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本公告日期,財務公司由國家能源集團公司持有60% 股權,國家能 源集團公司持有本公司69.52% 股份並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因此,財務公 司為 香港上 市規則 所界 定的本 公司 關連人 士。根 據香港 上市 規則第14A 章,金融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持續 關連交易。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 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 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 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須予披露的交易 持續關連交易
修訂金融服務協議
如日期 為2021 年3 月28 日的 公告所披 露, 本 公司已與財 務公司 於2021年3 月26 日訂立金融服務協議。
現有本集團成員單位在財務公司的每日存款餘 額(含 已發生應計利息)的年度上限將不足以應付本集團所 需。本公司已 於2022 年9 月23 日與 財務 公司 簽訂補 充協 議,以對 本集 團成員 單位在 財務 公司的 每日 存款餘 額(含已發生應計利 息)截 至2022 年12 月31 日止及截至2023 年12 月 31 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及金融服務協議的定 價、風險評估及控制措 施條款進行修訂。補充協議經本公司股東大會批準後生效,有效期自 2022 年1 月1 日起至2023 年12 月31 日止。
於本公告日期,財務公司由國家能源集團公司持有60% 股權,國家能 源集團公司持有本公司69.52% 股份並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因此,財務公 司為 香港上 市規則 所界 定的本 公司 關連人 士。根 據香港 上市 規則第14A 章,金融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持續 關連交易。
就建議修訂的金融服務協的年度上限而言,由於適用百分比 率(按 香港上市規則 第14.07 條計 算)有一項或以上超 過5%,但全部低 於25%,因此對金融服務協議的年度上限及若干條款的修訂須遵守香港上市 規則 第14A 章的申 報、公 告、獨立股東批准及年度審閱的規 定。本次 交易亦構成香港上市規則第14 章項下的須予披露的交易。
獨立董事委員會已告成立,以就金融服務協議的修 訂(包括協議條 款、交易上限及定價)向獨立股東提供建 議。
本公司將委任獨立財務顧問就金融服務協議的修 訂(包括協議條 款、交易上限及定價)根據香港上市規則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 供意見。
本公司將召開股東大會請求獨立股東批准對金融服務協議的修 訂。根據 香港 上市規 則,國 家能 源集團 公司及 其聯繫 人會 在有關 表決 中放棄投票。
一份載 有(其中包 括)有關金融服務協議的修訂的進一步詳 情、獨立董 事委員會函件及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的通函將於15 個營業日內寄發予股東。
背景
x公司是世界領先的以煤炭為基礎的一體化能源公 司。本集團的主營 業務是煤 炭、電力的生產與銷 售,鐵 路、港口和船隊運 輸,及煤製烯烴 等煤炭相關化學加工業務等。
國家能源集團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擁有煤炭、火電、新能源、水電、運輸、化 工、科 技 環 保、金 融 等8 個 產 業 板 塊, 主 要 從 事 煤 炭 液 化、煤 炭 相 關 化學加工、煤炭生產、發電業務以及投資及融資活動。國家能源集團公 司為本公司的控股股 東。於本公告 日, 國家能源集團公司持有本公司 69.52% 股權。國家能源集團公司的最終實益擁有人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 督管理委員會。
財務公司的經營範圍包括本外幣業務範 圍:對成員單位辦理財務和融 資顧問、信用鑒證及相關的諮詢、代理業務;協助成員單位實現交易款 項的收付;經批准的保險代理業務;對成員單位提供擔保;辦理成員單 位之間的委託貸款及委託投資;對成員單位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辦理 成員單位之間的內部轉賬結算及相應的結算、清算方案設計;吸收成員 單位的存款;對成員單位辦理貸款及融資租賃;從事同業拆借;經批准 發行財務公司債券;承銷成員單位的企業債券;對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有價證券投資;成員單位產品的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於本 公告 日,國家能源集團公司持有財務公 司60% 股 權,本公司及本公司的 控股子公司合計持有財務公 司40% 股 權(其 中,本公司直接持有財務公 司32.57% 股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國能朔黃鐵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神華準格爾能源有限責任公司、國能包神鐵路有限責任公 司(前稱神華 包神鐵路有限責任公司) 分別持有財務公司2.86%、2.86%、1.71% 股權)。
如日期為2021 年3 月28 日的公告所披露,本公司已與財務公司於2021 年3月26 日訂立金融服務協議。據此,財務公司同意向本集團成員單位提供 金融服務。金融服務協議自經2020 年股東週年大會批准之日起生效,至 2023 年12 月31 日止。
根據香港上市規則,本公司一直監察其根據金融服務協議進行的所有交易。現有本集團成員單位在財務公司的每日存款餘 額(含已發生應計利 息)截 至2022 年12 月31 日止及截 至2023 年12 月31 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將不足 以應付本集團所需,董事會建議修訂。此外,為落實中國最新的監管要求,進一步防範資金風險,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資成本,加強對財務 公司經營狀況和監管指標審閱,為投資者帶來更高投資收益回報,本公 司已 於2022 年9 月23 日與財務公司簽訂補充協 議,以對本集團成員單位
在財務公司的每日存款餘 額(含已發生應計利 息)截 至2022 年12 月31 日止 及截至2023 年12 月31 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及金融服務協議的定價、風險 評估及控制措施條款進行修訂。補充協議經股東大會批准後生效,有效 期 自2022 年1 月1 日起 至2023 年12 月31 日 止。金融服務協議及補充協議的 條款經本公司與財務公司公平協商訂立。
經補充協議修訂的金融服務協議的主要條款
日期
2021 年3 月26 日
訂約方
x公司與財務公司
交易內容
根據金融服務協議,財務公司向本集團成員單位提供以下金融服務:
(1) 對本集團成員單位提供金融擔保服 務(包括履約保 函、額度共用等 金融企業營業範圍內的擔保業務);
(2) 對本集團成員單位提供票據承兌與貼現;
(3) 吸收本集團成員單位的存款;
(4) 對本集團成員單位辦理貸款、消費信貸、買方信貸;
(5) 對本集團成員單位辦理財務和融資顧問、信用鑒證及相關的諮詢、代理業務;
(6) 協助本集團成員單位實現交易款項的收付;
(7) 辦理本集團成員單位之間的委託投資;
(8) 辦理本集團成員單位的內部轉帳結算及相應的結算、清算方案設計;
(9) 承銷或分銷本集團成員單位債務融資工具、公司債券、企業債券等 金融工具;
(10) 給予本集團成員單位綜合授信額度,包括貸款、票據承兌及貼現等 服務;
(11) 金融培訓及諮詢服務;
(12) 向本集團成員單位提供其他金融服務(信用證、網上銀行、委託貸款等)並收取代理費、手續費、諮詢費或其他服務費用。
雙方同意,在財務公司未來獲得相關監管機構審批的前提下,財務公司 可以向本集團成員單位提供外匯存款、貸款、結算及結售匯等相關服務。
年期及終止
金融服務協議於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 字、加蓋公司公章或合 同專用章,自經2020年股東週年大會批准之日起生效,至2023年12月31日止。
經補充協議修訂的定價條款
(1) 關於財務公司向本集團成員單位提供存貸款或類似服務,在符合中 國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等相關監管機構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 的前提下:
(a) 財務公司吸收本集團成員單位存款的利率,不低於中國人民銀 行公佈的同期存款基準利率且不低於主要商業銀行向本集團 成員單位提供同種類存款服務所確定的利率並按一般商業條 款釐定。
(b) 財務公司向本集團成員單位發放貸款的利率,不高於中國人民 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且不高於主要商業銀行向 x集團成員單位提供同種類貸款服務所確定的利率並按一般 商業條款釐定。
就財務公司吸收本集團成員單位存款的利率,財務公司將每月關注 並掌握中國人民銀行基準利率的變化,並以詢問方式了解主要商業 銀 行(即中國工商銀 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 交通銀行五大商業銀 行)的存款利 率,確保財務公司吸收本集團成 員單位存款的利率不低於主要商業銀行向本集團成員單位提供同 種類存款服務所確定的利率。此外,本公司也將對財務公司的存款 定價進行嚴格的監控並履行本公司相應的內部審批程序,具體參見「本集團對定價過程的內部審批程序」。
(2) 關於財務公司向本集團成員單位提供有償服務:
(i) 財務公司可向本集團成員單位有償提供諮詢、代理、結算、轉賬、投 資、信用 證、網上銀 行、委託貸 款、擔 保、票據承兌及其他相 關服務。
(ii) 財務公司向本集團成員單位提供上述金融服務所收取服務費,在符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等相關監管機構的法律法 規及相關規定的前提下,不高於主要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向本 集團成員單位提供同種類金融服務所收取的服務費並按一般 商業條款釐定。
就財務公司向本集團成員單位提供金融服務所收取服務費,財務公 司將每月以詢問方式了解主要商業銀行的服務費率,確保財務公司 向本集團成員單位提供金融服務所收取服務費不高於主要商業銀 行向本集團成員單位提供同種類金融服務所收取的服務費。此外,本公司也將對財務公司的服務費定價進行嚴格的監控並履行本公 司相應的內部審批程序,具體參 見「本集團對定價過程的內部審批 程序」。
本集團對定價過程的內部審批程序
x公司在日常運營過程中將採取資金集中管理、融資集中審批、業務集 中決策等措施,強化對存、貸款業務的統籌管控,確保依法合規履行公 司定價政策。主要體現在:
(1) 強化融資集中管控。本公司財務部負責對各成員單位的年度融資需 求進行集中審核。各成員單位在向財務公司提出貸款申請時需提供 貸款目 的、金 額、期限以及利率等 相關信 息,由本公司財務部負責 對上述事項進行審核,匯總後報本公司管理層進行決策。
(2) 實時監控市場價格水平。按照資金運作需求,本公司財務部將每月 監測中國人民銀行的存款利率,同時將定期、公開地向主要商業銀 行和財務公司進行詢價,詢價內容將包括存款利率、規模、期限、服務費以及業務開展條件等因素,並將詢價結果匯總報公司管理層,以確保嚴格遵循上述價格釐定。
(3) 建立月度審核機制。本公司總部每月召開月度資金xx會,由本公 司總會計師主持,審計、法律、財務等相關業務部門參會,集中審議 x集團成員單位在財務公司存款情況,及時掌握財務公司貸款發放 情況,合理制定本公司下月資金存放和融資安排建議,並報本公司 管理層決策。
(4) 堅持依法合規履行。上述資金運作事項經本公司審批後,由經辦人 嚴格按工作規程及財務審批權限逐級履行,業務完成後由相關覆核 崗位進行持續關注及後評價。
配合金融服務協議修訂而建立或完善的資金風險控制機制和措施
(1) 國家能源集團公司已在財務公司增資協議中承諾,在財務公司出現 支付困難的緊急情況時,國家能源集團公司應按照解決支付困難的 實際需要,在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等內部制度規定的情況下,通過各種途徑解決財務公司的支付需要,包括但不限於向財務公司 增加相應資本金、向財務公司提供流動性支持等。
(2) 財務公司作為國內大型非銀行金融機構接受中國銀保監會監管,並由中國銀保監會的派出機構對財務公司進行日常監管,進行現場和 非現場檢查。財務公司確保其將嚴格按照中國銀保監會要求的風險 監控指標及風險監測指標規範運作。
(3) 財務公司應根據業務流程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體系,搭建全流程的 風險管理體 繫,根據不同風險建立應急預 案,防範風 險,確保本集 團成員單位存放資金安全。
(4) 財務公司應派出有金融服務工作經驗和有責任心的業務人員從事 金融服務工作,勤勉盡職。財務公司應搭建成熟高效的網銀系統,嚴格操作流程,嚴控信息科技風險,確保本集團成員單位結算支付 安全。
(5) 財務公司應搭建適合本集團成員單位的資金歸集和資金運作模式,明確關連方交易限額,符合監管相關要求,防範本公司合規風險。
(6) 財務公司不得接受本集團成員單位通過財務公司向其他關聯單位 提供委託貸款、委託理財,不得接受本集團成員單位將募集資 金(如有)存放在財務公 司。
(7) 本公司將分配存款額度予本集團成員單位,財務公司應監控本集團 成員單位的存款不得超過獲分配的存款額度。若本集團成員單位在 財務公司存款超過限額,財務公司應及時通知本公司,並配合本公 司將超限額存款轉入本公司指定銀行賬戶。如果本集團某成員單位 擬存放超過指定限額的存款,其應取得本公司財務部的批准。在此 情況下,本集團其他成員單位的存款限額可能需要減少,以確保不 超過整體存款限額。
(8) 本集團成員單位在與財務公司開展關連交易之前,有權查閱財務公 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以及風險指標等必要 信息及最新有效 的《金融許可 證》、《營業執 照》,由本公司財務部門 對該等資料進行認真評估,確認風險可控的情況下與財務公司開展 業務;如財務公司無相關證照或相關證照已過期,本集團成員單位 不得與其開展相應業務。
(9) 本公司有權定期及不定期了解財務公司的經營及財務狀況,關注財 務公司是否存在違反中國銀保監會頒佈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的情況,財務公司應全力配合提供準確全面的信息。財務公司將在每一年度結束後次 年2 月15 日 前、每半年結束後二十個 日曆日內向本公司財務部門提供其財務報告、風險指標等必要信息 及最新有效 的《金融許可 證》、《營業執 照》,並在每季度結束後二十 個日曆日內向本公司財務部門提供財務公司的各項監管指標情況;如果發現財務公司的主要監管指標不符合相關監管規定或存在其 他重大風險情形,財務公司應及時通知本公司,並且財務公司不得 主動繼續吸收本公司成員單位存款,本集團成員單位亦不得將存款 存放在財務公司。
(10) 本集團成員單位可隨時、及時且不受限制地提取款項以滿足其資金 的靈活需求;可不定期地全額或部分調出在財務公司的存款,以測 試和確保相關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動性。
(11) 財務公司不得超過金融服務協議約定的交易上限歸集本集團成員 單位資金,並將根據本公司提供的成員單位名單和本公司為每家成 員單位設定的最高存款限 額(如 有),協助監控每家本集團成員單位 以及全部本集團成員單位合計的每日最高存款額(含已發生應計利息),以確保相關數額不超過年度關連交易上限。如財務公司提供服務的 費用達到當年的有關上限,應及時通知本公司並告知相關本集團成 員單位,不得在該年度餘下的時間向本集團成員單位提供該等服務,除非獲得本公司董事會、股東大 會(如適 用)的另行批 准。
(12) 本公司對存放於財務公司的資金風險狀況進行動態評估和監督,財務公司應當予以配合;財務公司保證一旦發生以下情形,應當第一 時間告知本公司,配合本公司積極處置風險,保障本集團成員單位 資金安全:(1) 財務公司同業拆借、票據承兌等國家能源集團 外(或 有)負債類業務因財務公司原因出現逾期超過5 個工作日的情況;(2) 國家能源集團及其他關聯方發生重大信用風險事 件(包括但不限於公 開市場債券逾期超過7 個工作日、大額擔保代償等);(3) 財務公司按 照《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 法》規定的資本充足 率、流動性比例等 監管指標持續無法滿足監管要求,且主要股東無法落實資本補充和 風險救助義 務;(4) 經本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的與財務公司開展關 連存貸款等金融業務的風險處置預案中規定的其他情形。
(13) 當發生前款所述情形時,將由本公司主管財務工作的公司領導督促 x公司相關部門及本集團成員單位及時採取全額或部分調出在財 務公司存款、暫停向財務公司存款、要求財務公司限期整改等風險 應對措施,切實保證本集團成員單位在財務公司存款的安全性,財務公司應全力協助並配合。如果出現存放於財務公司的存款無法取 回的違約情況,本公司有權以財務公司向任一本集團成員單位提供 的貸款抵銷該部分無法取回的存款,屆時,財務公司在取得相關存 款單位及貸款單位書面同意文件後,應根據本公司要求通過履行相 應流程並簽署相關法律文件等方式配合相關本集團成員單位進行 上述抵銷。
(14) 外部審計師在為本公司進行年度審計期間,對雙方的關連交易進行 審查並出具意見,本公司按照上市地上市規則的要求及時履行信息 披露義務。財務公司應予以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於提供相關金 融服務的發生額、餘額等信息。
(15) 本公司與財務公司同意根據本公司上市地相關證券監管機構、本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獨 立 財 務 顧 問(如 有)的 要 求 和 建 議,經 協 商 一致 後,對上述風險控制措施進行調 整,包 括但不限於增 加、修改相 關風險控制措施。
財務公司保證加強自身關連交易管 理,不以任何方式協助第三方通過 關連交易套取本公司資 金,不隱匿違規關連交易或通過關連交易隱匿 x公司資金真實去向、從事違法違規活動。
建議修訂本集團成員單位在財務公司的每日存款餘 額(含已發生應計利 息)的年度上限
歷史交易金額 | ||
截至2021 年12 月31 日年度 | 截至2022 年6 月30 日 | |
交易金額 | 交易金額 |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
27,439 | 27,793 | |
原年度上限 | ||
截至2022 年12 月31 日年度 | 截至2023 年12 月31 日年度 | |
年度上限 (人民幣百萬元) | 年度上限 (人民幣百萬元) | |
27,900 | 27,900 |
建議修訂年度上限
截至2022 年12 月31 日年度 截至2023 年12 月31 日年度 年度上限 年度上限
(人民幣百萬元) (人民幣百萬元)
75,000 75,000
建議修訂本集團成員單位在財務公司的每日存款餘 額(含已發生應計利 息)於截 至2022 年12 月31 日 及2023 年12 月31 日的年度上 限,乃經考慮以下 因素釐定:
(1) 煤炭、電力、新能源等行業在較長時期內仍將是我國重要的基礎行 業,本公司各項業務持續健康發 展,貨幣資金逐年穩步增 長。營收 方面,公司經營規模迅速攀升,2020 年、2021 年和2022 年1-6 月的收入 分別為人民幣2,332.63億元、人民幣3,352.16億元和人民幣1,655.79億元, 2021 年 較2020 年同期增長 約43.7%。貨幣資金方 面, 本公司 於2020 年 12 月31 日、2021 年12 月31 日、2022 年6 月30 日 的 貨 幣 資 金 分 別 約 為 人 民 幣1,275 億 元、人民 幣1,629 億 元、人民 幣2,079 億 元。2022 年6 月末貨 幣資金餘額較年初增長 約27.7%,較去年同期增長 約28.9%。在考慮 實施資本性投資及為投資者提供穩定回報預期的基礎上,鑒於2020年 和2021 年 的 存 款 年 度 上 限 使 用 率 已 接 近100%, 分 別 為99.34% 和 98.35%,未來隨着本公司經營規模和所持有貨幣資金的持續增加,本集團成員單位對財務公司提供的存 款、結 算、信 貸、票據等業務 服務的需求也顯著增長;
(2) 金融服務協議約定本集團成員單位在財務公司的每日存款餘 額(含已發生應計利 息)上限為人民 幣279 億 元,約佔本公 司2021 年末合併 貨幣資金餘額 的17.13%, 低於其他能源 類A+H 股上市公 司2022 年度 於所在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存款上限 佔2021 年末貨幣資金餘額的 平均佔比,亦低於金融服務協議約定存款上限佔該協議簽署時本公 司月均存款餘額的比例35%。本公司一體化運營模式構築的優勢持 續鞏固,煤炭、電力、新能源等業務持續健康發展,公司經營形勢長
期向好。2022 年6 月30 日,本公司合併貨幣資金已突破人民幣2,000 億元,資金規模仍在穩步增 長。為順 應本公司業務發展需 要,提高資 金使用的便利性、安全性,進一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降低資金成本,本集團成員單位在財務公司的存款上限增加至人民幣750 億元具有合理 性,約 佔2022 年6 月末合併貨幣資金餘額 的36%,與金融服務協 議約定存款上限佔該協議簽署時公司月均存款餘額的比例相近;
(3) 財務公司大力支持本集團成員單位發展,為本集團成員單位提供人 民幣1,000 億元規模的綜合授信。財務公司前身為神華財務有限公司,在2020 年接受國家能源集團公司增資並更名前,是本公司的附屬公 司之一,一直與本公司一體化運營。本集團成員單位已與財務公司 在存貸款、結算、票據等方面形成了長期、穩定的業務合作關係。財務公司熟悉本集團成員單位,了解其金融需求和開拓市場情況;本集團成員單位在財務公司辦理轉賬結算等業務時享有免收手續費 等優惠條件。財務公司為本集團成員單位提供相關金融服務存在可 比優勢,有助於本集團成員單位實現良好的現金流管理,提高資金 效率,符合本集團成員單位經營發展的需要;
(4) 根據金融服務協議及補充協議,本集團成員單位在財務公司的存款 利率不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存款基準利率且不低於主要 商業銀行向本集團成員單位提供同種類存款服務所確定的利率,本集團成員單位增加在財務公司的存款有益於本集團成員單位獲得 不低於主要商業銀行的存款利息收益。此外,本公司作為財務公司 的重要股 東,直接及間接合計持有財務公 司40% 股 權,可以分享財 務公司業務規模提高帶來的投資回報。按財務公司發放貸款等業務 的經營情況及淨息差水平測算,本公司在獲得存款利息的同時還可 獲得額外投資收益,總體收益水平相當於在主要商業銀行存款收益 的1.5 倍;
(5) 財務公司有着良好的風險控制和規範合規管理,在全國財務公司綜 合排名位居前列,一貫向本集團成員單位提供便捷、高效的存貸款 等金融服務。在金融服務協議及補充協議中已約定了一系列嚴格的 風險評估及控制措施,以確保本集團成員單位在財務公司存款的資 金安 全。同 時,本公司作為財務公 司的重 要股 東,通過向財務公司 派出董事,對財務公司的經營管理和內控制度的有效運行進行監督。此外,國家能源集團公司已在增資協議中承諾通過各種途徑對財務 公司提供資金支持,確保滿足本集團成員單位的正常用款需求。歷史期間,本公司在財務公司存款業務正常,從未發生過風險事件;
(6) 本公司認為,設定持續關連交易的建議上限應當具有靈活性,以容 納考慮各種可能性的最大限度。即使本公司設定持續關連交易的年 度上限,並不意味着本集團成員單位與財務公司將以此進行持續關 連交易。而建議年度上限也並非實際交易金額的確切指引。本集團 成員單位與財務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將嚴格根據實際所需交易量 及交易價格進行,本公司將於每年的年報中公佈當年的實際交易金 額。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與審計師也將就與財務公司的關連交易 發表意見,以接受非關連股東的監督。
實施協議
x集團成員單位可不時於有需要 時,就金融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各 項特定交易,與財務公司訂立個別的實施協議。各項實施協議將訂明交 易的具體情 況。實施協議乃就依據金融服務協議擬提供的金融服務作 出規定,故並不構成新的關連交易類別。任何該等實施協議均不會超出 金融服務協議及年度上限的範圍。
金融服務協議及其實施協議項下的所有付款將以現金支付。
訂立金融服務協議及補充協議的背景及理由以及其對本公司的益處
為落實中國證監會、中國銀保監會發佈 的《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企業集 團財務公司業務往來的通知》(證監發[2022]48 號)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發佈 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 第5 號--交易與關聯交 易》的監管要求,進一步防範資金風險,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資成本,加強對財務公司經營狀況和監管指標審 閱,為投資者帶來更高投資收 益回報,本公司已於2022 年9 月23 日與財務公司簽訂補充協議,以對本集 團成員單位在財務公司的每日存款餘 額(含已發生應計利 息)截至2022 年 12 月31 日止及截至2023 年12 月31 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及金融服務協議的 定價及風險控制措施條款進行修訂。
本集團成員單位已與財務公司形成長期、穩定的合作,且在存款、貸款、票據、結算、代理等方面形成了較為穩定的業務關係。本公司與財務公 司簽訂金融服務協議及補充協 議,由財務公司為本集團成員單位繼續 提供金融服務,有利於保持本集團成員單位接受金融服務的連續性,有利於提高公司資金使用效率、降低金融服務成本、加強風險管控,不會 損害公司及中小股東的利益。具體如下:
(1) 實現資金集中管理,提高資金管理效率:由財務公司向本集團成員 單位提供存款及其他金融服務,便於本集團成員單位之間及本集團 成員單位與國家能源集團成員單位進行結算,縮短資金轉帳和週轉 的時間。相較於國家能源集團成員單位與本集團成員單位分別於獨 立商業銀行開設銀行賬戶,雙方之間的直接結算及交收更具效率。財務公司通過提高內部結算效率等措施為本公司降低了資金成本,有助於實現成本和運營效率的最大化。此外,將資金存放在財務公 司可實現本集團成員單位資金的集中管理,本集團成員單位可隨時、及時且不受限制地提取款項以滿足其資金的靈活需求。同時,本集 團成員單位亦有權選擇不定期地全額或部分調出於財務公司的存款。本集團成員單位可完全自主決定將其存款存入財務公司或獨立商 業銀行而不受任何限制。
(2) 熟悉本公司的業務,可提供更靈活便捷的服務:由於財務公司主要 向國家能源集團公司及其下屬企業提供金融服務,其多年來已形成 對本集團成員單位所在行業的深入認識。財務公司熟悉本集團成員 單位的資本結 構、業務運 營、資金 需求及 現金流模 式,使其得以更 好預見本集團成員單位的資金需求。因此,財務公司可隨時為本集 團成員單位提供靈活便捷且低成本的服務,而獨立商業銀行難以提 供同等服務。
(3) 可提供公允的商業條款並獲得投資權益:根據金融服務協議及補充 協議,本集團成員單位在財務公司的存款利率不低於中國人民銀行 公佈的同期存款基準利率且不低於主要商業銀行向本集團成員單 位提供同種類存款服務所確定的利率,本集團成員單位增加在財務 公司的存款有益於本集團成員單位獲得不低於主要商業銀行的存 款利息收 益。此 外,本公司作為財 務公司 的重要股 東,直接及間接 合計持有財務公司40% 股權,可以分享財務公司業務規模提高帶來 的投資回報。按財務公司發放貸款等業務的經營情況及淨息差水平 測算,本公司在獲得存款利息的同時還可獲得額外投資收益,總體 收益水平相當於在主要商業銀行存款收益的1.5 倍。
香港上市規則涵義
於本公告日 期,財務公司由國家能源集團公司持 有60% 股 權,國家能源 集團公司持有本公司69.52% 股份並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因此,財務公 司為香港上市規則所界定的本公司關連人士。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金融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就建議修訂的金融服務協的年度上限而言,由於適用百分比 率(按香港 上市規則 第14.07 條計 算)有一項或以上超 過5%,但全部低 於25%,因 此對金融服務協議的年度上限及若干條款的修訂須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 14A 章的申 報、公 告、獨立股東批准及年度審閱的規 定。本次交易亦構 成香港上市規則第14 章項下的須予披露的交易。
一般事項
董事會已 於2022 年9 月23 日批准對金融服務協議的修 訂。在出席董事會 會議的董事 中,關連董事xxx先生及xxxxx由於受聘於國家能 源集團公司而被視為於本次交易中擁有重大權 益,故已就有關決議案 迴避表 決。董 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 事)認為對金融服務協議的修 訂(包括協議條 款、交易上限及定 價)屬公平合 理、於本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 過程中按一般商務條款或更佳條款訂立及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獨立董事委員會已告成 立,以就金融服務協議的修 訂(包括協議條 款、交易上限及定價)向獨立股東提供建 議。
本公司將委任獨立財務顧問就金融服務協議的修 訂(包括協議條 款、交易上限及定價)根據香港上市規則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供意見。
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盡悉及確信,並無任何獨立董事委 員會成員於金融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中擁有任何重大權益。
本公司將召開股東大會請求獨立股東批准對金融服務協議的修 訂。根據香港上市規 則,國家能源集團公司及其聯繫人會在有關表決中放棄 投票。
一份載 有(其中包 括)有關金融服務協議的修訂的進一步詳 情、獨立董事 委員會函件及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的通函將於15個營業日內寄發予股東。
釋義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表述具有以下涵義:
「A 股」 | 指 | x 公 司 向 境 內 投 資 者 發 行 的 以 人 民 幣 計 值 並 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內資股; |
「聯繫人」 | 指 | 具有香港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
「董事會」 | 指 | x公司董事會; |
「中國銀保監會」 | 指 |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中國證監會」 | 指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國家能源集團 | 指 | 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本公司的控 |
公司」 | 股股 東(定義見香港上市規 則); | |
「國家能源集團」 | 指 | 國家能源集團公司及其附屬公 司(不包括本集 |
團); | ||
「本公司」 | 指 | 中國神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註冊 |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在香港聯交所上市, A 股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財務公司」 | 指 | 國家能源集團財務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註冊 |
成立的有限公司,前稱神華財務有限公司; | ||
「金融服務協議」 | 指 | 由 本 公 司 與 財 務 公 司 於2021 年3 月26 日 簽 署 的金融服務協議; |
「本集團」 | 指 | x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
「H 股」 | 指 | x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幣1.00 元的境外上 市外資股,其於香港聯交所上市; |
「香港」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香港上市規則」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
「香港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獨立董事委員會」 | 指 | 包 括 所 有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在 內 的 董 事 會 獨 立 |
董事委員會; | ||
「獨立股東」 | 指 | 根據香港上市規則,毋須在股東大會上就將予 |
提 呈 的 建 議 修 訂 金 融 服 務 協 議 的 相 關 決 議 案 | ||
放棄投票的股東; |
「國家能源集團成 | 指 | 國 家 能 源 集 團 公 司, 國 家 能 源 集 團 公 司 控 股 |
員單位」 | 51% 以上的附屬公 司(「國 家 能 源 集 團 公 司 附 屬 公司」),國家能源集團公司及國家能源集團公 | |
司附屬公司單獨或共同持 股30% 以上的公 司, 國 家 能 源 集 團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子 公 司 下 屬 的 事 | ||
業單位法人或者社會團體法人,但不包括本集 | ||
團; | ||
「本集團成員單位」 | 指 | x 公 司, 本 公 司 控 股51% 以 上 的 附 屬 公 司,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51% 以上的附屬公司單獨或 共 同 持 股30% 以 上 的 公 司,本 公 司 及 其 附屬 子公司下屬的事業單位法人或者社會團體法人; |
「中國人民銀行」 | 指 | 中國人民銀行;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人民幣」 | 指 |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
「股東」 | 指 | x公司的股東; |
「補充協議」 | 指 | 由 本 公 司 與 財 務 公 司 訂 立 日 期 為2022 年9 月23 日的金融服務協議的補充協議。 |
承董事會命 | ||
中國神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
董事會秘書 | ||
xx | ||
北京,2022 年9 月23 日 |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成員包括執行董事xxxxx及xxx先生,非執行董事xxx先生及xxxxx,獨立非執行董事xxx博士、xx xxx及xxxxx,職工董事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