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编号:C000208319220210916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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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前海财险网络购物退货运费损失保险附加网购商品配送延误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条款为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退货运费损失保险》
(以下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上述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凡涉及本附加险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险未约定事项,以主险约定为准;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xxx的网购平台上,被保险人与消费者达成保单载明的网络平台网购商品配送交易协议(下称“配送交易协议”)并在提供配送服务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疏忽、过失或实际承运人的原因导致商品的实际送达时间超出被保险人在配送交易协议中承诺的最晚送达时间且延误时间达到保单载明的起赔点时间时,对于被保险人根据配送交易协议应向消费者支付的配送延误赔偿金,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向消费者支付配送延误赔偿金后,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或配送人员的故意行为、违法行为;
(二)网购商品已送达但消费者拒绝签收,或未能及时签收;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各类污染;
(五)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消费者提供的网购商品配送信息为虚假物流;
(二)在网购开始前商品销售方明确商品配送会延迟的情形;
(三)网购商品销售方与消费者为同一人或关联公司;
(四)被保险人与消费者之间的配送交易协议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或被撤消的;
(五)非由被保险人与消费者之间达成配送交易协议的;
(六)被保险人提供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
(七)配送交易协议所涉及的商品毁损或灭失,导致无法认定保险事故的。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保险事故造成的被保险人间接损失;
(二)保险事故所造成的复利、罚息、侵权赔偿金、逾期利息;
(三)网购商品本身的损失、损坏;
(四)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及起赔点
第七条 x附加险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单次配送延误赔偿限额及累计赔偿限额,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在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 x附加险合同的延误时间起赔点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九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配送交易协议或投保时服务承诺及订单的相关数据;
(五)保险xxx网购商品的配送方提供的配送延误记录;
(六)被保险人向消费者支付延误赔偿金的支付凭证;
(七)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八)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