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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37 证券简称:新宙邦 公告编号:2022-098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全权代表公司负责办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近日,公司、相关子公司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分别与相关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36 号)注册同意,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公开发行了 1,970 万xx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
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期限为 6 年。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额为
1,97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的券商承销保荐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 17,521,865.27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1,952,478,134.73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验字[2022]000673 号验证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以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分别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油田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溪县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公司、xxx康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天津新宙邦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三明市xx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荆门新宙邦新材料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与各开户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每一专户签署一份监管协议。
截至监管协议签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序 号 | 帐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账户余额 (万元) | 募投项目 |
1 |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 | 33833010010000 2211 | 195,424.00 | 瀚康电子材料“年产 59,600 吨锂电添加剂项目”和补充流动资 金 |
2 | 江苏瀚康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淮安分行 | 14010078801400 003111 | 0.00 | 瀚康电子材料“年产 59,600 吨锂电添加剂项目” |
3 |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坪山支行 | 44250100016600 001772 | 0.00 | 天津新宙邦半导体化学品及锂电池材料项目 |
4 | 天津新宙邦电 子材料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天津油田支行 | 12050176500100 001125 | 0.00 | |
5 |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 支行 | 754976203428 | 0.00 | 三明xx福“高端氟精细化学品项目(二期)” |
6 | 深圳新宙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 | 40000220292014 90264 | 0.00 |
序 号 | 帐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账户余额 (万元) | 募投项目 |
7 | 深圳新宙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 | 81103010113006 46229 | 0.00 | |
8 | 三明市xx福化工有限责任 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溪 县支行 | 13870101040014 105 | 0.00 | |
9 | 深圳新宙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 | 44306650801300 6350700 | 0.00 | 荆门新宙邦“ 年产 28.3 万吨锂电池材料项目” |
10 | 荆门新宙邦新材料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 | 41614010010035 3577 | 0.00 | |
合计 | - | 195,424.00 | -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时,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包括内部审议程序通过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丙方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x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乙方应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或其他有效联系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可以提起诉讼,由起诉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公司全资或控股附属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二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时,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包括内部审议程序通过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丙方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x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乙方应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或其他有效联系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可以提起诉讼,由起诉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备查文件
1、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相关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验字[2022]000673 号验证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