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C FUTURES (HK) LIMITED
客戶交易協議
期貨合約及期權合約交易
個人 / 聯名帳戶
CSC FUTURES (HK) LIMITED
群益期貨(香港)有限公司
期貨及期權交易的風險
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的虧蝕風險可以極大。在若干情況下,本人/x等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最初存入的保證金數額。即使本人/x等設定了備用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等指示,亦未必能夠避免損失。市場情況可能使該等指示無法執行。本人/吾等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數額,本人/吾等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平倉。然而,本人/x等仍然要對本人/吾等的帳戶內任何因此而出現的短欠數額負責。因此,本人/x等在買賣前應研究及理解期貨合約及期權,以及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買賣是否適合本人/吾等。如果本人/吾等買賣期權,便應熟悉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程序,以及本人/x等在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權利與責任。
目錄 | 頁數 | |
1. | 釋義 | 3 |
2. | 帳戶 | 4 |
3. | 規則及規例 | 5 |
4. | 交易 | 5 |
5. | 催繳保證金 | 7 |
6. | 交收及結算 | 7 |
7. | 獨立賬戶 | 8 |
8. | 風險披露聲明 | 8 |
9. | 免責聲明 | 11 |
10. | 個人資料 | 12 |
11. | 一般條款 | 13 |
12. | 確認 | 14 |
13. | 管轄之法律 | 14 |
簽署版 | 15 |
客戶資料表格 16
常設授權-提款或轉賬指示 20
此乃重要文件,敬請閱讀及明瞭整部小冊子,然後在第 15、 18 、 19 及 20 頁簽署。
客戶交易協議 (個人 / 聯名)
致:群益期貨(香港)有限公司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持牌法團(CE 編號 AFD052)專營第 2 類受規管活動及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 (“期交所”)參與者及 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 香港皇后大道中 183 號新紀元廣場中遠大廈 32 樓 3204-07 室
總機:(000)0000-0000 傳真:(000)0000-0000
本人/x等(詳細資料列於客戶資料表格)要求 貴公司根據下列條款及條件以本人/吾等之名義開立和使用一個或多個帳戶(“帳戶”)以進行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的交易及/或買賣:
1. 釋義
在本協議中,以下詞彙具有下列含義:-
「營業日」是指香港持牌銀行營業的日子(星期六除外);
「行政總裁」是指期交所董事局不時委任的行政總裁;
「結算公司」是指由期交所委任、成立及營運的機構為參與者提供有關期交所合約之結算服務;
「結算公司規則」是指(結算公司規則及規例)及其不時所作出之修訂;
「平倉」是指根據先前簽訂之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的相同條款訂立的一份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但其(i)價格可能與先前簽訂之合約不相同;及(ii) 貴公司持與先前之合約相反的立場,以訂出先前之合約的利潤或損失;而已平倉、正平倉及平倉合約均須相應地解釋;
「商品」是指任何物品,包括但不限於農業商品、金屬、貨幣、股票、利率、指數(包括股票指數或其他指數)、或其他金融合約、能源、權利或權限、及如情況所需,包括以上任何一項的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不論該物品是否可作實際交付);
「期交所合約」是指一份由證監會及期交所批準可以在期交所設立之市場進行交易的商品合約,可以是一份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
「交易所參與者」是指根據期交所規則由期交所批準及註冊的從事 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 的交易所參與者;
「期貨合約」是指具有以下效力之有關任何商品,期貨或期權交易之合約:(i)一方當事人承諾在約定的時間及以約定的價格,交付予另一方當事人約定之商品或約定數量的商品;或(ii)雙方同意在約定時間根據該商品當時之價值與簽訂合約時雙方協定的價值作出的調整,有關差額將根據管轄該合約之交易所規則決定;
「期交所」是指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
「期交所規則」是指香港期貨交易所規則、規例及程序及其不時所作出之修訂;
「開倉合約」或「未平倉合約」是指任何除了平倉合約以外之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
「期權合約」是指該等合約,其中一方(「第一方」)賦予另一方(「第二方」)在雙方約定之期間及以約定之價格,行使認購 (認購期權)或認沽(認沽期權)某一種或某一數量之商品之權利(但不是責任)及倘若第二方行使其認購或認沽權利(視屬情況而定),則:(i) 第一方必須以約定之價格交付有關之商品或接受有關商品交付(視屬情況而定);或(ii) 第一方必須支付第二方一個根據商品價格比約定價格高出的差額(認購期權)或根據約定價格比商品價格高出的差額(認沽期權)計算的金額,而任何有關之付款需根據該合約訂立之有關交
易所之規則交付;
「證券及期貨條例」是指香港法例第 571 章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不時所作之修訂;
「證監會操守準則」是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不時制定有效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及
「交易」指 貴公司按照本人/吾等的指示訂立之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及對該等合約的買賣、結算、平倉、交付和交收。
除內文另述,本協議中所使用的詞彙之定義,與期交所規則相同。
2. 帳戶
2.1 本人/x等確認本協議及「客戶資料表格」中所載資料均屬完整及正確。本人/x等承諾及保證倘若該等資料有任何重要變更,本人/吾等將會立即以書面通知 貴公司。本人/x等特此授權 貴公司對本人/x等之信用進行查詢,以核實本人/x等之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
2.2 貴公司會對本人/吾等帳戶有關資料予以保密,但 貴公司根據證監會、期交所及有關交易所的規定或應其要求,可提供不限於本人/吾等之名稱、實益身份及其他有關資料。本人
/x等進一步確認及同意倘若 貴公司未能符合期交所規則的任何資料披露規定,行政總裁可以代表本人/x等要求將本人/吾等之合約平倉或向本人/吾等未平倉之合約徵收保證金附加費。
2.3 本人/x等現聲明本人/x等是該帳戶之最終受益人及唯一擁有該帳戶之人士。
2.4 本人/x等承認 貴公司於業務中可能持有關於個別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之資料。本人/x等同意 貴公司並無責任向本人/x等披露任何有關資料。
2.5 倘 貴公司的業務有重大變更,並且可能影響 貴公司為本人/吾等提供的服務, 貴公司將會通知本人/吾等。
2.6 倘帳戶包括多於一位人士,則上述每一位人士須共同及個別承擔帳戶責任。若其中任何一位聯名帳戶人士或合伙人辭世或成為不適合人士,在 貴公司已收到有關死亡或不適合人士的書面通知的情況下,該位辭世或不適合(視情況而定)的人士,便無需承擔其後的交易之責任。
2.7 每一位聯名帳戶持有人現聲明該帳戶是聯名帳戶享有生存者取得權。倘若其中一人去世,遺產承繼人或帳戶生存者須立即以書面通知 貴公司有關死訊及提交死亡證及寬免稅項文件等之正本, 貴公司有完全酌情權要求其它有關文件的正本。
2.8 每一位聯名帳戶的持有人,在毋須通知其他聯名帳戶人的情況下,均有權行使所有本協議內的權利、權力及酌情權,及與 貴公司協商。在這情況下, 貴公司可根據任何一位聯名戶口持有人有關該帳戶的指示,而毋須向其他聯名帳戶持有人作出查詢或介定有關聯名帳戶持有人之間的任何財產分配。
2.9 儘管任何準備簽署本協議或準備受本協議約束的人士不可以簽署或不受本協議之約束,及儘管本協議對任何一位或多位簽署者無效或有不可執行的情況,不論 貴公司是否知悉此問題,每一位聯名帳戶持有人均同意接受本協議之約束本人/吾等。
2.10 本人/x等不得撤回指示 貴公司將本人/x等在 貴公司之帳戶內的任何開倉合約、應收款項或其中持有之現金進行抵銷及扣留,作為抵銷 貴公司由於本人/吾等之交易而招致的一切實際或或有負債。
2.11 儘管本協議的任何規定, 貴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於任何時間毋須提出任何理由結束帳戶,而毋須對本人/x等以終止本協議而結束帳戶負任何責任。
3. 規則及規例
3.1 所有代本人/x等進行的交易,將受不時修訂有關交易所之憲章、規則、附件、習俗及慣例,包括期交所規則、結算公司規則、有關法例及適用於有關交易所的司法區所有法律約束。 貴公司根據該等法律、規則、規例及指示而採取的所有行動均對本人/吾等具有約束力。
3.2 本人/吾等確認並同意在期交所屬下市場以外所進行之交易,須受到有關市場及交易所之規則而非期交所規則所規限,而由該等市場就有關交易而提供予本人/吾等之保障程度及類別,則可能與期交所規則所提供予本人/吾等之保障程度及類別有實質上之差異。
3.3 若 貴公司或 貴公司之相聯人士所犯的違責是關於任何在或將會在認可期貨市場交易的期貨合約而犯的及該等期貨合約的有連繫資產而犯的,以致本人/吾等蒙受金錢上的損失,本人/吾等知悉並接納其投資者賠償基金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只限於(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有關附屬法例內所規定的有效索償,並須受制於(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償-賠償限額) 規則)內所訂的金額上限,因此不能保證本人/吾等在因該等違責而蒙受的任何金錢損失,可以從投資者賠償基金中獲得全數、部分或任何賠償。
就一切在認可期貨市場以外之交易所進行的交易,若 貴公司或其相聯人士所犯的違責,本人/x等知悉並接納有效索償將受有關交易所的規則約束。
4. 交易
4.1 除非 貴公司(在有關交易的成交單或其他合約單據內)表示 貴公司以自己本身名義進行交易外,否則 貴公司將以本人/x等之代理人身份進行交易。
4.2 本人/x等承認及同意本人/x等須單獨負責所有交易指令,而 貴公司及任何 貴公司之董事、高級職員及僱員或集團均不須就接獲及執行任何該等指令對本人/x等或任何其他經本人/x等索償的人士負責。
4.3 本人/x等明白及同意 貴公司可以監聽或記錄本人/x等與 貴公司之電話談話內容以供 貴公司核實本人/x等或任何授權人之指示。
4.4 貴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接納或拒絕任何指令或執行任何指令,而毋須就此給與任何理由。
4.5 倘若 貴公司只能訂立比有關指示少之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數目,所有已訂立之合約均對本人/吾等具有約束力,而 貴公司並不須要就未能訂立有關指示所指定的合約數目負責。
4.6 本人/x等確認及同意 貴公司及 貴集團之董事、高級職員、僱員及代理人毋須對貴公司任何指示及落盤在傳遞及通訊上的延誤、無效及錯漏而產生之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此損失由本人/x等承擔。
4.7 本人/x等確認由 貴公司根據本人/x等指示進行所有交易是根據本人/x等自己的判斷及決定作出,而並非基於 貴公司之選擇或建議而進行交易。
4.8 就所有交易而言,每當 貴公司通知本人/吾等之交易佣金和收費,本人/x等同意須向 貴公司支付,以及繳付交易所不時徵收的適用徵費,並繳納所有有關交易的適用印花稅、銀行收費、費用及其他支出。本人/x等確認並同意每份期交所合約均須繳交投資者賠償基金徵費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所收取的徵費,費用須由本人/吾等承擔。 貴公司可以從帳戶中扣除該等佣金、收費、徵費、稅項、費用、支出及投資者賠償基金徵費。
4.9 本人/吾等確認並同意結算所可在 貴公司作為期交所的交易所參與者的權利遭暫停或撤銷時,採取一切必要行動,以便將 貴公司代表本人/吾等持有的任何未平倉合約及該本人/x等在 貴公司所開立的帳戶內的任何款項及證券,轉調到另一個期交所的交易所參與者。
4.10 倘本人/吾等住處或向 貴公司發出任何指令的地點為香港以外的地方,本人/吾等同意確保及表明該等指令之發出將遵從於本人/吾等發出指令的有關司法管轄區的任何及一切適用法律。本人/x等進一步同意於被要求時償付 貴公司可能因本人/吾等之住處或發出指令地點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而引致 貴公司蒙受的任何索償、索求、法律訴訟、費用及支出。
4.11 貴公司有絕對酌情權,亦毋須根據本人/x等指示,就任何交易所及/或結算公司及/或其他人士不能根據任何由 貴公司代表本人/吾等所訂立的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而繳款或交付,對任何交易所/或結算公司及/或任何其他人士以任何方式採取任何行動。惟本人/x等同意並承諾,若 貴公司採取任何行動,本人/吾等將補償 貴公司因採取任何行動而承受或相關之所有費用、索償、徵繳、賠償及損失。
4.12 本人/x等根據本協議發出的所有指示,倘若可在多於一個交易所執行,則 貴公司有權選擇在任何的交易所執行該等交易。
4.13 在無顯然的錯誤出現下,每一張帳戶賬單之款項須為最終的借方或貸方結存,對本人/吾等均具約束力。
4.14 於任何通告、賬單、確認書或其他通訊所指或提及之每一項交易須被視為正確及經由本人/吾等確認,除非 貴公司於七天內接獲本人/x等所作之相反的書面通知。任何通告、賬單、確認書或其他通訊,若(a)以專人速遞,在送遞當日;(b)以掛號郵件傳遞,在投遞當日起計兩日;或(c)以傳真傳遞,在發出時,將被視為已經收妥。
4.15 如 貴公司代表本人/吾等以帳戶貨幣之外的任何交易施行貨幣,屆時:
◆ 所有因為該貨幣的匯率波動而帶來的利潤或損失均屬於本人/吾等,而本人/x等須承擔有關風險及
◆ 當出售、抵銷或償付此交易, 貴公司將有全權將交易施行貨幣以市場的兌換率為基礎兌換,並入帳到本人/吾等帳戶。
4.16 貴公司有絕對酌情權對本人/x等的交易設置持倉限額,及對該限額作出不時之修改。
4.17 貴公司須提供本人/吾等有關合約規格、保證金手續之詳細說明及 貴公司可在何種情況下可以未經本人/x等同意而將本人/x等之交易平倉。在落盤前,本人/吾等須對每份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作出所須查詢及完全明瞭其合約規格。
4.18 在期權合約落盤前,本人/吾等現確認本人/吾等巳閱讀及明白以下期權資料:合約資料
行使權;到期日;相關商品;期權種類;買盤或賣盤;未完結交易或完結交易;最新公佈價;及落盤種類。
相關商品
交收方法或現金結算程序;合約金額;結算價格或平倉價格之計算方法。
行使程序
美式期權或歐式期權行使方法。
溢價
計算合約值;繳交溢價。
保證金
本人/x等所須之保證金額;變價調整額;可用作抵押的資產;支付方式。
交易成本
最低佣金;交易所及結算公司收費;行使收費;及其他適用之徵費。
4.19 本人/吾等確認 貴公司受期交所規則所約束,而該等規則容許期交所採取行動,限制持倉的數量,或可要求代表本人/吾等將合約平倉,因為期交所認為這些本人/吾等所累積
的倉盤正在或可能會對任何一個或多個特定的市場造成損害或正在或可能會對某個或多個市場(視乎情況而定)的公平及有秩序的運作產生不良影響。
5. 催繳保證金
5.1 本人/吾等確認 貴公司可能會以口頭或書面形成,發出催繳保證金通知及有關繳付變價調整要求的期限,而本人/吾等亦同意並承諾必須在要求的期限內,履行有關之要求。
5.2 本人/x等進一步確認 貴公司可以要求本人/吾等繳交較期交所及/或結算公司所訂明的水平為高的保證金或變價調整,而本人/x等亦進一步同意並承諾必須在要求的期限內,履行有關之要求。
5.3 本人/x等確認 貴公司有權而毋須通知本人/x等,當本人/x等未能在本條款中第
5.1 及 5.2 條款所訂明的限期之前繳交催繳保證金及變價調整要求,或未能在作出該等催繳保證金通知或變價調整,將未平倉合約平倉。
5.4 本人/吾等確認,如果連續兩次未能按照本條款中第 5.1 及 5.2 段所述,就未平倉合約繳付催繳的保證金及變價調整要求, 貴公司可能需要就所有未平倉合約的詳情向期交所及證監會匯報。
5.5 任何 貴公司未有或延遲作出的催繳保證金通知及變價調整的要求,並不構成對該等權利的放棄,亦不導致 貴公司對本人/x等產生任何責任。
5.6 對任何存放於 貴公司作為保証本人/x等在本協議下責任的保證金或抵押品, 貴公司有權在毋須通知本人/x等之情況下將全部或部份保證金或抵押品轉讓給任何交易所、結算公司或經紀的任何帳戶以滿足該交易所、結算公司或經紀的保證金或其他要求。
6. 交收及結算
6.1 本人/x等在 貴公司的要求後,須即時就任何 貴公司以本人/吾等身份訂立的期貨合約和期權合約提供有關該等尚未平倉或行使(視乎情況而定)合約之交收或結算或行使(視乎情況而定)資料。
6.2 每一張由 貴公司代本人/x等訂立之期貨合約及期權合約,乃基於本人/x等可能要求執行有關交易及需要進行有關商品之實際交付或提取(視乎情況而定) ,除非本人/吾等及時給予 貴公司平倉指示以避免實際交收。
6.3 有關當月到期之未平倉合約,如屬長倉者,本人/吾等即須於第一通知日前五個營業日,如屬空倉者,即須於最後交易日前五個營業日,指示 貴公司作出平倉,或交予 貴公司根據該等合約所需之所有款項、證券、財務票據、文件及其他財產,以便 貴公司能夠根據交易所或結算公司之規則辦理交收手續,否則 貴公司可毋須事前發出通知,執行依照其認為適合之辦法及條款代本人/吾等辦理將有關合約平倉、結算或交收手續。
6.4 本人/x等須在被要求時補償 貴公司在其根據以上 6.3 段所進行任何交付、行使或平倉之有關行動所產生之費用、索償、罰款、稅項、賠償及支出。
6.5 如欲根據為帳戶訂立的期權合約行使期權,本人/吾等須(在遵守買賣或訂立期權合約的有關交易所的規則和規例的前提下)在期權的賣家或有關的交易所或結算公司(不論誰規定最早截止日期)所規定的遞交行使指示的截止日期前或 貴公司不時指定的期限前向 貴公司遞交行使通知。該等通知必須附上下例所述方為有效:-
▪ 在認沽期權而言,若有關的期權合約有所規定,交付所需的有關商品或業權文件;及
▪ 在認購期權而言,提取商品所需的足夠現金。
6.6 在遵守本協議條文之大前提下,除非本人/x等有特定指示, 貴公司並無任何責任在有關截止日期或之前,代表本人/x等遞交任何指示。
6.7 本人/x等確認行使或交付通知(若適合的話)乃由有關結算公司不時分配。 貴公司將按照公平和合理原則,分配該等通知給本人/x等而毋須對有關結算公司延誤發出分配通知或 貴公司延誤接收該等通知承擔責任。本人/x等同意接受上述分配原則。
7 獨立賬戶
7.1 貴公司為本人/x等的帳戶而從本人/x等或任何其他人士(包括結算所)所收取的全部款項、證券及其他財物,均須由 貴公司以受託人身分持有,並與 貴公司本身的資產分開。由 貴公司以上述方式持有的所有資產不得在 貴公司無力償債或淸盤時,構成 貴公司資產的一部分,並須在 貴公司所有或任何部分的業務或資產委任臨時淸盤人、淸盤人或擁有類似職能的高級人員後,立即歸還予本人/吾等。
7.2 本人/吾等確認就 貴公司在結算所開立的任何帳戶而言,不論該帳戶是全部或部分因代表該本人/吾等進行期貨期權買賣而開立的,以及不論該本人/吾等所支付或存放的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是否已支付予或存放於結算所,該戶口屬 貴公司與結算所之間的戶口, 貴公司以主事人身分操作該戶口,因此該戶口並不存在以本人/吾等為受益人的信託或其他衡平法權益,而支付予或存放於結算所的款項、核准債務證券及核准證券亦不受第 7.1 段所提述的信託所制約。
7.3 本人/x等確認 貴公司從本人/吾等或任何其他人(包括結算所) 收取的任何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均須根據證監會操守準則附表 4 第 7 至 12 段所訂明的方式。
7.4 本人/x等現授權 貴公司可按照證監會操守準則附表 4 第 14 至 15 段所訂明的方式,運用任何該等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 貴公司尤其可運用該等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以履行其對任何人士的責任,但該等責任必須是在與其代表本人/吾等進行期貨期權買賣有關的情況下或附帶於有關買賣而產生的。
7.5 本人/x等現同意就逾期保證金或任何未付款項(包括對本人/吾等裁定的欠付債務所引起的利息),按 貴公司不時通知本人/x等的利率及其他條款支付利息。
7.6 本人/x等現同意 貴公司有權為本身利益收取任何在信託帳戶所產生之全部利息數額,本人/吾等現明確地放棄在該利息數額上任何或全部權利、索償及享有權。
7.7 本人/x等謹此授權 貴公司接納及行事(貴公司並無義務接納及署理)任何指示無論口頭或書面經電話、電傳、電報媒介有關提款或轉賬款項,由本人/吾等在 貴公司之帳戶轉賬或提款至本人/吾等在客戶資料表格中的指定銀行戶口。
8. 風險披露聲明
8.1. 期貨及期權交易的風險
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的虧蝕風險可以極大。在若干情況下,本人/x等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最初存入的保證金數額。即使本人/x等設定了備用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等指示,亦未必能夠避免損失。市場情況可能使該等指示無法執行。本人/吾等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數額,本人/吾等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平倉。然而,本人/x等仍然要對本人/吾等的帳戶內任何因此而出現的短欠數額負責。因此,本人/x等在買賣前應研究及理解期貨合約及期權,以及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買賣是否適合本人/吾等。如果本人/吾等買賣期權,便應熟悉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程序,以及本人/x等在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權利與責任。
8.2 關於期貨及期權買賣的額外風險披露
x聲明並不涵蓋買賣期貨及期權的所有風險及其他重要事宜。就風險而言,本人/x等在進行任何上述交易前,應先瞭解將訂立的合約的性質(及有關的合約關係)和本人/吾等就此須承擔的風險程度。期貨及期權買賣對很多公眾投資者都並不適合,本人/x等應就本身的投資經驗、投資目標、財政資源及其他相關條件,小心衡量自己是否適合參與該等買賣。
8.2.1 期貨 - 「槓桿」效應
期貨交易的風險非常高。由於期貨的開倉保證金的金額較期貨合約本身的價值相對為低,因而能在期貨交易中發揮「槓桿」作用。市場輕微的波動也會對本人/吾等投入或將需要投入的資金造成大比例的影響。所以,對本人/吾等來說,這種槓桿作用可說是利弊參半。因此本人/x等可能會損失全部開倉保證金及為維持本身的倉盤而向有關商號存入額外金額。若果市況不利本人/x等所持倉盤或保證金水平提高,本人/吾等會遭追收保證金,須在短時間內存入額外資金以維持本身倉盤。假如本人/x等未有在指定時間內繳付額外的資金,本人/吾等可能會被迫在虧蝕情況下平倉,而所有因此出現的短欠數額一概由本人/x等承擔。
8.2.2期貨 - 減低風險買賣指示或投資策略
即使本人/吾等採用某些旨在預設虧損限額的買賣指示(如「止蝕」或「止蝕限價」指示),也可能作用不大,因為市況可以令這些買賣指示無法執行。至於運用不同持倉組合的策略,如「跨期」和「馬鞍式」等組合,所承擔的風險也可能與持有最基本的「長」倉或「短」倉同樣的高。
8.2.3 期權 - 不同風險程度
期權交易的風險非常高。投資者不論是購入或出售期權,均應先瞭解其打算買賣的期權類別 (即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以及相關的風險。本人/x等應計入期權金及所有交易成本,然後計算出期權價值必須增加多少才能獲利。
購入期權的投資者可選擇抵銷或行使期權或任由期權到期。如果期權持有人選擇行使期權,便必須進行現金交收或購入或交付相關的資產。若購入的是期貨產品的期權,期權持有人將獲得期貨倉盤,並附帶相關的保證金責任(參閱上文「期貨」一節)。如所購入的期權在到期時已無任何價值,本人/吾等將損失所有投資金額,當中包括所有的期權金及交易費用。假如本人/吾等擬購入極價外期權,應注意本人/吾等可以從這類期權獲利的機會極微。
出售(「沽出」或「賣出」)期權承受的風險一般較買入期權高得多。賣方雖然能獲得定額期權金,但亦可能會承受遠高於該筆期權金的損失。倘若市況逆轉,期權賣方便須投入額外保證金來補倉。此外,期權賣方還需承擔買方可能會行使期權的風險,即期權賣方在期權買方行使時有責任以現金進行交收或買入或交付相關資產。若賣出的是期貨產品的期權,則期權賣方將獲得期貨倉盤及附帶的保證金責任(參閱上文「期貨」一節)。若期權賣方持有相應數量的相關資產或期貨或其他期權作「備兌」,則所承受的風險或會減少。假如有關期權並無任何「備兌」安排,虧損風險可以是無限大。
某些國家的交易所允許期權買方延遲支付期權金,令買方支付保證金費用的責任不超過期權金。儘管如此,買方最終仍須承受損失期權金及交易費用的風險。在期權被行使又或到期時,買方有需要支付當時尚未繳付的期權金。
8.3 期貨及期權的其他常見風險
8.3.1 合約的條款及細則
本人/吾等應向替本人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所買賣的有關期貨或期權合約的條款及細則,以及有關責任(例如在什麼情況下本人/吾等或會有責任就期貨合約的相關資產進行交收,或就期權而言,期權的到期日及行使的時間限制)。交易所或結算公司在某些情況下,或會修改尚未行使的合約的細則(包括期權行使價),以反映合約的相關資產的變化。
8.3.2 暫停或限制交易及價格關係
市場情況(例如市場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場規則的施行(例如因價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暫停任何合約或合約月份的交易),都可以增加虧損風險,這是因為投資者屆時將難以或無法執行交易或平掉/抵銷倉盤。如果本人/x等賣出期權後遇到這種情況,本人/x等須承受的虧損風險可能會增加。
此外,相關資產與期貨之間以及相關資產與期權之間的正常價格關係可能並不存在。例如,期貨期權所涉及的期貨合約須受價格限制所規限,但期權本身則不受其規限。缺乏相關資產參考價格會導致投資者難以判斷何謂「公平價格」。
8.3.3 存放的現金及財產
如果本人/吾等為在本地或海外進行的交易存放款項或其他財產,本人/吾等應瞭解清楚該等款項或財產會獲得那些保障,特別是在有關商號破產或無力償債時的保障。至於能追討多少款項或財產一事,可能須受限於具體法例規定或當地的規則。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收回的款項或財產如有不足之數,則可認定屬於本人/吾等的財產將會如現金般按比例分配予本人
/吾等。
8.3.4 佣金及其他收費
在開始交易之前,本人/x等先要清楚瞭解本人/x等必須繳付的所有佣金、費用或其他收費。這些費用將直接影響本人/吾等可獲得的淨利潤(如有)或增加本人/吾等的虧損。
8.3.5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交易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連繫的市場)進行交易,或會涉及額外的風險。根據這些市場的規例,投資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進行交易前,本人/吾等應先行查明有關將進行的該項交易的所有規則。本人/x等本身所在地的監管機構,將不能迫使本人/吾等已執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屬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執行有關的規則。有鑑於此,在進行交易之前,本人/吾等應先向有關商號查詢本人/吾等本身地區所屬的司法管轄區及其他司法管轄區可提供那種補救措施及有關詳情。
8.3.6 貨幣風險
以外幣計算的合約買賣所帶來的利潤或招致的虧損(不論交易是否在本人/吾等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或其他地區進行),均會在需要將合約的單位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8.3.7 交易設施
電子交易的設施是以電腦組成系統來進行買賣盤傳遞、執行、配對、登記或交易結算。然而,所有設施及系統均有可能會暫時中斷或失靈,而本人/吾等就此所能獲得的賠償或會受制於系統供應商、市場、結算公司及/或參與者商號就其所承擔的責任所施加的限制。由於這些責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本人/吾等應向為本人/吾等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這方面的詳情。
8.3.8 電子交易
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可能會與透過其他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有所不同。如果本人/x等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便須承受該系統帶來的風險,包括有關系統硬件或軟件可能會失靈的風險。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本人/x等的買賣盤不能根據指示執行,甚或完全不獲執行。
8.3.9 場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同時在特定情況之下,有關商號獲准進行場外交易。為本人/x等進行交易的商號可能是本人/吾等所進行的買賣的交易對手方。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難以或根本無法平掉既有倉盤、評估價值、釐定公平價格又或評估風險。因此,這些交易或會涉及更大的風險。此外,場外交易的監管或會比較寬鬆,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監管制度;因此,本人
/吾等在進行該等交易前,應先瞭解適用的規則和有關的風險。
8.4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持牌人或註冊人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 571 章) 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本人/吾等資產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8.5 提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第三方的授權書的風險
假如本人/x等向 貴公司提供授權書,允許 貴公司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那麼本人/x等便須盡速親身收取所有關於本人/吾等帳戶的成交單據及結單,並加以詳細閱讀,以確保可及時偵察到任何差異或錯誤。
8.6 電傳指示的風險
本人/x等巳考慮電傳指示可能產生的風險,例如電傳簽署可能被偽造及指示可能傳送至錯誤號碼,以至未能送達 貴公司及第三者可能由此知道機密資料, 貴公司毋須就此電傳事故、事務、索償、虧損及訴訟費負上任何責任。
9. 免責聲明
根據由期交所發出有關期貨合約交易及期權合約的規例的有關條文發表的免責聲明。
9.1 期貨合約
恒指服務有限公司(“HSI”)現時推出、制訂及計算一系列的股市指數以及可能不時按照恒生訊息服務有限公司(“HSDS” )之要求推出、制訂及計算其他股市指數(總稱「恒指系列」)。恒指系列中的各指數之商標、名稱和制訂及計算程序均為HSDS 之專有資產,產權屬於 HSDS。HSI 以特許權形式授予期交所使用恒生指數及其四個分類指數,恒生中資企業指數及恒生國企指數,用於以該等指數為商品的指數期貨合約的制訂、推廣及交易。HSI 並可能不時以特許權形式授予期交所使用恒指系列中之任何指數於期貨合約(總稱「期貨合約」)。 HSI 可能於任何時間在無通知的情況下,更改恒指系列中任何的指數的制訂及計算之基礎與步驟、及其他有關之方程式、成份股和因子。而期交所亦可能於任何時間要求所指定的期貨合約以其他一個或多個指數進行交易及結算。期交所與 HSDS 與 HSI 俱不對任何參加者或其他人士保証或聲稱或擔保恒指系列或其中之指數及有關其制訂和計算或所包含的資料的準確或完整,以上所述之保証聲稱或擔保一概不被提供或被暗示提供。再者,期交所或 HSDS或 HSI 不會就以下承擔任何責任:就期貨合約使用恒指系列或其中任何指數有關於及/或其買賣交易; HSI 於制訂及計算恒指系列或其中任何指數的任何失準、疏漏、錯誤、延遲、干擾、暫停、變更或失誤(包括但不限於由疏忽引致的);任何參與者或其他人士在期貨合約交易中因上述情況直接或間接受到的任何經濟或其他損失。任何參與者或任何人士不得向期交所及/或 HSDS 及/或 HSI 就有關上述在本免責聲明中之各點提出索償或採取法律行動。任何參與者和其他人士在完全明白本免責聲明的情況下參與期貨合約交易以及不依賴於期交所、HSDS 及或 HSI。
9.2 期權合約
恒指服務有限公司(“HSI”)現時推出、制訂及計算一系列的股市指數以及可能不時按照恒生訊息服務有限公司(“HSDS” )之要求推出、制訂及計算其他股市指數(總稱「恒指系列」)。恒指系列中的各指數之商標、名稱和制訂及計算程序均為HSDS 之專有資產,產權屬於 HSDS。HSI 以特許權形式授予期交所使用恒生指數及其四個分類指數,恒生中資企業指數及恒生國企指數,用於以該等指數為商品的指數期權合約的制訂、推廣及交易。HSI 並可能不時以特許權形式授予期交所使用恒指系列中之任何指數於期權合約(總稱「期權合約」)。 HSI 可能於任何時間在無通知的情況下,更改恒指系列中任何的指數的制訂及計算之基礎與步驟、及其他有關之方程式、成份股和因子。而期交所亦可能於任何時間要求所指定的期權合約以其他一個或多個指數進行交易及結算。期交所與 HSDS 與 HSI 俱不對任何參與者或其
他人士保証或聲稱或擔保恒指系列或其中之指數及有關其制訂和計算或所包含的資料的準確或完整,以上所述之保証聲稱或擔保一概不被提供或被暗示提供。再者,期交所或 HSDS或 HSI 不會就以下承擔任何責任:就期權合約使用恒指系列或其中任何指數有關於及/或其買賣交易; HSI 於制訂及計算恒指系列或其中任何指數的任何失準、疏漏、錯誤、延遲、干擾、暫停、變更或失誤(包括但不限於由疏忽引致的);任何參與者或其他人士在期權合約交易中因上述情況直接或間接受到的任何經濟或其他損失。任何參與者或任何人士不得向期交所及/或 HSDS 及/或 HSI 就有關上述在本免責聲明中之各點提出索償或採取法律行動。任何參與者和其他人士在完全明白本免責聲明的情況下參與期權合約交易以及不依賴於期交所、HSDS 及或 HSI。
9.3 期交所
股票指數及其他所有產品經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 交易合約為基礎可於交易所不時發展為依據,期交所台灣指數是期交所發展為第一隻指數,期交所不時發展產品如期交所台灣指數及其他該類指數或其他所有產品 (“期交所指數”) 為期交所之財產,每一期交所指數之編製處理及計算是期交所的專有財產及所有,編製處理及基準及期交所指數之計算可不時修改或更改而毋須通知,期交所不時指定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之交易及結算是依據任何期交所指數或期交所按侯補指數計算為參考作為指定處理方式,期交所對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不作出保證、聲明或擔保就任何期交所指數之準確或完整或編製及計算或任何資料涉及其外,期交所不作任何聲明、保證或擔保有關任何期交所指數之發出或默示,另外,期交所沒有責任關於期交所或任何人士或期交所委任人士編製及計算任何期交所指數而用任何期交所指數、錯誤、錯漏、延遲、打斷、暫停、改變或失效 (包括不限於疏忽) 而引致任何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交易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招致經濟上損失或其他損失。參照此免責聲明而引用在相關事宜,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不得就此向期交所提出索償行動或法律訴訟,任何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從事期交所指數期貨合約及期權合約交易須對此免責聲明有全面知悉及不可放置信任在期交所關乎此交易。
10. 個人資料
10.1 本人/吾等確認 貴公司是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監管下使用本人/x等之有關資料。本人/x等亦確認「客戶資料表格」所載資料均屬完整、真實及正確。倘該等資料有任何變更,本人/x等將會迅速的以書面通知 貴公司。本人/x等特此授權 貴公司可隨時對本人/x等的信用進行查詢,及與包括本人/吾等的銀行、經紀或任何信貸機構聯絡以核實所提供的資料。
10.2 貴公司將會對本人/吾等帳戶的有關資料予以保密,但 貴公司可以根據有關交易所、證監會及任何其他監管機構的任何適用的法律或規例或應其要求,將該等資料提供予有關交易所、證監會、任何其他監管機構及 貴集團。
10.3本人/吾等資料可能會用於以下各方面:
▪ 開立、處理及延續帳戶;
▪ 向本人/x等提供信貸金額的日常運作;
▪ 信貸分析;
▪ 信貸檢查及確證本人/x等有良好信用;
▪ 確定 貴集團與本人/x等相互間之債務;
▪ 向本人/x等或其擔保人追收欠款;
▪ 根據 貴集團須遵守的條例而作出披露;及
▪ 與上述有關的其他用途。
10.4貴公司或集團會把本人/吾等資料保密,但可能會將其資料提供與:
▪ 任何代理人、承包商、或者行政、電訊、電腦、支付或證券結算或其他與 貴公司或集團業務運作上提供有關服務的第三者;
▪ 任何對 貴公司或集團有保密責任的人,包括同一集團內對集團有保密承諾的公司;
▪ 任何與本人/吾等有或將有交易的財務機構及銀行;
▪ 任何 貴公司或集團的實質或建議受讓人,或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 貴公司或集團對本人/吾等權益的受讓人;
▪ 任何律師、會計師及專業人士;及
▪ 政府(包括所有海外的政府部門)、法庭及其他監管機構。
10.5 本人/x等確認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本人/x等有權:
■ 查問 貴公司是否持有本人/x等的資料及有權索取該等資料;
▪ 要求 貴公司改正有關本人/x等不正確的資料;
▪ 知道 貴公司對資料的政策及實際上如何運用,及可獲知 貴公司持有本人/x等什麼資料。
10.6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規定, 貴公司對處理索取資料的要求有權收取合理費用。本人/x等欲索取資料或改正資料或欲知道 貴公司對資料的政策及實際上如何運用及持有什麼資料,會向 貴公司監察主任查詢,地址為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 183 號新紀元廣場中遠大廈 32 樓 3204-07 室。
11. 一般條款
11.1 按照本協議規定作出的任何通知書(有關交易指示除外),必須以書面形式,並以親身或掛號郵件或傳真方式送與收取通知的一方;倘為 貴公司,則送於上列地址;倘為本人/吾等,則送於「客戶資料表格」上所載的地址;或任何由一方以書面通知另一方之其他地址。
11.2 有關在本協議上所產生的之任何事項上,時間將是要素。
11.3 貴公司有酌情決定權在發出書面通知本人/吾等列出該等修訂、刪減、取代或增訂的情況下,修訂、刪減或取代本協議任何的條款或增訂本協議之條款,該等修改將被視為已包含入本協議內,除非本人/x等在該通知書發出 7 天內,以書面提出反對。
11.4 本協議中任何條款在運作上不會消除、排除及限制在法律之下本人/x等之任何權利或貴公司的任何責任。
11.5 本協議內的聲明、保證及承諾在本協議期間將被視為由本人/x等重覆作出。
11.6 本協議及所有交易均對本人/吾等有有效及合法之約束力。
11.7 貴公司根據本協議的所有權利將適用於所有在交易中參與的經紀、代理人、交易所及結算公司。
11.8 對不活躍的帳戶, 貴公司保留徵收維持費的權利,該費用由 貴公司不時釐定。
11.9 倘本協議之任何條文被任何合資格的司法管轄權法院或監管機構或機關判定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則該項有關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之判定只適用於該條文。其餘條文之有效性將不會因此受到影響,而本協議將繼續獲得執行,猶如該無效或不能強執行之條文並無載於本協議內一樣。
11.10 本人/x等除非獲得 貴公司書面批准,否則本人/x等不得將本協議下任何本人/
吾等之權利及/或義務轉讓予任何其他人士。
12. 確認
12.1 本人/x等明白及確認交易雖然可帶來商業及/或經濟上的利益,本人/吾等亦須承擔其商業及/或經濟上的風險。
12.2 本人/吾等確認及同意 貴公司可在不抵觸有關條例及任何適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不論是為 貴公司本身或為其聯屬公司或其他客戶的帳戶,就任何在交易所買賣的期貨及期權合約,採取與本人/吾等的買賣指示相反的買賣盤,但該買賣必須是以公平競爭的方式,根據期交所規則在期交所或透過期交所的設施而執行的,或是透過任何其他商品、期貨或期權交易所的設施並根據該等其他交易所的規則及規例而執行的。
12.3 本人/x等確認本人/x等不是期交所其他 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 之僱員或董事。
12.4 本人/吾等確認 貴公司或任何 貴公司或集團其董事、高級職員、僱員或代理人可為其本身或為其 貴集團聯營公司帳戶不時進行交易。
12.5 本人/x等再聲明及接納市場情況可能使備用交易指示,例如 “止蝕” 或 “限價”指示無法執行,本人/吾等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催繳保證金或變價調整,假若本人/吾等未能在指定時間內支付所需保證金或變價調整,本人/x等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在未經本人/x等的同意下被x倉。此外,本人/吾等將要為本人/x等的帳戶內因此而出現的任何短欠數額及需繳付的利息負責。
12.6 本人/x等確認本協議的條款已用本人/吾等明白的語言向本人/吾等解釋。本人/x等承諾會對本協議的條款徵求獨立意見及同意放棄一切權利對 貴公司或 貴公司或集團之董事、高級職員、僱員或代理人就解釋本協議之條款之錯誤、錯漏或失實xx而作出指控
(如有的話)。
12.7 在解釋本協議而引致任何不一致或矛盾的情況下,將以英文本為準。本人/x等現贊成及同意本協議內的一切條款及條件及確認收到本協議之副本。
13 管轄之法律
本人/吾等確認本協議及其詮釋均受香港法律管轄,協議各方在此承認香港法庭之非獨有審判權。
■ 聲明
本人/x等現在確認上述協議書聲明已按照本人/x等所選擇的語言(英文或中文)交付給本人/x等,而本人/x等亦被邀請閱讀上述協議書及提出問題,如本人/x等需要,亦可徵求獨立意見。
姓名 簽署
日期:
代表人員聲明
本人,群益期貨(香港)有限公司之代表,謹此聲明,本人已按照上述人士所選擇的語言(英文或中文)提供上述之協議書,亦曾邀請上述人士閱讀上述協議書、提出問題及徵求獨立意見。本人將會負責上述人士之事務。
代表人員姓名 CE 號碼 代表人員簽署
日期:
茲見證本協議於上述年份及日期簽訂
見證人姓名 見證人簽署
CE 號碼/職位
地址 :
如於香港以外地方簽署,須由正式任命的公證人、太平紳士、律師或其他相關能力人士見證簽署。
同意及接納
CSC Futures (HK) Limited群益期貨(香港)有限公司
授權人姓名 簽署
A/C NO.:
| | | | | | | ( for office use only )
To: CSC Futures (HK) Limited
群益期貨(香港)有限公司
CUSTOMER INFORMATION STATEMENT
客 戶 資 料 表 格
( INDIVIDUAL 個人 / JOINT 聯名 )
* Delete if not applicable 刪除不適用 □ ✓ as appropriate 適用請 ✓
1. Name 姓名 | In Chinese 中文姓名 |
2. Account Name 帳戶名稱 | |
3 Personal Particulars 個人資料 | |
Date of Birth 出生日期 Sex 姓別 Marital Status 婚姻狀況 | |
HKID No. (or Passport No. and country of issue) 身份證或護照號碼 Nationality 國籍 | |
Residential address 住宅地址 owned 擁有 □ Xxxxxx.xxx value (less mortgage) of property 估值(扣除按揭):HK$ □ Rented 租用 □ living with relative 與親戚同住 | |
Name of Employer (or if self employed, name of Business) 僱主名稱 (若自僱,請填業務名稱) | |
Work or Business address 工作或商業地址 | |
Occupation (or type of Business) 職業或業務性質 Year(s) employed 任職年期 Position 職位 | |
Residential Phone No. Business Phone No. Facsimile No. Mobile Phone No. E-mail 住宅電話 公司電話 傳真號碼 手提電話 電郵 | |
Address for correspondence and forwarding of confirmations and statements 單據往來地址 | |
□ Residential address □ Business address □ Other (specify) 住宅地址 公司地址 其他 (請註明): |
4. (If married) Xxxxxx’x Personal Particulars (已婚者) 配偶資料 | ||
Xxxxxx’x Name 配偶姓名 | Date of Birth 出生日期 | |
Nationality 國籍 | HKID No. (or Passport No. and country of issue) 身份證或護照號碼 | |
Name of employer (or if self employed, name of Business) 僱主名稱 (若自僱,請填業務名稱) | ||
Spouse’s Work or Business address 配偶工作或商業地址 | ||
Occupation (or type of Business) 職業或業務性質 | Year(s) employed 任職年期 | Position 職位 |
5. Financial Background 財務狀況 | ||
Estimated annual income (in HK$) 估計年薪 (以港幣計) Less than 少於 $200,000.00 □ $1,000,000.00 - $5,000,000.00 □ $200,000.00 - $500,000.00 □ $5,000,000.00 - $10,000,000.00 □ $500,000.00 - $1,000,000.00 □ over 多於 $10,000,000.00 □ | ||
Approximate net value of my assets (in HK$) (not including place of residence, motor vehicles, furniture, personal belongings and any life insurance polices): 淨資產(以港幣計) (不包括居住地方,汽車,傢俬,個人物品及人壽保險) less than 少於 $500,000.00 □ $10,000,000.00 - $50,000,000.00 □ $500,000.00 - $3,000,000.00 □ over 多於 $50,000,000.00 □ $3,000,000.00 - $10,000,000.00 □ | ||
6 Credit Reference 信貸參考 | ||
Bank references (including address, type of account and account number) 銀行提述 (包括地址、戶口類別及號碼) Name of Bank(s) Address Type of Account Account No.(s) 銀行名稱 地址 戶口類別 戶口號碼 | ||
Other Broker or Dealer references (including address, type of account (eg. cash or margin and nature of securities) and account number): 其他經紀或交易商提述 (包括地址、戶口類別 (現金或按金及證券性質) 及戶口號碼) Name of Broker(s) Address Type of Account Account No.(s) 經紀名稱 地址 戶口類別 戶口號碼 |
7. Investment Objectives and Experience 投資目的及經驗 | |
Investment Objectives 投資目的 Capital Investment and Income 資本投資及收入 □ Hedging 對沖 □ Speculation 投機 □ Other (specify) 其他 (請註明): □ | |
Investment Experience 投資經驗 Products Years Average Portfolio Value 商品 年份 (HK$) 平均貨值 (以港幣計) Stock, Shares, Debentures or other Securities 股票、債券及其他證券 Leveraged Foreign Exchange 槓桿外匯 Precious Metals 貴重金屬 Futures/Option 期貨 / 期權 Others 其他 : (specify 請註明)
Other relevant investment experience: 其他有關投資經驗 | |
8. Other Accounts 其他戶口 Particulars of any and all other accounts (whether individual, joint, corporate, trustee) beneficially held, owned or operated by me including my spouse for or on my behalf or for any other person(s), body or corporation or in which I have an interest (whether direct or indirect) with CSC Futures (HK) Limited or any of its subsidiaries or associated companies.其他戶口詳情(無論個人、聯名、公司、 託管) ,本人包括配偶或本人代表他人、公司、有直接或間接利益在群益期貨(香港)有限公司及其附屬或聯營公司由本人實益持有、擁有或運 作。 | |
Account Name(s) 戶口名稱 Account Number(s)戶口號碼 | |
9. Trading Authorization 交易授權 | |
Will the account be traded by other person(s) on my/our behalf? Yes No 戶口會否授權第三者交易 會 □ 否 □ If Yes, please furnish signed Trading Authorization 若會,請提交交易授權書 Client’s relationship to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客戶與授權人關係: | |
10. Joint Account 聯名戶口 | |
Where the account consists of more than one individual, each of the individuals hereby declares That the account is a joint account with right of survivorship. 若戶口由多個持有人組成,各持有人現聲明該戶口是聯名戶口享有生存者之權利 | |
Customer Initials 客戶簡簽 |
|
11 *Bank Account Information 銀行資料 |
All fund payable will be credited to my/our following bank account only. 請將款項存入以下本人/吾等之銀行賬戶 Name of Bank 銀行 Address 地址 Type of Account 類別 Account Number 賬號 |
12 Declaration 聲明 |
I hereby declare that I am the 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s) of the account 本人現宣佈本人是該戶口最終實益擁有人 If not, please state the full name of the actual beneficiary(ies) 若否,請列明實際受益人 |
I confirm that I am not related to any of your directors, officers or employees. 本人確認與 貴公司任何董事、高級職員及僱員無任何關連 If related, please state 若有關連,請列明: Name(s) 姓名 Company 公司 Relationship 關係 |
I confirm that I am not an employee or a consultant of Licensed Corporation or Registered Institution with th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in Hong Kong. 本人確認本人不是香港證監會持牌法團或註冊機構之職員或顧問。 If yes, please state and enclose the consent from the relevant Licensed Corporation or Registered Institution to the application. 若是,請列明及附上相關持牌法團或註冊機構同意書。 Name of Corporation CE No Type of Regulated Activity(ies) 機構名稱 註冊編號 受規管類別 |
We hereby confirm that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in this Customer Information Statement is complete and accurate in all respects. We hereby undertake and covenant with you to notify you in writing forthwith of any material change to that information. You are authorized to conduct credit enquiries to verify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for the purpose of ascertain the financial situation and investment objectives of us. 本人確認本「客戶資料表格」中所載資料均屬完整及正確。本人承諾及保證倘若該等資料有任何重要變更,本人將會立即以書面通知 貴公司。本人特此授權 貴公司對本人之信用進行查詢,以核實本人之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 x x Customer’s Signature 客戶簽署 Print Full Name 客戶姓名 Date 日期 |
常設授權
To: CSC Futures (HK) Limited CSC Securities (HK) Limited
Unit 3204-07, 32/F., Cosco Tower, Grand Millennium Plaza, 183 Queen’s Road Central, Hong Kong
致: 群益期貨(香港)有限公司群益證券(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皇后大道中 183 號新紀元廣場中遠大廈 32 樓 3204-07 室敬啟者:
關於: 常設授權 - 提款或轉賬指示
本人/吾等謹此授權 貴公司接納及行事(並不構成貴公司任何義務或責任)任何指示無論口頭或書面,經電話、電傳、電郵或電報有關提款或轉賬款項,由群益期貨(香港)有限公司之本人/吾等帳戶轉至群益證券(香港)有限公司本人/吾等戶口或由群益證券(香港)有限公司本人/吾等帳戶轉至群益期貨(香港)有限公司之本人/吾等戶口。本人/x等或本人/x等之授權人提出任何指示無論口頭或書面經電話、電傳、電郵或電報有關上述提款或轉賬款項將會對本人/吾等有約束力,無論有無本人/x等之授權,知悉,或同意。
此授權書將維持有效 12 個月或不多於 12 個月並可於下列情況予以續期,每次續期可有效
12 個月:本人/x等以書面形式同意續期;或 貴公司於授權書有效期屆滿前不少於 14 日向本人/x等發出書面通知,而本人/x等於此到期通知後 14 日內未有提出反對續期。 貴公司須於前一份授權書失效後一星期內以書面形式確認授權書的續期。本人/x等可根據客戶交易協議有關條款段隨時撤銷此授權書。
日期 :
客戶簽署客戶姓名客戶賬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