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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通报
合同法 | 土耳其| 2014 年 4 月
履约困境或过于困难
2012 年 7 月生效的第 6098 号法律《 土耳其义务守则》( Turkish Code of Obligations)(下称“《义务守则》”)给土耳其法律体系带来了重大变化和创新。
其中一项创新之举便是如履约过于困难(困境),则可修改或解除合同,这在新《义务守则》中可找到法律依据。履约过于困难这一概念通常被学者视为一项法律原则,但上诉法院的部分判决对其适用范围却做出了不同的解释,《义务守则》第 138 条在一般合同法中为困境提供了法律基础。
第 138 条规定如下:
“履约过于困难
第 138 条 - 当非因义务人的疏忽而发生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预见且根据预期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且如果合同订立时的条件发生了不利于义务人的变化,导致要求义务人履约将违反诚信原则,并且如果义务人尚未清偿其债务或虽然清偿了其债务但保留了困境权,则义务人应有权请求法官按照新的情形修改合同,如无法修改,则解除合同。作为一项规则,在连续的合同中,义务人应使用终止权,而非解除权。
此项规定同样适用于外债。”
按照上述条款的规定,当以下所有四项条件均得以满足时,义务人可要求法官修改合同或解除和/或终止合同:
• 义务人未预见且根据预期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必须在合同订立后发生,
• 就该意外事件的发生而言,义务人不得有疏忽行为,
• 由于发生该意外事件,按照诚信原则,履约必须给义务人造成过重的负担,
• 义务人必须在履行其义务的同时保留困境权或尚未履行合同。
如果上述所有条件均得以满足,义务人可要求法官按照变化后的情形修改合同。如果无法修改合同,则义务人可要求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如属于连续的合同)。
第 138 条引入的修改合同的概念是合同法基本原则(协议必须保持( Pacta sunt servanda))的一项重大例外并且可能造成重大的影响。鉴于近期土耳其里拉的汇率 波动情况,该条款最后一款有关该条款同样适用于外币债务的规定同样具有重大意义。
合同法 | 土耳其| 2014 年 4 月
但是,由于该条款的措辞比较宽泛,其适用范围尚需界定。因此,土耳其最高法院的判例应在该条款实施指南和标准的制定方面起到关键作用。
为此,按照土耳其最高法院的判例审慎起草合同中包含的修改条款,对于在出现困境的情况下确定合同当事人义务的善意性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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