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汕头大学医学院本科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汕大医〔2021〕4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积极稳妥、规范有效地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结合医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贷款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三条 医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医学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四条 医学院按照上级规定设立助学管理科,负责医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助学管理科为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1. 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2. 负责组织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的培训工作;
3. 负责贷款学生个人信息的统计整理工作;
4. 完成医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五条 各年级辅导员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认真组织学生参加医学院助学管理科举办的各种培训,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医学院要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学生工作部(处)在招生宣传、学生新生入学教育、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毕业就业教育过程中加入诚信教育内容,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对象为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学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学生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3. 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4.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 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6. 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额度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流程
1. 接到录取通知书的大学新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线系统(xxxxx://xxx.xxx.xxx.xx)注册并按指引填写相关信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未经预申请的学生需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并个人承诺。
2. 首次贷款学生(含高校录取新生和高校在校学生)携带《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和身份证明材料,与共同借款人前往户籍所在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申贷手续,签订借款合同。
3. 续贷学生可自行选择远程续贷和现场办理两种模式。远程续贷办理流程:通过电脑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个人信息-提交续贷申请-学生核实个人信息-选择办理模式(选择“线上签订合同”)-合同信息确认-身份认证-确认提交-接受回执验证码。
4. 已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入学后及时向助学管理科上交《受理证明》,助学管理科及时核对信息,完成贷款回执录入工作,确保学生成功贷款。
5. 助学管理科录入回执后,学生贷款正式生效,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按程序将贷款拨付至学生支付宝账户,再划扣到医学院学费账户,用于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剩余资金作为学生生活费。
第五章 贷款的计息与还款
第十条 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Y-30个基点(LPR5Y-0.3%)。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LPR5Y-30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 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不再继续攻读学位时,自毕业当年起开始自付利率,在5年还本宽限期内只需偿还利息,如毕业后剩余贷款期限小于5年,则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
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应及时向县级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书面证明,审核通过后,可继续享受贴息和5年还本宽限期,但贷款期限不延长。
第六章 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十二条 各年级辅导员要教育、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要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医学院助学管理科。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医学院助学管理科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汕头大学医学院,具体解释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承办。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