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37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8,296.9866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4.57 元,募集资金
证券代码:605090 证券简称:九丰能源 公告编号:2022-060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37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8,296.9866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4.57 元,募集资金
总额人民币 2,868,268,267.62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677,362,996.19 元,上述款项已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全部到账。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 440C000266 号)。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全资子公司 ADVANCER SHIPPING PTE LTD(前进者船运有限公司)(统称为“甲方”)、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共同签订了《关于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A 股 IPO 项目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资金用途 | 专户余额 (美元) |
1 | ADVANCER SHIPPING PTE LTD (前进者船运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分行 | NRA811091401350 1315127 | 购建 1 艘 LPG 运输船 | 0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前进者船运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NRA8110914013501315127,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购建 1 艘 LPG 运输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xx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
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美元账户则以支取日汇率计算等值人民币金额)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