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蓝量化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代理协议》的其他银行和证券公司; 推广期 指自本集合计划推广销售之日起至推广结束日止的期间,最长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具体时间以相关公告为准; 存续期 指本集合计划成立至本集合计划终止的期间; 封闭期 特指成立日后的一个期间,在此期间委托人不得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 成立日 指管理人在本集合计划成立公告中通告的计划成立的那一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接受办理参与、退出或其他集合计划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海通海蓝量化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第二次合同变更)
管理人: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为规范海通海蓝量化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明确《海通海蓝量化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或“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本合同、《海通海蓝量化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本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委托人承诺,其不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按《海通海蓝量化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约定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集合计划、本集合计 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指海通海蓝量化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说明书、本说明书、计 划说明书 | 指《海通海蓝量化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对该说明 书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资 产管理合同、本合同 | 指《海通海蓝量化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对 该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
托管协议 | 指《海通海蓝量化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协议》及对 该协议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
风险揭示书 | 指《海通海蓝量化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海证监局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
《管理办法》 | 指 2013 年 6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并施行的《证券公司 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
《实施细则》、《细则》 | 指 2013 年 6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并施行的《证券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规范》 | 指 2012 年 10 月 19 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 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
元 | 指人民币元; |
集合计划单位 | 指每份集合计划; |
计划当事人、当事人 | 务的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和计划持有人; |
计划管理人、管理人 | 指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海通资产管理; |
计划托管人、托管人 |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
计划持有人、持有人 | 指通过签订资产管理合同而依法取得和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 的委托人; |
注册登记机构 | 指办理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等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
注册登记业务 | 指本集合计划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本集合计划客户账户管理、本集合计划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 集合计划交易确认、建立并托管本集合计划持有人名册等; |
委托人 | 指本集合计划的参与人,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参与 x集合计划的其他投资者; |
推广机构 | 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通证券”)、海通资产管 理(直销)、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与管理人签订《海通 |
海蓝量化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代理协议》的其他银行和 证券公司; | |
推广期 | 指自本集合计划推广销售之日起至推广结束日止的期间,最长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具体时间以相关公告为准; |
存续期 | 指本集合计划成立至本集合计划终止的期间; |
封闭期 | 特指成立日后的一个期间,在此期间委托人不得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 |
成立日 | 指管理人在本集合计划成立公告中通告的计划成立的那一日;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开放日 | 指接受办理参与、退出或其他集合计划业务的工作日; |
T 日 | 指办理本集合计划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
T + 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
参与 | 指委托人根据集合计划的规定,在推广期或开放日申请购买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
退出 | 指委托人根据集合计划的规定,在开放日申请卖出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
巨额退出 | 指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计划总份额 10%的情形; |
强制退出 | 指由管理人发起退出持有人持有份额的行为; |
计划收益 | 指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基金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
计划资产总值 | 指本集合计划投资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计划资产净值 | 指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计划总份额 | 指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单位数量总和; |
计划单位面值 | x集合计划单位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 |
计划单位净值、单位净值 | 指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 |
计划单位累计净值、累计净值 | 指计划单位净值加上单位份额累计分红之和; |
计划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本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
业绩基准 | x集合计划成立前及每次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参与开放前将公 布各类集合计划最近一期运作周期及预期年化收益率,此预期年化收益率即为当期该类份额运作周期的业绩基准; |
运作周期 | x集合计划自认购日(或成立后的每个参与开放日)至当次的退出开放日为一个运作周期(不包括认购日、参与开放日); |
管理人业绩报酬 | 在集合计划分红以及份额退出时,管理人将按照一定的原则对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提取的业绩报酬; |
不可抗力 | 指本集合计划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并无法避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系统故障、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
管理人指定网站 |
三、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签订本合同后,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
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电子签名合同数据电文中列示。管理人: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x 00 xx 00-00 xx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000
四、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和类型
计划名称:海通海蓝量化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计划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
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证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型基金、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银行存款、大额存单、现金、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各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其中,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等信用债的债项评级不低于 AA,短期融资券债项评级不低于 A-1。
本计划可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及其受益权。管理人有权代表本计划向第三
方转让及回购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所形成的收益权,所得计入本计划财产。 2、资产配置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占计划资产总值的 0—100%;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型基金、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超过 7 日的债券逆回购及其它具有明显固定收益特征的证券等;
(2)现金类资产:占计划资产总值的 0—100%;开放日,不低于计划资产净值的 10%;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大额存单、期限在 1 年内(含 1 年)的国债、期限在 1 年内(含 1 年)的政府债券、期限在 7 日以内的逆回购等;
(3)证券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 40%,若未来监管部门相关法规对该比例限制予以修改或取消,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公告后将按照新的监管标准予以调整,无需再征得委托人同意;
(4)股票质押式回购:以前一工作日计划资产总值计不超过 100%。参与标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质押股票不得为 ST 和*ST 股票(已完成实质性资产重组的 ST 类公司除外)、 B 股股票、暂停上市的 A 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 A 股股票。
②属于主板股票且为沪深 300 指数成分股的流通股票的质押率不超过 60%,其余流通股票的质押率不超过 50%,中小板流通股票的质押率不超过 45%,限售股票(解除限售时间应早于购回交易日至少一个月)及创业板流通股票的质押率不超过 40%,限售创业板股票(解除限售时间应早于购回交易日至少一个月)质押率不高于 35%。
③单一股票质押融资金额不超过该股票近期平均流通市值的 10%,也不得超过该只股票近期日均交易金额的 10 倍。
④质押流通股的预警线不低于 150%,平仓线不低于 130%;质押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票以及限售股票的预警线均不得低于 160%,平仓线不得低于 140%。
⑤组合投资多个股票质押回购标的的,投资标准可适当放宽。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参与沪深交易所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参与沪深交易所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时,由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与融入方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由海通证券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委托人知悉并确认管理人为海通证券 100%控股子公司。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交易完成起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在投资运作前,管理人应与托管人就新增投资品的清算交收、估值核算等达成书面一致同意。
(三)目标规模
推广期,本集合计划最低发行规模为 1 亿份,最高不超过 50 亿份(包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形成的份额);存续期,本集合计划不约定规模上限。
(四)存续期间
x集合计划不约定固定存续期限,未设计展期安排。
(五)集合计划的面值及参与的最低金额
每份集合计划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
委托人首次参与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10 万元,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六)集合计划的分类规则
x集合计划的运作周期为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间。本集合计划根据运作周期的不同分类发行,包括但不限于 1 个月、3 个月、6 个月、9 个月、12 个月、 24 个月等多个分类,各分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开放参与前由管理人在指定网站上公告确定。管理人可在运作周期每期开始前设定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业绩基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运作周期内本集合计划各类份额不开放参与和退出。各类集合计划份额每期运作周期到期后进入新的一期运作周期。但管理人有权选择任一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到期后继续运作该期产品或自动终止,但须在该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到期前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管理人可提前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可供客户参与的集合计划的类别、开放参与日、到期日、开放规模上限、业绩基准、参与安排及单个账户参与规模上限及下限等规则。
(七)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1、封闭期:指集合计划成立后除开放期以外的每个工作日,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2、开放期:各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结束后进入开放期。各类集合计划份额
的开放期为该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结束的当日(如当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首个工作日)。开放日办理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退出和同时进入开放期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之间的转换。如果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退出,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本金和收益自动参与下一个运作周期且同一产品代码的集合计划份额。自动参与的产品份额按新一个运作周期的业绩基准确定计算收益。
若管理人不再继续运作该期产品某类产品份额,则该类产品份额运作周期结束后自动退出。若管理人继续运作该期产品,则该类份额持有人可以在运作周期结束时选择退出或转换为当日发行的其他类份额。若该类份额持有人未在运作周期结束时退出或转换,则视为自动参与到该类下一个运作周期且同一产品代码的集合计划份额,按新一个运作周期的业绩基准确定计算收益。
管理人有权设置临时开放期。
3、流动性安排:开放日,现金类资产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八)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x集合计划属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计划整体为中低风险产品,主要面对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且对收益率有一定要求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九)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1、推广机构:
(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2)海通资产管理(直销)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推广机构代理销售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新增或变更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时,将提前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公告。
2、推广方式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管理人、代理推广机构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和推广材料置备于营业场所。
管理人、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批准或者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
(十)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参与费:无;
2、退出费:无;
3、管理费:0.4%/年;
4、托管费:具体见本合同“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和税收”中的相关约定;
5、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在扣除达到业绩基准的预期收益、各项费用及分红等后的剩余收益计入集合计划的风险准备金,每年各自然季度末若风险准备金有余额,则管理人有权提取不超过此余额的 50%作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具体提取时间及提取比例由管理人公告为准。自集合计划成立后每满一年若风险准备金仍有余额且超过本集合计划存续规模 1%时,管理人有权提取不低于余额的 50%作为管理人业绩报酬。
6、其他费用: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管理费、业绩报酬、托管费之外的集合计划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合同或协议的具体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1、参与的办理时间
(1)推广期参与
推广期自本集合计划推广销售之日起至推广结束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具体推广日期以本集合计划的推广公告为准。
推广期内,当本集合计划接近或达到最高规模时,管理人有权停止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管理人就该等停止接受参与申请事宜及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2)存续期参与
x集合计划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运作周期内不开放参与和退出,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各自对应的运作周期结束当日为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开放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投资者在集合计划开放日可以办理参与业务。
管理人有权设置临时开放期,为委托人办理参与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为准。
2、参与原则
(1)在推广期和存续期内,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在其发行日委托人以集合计划的面值(1.00 元/份额)参与;
(2)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参与以金额申请。本集合计划的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金额不得低于 10 万元人民币,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3)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当首先是管理人或推广机构的客户;
(4)委托人在推广期和参与开放期内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已经受理的参与申请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
(5)本集合计划当参与申请超过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所有计划委托人的参与申请,并在清算环节以最高募集规模为上限,按“时间优先”的原则,来确定参与成功的份额,参与时间以注册登记系统的确认结果为准。
3、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本集合计划采用电子签名合同,委托人在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后方可参与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管理人和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特殊情况下,投资者也可以签署纸质合同;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当日办理业务申请仅能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内撤销;
(5)投资者推广期参与的,可于计划成立后 2 个工作日查询参与确认情况;投资者开放期参与的,可于 T+2 日后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4、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参与费率
x集合计划免收参与费,即参与费率为 0%。
(2)参与份额的计算
x集合计划推广期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参与份额=参与金额÷推广期参与价格
x集合计划开放期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开放期参与价格
其中,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参与价格与开放期参与价格均为人民币 1.00 元/份。
集合计划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 0.01 份,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集合计划资产;多笔参与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5、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划入集合计划托管账户,利息金额以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规模控制办法
在存续期内,本计划管理人在开放日(含管理人延长参与的工作日)使用“时间优先”方法对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规模进行控制,上期集合计划份额到期日未退出的委托人在自动参与新一期集合计划份额时相对于其他委托人享有时间优先。
当同一时间参与的委托金额导致计划规模超限,则该时间的参与及其以后的参与不能确认成功。
7 、拒绝或暂停参与
出现下列情形,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1)本集合计划份额接近或达到规模上限;
( 2 )集合计划资产规模过大,使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4)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参与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时;
( 5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而未提供管理人要求的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
(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拒绝或暂停本集合计划的参与,管理人应提前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被拒绝时,被拒绝的参与款项将无息退还给委托人,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在暂停参与的情况消除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将及时恢复参与业务的办理,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二)各分类集合计划份额到期未申请退出的处理方式
各分类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周期到期日未退出,则自该运作周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本金和收益自动参与该分类集合计划份额的
下一个运作周期且同一产品代码的集合计划份额。自动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按此分类集合计划份新一个运作周期的业绩基准确定计算收益。
对于某分类集合计划份额,管理人有权选择其运作周期结束后继续运作该期产品或自动终止。若管理人不再继续运作该期产品某类集合计划份额,则该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结束后自动退出。若管理人继续运作该期产品,则该类份额持有人可以在运作周期结束时选择退出或转换为当日发行的其他类份额。若该类份额持有人未在运作周期结束时退出或转换,则视为自动参与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下一个运作周期且同一产品代码的集合计划份额,并按新一个运作周期的业绩基准确定计算收益。
(三)集合计划的退出
1、退出的办理时间
x集合计划各分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结束当日为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开放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退出在开放日办理。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管理人有权设置临时开放期,为委托人办理退出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管
理人指定网站公告为准。 2、退出的原则
(1)存续期内,各分类集合计划份额的退出只能在该分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开放日办理。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某分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结束后管理人有权选择是否续期;
(2)若持有某分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委托人在该分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到期结束时未申请退出或转换为当日发行的其他类份额,则本金和收益自动转入为下一期运作的该分类集合计划份额;
(3)各分类集合计划份额到期结束时如果开放日相同的情况下,委托人也可以申请在不同分类集合计划份额之间转换;
(4)退出申请一经确认则不可更改或撤消。 3、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退出申请的提出
委托人必须根据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网点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向推广机构网点或通过推广机构的指定系统提出退出申请。委托人申请的各分类集合计划份额退出申请数量超过委托人持有的相应各分类集合计划份额数量时,申请无效。
(2)退出申请的确认
委托人可在 T+2 日(包括该日)之后到推广机构网点取得 T 日退出申请成交确认单,若交易未成功或数据不符,委托人可与为其办理手续的推广机构网点人员联系并进行核实。
(3)退出款项划付
x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退出款项于 T+2 日内从托管账户中划出。对于通过直销方式参与份额,退出款项可以在 T+1 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但具体划款时间由管理人确定,最晚不超过 T+2 日。如集合计划出现暂停估值的情形时,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可以将划拨日期相应顺延。
4、退出费用
x集合计划无退出费用,即退出费率为 0%。 5、退出的限制与次数
委托人单笔退出最低份额为 1000 份;若某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在某推广机构
持有的某一分类产品或份额少于 1000 份,则委托人需将余额部分一起退出,否则管理人可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相应剩余份额退出给委托人。管理人有权对以上标准进行重新规定并及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委托人在某一开放日内的退出次数不受限制。
6、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申请和处理方式
x集合计划不设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限制条款,但因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导致出现巨额退出,则根据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办理。
7、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委托人当日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申请总份额之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计划总份额数的 10%时,即为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发生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部分顺延退出或暂停退出:
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条件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
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净退出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将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能受理的退出部分,委托人可选择延期办理或撤销退出申请。对于选择延期办理的退出申请,管理人将在下一个
工作日内办理,并以该工作日的计划单位净值为准计算退出金额,依此类推,直至全部办理完毕为止,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
(3)告知客户的方式
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时,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8、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如果本集合计划连续 2 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
(2)连续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x集合计划发生连续巨额退出,管理人可按本合同载明的规定,暂停接受退出申请,但暂停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
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进行公告。 9、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退出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时;
(4)因市场剧烈波动等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退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本集合计划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本集合计划的退出申请;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中已载明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特殊情形。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
(一)参与金额(比例)
管理人承诺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间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自有资金参与金额为本集合计划成立规模(含自有资金参与部分)的 4%,且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亿元。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可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参与金额不超过计划总份额的 20% ,持有期限不少于 6 个月。在不影响流动性的前提下,管理人参与的
集合计划份额可以退出。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 5 日告知持有人和托管人。募集期投入且承担责任的自有资金在约定责任解除前不得退出。
为应对巨额退出,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参与的自有资金参与、退出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但需事后及时告知委
托人和托管人 。本集合计划因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比例被动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时,管理人在下一个开放日退出超限部分的该类集合计划份额,退出后仍超限的,管理人将在下一个开放日继续安排退出,以此类推。同时,管理人应及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情况,包括超限比例、超限原因、处理方案等。
(二)收益分配和责任分担方式
管理人持有计划份额与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也有承担与计划份额相对应损失的责任。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及收益不对委托人在本集合计划中投资的本金或收益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三)风险揭示
管理人自有资金退出,可能遭遇流动性风险,从而影响计划损益。管理人将认真履行管理人职责,关注计划规模变动情况,控制流动性风险。
(四)信息披露
管理人及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情况。
七、集合计划的分类
x集合计划的运作周期为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间。本集合计划根据运作周期的不同分类发行,包括但不限于 1 个月、3 个月、6 个月、9 个月、12 个月、 24 个月等多个分类,各分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开放参与前由管理人在指定网站上公告确定。管理人可在运作周期每期开始前设定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业绩基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运作周期内本集合计划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不开放参与和退出。各类集合计划份额每期运作周期到期后进入新的一期运作周期。但管理人有权选择任一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到期后继续运作该期产品或自动终止,但须在该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到期前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若管理人不再继续运作该期产品某类集合计划份额,则该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结束后自动退出。若管理人继续运作该期产品,则该类份额持有人可以在运作周期结束时选择退出或转换为当日发行的其他类份额。若该类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未在运作周期结束时退出或转换,则视为自动参与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下一个运作周期且同一产品代码的集合计划份额,按新一个运作周期的业绩基准确定计算收益。
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业绩基准仅为管理人提取风险准备金的标准,并不是管理人向客户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管理人可提前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可供客户参与的集合计划的类别、开放参与日、到期日、开放规模上限、业绩基准、参与安排及单个账户参与规模上限及下限等规则。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一)管理方式
管理人与不少于 2 个委托人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设立本集合计划,通过专门账户对客户资产进行集中运营管理。
(二)管理权限
管理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时间
推广期结束,若募集规模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不含管理人自有资金)、集合计划参与人数不低于 2 人(不包括管理人),且管理人已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即公告本集合计划成立。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管理人、推广机构将委托人参与资金存入注册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开始投资运营之前,不得动用委托人的参与资金。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将本集合计划的推广、合同签订、验资和计划设立情况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二)本集合计划不能成立及其有关事项的处理方式
1、若本集合计划未达到成立条件或发生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则管理人公告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2、本集合计划不能成立时,管理人承担全部推广费用,并将所有委托人投入的资金总额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退还委托人。
(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条件:本集合计划成立。
2、日期:自本集合自计划成立日开始运作。
十、集合计划的账户与资产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管理人和托管人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计划资产单独设置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本集合计划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其他客户资产、不同集合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
(二)集合计划资产构成
集合计划资产构成包括本集合计划投资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独立于管理人或者托管人的自有资产,由托管机构保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集合计划资产不属于清算财产。非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集合计划资产强制执行。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x集合计划资产交由托管人负责托管,管理人与托管人已按照《管理办法》、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托管协议。签订的托管协议已经明确了计划管理人与计划托管人之间在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资金归集和划转、会计核算责任、清算交收流程、最终交收责任、集合计划档案资料保管及集合计划运作互相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以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保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如管理合同、说明书与托管协议不一致,相关约定以托管协议为准。
集合计划资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管理人、托管人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一)资产总值
x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包括本集合计划投资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
x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计划单位净值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为 1.0000 元。
本计划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单位资产净值保持在面值人民币 1.0000 元。
(四)估值目的
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本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五)估值对象
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其他资产及负债。
(六)估值日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每个工作日,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七)估值方法
1、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确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2、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债券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每日计提收益。同时,采用公允价值对产品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并计算偏离度,即“影子定价”。
4、货币市场基金按成本估值,每天按前一开放日公布的万份收益计提收益。
5、银行理财计划按购买成本列示,按约定收益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6、为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集合计划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集合计划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偏离度=(“影子定价”确定的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一
“成本摊余”确定的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成本摊余”确定的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偏离度目标由管理人和托管人综合本集合计划风险收益后确定。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并同托管人协商一致同意后,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7、股票质押回购的估值方法
(1)对于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以成本列示,按协议或预期收益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卖出股票质押式回购收益权以成本列示负债,以约定预期收益率逐日计提卖出股票质押式回购收益权应付利息。
(2)异常情况处理:
①股票质押式回购提前购回
提前购回约定利率与到期购回一致,不影响集合计划估值。
②股票质押式回购延期购回
延期购回利率与到期购回的利率不一致的,管理人与托管人在综合考虑估值影响的前提下,与托管人确定估值方法。原则上以以下方式估值:在发出延期购回的当日起,以延期购回利率计提利息,直至延期购回到期日。
资金融入方自发起初始交易指令至发出延期购回指令的期间,因原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商定利率与延期购回利率所产生的应付资金差额,自发出延期购回指令当日起,在延期期间每日按照直线法均摊。
③股票质押回购违约部分估值方式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发生融入方违约,常规的估值不能客观反映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对于上述估值方法未列明的新增投资品种,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进行估值。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有关最新规定估值。 9、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0、暂停估值的情形: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集合计划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
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本集合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计划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集合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计划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八)估值程序
1、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单位净值保持在面值人民币 1.0000 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每日将估值结果以电话或者邮件、电子对帐等方式报送托管人,托管人按照托管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如托管人复核无误,则将核对结果反馈给管理人。
管理人更改原则进行估值的,要及时通知托管人。托管人要认真核查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当存有异议时,托管人有权要求管理人做出合理解释,通过积极商讨达成一致意见。
(九)错误与遗漏的处理
1、管理人和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本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估值出现重大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因发生估值差错导致本集合计划资产或计划持有人损失的,由计划管理人承担,管理人不对不应由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当管理人计算的计划资产净值已由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委托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委托人或集合计划资产支付赔偿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向委托人或集合计划资产支付赔偿金额。
3、由于证券交易所等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估值错误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管理人和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计划净值错误处理。
5、前述内容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管理人、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和税收
(一)费用种类
1、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2、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信息披露费用、注册登记费用
5、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会计师x和律师x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 本集合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人的管理费
管理费按前一日的计划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当日应计提的管理费,E 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月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扣除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托管人的托管费
当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小于等于 50 亿元,托管费按前一日的计划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算,当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大于 50 亿元,托管费按前一日的计划资产净值的 0.07%年费率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T÷当年天数
H 为当日应计提的托管费,E 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T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适用的托管费率。
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月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扣除支付给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证券交易费用
x集合计划证券交易费用包括集合计划运作期间投资所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开放式基金的认(申)购和赎回费、印花税等有关税费,作为交易成本直接扣除。
4、补充
上述(一)中第 4、5、6 项费用由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按照公
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并由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集合计划费用。
(三)不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不得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其他具体不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协商调减管理费和托管费,并在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五)业绩报酬
管理人于每日计算集合计划总净收益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预期收益总和的差额,并计入风险准备金。
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预期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1.00×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各分类集合计划份额存续天数/365。
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预期收益总和=∑(各类集合计划份额×1.00×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各分类集合计划份额存续天数/365)。
(1)如果集合计划总净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预期收益总和,则风险准备金=集合计划总净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预期收益总和。
(2)如果集合计划总净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预期收益总和,则管理人将以风险准备金按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预期收益占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预期收益总和的权重进行补偿,直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实际收益率达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或者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完毕为止。如果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实际收益率仍达不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则管理人不再补偿。
(3)若出现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实际收益率仍达不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的情况,则集合计划总净收益加风险准备按照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预期收益占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预期收益总和的权重进行收益分配。
若(集合计划总净收益+风险准备金)<0 时,则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也按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预期收益占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预期收益总和的权重承担亏损责任。
(4)风险准备金计算如有计提或弥补,每年自然季度末若风险准备金有余额,则管理人有权提取不超过此余额的 50%作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具体提取时间和提取比例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未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余额自动计入下一个自然季度(或下一年度)的风险准备金。自集合计划成立后每满一年若风险准备金仍有余
额且超过本集合计划存续规模 1%时,管理人有权提取不低于余额的 50%作为管理人业绩报酬。
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托管人于收到指令后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风险准备金、业绩报酬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托管人不承担复核责任。
(六)税收
x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投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x集合计划收益的构成包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逆回购利息、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可供分配利润指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同一类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利;
2、T 日日终参与成功的计划份额不享有 T 日分红权益,自 T+1 日起享有分红权益; T 日退出的计划份额享有 T 日分红权益,自 T+1 日起不享有分红权益;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持有人自行承担,与收益分配、退出集合计划的相关税负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4、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与公告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载明计划收益范围、可供分配利润、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本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经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式
x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转份额。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五、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和分散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实现组合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x集合计划力求资金安全和本金不受亏损,在控制投资风险前提下,利用自身的议价能力及资金管理能力,努力为委托人谋求收益,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x计划通过深入的利率研究和信用研究,对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风险变化情况进行预判,并结合各大类资产的估值水平和风险收益特征,在符合相应投资比例规定的前提下,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债券投资策略
(1)利率预期策略
管理人通过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主动地调整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提高债券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2)收益率曲线策略
管理人通过对债券市场微观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期,获取收益率曲线形变带来的投资收益。
(3)信用策略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计划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
(4)个券优选策略
管理人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税赋、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
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3、基金投资策略
x计划坚持从研究基金价值入手,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选
择管理规范、业绩优良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构建备选基金池,对基金的投资理念和投资价值进行判断。
4、现金类资产投资策略
x计划以严谨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采用稳健的投资组合策略,通过对现金管理类金融品种的组合操作,在保持本金的安全性与资产流动性的同时,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通过合理有效分配本计划的现金流,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满足本计划投资运作的要求。
5、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投资策略
溢价策略。对特定资金融入方的信用资质进行分析评估,包括资金融入方所在行业发展前景、资金融入方行业地位、经营优劣势、财务状况变化、历史信用记录等,获得对资金融入方的信用总体评价,并参考市场利率体系,结合流动性因素,在此基础上确定回购溢价率,获得对资金融入方的合理信用溢价和流动性溢价。
价差保护策略。交易初期通过以低于股票(股权)收益权对应的标的股票(股权)市场价格的受让价投资于标的股票(股权)收益权,在交易初期即获得较高的
价差保护,以约束特定资金融入方特定日期的回购义务。
信用风险缓释和盯市策略。为缓释资金融入方的回购风险,按照一定标准优选标的股票(股权),并以标的股票(股权)作为质押物担保资金融入方的回购义务;海通证券采用逐日盯市质押物的市场价值,当质押物的市场价值低于一定水平(即设定的平仓线)时,对质押物采取平仓措施,保障投资本金及约定的预期收益安全。
十六、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
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管理办法》、《细则》、《规范》、《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性文件;
2、根据宏观、微观经济环境和有关经济政策以及证券市场趋势制定投资策略;
3、根据所投资品种的预期收益和风险的匹配关系。本集合计划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收益的最大化。
(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程序
管理人执行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职能。海通资产管理的投资业务流程简述如下:研究团队负责证券库构建及维护;投资团队负责品种选择及投资组合建立;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合规与风控部负责投资组合绩效评估和风险评估;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审批产品投资策略和投资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投资计划等投资策略,该委员会由总经理、分管投研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权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投资主办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是公司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
1、投资决策程序
(1)确定投资原则和投资限制
投资团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资产管理合同、海通资产管理的有关管理制度,拟定本集合计划投资的基本原则和投资限制。
(2)进行投资分析与研究
研究团队从宏观、中观、微观多层面分析经济状态和资本市场等。根据分析、研究结果以及对流动性的预测,制定投资策略建议。
(3)制定投资策略与资产配置比例
投资团队综合考虑政治、经济及资本市场状况等因素,根据投资目标、原则、限制和研究建议,拟定投资策略,包括整体资产配置策略(期限结构和资产结构)、存款资产配置方案、存款银行选择方案等,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通过。
(4)进行投资组合管理
投资主办人对组合进行密切的日间监控及流动性影响分析,提出流动性优化方案;在授权范围内,根据各投资品种的资产配置比例,确定具体的投资品种、数量、价位、策略等,构建、优化和调整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以及完善和加强存款银行和交易对手管理。
2、投资交易程序
投资主办人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要,作出投资决定,通过电子系统向集中交易室发出交易指令。交易员根据投资限制和市场情况,向投资主办人确认后,按交易
指令确定的种类、价格、数量、时间予以执行。如果市场和个别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提示投资主办人。
3、投资风险的监控与绩效评估
投资绩效评估系统或人员定期对计划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进行分析,并对资产收益率、收益的潜在来源、投资的特征等进行分析计算,将计划资产实际投资业绩与业绩比较基准以及与同行业同类产品分别进行比较,对投资绩效予以评价并进行业绩归因。
(三)风险控制
1、风险控制目标
保障本集合计划的规范运作,控制本集合计划的运作风险,维护计划份额持有人、托管人和管理人的合法权益。
2、风险控制的原则
x集合计划管理人对投资风险控制的主要原则是:全面性原则、预防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投资风险是指投资未能根据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投资对象基本面的变化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投资在决策、交易执行过程中存在纰漏,从而造成资产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的具体内容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风险和其他风险,其中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构成投资最主要的风险,也成为评估投资风险和进行风险管理的关键。
3、风险控制组织架构
管理人的风险管理架构分为四个层次:
(1)第一层次为董事会下设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2)第二层次为合规负责人及首席风险官;
(3)第三层次为管理人内设的合规与风控部;
(4)第四层次为各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的一线风险管理。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履行如下职责:制定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对公司业务各环节的风险进行检查、监控、评估及处置,定期审核合规与风控部提交的风险和投资绩效评估报告,提出相应的建议和风控措施,并监督落实;根据监管制度和相关业务规则的变化,提醒和审核业务制度和流程并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监督合规与
风险控制委员会决议的执行;对新业务、新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听取经营层对风险议题的专题报告;听取投资主办人对重大市场变化的风险分析报告和投资绩效报告;调查风险事件,对于重大风险事件,及时向董事长、总经理及合规负责人报告。
公司设合规负责人,负责公司合规及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的具体执行。合规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合规负责人具有充分的知情权,能够对公司重大决策和主要业务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合规负责人具有独立调查公司内部可能违反合规政策事件的权力,能够自行聘请外部机构或指定公司有关部门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独立调查。
公司按照《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要求设首席风险官。公司合规与风控部履行风险管理职责,在首席风险官领导下推动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监测、评估、报告公司整体风险水平,并为业务决策提供风险管理建议,协助、指导和检查各部门、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工作。
合规与风控部为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公司风险管理工作,包括全面审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经营活动、业务流程的合规性;组织完善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业务及内部管理活动的关键风险指标和绩效进行衡量与评估;依托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实时监控;组织、监督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
资产管理业务各相关部门进行专门的业务管理与监督。后台清算部门、估值部门、信息技术部门都负有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责,从不同角度对资产管理业务的资金、财务、信息技术等相关风险进行专业化控制。
4、投资风险管理程序
(1)风险识别:对各个业务环节的割裂风险和风险点进行识别。
(2)风险测量:运用定性、定量方法估计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
(3)风险控制:通过各种减少风险的手段和建立必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实现以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少损失。
(4)风险评价:对风险控制体系、风险识别、测量、控制等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价。
(5)风险报告:将风险测量、评价情况以及风险事件处置情况以一定程序进行报告。
5、全程风险管理控制
为贯彻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相匹配原则,充分实现委托人的投资意愿,最大程度上保障委托人利益,海通资产管理在建立科学投资流程的基础上,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人机控制相结合等方式将风险控制落实在投资管理的全过程。
首先,从事前的证券选择与组合构建、事中的组合实施与监控、事后的组合风险评估与绩效分析等建立科学的收益与风险评估系统,确保集合计划的管理符合客户投资目标。
事前风险控制主要体现在研究环节和投资决策环节,包括证券库制度、投研会议制度等。
事中风险控制主要体现在投资决策和决策执行过程中,主要包括授权授信、风险监控。
事后风险控制主要为业绩评价和稽核、风险管理评价。
其次,全面评估投资过程中的各类风险,将其量化成风险控制指标嵌入技术系统,借助IT技术系统实现风险在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强制性、适时性控制,以确保投资决策的有效贯彻和客户利益的充分保障。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一)投资限制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为:
1、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资产净值的 10%;
2、管理人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 10%;
3、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限制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二)禁止行为
x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8、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9、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八、集合计划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形式
x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通过管理人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二)信息披露方式
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可以在推广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季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季度资产托管报告、年度资产托管报告、年度专项审计报告、临时报告、计划净值报告等可以在管理人指定网站进行查阅。
管理人和托管人保证所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定期报告
(1)计划净值报告: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每个工作日披露前一工作日的计划的净值信息以及各分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结束后的年化预期收益率。
(2)资产管理报告:季度资产管理报告在每个自然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公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截止日后 60 个工作日内公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计划资产运作情况,资产配置情况、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指标、投资组合情况、关联交易情况。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2 个月时,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
季度资产管理报告。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时,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
资产管理报告。
(3)资产托管报告:季度资产托管报告在每个自然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公告,年度资产托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截止日后 60 个工作日内公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计划资产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等内容发表复核意见,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2 个月时,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
度资产托管报告。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时,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资产托管报告。
(4)年度专项审计报告:按照《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将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单独进行年度审计,本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将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将单项审计意见提供给委托人和托管人,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5)对账单: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寄送对账单,对账单的内容包括集合计划的风险和差异性,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2、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1)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2)资产计价出现错误(当资产估值导致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错误);
(3)暂停受理参与或退出申请的办理;
(4)开始或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退出申请的办理;
(5)发生巨额退出并导致延期退出或暂停退出事项;
(6)终止报告和清算结果报告;
(7)变更本集合计划投资主办人;
(8)其他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需披露的重大事项。 3、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委托人的收益预期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给中国证监会及管理人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一)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份额转让的处理方式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集合计划份额转让业务开通后,允许管理人批量处理转登记转托管等相关事宜,以实现份额转让。
(二)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
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存续期限,无展期条款。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持有人少于 2 人,或者连续 20 个交易日计划资产净值
低于 1 亿元人民币;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3、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4、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履行相应职责;
5、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且在合理时间内无法找到继任托管人;
6、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履行相应职责且在合理时间内无法找到继任托管人;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清算程序
1、集合计划的清算小组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2)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集合计划清算小组负责在计划终止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集合计划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集合计划清算程序
(1)集合计划终止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清算程序,并由清算小组将终止事项向委托人披露;
(2)集合计划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资产;
(3)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价;
(5)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变现;
(7)清算报告披露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集合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8)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注销集合计划相关账户;
(9)清算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
4、集合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清算报告披露后 7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托管费及业绩报酬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如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应制定针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证券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将变现后的资产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
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在进行二次清算的变现过程中,变现的资金以现金保存,不得再进行投资。未返还委托人的集合计划资产照常计提管理费及托管费。
对于由计划交纳的注册登记机构收取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的清算方式将在清算方案中披露。
5、集合计划清算的报告
管理人终止或者解散所管理的集合计划的,应当在集合计划终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及管理人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集合计划清算程序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指定网站
披露,并在集合计划清算程序终止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通过管理人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三)文件的保存
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客户资料、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销毁。
上述资料及清算账册须保存不少于 20 年。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2)知悉有关集合计划投资运作的信息,包括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退出集合计划;
(4)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向管理人如实提供财务状况及投资意愿的基本情况,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3)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相应税费,支付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3)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集合计划可能的投资损失;
(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停止、暂停办理或拒绝集合计划的参与或退出事宜;
(4)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在集合计划开始投资运作之日起 6 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合同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本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本集合计划的投资比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如遇限售期等原因导致相关证券不能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x);
(0)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或有权机关要求的披露除外);
(7)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8)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9)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
(10)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财产的返还事宜;
(11)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2)因违约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13)依法对托管人、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管理人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4)因托管人违约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5)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
(1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海通海蓝量化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协议》的相关规定,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托管;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监督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托管协议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或拒绝执行;
(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依法为本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
(2)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清算事项;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3)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集合计划资产与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托管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
(4)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5)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协议约定的,如指令未生效,应当予以制止,如指令已生效,则按指令划款后,及时要求管理人纠正。若管理人未按要求纠正,则及时报告管理人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6)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复核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7)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应司法、行政等机关要求对外提供,向所聘请的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以及托管协议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8)按托管协议的约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报告;
(9)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上述资料须保存不少于 20 年;
(10)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财产的返还事宜;
(11)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2)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1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违约责任
1、本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本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2)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4)托管人由于执行管理人符合托管协议约定的指令对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5)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非管理人、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
(6)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
(7)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托管人以外的机构的集合计划资产以及交由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合约等)及其收益,因该等机构欺诈、疏忽、过失、破产等原因给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8)本合同当事人应保证向本合同另一方提供的数据、信息真实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该方提供的信息和数据不真实或不完整是由于另一方提供的数据或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等原因所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初始过错方承担;
(9)管理人及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登记公司、期货公
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给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10)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11)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变更。
2、本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仅对其他当事人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3、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4、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争议处理
发生争议时,本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予以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市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处理期间,本合同相关当事人xxx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说明书、托管协议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适用法律
x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二十四、风险揭示委托人投资于本集合计划的可能风险如下: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6、其他风险
管理人在投资债券或进行债券回购业务中,可能面临债券投资的市场风险或债券回购交收违约后结算公司对质押券处置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期出现投资者巨额赎回,致使本集合计划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集合计划退出支付的要求所导致的风险。
(四)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五)信用风险
集合计划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集合计划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风险。
(六)其他风险
1、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不合理的内部程序,人为造成的或者是系统性的,由外部事件引发损失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七)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1、份额转让时可能面临的风险
x合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开放计划份额的转让业务。在办理转让业务时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操作系统风险
办理转让操作的系统可能因某些人为或客观原因出现故障,从而影响转让业务办理。
(2)折溢价风险
在份额可以办理转让后,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其计划份额单位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并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对于委托人通过证券交易所办理转让业务时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3)证券交易所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提供服务,不代表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风险或收益做出判断或保证。管理人在资产管理合同和说明书中对资产管理计划存在的风险已作揭示,投资者在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前,应认真阅读资产管理合同和说明书,了解产品特性,关注产品风险。
(4)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并非集中竞价交易,可能不具有一个活跃的转让市场。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需要暂停或终止转让服务。
(5)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实行非担保交收。申报转让(受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时,证券交易所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资金)余额事先不实行检查、控制,相关份额登记结算机构也不实行担保交收,转让合同履行风险由转让方、受让方及管理人自行控制。
本风险揭示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并未穷尽通过证券交易所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所有风险因素。投资者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前,对其他可能产生投资风险的相关因素也应详细了解、认真评估,以免因贸然从事此业务而遭受损失。
2、集合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
集合计划运作期间,当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2人或者其他本集合计划约定的提前终止情形出现时,导致集合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
3、合同变更风险
管理人就合同变更征求委托人意见期间,未明确提出异议的委托人、不同意合同变更但逾期未提出退出申请的委托人均视为同意修改或变更合同和说明书。部分委托人可能因为未能提供有效的联系方法或者未能将变动后的联系方式及时通知管理人,而无法及时获知合同变更事项,如果委托人因上述情况未能按时退出本计划,可能会被视为同意合同变更,从而存在风险。
4、对账单寄送风险
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至少每个季度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对账单的寄送形式为邮寄或发送电子邮件,委托人可以选择寄送方式,默认的寄送方式为电子邮件。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电子邮件、邮寄地址等资料,以便管理人能正常发送电子对账单或邮寄对账单。委托人可能由于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真实或者电子邮件运营商系统平台故障、邮寄运营商系统平台故障及内部操作等原因导致不能有效接收对账单。
5、委托人可能无法参与的风险
由于本集合计划设定了推广期及存续期的规模上限,管理人将根据合同的约定对每类份额的规模上限进行控制,因此委托人可能面临着因上述原因而无法参与本集合计划的风险。
6、债券正回购投资风险
组合在进行正回购操作时,可能由于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以及由于正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此外,在进行正回购操作对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组合的波动性进行了放大,致使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正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组合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7、本集合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式交易业务及其收益权的特殊风险
(1)信用风险
风险主要是指因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融入方未能履约而导致的风险。主要体现在:融入方在交易期间违背协议中约定的承诺及融入方在购回交易日未履约购回,质押标的证券被违约处置后,集合计划资产可能仍面临损失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包括:
1)股票持有人违约后,因标的股票流动性差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无法处置全部或部分股票的风险;
2)资产管理计划在股票质押回购待购回期间提前终止,但回购未到期或违约处置未完成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客户无法及时收回投资的风险。
(3)限售股风险限售股风险包括:
1)标的证券为有限售条件股份,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成交当日,司法机关对标的证券进行司法冻结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优先办理司法冻结,相应交易交收失败的风险。
2)质押标的证券为有限售条件股份,违约处置时仍处于限售期,无法及时处置的风险。
(4)司法冻结风险
司法冻结风险是指标的证券被质押后,因资金融入方的原因导致标的证券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标的证券无法被及时处置的风险。
(5)融入方提前购回风险
融入方提前购回风险是指融入方提前购回,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无法及时获得既定投资的风险。
(6)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标的证券价格下跌、停牌、退市等原因导致其价值损失,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安全性。或者因市场利率大幅变化,客户融资成本发生较大变化而要求提前购回或者延期购回,导致集合计划提前终止或者无法及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的风险。
(7)未履行职责风险
管理人未按照约定尽职履行交易申报、合并管理、盯市、违约处置等职责从而损害客户利益的风险。
(8)股票质押回购的估值风险
目前市场没有通用的股票质押回购的估值方法。正常情况下管理人对股票质押回购的估值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但当发生股票质押回购融入方延期购回或违约时,在不损害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采用合理的估值方法或届时市场通用的方法估值。由于估值方法的调整,进而影响集合计划的收益水平,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收益水平为负,从而对投资者产生风险。
(9)本集合计划投资于股票质押式回购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管理人应当健全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以公平参与为原则,防范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在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时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由于该机制的存在,集合计划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投资行为受该机制的限制。
8、收益达不到业绩基准的风险
x集合计划公布的业绩基准为预期年化收益率,最终收益率以到期年化收益率为准,投资者收益可能低于业绩基准。极端情况下,即使管理人以风险准备金进行弥补仍有可能无法全部弥补损失,导致委托人无法获得业绩基准收益甚至发生本金损失的风险。
(八)特别提示:关于集合计划份额委托人未申请退出处理方式的风险
如果集合计划份额委托人在当期运作周期到期结束日未退出或转换其他类份额时,则自该运作期下一工作日起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本金和收益自动参与下一个运作周期且同一产品代码的集合计划份额。自动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按此分类集合
计划份新一个运作周期的业绩基准确定计算收益。对于某分类集合计划份额,管理人有权选择其运作周期结束后继续运作该期产品或自动终止。若管理人不再继续运作该期产品某类产品份额,则该类产品份额运作周期结束后自动退出。若管理人继续运作该期产品,则该类份额持有人可以在运作周期结束时选择退出或转换为当日发行的其他类份额。若该类份额持有人未在运作周期结束时退出或转换,则视为自动参与到该类下一个运作周期且同一产品代码的集合计划份额,按新一个运作周期的业绩基准确定计算收益。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x合同经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签署后成立。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签署应当采用电子签名的方式进行,仅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签署纸质合同。合同签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子等)可能由于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系统技术等等发生改变,各方同意管理人基于投资者的利益有权按规定采用新的签署方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本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1)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确认;
(2)本集合计划成立。
管理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当日书面通知托管人。
本集合计划终止,本合同终止。但本合同项下的清算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条款仍然有效。
(二)合同的组成
《海通海蓝量化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是管理人对于本集合计划重要事项的说明,是本合同的重要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经管理人确认有效的委托人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材料或数据电文和各推广机构出具的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受理有关凭证、委托人通过电子签名方式产生的数据电文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与修改
(一)合同补充、修改的程序
1、本合同需要补充或修改的,管理人应征得委托人和托管人的同意。
2、合同变更的方式
(1)需要变更本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由管理人在指定网站以公告形式及书面通知等形式通知委托人并征求委托人意见,委托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约定合同变更成立日(从网站公告发布日至合同变更成立日至少有 10 个交易日,含公告发布日与合同变更成立日)内通过管理人指定网站做出答复。
(2)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可在公告日起至合同变更成立日内的开放日提出退出申请,逾期未退出且未有意见答复的,视同委托人同意本合同变更。
(3)对逾期未退出且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委托人所持有的计划份额,管理人将统一在合同变更成立日次一工作日做强制退出处理(退出价格为合同变更成立日的计划单位净值)。
(4)自本合同变更成立之日起,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变更后的合同在合同变更成立日次一工作日生效,需要中国证监会同意方可变更的,自中国证监会批复之日起生效。管理人应及时将变更后的合同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二)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三)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当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时,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管理人应将更新或修改内容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满 10 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集合计划。
(四)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二十七、声明和保证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投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本合同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其公章。
本合同一式七份,管理人执四份、托管人执二份,委托人执一份,管理人需按照监管要求报备相关机构的份数另计,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海通海蓝量化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字页)
委托人(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管理人: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