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烨贸易有限公司[TWINKLE TRADING COMPANY LIMITED],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法律成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 UNIT 606 6/F CHINA MERCHANTS BUILDING NO152-155 CONNAUGHT RD CENTRAL HK(本
技术服务协议
编号: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日”)在中国广州市黄埔区签订:
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 (本协议中称为“甲方”);及
,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
xx贸易有限公司[TWINKLE TRADING COMPANY LIMITED],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法律成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 UNIT 606 6/F CHINA MERCHANTS BUILDING NO152-155 CONNAUGHT RD CENTRAL HK(本
协议中称为“乙方”)。
(甲、乙双方以下合称“双方”,单称“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服务内容及乙方经营方式
1.1 鉴于双方友好的合作关系,甲方同意免费向乙方提供以下服务(以下简称“店铺服务”):
(1)平台使用服务:甲方为乙方提供与平台服务相关的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开设店铺销售商品、商品(服务)信息发布、平台内信息检索、订单管理及款项支付等技术服务。
(2)代收款服务:第三方在平台上购买乙方展示的商品,乙方委托甲方代为收取货款(含物流费、关税及其他因商品交易衍生的费用),即:第三方按照平台交易规则将相关款项通过各种支付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支付方式)支付至甲方收款账户,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款项结算。
1.2 乙方店铺经营方式:乙方作为销售者,其店铺内商品,均以乙方或者已授权的品牌方名义进行商品信息上传、展示、咨询答复、商品销售、物流配送服务提供等。
1.3 甲方在此承诺,其平台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除港澳台外)跨境电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要求、具备跨境电商平台资质、符合各个海关口岸的合规要求,并且已在各个海关口岸完成相关备案手续,如因上述问题导致乙方货物无法进入相应的海关口岸的,甲方应对乙方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4 甲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文件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公示营业执照及与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平台功能,如因甲方未履行上述行为或措施导致乙方被相关部门的处罚的,甲方应对乙方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5 若乙方委托甲方代运营店铺或商品的,甲方应按照乙方书面指示提供服务,不得作出任何违法违规或有损第三方或乙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否则甲方负责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问题,并且对乙方的一切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条 入驻以及证明文件的提交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当日明确告知乙方所需提供的证明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质检报告、检验检疫证书、产品来源地证明等),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后,即成为甲方平台入驻商家,可以在甲方平台上开展活动。
第三条 店铺服务开通及停止
3.1 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向甲方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后,甲方应在乙方提交证明文件后三(3)个自然日内为乙方开通服务。
3.2 甲方为乙方开通服务后,乙方可以利用平台用户名及自设密码登录平台后台,并根据相应流程在平台上开设店铺、上传并发布商品信息,达成交易等。
3.3 签订本协议后,如乙方需要停止店铺服务的,提前七(7)个自然日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应在乙方发出申请后三(3)个自然日给予确认,逾期确认,视为同意乙方停止店铺。
3.4 甲方根据本协议向乙方商铺提供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及相应技术支持服务,其应尽力维护甲方平台的正常稳定运行,并努力提升和改进技术,及时对平台功能及服务进行更新、升级,不断提升平台性能和交易效率。
3.5 乙方在使用平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甲方应在乙方提出问题、建议或意见之日起三(3)日内予以回复并协助尽快解决。
第四条 商品销售
乙方通过平台推广销售商品或服务,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广告发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条 商品交付
5.1 乙方在消费者在平台提交订单并全额支付订单款项后安排发货。
5.2 除非双方另行达成书面约定外,乙方在配送中按照乙方一般通用规则进行包装,但,如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对商品进行二次包装,甲方应另行向乙方付费,费用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六条 商品退货
甲方知悉并同意,本协议项下销售的货物不接受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甲方应在其平台上明显位置明确充分告知消费者并取得消费者同意,但由于政策或法律等变化导致跨境商品接受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除外。如因甲方未明确告知消费者并取得消费者导致消费者投诉、起诉或仲裁的,甲方负责处理,如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对乙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货款、物流费、相关税费、被相关部门的罚款以及律师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第七条 商品质量
乙方保证,在平台上向消费者销售的商品、包装、标识和售后服务必须符合相应国家的法律、法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保证交付的商品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者要求的货物。第八条 售后服务
甲方负责指派专人负责处理售后服务,乙方可以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第九条 货款结算
9.1 乙方在甲方平台上销售商品,甲乙双方同意选择以下一种结算及支付方式结算货款(以“☒ ”表示选中,“□” 或其他表示未选):
实销实结月结:甲方应在每月 5 日前向乙方发出上个结算周期(即上一个自然月的第一日到上一个自然月的最后一天,包括起止日期,以下称“结算周期”)乙方的销售总额(即乙方所售出商品乘以商品单价)的账单,甲方应在乙方确认账单后 5 个工作日内按照乙方确认的对账单中的金额向乙方支付货款。
实销实结半月结:甲方应在每月 6 日或 20 日前向乙方发出上个结算周期(即每月 6 日的对账单中列出的是上一个自然月
的 16 日到上个自然月的最后一天;每月 20 日的对账单中将列出当前自然月 1 日天到当前自然月第 15 日,包括起止日期,以
下称“结算周期”)的对账单,甲方应在乙方确认账单后 5 个工作日内按照乙方确认的对账单中的金额向乙方支付货款。
实销实结周结:甲方应每周结束后 5 日内向乙方发出上个结算周期(即上一周的第 1 日至上一周的最后一日,包括起止日
期,以下称“结算周期”)对账单,甲方应在乙方确认账单后 5 个工作日内按照乙方确认的对账单中的金额向乙方支付货款。
9.2 由于消费者通过甲方平台与乙方进行交易,货款可能会支付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支付公司的账户中,如甲方需委托其指定的支付公司向乙方支付货款的,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出具正式的《委托函》或《授权委托书》。
9.3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指定的收款账号为:
户 名:TWINKLE TRADING COMPANY LIMITED
开户银行:HSBC HongKong
银行账号:000-000000-000
乙方如需变更上述收款信息,提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9.4 以上货款结算日如遇到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的,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结算。
9.5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协议有关的纠纷及赔偿的处理,不影响本条货款的结算周期或结算数额。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对于由于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间接损失,双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10.2 协议任何一方对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某次违约行为的接受不代表对违约方之后违约行为的接受。协议任何一方对于本协议项下某一权利的放弃,不代表其对本协议项下其他权利的放弃。
10.3 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日的,甲方应按照逾期货款的千分之一每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且按照全部货款的 30%或人民币拾万元(二者以高者为准)向甲方收取违约金。同时,甲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因乙方单方终止协议产生的一切问题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单方终止协议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乙方被行政机关处罚产生的罚金、乙方因处理纠纷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
第十一条 协议的提前终止
11.1 如协议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情形下,协议其他方可以随时书面通知违约方提前终止协议。
11.2 如协议一方停业、歇业、申请破产、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丧失与本协议有关的特许经营资格、资产被查封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涉嫌犯罪被有关机构立案侦查或发生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的,协议其他方有权提前终止协议。
11.3 如协议一方违约,持续 30 个日历日该违约情形没有被纠正的情形下,协议的守约方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前终止协议。第十二条 保密
12.1 本协议签署之前和有效期之内,双方相互披露的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任何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以及一方向另一方披露的标记为“保密”的信息为保密信息。双方确认,已进入公众领域的信息、或一方从第三方处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条约定之保密信息。
12.2 双方应对上述保密信息采取合理有效且不低于自身保护其保密信息同等程度的措施予以保密,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为履行本协议的需要或得到保密信息所有方的书面授权,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披露上述保密信息。双方确认,以下行为不视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责任:
(1)在适用法律要求披露的范围内,向政府机构做出披露;
(2)在任何适用的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披露的范围内披露;
(3)在为履行其与本协议相关的义务所必须的情况下向其管理人员、董事、雇员和专业顾问披露,但应当将该等信息的保密性告知该等披露对象;
(4)向其投资者及向其提供贷款或股权融资的人士披露,但应当将该等信息的保密性告知该等披露对象。
12.3 本条保密义务在协议有效期届满或本协议终止或本协议解除后三年内继续有效,双方在该三年期间内仍应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
13.1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协议无法履行,不履约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履约方须及时将不可抗力发生的相关情况向履约方书面告知。如不履约方由于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本协议,履约方有权选择不履行本协议项下规定的合约义务。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及免责情形包括:天灾、骚乱、台风、洪水、地震、政策变化、政府行为、电脑病毒、黑客攻击、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中断、停电、通讯故障、其他在不履约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不履约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
第十四条 xx保证
14.1 甲方应当遵守,并应当促使其代理商、董事、员工、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其相关联并且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服务或提供货物的其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各分包商)(统称“甲方人员”)遵守以下约定:(1)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任何可能涉及贿赂、腐败、敲诈、职务侵占或其他违法的行为;(2)遵守与反贿赂和反腐败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统称“反贿赂法”)。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期内将持续充分地实施适当的政策及流程,以确保遵守反贿赂法的相关规定。
14.2 甲方应保证乙方或乙方集团旗下任何公司或其董事、管理人员、员工、承包商、分包商和代理商免于遭受由于甲方或甲方人员违反反贿赂法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支出、损害、责任、损失或费用。如有违反,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4.3 如乙方本着诚信原则认为甲方或任何甲方人员违反本条第 1 款的任何约定和/或违反反贿赂法的有关规定,则乙方可立即终止本合同。
14.4 如甲方知悉或怀疑乙方员工有违反本条约定的行为的,欢迎向乙方专用邮箱举报,邮箱地址为:
xxxxx@xxxxxxxx.xxx.xx。乙方会对所有信息提供者及所提供的全部资料严格保密。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与管辖
15.1 法律适用:本协议的形成、效力、解释和执行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或其他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并受该等法律法规约束。
15.2 管辖权: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该院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语言为中文。
第十六条 其他
16.1 通知
双方的联系方式见文末,或双方另行通知的联系方式。协议任一方可以以快递、专人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其他方发送文件。以快递方式发送的,在快递签收日视为送达(但如收件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或因收件方提供的地址无效无法签
收的,则在快递发出的次日视为送达);以专人送达的,在专人递交之日视为送达;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在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之日视为送达。一方联系方式的变更须及时书面通知协议其他方,由于通知不及时所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方承担。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协议文末所填写的地址、联系人及电子通信终端亦为双方业务联系往来、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法院、仲裁机构的文书(含裁判文书)向任一方的上述地址及/或工商登记公示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
16.2 完整性:本协议构成双方就本协议约定事项的完整一致意见,取代双方之间以前的任何和全部口头和书面的建议、协商、xx、承诺、书面文件或其他一切资料。
16.3 分割独立执行: 本合同各方均出于合法目的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的每一条款均可分割且独立于其他每一条款,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合同的任何一条或多条条款成为无效、不合法或不能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并不因此受到影响;且各方应尽最大努力一致达成新的条款以代替无效,不合法或不能执行的条款,以最大程度实现与原条款一致的商业目的。
16.4 持续条款:本合同有关产品质量条款、知识产权、违约责任条款、保密条款不因本合同的期满、解除而失效。
16.5 本协议所有条款均为甲乙双方协商和谈判而达成,不构成任何一方的格式条款,且双方均已理解并确认所有条款。
16.6 协议份数和效力: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于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本协议的内容与双方此前签订的协议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的内容为准。
16.7 未尽事宜: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签署附件或者补充协议。附件或者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以下为签署项,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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