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存款质押贷款合同
借款人(出质人):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手机号码: 贷款人(质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贷款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网上银行存款质押贷款合同用于借款人通过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向贷款人申请以借款人本人名下定期存款作为质押担保的个人贷款。
第一条 贷款币种、金额及期限
x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 个月。
第二条 贷款用途
借款人承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消费或经营。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贷款用途。借款人不得将贷款用于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支出,不得用于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禁止银行贷款投入的项目、用途,如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
借款人申请向贷款人叙做业务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未用于洗钱、恐怖融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逃税、欺诈等非法目的,交易不涉及联合国、中国或其他国际组织、国家制裁。
第三条 贷款利率与计结息
1、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如无特殊说明,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均为采用单利方法计算的年化利率)。首次定价日为实际放款日。自实际放款日起,每经过一个合同约定的浮动周期,重新定价一次。重新定价日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首日,即实际放款日在重新定价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为当月最后一日。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浮动周期为 个月。
2、各浮动周期内,采用加减基点定价,贷款利率=各定价日采用的参考利率+所加基点 或 贷款利率
=各定价日采用的参考利率-所减基点。参考利率可从下述利率中选择:(1)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其它参考利率。各定价日采用的参考利率为定价日前最近适用的参考利率。
本合同项下贷款适用的参考利率为 。
各浮动周期内,本合同项下贷款在参考利率基础上的浮动值为 %。
关于参考利率调整:如遇国家利率政策变化导致参考利率发生调整或取消,贷款人有权在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决定参考利率的变更事宜。贷款人在进行上述调整前,将提前一定合理时间通知借款人,通知将采用网点公告或其他贷款人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如借款人不接受上述利率变更的,应在通知发布后及时向贷款人申请提前结清剩余贷款本息,否则将视为借款人接受上述利率变更。
3、计息
按贷款人适用的计息方式计算利息。4、结息和付息
x合同项下贷款可选的结息和付息方式包括:
(1)到期一次性结息和付息
(2)按期结息和付息,以实际放款日的对应日为结息日和付息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结息日和付息日。若贷款的最后一期到期日不在结息日和付息日,则该贷款的最后一期到期日为结息日和付息日。
贷款还款方式为一次还本付息的,结息和付息方式为到期一次性结息和付息;贷款还款方式为按期还息到期还本的,结息和付息方式为按期结息和付息。
5、罚息
(1)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0%。
(2)若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就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0%。
(3)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挪用的,按照罚息利率较高者计收利息。
(4)贷款逾期后涉及重新定价日的,从重新定价日起,罚息利率在重新定价日利率基础上加收。
(5)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应付未付利息)×实际天数×日罚息利率。
第四条 提款条件
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以满足下列条件为前提: 1、本合同已生效;
2、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本人名下的定期存款作为质押担保;
3、借款人已经按贷款人要求开立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账户;
4、借款人资质、贷款申请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且已通过贷款人系统规则判断;上述条件未满足,贷款人有权拒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 贷款发放
x合同项下贷款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贷款人将全部贷款划入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放款账户户名: ;放款账户账号: 。
借款人应按月向贷款人报告或告知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有权依据借款人过往行为数据、交易数据和信用数据等,确定单日贷款支付限额,借款人单日自主支付金额不得超过该限额。
第六条 贷款偿还
1、本合同项下贷款可以采用以下还款方式:
(1)一次性还本付息。该方式下,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全部本息。应还利息=全部贷款金额×计息期限×适用利率。
(2)按期还息到期还本。该方式下,各期只偿还利息,各期应还利息=全部贷款金额×各期计息期限
×适用利率。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金。
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的还款方式为: 。
2、前款所称“适用利率”指本合同约定的还款周期内适用的贷款利率,以年/月/日利率为单位,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计息期限以还款日为基准,对年对日(对月对日)的情况下,视为整年(月)。
3、借款人应自发放贷款后首期还款日开始按期还款,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适用的还款周期。后续还款日为首期还款日在后续各期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当期还款日。
4、如遇参考利率调整或贷后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还款、利率变更等)等可能影响贷款计息金额或贷款利率的情况,将重新计算后续应还本息金额。借款人应自上述变更发生后下一个还款日开始,按照重新计算的应还本息金额还款。
如在一个还款周期之中贷款利率发生调整,该还款周期内采用分段计息:上次还款日到利率调整生效日的前一日按照旧的贷款利率计算,剩余天数按照新的贷款利率计算。
5、本合同签订日利率与本同项下贷款实际执行利率不同的,以实际执行利率计算的还款金额为准。
6、为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指定扣款账户。还款账户户名: ;
还款账户账号: 。
若借款人指定还款账户需要变更,可通过贷款人指定的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自助形式办理。通过营业网点变更的,借款人应在最近一个约定还款日之前,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网点提交书面申请,在获得贷款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办理变更手续。通过网上银行自助变更的,无需提前通知贷款人,但不得在还款日当天办理。由于借款人未履行上述约定造成的后果,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人保证在每期还款日的前一日以所借币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款项,并在此授权贷款人于还款日从该账户中直接扣收应还贷款本息。
7、本条所称还款周期指两个相邻还款日之间的期限,在计算时包含前一个还款日,不包含后一个还款日。
第七条 提前还款
1、借款人仅可通过网上银行办理提前还款,对于提前还款部分,除计收正常利息外,贷款人有权按提 前还款本金部分一个月贷款利息标准计收违约金。
贷款利息按照提前还款当日本合同项下贷款实际的执行利率计算。
2、借款人通过网上银行办理提前还款时,贷款人将通过网上银行页面展示还款协议,违约金金额以还款协议展示的内容为准。
3、如提前还款计收违约金,借款人应在提前还款时一并向贷款人支付。第八条 质押担保
1、借款人自愿以本人名下定期一本通账户下的定期存款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全程质押担保,如果定期存款到期自动转存,则自动转存后的定期存款仍为原债务提供担保,质押物详细信息如下:
定期一本通主账号 | 册号 | 单号 | 存款种类 | 币种 | 金额 | 自动转存标识 |
借款人(出质人)确认上述质押物信息真实有效,对其记载金额及其他内容不持异议,且不存在所有权争议、已做担保、挂失、失效、被依法止付、开立存款证明或依法冻结等情形。质押期间,质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质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2、质押担保的范围涵盖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因借款人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3、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冻结借款人提供的用以质押的定期存款。鉴于借款人提供的质押物在贷款人的控制下,双方同意将贷款人冻结质押物的行为视为质押物的交付。
4、如果借款人未按约定及时清偿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质权的其他情形,贷款人有权直接将存款兑现以实现质权。存款到期日晚于借款到期日的,质权人有权继续冻结质押存款,在存款到期日直接将存款兑现以实现质权。若质押存款的币种与还款币种不同,按实现质权时贷款人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
5、在借款人将全部贷款本息偿还完毕的第二个自然日,本协议项下质押的定期存款账户自动解冻。
第九条 借款人声明与承诺
1、借款人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凭证等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交易背景及贷款用途真实合法。
3、若发生可能影响借款人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承担重大负债等,或借款人、担保人账户被查封,借款人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有权要求且借款人有义务提供新的担保。
4、妥善保管本人的网上银行用户名、密码、身份认证工具等相关要素,并对通过上述要素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借款人通过贷款人网上银行所进行的一切经过身份认证工具认证后的交易,均视为借款人本人办理,由于上述要素泄露造成的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5、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接受并配合贷款人以账户分析、凭证查验及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包括贷款支付及用途等情况的信贷检查和监督。
6、在合同有效期内,因汇率波动原因导致质押的定期存款金额低于贷款余额时,借款人将按贷款人要求补足上述差额,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7、贷款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挂失、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或开立存款证明。
8、如借款人死亡或宣告失踪,由其合法继承人或监管人继续履行原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若无人继承或履行该合同权利义务,则贷款人有权处置合同项下的定期存款用以抵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9、本合同生效后,如贷款人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变化而无法按约定发放贷款或履行本合同其他内容的,不构成违约,如需借款人配合完成相关合同变更的,借款人应在贷款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予以配合。
第十条 借款人违约事件及处理
1、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或视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向贷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文件、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资料、文件、信息,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
(2)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3)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4)将信贷资金进行转贷或购买其他金融产品套利;
(5)借款人未按约定定期向贷款人报告或告知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借款人拒绝接受并配合贷款人对包括贷款支付及用途等情况的信贷检查和监督;
(6)发生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借款人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事件,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担保,借款人拒绝;
(7)本合同项下所质押的存款存在所有权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被依法止付、开立存款证明或依法冻结等情形;
(8)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转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处分质押存款;
(9)出质人以任何方式妨碍质权人依法及/或根据本合同有关约定处分质押存款;
(10)发生质押存款毁损或价值减少的情形,出质人不按质权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11)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12)借款人在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13)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2、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
(3)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
(4)宣布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5)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6)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损失等;
(7)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处开立的其他账户中直接扣划款项用于清偿贷款本息。账户币种与贷款币种不同的,按扣收时贷款人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
(8)行使担保物权;
(9)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 其他
1、双方均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要求。本合同签订后,如贷款人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变化而无法按约定发放贷款或履行本合同其他内容的,不构成违约,如需借款人配合完成相关合同变更的,借款人应在贷款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予以配合。
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3、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借款人住址、手机号码、个人邮箱等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双方确认有效的送达地址。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合同履行时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上述地址如有变更,变更一方将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变更后的地址。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中,任意一方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其在本合同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因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一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4、借款人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按借款人在贷款人处预留的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发送的等各类通知均为有效送达,由此引起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承担。
5、本合同除贷款人外的其他签署方(以下简称其他签署方)有义务按照贷款人要求配合提供和更新本人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提供有关交易的背景信息。
如其他签署方拒绝配合贷款人开展尽职调查,或贷款人发现有关其他签署方交易存在违法违规,或贷款人有合理理由怀疑其他签署方涉嫌洗钱、恐怖或恐怖融资,或其他签署方被列入联合国、中国或其他国际组织、国家的制裁名单,或其他签署方的交易涉及违反有关制裁规定,贷款人有权中止或终止业务关系。
6、借款人可通过贷款人客户服务热线(95566)或营业网点对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业务、收费进行咨询。
借款人可通过前述方式及中国银行全球门户网站公示的其他客户投诉受理渠道对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业务、收费进行投诉。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借款人具体办理本合同项下贷款手续的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 借款人个人信息授权
1、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可基于履行本合同、进行服务管理及风险管理、报送监管信息之必要,在业务办理或履行过程中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下述借款人主动提供或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借款人个人信息:
(1)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借款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证件号码、有效期限和证件地址、学历、职业、年龄、民族、居民涉税标识、借款人在我行的客户号等信息。
(2)财产信息:包括借款人收入、金融资产信息、所购房屋信息、资产负债信息等。
(3)账户信息:包括贷款放款账户信息、贷款还款账户信息等。
(4)联络信息:包括借款人联系电话(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等)、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信息。
(5)金融交易信息: 包括借款人购房交易信息等。
(6)信用信息:包括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等。
(7)在与贷款人开展业务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个人信息。
贷款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处理借款人个人信息,对借款人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2、□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可将本合同中的借款人个人信息用于营销;贷款人可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借款人发送营销信息,如借款人后续不希望接收此类信息,可按照信息中提及方式退订。
□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可将本合同中的借款人个人信息用于用户体验改进;贷款人可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借款人发送用户体验改进的信息,如借款人后续不希望接收此类信息,可按照信息中提及方式退订。
□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可将本合同中的借款人个人信息用于市场调查;贷款人可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借款人发送市场调查的信息,如借款人后续不希望接收此类信息,可按照信息中提及方式退订。
3、除下述情形外,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上述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在提供时应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借款人相关信息的职责并通过签署协议等方式要求有关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1)经借款人书面同意或授权的;
(2)贷款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或有权机关要求的;
(3)贷款人因税务、审计、律师服务、资产证券化等为履行本合同之必要而向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进行提供的。
上述情形下的提供将可能会使相关第三方据此知悉借款人相关信息,并依法为借款人提供服务或采取可能涉及借款人的行为。
4、借款人可以依法向贷款人查阅或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贷款人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借款人发现贷款人处理其个人信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有权请求贷款人及时删除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借款人信用信息授权
1、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发生与借款人有关的下列情形时,可以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1)审核借款人的个人贷款申请;
(2)审核借款人的个人担保申请;
(3)对借款人名下已存在的个人贷款或个人担保进行贷后管理;
(4)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借款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或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借款人同时授权:贷款人可以将借款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2、借款人声明:本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道若本人发生本合同项下违约事件,贷款人会将因此产生的本人不良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并在本人信用报告中予以体现。 若发生上述不良信息报送情形,贷款人可以短信、电话、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借款人,借款人联系方式以本合同载明的或按本合同
约定变更的借款人信息为准。
3、借款人知悉并理解上述授权条款内容,上述授权自借款人签署本合同之日做出并有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结清之日。贷款人超出上述授权查询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贷款人承担。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
x合同自借款人通过网上银行安全认证工具验证并经贷款人网上银行系统确认成功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