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采购条款
1
定义与解释
这些条款(“条款”)为供应商(“供应商”)与国际救助儿童会(“甲方”)之间的与采购订单(“订单”)相关的合同提供依据。(订单与条款合并称为“合同”。)这些条款中提及的所有规定术语——“物资”、“服务”、“价款”和“交付”——都是指订单上的相关条款。
2 质量与缺陷
2.1 物资与服务应当满足以下相应条件:
a) 与订单中的相应描述一致,并且符合所有适用的技术规范;
b) 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法规要求;
c) 达到最高质量标准,并且适合供应商所称的或甲方告知供应商的用途;
d) 在设计、材料、作工和安装方面无缺陷;并且
e) 是按照供应商所在产业、专业或行业的最佳作业规范以最高缜密度、最佳技艺和最大勤奋程度完成。
2.2 甲方(包括其代表或代理人)保留随时审查供应商的记录、检查正在进行的与物资和服务的提供相关的工作以及(如果是提供物资)检验物资的权利。
3 道德标准
3.1 供应商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其义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最高道德标准,包括遵守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国际劳工标准,尤其是在童工和强迫劳动方面。
3.2 供应商以及供应商的供应商和分包商应当遵守所有环境法律与法规的要求,并且(a)不得以任何方式涉足武器制造或销售,或者以某种涉及战争的目的与武装集团或政府有任何商业关系,亦(b)不得以任何方式涉足恐怖主义,包括对照以下制裁名单对其工作人员、供应商和分包商进行检查:“英国财政部名单”、“欧洲共同体名单”、“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名单”和“美国财政部名单”。
3.3 供应商应当遵守以下甲方政策:“儿童保护政策”及“反舞弊和腐败政策”。(政策备索。)及相关政策如链接: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4 交付/提供
4.1 物资的交付和服务的提供均应当按照订单上规定的地址以及日期或时段,并且,无论是日期还是时段,都应当在甲方的常规工作时间内,除非订单上另有约定。就本条件 4.1 而言,应当把时间视为至关重要的因素。
4.2 当需要在发出订单之后指定交付物资或提供服务的日期时,供应商应当用合理的书面通知将指定的日期告知甲方。
4.3 当物资按订单上规定的地址从供应商或其代理人向甲方或其代理人实际移交完成时,物资的交付即应当发生,物资的物权将同时转移。
4.4 物资的损坏或灭失之风险应当按照在合同签定之日生效的国际贸易通则之相关规定向甲方转移;如果不适用国际贸易通则,则物资的风险应当在物资的交付完成时向甲方转移。
4.5 在甲方有合理的时间对供应商交付的物资或提供的服务进行检查之前,不应视为甲方已经接受任何物资或服务。
4.6 甲方应当有权拒收任何不是按照合同交付的物资或提供的服务。如果有物资或服务被如此拒收,则供应商应当按照甲方的意愿立即重新提供符合合同的替代物资或服务。甲方也可以解除合同并且将被拒收的物资退回供应商,而供应商应当承担退货的风险和费用。
5 免责保护
供应商应当对甲方予以免责保护,使其完全免于承担经裁定要求甲方承担的或者甲方已经发生或支付的因供应商或者其雇员、代理人或分包商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其义务过程中的任何行为或不作为所致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责任、损失、赔偿、成本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以及第三方对甲方提出的因物资或服务的提供所致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包括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索赔)。
6 价款与支付
付款方式按合同订单上的约定为准,而甲方应当有权用供应商应付给甲方的全额款项冲抵订单上规定的价款。
7 终止
7.1 甲方可以随时因任何理由以提前至少一个月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方式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
7.2 如果供应商有下列情形,则甲方可以用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立即终止合同,并且可以随时向供应商追讨任何损失,包括所有相关成本、责任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
a) 破产、倒闭清算、与其债权人订立偿债协定,或者成为财产管理令的主体;或者
b) 实质上未履行合同所规定其义务,或者未履行其义务并且未能在甲方提出书面请求后 14 日内对此违约行为进行补救。
7.3 如果发生合同终止,所有现存的采购订单都必须完成。
8 供应商的担保责任
8.1 供应商向甲方担保以下事项:
a) 供应商已经获得所有必要的内部授权以及所有相关第三方的授权,使其能够提供物资和服务而不会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条例、规范或行为准则或者侵害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b) 供应商不会并且将设法保证其雇员都不会向甲方的任何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收取任何佣金、礼物、好处费或其他经济利益;并且
c) 服务将由具有相应资质而且训练有素的人员以最高缜密度、最佳技艺和最大勤奋程度完成,并且将达到甲方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合理预期的高质量标准。
9 不可抗力
9.1 如果合同所规定义务的履行失败或延误,而该失败或延误是由于超出当事方合理控制能力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所致,则当事方不应当对在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范围内发生的失败或延误承担责任,但供应商应当尽最大努力来克服该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且恢复合同所规定的工作。
9.2 如果有任何事件或情况使供应商无法履行合同所规定其义务持续超过 14 天,则甲方可以用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立即终止合同。
10 一般性条款
10.1 除非是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或授权,否则供应商不得使用甲方的名称、品牌或徽标。
10.2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委托、转让、托管、转包、替代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合同所规定其权利或义务的任何部分或全部。
10.3 合同所规定的或者与合同相关的任何通知都应当以书面形式发至订单上指定的地址或随时通知的其他地址。就本项条件而言,“书面形式”应当包括电子邮件和传真。
10.4 如果任何法院或主管机关发现合同的某项条款(或某项条款的一部分)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项条款或部分条款应当在所要求的范围内视为被取消,而合同的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应当受到影响。
10.5 合同的任何变更(包括引入任何附加条款)应当仅在经双方书面同意并签署之后才具有约束力。
10.6 合同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且按照该法律解释。双方不可撤销地服从甲方所在地的法院的专属管辖,以解决因合同、合同的标的物或合同的订立所致或者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
10.7 不属于合同任一方的任何人均不得享有合同规定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