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北银理财-理财产品托管合同
甲方: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管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0xx0xx00x0000x(门牌号1708室)
法定代表人:步艳红
托管人(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地址:xxxxxxxxxxxx00xx大成广场4门8门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xx
鉴于:
甲方是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内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定金融机构,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乙方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托管业务。
甲方拟发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并委托乙方担任该理财产品的托管人。为明确双方在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资产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资产的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20号)、《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特签订本合同。本合同项下,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甲方委托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办理甲方交付的理财产品财产的托管事宜。就该等托管事宜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乙方处理的委托事项及相关职责,双方协商一致,在本合同中作出约定。
当双方签署本合同,本合同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托管的所有理财产品,双方不再就甲方发行的单只理财产品委托乙方托管事宜另行签署托管合同,如有本合同未约定事项或单只理财产品有其他特殊要求,双方就本合同未约定事项或单只理财产品另行签署备忘录进行约定。乙方受托托管单只理财产品后,双方就该理财产品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本合同及针对该理财产品另行签署的备忘录(如有)的约束。甲方保证理财产品合法合规、具备可操作性。
本托管合同的签订,并不表明乙方对理财产品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也不表明投资于理财产品没有风险。
甲方应确保甲方理财产品在客户选择、报备手续等方面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手续,保证资金来源及产品的合法合规性,并对本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负责。乙方对本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应确保在管理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在投资和信息披露方面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将理财产品资金用于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管理、运作理财产品;
2.按照理财产品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从理财产品中收取管理费和超额业绩报酬(如有);
3.根据本合同约定获取乙方对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申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的核对结果;
4.有权监督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托管行为,并有权向监管机构报告;
5.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发出管理运用理财资金的指令;
6.要求乙方对因为其违约或过失给理财产品资产或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7.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终止及/或单方解除本合同;
8.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办理本理财产品每只产品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2.对所管理的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并作为理财产品主会计方,与乙方进行账务核对;
3.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理财资金;
4.真实、完整、准确地向乙方提供与进行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有关的成立及投资信息;
5.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每只理财产品管理运用的相关指令、文件,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保证本合同与相关理财文件之间不存在冲突;
6.对本合同项下理财产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惯例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与乙方建立对账机制,就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定期核对;
7.办理与理财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对乙方开展托管业务提供必需的协助;
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托管合同的约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10.保存银行理财业务活动记录、账册等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1.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托管费;
1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单方解除本合同,否则应承担因此给理财产品财产和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3.甲方应按照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相关法律法规与监管规定要求履行相应的反洗钱义务,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并向乙方提供理财产品的受益所有人信息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必要资料和信息,且保证资料和信息的完整、真实、准确、有效,涉及个人信息的须依法取得当事方的授权同意,同时为乙方履行其反洗钱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14.甲方不得借助乙方品牌、声誉开展营销宣传;
15.按照合同约定管理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确保该产品不存在结构化问题(包括发行和交易环节)、非法代持、利益输送等情况;
16.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影响理财产品财产安全的事件时,需在其知晓该等情况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7.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依法及本合同约定保管甲方委托托管的理财资金;
2.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对甲方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如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理财产品发行银行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3.向甲方查询理财产品的经营运作情况,从甲方及时获得本理财产品相关的数据和文件;
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5.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安全保管托管账户内的理财产品财产,乙方应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并保证所托管的理财产品财产和乙方自有资产及所托管的其它资产之间相互独立,不从事有损理财产品财产及理财产品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未获取甲方发送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指令,乙方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任何理财产品财产,但法律法规及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2.在托管关系存续期间,持续保持担任理财产品财产的托管资格和能力,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理财产品托管事宜;
3.代理或协助甲方为每只理财产品开立、管理、变更、撤销托管账户、专用存款账户、银行间债券账户等账户并保管相关业务资料,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4.按照甲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理财资金管理运用指令,及时办理理财产品的清算、交割事宜;
5.对托管资产进行估值和会计核算,每只理财产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对理财产品的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与甲方建立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6.按照本合同及各《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甲方并根据监管要求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7.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合同、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信息及时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8.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等相关资料保存15年以上;
9.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审计要求或者本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接受甲方的监督;
1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单方解除本合同,否则应承担因此给理财产品财产和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2.乙方应按照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相关法律法规与监管规定要求履行相应的反洗钱义务,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并为甲方履行其反洗钱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13.乙方不得有以下行为:
(1)混同管理托管资产与乙方自有财产;
(2)混同管理不同的托管资产;
(3)侵占、挪用托管资产;
(4)进行不正当竞争;
(5)非法利用内部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6)参与托管资产的投资决策;
(7)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8)从事本合同未约定的其他行为;
1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托管业务转委托给第三方;
15.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乙方承担的托管职责仅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对实际管控的托管资金账户及账户内资产承担保管职责。乙方的托管职责不包含以下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
2.审核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
3.审查托管产品以及托管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4.对托管产品本金及收益提供保证或承诺;
5.对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处于乙方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的保管责任;
6.对未兑付托管产品后续资金的追偿;
7.主会计方未接受乙方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产生的相应责任;
8.因不可抗力,以及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操作给托管资产造成的损失;
9.负责未兑付理财产品的后续管理,包括资金追偿、财产保全、诉讼仲裁、债务重组和破产程序等。
10.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11.自身应尽职责之外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 托管资产交付和保管
(一)本合同所称托管资产是指每只理财产品项下所募集或申购并且按照本合同交由乙方托管的现金类资产。
(二)甲方在每只理财产品成立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交书面《理财产品说明书》。
(三)乙方为每只理财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
(四)甲方在每只理财产品成立当日或申购确认日将理财产品项下全部理财资金(如有)转入本合同项下为该只理财产品开立的托管账户(以下简称“托管账户”)。
(五)理财产品通过认、申购资金清算专用账户将理财产品初始募集资金、成立后的申购资金划入托管账户,理财产品成立后的赎回、分红及兑付资金通过托管账户划至赎回、分红资金清算专用账户。
认、申购资金清算专用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20000062834000108333051
开户行全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赎回、分红资金清算专用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20000062834000108333660
开户行全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变更上述资金清算专用账户。
(六)甲方在理财产品成立至少五个工作日前向乙方提交理财产品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登记通知书》等,由乙方对理财产品的托管费率、估值方法、监督事项等运营事项确认。甲方对向乙方提供的本理财产品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因甲方提供的理财产品文件不实导致的所有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在收到理财产品成立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确认托管账户内初始委托财产全部到账后,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托管职责。理财产品运作结束并完成托管账户销户之日为乙方的保管期限的终止日。
(八)理财产品托管原则
1.理财产品财产应独立于甲方和乙方的固有财产。
2.乙方应安全保管托管账户内的托管资产,确保本合同项下托管资产与乙方自有资金及其他托管资产之间相互独立。在本合同项下,“安全”是指托管人不挪用、不侵占托管资产;不具有托管人保证理财产品资产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含义。对本合同附件或者补充协议中其他相关约定的理解均以此为准。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仅依据经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审核无误的甲方所送达的划款指令、投资指令进行款项划付,除此之外,乙方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分配托管资产。
4.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每只理财产品的托管资产单独设置托管账户,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不同托管账户中的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
5. 乙方就具体每只理财产品项下的托管资产的托管职责始于该只理财产品项下托管资产确认到账之日,终于该只理财产品运作结束并完成托管账户销户之日。
6.乙方需妥善保管与理财产品有关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理财产品名义开立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下称“存款开户证实书”)等。
第四条 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一)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甲方应在乙方营业机构为每只理财产品分别开立托管账户。营业机构为北京兴融支行。本合同生效后,若需变更开立托管账户营业机构,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理财产品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通过托管账户进行。托管账户可出款日期以开户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为准。托管账户不得提现,不得通兑,不得透支,不得开通企业版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转账功能。
2.托管账户名称为“理财产品全称”(以实际开立为准)。托管账户应预留两枚乙方指定印章及一枚甲方人名章。甲方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乙方所要求的开户资料。甲方保证所提供的托管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应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乙方。
3.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理财业务的需要。甲方和乙方不得假借理财产品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理财产品的任何账户进行理财业务以外的其他活动。
4.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托管账户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不可撤销,作为理财资金保管、管理和运用的专用账户,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的账户变更、销户申请。
(二)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开户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本理财产品专用证券账户开立、使用、注销和转换等事宜。甲方和乙方在办理上述事宜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且对各自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妥开户手续,并将专用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甲方。
专用证券账户仅供本理财产品使用,并且只能由甲方使用,不得通过转托管或转指定等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理财产品到期结束前,甲方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得注销、挂失该账户。
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理财产品投资的需要。甲方不得使用本理财产品的任何账户进行本理财产品投资以外的活动。
在账户开立过程中产生的股卡费用,原则上由理财产品的托管资产出资缴纳,由甲方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通知乙方从理财产品中支付。如遇理财产品成立前缴费情况,甲方可根据公司管理要求由甲方公司垫付相关费用,后期由理财产品依据缴费凭证完成还款。
(三)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证券资金账户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并与乙方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本理财产品运作期间,甲方进行的所有交易所场内投资,均需通过证券资金账户进行资金的交收。
(四)银行间债券账户
根据每只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安排,以本理财产品名义直接投资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时,甲方负责在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为本理财产品办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乙方负责协助提供所需乙方资料。
甲方取得人行备案通知书并向外汇交易中心申请联网后,委托乙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理财产品开立债券账户,用于登记、存管本理财产品所持有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甲方应为乙方开立上述账户提供相关便利,及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有效性。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妥开户手续,并将账户开通信息通知甲方。银行间债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本理财产品的投资需要,甲方不得出借或转让,亦不得使用银行间债券账户进行本理财产品投资以外的活动。
(五)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账户由甲方根据投资需要按照开户机构相关规定开立,甲方应保证本理财产品基金投资的回款账户为本理财产品银行托管账户,完成账户开立后,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将基金账户信息告知乙方。
本理财产品可通过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甲方负责选择销售机构,并根据投资需要按照开户机构相关规定开立基金交易账户,甲方应确保在销售机构预留的备案回款账户为银行托管账户。乙方对于通过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投资开放式基金不承担任何风险。
由于通过第三方销售平台购买,可能会存在认(申)购、赎回(现金分红)基金时资金被挪用的风险;第三方销售平台对基金账户管理不当造成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不准确的风险;认(申)购款未能用于购买指定基金的风险;以及第三方基金销售平台无基金销售资质的风险。
本理财产品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业务的需要。甲方不得出借和转让本理财产品的任何基金账户或基金交易账户,亦不得使用本理财产品的任何基金账户或基金交易账户进行本理财产品业务以外的活动。
(六)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受托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本理财产品在中证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系统的受托产品账户和受托资金账户,由甲方在该系统发起申请,乙方负责审核办理。具体事宜以甲方与乙方协商为准。
(七)定期存款账户
本理财产品投资定期存款,甲方应与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定期存款协议需向乙方进行确认,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托管人负责保管存款证实书原件,具体事宜管理人需提前与托管人另行约定。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与本理财产品投资有关的其他账户,由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办理。
(九)除开户机构另有规定外,投资账户户名与本银行理财托管账户户名一致,理财产品投资本金及收益回款账户应指定为理财产品的银行托管账户。
第五条 清算交割
(一)交易所交易数据传输和接收
甲方负责选择代理本理财产品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相关协议。
甲方、乙方、证券经营机构共同签署经纪服务协议,在协议中约定各方权利义务、数据传输、理财产品所对应的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单元号、交易品种的费率、佣金收取标准等,并确认已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开通银证转账功能。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若上述交易单元号、交易会员号、交易编码、或涉及的相关费率等变动,则甲方应在变动生效前一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乙方,否则应由甲方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甲方应责成其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通过深证通向乙方传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登记及结算数据、交易所的交易清算数据。甲方应责成其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保证提供给乙方的交易及结算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如相应数据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真实,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均需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和交易所发布的最新数据接口规范进行填写,以便乙方能够完成会计核算、清算、监督职能。
若数据传送不成功,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重复或以其它应急方式传送,直到乙方成功接收,乙方对因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或不及时等过失造成的理财产品损失不承担责任。
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于T日20:00前将理财产品的当日场内交易数据及对账单通过深证通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至乙方,因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及甲方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造成数据延迟发送的情况除外,如遇到特殊情况出现数据发送延迟等情况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的传输和接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在数据传输人员发生变更时,须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且在乙方书面确认之后变更正式生效。变更通知书中必须说明变更时间、人员、事项等。
(二)甲方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办理本理财产品的所有交易所场内交易(或代销的场外开放式基金)的清算交割,乙方负责办理理财产品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
(三)银行间债券券款对付结算
托管资产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采用券款对付结算模式。
(四)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涉及到期违约债券处置(到期违约的定义见《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结算机构到期违约债券转让结算业务规则》(下称《规则》)),甲方应自行负责寻找交易对手方、交易价格商定、合同签署等违约债券转让业务所涉环节,乙方不参与上述业务,仅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乙方职责(包括根据甲方指令将资金调入理财产品托管账户或自托管账户划至DVP账户)。
(六)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的交易安排
甲方与乙方在办理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中的权利、义务、职责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甲方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应将划款指令连同基金申购(认购)申请单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给乙方。乙方审核无误后,应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应将申购(认购)确认单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给乙方,以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甲方赎回开放式基金时,应同时向基金管理公司或代销机构和乙方发出基金赎回申请书。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应将赎回确认单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给乙方,以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七)甲方开展期货投资交易,甲方、乙方与期货公司就期货开户、清算、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约定。
(二)认申购、赎回及分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理财产品份额申购、赎回和分红的确认、清算由甲方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甲方应保证在确认日将开放日的申购、赎回和分红的数据通过深证通或其它双方约定的方式传送给乙方。甲方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和分红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3.如甲方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理财产品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根据前述约定进行。否则,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关于资金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资金汇划的需要,由甲方开立资金清算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5.对于理财产品申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甲方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网上托管银行等渠道查询到账结果,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甲方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理财产品损失的,甲方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理财产品的损失。
(三)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双方职责
甲方应当加强对本理财产品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投资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严格测算与控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由于甲方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存款投资导致的息差(即本理财产品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甲方负责解决。
乙方负责依据甲方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乙方负责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2.相关协议的签署
甲方在投资银行存款之前,需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具体存款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本理财产品名义开立。
(2)协议须约定存款类型、期限、利率、计息方式、金额、账号、起止时间,存款银行经办行名称、地址及进款账户。
(3)协议须约定将乙方为本理财产品开立的托管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4)资金划转过程中存款银行需要使用过渡账户的,存款银行须保证资金在过渡账户中不出现滞留,不被挪用。
(5)存款银行有义务保证本理财产品存款投资在存续期内的安全。
(6)协议须约定存款银行不得接受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该笔存款投资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任何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申请。
(7)协议须明确,存款银行对存款证实书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移交过程中由于存款证实书丢失、损毁、被人为调换等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正常情况下,同城存款银行应在存款证实书开立后2个工作日内将原件移交托管行保管;异地存款银行应在存款证实书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原件移交托管行保管。
3.办理银行存款投资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可采取以下方式:
(1)由存款银行提供上门办理服务。在上门送、取单时,存款银行经办人员应携带单位介绍信/授权书以及个人身份证件,以便托管人进行核查。
(2)由甲方代为提供上门送、取单服务。在上门送、取单时,甲方经办人员应携带单位介绍信/授权书以及个人身份证件,以便乙方进行核查。甲方上述事项被授权人员与甲方负责洽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3)甲方与乙方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办理方式。
4.本理财产品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甲方需提前发送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给乙方,以便乙方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5.如发生逾期支取,乙方不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及逾期支取手续费。
6.本理财产品投资银行存款时,应本着便于存款证实书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尽可能选择托管账户开户行所在地的银行机构办理。
7.对于已移交乙方保管的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实物凭证,乙方应确保安全保管;对未按约定将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实物凭证移交乙方保管的,乙方应向甲方或存款机构进行必要的催缴和风险提示;提示后仍不将相关实物凭证送达托管人保管的,出于托管履职和尽责,乙方可视情况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1)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于实物凭证未送达集中度较高的存款银行,主动发函甲方尽量避免在此类银行进行存款投资;
(2)在定期报告中,对未按约定送达乙方保管的实物凭证信息进行规定范围信息披露;
(3)未送达实物凭证超过送单截止日后30个工作日,且累计超过3笔(含)以上的,部分或全部暂停配合甲方办理后续新增存款投资业务,直至实物凭证送达乙方保管后解除。实物凭证未送达但存款本息已安全划回托管账户的,以及因发生特殊情况由甲方提供相关书面说明并重新承诺送单截止时间的,可剔除不计。
(四)到期终止业务
每只理财产品终止时,甲方应及时组织到期清算,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如清算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甲方应当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在理财产品终止前,根据与投资者的约定,在指定渠道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进行披露。理财产品如提前终止,甲方应至少在理财产品终止前1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 投资监督与核查
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与甲方协商一致后,对甲方对托管资产的管理运用进行监督。
经甲方确认同意,乙方投资监督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甲方、投资顾问、证券经纪商以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合规投资的最终责任在甲方,乙方对这些机构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如因上述机构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存在瑕疵而所引发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不对甲方的任何投资行为承担责任。乙方不因提供投资监督提示函而承担任何因甲方违规投资所产生的有关责任,也没有义务去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投资监督提示函有关的信息和报道。但如收到甲方的书面函件,乙方将就投资监督提示函所述的违规行为提供有关资料。
甲方负责关联交易的报告和披露。乙方依照甲方、乙方提供的关联方名单履行监督职责,双方应主动定期更新名单,由于甲方未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关联方名单而造成的违规交易,乙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不对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触及预警、止损线的减仓或平仓行为承担监督职责。
甲方应在理财产品成立前向乙方发送《理财产品说明书》,作为乙方实施投资监督的依据。如《理财产品说明书》就投资范围及限制相关约定的监督事项存在乙方无法进行监督的情形,由乙方邮件告知甲方。经与甲方协商一致,乙方以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投资范围及限制相关约定的内容为限,履行投资监督职责。特别的,若发行的理财产品有个性化投资监督要求(未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内容)需另行约定,对于超出法律法规规定、双方约定的事项,乙方不承担监督职责。
甲方同意并确认,监督事项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乙方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配置规则对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投资资管计划、非标产品时,乙方进行事中监督,甲方需配合提供投资合同、缴款通知、申购单等附件作为乙方监督依据。
为保证乙方投资监督职责的有效履行,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部分投资监督事项需要甲方配合提供监督所必需的交易材料等信息,并确保所提供的业务材料及时、完整、准确、真实、有效,乙方对提供材料是否与约定的监督事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因甲方未能执行上述规定,导致乙方不能有效履行投资监督职责的,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
若理财产品说明书没有明确约定的,涉及到信用债券的评级指标,均参考最新债项评级,如果信用债券没有债项评级则参考主体评级。不同评级机构出具信用评级不一致的债券,按照孰低原则,参考最低信用评级结果(中债资信评级除外),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有明确约定的,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
若理财产品说明书没有明确约定的,涉及到投资比例类的指标,则资产投资比例以资产估值结果占产品资产总值的比例计算,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有明确约定的,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
非因甲方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甲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乙方对因上述原因导致的投资事项超出本合同约定不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以上投资范围和配置比例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如监管部门对投资比例无其他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甲方与乙方在《理财产品说明书》相关条款协商确定。其中,乙方对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比例、期货比例、高波动性资产比例、以及投资比例根据指数波动情况浮动、衍生品投资目的、是否间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益权等无法监测的情形不做监测,由甲方自行监测。
乙方发现甲方的投资运作、划款指令的资金用途违反法律法规或本条要求,有权拒绝执行并通知甲方及时改正,乙方提示甲方即视为乙方履行了投资监督义务。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乙方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乙方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甲方改正。如甲方未及时纠正的,乙方不承担因拒绝执行相应投资指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甲方应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使相关比例符合约定。如甲方对《理财产品说明书》进行变更,应与乙方协商一致后更新《理财产品说明书》,并应为乙方调整投资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每只理财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甲方应保证本理财产品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理财业务。
遇理财产品存续期间进行投资收益分配,由甲方出具理财产品投资收益分配划款指令,乙方依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复核收益分配总额无误后,将投资收益划付至甲方资金清算专用账户。
第七条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甲方在运用委托财产时向乙方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乙方执行甲方的指令、办理理财产品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甲方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甲方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电子报文传送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乙方根据甲方同意设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纸质指令包括甲方给乙方传真指令或原件指令。
(一)甲方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书(附件一)(下称“授权通知书”),指定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书的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签字/印章样本、权限和预留印鉴,以及授权的传真号码、邮箱、电话号码等。授权通知书应加盖甲方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签章,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需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并写明生效时间,未写明生效时间的以本合同签署日期或授权通知书的落款日期为生效时间。甲方应使用传真或其他与乙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授权通知书,同时电话通知乙方。授权通知书经甲方与乙方以电话方式或其他甲方和乙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书载明的生效时间或授权通知书的落款时间生效。若授权通知书的载明的生效时间或落款时间早于甲方通知时间,生效时间则以双方电话确认的时间为准。xx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书的正本送交乙方。授权通知书正本内容与乙方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传真为准。
甲方和xx对授权通知书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纸质指令的内容
纸质指令是在管理本理财产品时,甲方向乙方发出的资金划拨类指令(下称“指令”)。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印章/签字。甲方发给乙方的资金划拨类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时间、金额、出款和收款账户信息等。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发送的方式
甲方选择以下(1)的方式向乙方发送指令:
(1)甲方通过深证通电子直连对接方式,向乙方发送电子划款指令或投资指令。
甲方通过深证通电子直连对接方式发送电子指令的,甲方应至少在产品成立日前一日,通过乙方制式的《电子直连指令组合申请表》(需加盖甲方预留印鉴)告知乙方本产品的产品代码,由乙方完成本方系统的关联维护。
对于甲方通过上述方式发送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对于甲方通过上述方式发送指令的,在应急情况下,甲方可以传真发送划款指令或者快递、现场交互原件指令。具体操作方式分别按照以下第(2)、(3)款指令发送方式执行。
(2)甲方选择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指令
对于甲方通过预留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发出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特殊情况下,甲方无法使用预留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发送指令时,可通过非预留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应急发送传真指令(或电子邮件),甲方须通过授权的电话号码通知乙方接收传真指令(或电子邮件)。如因甲方未通知乙方接收传真指令(或电子邮件)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上述特殊情况解决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预留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更新通知,并加盖甲方在授权通知书中的预留印鉴。
(3)甲方快递寄送或现场交互指令原件的形式传递指令
如需变更指令发送形式,甲方须提前向乙方提供变更指令发送形式的指令发送方式变更通知书。
2.指令附件的发送方式
甲方向乙方发送指令的同时,通过预留传真号码或预留指令附件发送电子邮箱提供相关合同、交易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甲方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如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指令附件,乙方有权暂不执行该指令直至甲方提交符合乙方要求的指令附件。
对于通过预留传真号码或预留电子邮箱发出的指令附件,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3.指令发送的时间
甲方应当在相关市场允许的时间或与乙方事先约定的时间之前,向乙方发送资金调拨与清算的指令;并应保证在相关市场允许的时间和日期前托管账户具有充足的可以随时使用的资金进行交易和清算。
对于新股、新债申购等网下公开发行业务,甲方应于网下申购缴款日的10:00前将指令发送给乙方。
对于期货出入金业务,甲方应于交易日期货出入金截止时间前2个工作小时(工作小时指上午8:30~11:30和下午13:30~17:00)将期货出入金指令发送至乙方。正常情况下由乙方依据甲方发出的出入金指令,通过期货结算银行银期转账系统进行出入金操作。当结算银行银期转账系统出现故障等其他紧急情况时,甲方可以使用非银期转账手工出入金。
非银期转账手工出入金,入金由乙方依据甲方提供的划款指令通过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划往期货公司指定账户后,由甲方通知期货公司进行入金操作,出金由甲方通知期货公司出金。
执行完期货出金或入金的操作后,甲方应通过其交易系统或终端系统查询出金划出情况和入金到账情况。
对于场内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甲方应与乙方确认已完成交易单元和股东代码设置后方可进行。甲方发送银证转账指令的截止时点为当日14:00,超时发送的指令乙方会尽最大努力办理划款但不保证当天一定划款成功。
对于银行间业务,甲方应于交易日15:30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划款指令发送至乙方。甲方应与乙方确认乙方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行本理财产品的银行间交易。对于向乙方出具无需银行间成交单授权书的,甲方应在首笔银行间交易时通过预留电话通知乙方,如甲方未通知乙方,导致指令未执行或执行失败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甲方应于行权日14:00前将需要交付的行权金额及费用金额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16:00 前支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甲方应提前2个工作小时将指令发送至乙方;对于甲方于15:00以后发送至乙方的指令,乙方不保证当日出款,如出款不成功,乙方不承担责任。
4.指令的确认
甲方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使用预留电话或其他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与乙方进行确认,如因甲方未通知乙方接收传真指令(或电子邮件)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对于依照授权通知书发出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5.指令的执行
甲方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出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文件资料齐全,并为乙方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因甲方未给予合理必需的时间导致乙方操作不成功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如果资金头寸不足,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应及时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在资金头寸充足、执行指令时间允许的情况下,乙方对甲方符合法律法规、理财产品说明书、本合同的划款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乙方确认收到甲方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要素(金额、收款账号、收款户名、用途)是否齐全;传真(或电子邮件)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印章/签字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表面一致性相符,传真指令加盖的印鉴和预留印鉴形式上不存在重大差异即视为表面一致性审查通过,对于因传真或扫描引起的印章、签字等变形、扭曲,乙方不承担审查义务。乙方仅对甲方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不负责审查甲方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甲方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甲方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乙方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乙方审核指令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
6.指令的撤销
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撤销传真指令,甲方应出具撤销指令说明,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乙方,并电话通知乙方。若撤销电子指令,甲方应通过相关系统撤销,系统功能不支持撤销的,应参照撤销传真指令方式撤销电子指令。
(四)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不能辨识或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2.当乙方认为所接受指令为错误指令时,应及时与甲方进行电话确认,并暂停指令的执行,所接收指令确为错误的,由甲方撤销指令或撤销后再重新发送指令。
(五)乙方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乙方发现甲方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甲方在法规规定期限内及时纠正;对于此类乙方事前无法监督并拒绝执行的交易行为,乙方在履行了对甲方的通知义务后,即视为完全履行了其投资监督职责。对于甲方此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托管资产或理财产品投资者损失的,乙方免于承担责任。
(六)乙方未按照甲方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甲方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具有第(四)项所述错误,乙方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本理财产品、甲方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乙方对执行甲方的合法指令对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等的程序
甲方撤换被授权人员、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变更或新增接收传真指令的号码、预留电话号码、预留邮箱,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甲方和乙方认可的方式重新向乙方发出加盖甲方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签章的授权通知书,同时电话通知乙方。经甲方与乙方以电话方式或其他甲方和乙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授权通知书于其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同时原授权通知书失效。甲方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重新出具的授权通知书的正本送交乙方。授权通知书正本内容与乙方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传真为准。甲方逾期未交付原件,亦以乙方收到的传真件或者邮件为准。授权变更文件生效前,乙方仍应按原约定执行划款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乙方更换接收甲方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知甲方。
(八)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发出,则正本由甲方保管,乙方保管指令传真件(或电子邮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乙方收到的指令传真件(或电子邮件)为准。
(九)相关责任
对于因没有充足资金致使甲方向乙方发出的指令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乙方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正确执行甲方发送的有效指令,委托财产发生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乙方过错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委托财产受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乙方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履行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形式审核职责,如果甲方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书等情形,乙方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甲方或理财产品财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但xxx按本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对于采用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发送批量支付指令的,批量支付文件格式按照乙方要求编制。因甲方提供的批量支付电子版文件要素缺失、要素有误、与纸质版不符等问题,乙方发现上述问题时应第一时间通知甲方进行更正。如甲方未能及时更正,致使划款延误、失败、或错误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会计核算与资产估值
(一)理财产品的估值
1.估值目的及程序
理财产品估值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理财产品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为理财产品份额的参与和退出等提供计价依据。
甲方为理财产品的会计责任人。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以每只理财产品名义对理财产品财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理财产品财产会计核算与账册保管。所有会计原始凭证原件由甲方保管。审计费等由理财产品资产承担的相关费用发票及协议原件由甲方保管,甲方应及时将上述发票扫描件发送乙方作为乙方核算依据。
资产净值是指理财产品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等于计算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理财产品份额总额。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保留小数位、产品分红、结转规则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
甲乙双方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会计核算办法及估值办法进行会计估值与处理,并定期对账,以保证理财产品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准确完整。甲方与乙方核对理财产品账务时间为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所工作日、每月末最后一个自然日、每季末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及每个产品开放日,并应于当日核对完成。在理财产品成立前,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本理财产品的具体估值对账频率。甲方应以电子对账、电子邮件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将理财产品有关会计账目发送给乙方,乙方进行复核并反馈,如发现双方账目存在不符的,甲方和乙方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账目完全相符。如果双方在【估值结果披露日前一工作日】未能就估值核算结果达成一致意见,最终以甲方的估值核算结果为准,乙方不承担责任。
甲乙双方应定期与相关外部机构核对资产登记持仓情况,以保证理财产品资产登记持仓的准确性。
2.估值原则
理财产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的净值。甲方作为会计主体负责制订理财产品会计核算办法及估值办法。每个自然日对理财产品进行估值。
3.估值方法
(1)非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和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可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证、中债等)提供的估值数据进行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具体协商确定。其中,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与收盘价存在差异的,若理财产品管理人认定交易所收盘价更能体现公允价值,可与理财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采用收盘价进行估值。如果第三方估值和收盘价都无法准确反馈公允价值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一是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为目的并持有至到期,资产到期日小于封闭式理财产品到期日;二是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封闭式产品适用)】
2)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通常不存在活跃报价的交易市场,通过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一是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为目的并持有至到期,资产到期日小于封闭式理财产品到期日;二是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封闭式产品适用)】
3)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票,估值日有交易的,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对于长期停牌股票,按行业通行的估值方法处理。
4)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i)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ii)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如果发行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采用发行价作为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已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重大事件的,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依据国家监管或行业协会最新规定估值;
(iii)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等流通受限股票),以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为基础,引入流动性折扣进行估值;若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依据国家监管或行业协会最新规定估值。
5)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全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6)可转换私募债券和可交换私募债券未转股前按照公允价值估值。
7)在证券交易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市场交易的优先股,其交易量及交易频率足以持续提供公允价值信息的,估值日有交易,可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可参考该优先股或类似投资品种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可根据优先股的股息支付条款,经理财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采用现金流折现模型等估值模型,或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确定公允价值。
8)期货、互换、期权、权证等衍生金融工具场内交易以交易所最近交易日结算价或收盘价进行估值,场外交易按照第三方机构(上海清算所等)提供的估值数据、或管理人认可的估值模型和参数处理模式进行估值。
9)公募基金类资产按照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公募基金以估值日公布的产品单位净值进行估值,估值日产品单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最近一个工作日产品单位净值计算。其中,货币市场基金单位价值按1.0000计算,逐日计提收益。货币式基金的待分配收益在估值日没有转为份额的,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管理公司披露的每万份收益计提。交易所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等),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10)未上市基金估值:境内未上市的货币市场基金以成本估值,估值日按基金公布的最新万份收益计提红利;境内未上市的非货币市场基金,估值日按所投资基金公布的最新份额净值估值。当日未公布的,以最近能获取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若投资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由基金管理人提供估值净值数据,如基金管理人不提供估值的,可采用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或管理人认可的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11)资产管理产品:
(i)以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信托计划的受托人等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和资产管理产品的托管人共同确认的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
(ii)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通常不存在活跃报价的交易市场,通过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一是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为目的并持有至到期,资产到期日小于封闭式理财产品到期日;二是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封闭式产品适用)】
12)债券回购和拆借按本金列示,逐日计提利息。
13)银行存款以每个估值日以本金列示,逐日计提利息。
14)结构性票据以能获取的发行人和托管人共同确认的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如无法获取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可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有确定的预期收益,则根据预期收益每天计提利息;无确定的预期收益,则不计提利息;实际利息以到期金额为准。
15)在境外OTC 市场交易的中资美元债、存单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结果数据进行估值。
16)中资美元AT1 采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结果数据进行估值。
17)境内活期存款、外币(美元)定期存款、美元质押式逆回购每个估值日以本金列示,逐日计提利息。境外活期存款每日不预估利息,待结息时按实际结息金额一次性确认收入并计入理财资产。
18)非上市股权类资产,通常不存在活跃报价的交易市场,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估值方法:
1)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
2)货币市场基金单位价值按1.0000计算,逐日计提收益。货币市场基金的待分配收益在估值日没有转为份额的,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管理公司披露的每万份收益计提。
3)各类资产管理计划以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确认的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
4)债券回购和拆借按本金列示,逐日计提利息。
5)银行存款按本金列示,逐日计提利息。
(3)若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对于非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以摊余成本法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资产,需要采用第三方减值计量结果或模型进行减值计提。计提减值不代表金融资产已发生损失,仅为对未来风险的审慎预期。
(4)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按以上规定的方法对产品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可提出异议,协商一致后,变更公允价值的确定方式,并从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日起执行。
(5)对于以上估值方法,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有另行规定的,按照最新规定执行。如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理财产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估值方法,具体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中估值方法为准。
4.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由于按摊余成本法计价可能会出现被计价对象的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和摊余成本之间的偏离,为消除或减少因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背离导致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在实际操作中,甲方与乙方将采用估值技术,对理财产品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甲方将在与乙方协商一致后按照其它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使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理财产品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不会对理财产品投资者造成实质性的损害。估值标准最终由甲方确定,并对估值标准的合规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5%时,甲方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5%的情形,甲方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当“影子定价”确定的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甲方应当暂停接受认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甲方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甲方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甲方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用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5.估值错误的处理
估值错误的处理程序
当理财产品估值出现错误时,甲方和乙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理财产品估值错误偏差达到理财产品净值的0.5%时,甲方应该与乙方确认后及时将错误情况及采取的措施报告投资者。理财产品的会计责任方是甲方,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甲方承担。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甲方对委托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如因甲方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的处理方法
甲方和乙方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产品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如甲方或乙方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制度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当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小数点后6位以内(含第6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理财产品份额净值错误。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甲方计算的理财产品净值已由乙方复核确认,但因资产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甲方与乙方按照过错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甲方和乙方对理财产品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理财产品净值的情形,以甲方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投资者和理财产品造成的损失,乙方予以免责。
3)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导致理财产品净值计算错误而造成投资者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理财产品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4)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甲方和乙方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理财产品净值错误,甲方和乙方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甲方和乙方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甲方和乙方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甲方计算结果为准,乙方不承担责任。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甲方、乙方无法准确评估理财产品价值时;
(3)开放式理财产品在前一估值日内,产品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甲方有权暂停该产品估值,并有权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理财产品认购、赎回申请等措施。
(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理财产品的会计政策
理财产品的会计政策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现行政策执行:
1.甲方为本计划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2.本理财产品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理财产品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理财产品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6.甲方及乙方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本合同约定编制会计报表。
7.甲方和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理财产品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应以甲方的处理方法为准。
8.乙方定期与甲方就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及确认。
9.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甲方和乙方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第九条 费用与税收
理财产品的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销售费以及理财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理财产品的托管费为包含增值税的含税价格,其计算方法如下:
H=E×托管费率÷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特别的,成立日、到期日不计提费用。
托管人收取托管费的指定账户为:
开户行:建行北京分行营运管理部
账户名称:托管费收入暂收暂付户
账号:110001900156313999000000019
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等要素在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中予以明确。理财产品各项费用按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计提及支付,由甲乙双方核对一致后,甲方出具指令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按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支付各项费用至指定账户。若遇理财产品财产不足以支付约定期间应付费用的情形,可顺延至其后的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理财产品财产管理、运用、处分和分配所涉及的各项应付税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甲方和乙方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甲方和乙方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甲方负责办理与理财产品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理财产品说明书、本合同规定的需要由乙方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中的财务数据,在经乙方复核无误后,由甲方予以公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乙方负责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合同、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2.程序
甲方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并发送至乙方。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日的,甲方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乙方收到报告后应及时复核并反馈甲方。
第十一条 理财产品清算
(一)每只理财产品终止时,甲方应及时组织到期清算,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日。如清算期超过5日的,甲方应当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在理财产品终止前,根据与投资者的约定,在指定渠道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进行披露。
(二)甲方应及时编制到期报告并发送至乙方。到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信息。乙方应及时核对到期报告并回复甲方。甲方收到回复后未于当日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乙方复核结果无异议。
(三)乙方应当在双方对到期报告均无异议后,根据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发送的指令将托管资产划至资金清算专用账户。
乙方执行甲方用于分配理财利益的划款指令职责仅限于将理财产品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益划往甲方资金清算专用账户为止,不负责核对向投资人分配明细的准确性及向理财产品投资人进行分配。
理财产品清算完毕后,甲方应协助乙方尽快办理托管账户等账户的销户事宜。
(四)理财产品如提前终止,甲方应至少在终止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前述约定履行上述到期清算程序。
第十二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在此承诺:对于因本合同约定的托管事宜而获得的对方未公开的有关经营信息、与托管事务有关的资产处置等信息、以及与本合同托管事宜有关的所有其他未公开的信息严格保密,并责成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上述信息的人员以及其他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信息的人员保守秘密。未经一方书面事先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上述信息,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权力机关、监管机构要求披露或向所聘请的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双方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解除、终止及无效而免除。
甲乙双方在此进一步承诺:不为本合同以外的目的利用该等保密信息,但前提是该方可向由其任命或雇佣的雇员、董事、受托人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在为实现本合同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在该等情况下,该方应确保其雇员、董事、受托人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被告知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并遵守该等义务。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加盖公章且本合同项下首只理财产品的全部初始募集资金转入本合同项下与其对应的托管账户后生效。
(二)甲乙双方针对单只理财产品另行签署的备忘录(如有)及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知、报告、函件等书面文件,均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至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终止本合同时终止,届时甲乙双方将另行签署合同终止证明文件。本合同终止时如尚有乙方托管的理财产品存续的,存续理财产品不受本合同终止影响,继续适用本合同,直至托管资产根据甲方指令全部交由接替乙方的托管人或理财产品终止清算完毕。
(四)一方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本合同实质无法继续履行的,经另一方通知后,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五)如发生下列情形,任何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被依法取消开展理财业务资格的;
2.甲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违法经营、出现重大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无法履行职责的;
3.乙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违法经营、出现重大风险、损害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无法履行职责的;
4.理财产品存续期届满而未延期的;
5.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六)本合同终止后,有关保密责任、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约定继续有效。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当事人均有违约情形,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守约方因主张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二)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理财产品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上述赔偿责任不因本合同终止而免除。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2.甲方及乙方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乙方没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乙方执行甲方的生效指令对托管资产造成的损失。
4.甲方应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有关凭证、合同等文件(含复印件)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乙方不负责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所有收到的由甲方提供的上述复印件,乙方即认为其有效,如因甲方提供的有关凭证、合同的复印件和数据有误,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5.甲方应保证资金来源和投向合法、合规,如果乙方发现或有合理怀疑甲方及其重要关联方或其资金、交易存在洗钱风险、恐怖融资、逃税等非法嫌疑或违反可适用的制裁项目时,乙方可以单方面中止合作,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由此导致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6.非因甲、乙双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等。
7.乙方对存放或存管在乙方以外机构的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资产及其收益,因该等机构故意欺诈、疏忽、过失、破产等原因给理财产品财产带来的损失不承担相关责任。
8.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可免责的事项。
(三)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甲方和乙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四)一方仅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职责范围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因自身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另一方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
对由于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未能得到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处理期间,除争议事项外,本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投资者及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其他条款
(一)本合同及甲乙双方针对单只理财产品另行签署的备忘录(如有)构成双方就理财产品托管事宜达成的全部安排,任何有关理财产品托管事宜的规定以本合同及甲乙双方针对单只理财产品另行签署的备忘录(如有)的约定为准。
(二)本合同系针对北银理财产品的托管事宜所签署,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无需再就北银理财产品项下单只产品的托管事宜另行签署托管合同,北银理财产品项下单只产品的托管事宜均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
(三)甲、乙双方保证在本合同下提供给对方的一切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四)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不得修改。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影响或限制本合同履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甲、乙双方应立即对本合同进行协商和修改,并由甲方按规定向理财产品投资者披露。
(五)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批准、要求、授权、指示或其他通信(统称“书面文件”)均须通过双方认可的安全、恰当的方式,以书面形式发送,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以授权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书面文件,以发出方电话通知接收方确认后视为送达;如果书面文件由专人递送,在送达另一方住所时视为到达另一方;如果书面文件通过邮资付讫、要求回执的挂号信发出,以签收回执视为送达另一方;如果书面文件通过特快专递发送,以快递签收日视为送达另一方。收件方拒绝签收的,于拒收日/退回日或寄出之日满七日(以较早者为准)视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前期备案的联系方式,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信息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有权按原联系方式送达。因联系方式信息变更未成功送达的,退回之日或寄出后满七日(以较早者为准)视为送达之日。变更方自行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损失,不影响送达的合法效力。本合同所列联系方式同时作为各自的公证文书、司法文书送达地址,受诉法院、公证机构以本合同约定的书面方式送至该送达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
(六)本合同约定甲方定期与乙方对本合同适用的理财产品进行估值对账,乙方负责理财产品托管户的银企对账,乙方按照双方估值对账一致的结果代表理财产品完成银企对账。
(七)本合同一式贰份,每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银理财产品托管合同》签署页)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附件一
授权通知书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我单位授权以下人员向贵行发送相关业务通知和指令。现将发送用章样本、有关人员签字(章)样本及相应权限、授权传真号码、授权邮箱、指令确认人员及联系方式等通知贵行,请在使用时核验。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向贵行发送业务通知和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由我单位负相应责任,贵行执行前述通知或者指令的相应法律后果由我单位承担,贵行无过错且未违约的不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我单位知晓、同意并授权贵行收集和使用以下被授权人员的个人信息。我单位确认并承诺,我单位已获得被授权人员同意向你行提供个人信息,且被授权人员已知晓个人信息使用用途。我单位将对上述个人信息的提供承担相应责任,贵行可在托管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使用相关信息。
姓名 |
授权电话 |
权限 |
签字样本 |
印章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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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通知及指令发送用章 |
(用章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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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传真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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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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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指令确认人员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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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指令发送用章须与被授权人签字(章)同时出具,指令方为有效。业务通知用章可单独使用。
2、权限类型:□经办 □复核 □审批。
3、上述信息变更,我单位负责提前通知你行。
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划款指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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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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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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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名称: |
|
页 数: 第页 ,共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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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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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于年月日时前支付下列款项(共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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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大写:(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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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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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名称: |
|
收款账号/证券资金台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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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开户证券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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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银行电子联行号(非必填项): |
|
资金用途(限15个字以内): |
|
备注: 附件_ _张 □ 加急 □ 银证转账 □证银转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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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印鉴: |
经办人: |
复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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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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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银行核算经办: |
投资监督: |
托管银行核算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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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银行清算经办: |
托管银行部门负责人: |
托管银行清算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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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标识:已传真 □ |
附件三
预留印鉴样本
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作为托管人)已签署《北银理财理财产品托管合同》。以下为管理人及托管人的预留印鉴,该印鉴将用于本协议项下相关文件的盖章。
托管人预留印鉴 |
管理人预留印鉴 |
(用章样本) |
(用章样本) |
附件四
XX理财产品托管报告
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我行”)与贵司签署的《北银理财理财产品托管合同》,我行对XX理财产品项下的理财资产进行了托管。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我行在对本理财产品项下的理财资产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履行了托管人职责,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理财产品相关文件及托管合同及损害理财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托管业务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五
业务联系表
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联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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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岗位 |
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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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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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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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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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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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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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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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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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托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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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甲2号楼天银大厦A西座 邮政编码:100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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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 |
联系人 |
电话 |
邮箱 |
总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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