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为渗滤液处理设施 BOT 特许经营项目合同,履约期限为 24 年(不含建设期),投资回收期限较长;项目前期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均由仁和惠明预先出资,自有 资本要求较高;运营期间渗滤液处理量因多方面因素具有一定不稳定性,收益会有一定的浮动。
证券代码:300190 证券简称:维尔利 公告编号:2014-030
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浏阳市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场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特许经营合同书>补充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近日,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仁和惠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和惠明”)就浏阳市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场渗滤液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事项,与浏阳市人民政府及浏阳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签署了《<浏阳市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场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特许经营合同书>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现将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生效条件
特许经营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特许经营期限为 24 年(不含建设期),依据协议相关条款或双方协商结果延长或提前终止的除外。
2、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x合同为渗滤液处理设施 BOT 特许经营项目合同,履约期限为 24 年(不含建设期),投资回收期限较长;项目前期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均由仁和惠明预先出资,自有资本要求较高;运营期间渗滤液处理量因多方面因素具有一定不稳定性,收益会有一定的浮动。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浏阳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作为本合同的执行单位,其负责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城区市容市貌、城市爱国卫生和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浏阳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其资金来源为政府财政资金,在履约能力、信用状况及支付能力方面的风险小。
上述当事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仁和惠明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11 日受让湖南省仁和
垃圾综合处理有限公司和湖南惠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100%股权(详见公司 2013
年 11 月 1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在公司收购仁和惠明后,上述当事人及其下属各政府部门与仁和xx发生的资金往来为:仁和惠明收到政府垃圾处理费及投资回报 829.6 万元。
三、合同主要内容
甲 方:浏阳市人民政府
执行单位:浏阳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乙 方:湖南仁和惠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一)项目概况
该项目总投资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1、渗滤液处理规模
x项目为浏阳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场渗滤液处理设施,设计渗滤液处理规模为 400t/d,分两期实施。其中一期 200t/d,二期 200t/d,土建一次完成,设备分两次安装。
2、设计出水水质
序号 | 控制污染物 | 排放浓度限值 |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1 | 色度(稀释倍数) | 40 |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
2 | 化学需氧量(㎎/L) | 100 |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
3 | 生化需氧量(㎎/L) | 30 |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
4 | 悬浮物(㎎/L) | 30 |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
5 | 总氮(㎎/L) | 40 |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
6 | 氨氮(㎎/L) | 25 |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
7 | 总磷(㎎/L) | 3 |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
8 | 粪大肠菌群数 | 10000 |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
9 | 总汞(㎎/L) | 0.001 |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
x项目渗滤液处理出水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l6889-2008)表二标准。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如下:
10 | 总镉(㎎/L) | 0.01 |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
11 | 总 铬 (㎎/L) | 0.1 |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
12 | 六价铬 (㎎/L) | 0.05 |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
13 | 总砷(㎎/L) | 0.1 |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
14 | 总铅(㎎/L) | 0.1 |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
(二)特许经营权 1、特许经营权
依据本协议的约定,甲方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在浏阳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场渗滤液处理项目用地范围内,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项目设施的独家权利,由乙方提供渗滤液处理服务并向甲方收取渗滤液处理服务费,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将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甲方。
对上述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享有排他所有权。 2、特许经营期限
甲方向乙方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期限为 24 年(不含建设期),自渗滤液处理设施商业运营之日起计算,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经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3、特许经营期限的延长如果发生以下情况:
(1)相关法律法规不允许采用填埋处理工艺; (2)甲方非不可抗力违约;
上述情况导致乙方发生任何重大支出、损失、损害,且未能获得甲方及时充分经济补偿,导致不能继续运营则协议期限应予以延长,甲方应补偿乙方因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
(三)渗滤液处理服务费
1、渗滤液处理服务费的确认及计算
1)从商业运营之日起,甲方按实际日处理量计算,按月向乙方支付渗滤液处理服务费。
第一运营年度甲方暂按 58 元/吨(以进水计量为准)的运营单价和乙方按月结算运营费用。
在第一运营年度期满后一个月内,甲乙双方通过聘请具有审计资质的评审机构审定渗滤液处理设施的第一年的实际运营成本,运营成本包括直接运营成本、管理费、税费、折旧和摊销等,双方根据多退少补的原则按实结算第一年度的运营费用。在核定运营成本时,应扣除目前垃圾渗滤液的运营管理费用。
从第二运营年度开始,双方根据核定的第一运营年度的处理单价和约定的调价公式,每年调整渗滤液的处理单价。
投资回报为在商业运营之日起,经甲乙双方审核确定的渗滤液项目总投资额的 4.75%作为乙方每年的投资回报,在每年的 12 个月底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渗滤液处理服务费的结算期间以每一个公历年度为单位,支付日按每一个公历月的 20 日前支付为准。
(四)渗滤液处理服务费的支付 1、支付渗滤液处理服务费
甲方应按本协议规定,从商业运营日起,当月渗滤液处理服务费由甲方于次月 20 日前向乙方支付。
2、支付方式
渗滤液处理服务费以人民币支付。乙方向甲方提供税务发票,甲方以转账方式存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违约责任及其补偿 1、滞纳金
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向对方支付应付的款项,如逾期 10 日未支付的,按应付款每日万分之二点一支付滞纳金。如超过协议规定三个月未付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甲方除按合同书第相关规定的违约处理外,还应承担补偿责任。
2、违约赔偿与违约金
x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承担违约金或赔偿守约方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合同的签订进一步巩固了公司在国内大中型渗滤液处理项目的市场地位,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同时,该项目采用的 BOT 模式能充分发挥公司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方面的一体化能力,从而在节约投资的同时运营成本也得到良好的控制,提高项目的综合回报,为公司经营业绩的持续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2、本项目预计建设期 6 个月,其后将进入商业运营期。商业运行期开始后,项目公司将实现盈利。
3、以上合同的签订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
五、其他相关说明备查文件:
《<浏阳市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场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特许经营合同书>补充协议》
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