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鑫元基金-鑫满溢得 13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补充协议
合同当事人签订的期限为 2 年的《鑫元基金-鑫满溢得 13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
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已于 2014 年 5 月 20 日生效。现经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对《鑫元基金-鑫满溢得 13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中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特此订立《鑫元基金-鑫满溢得 13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第一条 除本补充协议对《资产管理合同》中部分条款的变更外,《资产管理合同》中所有条款在合同期限内继续有效。
第二条 《资产管理合同》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中
“投资范围:本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永续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含同业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包括资产管理人关联方的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型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资产管理人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上述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的 0-100%;其中投资于单只债券品种的比例可占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的 0-100%;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的 0-100%。”
修改为:
“投资范围:本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永续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含同业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包括资产管理人关联方的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型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资产管理人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上述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的 0-100%;其中投资于单只债券品种的比例可占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的 0-100%;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的 0-100%。”
第三条 x补充协议作为《资产管理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资产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四条 合同当事人签署的《资产管理合同》与本补充协议有冲突的,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五条 资产委托人为法人的,本补充协议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补充协议经资产委托人本人签字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x补充协议一式六份,资产委托人各执二份,资产管理人执二份,资产托管人执二份,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补充协议签署页)
资产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资产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资产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