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方必須備妥與作業拖船、交通船及調度站總數同等數量之專用無線電話機(功率25W)(甲方協助乙方指定委託之通訊廠商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辦專用無線電臺架設 許可證及辦理話機進口。所需規費及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停止營運時依電信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