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KLLBC20223021
国家税务总局合山市税务局劳务外包服务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合山市税务局劳务外包服务采购
项目编号:KLLBC20223021
采购人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合山市税务局采购代理机构: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8 日
目录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合山市税务局劳务外包服务采购(KLLBC20223021)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国家税务总局合山市税务局劳务外包服务采购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 司来宾分公司(地址:来宾市盘古大道香格里拉 4-203 号(建行取款机旁上二楼))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 09 点 3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KLLBC20223021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合山市税务局劳务外包服务采购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玖万肆仟贰佰捌拾叁元整/年(¥1194283.00 元/年),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合同实行 1 年 1 签)
最高限价: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玖万肆仟贰佰捌拾叁元整/年(¥1194283.00 元/年)
采购需求:国家税务总局合山市税务局劳务外包服务采购 1 项,本项目属劳务外包服务,服务地点为
合山市辖区内、主要是合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合山市人民中路 379 号、合山市税务局八二路办公区,服务内容包括办税服务厅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税费管理辅助性服务、后勤服务、档案管理服务,详见附件项目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合同实行 1 年 1 签)。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不接受。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141 号)等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等规定的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即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合山市税务局劳务外包服务的供应商为中小企业,供应商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须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需提供残疾
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属于监狱企业的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商务服务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4.本项目由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满足本项目资质要求、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合格供应商参加磋商。
5. 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在“ 信用中国” 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 、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等渠道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 年 4 月 8 日公告发布之时起至 2022 年 4 月 15 日止,工作日上午 8 时至 12 时,下午 15 时至 18 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来宾市盘古大道香格里拉 4-203 号(建行取款机旁上 二楼)。
方式:现场或网上获取
方式一:现场报名获取(供应商无需携带报名资料)。
方式二:网上获取。潜在供应商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收件人姓名、联系电话、收件 地址、开票信息在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内发送至指定邮箱:000000000@xx.xxx(联系电话:xxx, 0000-0000000)。供应商报名成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采购文件的电子版发送至供应商报名时的电子邮箱。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供有效收件人联系方式的,不予办理纸质版采购文件的邮寄手续;因此造成供应商无法按时获取纸质版采购文件的,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售价:采购文件工本费每本人民币 250 元,售后不退。如需邮寄采购文件纸质版,每本另加邮费人民
币 50 元。
【注:供应商须于获取采购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工本费、邮费(如需邮寄)汇到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汇款、转账时请备注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信息】。
采购文件工本费和邮费请汇到以下账户:
开户名称: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祥和路支行银行账号: 45050162795900001034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 年 4 月 19 日上午 09 点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在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开标厅【来宾市盘古大道香格里拉 4-204 号(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面)】,逾期送达的将予以拒收。
五、开启
时间:2022 年 4 月 19 日上午 09 点 30 分(北京时间)后
地点:在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评标室【来宾市盘古大道香格里拉 4-204 号(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面)】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
1.公告媒体:本竞争性磋商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网(xxx.xxxx.xxx)上发布。
2.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
(3)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3.本项目预算金额(服务类):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玖万肆仟贰佰捌拾叁元整/年(¥1194283.00元/年),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合同实行 1 年 1 签)。
4.行业划分:人力资源服务;采购品目:C0809 职业中介服务。
5.磋商保证金:本项目无需缴纳磋商保证金。
6.磋商时间及地点: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上午 09 点 30 分截止后为磋商小组与磋商人磋商时间,具体时间由采购代理机构另行通知。地点: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开标厅【来宾市盘古大道香 格里拉 4-204 号(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面)】(以具体通知为准),参加竞争性磋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持证件(法定代表人凭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凭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依时到达指定地点等候当面竞争性磋商。疫情防控期间,出席的供应商代表须注意佩戴口罩,服从工作人员安排。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税务总局合山市税务局
地 址:广西来宾市合山市人民中路 379 号联系方式: 黄股长 0772-891788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地 址:来宾市盘古大道香格里拉 4-204 号(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面)
联系方式:x x 0772-422611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 x
电 话:0772-4226111
附件:项目采购需求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序 号 | 名称 | 具体内容和要求 |
1 | 采购项目 |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合山市税务局劳务外包服务采购项目编号:KLLBC20223021 |
采购预算 | 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玖万肆仟贰佰捌拾叁元整/年 (¥1194283.00 元/年),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合同实行 1 年 1 签) | |
本项目设定的最高限价 | □无 ☑ 有,金额: 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玖万肆仟贰佰捌拾叁元整/年 (¥1194283.00 元/年) | |
核心产品 | 详见采购需求 | |
公告媒体 | 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 务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网(xxx.xxxx.xxx) | |
2 | 采购人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合山市税务局 地址:广西来宾市合山市人民中路 379 号 电话: 0000-0000000 联系人: 黄股长 |
3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来宾市盘古大道香格里拉 4-204 号(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面) 购买采购文件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x xx咨询联系人:x 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4 | 供应商资格条件 (必须同时具备) | 供应商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 |
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等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等规定的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即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合山市税务局劳务外包服务的供应商为中小企业,供应商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须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属于监狱企业的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商务服务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4.本项目由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满足本项目资质要求、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合格供应商参加磋商。 5. 不 存 在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 在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xxx.xxxx.xxx.xx>等渠道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 ||
5 | 项目现场勘察 | ☑ 不组织 □组织: 1.时间: 2.地点: 3.其他: |
6 | 样品 |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1. 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2. 样品检测报告:(□否;□是,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详见第六章 项目采购需求) 3.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内容详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
7 | 联合体 | ☑ 不接受 □接受 |
分包 | ☑ 不接受 □接受:分包要求详见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 | |
8 | 采购进口产品 | □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磋商 □本采购项目已经财政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为: ☑ 其他或不适用 |
9 | 政府采购强制采 购:信息安全认证 | □否 □是,要求如下: 根据《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的规定,各分标中涉及提供信息安全产品的设备,必须具有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 ☑ 其他或不适用 |
10 |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 (强制类) | □否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 号印发)范围内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其中,品目清单范围内以“★”标注的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供应商应当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证书。 ☑ 其他或不适用 |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 (非强制类) | □ 否 □ 是,采购已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 19 号印发)的产品类别(非强制类),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在实施政府采购评审中给予以下优先待遇(只选择其一): 1.□在评审时予以加分,每项加 分(最低评标价法不适用) 2.□在评审时予以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 % ☑ 其他或不适用 |
政府采购优先采 购:环境标志产品 | □ 否 □ 是,采购已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 〔2019〕18 号印发)的产品类别,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在实施政府采购评审中给予以下优先待遇(选择其中之一): □1.在评审时予以加分,每项加 分(最低评标价法不适用) □2.在评审时予以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 % ☑ 其他或不适用 | |
11 |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x项目为专门面对中小企业项目,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价格扣除): 1.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小型企业扣除 7%,微型企业扣除 7%。 2.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若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2 %。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其他优惠): 注: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属于中小企业的,必须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残疾人福利单位的,必须提供《残疾 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属于监狱企业的,必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得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提供声明函或证明文件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依据本项目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 业。 |
12 |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扶持政策 | 无 |
13 | 供应商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 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文件和项目采购需求提供相关资料。除采购文 件要求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供应商可不提供纸质材料。 |
14 | 澄清或者修改时间 |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磋商文件要求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 前,在磋商公告发布媒介上发布;不足 5 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 代理机构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
15 | 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 时间:2022 年 4 月 19 日 09 时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开标厅【来宾市盘古大道香格里拉 4-204 号(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面)】 |
16 |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 | 时间:2022 年 4 月 19 日 09 时 30 分(北京时间)后 地点: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评标室【来宾市盘古大道香格里拉 4-204 号(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面)】 |
17 | 磋商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磋商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年预算金额的 2%。 磋商保证金的交纳方式: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禁止采用现钞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的,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并且到 账;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保函等方式的,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必须递交单独密封的支票、汇票、本票或者保函原件。否则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收款人户名: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
18 | 磋商响应有效期 | 自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 60 日(日历日) |
19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 壹 份副本 贰 份 电子文件 壹 份(□ 扫描件,☼ Word,可多选) 其他说明: (1)请供应商提前准备《最终报价承诺书》,无需装订,磋商时如有要求再另行单独密封递交至磋商小组(格式详见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2)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时,请同时单独递交供应商信息、响应文件签收回执,该资料无需密封包装(格式详见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 |
20 | 响应文件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项目编号: |
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供应商名称: 其他 | ||
21 | 信用查询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 creditchina. 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本次查询的信用记录打印的网页版将留存在竞争性磋商报 告中。本项目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响应文件开启当日。_ |
22 | 定标原则 | ☼ 1.采购人在磋商报告确定的成交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 2.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 ①最低评标价法: □ 随机抽取 □其他 ☑ ②综合评分法: □ 随机抽取 ☑ 其他,得分相同时,以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相 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依次按服务管理得分由高到低顺序、项目理解程度及服务需求响应分由高到低顺序、业绩分由高到低顺序 排列。 |
23 | 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方式、项目服务期限 | 提供服务的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服务期届满之日止。提供服务的地点:国家税务总局合山市税务局指定地点。提供服务的方式:详见项目采购需求 项目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合同实行 1 年 1 签)。 |
24 | 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 各项费用开支以实际支出为准,采购人每月以实际支出转账给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将当月服务费用明细的有效票据交给采购人相关部门审核,经采购人审核确认后于次月 15 日前将费用支 付给成交供应商。 |
25 | 履约保证金 |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预算金额的 10%,本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 %(取整到元),提交方式为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应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不予签订合同。采用转账、电汇方式的,由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按规定的金额从成交供应商银行账户直接缴入采购人账户。 合同期满且成交供应商完全履行了服务要求或产品质量保证义 |
务的,采购人在收到成交供应商提出申请的 30 日内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如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每逾期一天,可按应退款项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违约金;成交供应商在合同期限和质量保证期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违约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收款人户名: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注:以电汇方式递交履约保证金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采购 编号、包号及用途(履约保证金)。 | ||
26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 号《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收费标准及发改价格〔2011〕534 号文的规定的基准价下浮 20%收取,向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用(以下费率未下浮 20%)。 注: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的代理业务成交金额为 6000 万元,计算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 万元×1.0%=1 万元 (500-100)万元×0.7%=2.8 万元 (1000-500)万元×0.55%=2.75 万元 (5000-1000)万元×0.35%=14 万元 (6000-5000)万元×0.2%=2 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2)代理服务费汇到如下指定账户: 开户名称: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祥和路支行 |
x率 成交金额 | 货物采购 | 服务采购 | 工程采购 |
100 万元以下 | 1.5% | 1.5% | 1.0% |
100~500 万元 | 1.1% | 0.8% | 0.7% |
500~1000 万元 | 0.8% | 0.45% | 0.55% |
1000~5000 万元 | 0.5% | 0.25% | 0.35% |
5000 万元~1 亿元 | 0.25% | 0.1% | 0.2% |
1~5 亿元 | 0.05% | 0.05% | 0.05% |
5~10 亿元 | 0.035% | 0.035% | 0.035% |
银行账号: 45050162795900001034 | ||
27 | 其他规定 | 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供应商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供应商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投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其它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 2.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签字”是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亲自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签署处亲笔写上个人的名字的行为,私章、签字章、印鉴、影印等其它形式均不能代替亲笔签字。 3.成交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公开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4.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5.递交质疑函的联系事项: 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地址:来宾市盘古大道香格里拉 4-204 号(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对面) |
磋商须知正文
一、总则 1.定义
1.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 “供应商”是指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产生。
1.4 “磋商小组”是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履行磋商采购活动职责的 3 人以上单数的磋商成员。
1.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1.6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2.采购项目预算及最高限价
2.1 本项目采购资金已列入政府采购预算,预算金额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 本项目最高限价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3.1.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1.2 其他特定资格条件:无。
3.2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磋商:
3.2.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2.2 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在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以内的。
3.2.3 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等渠道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 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或复印件,并附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原件。
6.联合体形式
6.1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参与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6.2 如果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磋商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及分工、合同工作量比
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供应商
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项目现场勘察
7.1 本项目是否组织现场勘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7.2 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供应商未在指定时间进行勘察的,采购人不再另行组织。
7.3 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4 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 本项目是否采购进口产品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与其他规定
★9.1 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的产品,应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竞争性磋商无效;对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非强制采购的产品,依据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在评审时予以相应的加分。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2 对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依据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在评审时予以相应的加分;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3 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4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5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应当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获得信息安全认证的要求,且要求产品供应商具有经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6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扶持政策。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二、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
10.1 磋商文件各章节的内容如下: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磋商邀请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 第四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第六章 项目采购需求
10.2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0.3 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文本,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1.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1.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磋商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5 日前,在原刊登磋商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采购文件收受人。
11.2 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澄清或者修改,时间距本章磋商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不足 5 日,将相应顺延提交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时间具体见磋商人须知前附表。
11.3 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领取了磋商文件的潜在磋商人均具有约束
力。
12.偏离
12.1 本条所称偏离为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的偏离,即完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为“无偏离”、不满
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为“负偏离”、优于磋商文件要求的为“正偏离”。
★12.2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磋商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必须” “应当”(仅限标注“★”)等文字规定或其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不满足或不响应,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三、响应文件 13.一般要求
13.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3.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必须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3.3 除技术要求另有规定外,本文件所要求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度、量、衡标准单位计量。未列明时亦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3.4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3.5 磋商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电子版的,必须按要求提供。 14.响应文件的组成
14.1 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4.1.1 价格及商务部分{要求必须按照以下格式要求(如有格式要求的)提供以下带“★”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1)磋商响应声明(供应商代表是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除提供供应商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外,还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格式见第五章)
★(2)报价一览表(格式见第五章)
★(3)分项价格表
★(4)商务条款偏离表(供应商填报该表时,应按项目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条款要求,结合自身参加磋商情况对商务条款逐条响应,未逐条响应的视为响应无效。格式见第五章)
★(5)供应商符合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①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格式见第五章)
②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依法成立组织的证明文件(必须具有,如能够在线查询的材料,请提供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查询的网址链接)。
③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必须具有,如能够在线查询的材料,请提供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查询的网址链接);
(若已经取得“三证合一”的可不提供)
④供应商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如供应商为新成立公司,应提供公司成立之日后的财务报表)。
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半年内,供应商提供至少三个月的依法纳税的依法缴纳税费或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复印件);供应商无纳税记录或为新成立公司,应提供由供应商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依法纳税或依法免税证明》(复印件)。
⑥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半年内,供应商提供至少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保费的缴费凭证(复印件);供应商无缴费记录或为新成立公司,应提供由供应商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依法缴纳或依法免缴社保费证明》(复印件)。
⑦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第五章);
⑧特定资格条件:无。
(6)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即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合山市税务局劳务外包服务的供应商为中小企业,供应商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须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属于监狱企业的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7)磋商须知前附表要求供应商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8)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4.1.2 技术部分{要求必须按照以下格式要求(如有格式要求的)提供以下带“★”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1)服务管理、项目理解程度及服务需求响应、应急事件处理方案(格式自拟)
★(2)技术条款偏离表(格式见第五章)
(3)供应商服务承诺(应包含售后服务承诺) (4)用于本项目人员简历表
(5)磋商标的物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 (6)其他资料
14.2 本项目是否要求提供样品的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4.3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磋商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1)未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4.4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供的澄清文件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
分。
14.5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
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4.6 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的对应内容处注明。
14.7 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5.磋商报价
15.1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磋商报价应为完税价。
15.2 供应商必须按报价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的,应同时修改其分项价格表中的报价。
★15.3 供应商对每种货物及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可变动性报价、赠送及“零”报价,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磋商。
15.4 项目有特殊要求的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应以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禁止采用现钞方式,在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磋商小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磋商。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如有),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如有),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成交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如有),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16.6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如有)可以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 (2)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7.磋商响应有效期
17.1 磋商响应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及签订合同。响应文件有效期从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磋商响应有效期不足的,在评审时将被视为无效磋商。
★17.2 特殊情况需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于磋商响应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与供应商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磋商响应在原磋商响应有效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如有);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
18.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8.1 供应商应根据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响应文件。纸质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电子版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8.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按磋商文件要求在签字盖章处加盖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响应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应加盖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8.3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应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响应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装订,响应文件封面注明“正本”或“副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后,所有响应文件必须密封封装在响应(磋商)文件袋或纸箱中(如体积过大可分为几个包装)。
19.2 响应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9.3 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19.4 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时,请将 1 份磋商保证金缴纳证明(如有要求缴纳磋商保证金)单独密封封装在文件袋中(该文件袋封面上写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以及“磋商保证金证明”字样),并单独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并请同时单独递交供应商信息、响应文件签收回执,无需密封包装(格式详见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
19.5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响应。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响应文件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到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地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前开启响应文件。
20.2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1.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1.1 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21.2 修改、补充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补充的响应文件应按本章第 18、19、20 项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补充”字样。
21.3 供应商按本章 21.1 款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1.4 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有效期内不得修改、撤销其响应文件。四、磋商与评审
22.磋商小组
22.1 磋商与评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 23.初步审查
23.1 磋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符合性。除可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外,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如有); (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响应有效期不足的;
(4)供应商不满足磋商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或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材料的;
(5)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的。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响应文件及磋商情况认定;
(6)供应商存在失信记录的:
失信记录是指,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况。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失信情况查询方法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3.2 已经进行资格预审的,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24.核价原则
首次递交的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磋商文件中报价表内容与磋商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上述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磋商无效。
25.响应文件澄清
25.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6.磋商
26.1 初审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参加磋商。
26.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6.3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6.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6.5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
26.6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并确定磋商的轮次。
26.7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如有)。
26.8 磋商结束后,供应商按照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及变动后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的实质性要求的,将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27.最后报价
27.1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
27.2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7.3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如磋商小组没有对磋商文件作实质性变动或增加新的需求,最后报价不得高于首轮报价。
27.4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组织实施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8.最后报价评审
28.1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
最后递交的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最后递交的报价表内容与磋商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后递交的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上述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磋商无效。
28.2 最后报价的价格扣除原则
(1)节能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节能产品的,对节能产品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
(2)环境标志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环境标志产品的,对环境标志产品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
(3)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28.3 价格得分: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作为价格评分依据。
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则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供应商的评审价为按上述条款修正后的价格。
价格评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评审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评分=(评审基准价/评审价)×价格分 29.综合评审
29.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9.2 评审办法及标准见第三章。
29.3 评审时,磋商小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29.4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或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磋商处理。
30.提出成交供应商
30.1 磋商小组应当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推荐 2 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30.2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评定成交的标准中规定的顺序推荐。
31.确定成交供应商
31.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1.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1.3 采购人自行组织磋商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 32.磋商终止
32.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磋商采购活动,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或者提交最后
报价的供应商少于 3 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3.重新评审
33.1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34.保密
34.1 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5.禁止行为
35.1 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五、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签订合同 36.成交信息的公布
36.1 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公告媒体上公布成交结果信息。
36.2 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但成交结果公告前磋商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36.3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在公告结果同时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37.成交通知
37.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成交公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7.2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 38.履约保证金
38.1 本项目是否缴纳履约保证金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8.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成交的,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8.3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39.签订合同
39.1 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9.2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9.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9.4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六、其他规定
40.1 成交供应商是否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1.询问、质疑、投诉
41.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41.2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41.3 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及程序,向财政部提出投诉。
42.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 1~3 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1)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4)《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形。
43.其他规定
43.1 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4 未尽事宜
44.1 其他未尽事宜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5 文件解释权
45.1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一、评审原则
(一)磋商小组构成:本项目的磋商小组分别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评审依据:评委将以磋商文件为评审依据,对供应商的报价、业绩、技术等方面内容按百分制打分。
(三)评审方式:以封闭方式进行。
二、评标方法
(一)首先由磋商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性进行评审,再由评委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只有资格性评审、符合性评审合格的响应文件才能进入详评。
(二)对进入详评的,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法。
(三)计分办法(按四舍五入取至百分位)
(1)本项目为专门面对中小企业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供应商的评审价等于最后报价,最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金额等于最后报价(如有修正,以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为准)。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响应文件中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五章)。 (3)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符合下列情形: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本项目属于商务服务业,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文件执行。 (4)以进入比较与评价环节的最低的评审价为评审基准价,即指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最后报价。 (5)价格分计算公式: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评审价)×30 分。 |
( 1 ) 服务管理 (满分 18 分) | 仅能选以下其中一个得分项,不能重复计分,以下各项评分标准均无法满足的此项得分为 0 分: ①对服务整体管理措施有描述;有人员档案管理、薪资管理方法;有劳动争议处理方案,得 6 分。 ②服务整体管理措施比较详细、可操作性比较强;人员档案管理、薪资管理方法基本合理;劳动争议 处理方案内容比较详细,得 12 分。 ③服务整体管理措施详细、高效、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 人员档案管理、薪资管理系统科学、合理; 劳动争议处理方案内容详细合理可行性强,得 18 分。 | ||
仅能选以下其中一个得分项,不能重复计分,以下各项评分标准均无法满足的此项得分为 0 分: ①对采购人用工需求了解甚少,响应基本完整, 基本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得 6 分。 ②对采购人用工需求有一定了解,响应完整、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得 12 分。 ③对采购人用工需求理解透彻、阐述全面且有条理,响应完整合理、可行性强,完全满足并优于采购文件要求。未提供对 应内容的不得分,得 18 分。 | |||
(3)应急事件处理方案分 (满分 18 分) | 仅能选以下其中一个得分项,不能重复计分,以下各项评分标准均无法满足的此项得分为 0 分: ①提供的针对本项目提供应急事件处理方案阐述模糊、解决方案及保障措施与项目现状存在一定偏差,且可操作不强的得 6分; ②提供的针对本项目提供应急事件处理方案阐述清晰、解决方案及保障措施与项目现状相符,切合项目实际情况,配套措施比较完善,可操作强,得 12 分; ③提供的针对本项目提供应急事件处理方案阐述清晰、内容细致,解决方案及保障措施与项目现状相符,分析全面合理、切 合项目实际情况,配套措施更完善,可操作更强,得 18 分; | ||
(满分 10 分) | 仅能选以下其中一个得分项,不能重复计分,以下各项评分标准均无法满足的此项得分为 0 分: ①供应商服务承诺简单,服务措施基本可行,基本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得 3 分。 ②供应商服务承诺全面、可行,服务措施到位,满足采购 |
文件的要求,得 6 分。 ③供应商服务承诺详细、具体、针对性强,服务措施到位、有效、成熟,完全满足并优于采购文件要求,得 10 分。 | |||
供应商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完成有类似项目业绩的,每个得 3 分,满分 6 分。(业绩得分证明材料以合同复印件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为准,需在首次响应文件中提供,否则不予计分) |
三、成交候选人推荐原则
(一)磋商小组将根据得分由高到低排列次序(得分相同时,以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依次按服务管理得分由高到低顺序、项目理解程度及服务需求响应分由高到低顺序、业绩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并推荐成交候选人 3 名。得分最高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当确 定磋商小组推荐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该等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法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组织采购。
(二)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磋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磋商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或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磋商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磋商处理。
(合同封面)合同类别:技术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
(年度)
项目名称:
(分标子项目):
合同编号:
甲方(采购人名称):
乙方(供应商名称):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一、合同前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采购方式、条款和成交供应商的承诺,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采购项目需求、磋商文件规定的合同条款; (2)报价表;
(3)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 (4)甲、乙双方商定确认后的补充协议
(5)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的内容)。
2.合同标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乙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本项目采购文件中要求的服务(详见附件:服务内容一览表)。
3.服务时间、合同金额
x合同服务时间为 年,合同单价为 元/年(月),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 (¥ )。本合同项下所有服务的全部税费均已包含于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4.合同签订地
广西壮族自治区 市
5.合同生效
x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三份,乙方二份,采购代理机构一份(可根据需要另增加)。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乙方(xx):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二、合同前附表
序号 | 内容 |
1 |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
2 | 甲方名称: |
甲方地址: | |
甲方联系人: 电话: | |
甲方开户银行名称:账号: | |
3 | 乙方名称: |
乙方地址: | |
乙方联系人: 电话: | |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 账号: | |
4 | 合同金额: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
5 | 服务时间、履行期: 年(月)或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日历天内实施完毕,具体时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即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合同期满,如甲方要求乙方继续提供本合同服务的,顺延至新的供应商提供服务之日 或者甲方通知停止服务之日止。顺延期间,原合同服务内容、服务费用以及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内容不变,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6 | 服务地点:合山市辖区内、主要是合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合山市人民中路 379 号、合 山市税务局八二路办公区。 |
7 | 验收方式及标准:按照采购需求、磋商(响应)文件及国家、行业规定的技术标准及规范验收。 |
8 | 付款方式: 各项费用开支以实际支出为准,采购人每月以实际支出转账给成交供应商,成交 |
供应商将当月服务费用明细的有效票据交给采购人相关部门审核,经采购人审核确认后于次月 15 日前将费用支付给成交供应商。 | |
9 | 履约保证金及其返还:本项目无履约保证金。 |
10 | ☑ 违约金约定:1.乙方违约或无正当理由造成解除合同的,按合同价款的 10%计算。逾期退回款项及违约金的,每逾期一天,按应退款项及违约金总额的 0.5%计算违约金。 2.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服务款额 5%收取违约金。 ☑ 损失赔偿约定:按双方协商或经第三方评估的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 |
11 | 误期赔偿费约定: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合同尾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每日加收合同金额的 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 15%。 |
12 |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
13 |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请在方框内画“√”选择): □ 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程序在 (仲裁地)仲裁 ☑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三、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x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甲方”是指采购人。
1.2 “乙方”是指成交供应商。
1.3 “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载明甲乙双方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4 “服务”是指乙方按照磋商(采购)、响应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技术支持服务。
1.5 “项目现场”是指甲方指定的最终服务地点。
1.6 “天”除非特别指出,“天”均为自然天。 2.服务标准
2.1 乙方为甲方交付的服务应符合磋商(采购)文件和乙方的响应文件所述的内容,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 除非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服务
3.1 乙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下列服务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 4.知识产权
4.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的起诉。因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4.2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4.3 禁止乙方另行开发本项目业务需求范围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对违反合约条款的,纳入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保密条款
5.1 甲乙双方应对在本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所接触的对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技术资料、技术诀窍、内部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5.2 乙方在使用甲方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数据、程序、用户名、口令、资料及甲方相关的业务和技术文档,包括税收政策、方案设计细节、程序文件、数据结构,以及相关业务系统的硬软件、文档、测试和测试产生的数据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应以审慎态度避免泄露、公开或传播甲方的信息;
(2)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对有关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
(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以任何方式(如 E-mail)携带出甲方场所; (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透露给任何其他人;
(5)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其他保密措施。
5.3 保密期限不受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信息接受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5.4 甲乙双方如出现泄密行为,泄密方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包括但是不限于对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5.5 乙方应建立防止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风险防控制度,对乙方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包括限期改正、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三年内限制参加所聘人员原单位及下属单位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等)。
6.服务质量保证
6.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如不符时,乙方应负全责并尽快处理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保留终止合同及索赔的权利。
6.2 乙方应保证通过执行合同中全部方案后,可以取得本合同规定的结果,达到本合同规定的预期目标。对任何情况下出现问题的,应尽快提出解决方案。
6.3 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和解决方案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6.4 乙方每个季度须接受采购单位的服务质量考核,确保按照服务方案足额配备人员,如果人员配备不足或其它服务质量与服务方案不符的,甲方有权按照人员费用标准扣减相应的服务费。具体考核办法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7.履约保证金
7.1 乙方应在签署合同前,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向甲方提供。
7.2 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及返还要求见合同条款前附表。
7.3 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进行相应扣除。乙方应在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 15 天内,及时补充扣除部分金额。
7.4 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服务时间、地点与验收
8.1 服务地点:合同条款前附表指定地点。
8.2 服务时间:合同条款前附表指定时间。
8.3 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相关服务工作后及时对服务质量、技术指标、服务成果进行验收。 9.违约责任
9.1 服务缺陷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以及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关于服务的要求和承诺,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将服务款项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约标的相类似的服务,乙方应负担新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
②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10 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
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10 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服务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9.2 迟延履约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3)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且没有在甲方同意的延长的期限内进行补救时,甲方有权从服务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或要求乙方另行支付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日加收合同金额的 0.5%(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设定)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 15%(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设定)。 (4)如果乙方延迟履约超过 30 日,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
与未履约类似的服务,乙方应负担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9.3 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
(1)守约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2)不予退还全额履约保证金。
(3)由违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见合同条款前附表(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约定)。 (4)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可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由违约方全额予以赔偿。 10.不可抗力
10.1 如果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合同无法实施,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0.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10.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情况通知合同对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合同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的协议。
11.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11.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协商 30 日内(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不能解决,可以按合同规定的方式提起仲裁或诉讼。
11.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1.3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1.4 诉讼应由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费除人民法院另有判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1.5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2.合同修改或变更
12.1 如无重大变故,甲方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12.2 如确需变更合同,甲乙双方应签署书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3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 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3.合同中止
13.1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4.违约终止合同
14.1 若出现如下情况,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4.1.1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服务;
14.1.2 因乙方技术人员自身技术能力、经验不足等原因造成甲方硬件设备、应用系统发生重大紧急故障或应用系统数据丢失,带来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14.1.3 乙方对甲方硬件设备、应用系统重大紧急故障没有及时响应,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解决处理故障,恢复系统正常运行的;
14.1.4 不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的管理要求和规范,且经多次(3 次及以上)整改无明显改进,仍然不能满足要求的;
14.2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第 14.1 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乙方未能提供的服务,乙方应对甲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负责。同时,xxx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破产终止合同
15.1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
偿。
15.2 该终止协议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6.其他情况的终止合同
16.1 若合同继续履行将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6.2 乙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对履行合同有直接影响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
予乙方任何补偿。
16.3 甲方因重大变故取消或部分取消原来的采购任务,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无须继续履行的,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7.合同转让和分包
17.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或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7.2 除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分包。 18.适用法律
18.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9.合同语言
19.1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
19.2 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20.合同生效
20.1 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1.合同效力
21.1 除本合同和甲乙双方书面签署的补充协议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双方约定和往来函件均不具有合同效力,对本项目无约束。
22.检查和审计
22.1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并对乙方磋商(响应)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复核。
22.2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或者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应允许甲方检查乙方与实施本合同有关的账户和记录,并由甲方指定的审计人员对其进行审计。
四、合同补充条款(双方据实商定)
五、合同附件(与正件装订成册)
(一)服务内容一览表(乙方填制);
(二)响应文件报价表部分(乙方提供);
(三)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乙方提供);
(四)采购需求(与采购文件一致);
(五)合同验收书格式(验收时填制,供参考);
(六)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退付意见书(供参考)
(一)服务内容一览表(乙方填制)
服务名称 | 单位 | 数量 | 金额 (元) | 具体服务承诺(包含但不限于服务内容、范围和基 本要求) |
项 | ||||
… |
(二) 响应文件报价表部分(乙方提供)
由乙方按照响应文件提供,并保持与响应文件一致。
(三)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乙方提供)
由乙方按照响应文件提供,并保持与响应文件一致。
(四)采购需求(与采购文件一致)
(五)合同验收书格式(验收时填制,供参考)
政府采购合同验收书(初验或终验)
根据 (合同名称)(合同编号: )的约定,合同甲方对本合同进行了验收,验收情况如下:
序号 | 名称 | 服务内容、标准 | 数量 | 金额 | |||||
1 | |||||||||
2 | |||||||||
合计 | |||||||||
合计大写金额: | 仟 | 佰 | 拾 | 万 | 仟 | 佰 | 拾 | 元 | |
验收具体内容 | 按磋商(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及验收方案 | ||||||||
验收结论性意见: 验收小组成员(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
供应商申请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
该项目已于 年 月 日验收并交付使用。根据合同规定,该项目的履约保证金,期限于 年 月 日已满,请将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 )退付到达以下帐户。 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帐 号: 联系人及电话: 供应商签章: 年 月 日 | |
采购人意见 | 退付意见:(是否同意退付履约保证金及退付金额) 联系人及电话: 采购人签章 年 月 日 |
响应文件的外层包装封套格式: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
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
供应商名称:
其他
(加盖公章)
响应文件的封面格式:
正本/副本
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
(加盖公章)年 月 日
目录
(可由供应商自拟,应有页码)
第一部分 资格、报价和商务部分
一、资格和报价部分
(一)磋商响应声明(格式附后)
附件 1-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附件 1-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授权代表参加磋商)
附件 1-3: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受自然人委托参加磋商)
(二)报价一览表、分项价格表(格式附后)附件 2-1 报价一览表(服务类)
附件 2-2 分项价格表(服务类)附件 2-3 最终报价承诺书
(三)供应商符合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1. 附件 3-1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格式附后)
2.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
料:
附件 3-2-1. 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依法成立组织的证明文件
(必须具有,如能够在线查询的材料,请提供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查询的网址链接)。
附件 3-2-2. 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必须具有,如能够在线查询的材料,请提供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查询的网址链接);(若已经取得“三证合一”的可不提供)
附件 3-2-3.供应商财务状况报表(或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相关材料。附件 3-2-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由供应商根据项目需求提供
说明材料)。
附件 3-2-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具体要求填列)。
附件 3-3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商务部分
(四)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附后)
(五)提供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附件 5-1 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附后)
附件 5-2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信息安全认证产品、监狱企业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附件 5-3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附后)
(六)磋商须知前附表要求的其他响应资料
(七)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以上条款需要提供材料的,供应商如能够在线查询的材料,请提供查询网址链接,可以不用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一、服务管理、项目理解程度及服务需求响应、应急事件处理方案(格式自拟)二、技术条款偏离表
三、供应商服务承诺(应包含售后服务承诺)四、用于本项目人员简历表
五、磋商标的物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六、其他资料
第一部分 资格、报价和商务部分
一、资格和报价部分
(一)磋商响应声明
磋商响应声明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的磋商文件(项目编号: )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一、我方同意在磋商响应有效期内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方提交纸质响应文件正本 份和副本 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是真实、准确的。否则,愿承担《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四、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五、我方承诺遵守《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附件 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附件 1-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授权代表参加磋商)
附件 1-3: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受自然人委托参加磋商)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1-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二代身份证必须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附件 1-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授权代表参加磋商)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 (磋商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磋商代表,就 (项目名称)磋商及相关事务代表本公司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被授权代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 1-3 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受自然人委托参加磋商)
授权委托书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 ( 姓名) 系自然人, 现授权委托 ( 姓名) 以本人名义参加
(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活动,并代表本人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磋商、签约等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本人对被授权人的签字事项负全部责任。
授权委托代理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我已在下面签字,以资证明。
自然人签字并在签名处加盖食指指印:
年 月 日
(二)报价一览表、分项价格表附件 2-1
报价一览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
1 | 包号 | x项目无分包 | ||
2 | 报价 | 大写:人民币 元/年 小写:¥ /年(小写请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 ||
3 | 服务期限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合同实行 1 年 1 签) | ||
4 | … | |||
备注 |
说明:
1.所有价格均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2.此表的总报价是所有需采购方支付的本次采购标的金额总数,即磋商总价。磋商总价须包含完成用户需求要求所有内容的全部费用。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2-2
分项价格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金额单位:元
序 号 | 服务内容 | 报价 | 备注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 |
1 | 工资、社保费 | 913236.00 | |
2 | 劳保、大病救助及体检费 | 30150.00 | |
3 | 绩效、奖励 | 142000.00 | |
4 | 工会费 | 13696.00 | |
5 | 劳务外包管理服务费 | /年 | |
1 年总计 | 大写:人民币 /年 小写:¥ /年 | ||
注 : 1、以上 1-4 项费用属于不可竞争报价(1-4 项费用以实际支出为准),供应商不得擅自修改,如供应商擅自修改,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只需对“劳务外包管理服务费”进行报价,劳务外包管理服务费含采购代理服务费、管理费、利税等 一切费用,供应商综合考虑在报价中。 3、本项目服务年限内,采购方可在成交价格范围内,根据当年预算与工资上调情况结合实际,签定岗位人数,随人员变动调整相关费用;如因采购方岗位调整,人数发生变化,采购人将增/减相关费用。 4、如在合同履行期间,采购人因国家政策变化、上级单位要求,在服务用工需求上有重大变动,该合同自动终止,采购人不承担违约责任,费用支付至变动期止 (按实际工作日结算)。 |
说明:1.所有价格均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2.此表的总报价是所有需采购方支付的本次采购标的金额总数,即磋商总价。磋商总价须包含完成采购项目需求要求所有内容的全部费用。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2-3
最终报价承诺书
①最终报价一览表
最终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包号:_无
供应商名称 | |
磋商范围 | x项目无分包 |
最终报价 (详见备注说明) | 人民币大写: 小写:¥ (小写请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
备注说明 |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②、最终分项价格表
最终分项价格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无 金额单位:元
序 号 | 服务内容 | 报价 | 备注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 |
1 | 工资、社保费 | 913236.00 | |
2 | 劳保、大病救助及体检费 | 30150.00 | |
3 | 绩效、奖励 | 142000.00 | |
4 | 工会费 | 13696.00 | |
5 | 劳务外包管理服务费 | /年 | |
1 年总计 | 大写:人民币 /年 小写:¥ /年 | ||
注 : 1、以上 1-4 项费用属于不可竞争报价(1-4 项费用以实际支出为准),供应商不得擅自修改,如供应商擅自修改,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只需对“劳务外包管理服务费”进行报价,劳务外包管理服务费含采购代理服务费、管理费、利税等 一切费用,供应商综合考虑在报价中。 3、本项目服务年限内,采购方可在成交价格范围内,根据当年预算与工资上调情况结合实际,签定岗位人数,随人员变动调整相关费用;如因采购方岗位调整,人数发生变化,采购人将增/减相关费用。 4、如在合同履行期间,采购人因国家政策变化、上级单位要求,在服务用工需求上有重大变动,该合同自动终止,采购人不承担违约责任,费用支付至变动期止 (按实际工作日结算)。 |
说明:1.所有价格均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2.此表的总报价是所有需采购方支付的本次采购标的金额总数,即磋商总价。磋商总价须包含完成采购项目需求要求所有内容的全部费用。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页《最终报价承诺书》由供应商在磋商现场依磋商情况填写 (无需装订在响应文件内)。
(三)供应商符合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附件 3-1
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邮政编码 | |||
授权代表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传真 | |||
上年营业收入(2021 年) | 员工总人数 | |||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 ||||
税务登记机关 | ||||
资质名称 | 等级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 | |
供应商直接控股股东信息 | ||||
直接控股股东名称 | 出资比例 | 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供应商直接管理关系信息表 | ||||
直接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备注 |
注:
1.直接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本表所指的控股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关系,不包括间接的控股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本表所指的直接控股关系。
2.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上下级关系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本表所指的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管理关系,不包括间接的管理关系。
3.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股东或管理关系的,则填“无”。
附件 3-2-1 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依法成立组织的证明文件
(示例略,供应商如能够在线查询的材料,请提供查询网址链接,可以不用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附件3-2-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按规定可不进行税务登记的不提供)
(示例略,供应商如能够在线查询的材料,请提供查询网址链接,可以不用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附件 3-2-3 财务报表复印件或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示例略)
备注:
1.供应商提供财务报表复印件或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应为上一年度(2021 年)的年度财务报表或财务状况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复印件。(如供应商为新成立公司的,应提供公司成立之日后的财务报表)。
2.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应为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半年内至少三个月的依法纳税的依法缴纳税费或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复印件);供应商无纳税记录或为新成立公司,应提供由供应商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依法纳税或依法免税证明》(复印件)。
3.供应商提供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应为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半年内至少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保费的缴费凭证(复印件);供应商无缴费记录或为新成立公司,应提供由供应商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依法缴纳或依法免缴社保费证明》(复印件)。
附件3-2-4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由供应商根据项目需求提供说明材料)
(示例略)
附件 3-2-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x单位xxxx:
我单位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
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3-3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具体要求填列)
(示例略)
二、商务部分
(四)商务条款偏离表
商务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序号 | 磋商文件条目号 | 磋商文件的 商务条款 | 响应文件的 商务条款 | 偏离 | 说明 |
说明:(1)供应商应按项目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条款要求,结合自身响应情况对商务条款逐条响应。(2)当响应文件响应的商务内容完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时,供应商应注明“无偏离”;低于磋商文件要求时,应注明“负偏离”;优于磋商文件要求的,应注明“正偏离”;未注明偏离的,视为完全响应。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五)提供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附件 5-1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 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2.(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 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日期:
备注: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2021 年)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填写前请认真阅读《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相关规定。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商 务服务业。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工业 * |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 人 万元 | X≥1000 Y≥40000 | 300≤X<1000 2000≤Y<40000 | 20≤X<300 300≤Y<2000 | X<20 |
Y<300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资产总额(Z) | 万元 万元 | Y≥80000 Z≥80000 | 6000≤Y<80000 5000≤Z<80000 | 300≤Y<6000 300≤Z<5000 | Y<300 |
Z<300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 人 万元 | X≥200 Y≥40000 | 20≤X<200 5000≤Y<40000 | 5≤X<20 1000≤Y<5000 | X<5 |
Y<1000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 人 万元 | X≥300 Y≥20000 | 50≤X<300 500≤Y<20000 | 10≤X<50 100≤Y<500 | X<10 |
Y<100 | ||||||
交通运输业 * |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 人 万元 | X≥1000 Y≥30000 | 300≤X<1000 3000≤Y<30000 | 20≤X<300 200≤Y<3000 | X<20 |
Y<200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 人 万元 | X≥200 Y≥30000 | 100≤X<200 1000≤Y<30000 | 20≤X<100 100≤Y<1000 | X<20 |
Y<100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 人 万元 | X≥1000 Y≥30000 | 300≤X<1000 2000≤Y<30000 | 20≤X<300 100≤Y<2000 | X<20 |
Y<100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 人 万元 | X≥300 Y≥10000 | 100≤X<300 2000≤Y<10000 | 10≤X<100 100≤Y<2000 | X<10 |
Y<100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 人 万元 | X≥300 Y≥10000 | 100≤X<300 2000≤Y<10000 | 10≤X<100 100≤Y<2000 | X<10 |
Y<100 | ||||||
信息传输业 * |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 人 万元 | X≥2000 Y≥100000 | 100≤X<2000 1000≤Y<100000 | 10≤X<100 100≤Y<1000 | X<10 |
Y<100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 人 x元 | X≥300 Y≥10000 | 100≤X<300 1000≤Y<10000 | 10≤X<100 50≤Y<1000 | X<10 |
Y<50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资产总额(Z) | 万元 x元 | Y≥200000 Z≥10000 | 1000≤Y<200000 5000≤Z<10000 | 100≤Y<1000 2000≤Z<5000 | Y<100 |
Z<2000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 人 x元 | X≥1000 Y≥5000 | 300≤X<1000 1000≤Y<5000 | 100≤X<300 500≤Y<1000 | X<100 |
Y<500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资产总额(Z) | 人 x元 | X≥300 Z≥120000 | 100≤X<300 8000≤Z<120000 | 10≤X<100 100≤Z<8000 | X<10 |
Z<100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附件 5-2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信息安全认证产品、监狱企业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文件
说明:
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产品,供应商应具有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在评审时将不给予价格扣除或加分,如属于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即作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如能够在线查询的材料,请提供查询网址链接,可以不用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2.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产品,供应商应应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在评审时将不给予价格扣除或加分。(供应商如能够在线查询的材料,请提供查询网址链接,可以不用同
时提供纸质材料)
3.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信息安全认证产品的,应提供相关证明。(供应商如能够在线查询的材料,请提供查询网址链接,可以不用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4.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如能够在线查询的材料,请提供查询网址链接,可以不用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5.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示例略)
附件 5-3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x单位xxxx,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日 期:
备注:
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财库〔2017〕141 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相关规定,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2.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成交结果将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六)磋商须知前附表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其他资料
( 注意: 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时, 请同时单独递交供应商信息、响应文件 签收回执, 该资料无需密封包装)
供应商信息:
供应商信息
供应商全称:
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供应商联系电话:
供应商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授权委托代理人姓名:
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供应商开票资料:
开票信息: (填“专票”或“普票”)供应商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响应文件签收回执( 一式两联)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
供应商名称 | |||||
响应文件递交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 | 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 ||||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 | 响应文件密封情况 | 采购代理机构签收人 |
注: 在“ 采购代理机构签收人” 处, 供应商不用填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响应文件签收回执( 一式两联)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
供应商名称 | |||||
响应文件递交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 | 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 ||||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 | 响应文件密封情况 | 采购代理机构签收人 |
(七)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一、服务管理、项目理解程度及服务需求响应、应急事件处理方案(格式自拟)
二、技术条款偏离表
技术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品目号 | 服务名称 | 服务内容及要求 | 响应情况 | 偏离 | 说明 |
说明:(1)供应商应按项目采购需求中的“服务内容及要求”,结合自身响应情况对技术条款逐条响应。(2)当响应文件响应的技术条款完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时,供应商应注明 “无偏离”;低于磋商文件要求时,应注明“负偏离”;优于磋商文件要求的,应注明“正偏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三、供应商服务承诺(应包含售后服务承诺)
(示例略)
四、用于本项目人员简历表
用于本项目人员简历表
序号 | 姓名 | 年龄 | 学历 | 专业及职称 | 持何种资格证书(证书号) | 从事本工作时间 | 近 X 年来承担类似项目名称 | x项目拟任职务 |
注:可附人员职称证书、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以及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供应商如能够在线查询的材料,请提供查询网址链接,可以不用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五、磋商标的物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备注:提供第二章“磋商须知前附表”和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要求(包括磋商标的物的强制性认证、注册等)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供应商如能够在线查询的材料,请提供查询网址链接,可以不用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说明:
磋商文件中带“★”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供应商须满足或响应,若无法完全满足,将会被认定为无效磋商。
★项目要求及技术需求(服务内容及要求、商务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若有任意一项负偏离作 无效响应处理) | ||||
项 号 | 服务 名称 | 数 量 | 单 位 | 服务内容及要求 |
一、管理地点和范围 (一)地点:合山市辖区内、主要是合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合山市人民中路 379 号、合山市税务局八二路办公区 (二)范围:所服务单位指定范围 | ||||
1 | 国家税务总局合山市税务局劳务外包服务采购 | 1 | 项 | 二、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办税服务厅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 1.提供咨询服务,提升办税厅秩序。 2.提供电子税务局体验区服务,提升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 3.优化自助服务区,提升自主申报、代开发票、购票、自主风险体验等服务,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大便利的自主纳税缴费服务。 4.优化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但不仅限于办税服务厅服务。 (二)税费管理辅助性服务 1.税费咨询辅导、基础管理、日常事务等非执法审批事项等辅助工作。 2.协助税费管理员做好税收宣传,非税收入政策宣传。 3.探索推进各类政策个性化精准服务。 (三)后勤服务 |
1.提供车辆驾驶服务,爱护车辆,按有关规定检查和保养车辆,保管好各种证件。每次使用车辆后要保持车辆清洁、车况良好。 2.出车前对车辆进行检查,为乘车人员提供良好无故障的运行车辆。 | ||||
3.选择最合理的线路行车,以保证准确、快速地将乘车人送至目的地。 | ||||
(四)档案管理服务 | ||||
1.负责各类档案的接受、整理、保管和统计工作。 |
2.负责档案的借阅,使用的记录。 3.负责归档文件的验收、鉴定,做到归档文件完整,签署齐全,装订整齐,分类科学,使用方便。 4.定期清查档案,做到账物相符。 5.做好档案室的清洁工作和温湿度记录,落实防盗、防火、防高温、防尘、防虫、防霉等安全措施,对损坏或变质的档案,及时修补和复制。 三、 服务要求: (一)应按采购人要求,对提供劳务服务的人员的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具体条件如下: 1.思想品德端正、身体健康,无慢性病史、传染病史和精神病史; 2.具有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 3.无犯罪史和不良记录,无酗酒和违反公共道德标准的不良嗜好; 4.车辆驾驶服务人员无不良驾驶记录,未发生重大安全交通责任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二)办税服务厅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人员应不少于 10 人,税费管理辅助 性服务人员应不少于 7 人,后勤服务人员应不少于 3 人,档案管理服务人员 应不少于 3 人。 (三)按期为服务人员发放工资、服装、器械及相关福利,按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社会保险及缴纳各项费用,如服务人员与成交供应商发生劳动争议的,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四)服务人员应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保密要求。 (五)提供劳务服务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或违法乱纪行为对采购人造成损害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所负责任进行赔偿。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六)为采购人服务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行为端正,遵纪守法,上岗之前经上岗培训,在工作期间如发生员工工伤,人身意外事故伤害、死亡、劳动纠纷等,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 ||||
商务条款 | 一、 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合同实行 1 年 1 签)。二、服务费用支付方式: 各项费用开支以实际支出为准,采购人每月以实际支出转账给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 将当月服务费用明细的有效票据交给采购人相关部门审核,经采购人审核确认后于次月 |
15 日前将费用支付给成交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