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内蒙古艺术学院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国际学生在学校的组织和管理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不包括学校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国际学生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扶困优先、遵纪守法的原则,在学校统一领导、统筹安排下进行。
第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安排或授权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且须确保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国际学生已购买覆盖勤工助学活动的保险。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协调全校各部门配合国际教育学院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校国际教育学院具体负责国际学生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主要有:
(一)负责确定全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及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工作;
(二)根据二级学院推荐,审核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条件,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上岗;
(三)开展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指导和监督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检查指导二级学院和用工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及时予以调换。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在认真建立本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基础上,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初审、推荐并配合国际教育学院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加强对所属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和日常管理,及时了解勤工助学学生的具体情况。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各用人单位必须配合和协助国际教育学院全面做好勤工助学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九条 岗位设置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国际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期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16小时,每月不超过80小时。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每学年轮换一次,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分二级学院岗位和学校岗位两种,主要内容有:
(一)参加教学和科研的辅助工作;
(二)参加实验室、办公室行政管理的辅助工作;
(三)后勤服务等部门的有偿劳动;
(四)临时需要的其他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只适用于缺编或遇突击性工作必须设岗的单位。不得将工作人员正常的本职工作变为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也不得将学生干部的正常工作变为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凡符合条件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必须在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国际教育学院申报,包括提出任务书,注明岗位性质、工作量、需求时间、需求数量等,经学校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才可设置岗位。
第十三条 学校后勤服务部门应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四条 录用勤工助学学生的方法:学生自愿报名,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推荐,用人单位拟录用,国际教育学院审批,用人单位录用。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学生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勤工助学岗位,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建档档案:
(一)触犯国家法律或违反校规校纪的;
(二)滥用勤工助学酬金挥霍浪费的;
(三)以勤工助学名义参与其他有损学校形象,有损国格、人格活动的;
(四)不服从学校安排的。
第四章 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勤工助学劳动酬金及相关管理费用等。勤工助学资金由国际教育学院按有关规定负责具体管理,计划财务处负责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
第十七条 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原则上以结合我校学生的实际生活标准和岗位工作量予以确定,并作适当的提高。
第十八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0元人民币。每次勤工助学临时岗位酬金不超过一个月的固定岗位酬金。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国际教育学院统计计算,计划财务处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不足部分由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补助。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从事校外勤工助学活动,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符合勤工助学岗位所需的身体条件;
(二)在中国境内持有有效学习类居留证件,且剩余有效居留时间为六个月以上;
(三)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品行端正、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规违纪行为;
(四)已在当前学校连续学习一年以上的本专科生、研究生、进修生、研究学者;
(五)学业进展和出勤率达到学校要求;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国际学生应将与用人单位之间签署协议书副本提交学校国际教育学院备案,同时提交单方承诺函,对风险承担等方面作出承诺。
第二十二条 国际学生在校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须持协议书、学校证明函件及相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于十日内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居留证加注工作单位、期限等勤工助学相关信息。持用未加注勤工助学相关信息的居留证不得进行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国际学生变更校外勤工助学单位、期限的,应持新的协议书及学校证明函件,于十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加注信息。
第二十四条 国际学生因用人单位中止协议等原因终止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应于十日内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加注信息变更。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地域范围限于学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每次申请勤工助学期限不超过学习类居留许可有效期,且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国际学生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学校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
(一)完成学业、肄业、休学或退学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的;
(三)道德品质低劣、违反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出现因勤工助学影响学业等学校认定已不宜继续勤工助学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勤工助学超出岗位范围或规定时限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国际教育学院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x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x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