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8 号院 l 号楼 1001-48 室第六条合伙目的:繁荣市场经济,通过合法经营实现资产增值。
合伙协议
第一条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企业的名称:北京东富新投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第五条主要经营场所:xxxxxxxxx 00 xx x xx 0000-00 x第六条合伙目的:繁荣市场经济,通过合法经营实现资产增值。
第七条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曰:第八条合伙人姓名、名称及住所 | 投资管理,资产管 | 理。(以工商局核定为准) |
无限责任(普通 | xxxxxxxxx 00 xx 0 xx | |
北京东富汇通投资管理中心(有 | ||
限合伙) | 合伙人) 有限责任(有限 | 1001-42 室 xxxxxxxxxxxxxxx |
xxxx(xx 0) xxxx | ||
xxxxxxxxxx(xxx | xxx) 有限责任(有限 | 24E xxxxxxxxx 00 xx x xx |
姓名(名称) 承担责任方式 住所
伙) 合伙人) 1001-43 室
第九条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
姓名(名称)
北京东富汇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东银实业(深圳1) 有限公
司
北京东富天恒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合计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万元) (万元)
l O
90000 60000
40000 O
130001 60000
分期缴付出资额
l
30000
40000
70001
缴付期限
2026-12-3
1
2026-12-3
l
2026-12-3
1
出资方式
货币货币货币
第十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l 、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担: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以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比例进行分
配。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按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比例分担亏损
额。
2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
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3. 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l、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全体合伙人委托普通合伙人北京东富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北京东富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委派xxx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 况,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亏损或者费用,由合伙企业承担。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2 、合伙企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设立分支机构、修改合伙协议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协议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1 、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推举产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 1 )按期缴付出资,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a
。)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经营记录。 ,
不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l
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企业日常运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按 ~
照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执行事务导致违约发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对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 、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定将其除名,并推举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1) 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
(2)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3) 执行合伙事务时严重违背合伙协议,有不正当行为。 f
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
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x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l、决定除本协议明确授权执行合伙人独立决定事项之外的《合伙协议书》及本协议相关内容的修订:
2 、决定合伙人的除名、退伙及出资额变更:
3 、决定合伙人出资份额的转让或批准合伙人将其持有的合伙份额出质:
4 、决定合伙企业的解散及清算事直:
5 、执行合伙人除名、更换及报酬:
6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权利:
7 、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8 、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9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10、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方案审批、超出投资范围投资及退出等事直:
11、合伙企业重大决策相关的事项,包括制订预算和/或决算方案:
12、决定聘请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和评估机构等,为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13 、法律法规规定及《合伙协议书》及本协议规定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合伙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l、在出现依据《合伙协议书》、本协议约定需要全体合伙人决策的情形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提议召开合伙人会议。
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会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并主持;执行事务合伙
人应当在召开合伙人会议前五日内向其他合伙人发出书面通知,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以及会议议程。尽管有前述规定,合伙人出席会议即可视为其放弃任何关于提前通知的要求。
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合伙企业二分之一以上出资额的合伙人有权向执行事务合伙人请求召开合伙人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出。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合伙人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合伙人的同意。
4 、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未发出召开合伙人会议通知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合伙企业二分之一以上出资额的合伙人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
5 、合伙人会议应有持有合伙企业二分之一以上实缴出资额的合伙人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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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协议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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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第十六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第十八条入伙、退伙
l 、新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 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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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 、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有限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取得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订立书面协议。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符合本条第 3 款条件的,可以退伙。
5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
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 、作为普通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
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第十九条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互换程序
1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 、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二十条争议解决办法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经营发生争议时,通过合伙人协商或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
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一条解散与清算
l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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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伙人己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己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 、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 、清算人主要职责:
(1) 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 清缴所欠税款:
(4) 清理债权、债务:
(5) 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 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 15 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违约责任
l、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赔偿其他合伙人的损失,按照合伙人承担责任类 型,承担相应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对其进行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不合伙人对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
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4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
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
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第二十三条通知
l 、本协议项下任何通知、要求或信息传达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交付或发送至本协议第八条所列各方通讯地址,即为完成发送或送达。
2 、传真以被通知方工作人员以电话确认收到为准:专人送达以被通知方工作人
员向送达人出具收条视为收到通知:特快专递自邮局出具邮递回执之日起经过 3 日视
为收到通知:挂号信函自邮局出具邮递回执之日起经过 7 日视为收到通知。第二十四条附则
l、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修改,补充协议,但必须重新办理订立手续。 2 、本协议自合伙企业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六份,合伙人各执一份,其余交由合伙企业保存以用于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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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h如明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