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三、應將第一款及第二款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第 十六 條 本公 司財務部經依前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或承租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終止租約或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主管機關同 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第 十七 條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財務部亦應依前二條之規定辦理。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