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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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協議
(於百慕(達股註份冊代成號立:之有限公司)
686 )
須融予資披租露賃交協易議
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交易時段後),杭錦後旗(本公司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陽曲蔚藍(本公司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及中信融資租賃訂立融資租賃協議 I,據此,在當中所載條款及條件的規限下,中信融資租賃同意以總代價人民幣300百萬元向杭錦後旗及陽曲蔚藍購買租賃資產I,隨後租回予杭錦後旗及陽曲蔚藍。
同日,杭錦後旗與中信融資租賃訂立融資租賃協議II,據此,在當中所載條款及條件的規限下,中信融資租賃同意以總代價人民幣250百萬元向杭錦後旗購買租賃資產II,隨後租回予杭錦後旗。
上市規則之涵義
由於各融資租賃協議之最高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條)超過5%但少於25%,故訂立各融資租賃協議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因此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之通知及公告規定。
緒言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交易時段後),杭錦後旗(本公司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陽曲蔚藍(本公司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及中信融資租賃訂立融資租賃協議I,據此,在當中所載條款及條件的規限下,中信融資租賃同意以總代價人民幣300百萬元向杭錦後旗及陽曲蔚藍購買租賃資產I,隨後租回予杭錦後旗及陽曲蔚藍。
同日,杭錦後旗與中信融資租賃訂立融資租賃協議II,據此,在當中所載條款及條件的規限下,中信融資租賃同意以總代價人民幣250百萬元向杭錦後旗購買租賃資產 II,隨後租回予杭錦後旗。
融資租賃協議I
日期: | 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交易時段後) |
訂約方: | (1) 杭錦後旗(作為聯合承租人) |
(2) 陽曲蔚藍(作為聯合承租人) | |
(3) 中信融資租賃(作為出租人) | |
服務範圍: | 中信融資租賃將以總代價人民幣300百萬元購買杭錦後旗及陽曲蔚藍所擁有的租賃資產I,並將租賃資產I租回予杭錦後旗及陽曲蔚藍以收取租金。 |
租期: | 融資租賃協議I項下之租期將為12年,受當中所載條款及條件規限。 |
合法所有權: | 中信融資租賃於租期內擁有租賃資產I的合法所有權。 |
租金: | 根據融資租賃協議I,應付予中信融資租賃之租金總額約為人民幣415.76百萬元,即(i)租賃資產I購買成本總額人民幣 3和00百萬元與(ii)估計利息總額約人民幣115.76百萬元的總 。估計利息乃按浮動利率計算,並將參考中國人民銀行 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不時發佈之5年期以上貸款市場報價利率(i)首四期加25個基點作出調整;及(ii)剩餘分期加120個基點作出調整。 |
應付租金總額將分48期支付,每季度支付一次。 | |
其他條款: | 於租期屆滿及履行杭錦後旗及陽曲蔚藍於融資租賃協議I項下之全部責任後,其有權按名義代價人民幣1元獲得租賃資產I的合法所有權。 |
擔保: | 杭錦後旗及陽曲蔚藍於融資租賃協議I項下的責任由以下各項作抵押: |
(i) 北京聯合x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之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持有陽曲蔚藍全部股權)向中信融資租賃出具的承諾函,據此,其承諾不會對外質押陽曲蔚藍之任何股權,及不會就其於陽曲蔚藍之權益股份要求分派股息或償還股東貸款; |
(ii) 杭錦後旗與中信融資租賃訂立之設備抵押協議I,據此,杭錦後旗將其於租賃資產I注入的部分抵押予中信融資租賃,及據此,中信融資租賃有權收回融資租賃協議I項下的所有應付負債,其中包括本金總額、租賃利息、逾期支付利息、任何違約負債、中信融資租賃就實現其於融資租賃協議I項下的權利而產生的任何成本及開支; |
(iii) 陽曲蔚藍與中信融資租賃訂立之設備抵押協議II,據此,陽曲蔚藍將其於租賃資產I注入的部分抵押予中信融資租賃,及據此,中信融資租賃有權收回融資租賃協議I項下的所有應付負債,其中包括本金總額、租賃利息、逾期支付利息、任何違約負債、中信融資租賃就實現其於融資租賃協議I項下的權利而產生的任何成本及開支;及 |
(iv) 根據陽曲蔚藍電費收益權質押協議將陽曲蔚藍與租賃資產I相關的電費收益權質押予中信融資租賃。 |
融資租賃協議II
日期: | 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交易時段後) |
訂約方: | (1) 杭錦後旗(作為承租人) |
(2) 中信融資租賃(作為出租人) | |
服務範圍: | 中信融資租賃將以總代價人民幣250百萬元購買杭錦後旗所擁有的租賃資產II,並將租賃資產II租回予杭錦後旗以收取租金。 |
租期: | 融資租賃協議II項下之租期將為12年,受當中所載條款及條件規限。 |
合法所有權: | 中信融資租賃於租期內擁有租賃資產II的合法所有權。 |
租金: | 根據融資租賃協議II,應付予中信融資租賃之租金總額約為人民幣346.47百萬元,即(i)租賃資產II購買成本總額人民幣250百萬元與(ii)估計利息總額約人民幣96.47百萬元的總和。估計利息乃按浮動利率計算,並將參考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不時發佈之5年期以上貸款市場報價利率(i)首四期加25個基點作出調整;及(ii)剩餘分期加120個基點作出調整。 |
應付租金總額將分48期支付,每季度支付一次。 |
其他條款: | 於租期屆滿及履行杭錦後旗於融資租賃協議II項下之全部責任後,其有權按名義代價人民幣1元獲得租賃資產II的合法所有權。 |
擔保: | 杭錦後旗於融資租賃協議II項下的責任由以下各項作抵押: |
(i) 杭錦後旗與中信融資租賃訂立之設備抵押協議III,據此,杭錦後旗將租賃資產II抵押予中信融資租賃,及據此,中信融資租賃有權收回融資租賃協議II項下的所有應付負債,其中包括本金總額、租賃利息、逾期支付利息、任何違約負債、中信融資租賃就實現其於融資租賃協議II項下的權利而產生的任何成本及開支; | |
(ii) 根據杭錦後旗電費收益權質押協議將杭錦後旗與租賃資產II相關的電費收益權質押予中信融資租賃;及 | |
(iii) 察右前旗根據股權質押協議就其於杭錦後旗之80%股權作出的股權質押,據此,抵押債務包括(其中包括)本金總額、租賃利息、逾期支付利息、任何違約負債、中信融資租賃就實現其於融資租賃協議II項下的權利而產生的任何成本及開支。察右前旗進一步同意,如察右前旗收購杭錦後旗餘下20%股權,其將於該收購事項工商變更登記完成日期起計2個月內,進一步質押其於杭錦後旗之有關20%股權,並完成股權質押登記,以使中信融資租賃獲得杭錦後旗全部股權的質押權。 |
各融資租賃協議的條款(包括租賃利率)乃由杭錦後旗、陽曲蔚藍與中信融資租賃參考類似融資租賃安排的現行市價及分別考慮租賃資產I及租賃資產II之地理位置、營運表現及風險狀況等其他因素後經公平磋商釐定。
有關該等租賃資產之資料
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租賃資產I及租賃資產II(統稱「該等租賃資產」)之賬面值分別約為人民幣302百萬元及人民幣250百萬元。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零年 二零二一年
(人民幣(百經萬審元核)) (人民幣(百經萬審元核))
租賃資產I應佔之除稅前溢利 0 12.6
租賃資產I應佔之除稅後溢利 0 12.6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零年 二零二一年
(人民幣(百經萬審元核)) (人民幣(百經萬審元核))
租賃資產II應佔之除稅前溢利 26.2 29.0
租賃資產II應佔之除稅後溢利 24.2 24.6
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之規定,各融資租賃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整體應作為有抵押借款入賬,因此將不會產生任何收益或虧損。
有關訂約方之資料
x公司為一間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並為一間透過其附屬公司經營業務之投資控股公司。本集團主要從事發電站及其他可再生能源項目的開發、投資、營運及管理。
杭錦後旗為一間於中國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主要於中國從事電力及熱力項目及新能源項目的建設、生產及銷售。杭錦後旗為本公司之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
陽曲蔚藍為一間於中國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主要於中國從事新能源電站的營運、維護及管理。陽曲蔚藍為本公司之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
中信融資租賃為一間於中國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從事融資租賃業務,並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A股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碼:601998 )及其H股於聯交所上市(股份代號:0998 )。
據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盡悉及確信,於本公告日期,中信融資租賃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為獨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關連人士的第三方。
訂立融資租賃協議之理由及裨益
x公司為一間投資控股公司,而本集團主要從事發電站及其他可再生能源項目的開發、投資、營運及管理。融資租賃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為本集團提供更多財務資源用於杭錦後旗及陽曲蔚藍的項目發展及營運資金,亦讓本集團得以更有效地運用內部資源。
經考慮上述情況,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融資租賃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乃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且融資租賃協議所載之條款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之整體利益。
上市規則之涵義
由於各融資租賃協議之最高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條)超過5%但少於25%,故訂立各融資租賃協議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因此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之通知及公告規定。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以下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董事會」 | 指 | x公司董事會 |
「本公司」 | 指 | 北京能源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一間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 686 ) |
「察右前旗」 | 指 | 察右前旗聯合光伏發電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為杭錦後旗之股東 |
「中信融資租賃」 | 指 | 中信金融租賃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設備抵押協議I」 | 指 | 杭錦後旗與中信融資租賃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訂立有關融資租賃協議I之設備抵押協議 |
「設備抵押協議II 」 | 指 | 陽曲蔚藍與中信融資租賃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訂立有關融資租賃協議I之設備抵押協議 |
「設備抵押協議III 」 | 指 | 杭錦後旗與中信融資租賃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訂立有關融資租賃協議II之設備抵押協議 |
「融資租賃協議I」 | 指 | 杭錦後旗、陽曲蔚藍與中信融資租賃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訂立之融資租賃協議,據此中信融資租賃同意向杭錦後旗與陽曲蔚藍購買租賃資產I,隨後租回予杭錦後旗與陽曲蔚藍 |
「融資租賃協議II 」 | 指 | 杭錦後旗與中信融資租賃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訂立之融資租賃協議,據此中信融資租賃同意向杭錦後旗購買租賃資產II,隨後租回予杭錦後旗 |
「融資租賃協議」 | 指 | 融資租賃協議I及融資租賃協議II之統稱 |
「本集團」 | 指 | x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
「杭錦後旗」 | 指 | 杭錦後旗國電光伏發電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成立之責任有限公司,為本公司之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 |
「杭錦後旗電費收益權質押協議」 | 指 | 杭錦後旗與中信融資租賃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訂立之電費收益權質押協議 |
「香港」 | 指 |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租賃資產I」 | 指 | 位於山西的46.8兆瓦風電項目的各類風力發電設備及內蒙古的50兆瓦光伏發電項目的兩台逆變器 |
「租賃資產II 」 | 指 | 位於內蒙古的50兆瓦光伏發電項目的各類光伏發電設備 |
「上市規則」 | 指 |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經不時修訂、補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
「人民幣」 | 指 |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
「股權質押協議」 | 指 | 察右前旗與中信融資租賃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訂立之股權質押協議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陽曲蔚藍」 | 指 | 陽曲縣蔚藍新能源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為本公司之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 |
「陽曲蔚藍電費收益權質押協議」 | 指 | 陽曲蔚藍與中信融資租賃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訂立之電費收益權質押協議 |
「%」 | 指 | 百分比 |
香港,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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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能源董國事際會控主股席有限公司
司本之公非告執日行期,董本事公為司xxx執先行生董、蘇事永為健xxxx先及生(xxxx先)生、x;以振及威本先公生司及之xxx立先非生執;行本
董事為xxxxx、xxxxx及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