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限内,鉴于科创板证券涨跌幅的特殊性,当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 130%时,甲方应在自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之日(T 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内(T+1 日收盘前)足额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减少负债,使其维持担保比例恢复到关注线 150%以上(在此期间,如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终止线 115%的,乙方有权立即实施强制平仓措施),否则乙方有权实施强制平仓措施。甲方追加保证金的,应当于 T+1 日收盘之前将追加的保证金(现金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补充协议
(科创板专用)
甲方
名称(姓名):
住所:
公司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公司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乙方
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方式: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368
鉴于甲方与乙方签订《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信用资金账号 ),开展融资融券交易。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订本补充协议,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科创板集中度实施实时交易前端控制。科创板
集中度指甲方信用账户中科创板证券市值总和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
甲方不符合科创板集中度要求的,乙方有权限制甲方信用账户融资买入、担保品买入等操作。
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提取担保物进行集中度控制,对甲方提取非科创板担保物后将导致科创板集中度超过控制阈值的,不允许甲方提取该担保物。
具体集中度控制标准由乙方确定并以主合同约定方式通知或官网公告。
第二条 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限内,鉴于科创板证券涨跌幅的特殊性,当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 130%时,甲方应在自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之日(T 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内(T+1 日收盘前)足额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减少负债,使其维持担保比例恢复到关注线 150%以上(在此期间,如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终止线 115%的,乙方有权立即实施强制平仓措施),否则乙方有权实施强制平仓措施。甲方追加保证金的,应当于 T+1 日收盘之前将追加的保证金(现金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划入甲方的信用账户。甲方减少负债的,应通过卖券还款、买券还券、直接还券或直接还款等方式全部或部分偿还融资融券债务。
乙方有权对上述维持担保比例值进行调整,并以主合同约定方式通知或官网公告。第三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科创板融券集中度进行控制。
科创板融券集中度指甲方信用账户中科创板股票融券卖出证券市值与其账户净资产的比例,其中账户净资产指甲方信用账户中总资产与总负债的差额。
甲方不符合科创板融券集中度要求的,乙方有权限制甲方信用账户融券卖出操作。具体科创板融券集中度控制标准由乙方确定并以主合同约定方式通知或官网公
告。
第四条 乙方在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管理、标的证券范围及保证金比例管理中,有权对科创板证券采取更严格的管理标准,乙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
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及保证金比例的具体信息通过主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或官网公告。
第五条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账户情况、市场情况等调整关注线、警戒线、平仓线、终止线、追缴保证金期限,并通过主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或官网公告。
关注线、警戒线、平仓线、终止线、追缴保证金期限的变动将可能导致甲方提前触发主合同约定的追缴保证金或平仓情形,甲方应关注乙方相关通知或官网公告。
第六条 乙方根据自身净资本、担保证券总股本、担保证券流通股本、融资融券余额等指标进行业务限额管理,如触及业务限额,乙方有权限制甲方信用账户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担保物买入、担保物划转等委托的一种或多种。
甲方充分了解并认同由于触及乙方上述业务限额而导致甲方融资融券业务受到的限制,并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乙方有权根据外部监管规定、市场情况以及乙方内部风险管理要求调整相关业务限额并通过主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或官网公告。
第七条 甲方以科创板证券作为担保物的,乙方在计算甲方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时,有权以该科创板证券市值×风险系数代替该科创板证券市值计入维持担保比例的计算,风险系数的取值范围为 1 到 0 之间(包含 0)。
第八条 甲方应当关注乙方相关通知或官网公告,及时了解上述政策的调整情况。第九条 甲方信用账户持有科创板证券的,向乙方申请融资融券合约展期时,乙
方有权根据甲方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信用账户持仓集中度以及市场变化和乙方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是否同意甲方的债务展期。
第十条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可以公告方式对本协议中任何一项条款进行变更。乙方通过公告方式变更本协议条款后,甲方未在乙方公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变更
后的条款向开户分支机构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知晓并同意变更后的条款内容,本协议继续有效。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生效后视为甲方知晓并同意附件内容。
第十一条 x协议为主合同的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生效前甲乙双方已签署的《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继续有效,前述业务合同及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本协议未约定事项, 协议各方仍应按照原业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予以履行。
第十二条 x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的,以甲方电子签署成功后正式生效,甲方电子方式签署与在纸质协议上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的,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盖章):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员(签字):
营业部负责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华龙证券科创板融资融券业务信息告知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切实做好科创板融资融券业务管理、严控业务风险、保障投资者权益,我公司对科创板融资融券相关业务安排情况和业务信息告知如下:
一、业务安排
1、科创板股票上市后,前 5 个交易日仅可作为担保品进行交易,暂不开展融资交易。
2、科创板股票上市 5 个交易日后,通过我公司评估的,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参与融资业务。
3、科创板股票暂不开展融券业务。二、集中度控制
信用账户有融资融券负债的,按以下标准进行集中度控
制:
1、科创板股票上市前 5 个交易日(含),信用账户持有
科创板股票总市值不超过账户总资产的 20%,且单只科创板股票持有市值不超过账户总资产的 10%。
2、科创板股票上市 5 个交易日后,信用账户持有科创板股票总市值不超过账户总资产的 40%,且单只科创板股票持有市值不超过账户总资产的 10%。
3、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 180%以下的客户不能买入科创板股票。
三、担保证券及其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
1、科创板股票上市前 5 个交易日(含)折算率为 0%;上市 5 个交易日后至上市 3 个月内折算率不超过 30%;上市 3个月后折算率不超过 50%。
2、标的证券、担保证券范围以我公司网站发布最新公告为准。
四、保证金比例
1、融资保证金比例:科创板股票上市 5 个交易日后至
上市 3 个月内融资保证金比例不低于 200%;上市 3 个月后融资保证金比例不低于 150%。
五、合约展期
信用账户持有科创板证券的客户申请融资融券合约展期时,我公司有权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信用账户持仓集中度、市场变化及客户的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评估是否同意合约展期。
上述标准我公司将根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请投资者及时关注我公司官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