纠正其违约。
1.24.1.2 在买方根据本条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的情况下,买方可按其认为合适的条件和方式采购与未提交合同设备类似的合同设备,卖方应有责任承担买方为购买上述类似合同设备时多付出的任何费用,且卖方仍应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24.2 因卖方破产终止合同
1.24.2.1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用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而不对卖方进行任何补偿。但上述合同的终止并不损坏或影响买方采取或将采取行动或补救措施的任何权力。
1.24.3 为买方方便而终止合同
1.24.3.1 买方可在其认为方便的任何时候用书面通知卖方终止部分合同。通知中应说明是为了买方的方便而终止合同,说明按合同所实施工作终止的范围及上述终止生效的日期。
1.24.3.2 对在卖方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 30 天内完成和准备发运的合同设备,买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和价格买下,其余部分买方可进行选择。
(1) 选择任一部分并按合同条件和价格执行和交货;
(2) 放弃其余合同设备,并为卖方已部分完成的合同设备和原先已采购的材料及部件向卖方支付一笔经协商同意的金额。
1.24.4 因卖方资质不能获得业主批准而终止合同
1.24.4.1 因卖方资质不能获得业主批准,买方将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合同,买卖双方均不由此对对方进行任何补偿。
1.24.5 终止合同的处理
1.24.5.1 卖方应把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并已付款应交的文件、资料(成品或半成品)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未取走之前,卖方应负责存放并办理保险,费用由买方负责。
1.24.5.2 买方不承担任何由于终止合同而由第三方向买方提出的各项索赔,不论直接的或间接的。
1.24.5.3 如只是合同的一部分被终止,其它部分仍应继续执行。
1.24.6 本合同终止时双方未了的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中止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偿还未了债务。
1.25 转让和分包
1.25.1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25.2 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改变合同附件一规定的合同设备的原产地和制造厂。
1.25.3 未经买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不得分包。
1.26 通知
1.26.1 任何一方根据合同对另一方进行通知,以及收到通知一方的确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信函或传真等),并按合同规定的地址递交。
1.26.2 通知以到达之日或通知生效之日起生效,以较迟之日期为准。
1.27 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器具
1.27.1 卖方应提供买方要求的有关合同项下由卖方制造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器具的材料和信息。
1.27.2 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器具分开独立包装。包装箱上应清楚注明标记。
1.27.3 所有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器具在提供给买方之前应系上标签,标签上应注明上述有关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器具的说明。
1.27.4 在全部合同设备最终验收后 5 年内,买方可选择附件四中一定数量和品种的备品备件,采购价格应不高于按附件四中所列价格加上每年增加 1.5%的费用。如在此期间卖方或其他制造厂欲停止制造某些备品备件,卖方应提前 3 个月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有足够时间可以最后选购一些备品备件。卖方还应将停止生产的备品备件的全套制造技术图纸免费提交给买方。
1.28 合同文件或资料的使用
1.28.1 卖方未经买方事先书面的同意,不得把合同、合同条款或由买方或以买方的名义提供的任何规范、图纸、样品或资料向卖方为履行合同而雇佣人员以外的其他任何人泄露,即使是对上述雇佣人员也应在对外保密的前提下提供,并且也只限于为履行合同所需的范围。
1.28.2 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以外,卖方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利用第 1.28.1 条中所列举的文件或资料。
1.28.3 第 1.28.1 条中所列举的任何文件,除合同文件本身外,均属于买方的财产,当买方提出要求时,卖方应在合同履约完成后将上述文件(包括所有副本)退还给买方。
1.29 合同语言
1.29.1 所有合同文件及双方往来文件均应为英西文或附有对照英西文的其他语言文件(包括外文文献和与引进技术有关的文件)。英西文和其他语言不一致时,以西文为准。
1.29.2 卖方按合同规定应当向买方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和图纸均应为英西文两种文字。
1.30 适用法律
1.30.1 本合同应依照阿根廷国家法律进行解释。
1.31 变更指令
1.31.1 买方可在任何时候按第 1.26 条规定以书面方式通知卖方在合同范围内变更下列各项中的一项或多项∶
①合同设备的图纸、设计或技术规范;
②运输或包装的办法;
③交货地点及交货进度;
④卖方提供的服务。
1.31.2 如果由于上述变更引起卖方执行合同中的任何部分义务的费用或所需时间的增减,应对合同价格和/或供货进度作合理的调整,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款提出的任何调整要求必须在卖方接到买方的变更指令以后 28 天内提出,否则,买方的指令和规定将是最终的。如果在买方接到卖方的调整要求后 28 天以内买卖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卖方将按照买方的变更指令进行工作。
1.31.3 如果卖方对于因 1.31.1 所产生的变更有任何合同价格的调整要求时,在用书面方式向买方提出这种要求的同时,还应同时提交如下详细的完整资料:
①买方所发出的要求变更的正式书面通知或指令;
②列明了变更项目所包含的所有细项的详细报价清单,说明各个变更细项的数量、种类或规格、单价、合价等;
③所列出的变更细项逐一说明其报价依据;
④为实施变更项目所完成的相关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计算书、试验或检验报告等;
⑤实施变更项目实际已发生费用的证明资料(如果有),如所投入人力和物力的真实有效记载、为变更项目采购原材料或其他物资、器件的原始发票复印件或税票等。
如果卖方没有按上述要求及时提交完整真实的资料,买方就有充分的理由拒绝卖方对变更的价格调整要求,所产生的后果由卖方承担责任,并且卖方应按买方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买方所要求的变更。
1.32 合同修改
除第 1.31 条的规定之外,对合同条款作出任何改动或偏离,均须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文件后方能生效。
1.33 合同生效及其他
1.33.1 卖方已研究并理解了在本合同签订前形成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合同文件、信函、会议纪要、技术资料以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卖方不得以对这些文件、信函、会议纪要、技术资料以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缺乏充分的知晓和理解而对买方提出任何索赔。
1.33.2 卖方已研究并理解了项目所在国的有关法律、法规、风俗习惯以及项目现场的气候条件。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卖方必须遵守项目所在国的法律和法规,尊重其风俗习惯,并承担因不遵守项目所在国的法律和法规,不尊重其风俗习惯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卖方不得以对项目所在国的有关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和现场的气候条件缺乏充分的知晓和理解而对买方提出任何索赔。
1.33.3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1.33.4 除按本合同规定终止外,本合同有效期至双方均已完成合同项下各自的义务。
第二部分:技术条款
1、《技术规范》如下:
1.1 第 3.A 章 LB-B.HM-ET.HI-(TR-01-01)-P001 版本号:0
2、 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应同时满足买方与业主签订的主合同的相关要求,参见第 3.B 章 。
第三部分 相关附件
附件一 价格表 附件二 供货范围
附件三 设备技术数据表 附件四 品备件清单
附件五 专用工器具清单
附件六 合同设备交货批次及进度表 附件七 技术资料交付进度
附件八 主要分包、外协件清单 附件九 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
附件十 设备操作、运行和维护手册格式要求 附件十一 主合同相关条款
附件十二 货物发运要求附件十三 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十四 预付款保函格式
附件十五 投标保函格式
附件一 价格表
阿根廷圣克鲁斯 CC/LB 水电站项目 500kV 变压器及其附属设备工程项目现场指定地点交货总价为XX 美元,详见第 4 章。
附件二 供货范围
详细供货范围见技术条款有关规定。
附件三 设备技术数据表
卖方供货的各设备技术数据首先应满足主合同的相关要求,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获得业主及买方的批准。详细设备技术数据表见技术条款有关规定。
附件四 备品备件清单
详细备品备件清单见技术条款有关规定。
附件五 专用工器具清单
详细专用工器具清单见本技术条款有关规定。
附件六 合同设备交货批次及进度表
阿根廷圣克鲁斯 CC/LB 水电站项目 500kV 变压器及其附属设备交货批次共 3 次,所有合同设备直接运抵指定项目现场买方指定地点,到货时间为:
批次 | 设备名称 | 数量 | 交货时间 | 备注 |
第一批 | LB 电站 500kV 145MVA 变压器及其附属设备 | 1 台套 | 2022.04.15 | |
第二批 | LB 电站 500kV 145MVA 变压器及其附属设备 | 1 台套 | 2022.05.26 | |
第三批 | LB 电站 500kV 145MVA 变压器及其附属设备 | 2 台套 | 2022.09.07 |
注:本交货批次及进度表为买方根据现有的项目进度计划而制定的;若由于现场施工进度调整,待新的进度计划确定并获业主批准后,买方将对本进度表的交货时间进行调整,并将调整情况于相应
批次设备交货期 3 个月前通知卖方。附件七 技术资料交付进度
卖方技术资料交付进度应满足并适应上述附件六规定的合同设备交货批次及进度。卖方应充分考虑业主对卖方技术资料的批复时间。详细技术资料交付进度见技术条款有关规定。
附件八主要分包、外协件清单
x合同项下合同设备的主体及组装由卖方在卖方工厂进行。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分包。
序号 | 设备名称 | 原产地 | 制造厂 | 备注 |
1 | ||||
2 | ||||
3 |
附件九 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
1、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对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试验以及操作维护等进行的技术指导、卖方工厂培训和现场工地培训。
2、上述附件一中相关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工作人·日数应为卖方完成全部技术指导和培训所需要的人·日数,卖方对总计的工作人·日数已做充分估计,确保满足现场技术指导和工地培训的需要。买方对根据现场安装、调试需要安排的加班不再单独支付。
附件十 设备操作、运行和维护手册格式要求一、编写包含的内容及排列顺序
A、设备操作手册
1、封面(按业主、工程师对文件编号的统一要求确定式样及幅面)。
2、目录(西文ARIAL3 号)
3、设备概述(西文ARIAL4 号)。
3.1 设备主要功能、特点描述(西文ARIAL 小 4 号)。 3.1.1(西文ARIAL 5 号)。
3.1.1.1(西文ARIAL 5 号)。
4、设备的安装、调整、启动、操作、运行、停止的步骤及注意事项(西文 ARIAL4 号)。
4.1 设备安装步骤及注意事项(西文ARIAL 小 4 号)。
4.2 设备调整步骤及注意事项(西文ARIAL 小 4 号)。
4.3 设备的启动步骤及注意事项(西文 ARIAL 小 4 号)。
4.4 设备启动后的操作步骤及注意事项(西文 ARIAL 小 4 号)
4.5 设备运行监测及注意事项(西文ARIAL 小 4 号)。
4.6 设备正常停止的操作步骤及注意事项(西文 ARIAL 小 4 号)。
4.7 设备紧急停止的操作步骤及注意事项(西文 ARIAL 小 4 号)。 5、设备设计参数及图表(西文ARIAL4 号)。
5.1 设备的设计参数,运行规定值、使用寿命、耗费量等(西文ARIAL
5.2 设备的特性曲线(西文 ARIAL 小 4 号)。 6、设备执行的技术规范(西文ARIAL4 号)。
6.1 说明设备设计、制造、检验执行的国际(IEC 或等同的其它国际)规范,注意与项目主合同要求相一致(西文ARIAL 小 4 号)。
7、设备检验、试验报告及证书(西文ARIAL4 号)。
7.1 制造设备的材质证明书(西文 ARIAL 小 4 号)。
7.2 设备制造的阶段试验报告(西文ARIAL 小 4 号)。
7.3 设备的出厂检验报告(西文 ARIAL 小 4 号)。
7.4 设备的合格证(西文 ARIAL 小 4 号)(如幅面较小,可扫描成 A4 幅面装订)。
7.5 设备的铭牌(西文ARIAL 小 4 号)(如幅面较小,可扫描成A4 幅面装订)。
8、设备机械比例装配图纸、设备材料配置清单及实物图片(西文ARIAL4 号)。
8.1 比例图纸目录(、西文 ARIAL 小 4 号)。
8.2 比例装配图纸(列出设备、材料配置清单,西文 ARIAL 小 4 号)。
8.3 设备实物图片(A4 或A5 幅面)。 9、设备电气图纸(西文ARIAL4 号)。
9.1 图纸目录(西文 ARIAL 小 4 号)。
9.2 盘面布置图(西文ARIAL 小 4 号)。
9.3 逻辑控制图(西文ARIAL 小 4 号)。
9.4 原理图(西文ARIAL 小 4 号)。
9.5 接线图(西文ARIAL 小 4 号)。
9.6 端子图(西文ARIAL 小 4 号)。
10、与设备配套的其它相关设备技术文件,按上述 1 至 9 的要求提供(西文ARIAL4 号)。
11、特殊条款及其它(西文 ARIAL4 号)。
11.1 维护手册中的警示条款应在操作手册的卷首明显标出(西文ARIAL4号)。
11.2 其它(西文ARIAL 小 4 号)。 B、设备维护手册
1、设备检查、检修步骤及注意事项(西文 ARIAL4 号)。
1.1 设备日常检查项目、步骤、周期及注意事项(西文 ARIAL 小 4 号)。
1.2 设备日常检修项目、步骤、周期及注意事项(西文 ARIAL 小 4 号)。 2、设备的日常维护项目及注意事项(西文 ARIAL4 号)。
2.1 设备的日常维护项目及注意事项(西文ARIAL 小 4 号)。 3、设备备件清单及备件比例详图(西文ARIAL4 号)
3.1 设备备件清单(西文 ARIAL 小 4 号)。
阿根廷圣克鲁斯CC/LB 水电站项目 500kV 变压器及其附属设备采购合同 57
3.2 需返厂检修、维护的部件清单及检修、维护周期(西文 ARIAL 小 4号)。
3.3 专用维护设备、专用工具清单及说明书(西文ARIAL 小 4 号)。
3.4 设备备件比例装配图、分解图、零件图、电气原理图、电气接线图等(西文 ARIAL 小 4号)。
4、设备备件的保管、维护及使用说明(西文ARIAL4 号)。
4.1 设备备件的更换前的检查、检验、校验(西文ARIAL 小 4 号)。
4.2 设备备件的更换步骤及注意事项(西文ARIAL 小 4 号)。
4.3 设备备件的保管、维护及使用说明(西文 ARIAL 小 4 号)。
4.4 特殊备件的保管、维护及使用说明(西文 ARIAL 小 4 号)。二、编写要求及提交时间、份数:
1、设备操作/维护手册须分别采用英、西文编写(或英、西文对照编写)。
2、设备操作/维护手册的文档类文件采用 WORD 编写(幅面A4,标准打孔),表格类文件采用EXCEL 编写(幅面A4 或A3 折叠成 A4,标准打孔),图纸类文件采用 AUTO CAD
或PDF 编写(幅面A4 或将A3、A2、A1、A0 折叠成A4,标准打孔)。
3、所有文件均装订成 A4 幅面,(幅面大于A4 的图纸,折叠成A4 幅面)打 80 毫米孔距的标准孔,建议使用 280*310 毫米带分页符的活页夹,注意留够装订线。
4、设备操作/维护手册需提供 9 份文本,9 份光盘(或满足业主的要求)。
5、设备操作/维护手册中的签章,应使用通常的签章。
6、最后一批设备交货前 5 个月提交设备操作/维护手册草稿(供业主审批)。
7、最后一批设备交货前 2 个月提交设备操作/维护手册的批准稿。
试运行期间的修改必须反映在备操作/维护手册中,并在设备初步接收颁发后的 1 个月内完成。
附件十一 主合同相关条款
买方及业主代表已签字的主合同共包括 3 卷,其纸版复印件一式 2 份在本合同签署当日由买方单独提供给卖方,并由卖方逐页小签。主合同涉及买方商业机密的相关条款买方不予提供。
附件十二 货物发运要求第一章设备包装储运细则
(一)运输包装要求
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工地现场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卖方应根据合同设备的不同形状和特点,采用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的坚固包装。该包装应适应阿根廷气候、多次搬运、远洋和内陆运输距离远和运输周期长的特点;该包装应足以承受但不限于承受转运过程中的正常装卸,暴露于恶劣气温,盐分大和降雨环境,以及露天存放(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包装箱的尺寸及重量应考虑货物最终目的地的偏远程度以及在所有转运地点缺乏重型装卸设施的情况。对于为保证精确装配而需具备明亮洁净加工面的合同设备,其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对于电气设备及盘柜应采用真空防潮包装后才能装箱。
所有用于海运包装(长、宽、高)至少有一个单边尺寸不得小于一米。
包装应具备一定的堆码能力,所用的包装木箱、铁箱、托盘、框架等包装物顶部一般采用平顶。
包装的横截面上的最大尺寸应符合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的规定,通过特定区段时,还应符合特定装载限界区段的限界规定。
对于重型机具,根据需要应固定在底座或底盘上,并有减震措施。
包装箱应便于起吊设备吊装。如因起吊设备直接吊装不安全,则应设置吊耳。
起吊位置设计:各式包装需根据货物的长度、重量和重心合理设计起吊位置,以防设备吊装时导致变形,并注明起吊点。单位重量在 10 吨以下的设备,包装底部必须留有铲空,以适应不同方式的装卸作业。木箱、托盘或底盘的起吊位置及上部适当位置须根据货物重量加装相应规格的护角铁板增加强度。
重心点标注:各式包装应标明重心点。运输包装形式
木箱(WOODEN CASE):全部采用压边接缝或楔槽接缝全封闭式木箱,禁止使用花格木箱。包装箱使用松木或同类材料,禁止使用竹板、柳打等材料(经实践证明可靠的、符合出口包装要求的竹胶全板除外,但厚度不小于 5 毫米)。箱板厚度不小于 2 厘米。严禁使用朽木和虫蛀木。易碎设备应装入小型纸箱(纸箱必须有填充物)后再装箱,设备装箱时尽量使其重心位置居中靠下,重心偏高的设备尽可能采用卧式包装。重心偏离中心较明显的设备应采取相应的xx措施。设备在木箱内固定牢靠,不得发生移位或窜动。
铁箱(IRON CASE):精密及部分主机设备必须采用铁箱包装。
托盘(PALLET):同规格尺寸的小型箱装货物应采用托盘组合包装,组合包装后的托盘重量一般为 2-3 吨,体积不小于 2 立方米。托盘包装必须组合牢固,确保不散捆。
卷装(ROLL):用于电线、电缆等货物的包装,应采取钢木包装形式。
裸装(NUDE CARGO):裸装货物一般应安置于底盘上。底盘设计应符合均衡受力、稳固可靠、便于装卸。裸装重要零部件须同时采取局部防护、防绣等措施,并避免损伤油漆。以裸装形式包装的设备,其法兰、裸加工表面及包装框架必须涂防锈漆并采取适当保护措施。框架装和捆装属裸装范围。
框架装(FRAME):须采用以槽钢、工字钢为框架材料的框架包装。不得使用木质框架。设备必须在框架内,固定措施安全,不得有窜动、碰撞。铁件之间须有衬垫物,以免运输途中发生直接摩擦,减少局部厚度。
捆装(BUNDLE):须以角钢和槽钢为材料进行捆扎,每捆重量不得大于 9 吨,长度在 5 米以上
的货物至少捆扎 5 道,确保不散捆。捆装货物钢结构之间以及结构和捆装材料之间,须加以衬胶皮或麻袋片等衬垫物,以防物件窜动、散捆以及由此产生的磨损。
运输包装责任
卖方应对设备、材料的运输包装质量负责,承担包装所需有关费用,并承担因包装设计、包装用材、包装方式不当等问题而导致在国内外运输过程中包装破损和设备材料受损的经济责任。
设备材料装船,在正常装卸、运输和储存条件下,如发生破损,由买方在口岸或港口安排修补,所需费用由卖方负担。卖方应合理使用包装空间,并承担因浪费包装空间而引起的额外运输费用。
设备、材料包装如不符合出口要求,买方将申请口岸商检部门进行检验。经检验如包装不合格,由买方安排重新进行包装,所需检验,包装等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二)产品装箱要求和装箱资料的编制
产品装箱资料由买方根据供货合同中所规定的种类和份数及编制要求制定。
装箱资料须用塑料袋封装(较多时应装入一只内箱),然后将其固定放置在产品主体件第一箱内,并在主体箱外某一侧面注明“内有资料INFORMACIÓN DENTRO”。
对卷装、裸装的包装货物,应将装箱单、箱件清单等装箱资料集中装入资料箱内或装入主体部件的单用管内。
单证制作
详细装箱单一式八份,其中两份装在包装箱内。其余通过快递邮件寄送买方。
箱件清单一式八份,其中两份装在包装箱内。其余通过快递邮件寄送买方。
出口商品检验放行单或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商检证)。卖方必须向产地商检机构报检,并取得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放行单或换证凭单。
详细装箱单、箱件清单是提交业主商务单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内外装运、报关的必要文件,也是设备承包、运输、安装等各有关单位进行设备交接的依据,必须认真制作,保证做到单、货相符,单、证相符,准确无误。
详细装箱单、箱件清单必须以英西文对照,西文在上、英文在下(全部大写)。不得用手写方式填写。
详细装箱单、箱件清单制作说明:
箱件号:在PACKAGE NO.一栏务必打入箱号。此号必须与该包装上刷制的箱件号一致(编号方法见包装储运标志)。
设备名称及规格:在发运合同规定的备件时,此栏应打入“备件”。 包装方式:指本附件规定的包装形式,不得出现上述形式以外的包装。毛、净重:均以公斤表示。不足的部分四舍五入,不得留小数。
尺码:指包装最大外型尺寸,以厘米表示,不足的部分四舍五入,不得留小数。体积:以立方米表示。保留三位小数。
卖方应对装运单证的时限要求和准确性负责,负责及时修改和重新制作不合要求的单证,承担办理单证所需费用,并承担因装运单证方面的问题影响买方出口委托、结汇单证、国内外报关报验,按期装运以及向有关单位交接的经济责任。
(三)包装储运标志的内容:
包装储运标志由运输唛头、商品标志、国内到站收货人临时标志三部分组成。各种包装储运标志均由各供货单位负责在设备材料工厂发运前按规定刷制完成。
本合同项下设备运输唛头格式如下: CONDOR CLIFF (CC) MULTIUSOS HPP
(或LA BARRANCOSA (LB) MULTIUSOS HPP)
MINISTERIO DE ENERGÍA Y MINERÍA DE ARGENTINA(阿根廷能源矿业部)
(XX)
Número de Caja: xxxx de XXX (箱号)
Descripción y Cantidad: xxxxx (货物名对应西文、数量) Peso(kg): peso neto(净重): xxx peso bruto(毛重): xxx Dimensiones(mm): xx×xx×xx (外形尺寸)
Hecho en xxxx (xxxx 制造)
Nombre del vendedor(卖方公司名称):
CHINA GEZHOUBA GROUP COMPANY LIMITED - ELECTROINGENIERIA S.A. - HIDROCUYO S.A.-UTE
尺码:以西文和阿拉伯数字标记,指该包装最大外形尺寸。毛、净重、尺码是乘运部门定舱、安排装卸、运输机具和设备、计算运费的依据,务必与实物相符。
制造厂和原产国:以英西文对照标记。
包装标志:包括重心位置、装卸起吊位置、堆码极限、温度极限、防雨、轻放、正面、切勿倒置、开启位置等装卸和储运保管标志。一般性标记统一规定为:
包装箱号:NÚMERO DEL PAQUETE向上: ESTE LADO ARRIBA
怕湿: MANTENGA SECO
小心轻放: MANEJA CON CUIDADO重心点: CENTRO DE GRAVEDAD 吊装位置: CUELGA POR AQUÍ
有效期: VALIDEZ
室内保管:MANTENGA BAJO TECHO正面:LA FRENTE
密封:SELLADO
内有资料:INFORMATION INSIDE INFORMACIÓN DENTRO
国内到站,收货人临时标志:为便于港口收货人理货,设备由工厂发运时,必须把国内到港、港口收货人名称(全称)刷制在胶合板或金属牌上,并将其钉在木箱上或栓在裸装货物明显、安全的位置。
包装储运标志责任
各供货单位应负责完整、准确地刷制各种储运标志,并承担因包装储运标志方面的问题影响国内外有关单位设备交接、安全装卸和储存的经济责任。
对到港漏刷运输唛头及其他标志的设备材料,买方可视情况安排补刷,无法代为处理的,须由各供货单位派人前往装运港口补刷或改刷。上述所需费用均由各供货单位承担。
附件十三 履约保函格式
出具日期:致∶联营体
第 号合同的履约保函
此保函是为 (以下称卖方)根据 年 月 日第 号合同为
项目(以下称项目)向贵方提供履约保证的履约保函。
银行(以下称本行)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在此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无追索地支 付相当于合同价格 10%的金额 美元,并就此立约保证同意:
(A)贵方认为卖方没有忠实地履行任何的合同文件和在其后达成的同意修改,补充,增加和变更,包括替换和/ 或修复有缺陷的货物的协议(以后称违约),而不管卖方反对,本行应按贵方书面报告说明卖方违约的通知及所提要求,凭本保函正本在本行收到书面提款通知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按
贵方所提的不超过上述累计总额的金额,以上述通知中规定的方式支付贵方。
(B)这里所说的任何支付均免于扣除当时和以后的任何税费、关税、费用,无论什么性质的和无论 何人强加的扣除和扣缴。
(C)本保函的各项条款构成本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义务,合同条款的任何更改,经贵方允许的时间上的任何变动及其它宽容或让步,或者贵方发生的可能免除本行责任的任何疏忽或其它行
为,均不能解除本行的责任。
(D)本保函有效期自年月日(即保函的开出日)至年月日止。
本保函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受阿根廷国家法律管辖和制约,并遵守国际商会 758 号刊物见索即付保 函规则的约定。
(出具行名称)
(出具行公章)
(出具行授权代表签名)
(授权代表印刷体姓名及职务)
(出具行地址)
(出具行电话)
(出具行传真)
件十四 预付款保函格式
出具日期:
受益人: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 ELECTROINGENIERIA SA – HIDROCUYO SA (UTE).
第 号合同的预付款保函
此保函是为 (以下称被保证人)根据 年 月 日第 号
合同为 项目(以下称项目)向贵方提供预付款保证的 预付款保函。
银行(以下称本行)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在此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
保证无追索地支付相当于合同中采用预付款价格 100%的金额 美元,我方已接受被保证人 的请求,愿就被保证人按上述合同约定使用并按期退还预付款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A)贵方认为在本保函有效期内,若被保证人未将工程预付款用于上述合同项下的项目或发生其它违约情况或卖方没有忠实地履行合同文件和在其后达成同意的修改,补充,增加和变更,包括替换和/或修复有缺陷的货物(以后称违约),而不管卖方反对,本行应按贵方书面报告说明卖方违约的通知及所提要求,无需贵方提出任何证明或证据,凭本保函正本在本行收到书面提款通知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按贵方所提的不超过上述累计总额的金额,以上述通知中规定的方式支付贵方。
(B)这里所说的任何支付均免于扣除当时和以后的任何税费、关税、费用,无论什么性质的和无论 何人强加的扣除和扣缴。
(C)本保函的各项条款构成本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义务,合同条款的任何更改,经贵方允许的时间上的任何变动及其它宽容或让步,或者贵方发生的可能免除本行责任的任何疏忽或其它行
为,均不能解除本行的责任。
(D)本保函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之日起至你方按合同约定将其转为正式付款之日止,但无论如何不 晚于年月日。
本保函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受阿根廷国家法律管辖和制约,并遵守国际商会 758 号刊物见索即付保 函规则的约定。
(出具行名称)
(出具行公章)
(出具行授权代表签名)
(授权代表印刷体姓名及职务)
(出具行地址)
(出具行电话)
(出具行传真)
附件十五 投标保函格式
开具时间:被担保人:
地址:
本保函作为 (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对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 ELECTROINGENIERIA SA – HIDROCUYO SA (UTE).
提供阿根廷圣克鲁斯 CC/LB 水电站项目 (招标编号 及名称)的投标保函。
保函金额:保函日期:
受益人: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 ELECTROINGENIERIA SA – HIDROCUYO SA (UTE)
本保函无前提条件、不可撤消,不取决、或受限制于任何其他条款,自动执行。 被视为被保险人违约的情况有:
1、在报价有效期内撤回报价
2、不接受对投标报价中的错误进行修正(如有)
3、在投标书有效期内,被招标人通知中标后,不签署或逃避签署合同以及不提交履 约保函的。
4、其他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违约情形。
若出现以上任何一点,本保函将在受益人提出要求后直接支付,不做任何其他要求。 现就以上条件开具本保函
(出具行名称)
(出具行公章)
(出具行授权代表签名)
(授权代表印刷体姓名及职务)
(出具行地址)
(出具行电话)
(出具行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