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业务均使用账户密码。“一卡通”设置的密码包括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自助渠道查询业务(不含 ATM/POS 查询)可使用查询密码,ATM/POS 查询及各类转账、支付交易使用交易密码。凡使用密码及/或短信验证码/指纹/人脸信息/面容 ID 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申请人本人办理的交易,申请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确凿证 明非本人操作的除外。申请人应依法合规开立和使用本人相关账户,妥善保管账号、密码、短信验证码、手机及其号码、开户资料、存款凭证等个人账户资料,不得出租、出借、出 售、购买“一卡通”等账户及存款凭证、优...
一、申请人自愿开立招商银行个人银行账户(指存折、存单和“一卡通”),并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及招商银行业务规章制度。“一卡通”(指招商银行各种借记卡,包括“一卡通Ⅰ类”和“一卡通Ⅱ类”,下同)账户申请人,还应同时遵守中国银联等银行卡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申请人保证向招商银行提供的开户证件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并保证在招商银行填写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若由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代理人保证向招商银行提供的申请人和代理人的开户证件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代理人保证在招商银行填写的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保证告知申请人相关开户须知、章程、业务功能说明及责任条款、业务收费标准等。
三、申请人应在“一卡通”卡片背面的签名栏上签署本人名字。代理人应保证将申请人账户及相关资料交由申请人本人,并告知申请人须其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至招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卡片激活后方能办理取款、消费等支付业务。
四、存折和存单账户设置的密码为账户密码,办理查询和支
付业务均使用账户密码。“一卡通”设置的密码包括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自助渠道查询业务(不含 ATM/POS 查询)可使用查询密码,ATM/POS 查询及各类转账、支付交易使用交易密码。凡使用密码及/或短信验证码/指纹/人脸信息/面容 ID 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申请人本人办理的交易,申请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确凿证明非本人操作的除外。申请人应依法合规开立和使用本人相关账户,妥善保管账号、密码、短信验证码、手机及其号码、开户资料、存款凭证等个人账户资料,不得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一卡通”等账户及存款凭证、优 KEY、手机 SIM 卡等账户存取工具和安全认证工具,不得泄露个人账户资料等信息。招商银行不承担因申请人对上述个人信息保管不当或遗失账户安全认证工具所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五、申请人知悉,招商银行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 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招商银行将加大审核力度。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申请人知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将给予警告并处于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持有他人银行账户,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
份证,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如遗失“一卡通”卡片、存折、存单等存款凭证,申请人应及时通过招商银行办理口头挂失或提出书面挂失申请。如申请人遗忘或发现个人账户密码被泄露,应立即向招商银行任一网点提出密码挂失申请。挂失手续办妥后挂失正式生效,其中自动解挂的口头挂失的有效期为五个自然日,申请人应在有效期内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将自动失效。挂失生效前以及挂失失效后账户资金发生变动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七、办理“一卡通”开户申请或挂失换卡等领卡业务时,如申请人超过相关业务单据上约定的期限未办理领卡手续的,招商银行将按照相应的约定对未领的卡片进行开户申请撤销或作废处理。如招商银行进行了开户申请撤销或作废处理,申请人需重新办理开户或换卡手续。
八、申请人通过招商银行系统查询或打印的账户余额,可能包含申请人已发生但因商户或银行合作单位结账、对账周期等原因而尚未扣除的 POS 消费等支付交易金额。
九、申请人同意招商银行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对招商银行提供的账户管理或其他服务收取相关费用,具体收费内容和收费标准以招商银行官方网站及营业场所的最新公告为准。如遇费用调整,招商银行将在官方网站及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告,不再逐一通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对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存在任何
异议,有权向招商银行申请终止相关服务或账户;如果在上述相关公告生效后申请人继续使用上述服务,视为申请人接受收费标准的调整。
十、申请人应向招商银行留存本人真实、有效、准确的手机号码等个人资料信息,其中手机号码将作为招商银行与申请人联系、核实交易、验证身份、维护申请人资金安全的重要方式,申请人应预留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且确保该手机处于申请人有效掌控下,并注意做好手机安全防护工作。申请人预留非本人实名登记手机号码的,招商银行有权停用申请人相关账户,待申请人更新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后再恢复使用。申请人无合理理由与他人在招商银行预留相同手机号码的,招商银行将按照监管规定,暂停申请人账户的非柜面业务,待申请人完成手机号码确认或变更手续后再恢复非柜面业务办理。如申请人留存在招商银行的个人资料发生变更时,申请人应及时通过招商银行营业网点或相关自助渠道修改,申请人未及时更新的,招商银行根据风险管理需要,有权采取适当的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中止申请人的账户业务。因申请人未及时更新个人资料,或因申请人其他原因导致招商银行在需要联系申请人时无法及时联系上的,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和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xx、申请人同意并自愿授权招商银行收集、存储、使用和内部传输申请人的姓名、证件号码、银行卡号、银行卡验证码
(CVV)、手机号码、交易信息等相关个人信息,用于招商银行
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个人账户相关的产品或服务,以及保障申请人个人账户的使用安全和交易风险管理。
申请人自愿同意招商银行向依法设立的电信运营商等机构查询、使用或提供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位置、设备等相关信息,以核实申请人手机号码实名认证情况,或用于为申请人提供快捷登录、注册、转账等产品和服务,防范申请人账户被侵害,保护申请人账户资金安全。
申请人知悉并同意Ⅱ、Ⅲ类账户开户验证业务需要采集和处理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银行卡信息等必要的个人信息,用于核实持卡人身份真实性。招商银行(Ⅰ类户开户行)作为银行卡账户验证业务的被验证行,将从中国银联等清算机构接收前述个人信息并与本行留存的持卡人个人信息进行一致性进行比对并输出核验结果,反馈给相应Ⅱ、Ⅲ类账户开户行,同时留存该笔核验业务的日志信息以便于开展安全管理和客户投诉处理。
申请人知悉并同意 16-25 岁且职业填写为学生的客群需要将其提供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由招商银行用于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核验其学生身份的真实性,以便将核验结果作为客户身份与风险识别、借记卡账户等级管理、账户限额调整等
业务的依据。
出于业务办理过程中的服务需要、纠纷发生时的举证需要、法律法规及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要求,申请人同意并授
权招商银行将采集的个人信息进行存储,保存期限为自采集之日至申请人与招商银行业务关系终结后另加五年。如申请人身份相关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招商银行将保存其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监管规范对客户个人信息资料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申请人知悉招商银行会按照国家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相关要 求,进行安全管理,维护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安全,并知悉申请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还可向招商银行行使法律所赋予本人对 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决定权、查阅权、复制权、更正及补充权、解释权等。
申请人同意并授权招商银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我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协议或出于为申请人提供产品和服务或保障申请人账户和交易安全目的,视情况将其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设备信息等个人资料披露给国家有权机关、金融机构,或与招商银行有直接合作关系的招商银行集团成员(包括但不限于招商银行境内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招商银行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等合作机构。申请人了解并知悉招商银行获取其个人资料主要用于申请人账户及交易风险管理、身份识别、客户分类、提供产品或服务等,招商银行作为申请人个人信息的保管者,通过专业技术手段采取加密储存与传
输,保障申请人个人信息的安全。申请人了解并知悉,除招商银行以外的第三方机构因上述授权而获取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招商银行承诺将通过签署法律协议的方式及/或由客户授权的方式,要求接收招商银行披露资料的第三方机构(国家有权机关除外)对申请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并承诺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本须知约定的情形外,未经申请人许可,不会向第三方公开、透露申请人的个人信息。
申请人确认,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与境外国家签订的信息交换政府间协议,将如实申报其是否为非居民,并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提供税收居民身份信息,如上述税收居民身份发生变更,将在 30 日内通知招商银行。若申请人符合《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报送要求,招商银行将根据监管机构的前述规定对申请人的账户信息、税收居民身份等个人信息进行报送。
十二、申请人知晓且有权选择是否同意接受招商银行通过招商银行 App 站内推送、短信、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向其推送服务及商业性信息。申请人不同意接受上述服务或商业性信息的,可通过招商银行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或相应信息推送渠道指引的退订方式进行取消。
十三、如申请人账户用于非法平台收款、赌博、毒品买卖等违法违规活动,或招商银行有合理理由怀疑账户、交易与洗钱、
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或涉嫌违反联合国、我国等国际组织或者国家发布的可适用的制裁项目时,招商银行有权采取相应的交易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金融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暂停金融交易,拒绝转移、转换金融资产);如招商银行通知申请人于规定期限内办理销户手续,申请人逾期未办理则视同自愿销户,招商银行可以停止该账户金融服务并销户,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申请人应当依照可适用的法律法规使用招商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如招商银行发现申请人或申请人重要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配偶、父母、子女等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关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重要投资人、重要被投资人、授权签字人、重要债权人等)存在洗钱或者被制裁风险,例如提供不实、不完整或者无效的身份或交易信息,未依照本须知要求及时更新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或申请人账户、申请人重要关联方出现异常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申请人或申请人交易、申请人重要关联方或其交易涉及联合国、中国等国际组织或国家发布的监控名单或者制裁事项,或申请人或申请人重要关联方在使用金融服务中出现其他违反可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等,招商银行有权单方对申请人采取拒绝开户申请、限制交易、停止支付及终止账户业务等一项或多项措施,并可要求申请人配合尽职调查、补充证明文件或者在指定期限内办理销户及其他相关手续。申请人逾期未办理的,则视同自愿销户,此时招商银行可单方予以销户。
招商银行因申请人出现本条所述的风险情况而采取上述措施所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同时还应承担对招商银行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招商银行有权直接从申请人账户扣款对招商银行所受损失予以弥补。
十四、招商银行通过 95555 和 106929395555 等短信端口,招商银行App xxxx.xxxxxxxx.xxx 官方网站等向申请人发送短信通知或提供电子银行等服务。申请人使用各种渠道时应仔细辨别是否属于招商银行官方指定渠道,如申请人通过或信赖其他非招商银行指定网址、电话号码等方式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造成的资金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十五、个人账户开立后,申请人可以将其名下银行账户与第三方非银行支付机构或商业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本行特约商户、银行卡收单机构)等建立关联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快捷支付、商业委托支付(自动扣款)等网络支付交易。该类网络支付交易按照申请人与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商业机构约定的方式进行身份核验,招商银行将根据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商业机构的指令进行签约、解约、扣款等操作。申请人知悉其与第三方非银行支付机构或商业机构等建立关联业务时,其在招商银行开立个人账户的姓名、证件号码、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可能被非银行支付机构或商业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采集、保存和使用,申请人应审慎建立关联业务,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不要将个人账户交易密码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关联业务支付密码设置为相同的密码。因申请人
保管不善泄露个人信息或其它不可抗力造成的关联业务等支付、损失、风险等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十六、为保证申请人账户的资金安全,招商银行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或因风险控管的需要,在申请人使用招商银行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对申请人的异常申请或其账户发生的异常交易可采用交易密码、动态验证码、动态问答、生物识别技术、电话录音声纹比对、人工核实等其中一种或者多种身份鉴别手段,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实,并有权在核实确认申请人身份前暂行停止申请人账户的支付、转账等资金交易,或临时关闭申请人账户的部分服务功能,或对申请人“一卡通”POS 消费、ATM 取款/转账、网上/电话/手机支付或转账等自助渠道交易的额度以及每日在 ATM 机上取款的最高限额和次数进行调整。
十七、根据监管机构关于个人账户分类分级管理的相关规定,招商银行会基于账户申请人的身份基本特征、账户使用情况等信息,为申请人的账户设置相应“非柜面渠道支出限额”,并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账户风险评估最新情况对该限额进行动态调整。
“非柜面渠道支出限额”是指申请人单一账户在非柜面渠道发起的各类资金支出交易(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银行转账限额、快捷支付/第三方支付限额、ATM 取款/转账限额、POS 消费限额等)的统一总限额,包括每日限额和年度限额。需要设定限额的具体非柜面交易类型,如有调整,以招商银行最新规定为准。申请人可联系招商银行网点、客户服务热线 95555 或通过手机银
行渠道进行交易类型、限额详情查询。“非柜面渠道支出限额”与电子银行转账限额、快捷支付/第三方支付限额、ATM 取款/转账限额、POS 消费限额等单一特定自助渠道的交易限额同时有效,以其中最低的限额为准。
招商银行将通过申请人的账户非柜面渠道支出限额详情、身份基本特征、账户风险等级评估情况等因素动态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通过招商银行手机银行 APP 等线上渠道在线调整非柜面交易限额的条件,对于符合该条件的账户,申请人可直接在线办理非柜面渠道支出限额调整操作;申请人也可持本人身份证件、银行卡到招商银行网点申请调整限额,网点工作人员将结合申请人账户风险等级评估结果、所提供辅助证明等材料对申请进行审核和处理。
十八、申请人知悉,招商银行“一卡通”集定活期、多储种、多币种、多账户于一卡,“一卡通”开立成功后,其项下本外币相关账户即可接收相应款项。申请人同意“一卡通”中的人民币活期账户自动设置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人民币存折账户由申请人在开立账户时自行选择开立结算账户或储蓄账户。申请人保证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等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使用个人银行存款账户。
十九、“一卡通”可在招商银行及境内外带有“银联”等标识的受理点使用,并以人民币结算。申请人使用“一卡通”IC 卡
以非接触方式进行消费时,系统默认按照银联对特约商户的设置相应使用“一卡通”IC 卡项下的活期账户资金进行交易;以接触方式进行消费时,申请人可在 POS 上选择使用“一卡通”活期账户资金进行交易。带“闪付”标识的“一卡通”IC 卡可选择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申请人在支持 “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特约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具体由银联规定)以下的非接触方式消费时,无需输入密码也无需在电子付款凭证上签名确认即可完成支付。申请人可通过招商银行网点、App、电话银行渠道选择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二十、申请人开立“一卡通”、存折后自动享有招商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App 等自助渠道查询账户、修改密码、口头挂失等服务。同时,“一卡通”还享有如卡内定期转活期、定期到期转活期等功能。申请人同意,若招商银行对个人账户新推出其他服务功能,除招商银行规定需要到招商银行办理确认手续的之外,申请人已开立的账户自动享有该项新推出的服务功能。如申请人不接受某服务功能的,可向招商银行提出申请关闭该服务功能;如申请人使用该服务功能的,即视为申请人自愿接受该服务功能。
二十一、申请人同意存单、“一卡通”中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到期后由招商银行代为转存。转存后的整存整取存款,取款手续视同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到期支取办理。
二十二、申请人通过电子银行渠道使用查询、转账、支付结
算、购买理财产品等个人电子银行业务服务的,应遵守《招商银行个人客户电子银行业务服务协议》规定。电子银行渠道包括手机银行(招商银行 App)、网上银行(个人网银 PC 版)、可视柜台等。申请人可通过招商银行网点或官方网站获取上述协议。申请人申请开通“信用卡自动还款”功能,还应同时遵守《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招商银行信用卡自动还款服务协议》、《招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和招商银行信用卡业务最新公告规定。
二十三、因不可抗力因素、非招商银行原因导致的系统故障、通讯异常、申请人自身原因或其他非招商银行原因造成的申请人账户的资金风险和损失,招商银行不承担相应责任,但可视情况协助申请人并提供必要的帮助。若招商银行对于客户资金风险和损失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十四、招商银行发行的“一卡通”IC 卡有效期均为五至十年,如卡片过期,申请人不能在境内外自助存/取款机、商户 POS机使用卡片,但申请人使用该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过期而消失。
二十五、招商银行有权对两年(含)以上不活动且账户余额为零的账户采取临时销户措施,或对两年(含)以上不活动且招商银行合理认为余额较少的账户暂停使用。招商银行对相关账户采取上述措施的,申请人可在招商银行网点申请恢复账户使用。二十六、申请人申请开立“一卡通”联名卡,除遵守以上各
项条款之外,还应同时遵守招商银行有关联名卡的业务规则。招
商银行与联名卡的联名单位合作终止后,持卡人不再享受联名单位一方提供的优惠,但联名借记卡项下各项银行服务及功能持续有效,但后续客户在办理挂失换卡等业务时,无法选择原联名卡,仅能选择其他同级别卡片。
二十七、申请人应认真阅读“一卡通”章程,并同意遵守相关责任条款。
二十八、招商银行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须知的权利。招商银行如对本须知进行修改,新版须知将提前在招商银行官网、营业场所等渠道发布并于发布时确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申请人若因对本须知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再使用所开立账户的,有权向招商银行申请销户;申请人未作销户的,视同申请人同意接受修改后的内容,修改后的条款对申请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十九、申请人确认招商银行对上述须知中有关减轻、限制招商银行责任等与申请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已向申请人予以充分解释说明,申请人在招商银行开户渠道签署或勾选认可本须知即视为已完全理解本须知内容并自愿接受其约束。
三十、申请人知悉,如对本须知或相关服务存在疑问、投诉或建议,可拨打招商银行咨询投诉电话 95555(如您所在地无招商银 行 营 业 网 点 , 请 拨 打 0755-95555 ) 、 登 录 官 方 网 站
(xxx.xxxxxxxx.xxx)、招商银行 App,或通过招商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或反映。
三十一、本须知中未尽事宜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
定或通行的金融惯例办理。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类管理的规定,个人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不包括信用卡)划分为三类,即
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一卡通(Ⅱ类)是指申请人通过招商银行柜台或可视柜台申请开立并领取实物卡片的Ⅱ类银行账户。招商银行通过一卡通(Ⅱ类)为申请人提供购买投资理财产品、发放银行贷款以及限定金额的存取现、消费、缴费及转账等监管机构允许的服务。
二、一卡通(Ⅱ类)申请人可自行选择是否绑定本人在招商银行或其他银行开立的Ⅰ类账户,或是否发起与绑定卡之间的资金转入、转出请求。申请人同意在向招商银行发起绑定卡转入请求后,由招商银行按照申请人请求从申请人在本行开立的绑定账户或通过各类跨行转接通道从他行开立的绑定账户中划扣相应的款项,实时转入(Ⅱ类)户。申请人同意在向招商银行发起绑定卡转出请求后,由招商银行按照申请人请求从申请人(Ⅱ类)户划扣相应的款项,实时转入申请人在本行或他行开立的绑定账户。
三、申请人同意招商银行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对一卡通(Ⅱ类)的消费、转账及存取现金等业务设置限额。一卡通(Ⅱ类)消费、缴费及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
计限额合计为 1 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 20 万元(如监管机构的规定发生变化,限额随之调整,下同)。一卡通(Ⅱ类)从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 1 万元,年累计限额
合计为 20 万元。一卡通(Ⅱ类)与绑定账户之间的资金转入与转出、购买/赎回理财产品、发放招商银行贷款及贷款资金归还不受转账限额规定。除以上限额规定,一卡通(Ⅱ类)同时还受限于单项业务本身的限额管控(包括申请人自行设定以及招商银行根据业务特点、风险控管等因素统一设定的限额等)。
招商银行“电子一卡通”是指暂时不配实物凭证的“一卡通”,申请人后续可根据需要配实体卡使用或一直不配卡使用。“电子一卡通”在配实体卡前不能办理需要刷卡办理的业务,其他视同 “一卡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