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代客境外理财QDII 产品托管协议
合同编号:23105530773
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代客境外理财QDII 产品托管协议
之补充协议一
管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 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xxx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x 0000 xxxxxxx 00 x-00 x
托管人(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办公地址:xxxxxx 0 x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xxx联系人:xx
一、“托管协议”第4款“指令”新增
(1)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保管与理财计划资金有关的指令、
会计账册、凭证、记录、重要合同等重要文件。
(2)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处理甲方下达的 QDII 产品到期回款指令等存款类业务相关的支取手续。
(3)乙方根据甲方出具的开户函信息通过SWIFT 报文向乙方委托的境外托管代理人发送境外定期存款账户开立报文,并由乙方委托的境外托管代理人通过报文向境外存款行申请开户并发送账户开户报文,由境外存款行通过报文向乙方委托的境外托管代理人反馈账户信息、存款行联系人信息,同时由乙方委托的境外托管代理人向乙方反馈境外存款账户信息和存款行联系人信息。乙方收到上述报文信息后转发至甲方运营管理部核验留档。甲方应要求境外存款行向乙方委托的境外托管代理人通过报文反馈境外定期存款账户信息、境外存款行联系人信息。
(4)理财产品所投境外存款起息后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委托的境外托管代理人向境外存款行发送存款交易的查询查复报文,报文包含存款利率、起息日、到期日、存款账户等信息,确认境外存款行起息要素与甲方下达的起息要素保持一致。乙方委托的境外托管代理人确认无误后向乙方反馈该存款交易的查询查复报文。乙方收到上述报文信息后转发至甲方核验留档。
(5)乙方委托的境外托管代理人定期与境外存款行对存款类业务进行对账,确保存款的账户金额与理财产品投资金额一致。甲方应要求境外存款行定期向乙方委托的境外托管代理人提供存款资金查询和对账服务。乙方定期与乙方委托的境外托管代理人通过邮件对定
期存款类业务进行对账。
甲方业务授权邮箱: | |
邮箱名称 | 邮箱地址 |
招银理财运营管理部 | |
资管科技平台 | |
招银理财 | |
招银理财账户管理 | |
招银理财注册登记 | |
招银理财估值核算 | |
招银理财资金清算 | |
招银理财运营支持 |
二、“托管协议”新增附件一:附件一、业务授权邮箱
乙方业务授权邮箱: | |
业务涉及团队 | 邮箱地址 |
合同签署 | |
投资监督 | |
清算交收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xx.xxxx.xxx.xx; xxxxxx0@xx.xxxx.xxx.xx;xxxxxx0@xx.xxxx.xxx.xx; xxxxxx0@xx.xxxx.xxx.xx |
估值核算 | |
账户管理 | |
各类查询查复报文 反馈 |
备注:甲方或乙方的授权邮箱如有更新的,可通过任一授权邮箱发邮件通知对方。
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以上补充内容达成一致,签署本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是原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原协议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予变更的条款,仍按原协议约定执行。
本补充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立并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签署的编号为 23105530773 的《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代客境外理财QDII 产品托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的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