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盛讯达”或“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2009] 第 61 号)、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就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于 2013 年 5 月 31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14 年 5 月 16 日出具了以 2011、2012、
2013 年度为报告期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第 99 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 2014 年 9 月 25 日出具了以 2011、
2012、2013 年度和 2014 年 1-6 月为报告期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15 年 1 月 22 日以 2012、2013
和 2014 年度为报告期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4 月 27 核发的 130744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 (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 2015 年 7 月 21 日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7 月 17 日核发的
第 130744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 二
次反馈意见》”)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本所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自 2015 年 1 月 22 日(《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之后一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下简称“本期间”, 2012、2013、2014 年度及 2015 年 1-6 月以下合称“报告期”)发生的变化进行核查 (文内另有界定的除外),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本所《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已出具的各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在《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及已出具的各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会,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 2012、2013、2014 年度和 2015 年 1-6 月为报告期,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
(一)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具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主体资格,本期间未发生变化。
(二)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发行人营业执照副本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合法存续,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 本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的变化情况
(一)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正中珠江于 2015 年 8 月 14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 广会审字 [2015]G14001260256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广会专字[2015] G14001260289 号)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 2012、2013、2014 年度及 2015 年 1-6 月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65,911,698.20元、74,267,009.50 元、87,740,919.45 元和 40,801,480.43 元;截至 2015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为 4.54%(母公司报表口径)。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仍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 2012、2013、2014 年度和 2015 年 1-6 月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3.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其他实质条件。
(二)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累计不少于 1,000 万元,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 2,000 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且正中珠江已就此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4. 根据正中珠江于 2015 年 8 月 14 日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广会专字[2015] G14001260268 号,以下简称“《内控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其他控制标准于 2015 年 6 月 30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且正中珠江已就此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5.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6.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具备上述实质条件外,发行人仍具备《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各项实质条件。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 本期间发行人的股本变动及质押情况
(一) 发行人设立之后的股权变动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显示的查询结果并经核查,自发行人设立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动。
(二) 发起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情况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显示的查询结果、发起人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起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况。
四、 本期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从事手机软硬件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以及游戏运营业务。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审计报告》,2012、2013、2014 年度和 2015 年 1-6 月,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11,962,315.71 元、197,958,641.37 元、 204,384,381.5 元和 95,298,118.51 元;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00%、99.46%、99.42%和 99.00%。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 本期间发行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变化情况
(一) 本期间发行人关联方的变化情况
1. 董事的变化情况
x期间,发行人董事发生了一次变化,即原独立董事xx辞去发行人的独立董事职务,并改选许治为发行人新的独立董事,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十、本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许治,中国国籍,身份证号为 65010219750417XXXX,住址为广州市天河区。
2. 互动娱乐的变化情况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以及互动娱乐在巨潮资讯网公开披露的信息,本期间,互动娱乐的注册资本及前十大股东情况发生了变化。截至查询日(即 2015 年 8 月 18 日,下同),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全称 | 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 ||||
股票简称及代码 | 互动娱乐(300043) | ||||
注册号 | 440583000002652 | ||||
注册地址 | xxxxxxxxxxxxxx(xxxxxxxx)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注册资本 | 124,419.8401 万元 | ||||
行业种类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
经营范围 | 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设计、开发网络游戏;制造、加工、销售:汽车模型、塑料制品、五金制品、汽车配件、电子元器件、电子产品、玩具、自行车、儿童自行车、滑板车;销售:塑胶原料、五金交电、服装、鞋帽、箱包、文具、日用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 ||||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的前十大股东情况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股份性质 |
1 | xxx | 407,721,600 | 32.770 | 流通 A 股,流通受限 股份 | |
2 | xxx | 160,506,192 | 12.900 | 流通 A 股 | |
3 | xx | 57,830,458 | 4.650 | 流通 A 股,流通受限 股份 | |
4 | 珠海厚朴 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43,605,047 | 3.500 | 流通受限股份 | |
5 | xxx | 37,799,951 | 3.040 | 流通 A 股,流通受限 股份 | |
6 | xxx | 23,170,000 | 1.860 | 流通 A 股 |
7 | 从菊林 | 19,850,000 | 1.600 | 流通 A 股 | |
8 | 中国工商 银行- 广发聚丰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14,122,793 | 1.140 | 流通 A 股 | |
9 | 中国银行-景顺长城 鼎益股票 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 7,033,495 | 0.570 | 流通 A 股 | |
10 |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易方达新 丝路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7,000,000 | 0.560 | 流通 A 股 |
3. 香港盈佳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提供的资料,因香港盈佳不再开展业务,故发行人于 2015 年 5 月 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注销香港盈佳,现公司注销手续正在办理中。
4. 其他对发行人具有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的变化情况
(1) 过去十二个月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xxx于 2011 年 8 月 18 日至
2015 年 5 月 19 日期间担任发行人董事职务, 系为过去十二个月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
(2) 康美药业的变化情况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以及康美药业在巨潮资讯网公开披露的信息,本期间,康美药业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前十大股东情况发生了变化。截至查询日,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全称 |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
股票简称及代码 | 康美药业(600518) | ||||
注册号 | 440000000006711 |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普宁市流沙镇长春路中段 | ||||
法定代表人 | 马兴田 | ||||
注册资本 | 439,742.8966 万元 | ||||
行业种类 | 医药制造业 | ||||
经营范围 | 生产:中药饮片(净制、切制、醋制、酒制、盐制、炒、煅、蒸、煮、炖、燀、制炭、炙制、制霜、水飞,含毒性饮片,直接口服饮片),颗粒剂,片剂、硬胶囊剂(均含头孢菌素、青霉素类),原料药(甲磺酸多沙唑嗪、盐酸丙哌维林、泛酸钙、吉法酯、盐酸坦洛新、雷贝拉唑钠)含茶制品和代用茶(代用茶)、其他食品(汤料);批发: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原料药、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含体外诊断试剂、除疫苗)、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医疗用毒性药品(西药)、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片剂(含片)、茶剂);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干果,坚果,烘焙食品,糖果蜜饯,罐头,烹调佐料,腌制品,酒精饮料,非酒精饮料)(以上各项具体按本公司有效许可证经营);销售:电子产品,五金、交电,金属材料(不含金、银),建筑材料,百货,工艺美术品(不含金、银饰品),针、纺织品、化妆品;食品销售管理;房地产投资,猪、鱼、鸡、鹅、鸭饲养,水果种植;自营和代理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 16 种 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准予公司经营的 14 种进口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按省外经贸委粤外经贸进字[97]339 号文经营);医疗器械(凭有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中药材);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按经营许可证许可项目经营);在经核准的区域内直销经核准的产品 (具体区域和产品以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的为准)、普通货运、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展览服务;仓储服务;自有房产租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截至 2015 年 3 | 序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 | 股份 |
月 31 日的前十大股东情况 | 号 | 例(%) | 性质 | ||
1 | 康美实业有限公司 | 668,874,274 | 30.420 | 流通 A 股 | |
2 | xxx | 47,648,350 | 2.170 | 流通 A 股 | |
3 | 普宁市金信典当行有限公司 | 46,557,358 | 2.120 | 流通 A 股 | |
4 | 普宁市国际信息咨询服务有 限公司 | 46,557,350 | 2.120 | 流通 A 股 | |
5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1,906,150 | 1.910 | 流通 A 股 | |
6 | 西藏鸿铭投资 有限公司 | 38,023,931 | 1.730 | 流通 A 股 | |
7 | xxx | 34,918,028 | 1.590 | 流通 A 股 | |
8 | 丁胜 | 26,579,713 | 1.210 | 流通 A 股 | |
9 |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三组合 | 26,453,122 | 1.200 | 流通 A 股 | |
10 | 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 23,653,104 | 1.080 | 流通 A 股 |
(3) 仙宜岱股份有限公司的变化情况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本期间,仙宜岱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发生了变化。截至查询日,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仙宜岱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5281000013551 |
法定代表人 | xxx |
公司住所 | 普宁市军埠镇山家工业区 |
成立日期 | 1999 年 5 月 24 日 |
注册资本 | 1.02 亿元 |
经营期限 | 1999 年 5 月 24 日至长期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经营范围 | 纺织品、服装制造、批发、零售;网上销售服装;纺织技术开发;纺织产品的设计及研发;参与实业投资;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4)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担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的变化情况
i. xx合成材料(香港)有限公司
根据互动娱乐 2014 年年度报告,xxx担任董事的星辉合成材料(香港)有限公司,其原为互动娱乐全资子公司,现成为xxx控制的广东星辉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5) xxxxx控制或担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的变化情况
根据互动娱乐 2014 年年度报告以及本所经办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原为互动娱乐全资子公司广东星辉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星辉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xxx。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xxx担任广东星辉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的董事职务。
(6) 深圳市定制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深圳市定制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系为发行人之弟xxx独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截至查询日,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深圳市定制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301111544610 |
法定代表人 | xxx |
公司住所 | xxxxxxxxxxxxxx 0 xX x 201 室(入驻深 |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
成立日期 | 2014 年 10 月 29 日 | ||
注册资本 | 500 万元 | ||
经营期限 | 自 2014 年 10 月 29 日起至 2034 年 10 月 29 日止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
经营范围 | 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从事信息技术、电子产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网上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网上从事广告业务(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需另行办理广告经营审批的,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
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xxx | 500 | 100 | |
合计 | 500 | 100 |
根据xxx的说明,鉴于深圳前海自贸区对辖区内企业有系列优惠措施的预期,故其在未有具体经营思路和策略的情况下亦提前进行公司注册,由于疏忽遗忘并未向发行人报告该事宜,故发行人在更新 2014 年报时未披露该信息。
根据xxx的说明及其提供的相关公司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xxxxx实际缴纳股东出资,公司亦未开展经营且未开立任何公司银行账户。xxx已作出公司注销的决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注销手续正在办理中。
(二) 2015 年 1-6 月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变化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无新增关联交易。六、 本期间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变化情况
(一) 本期间发行人房产的变化情况
1. 本期间发行人租赁房产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其所提供的协议文件并经核查,本期间,发行人租
赁房产的变化情况主要为新增租赁房产、原有租赁房产到期续租或终止租赁。
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租赁房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出租方 | 承租方 | 租赁期限 | 租赁面积 (M2) | 租金 | 地址 | 是否备案 |
第一年租金 | |||||||
为49,500 元/ | 深圳市龙 | ||||||
1 | 深圳xx创意投资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2013.02.06 - 2018.02.05 | 1,100 | 月;第二年上涨 5%;第三年在前一年基础上上涨 8%;第四、 | 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雅园路 5 号 1 栋 1 层 | 是 |
五年按届时 | 14-17 号 | ||||||
市场价确定 | |||||||
深圳市福 | |||||||
第 一 年 | 田区深南 | ||||||
2 | 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 司 | 发行人 | 2014.04.29 - 2019.04.28 | 944.88 | 217,322 元/ 月;按年调整,幅度为 12-13 元每 | 大道 7888 号 东海国际中心一期 | 是 |
月每平方米 | A 栋11 层 | ||||||
01B | |||||||
深圳市福 | |||||||
第 一 年 | 田区深南 | ||||||
3 | 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 司 | 发行人 | 2014.04.01 - 2019.04.28 | 945 | 217,350 元/ 月;按年调整,幅度为 12-13 元每 | 大道 7888 号 东海国际中心一期 | 是 |
月每平方米 | A 栋11 层 | ||||||
01A | |||||||
4 | 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 | 发行人 | 2015.04.01 - 2016.08.31 | 184.37 | 2,883.5 元 / 月 | xxx一期 A 座 0403、 0404 | 不适用注 |
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由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报其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不适用商品房租赁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向深圳xx创意投资有限
公司承租的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雅园路 5 号 1 栋 1 层 14-17 号办公用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该租赁房产存在权属瑕疵。
根据深圳市坂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以及龙岗区坂田街道城市更新事务中心出具的《关于坂田南片区坂田文化创意园的证明》,发行人承租的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雅园路 5 号 1 栋 1 层 14-17 号
办公用房系位于坂田文化创意园地块,该地块在 2018 年底前暂无城市更新改造计划。经核查深圳市坂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以及相关证明文件,本所经办律师认为,虽然发行人承租的该等办公用房存在权属瑕疵,但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对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二) 本期间发行人注册商标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其所提供的商标证书,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期间,发行人以原始取得方式新增取得 27 项注册商标权。该等新增注册商标权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编号 | 权利人 | 商标内容 | 核定使用商品类别 | 有效期限 | 取得方式 |
1 | 13441688 | 发行人 | 第 9 类 | 2015.01.28 - 2025.01.27 | 原始取得 | |
2 | 14085981 | 发行人 | 第 41 类 | 2015.04.14 - 2025.04.13 | 原始取得 | |
3 | 13067344 | 发行人 | 第 39 类 | 2015.01.07 - 2025.01.06 | 原始取得 | |
4 | 13172648 | 发行人 | 第 42 类 | 2015.01.14 - 2025.01.13 | 原始取得 | |
5 | 13172643 | 发行人 | 第 42 类 | 2015.01.14 - 2025.01.13 | 原始取得 | |
6 | 13441689 | 发行人 | 第 38 类 | 2015.01.28 - 2025.01.27 | 原始取得 | |
7 | 13067342 | 发行人 | 第 38 类 | 2014.12.28 - | 原始取得 |
序号 | 编号 | 权利人 | 商标内容 | 核定使用商品类别 | 有效期限 | 取得方式 |
2024.12.27 | ||||||
8 | 13067341 | 发行人 | 第 9 类 | 2015.01.07 - 2025.01.06 | 原始取得 | |
9 | 13067339 | 发行人 | 第 35 类 | 2015.01.07 - 2025.01.06 | 原始取得 | |
10 | 13441687 | 发行人 | 第 38 类 | 2015.02.28 - 2025.02.27 | 原始取得 | |
11 | 13172645 | 发行人 | 第 9 类 | 2014.12.21 - 2024.12.20 | 原始取得 | |
12 | 13172646 | 发行人 | 第 9 类 | 2015.01.14 - 2025.01.13 | 原始取得 | |
13 | 14394451 | 发行人 | 第 38 类 | 2015.05.28 - 2025.05.27 | 原始取得 | |
14 | 14496210 | 发行人 | 第 38 类 | 2015.06.14 - 2025.06.13 | 原始取得 | |
15 | 13441686 | 发行人 | 第 41 类 | 2015.01.28 - 2025.01.27 | 原始取得 | |
16 | 13441685 | 发行人 | 第 9 类 | 2015.02.14 2025.02.13 | 原始取得 | |
17 | 14394359 | 发行人 | 第 9 类 | 2015.05.28 - 2025.05.27 | 原始取得 | |
18 | 14312674 | 发行人 | 第 38 类 | 2015.05.14 - 2025.05.1" | 原始取得 | |
19 | 14496418 | 发行人 | 第 41 类 | 2015.06.14 - 2025.06.13 | 原始取得 |
序号 | 编号 | 权利人 | 商标内容 | 核定使用商品类别 | 有效期限 | 取得方式 |
20 | 13441690 | 发行人 | 第 41 类 | 2015.01.28 - 2025.01.27 | 原始取得 | |
21 | 14312773 | 发行人 | 第 38 类 | 2015.05.14 - 2025.05.13 | 原始取得 | |
22 | 14311752 | 发行人 | 第 9 类 | 2015.05.14 - 2025.05.13 | 原始取得 | |
23 | 14086104 | 发行人 | 第 38 类 | 2015.04.07 - 2025.04.06 | 原始取得 | |
24 | 13067340 | 发行人 | 第 37 类 | 2014.12.28 - 2024.12.27 | 原始取得 | |
25 | 14312871 | 发行人 | 第 42 类 | 2015.05.14 - 2025.05.13 | 原始取得 | |
26 | 13067343 | 发行人 | 第 42 类 | 2015.01.07 - 2025.01.06 | 原始取得 | |
27 | 13067338 | 发行人 | 第 36 类 | 2015.01.07 - 2025.01.06 | 原始取得 |
(三) 本期间发行人专利权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及本所经办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信息系统 (x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的结果,本期间,发行人以原始取得方式新增取得 1 项专利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专利类别 | 名称 | 权利人 | 专利号 | 申请日期 | 授权公告日 | 取得方式 |
1 | 外观设计 | 卡棋 | 发行人 | ZL201430202715.6 | 2014.06.25 | 2015.02.25 | 原始取得 |
(四) 本期间发行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及本所经办律师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查询的结果,本期间,发行人新增取得 56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登记号 | 软件全称 | 版本号 | 著作权人 | 首次发表日期 | 登记日期 |
盛讯达街 | ||||||
1 | 2015SR01 1423 | 机城市猎 人游戏软 | V1.0 | 发行人 | 2014.11.18 | 2015.01.21 |
件 | ||||||
2 | 2015SR02 1986 | 盛讯达人有三急游戏软件 | V1.0 | 发行人 | 2014.12.08 | 2015.02.03 |
3 | 2015SR02 2619 | 盛讯达智慧拼图游戏软件 | V1.0 | 发行人 | 2014.12.10 | 2015.02.03 |
4 | 2015SR02 2620 | 盛讯达面包女孩游戏软件 | V1.0 | 发行人 | 2014.12.03 | 2015.02.03 |
5 | 2015SR02 3690 | 盛讯达怪兽xx游戏软件 | V1.0 | 发行人 | 2014.12.18 | 2015.02.04 |
盛讯达精 | ||||||
6 | 2015SR03 5031 | 灵庄园:空 之牧场游 | V1.0 | 发行人 | 2015.01.14 | 2015.02.25 |
戏软件 | ||||||
7 | 2015SR04 5235 | 盛讯达屌丝回乡记游戏软件 | V1.0 | 发行人 | 2015.01.18 | 2015.03.13 |
8 | 2015SR05 0567 | 盛讯达疯狂猎人游戏软件 | V1.0 | 发行人 | 2015.01.08 | 2015.03.23 |
序号 | 登记号 | 软件全称 | 版本号 | 著作权人 | 首次发表日期 | 登记日期 |
9 | 2015SR05 0575 | 盛讯达我们都爱玩游戏软件 | V1.0 | 发行人 | 2015.01.08 | 2015.03.23 |
10 | 2015SR05 0582 | 盛讯达落花流水游戏软件 | V1.0 | 发行人 | 2015.01.18 | 2015.03.23 |
11 | 2015SR05 0592 | 盛讯达风之轨迹游戏软件 | V1.0 | 发行人 | 2015.01.18 | 2015.03.23 |
12 | 2015SR05 0842 | 盛讯达游戏时代游戏软件 | V1.0 | 发行人 | 2015.01.27 | 2015.03.23 |
13 | 2015SR05 0846 | 盛讯达益智连连鸟游戏软件 | V1.0 | 发行人 | 2015.01.12 | 2015.03.23 |
14 | 2015SR05 0851 | 盛讯达死亡跳跃游戏软件 | V1.0 | 发行人 | 2015.01.05 | 2015.03.23 |
15 | 2015SR06 3803 | 盛讯达传奇之旅游戏软件 | V1.0 | 发行人 | 2015.02.13 | 2015.04.16 |
16 | 2015SR06 3810 | 盛讯达心梦游戏软件 | V1.0 | 发行人 | 2015.02.13 | 2015.04.16 |
17 | 2015SR06 4088 | 盛讯达坚果物语游戏软件 | V1.0 | 发行人 | 2015.02.04 | 2015.04.16 |
18 | 2015SR06 4110 | 盛讯达魔法之都游戏软件 | V1.0 | 发行人 | 2015.02.11 | 2015.04.16 |
序号 | 登记号 | 软件全称 | 版本号 | 著作权人 | 首次发表日期 | 登记日期 |
19 | 2015SR06 4117 | 盛讯达童年经典游戏软件 | V1.0 | 发行人 | 2015.02.03 | 2015.04.16 |
20 | 2015SR06 4119 | 盛讯达永恒传说游戏软件 | V1.0 | 发行人 | 2015.02.01 | 2015.04.16 |
21 | 2015SR08 0252 | 盛讯达无双谱游戏软件 | V1.0 | 发行人 | 2015.03.04 | 2015.05.13 |
22 | 2015SR08 0254 | 盛讯达拯救神经猫游戏软件 | V1.0 | 发行人 | 2015.03.18 | 2015.05.13 |
23 | 2015SR08 0266 | 盛讯达贪吃鼠游戏软件 | V1.0 | 发行人 | 2015.03.01 | 2015.05.13 |
24 | 2015SR08 0270 | 盛讯达元素之城游戏软件 | V1.0 | 发行人 | 2015.03.05 | 2015.05.13 |
25 | 2015SR08 0291 | 盛讯达复仇者战机游戏软件 | V1.0 | 发行人 | 2015.03.25 | 2015.05.13 |
26 | 2015SR08 0374 | 盛讯达萌宠一条线游戏软件 | V1.0 | 发行人 | 2015.03.12 | 2015.05.13 |
27 | 2015SR08 0487 | 盛讯达心之雨游戏软件 | V1.0 | 发行人 | 2015.03.10 | 2015.05.13 |
28 | 2015SR08 0635 | 盛讯达魔弹射手游戏软件 | V1.0 | 发行人 | 2015.03.20 | 2015.05.13 |
序号 | 登记号 | 软件全称 | 版本号 | 著作权人 | 首次发表日期 | 登记日期 |
29 | 2015SR08 0647 | 盛讯达小鸡走一走游戏软件 | V1.0 | 发行人 | 2015.03.22 | 2015.05.13 |
30 | 2015SR08 1360 | 盛讯达成语大王游戏软件 | V1.0 | 发行人 | 2015.03.30 | 2015.05.13 |
31 | 2015SR08 4564 | 盛讯达深海传奇游戏软件 | V1.0 | 发行人 | 2015.03.10 | 2015.05.19 |
32 | 2015SR10 2731 | 盛讯达樱xxx游戏软件 | V1.0 | 发行人 | 2015.04.28 | 2015.06.10 |
33 | 2015SR10 3136 | 盛讯达圆滚滚大战游戏软件 | V1.0 | 发行人 | 2015.04.10 | 2015.06.10 |
34 | 2015SR10 3143 | 盛讯达出双入对游戏软件 | V1.0 | 发行人 | 2015.04.10 | 2015.06.10 |
35 | 2015SR10 3153 | 盛讯达泡泡射击游戏软件 | V1.0 | 发行人 | 2015.04.24 | 2015.06.10 |
36 | 2015SR10 3379 | 盛讯达小车快闪游戏软件 | V1.0 | 发行人 | 2015.04.15 | 2015.06.10 |
37 | 2015SR10 3381 | 盛讯达远洋历险记游戏软件 | V1.0 | 发行人 | 2015.04.22 | 2015.06.10 |
38 | 2015SR10 5478 | 盛讯达天才爱跑酷游戏软件 | V1.0 | 发行人 | 2015.04.15 | 2015.06.12 |
序号 | 登记号 | 软件全称 | 版本号 | 著作权人 | 首次发表日期 | 登记日期 |
39 | 2015SR11 2940 | 盛讯达萌宠消消乐 2015 游戏软件 | V1.0 | 发行人 | 2015.05.04 | 2015.06.23 |
40 | 2015SR12 7942 | 盛讯达萌果嘉年华游戏软件 | V1.0 | 发行人 | 2015.05.15 | 2015.07.09 |
41 | 2015SR12 7944 | 盛讯达神来之手游戏软件 | V1.0 | 发行人 | 2015.05.08 | 2015.07.09 |
42 | 2015SR12 8030 | 盛讯达疯狂的兔子游戏软件 | V1.0 | 发行人 | 2015.05.20 | 2015.07.09 |
43 | 2015SR12 8118 | 盛讯达魔法宝石对决游戏软件 | V1.0 | 发行人 | 2015.05.11 | 2015.07.09 |
44 | 2015SR12 8212 | 盛讯达小羊快跑游戏软件 | V1.0 | 发行人 | 2015.05.22 | 2015.07.09 |
45 | 2015SR12 8362 | 盛讯达砌砖块游戏软件 | V1.0 | 发行人 | 2015.05.08 | 2015.07.09 |
46 | 2015SR12 8642 | 盛讯达进击 4096 游戏软件 | V1.0 | 发行人 | 2015.05.20 | 2015.07.09 |
47 | 2015SR12 8650 | 盛讯达上下左右游戏软件 | V1.0 | 发行人 | 2015.05.25 | 2015.07.09 |
48 | 2015SR12 8659 | 盛讯达鬼海传奇游 | V1.0 | 发行人 | 2015.05.05 | 2015.07.09 |
序号 | 登记号 | 软件全称 | 版本号 | 著作权人 | 首次发表日期 | 登记日期 |
戏软件 | ||||||
49 | 2015SR12 8868 | 盛讯达城市保卫战游戏软件 | V1.0 | 发行人 | 2015.05.22 | 2015.07.09 |
50 | 2015SR14 1588 | 盛讯达侏xxx变游戏软件 | V1.0 | 发行人 | 2015.06.10 | 2015.07.23 |
51 | 2015SR15 2461 | 盛讯达指尖上的糖果游戏软件 | V1.0 | 发行人 | 2015.06.10 | 2015.08.07 |
52 | 2015SR15 2681 | 盛讯达动物园的小伙伴游戏软件 | V1.0 | 发行人 | 2015.06.08 | 2015.08.07 |
53 | 2015SR15 2684 | 盛讯达平行滑动游戏软件 | V1.0 | 发行人 | 2015.06.15 | 2015.08.07 |
54 | 2015SR15 2689 | 盛讯达小鸟特工队游戏软件 | V1.0 | 发行人 | 2015.06.05 | 2015.08.07 |
55 | 2015SR15 2753 | 盛讯达三点一线游戏软件 | V1.0 | 发行人 | 2015.06.05 | 2015.08.07 |
56 | 2015SR15 2879 | 盛讯达星语星愿游戏软件 | V1.0 | 发行人 | 2015.06.25 | 2015.08.07 |
(五) 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受限制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七、 本期间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变化情况
(一) 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合同并经核查,本期间,由于原合同到期终止或新增重大合同,发行人重大合同发生了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包括软件开发(委托)合同、软件使用许可合同、游戏运营合同、游戏改编权许可合同等,具体情况如下:
1. 软件开发(委托)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提供的软件开发(委托)合同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重大软件开发(委托)合同如下:
序号 | 开发软件名称 | 委托人 | 受托人 |
1 | 时空要塞游戏软件 | 德信智能手机技术 (北京)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2 | 海盗大合战游戏软件 | ||
3 | 幻想都市游戏软件 | 北京泰康瑞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4 | 魔法宝贝游戏软件 | 厦门摩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5 | 封印的天神游戏软件 | 北京数字畅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6 | 封魔世纪游戏软件 | 德信无线通讯科技 (北京)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2. 软件使用许可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提供的软件使用许可合同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重大软件使用许可合同如下:
序号 | 许可使用软件 | 被许可方 | 许可方 |
1 | 盛讯达落花流水游戏软件 | 深圳市鑫龙上通 讯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2 | 盛讯达小鸟不会飞游戏软件 | 深圳市高新奇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3. 游戏运营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游戏运营模式主要包括自主平台运营和第三方平台联合运营两种运营模式。自主平台游戏运营模式下,发行人将自主开发或通过代理、第三方交由联运等方式获得的游戏产品利用自有游戏平台发布并运营,发行人全面负责游戏的运营、推广与维护,提供平台游戏上线的广告投放、在线客服及充值收款的统一管理。第三方平台联合运营模式下,发行人提供自主开发或通过代理等方式获得的游戏产品,第三方游戏运营平台公司负责平台的运营、推广、充值服务以及计费系统的管理,双方进行收益分成。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要游戏运营合同主要为自主平台游戏运营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作方 | 合作方式 | 合作内容 | 分成比例 | 有效期 | |
发行人 | 合作方 | |||||
1 | 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三方交由联运 | 网络游戏:七杀 | 70% | 30% | 2015.04.01- 2016.04.01 |
2 | 趣游时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第三方交由联运 | 网络游 戏:黑暗之光 | 70% | 30% | 2014.08.29- 2015.08.29 |
4. 游戏改编权许可合同
序号 | 许可方 | 被许可方 | 许可内容 | 许可期限 |
1 | 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文字作品《仙葫》的 网页游戏和手机游戏改编权 | 20 年 |
文字作品《神控天 | ||||
2 | xxx | xx人 | 下》的手机游戏、网 页游戏、客户端游戏 | 2013.12.22- 2033.12.21 |
改编权 |
5. 工程建设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提供的相关工程建设合同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合同如下:
序号 | 合同名称 | 合同对方 | 合同内容 | 合同金额 (元) |
1.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 深圳华智造物建筑设计 有限公司 | 盛讯达大厦工程方案设计 | 581,600 |
2. | 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 深圳市粤鹏建筑设计有 限公司 | 盛讯达大厦工程的施工图设计 | 964,800 |
3. |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委 托合同 | 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 问有限公司 | 盛讯达大厦工程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及 控制 | 咨询工程造价的 4‰ |
4. | 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 深圳市栋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盛讯达科技大厦项目的工程监理服务 | 18 个月内50万包干,超出 18 个月按 3 万/月计取 |
5. | 盛讯达科技大厦项目顾问咨询合同 |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 盛讯达科技大厦项目的市场调研、整体定位及物业发展建议、规划根据等 顾问咨询服务 | 800,000 |
6. |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深圳市恒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盛讯达科技大厦项目的土建工程等工程施工图纸和招标文件所包括的所有 工程项目 | 148,008,908 |
6. 其他重要合同
(1) 2014 年 2 月 24 日,发行人与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签订《2013 年度企业人才住房预购协议书》,约定发行人购买 26 套企业人才住房,预付房款共计人民币 8,027,180 元;待市政府主管部门确定住房竣工面积和最终售房价格后,双方重新签订购房合同并完善有关购房手续。发行人已支付合同约定的预付房款,本合同正在履行中。
(2) 2012 年 7 月 11 日,发行人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签订《移动应用商场(Mobile Market)服务协议》,约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作为“移动应用商场”平台提供商及运营方,为发行人有偿提供通信承载、应用商品测试、适配与展示、促销活动及受发行人委托向用户代收代扣费
用等相关服务;发行人利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的“移动应用商场”平台,向用户提供应用商品,委托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向用户代收代扣费用。本协议自首款应用上线之日起 1 年有效,有效期届满后,如双方无书面异议,则本协议自动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限。
(3) 2014 年 3 月 19 日,发行人与天翼爱音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数字音乐版权使用协议》,约定发行人授权天翼爱音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发行人拥有或取得许可的音乐作品,由天翼爱音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制作成数字音乐产品并在其数字音乐平台发行及销售。天翼爱音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数字音乐产品资费情况向发行人支付相关音乐版权使用费。本协议的有效期一年,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如协议有效期届满且双方在期满前 30 天内均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自自动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一次。
(4) 2014 年 12 月 10 日,发行人与惠州七南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发行人将位于博罗县xx镇义和新角村中围组上坑地段,建筑面积共 20,000 平方米的物业及其设备租给惠州七南实业有限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 2014 年 12 月 17 日至 2020 年 6 月 16 日。
(二) 合同主体及合同的履行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的主体均为发行人本身,该等重大合同的履行均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 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 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合法有效。
八、 本期间发行人章程(草案)的修改
2015 年 5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修订。
经核查,本期间,发行人对《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了上述 1 次修改,已履行法定程序。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草案)》,其内容均符合《公司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待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后生效。
九、 本期间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情况
发行人在本期间召开了 4 次董事会,3 次股东大会,2 次监事会。根据上述会议的召开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并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该董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根据发行人上述董事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并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做出决策,履行了《公司法》、《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该等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 本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因xx辞去独立董事职务,2015 年 5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许治为新的独立董事。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独立董事的变化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和xx的简历资料并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xx作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一、 2015 年 1-6 月发行人的税务变化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深圳市福田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二、 本期间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的变化情况
根据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近三年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未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十三、 本期间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一) 发行人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 发行人主要股东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持有发行人 5%及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及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三)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十四、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x所经办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及讨论,并已审阅《招股说明书》,对发行人引用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各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已认真审阅。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各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与
《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各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经办律师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各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十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期间所发生的变化,不会对《法律意见书》及各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结论意见构成影响,本所经办律师发表的结论意见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共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之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