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 Passport Advantage Express 协议
国际 Passport Advantage Express 协议
在本协议下,客户可从 IBM 订购合格产品 (EP)。在附件、服务描述、使用条款和交易文档(统称 TD)中提供了关于 EP 的详细信息。本协议以及适用的 TD 组成了有关客户获取 EP 的完整交易协议。如果存在冲突,那么 TD 优先于本协议的条款。
1. 通用条款
1.1 接受条款
客户通过向 IBM 或客户的所选经销商提交订单来接受本协议。本协议于 IBM 接受本协议下的订单的日期生效。EP 在 IBM通过以下方式接受客户订单时开始受本协议约束:i) 发送发票或权利证明 (PoE),其中包括经授权的使用级别,ii) 提供程序或 IBM SaaS,iii) 交付设备,或者 iv) 提供支持、服务或解决方案。
1.2 付款和税收
客户同意为下列各项进行付费:由 IBM 指定的所有适用费用、超出授权进行使用产生的费用、任何关税或其他税、税收、扣押或任何部门征收的费用(产生于客户在本协议下的收购)以及任何后期付款费用。应付款项在客户收到发票时即到期
,客户应在自发票日期起的 30 天内向由 IBM 指定的帐户支付相关款项。预付费服务必须在适用的时间段内使用。IBM 对于任何预付费、一次性费用或其他已到期或已支付的费用不提供信用贷项或退款。
客户同意:i) 在法律要求的情况下,直接向相应的政府实体支付预扣税;ii) 向 IBM 提供证明此类付款的税收证书;iii) 仅向 IBM 支付税收之后的净收益;以及 iv) 与 IBM 在寻求此类税收的减免方面进行全面合作,而且及时完成所有相关文档并对其进行归档。
1.3 IBM 业务合作伙伴和经销商
IBM 业务合作伙伴和经销商独立于 IBM,并且单方面确定其价格和条款。IBM 不对其行为、疏漏、声明或产品负责。
1.4 责任和赔偿
IBM 对本协议相关的所有索赔的完整责任将不超过由客户引起的任何实际直接损害,最高是已为遭到索赔的产品或服务支付的金额(如果经常收费,那么最高为 12 个月的收费),而不考虑索赔的基础。此限制总体适用于 IBM、其子机构、订约方和供应商。IBM 将不承担特殊、偶然、典型、间接或经济后果性损害,也不承担收入损失、商誉损失或预期节省的损失。
下列金额(如果一方在法律上对其负责)不受上述上限约束:i) 在下面的段中提及的第三方付款;ii) 身体损伤(包括死亡
)的损害;和 iii) 对不动产以及有形动产的损害;以及 iv) 在适用法律下无法加以限制的损害。
如果第三方声明针对在本协议下获取的 IBM 产品侵犯专利或版权向客户索赔,那么 IBM 将针对该索赔为客户辩护,并支付法庭最终对客户判决的金额或在由 IBM 核准的和解中包括的金额,前提是客户及时 (i) 以书面形式通知 IBM 该索赔,(ii)提供 IBM 所请求的信息,并且 (iii) 允许 IBM 控制并合理地一起进行辩护及和解,其中包括缓解工作。
IBM 不对(整体或部分)基于非 IBM 产品、并非由 IBM 提供的项或任何由客户的内容、材料、设计、规范或对 IBM 产品的非当前版本或发行版进行使用(当通过使用当前版本或发行版可避免侵犯索赔时)而导致违反法律或第三方权利的索赔负责。每个非 IBM 程序都由随附的第三方最终用户许可协议条款进行规定。IBM 不是第三方最终用户许可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没有义务依照该协议承担责任。
1.5 总则
如果没有单独的经签署的保密协议,那么各方不得披露保密信息。如果交换保密信息,那么保密协议会合并到本协议中并受本协议约束。
IBM 是独立的订约方,不是客户的代理、合资企业、合伙人或受托人,不负责执行客户的任何监管义务,或承担客户的任何业务或运营责任。各方应确定其人员和订约方的任务、其趋势、控制和报酬。
客户负责获取在任何服务、维护或支持中使用、提供、存储和处理内容的所有必需权限,并授予 IBM 相同权限。客户的某些内容可能受政府规程约束,或可能需要的安全措施超出由 IBM 为产品指定的安全措施范围。客户不得输入或提供此类内容,除非 IBM 事先已书面同意落实附加的必需安全措施。
客户负责支付与访问 SaaS、设备服务、IBM 软件升级和支持以及选择支持关联的通信费用,除非 IBM 以书面形式另有规定。
IBM 及其转包商可针对我们的业务关系处理客户、其员工以及全球订约方的业务联系信息,并且客户已获取必需的准许。 IBM 将按照请求访问、更新或删除此类联系信息。IBM 可通过全球各地的人员和资源以及第三方供应商支持交付产品和服务。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EP 仅在客户企业内部使用,不得转让、转售、租借、出租或者转让给第三方。任何此类尝试均无效。允许对设备进行回租融资。分配 IBM 权利以接收付款以及通过 IBM 协力销售 IBM 的业务(包括产品或服务)部分不受限制。对于本协议而言,企业意味着客户以及一组法律实体,这些法律实体拥有客户的超过 50% 的所有权、它们的超过 50% 以上的所有权归客户所有,或与客户共同受控于某一方。
本协议下的所有通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发送至下面的地址,除非一方书面指定另一地址。各方同意使用电子方法和传真传输作为签署的书面资料进行通信。对本协议以可靠方法产生的任何副本均视为原件。本协议取代各方之间的任何交易、讨论或xx过程。
本协议或其下任何交易不为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行动权利或理由。任一方不得在诉因发生两年后因为本协议或者与本协议相关的事件而提起法律诉讼。任一方都不会为超出其控制而无法完成其非金钱责任而负责。双方任何一方在宣布另一方未能履行其义务前,应允许另一方有合理的机会去履行该项义务。如果需要任一方的批准、接受、同意、访问、协作或类似行为,那么这类行为不应被不合理地拖延或拒绝。
1.6 适用法律以及地理范围
各方负责遵守:i) 适用于其业务和内容的法律和规程,以及 ii) 进出口和经济制裁的法律和法规,包括美国禁止或限制将产品、技术、服务或数据直接或间接出口、再出口或转移给某些国家或地区、最终用途或最终用户,或针对某些国家或地区
、最终用途或最终用户的法律法规。客户负责其对 IBM 产品以及非 IBM 产品的使用。
双方都同意应用在按本协议进行交易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或对于服务,客户的业务地址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而不考虑法律原则的冲突。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仅在执行交易所在的国家或地区有效,或者如果 IBM 同意,在产品用于生产性使用的国家或地区有效(所有许可作为特别授权而有效的情况除外)。如果有任何条款无效或不能执行,那么其余条款仍保持其完整效力和效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都不会影响合同无法放弃或限制的客户的法定权利。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适用于本协议下的交易。
1.7 合格产品
IBM 决定合格产品 (EP) 并且可随时添加或撤销 EP(包括在 CEO 产品类别中)或者对 EP 添加或撤销许可证度量值。客户不得将 EP 用于向第三方提供商业托管或其他商业信息技术服务。
对于 EP,IBM 可通过发布的声明、书信或电子邮件提前 12 个月向所有当前客户发出书面通知来撤销固定期限许可证、
IBM 软件升级和支持以及选择支持、按月进行许可证发放 (ML) 整体或者 SaaS 或设备服务整体(统称“选项”)。
如果 IBM 撤销选项,那么客户应理解为从此类撤销的生效日期开始,未经 IBM 书面同意,客户不得将其使用级别提高到超出已购买的授权,应续订或购买该选项;如果客户在撤消通知之前续订该选项,那么客户可:(a)继续使用或接收该选项,直到当前期限结束,或者(b)获得按比例计算的退款。
1.8 续约
固定期限许可证、令牌许可证、IBM 软件升级和支持、所选支持以及设备服务的期限会自动按当前费用进行续订,除非客户在期限到期之前提供书面终止通知。
IBM 可分派 IBM 软件升级和支持、所选支持、固定期限许可证(至少半年的)以及设备服务的费用,以配合客户的 PA 周年日。
要恢复任何已到期的软件升级和支持覆盖范围、所选支持、固定期限许可证或设备服务,客户不能续约,必须购买软件升级和支持恢复、所选支持恢复、设备服务恢复或新的初始固定期限许可证。
对于 ML,客户应在订购时选择续订选项。
1.9 合规性验证
客户将 i) 维护并在请求时提供记录和系统工具输出,以及允许访问客户的经营场所,对于 IBM 及其独立审计员,为了验证客户符合本协议,其中包括机器代码和程序许可证及诸如次级容量使用率之类的度量,这是合理的要求,并且 ii) 及时订购任何必需权利,并按 IBM 的现行税率支付附加费用(其中包括超出客户权限或权利进行使用以及对关联的 IBM 升级和支持及所选支持进行使用),以及作为此类验证的结果而确定的其他责任。这些合规性验证义务在本协议的期限内以及此后两年保持有效。客户负责保留足够记录。如果客户'的记录不足以确定 IBM 升级和支持或所选支持的费用,那么 IBM 针对任何过度使用进行的收费将包括两年的关联维护以及 IBM 升级和支持或所选支持。
1.10 虚拟化环境中的程序(次级容量许可条款)
如果 EP 满足操作系统、处理器技术和虚拟化环境要求(针对次级容量使用率),那么可依据次级容量许可条款根据处理器价值单元 (PVU) 发放这些 EP(合格次级容量产品)的许可证:xxxx://xxx- 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无法满足次级容量许可要求的产品部署必须按照“完整容量”条款进行许可。
对于与可用于合格次级容量产品的虚拟化容量关联的 PVU 总数(如 xxxxx://xxx- 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上所测量),必须获取合格次级容量产品的基于 PVU 的许可证。
增加合格次级容量产品的虚拟化容量之前,客户必须先获取足够的许可证,其中包括 IBM 软件升级和支持(如果适用),以支持增加容量。
1.11 客户的报告责任
对于 EP 的次级容量使用率,客户同意在客户第一次部署基于次级容量的合格次级容量产品之后 90 天内安装并配置 IBM License Metric Tool (ILMT) 的最新版本,以及时安装任何已提供的 ILMT 更新,并且为每个此类 EP 收集部署数据。对于
此要求,存在下列例外:i) 当 ILMT 尚未针对合格次级容量产品提供支持时,ii) 如果客户的企业员工和订约方人员少于 1,000 人,客户不是服务供应商(直接或通过经销商为最终用户客户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实体),并且客户尚未与服务供应商签订合同来管理客户的用于部署 EP 的环境,iii) 如果按完整容量测量了客户企业服务器的总物理容量,但在次级容量条款下许可的不到 1,000 个 PVU,或者 iv) 当客户的服务器经许可达到完整容量。
对于所有未使用 ILMT 的情况,以及对于所有非基于 PVU 的许可证,客户必须手动管理和跟踪客户的许可证,如上面的“合规性验证”部分中所述。
对于所有基于 PVU 的 EP 许可证,报告必须包含以下网站上的审计报告示例所列明的信息: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每个季度必须至少准备报告一次。未能生成报告或向 IBM 提供报告将导致按完整容量针对在服务器上已激活并可用的物理处理器核心总数进行收费。
客户应授权客户组织中某个人员管理并及时解决关于审计报告或审计报告内容、许可权利或 ITLM 配置之间不一致的问题
;并及时向 IBM 或客户的 IBM 经销商下订单(如果报告反映基于客户的授权级别对 EP 的使用)。IBM 软件升级和支持以及所选支持覆盖范围将从客户超过其授权级别的日期开始收费。
2. 保证
除非 IBM 另外指定,否则以下保证仅适用于抵运国家或地区。对 IBM 程序的保证在其许可协议中阐述。
IBM 保证以合理的服务态度和技能水平提供 IBM 软件升级和支持、所选支持以及设备服务。
IBM 保证其指定操作环境中使用的设备的机器组件符合其正式发布的规范。设备的 IBM 机器组件的保修期是从在 TD 中指定的安装日期(又称为“保修起始日期”)开始算起的固定期限。如果机器组件在保修期内未如保证的方式正常工作,并且 IBM 无法:i) 使其按保证正常工作,或者 ii) 将其替换为至少功能上等效的组件,那么客户可将其退还给其销售方以获得退款。
对 IBM SaaS 的保证在其 TD 中阐述。
IBM 不保证 EP 不间断或无差错运行,也不保证 IBM 将纠正所有缺陷或阻止第三方中断或第三方在未授权的情况下访问 EP。这些保证是 IBM 的独家保证,取代所有其他保证,其中包括对令人满意的质量、适销性、非侵犯性以及对某种特定目的的适合性的暗示保证或条件。如果存在并非由 IBM 导致的误用、修改或损坏,未能遵循 IBM 提供的指示信息,或如果在附件或 TD 中另有声明,那么 IBM 的保证不适用。在本协议下按现状销售非 IBM 产品没有任何种类的保证。 第三方可向客户提供其自己的保证。
IBM 将指出其不提供保证的 IBM EP。
除非附件或 TD 中另行指定,否则 IBM 对提供的非 IBM EP 不提供保证或条件(任何种类的)。第三方在其自己的协议下直接向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并进行许可。
3. 程序以及 IBM 软件升级和支持
在本协议下获得的 IBM 程序受 IBM 国际软件许可协议 IPLA(包括其 LI)约束。
程序可包括以下各项,包括原件和所有完整或部分副本:1)机器可读的指令和数据,2)组件,3)音频/视频内容(例如图象、文本、录音或图片),4)相关许可材料以及 5)许可使用文档或密钥以及文档。
除了 IBM 指定为特定平台或操作系统的某些程序之外,客户可采用任何商业化可用本地语言为任何可从 IBM 获得的平台或操作系统使用和安装程序,直至达到客户的权限级别。
客户同意一终止许可授予就及时停用程序的所有客户副本并进行销毁。
3.1 本协议与 IPLA 之间的冲突
>如果本协议(包括其附件和 TD)的条款与 IPLA(包括其 LI)的条款之间存在冲突,应以本协议的条款为准。IPLA 及其
LI 可从互联网的以下网址获得: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3.2 IBM 升级产品以及有竞争力的升级产品
购买某些程序(旨在替换合格的 IBM 程序或替换合格的非 IBM 程序)的许可证时可享受优惠价。客户同意在安装替换程序后终止使用被替换的程序。
3.3 按月发放的许可证
按月许可程序(ML 程序)是向客户提供的按月收取许可费用的 IBM 程序。按月发放的许可证的有效期从 IBM 接受客户订单的日期开始,持续时间为客户承诺向 IBM 付费(承诺条款)的时间段,如 TD 中所指定。
3.4 固定期限许可
固定期限许可证的有效期在以下时间开始:在 IBM 接受客户订单的日期,或在前一个固定期限到期后的日历日。固定期限许可证用于 TD 中由 IBM 指定的明确时间。
3.5 令牌许可证
作为合格令牌产品或 ETP 的 EP 会分配有令牌值。只要并行使用的全部 ETP 所需的总令牌数不超过客户的 PoE 中授权的令牌数,客户就可对单个 ETP 使用令牌,或对 ETP 的组合使用令牌。
在超过当前的令牌授权或使用未授权的合格令牌产品之前,客户必须获取足够的附加令牌和权限。
ETP 可包含在固定期限结束之后将阻止对其进行使用的禁用设备。客户同意不损坏此禁用设备,并且执行预防措施以避免丢失数据。
3.6 CEO 产品类别
EP 集合可由 IBM 按用户提供,受最小初始用户数量(CEO 产品类别)约束。对于客户的第一个(主要)CEO 产品类别
,客户必须为其企业中的所有用户获取许可证,已对这些用户分配能够访问其 CEO 产品类别中任何程序的机器。对于每个附加(辅助)CEO 产品类别,客户必须满足适用的最低初始订单数量要求。
CEO 产品类别的任何组件的任何安装只能由已获得许可证的用户进行和使用,或只能用于这些用户。所有客户端程序(在最终用户设备上用于访问服务器上的程序)必须从与它们访问的服务器程序相同的 CEO 产品类别获取。
3.7 IBM 软件升级和支持
IBM 为根据 IPLA 协议许可的每个 IBM 程序提供 IBM 软件升级和支持。
IBM 软件升级和支持始于客户获得 IBM 程序之日,并于次年该月份的最后一天结束,除非获得日为当月的第一天,此时有效期于自获得时起 12 个月的最后一天结束。
IBM 软件升级和支持包括缺陷更正、限制、旁路以及 IBM 通常提供的任何新版本、发行版或更新。
IBM 向客户提供以下方面的协助:i) 例行的、短期安装以及使用(基本操作)问题;ii) 与代码相关的问题(统称“支持”)
。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 IBM 软件支持手册,网址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IBM 将一直为 IBM 程序的特定版本或发行版提供支持,直到 IBM 撤消对该 IBM 程序的版本或发行版的支持。撤销支持后,为继续获得支持,客户必须升级到本程序受支持的 IBM 程序版本或发行版。IBM 的“软件支持生命周期”策略可从以下网址获得: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如果在指定的客户实体,客户选择为 IBM 程序继续使用 IBM 软件升级和支持,那么客户必须在该实体为 IBM 程序的所有使用和安装维护 IBM 软件升级和支持。
如果客户请求续订到期的 IBM 软件升级和支持,但针对的 IBM 程序使用和安装的数量比到期数量少,那么客户必须提供用于验证当前 IBM 程序使用情况和安装的报告,并且可能必须提供其他合规性验证信息。
客户不得将 IBM 软件升级和支持的获利用于客户尚未完全对 IBM 软件升级和支持进行付费的 IBM 程序。否则,客户必须购买足够的 IBM 软件升级和支持恢复,从而以当前的 IBM 价格涵盖所有此类未经授权的使用。
3.8 所选支持
可对以下各项提供所选支持:(i) 非 IBM 程序,或者 (ii) 根据 IBM 无保证程序许可协议许可的程序(统称“所选程序”)。
上面的“IBM 软件升级和支持”部分适用于所选支持下的所选程序,下列事项除外:1) IBM 可根据客户的升级级别向客户提供应用程序设计和开发方面的帮助;2) IBM“软件支持生命周期”策略不适用;以及 3) IBM 没有提供新版本、发行版或更新
。
根据本协议 IBM 不会为所选程序提供许可证。
4. 设备
设备是 EP,也即程序组件、机器代码 (MC) 以及作为单个产品并且旨在实现特定功能而一起提供的任何适用机器代码组件的任何组合。除非另有规定,否则适用于程序的条款将适用于设备的程序组件。客户不得独立于设备使用其中的设备组件
每个设备都是从部件(可能是新部件,也可能是已使用的部件)制造的,并且在某些情况下,设备或其替代部件可能先前已安装。无论如何,IBM 的保证条款都适用。
对于每个设备,由 IBM 承担损失或损坏风险,直到该设备交付给 IBM 指定的承运商,以运送给客户或运送到客户指定地点。之后的风险由客户承担。IBM 会为客户对每个设备安排和购买保险,保险期直至该设备交付给客户或客户指定地点。如果机器组件有任何灭失或损坏,客户必须 i) 在交付的 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 IBM 报告损失或损坏情况,并且 ii) 遵循索赔程序。
如果客户直接向 IBM 购买设备,那么在支付全部金额后,IBM 即将 MC 的所有权转让给客户或客户的出租人(如适用),对于美国则例外,在美国,一装运,权利即转让。对于为设备获得的升级,IBM 将在收到全部付款及所有已拆除部件后将 MC 的所有权转让给客户,而这些已拆除部件则会成为 IBM 的财产。
如果 IBM 负责安装,那么客户将允许在装运后 30 个日历日内进行安装,或者可能产生附加费用。客户将及时进行安装,或允许 IBM 安装必需的工程变更。对于客户安装设备,客户应根据其随附的指示信息进行安装。
机器代码组件是计算机指令、修订、更新或相关资料,例如 MC 依赖、提供、配合使用或生成的数据和密码,它们允许运行 MC 的处理器、存储器或其他功能(如其规范中所声明)。客户对本协议的接受包括接受设备随附的 IBM 机器代码许可
协议。机器代码组件仅被许可用于使机器组件按其规范正常工作,并且仅限于客户已获得 IBM 书面授权的容量和功能。机器代码组件受版权保护,系许可使用而非销售。
4.1 IBM 设备服务
IBM 以单个产品形式为设备提供由机器维护以及 IBM 软件和支持组成的设备服务,如设备支持手册中进一步描述,其网址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购买设备即提供自 TD 中指定的保修起始日期起的一年设备服务。之后,自动续约条款适用。所有续约将通过在同一服务级别(如果可用)提供的设备服务完成,在(该)第一年,客户有权使用该服务级别。因升级、保修服务或维护而拆卸或更换的部件是 IBM 的财产,并且必须在三十天内返回给 IBM。替换部件承接被更换部件的保修或维护状态。当客户将设备返回给 IBM 时,客户应移除在设备服务下不受支持的所有功能,安全地擦除所有数据,并确保它免受将阻止其返回的任何法律限制。
设备服务涵盖未损坏且正确维护和安装的设备,这些设备的使用如 IBM 所授权,并且它们带有不可变更的标识标签。服务不涵盖变更物件、附件、电源物件、消耗品(例如电池)、结构方面的部件(例如机架和盖子)或由 IBM 不负责的产品导致的故障。
5. IBM SaaS
IBM 软件即服务 (IBM SaaS) 是 IBM 通过互联网向客户远程提供的一种 EP 产品,用于提供对以下各项的访问权限:(i) 程序功能,(ii) 基础结构和 (iii) 技术支持。BM SaaS 并非程序,但可能会要求客户下载启用软件以使用此服务。
客户确认 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Corporation 及其子公司不控制通过电信设施(包括互联网)进行的数据传输。 IBM 将仅向交付 IBM SaaS 所需涉及的 IBM 员工和订约方提供客户专有内容的访问权限和使用权限。IBM 不应披露客户专有内容,并且一旦 IBM SaaS 到期或取消,就应返回或销毁该内容。IBM 应在发现有任何未经授权的第三方对客户'内容进行访问时通知客户,并且采取合理的措施对已识别的安全漏洞进行补救。
客户访问和使用 IBM SaaS 的程度仅限于客户已购买的权限。客户对通过客户的帐户凭证访问 IBM SaaS 的任何方使用
IBM SaaS 负责。IBM SaaS 不可用于非法、淫秽、攻击或欺诈内容或活动,对任何用户的任何管辖,例如倡导或导致伤害
、妨碍或违反网络或系统的完整性或安全性、避开过滤器、发送来源不明的、滥用或欺骗性的消息、病毒或有害代码,或侵犯第三方权利。如果存在违例投诉或通知,那么使用可能会暂停,直到解决问题,如果未及时解决,那么使用可能会终止。除非在 TD 中明确规定,否则客户无权使用 IBM SaaS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托管或时间共享服务。
特定 IBM SaaS 产品的条款是在其 TD 中规定的,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定义、预订和服务的描述、收费标准、续约和限制。可在以下网址查看 TD:xxxx://xxx-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IBM SaaS 预订期限从 IBM 通知客户可访问预订产品的日期开始,并在 TD 中指定的月份的最后一天结束。
在 IBM SaaS 预订期限内,客户可能会提高其 IBM SaaS 的预订级别,但只能在续订时预订期限结束时降低预订级别。 在 IBM SaaS 预订期限内,IBM 提供与 IBM SaaS 有关、针对特定于客户产品的、任务导向的问题的帮助(如 TD 中所规
定)。IBM SaaS 技术支持仅对当前受支持版本的 IBM SaaS、客户机操作系统、互联网浏览器和软件可用。针对 SaaS 的
IBM 技术支持在 IBM SaaS 支持中心的正常工作时间(公布的主要班次)可用。
国际 Passport Advantage Express 协议 - 国家或地区必需条款 (CRT)
美洲:
适用法律以及地理范围 - 请使用以下内容替换短语“进行交易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或对于通过互联网交付的服务,客户的业务地址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加拿大:安大略省法律。
美国、安圭拉岛、安提瓜岛/xx达岛、阿鲁巴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多米尼加、格林纳达、圭亚那、圣基茨和尼xx、圣卢西亚岛、圣xx、圣文森特岛及格瑞纳丁群岛:美国纽约州法律。
通用条款- 请使用以下内容替换第二段的第一句:
拉丁美洲(所有国家或地区):客户通过签署附件和交易文档来接受附件和交易文档中的条款。
通用条款 - 请在需要之处添加:
加拿大,在魁北克省添加:双方同意以英语书写本文档。Les parties ont convenu de rédiger le présent document en langue anglaise.
亚太
适用法律以及地理范围 - 请使用以下内容替换短语“进行交易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或对于通过互联网交付的服务,客户的业务地址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柬埔寨及老挝:美国纽约州法律;
澳大利亚:执行交易所在的州/或领地法律;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SAR”)法律;韩国:南韩法律;
台湾:台湾法律。
适用法律以及地理范围 - 作为新段添加:
柬埔寨、印度、老挝、菲律宾和越南:争议将最终按照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之仲裁规则(“SIAC 规则”),通过仲裁方式加以解决。仲裁地为新加坡。
印度尼西亚:争议将最终按照印度尼西亚国家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之委员会规则(BadanArbitraseNasional Indonesia 或
“BANI”),通过仲裁方式加以解决。仲裁地为印度尼西亚雅加达。
马来西亚:争议将最终按照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届时有效之仲裁规则(“KLRCA 规则”),通过仲裁方式加以解决。仲裁地为马来西亚吉隆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一方都有权将争议提交至中国 (PRC) 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按照届时有效之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适用法律以及地理范围-作为新段添加: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韩国和台湾:
所有权利及义务均由执行交易所在的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院管辖裁决,但在下文规定国家或地区,所有争议仅可提交以下具有管辖权之法院裁决: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SAR) 法院;韩国:南韩首尔中央区法院;
台湾:台湾法院。
EMEA
设备- 请使用以下内容替换第四段:
西班牙、瑞士和土耳其:如果 IBM 接受客户的订单,那么当设备运抵客户或其指定地点时,IBM 将该设备的所有权转让给客户或客户的出租人(如适用)。但是,IBM 保留 MC 中的定金担保权益,直到 IBM 收到应付款项为止。
保证- 西欧所有国家或地区请在第 4 段后添加:
对在西欧获取的机器的保证在所有西欧国家或地区中均有效和适用,前提是已在该国家或地区中发布和提供该类机器。对于本段落而言,“西欧”是指安道尔、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摩纳哥、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马力诺、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梵蒂冈国和后续加入欧盟的任何国家或地区,自加入之日起。
责任和赔偿
法国、德国、马耳他、葡萄牙和西班牙 - 请在“超过”后面在“金额”前面插入:以下两者中较大者:€500,000(五十万欧元)或
爱尔兰和英国 - 请使用以下内容替换短语"最高达到已付金额”:最高达到已付金额的 125%
适用法律以及地理范围 - 请使用以下内容替换短语“进行交易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或对于通过互联网交付的服务,客户的业务地址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塞哥xx、保加利亚、克罗地亚、马其顿王国前南斯拉夫共和国、格鲁吉亚、匈牙利、哈萨克xx、吉尔吉斯xx、摩尔多瓦、黑山、罗马尼亚、塞尔维亚、塔吉克xx、土库曼xx、乌克兰及乌兹别克xx:奥地利法律;
阿尔及利亚、安道尔、贝宁、布基纳法索、布隆迪、喀麦隆、佛得角、中非共和国、乍得、科摩罗、刚果共和国、吉布提
、刚果民主共和国、赤道几内亚、法属圭亚那、法属玻里尼西亚、加蓬、几内亚、几内亚比绍、象牙海岸、黎巴嫩、马达加斯加、xx、毛里塔尼亚、毛里求斯、马约特岛、摩洛哥、新喀里多尼亚、尼日尔、留尼旺岛、塞内加尔、塞舌尔群岛
、多哥、突尼斯、瓦努阿图及瓦利斯群岛和富图纳群岛:法国法律;
安哥拉、巴林岛、博茨瓦纳、布隆迪、埃及、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冈比亚、xx、约旦,肯尼亚、科威特,利比里亚、马拉维、马耳他、莫桑比克、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卡塔尔、卢旺达、圣多美与普xx比、沙特阿拉伯、塞拉利昂、索马里、坦桑尼亚、乌干达、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英国、西岸/加沙、也门、赞比亚和津巴布韦:英国法律;
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和立陶宛:芬兰法律;俄罗斯:俄罗斯联邦法律;
南非、纳米比亚、莱索托和斯威士兰:南非共和国法律。
适用法律以及地理范围 - 添加至第一段末尾:
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塞哥xx、保加利亚、克罗地亚、马其顿王国前南斯拉夫共和国、格鲁吉亚、匈牙利、哈萨克xx、吉尔吉斯xx、摩尔多瓦、黑山、罗马尼亚、塞尔维亚、塔吉克xx、土库曼xx、乌克兰及乌兹别克xx:所有争议将最终按照维也纳联邦经济商会之仲裁及调解规则(维也纳规则),通过仲裁方式加以解决。
阿尔及利亚、贝宁、布基纳法索、布隆迪、喀麦隆、佛得角、中非共和国、乍得、科摩罗、刚果共和国、吉布提、刚果民主共和国、赤道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法属圭亚那、法属玻里尼西亚、加蓬、几内亚、象牙海岸、黎巴嫩、马达加斯加、xx、毛里塔尼亚、毛里求斯、马约特岛、摩洛哥、新喀里多尼亚、尼日尔、留尼旺岛、塞内加尔、塞舌尔群岛、多哥、突尼斯、瓦努阿图及瓦利斯群岛和富图纳群岛:所有争议,由位于巴黎的商会国际仲裁院管理,将最终按照其届时有效之仲裁规则通过仲裁方式加以解决(可在此进行修改或双方的协议有规定的除外)。
安哥拉、巴林岛、博茨瓦纳、布隆迪、埃及、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冈比亚、xx、约旦,肯尼亚、科威特,利比里亚、利比亚、马拉维,马耳他、莫桑比克、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卡塔尔、卢旺达、圣多美与普xx比、沙特阿拉伯、塞拉利昂、索马里、坦桑尼亚、乌干达、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西岸/加沙、也门、赞比亚和津巴布韦所有争议,由伦敦国际仲裁院管理,将最终按照其届时有效之 LCIA 仲裁规则通过仲裁方式加以解决(可在此进行修改或双方的协议有规定的除外)。
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和立陶宛:所有争议将最终按照届时有效之芬兰仲裁法律,通过仲裁方式加以解决。仲裁地为芬兰赫尔辛基。
俄罗斯:所有争议将由莫斯科仲裁法院通过仲裁方式加以解决。
南非、纳米比亚、莱索托和斯威士兰:所有争议由南非仲裁基础规则(AFSA 规则)管理,将最终按照其届时有效之 ICC
仲裁规则通过仲裁方式加以解决(可在此进行修改或双方的协议有规定的除外)。
适用法律和地理范围-添加至第二段末尾:
所有争议仅可提交以下具有管辖权之法院裁决:安道尔:巴黎商业法院;
奥地利:奥地利(市区)维也纳法院;希腊:雅典主管法院;
以色列:特拉维夫法院;意大利:米兰法院;
葡萄牙:里斯本法院;
南非、纳米比亚、莱索托及斯威士兰:xxxx堡高等法院;西班牙:马德里法院;
土耳其:土耳其共和国伊斯坦布尔中央 (Çağlayan) 法院及执行理事会;英国:英国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