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0809-070-170,傳真:(02)2785- 8213,電子信箱:service@ctbclife.com公司網址:http://www.ctbclife.com/,地址: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188 號 8 樓
十六、債權文件之約定:
借款人與擔保物提供人對 貴公司依本約定書所負之各宗債務,其債權文件如有遺失、滅失或毀損等情事,借款人與擔保物提供人願依 貴公司通知再立債權文件,提供 貴公司收執,並依據 貴公司帳簿、傳票、電腦製作之單據、債權文件、往來文件之影印、縮影本等所載金額履行債務。
十七、借款人之代理人:
借款人與 貴公司往來簽章方式悉憑本借款約定書上之簽名方式或印章任擇一式,即生效力。凡持有借款人依本借款約定書上之簽名或印章任一式樣之授權書,前往 貴公司請求返還或更換擔保物及其有關文件者, 貴公司均得將其視之為借款人之代理人,而得准予返還或更換之。
十八、中國信託人壽之服務專線及地址如下:
電話:0000-000-000,傳真:(00)0000-0000,電子信箱: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地址:xxxxxxxxxx 000 x 0 x
十九、履行地及管轄法院:
借款人對 貴公司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 貴公司所在地為履行地,因本約定書涉訟時,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二十、貴公司應確保提供借款人辦理之放款產品廣告內容之真實,對借款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該廣告之內容,且視為本借款契約之一部分。立約定書人簽訂之借款契約條款如較『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所定標準更有利於借款人者,從其契約條款。
簽章:
廿一、本契約正本乙式__ _份,由立約定書人與貴公司雙方、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各執乙份為憑。但經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要求或徵得其同意者,得交付由 貴公司註明『與正本完
全相符』並加蓋本契約專用章之影本。本契約由 貴公司另行 加註『與正本完全相符』之影本交借款人及擔保物提供人收執。
廿二、本約定書各條款內容,借款人與擔保物提供人業已於民國 年 月 日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已完全瞭解並同意上述各條款之約定。借款人及擔保物提供人於各條款中簽名或蓋章者,係與 貴公司協商後議定之個別商議條款,借款人及擔保物提供人均願受相關條款之規範。
此 致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對 | 保 | 簽 | 名 | x | x | 對保人 | |||
借 款 人: | (簽章) | ||||||||
身 分證字 號: | |||||||||
住 所: | |||||||||
年 | 月 | 日 | 地點: | ||||||
擔保物提供人:身 分證字 號: 住 所: | (簽章) | ||||||||
年 | 月 | 日 | 地點: | ||||||
擔保物提供人:身 分證字 號: 住 所: | (簽章) | ||||||||
年 | 月 | 日 | 地點: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主管 | 覆核 | 經辦 | 貸款帳號 |
第 4 頁,共 4 頁 Control No. 0000-0000-0000
『不動產抵押貸款』借款約定書
立約定書人 ( 以下簡稱借款人) 向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簡稱 貴公司)借款新台幣 元整,借款人在本約定書範圍內對 貴公司所負一切債務,雙方同意履行下列各條款之約定:
一、借款撥付方式:
本借款撥付方式以 貴公司內部徵信審核通過後,擔保物之抵押權設定完成且借款人與 貴公司協議之各項條件皆成就後,借款人於前開金額內得申請 貴公司一次或分次撥付,並由借款人:
(一)□ 按房屋買賣雙方出具之「購屋貸款撥款委託書」辦理撥付,即視為收到借款。
(二)□ 按借款人出具之「委託代償貸款暨撥款申請書」,申請代償前手貸款或撥入借款人及擔保物提供人之帳戶,即視為收到借款。
二、借款期間及特約事項:
(一) 借款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共計 年 個月。 (二) 借款人同意本案借款經 貴公司內部審核程序核准後,方予撥款。並授權 貴公司得依雙方約定之借款合計期
簽章:
間及以 貴公司撥款日為起算日,代填借款起訖日期。
三、借款利息計付方式及利率調整之通知:
名詞定義:本約定書所稱『定儲指數利率』係指財政部所指定之用
以計算保單分紅利率之行局(目前為台灣銀行、合作金庫及第一銀行三家行局;如其中有行局因合併或其他原因致消滅時則採剩餘行局或財政部另行指定之行庫),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年利率之平均值。 (一)□一般利率:借款人選擇『得隨時清償』之利率,自實際撥款日起,按當月『定儲指數利率』加碼 %計息
(目前為年利率 %),嗣後每屆滿(□半年□一個月)隨當月『定儲指數利率』機動調整。
(二)□行政院專案優惠房貸:自實際撥款日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 %)加 %計算(目前為年利率 %),嗣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貸款利率中政府固定補貼年利率 %,借款人實際支付利率為貸款利率減政府補貼利率,目前為年息 %。
(三)□xxxx:借款人自願選擇下列有『限制清償期間』之優惠利率,並同意按第七條提前清償違約金條款之約定 履行:
自實際借款日起 個月,同意貴公司以年利率 %計算(□固定利率□機動利率:依據當月定儲指數利率 %計算,日後每屆滿(□半年□一個月)依據當月定儲指數利率加 %機動調整乙次);自實際借款日第 個月起,同意貴公司以年利率 %計算(□固定利率□機動利率:依據當月定儲指數利率加 %計算,日後每屆滿(□半年□一個月)依據當月定儲指數利率加 %機動調整乙次);自實際借款日第 個月起,同意貴公司以年利率 %計算(□固定利率□機動利率:依據當月定儲指數利率加 %計算,日後每屆滿(□半年
□一個月)依據當月定儲指數利率加 %機動調整乙次);自實際借款日第 個月起,同意貴公司依據當月定儲指數利率加 %機動調整,其後每屆滿(□半年□一個月)即隨當月定儲指數利率加 %機動調整乙次。
(四)如未指定依前款任一約定時,以年利率百分之五計息。前項利息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按月計息者,本金乘以年利率,再除以十二即得每月之利息額。不足一個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即:一 年(含閏年)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以本金乘以年利率、天數,再除以三百六十五即得畸零天數部分之利息額。貴公司調整『定儲指數利率』時,應於調整日起十五日內,將調整後之利率告知借款人,如未告知,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上開告知方式,除以於營業場所及 貴公司網站公告之方式為之外,將另佐以其它方式為告知,例如:電話通知、簡訊通知、書面通知、列印繳息收據或電子郵件等。 貴公司調整『定儲指數利率』時,借款人得請求 貴公司提供該筆借款按調整後放款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
四、本借款還本付息方式,依下列之約定:
□ 年金法: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 寬限期法:自實際撥款日起,前 個月按月償還利息,自第 個月起按月以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貴公司應提供借款人借款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如經借款人請求時, 貴公司並應告知查詢方式。
如未依第一項約定時,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但借款人得隨時請求改依第一項所列方式之一還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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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用住宅借款特約條款:
本借款契約如發生自用住宅貸款債權,且訂有借款人分期清償,一期遲延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
(即加速條款)者,於符合下列各款條件時, 貴公司不得行使加速條款實行其擔保物權人之權利:
(一)借款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提出協商請求或調解聲請之日,同時以書面提出願依本貸款契約條件分期償還之清償方案。
(二)前款清償方案之條件如下:
1.積欠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於剩餘年限按期平均攤還。
2.積欠之本金,仍依原貸款契約約定利率按期計付利息。 (三)借款人遲延履行本貸款契約分期償還之期數未逾二期。
借款人如於剩餘年限依原契約條件正常履約顯有重大困難者,得向 貴公司申請延長還款期限。經 貴公司審核確有上開情事者,於徵得保證人書面同意後,得延長其還款期限至六年,另於延長之期限內,借款人仍應就本金部分依原契約約定利率計付利息。
本條第一項所稱自用住宅,係指借款人所有,供自己及家屬居住使用之建築物。如有二以上住宅,應限於其中主要供居住使用者。所稱自用住宅貸款債權,係指借款人為建造或購買自用住宅或為其改良所必要之資金,包括取得自用住宅基地或其使用權利之資金,以自用住宅設定擔保向 貴公司借貸而約定分期償還之債權。
六、遲延利息及期付金之扣抵:
每期應攤還之本金及利息稱之為『期付金』,逾期繳付每期應付之期付金時,按下列公式計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其中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遲延利息:期付金本金Ⅹ借款利率Ⅹ逾期天數÷365違約金: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期付金本金Ⅹ借款利率Ⅹ逾期天數÷365Ⅹ0.1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期付金本金Ⅹ借款利率Ⅹ逾期天數÷365Ⅹ0.2
期付金由 貴公司先扣抵各項費用、代墊擔保物火險保費(含地震險)、強制執行費用、違約金、遲延利息及利息後沖抵本金。
七、提前清償違約金條款,依下列之約定:
□ 借款人於借款後 年內提前清償之本金超過實際借款總額百分之 時,應支付超過部份之 %為提前還款之違約金。
□借款人於借款後得隨時提前清償本金,惟若於借款後 年內領取清償證明者,仍應支付累計提前償還金額之
%之違約金。
前款所訂之違約金罰款均採遞減原則,撥款每滿半年,減百分之零點一計收違約金。但日後因調息或其他原因而變更違 約金條款者,從其約定並重行起算;因借款人死亡或重大傷殘並取得證明文件等因素而須提前清償貸款者, 貴公司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
簽章:
前款約定係依 貴公司所提供之『限制清償期間』及『得隨時清償』 二種貸款條件,所擇一選擇之特別約定,借款人已知悉並願依約履行。
八、期限利益之喪失約定(加速條款):
(一) 借款人所負一切債務均願依約按時履行,如有後列情形之一時,無須由 貴公司事先通知或催告, 貴公司得隨 時要求增加或更換擔保物、減少對借款人之借款額度、縮短借款期限或主張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而得向借款人請求清償全部債務:
1. 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清理債務時。
2. 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時。
3. 因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
4. 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二) 借款人所負一切債務均願依約按時履行,如有後列情形之一時,經由 貴公司定七日之期限通知或催告,借款人 未於前開期限內依 貴公司之指示改善者, 貴公司得隨時要求增加或更換擔保物、減少對借款人之借款額度、不予調降利率、縮短借款期限或主張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而得向借款人請求清償全部債務:
1.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
2. 擔保物被查封扣押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
3. 借款人對 貴公司依本約定書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 貴公司核定用途不符時。
簽章:
4. 借款人之財產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或行政處分,致 貴公司債權有不能受償之虞時。
5. 借款人違背或不履行本約定書約定條款之一者。九、債權及其附帶之擔保物權之轉讓:
借款人同意 貴公司有權將一切債權或連同其附帶之擔保物權一部或全部轉抵押或轉讓與第三人;或將上述債權或連同其附帶之擔保物權一部或全部轉質予第三人,但應將轉讓之情事通知借款人。 貴公司將前項債權轉讓、轉質他人時,借款人對於受讓人仍應履行本契約各條款之規定。
十、徵信資料之提供:
借款人及擔保物提供人□不同意(借款人或擔保物提供人如不同意,金融機構將無法提供本項借款服務)□同意貴公司得將借款人及擔保物提供人與 貴公司往來之資料,包括徵信調查報告、借款及財務資料、個人信用資料等為下列用途:
(一) 提供予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中小企業信用借款基金、票據交換所、金融資訊服務中心等受金融機構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或其他與 貴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以下簡稱前揭機構),於符合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得蒐集、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借款人及擔保物提供人之個人資料,前述期限至借款人與擔保物提供人與 貴公司簽立本約定書的權利義務消滅之日後五年止。惟 貴公司提供予前揭機構之往來資料有錯誤時, 貴公司應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揭機構更正或補充,及副知借款人及擔保物提供人。主動更正並回復原狀。
(二) 借款人或擔保物提供人提供 貴公司之相關資料,如遭 貴公司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
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借款人或擔保物提供人,且借款人或擔保物提供人向 貴公司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 貴公司應即提供借款人或擔保物提供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三) 貴公司僅得於履行契約之目的範圍內,使用借款人與擔保物提供人提供之各項基本資料。並依『個人資料保
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 提供予受讓人(或擬受讓人)、貴公司債權債務之人,或受 貴公司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
(五) 貴公司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將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委託第三人(機構)處理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受託人以外之第三人。
受 貴公司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甲方或保證人權利者,借款人或擔保物提供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 貴公司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六) 貴公司得因業務需要,將催收業務委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借款人與擔保物提供人。通
簽章:
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並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貴公司營業場所或網站。借款人及擔保物提供人已知悉並同意受 貴公司委任處理催收事務之第三人得於本項約定範圍內,處理及利用借款人及擔保物提供人之個人資料,惟該第三人及其員工仍應依法令規定,就借款人及擔保物提供人間往來或交易之資料保守秘密。貴公司未依本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借款人或擔
保物提供人受損者,貴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十一、擔保物之保險:
借款人每年應為提供抵押之擔保物投保足額火險(含地震險),並以 貴公司為抵押權人,其保險費由借款人負
擔。如借款人怠於辦理投保或續保時, 貴公司得代為辦理投保及墊付保費,所墊付之保險費按第十四條抵充之順序辦理但 貴公司並無代為投保、續保或墊付保險費之義務。
十二、債務之定義、擔保物之擔保範圍及設定規費之歸屬:
(一) 本約定書所稱一切債務及所提供之擔保物其擔保範圍,包括借款人對 貴公司在本約定書的借款範圍內所負尚未清償之債務及其他有關債務,並包括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擔保物之保險費、強制執行費用、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及其他有關費用等。但借款人因未來需求,經擔保物提供人另以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 借款人同意以簽定「房屋貸款轉帳付款授權書暨約定書」方式授權 貴公司免憑授權帳戶之存摺及取款條,逕由授權帳戶中自動轉帳扣繳本約定書所負債務。或借款人為員工時,得以簽定「薪資扣抵同意書」方式授權由 貴公司發薪單位自薪資中扣繳本約定書所負債務,其處理方法悉依 貴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三) 借款人及擔保物提供人同意連帶負擔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所生一切規費及費用。十三、抵銷之約定:
(一) 借款人不依本契約之約定按期攤付本息或有第八條各款情事之一時,不問債權債務之期間如何, 貴公司
有權將借款人對 貴公司之一切債權(包括但不限於薪資、獎金、保險金、解約金、保單紅利等)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償之款項逕行抵銷借款人對 貴公司所負之一切債務。前述權益或債權於 貴公司抵銷時,視為已屆清償期。
(二) 貴公司依前項為抵銷,其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借款人,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同時貴公司發給借款人之相關權益或債權文件,於抵銷範圍內失其效力。
十四、抵充之順序:
借款人一次完全清償或分期清償債務時,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者,應依以下順序:先抵充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 貴公司代墊之擔保物保險費、鑑價費、手續費、帳戶管理費、代書費及地政規費)、違約金、遲延利息、利息,次充本金方式抵償所負債務。如有多筆債務而借款人所提出給付不足抵償全部債權額時,悉依民法第三二一條至三二二條之規定辦理抵充。但 貴公司指定之方法更有利於借款人者,從其指定。
十五、文書送達:
借款人或擔保物提供人之住所或通信處所及 貴公司之營業所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將變更事項告知對方,如未為告知,當事人將有關文書於向本契約所載或最後告知對方之通信地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到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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